永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永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永泰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永泰县行政区划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含电子烟,下同)的新办以及重新申领。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制订遵循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优化布局、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场所基本要求
第五条 本规划所指的经营场所是指一个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不局限一个门牌地址。多个门牌地址的商铺店面经改造、扩建,构成无明显物理分隔的同一空间的场所,视为同一个经营场所。
在大型商场、超市内部租借固定区域、固定柜台经营的,能够明显独立区分商户的,视为可以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固定经营场所,其变更经营位置视为经营地址变更。
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具备陈列烟草制品的独立销售展柜,以及可存放烟草制品的独立货柜;应具备必要的经营区域,其中烟草制品和食杂类经营区域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三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指标测算,并结合现有零售点因素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乡镇行政区划为标准,将辖区市场划分为21个合理布局单元。
第九八条 各合理布局单元综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详见附件1《区域单元布局模式表》)。
(一)各乡镇单元实行许可证数量调控模式。由永泰县烟草专卖局参照福州全区统一模型测算的各乡镇、街道单元合理证件数量,结合辖区实际,确定辖区各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调控数量。
(二)在数量调控模式基础上,各乡镇、街道单元内实行间距控制模式如下:
1.零售点位于城关主要商业街道路段的,间距一般不应少于20米;位于城区其它路段的,间距一般不应少于50米。
2.零售点位于镇政府驻地的主要商业街道,间距一般不应少于20米。
(三)在数量调控模式基础上,以下区域按照下列标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封闭式居民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按小区商品房数量,每200户设置1个零售点,每个小区内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
2.行政村、自然村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300人按300人标准设置。
3.综合型商品交易市场内所设烟草制品零售点,每50个摊位设1个零售点。
4.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同一楼层内每50个摊位设1个零售点。
5.工程工期在6个月以上、建设规模较大的施工工地,施工人员在100人以上,以满足施工人员消费需求为目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在工程竣工期限之内。
第九条 本规划根据各单元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有持证数量和规划调控数量的偏差幅度,计算偏离值,据此将合理布局单元分为发展区、稳定区、饱和区。
偏离值=(单元现有持证数量-单元规划调控数量)/单元规划调控数量。偏离值在±3%内的区域单元为稳定区,偏离值小于-5%的为饱和区,偏离值大于5%的为发展区。
第十条 各类型单元按照下列标准,实行不同的办证策略(详见附件2《区域单元调控策略表》):
(一)属于发展区类型的单元,应当按照该单元的合理布局调控模式依法依规办理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如果发展区证件数量达到规划数量范围,转为稳定区后,按照稳定区的模式实施。
(二)属于稳定区类型的单元,在坚持合理布局调控模式的基础上,原则上应当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从规划公布实施之日起实行预登记排号制度。
(三)属于饱和区类型的单元,原则上不再新办许可证,以待相关退出机制生效,证件数量降低至规划数量范围,转为稳定区后,按照稳定区的模式实施。
第十一条 对稳定区单元内,暂时不满足数量调控布局要求的办证申请人,实行预登记排号制度(详见附件3《区域单元预登记排号明细表》)。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排号备案。申请先后顺序以发证机关收到相关材料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当稳定区单元内满足“退一进一”规则,可办理新办业务时,发证机关以预登记排号的先后顺序依次通知排号人。
排号人应当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通知办理的,视同自愿放弃,并由下一位排号人递补申请。
第十四 条 登记备案有效期限为一年。登记备案有效期届满十五日前,申请人若有意愿继续备案等待的,应主动提出继续备案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电话回访或实地核查。有效期届满未提出继续备案的,视为放弃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号人的原登记信息即时失效且不得以原登记顺序进行再次登记:(一)无法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排号人的;(二)现有情况与原登记情况不符的。
第十六条 对发展区单元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七条 永泰县烟草专卖局适时评估合理布局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并通过政府网站平台、行业网站平台、或办证服务大厅窗口等多种方式对外公示。
零售点区域单元布局模式应在每年的6月、12月最后一周内对外公示。区域单元调控策略和预登记排号顺序应及时编制调整,并对外公示,以便公众实时查询。
第十八条 区域单元由饱和区转入稳定区,或者由发展区转入稳定区,应在开始预排号登记10个工作日前进行充分的公示和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十九条 本规划发布实施后新建的或新投入的小区、产业园、综合体、交通枢纽、在建工程项目等区域的新办申请,经发证机关集体讨论并报上级备案后,可不受本规划第九条的布局限制,但应按以下标准作为设置零售点数量的依据,申请人应配合审查机关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一)规划住户户数(商品房数量)在200户以下的住宅小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规划住户户数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二)工程工期在6个月以上、建设规模较大的施工工地,以满足工地施工人员卷烟消费需求为目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全封闭式的特殊区域内设置的对内经营场所,如高速公路服务区、度假村、旅游景点等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二十条 本规划发布实施后新建投入使用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场所的新办申请,经发证机关集体讨论并报上级同意后,可不受本规划第九条的布局限制,申请人应配合审查机关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一)经营场所面积达到一定标准(城区200平方米以上,乡镇15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
(二)经营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专营酒或茶的商店。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属于弱势群体与优抚对象,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如:军烈属、低保户、残疾人等,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应提供有效证明,并在符合数量调控标准前提下,经发证机关集体讨论同意后,可将间距或其他标准放宽50%。上述申请人须本人驻店经营,且一人只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第二十二条 以下情况的新办申请,不受本规划第九条的布局限制,但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且在客观原因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许可人(自然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在注销其原许可证的同时,原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原址重新申请的;
(二)因自然灾害、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原持证人,持原地址的政府拆迁书面通知等证明材料,申请变更到其他经营地址的;
(三)因新建或改建中小学校园、幼儿园等原因导致原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原持证人,需要更换到其他经营地址的;
因法律法规修改导致原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原持证人,需要变更到其他经营地址的。6. 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群体,因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应提供有效证明,经永泰县烟草专卖局研究决定,予以优先发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尚在内部装修的经营场所。
(三)不对外开放的仓储场所,如住宅区杂物间等。
(四)位于住宅楼或商住楼一层以上等不具有对外经营的场所;
(五)烟草制品和食杂类营业区域面积占经营场所总面积小于60%的,或者具有相应的营业区域但无商品摆卖、无售卖货架的。
(六)主营业务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专门经营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疗器械、文化用品、邮电通讯、报刊书籍、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艺网吧、彩票销售、洗涤、房屋中介、寄卖行、典当行或美容美发足浴等与卷烟零售无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
(七)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学校进出通道口门线任意点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的经营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颁发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含本数,“少于”“以内”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指从申请办理许可证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的距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资质,实施中等、初等、学前教育的校园,包括公立或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专门学校,由所属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具体名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永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福州市永泰县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区域单元布局模式表
序号 | 单元名称 | 单元范围 | 调控模式 |
1 | 白云乡 | 整个乡镇辖区,其中主要商业街道包括:白云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2 | 城峰镇 | 整个乡镇辖区,其中主要商业街道包括:十八坪、马洋、洋亭路、龙峰园、塔山路、冠景、沙浮路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3 | 赤锡乡 | 整个乡镇辖区,其中主要商业街道包括:赤锡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4 | 大洋镇 | 整个乡镇辖区,其中主要商业街道包括:广安街、大展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5 | 丹云乡 | 整个乡镇辖区,其中主要商业街道包括:丹云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6 | 东洋乡 | 整个乡镇辖区,其中主要商业街道包括:东洋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7 | 洑口乡 | 整个乡镇辖区,其中主要商业街道包括:洑口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8 | 富泉乡 | 整个乡镇辖区,其中主要商业街道包括:富泉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9 | 盖洋乡 | 整个乡镇辖区,其中主要商业街道包括:盖洋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10 | 葛岭镇 | 整个乡镇辖区,其中主要商业街道包括:葛岭街,大名城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11 | 红星乡 | 整个乡镇辖区,其中主要商业街道包括:红星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12 | 岭路乡 | 整个乡镇辖区,其中主要商业街道包括:岭路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13 | 盘谷乡 | 整个乡镇辖区,其中主要商业街道包括:盘谷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14 | 清凉镇 | 整个乡镇辖区,其中主要商业街道包括:清凉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15 | 嵩口镇 | 整个乡镇辖区,其中主要商业街道包括:中山路、道南路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16 | 塘前乡 | 整个乡镇辖区,其中主要商业街道包括:塘前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17 | 同安镇 | 整个乡镇辖区,其中主要商业街道包括:同安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18 | 梧桐镇 | 整个乡镇辖区,其中主要商业街道包括:民主街、富民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19 | 霞拔乡 | 整个乡镇辖区,其中主要商业街道包括:霞拔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20 | 樟城镇 | 整个乡镇辖区,其中主要商业街道包括:南湖路、上马路、北门路、日出东方、吉祥社区、泗州路、较场路、南门新村、集贸市场、平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21 | 长庆镇 | 整个乡镇辖区,其中主要商业街道包括:长庆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附件2:
永泰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区域单元调控策略表
序号 | 单元名称 | 规划控制数 | 当前实际数 | 偏离值(%) | 策略类型 |
1 | 白云乡 | 37 | 37 | 0.0% | 稳定区 |
2 | 城峰镇 | 303 | 288 | -5.0% | 发展区 |
3 | 赤锡乡 | 46 | 47 | 2.2% | 稳定区 |
4 | 大洋镇 | 80 | 79 | -1.3% | 稳定区 |
5 | 丹云乡 | 9 | 10 | 11.1% | 饱和区 |
6 | 东洋乡 | 19 | 20 | 5.3% | 饱和区 |
7 | 洑口乡 | 45 | 45 | 0.0% | 稳定区 |
8 | 富泉乡 | 22 | 22 | 0.0% | 稳定区 |
9 | 盖洋乡 | 24 | 24 | 0.0% | 稳定区 |
10 | 葛岭镇 | 105 | 102 | -2.9% | 稳定区 |
11 | 红星乡 | 15 | 15 | 0.0% | 稳定区 |
12 | 岭路乡 | 22 | 22 | 0.0% | 稳定区 |
13 | 盘谷乡 | 17 | 17 | 0.0% | 稳定区 |
14 | 清凉镇 | 36 | 35 | -2.8% | 稳定区 |
15 | 嵩口镇 | 90 | 88 | -2.2% | 稳定区 |
16 | 塘前乡 | 24 | 26 | 8.3% | 饱和区 |
17 | 同安镇 | 92 | 90 | -2.2% | 稳定区 |
18 | 梧桐镇 | 113 | 114 | 0.9% | 稳定区 |
19 | 霞拔乡 | 31 | 31 | 0.0% | 稳定区 |
20 | 樟城镇 | 227 | 213 | -6.2% | 发展区 |
21 | 长庆镇 | 61 | 61 | 0.0% | 稳定区 |
附件3:
永泰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区域单元预登记排号明细表(样表)
预登记编号 | 登记日期 | 店名 | 经营者 | 经营地址 | 乡镇/街道 | 办证所在网格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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