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盘水市钟山区中心城区小学一年级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六盘水市钟山区中心城区小学一年级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入学秩序,做好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钟山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公平、公正、公开,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居住证暂行条例》《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由区教育局牵头起草了《六盘水市钟山区中心城区小学一年级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5日。
电子邮箱:**********@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钟山区中心城区小学一年级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意见反馈”。
通讯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明湖路1253号)(邮编:******),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钟山区中心城区小学一年级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意见反馈”字样。
六盘水市钟山区中心城区小学一年级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入学秩序,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公平、公正、公开,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幸福钟山,根据《中华人民共义务教育法》《居住证暂行条例》《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为钟山区德坞街道(马落箐村除外)、凤凰街道、荷城街道、荷泉街道、杨柳街道、红岩街道、黄土坡街道七个街道所辖区域。
第三条中心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及父母在钟山区实际居住、就业的非中心城区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小学一年级公办学校学位或政府实行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适用本办法。已入学的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四条学位供给实行分批安排与积分高低顺序安排相结合,“单校划片”与“多校划片”相结合,兼顾化解“大校额”“大班额”和“择校热”问题。
第五条 入学年龄及各类积分时间计算截止时间为申请学位当年的8月31日(含8月31日)。
第二章 学位申请
第六条 年满6周岁且尚未入学的适龄儿童方可申请中心城区学位;
第七条非中心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申请中心城区学位时,适龄儿童及父母任意一方须同时连续纳入中心城区“贵州省人口信息系统”管理1年以上(在多个街道登记的在登记时间较长的街道登记建档),其父母任意一方在中心城区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至少一个险种),且在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均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可统筹安排至城郊结合部学校就读。
(一)关于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适龄儿童本人或其父母任意一方在中心城区拥有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合法自建房、单位保障房及政府廉租房)。
2.适龄儿童父母任意一方在中心城区租赁住房一年以上。
3.适龄儿童父母任意一方在中心城区服务单位提供的住所居住一年以上。
(二)关于合法稳定职业是指:
在中心城区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经营或就业满一年以上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店主及雇员。
第八条一名适龄儿童只能在一个对应的街道申请学位,如在多个街道同时申请学位,则其所有申请全部作无效处理。
第三章 积分计算办法
积分由房屋产权分、稳定居住分、稳定就业分、社会保险分、社会贡献分和户籍附加分六个项目累计积分。
第九条房屋产权分。适龄儿童本人或父母在招生范围内拥有自主产权房的,以钟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系统或区住建局备案系统的登记时间为准,每满一月记2分,佐证材料:不动产权登记证或土地使用证或购房合同;适龄儿童父母在招生范围内拥有合法自建房、单位保障房及政府廉租房的,每满一月记1分(签订有正式合同的单位保障房及政府廉租房以合同签订时间开始积分,未签订正式合同的以水电费的缴款凭证起始时间积分),合法自建房佐证材料:地基使用证或合法地基购置手续,单位保障房佐证材料:工作单位出具其享有保障房证明(或合同)、社区出具其实际入住证明和水电费的缴款凭证,政府廉租房佐证材料:住建部门出具的证明或与住建部门签订的合同和缴款凭证。购买无产权二手房的不纳入房屋产权积分,但可凭双方协议和付款凭证登记建档。“三代”同户(适龄儿童户口与祖辈及父母一方在同一户口簿)同住且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城区内另无住房的,可凭祖辈房产登记建档。
第十条 稳定居住分。适龄儿童与父母在中心城区独立居住的每满一月记1分,适龄儿童与父母双方可累加计算;适龄儿童在中心城区亲友家居住的,每满一月记1分,其父母双方不参与积分。居住时间以中心城区“贵州省人口信息系统”内登记时间为准,由各积分核算组直接从“贵州省人口信息系统”内查询,无需家长提供证明,未在中心城区“贵州省人口信息系统”内登记不予记分。
第十一条 稳定就业分。中心城区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子女,按稳定就业时间计算,每满一月记1分,父母双方可累加计算(就业时间以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和工资起付时间为准);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店主及雇员就业满一年记12分,不满一年不计分,一年以上每满一月记1分(雇员就业时间以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和工资起付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时间为准;店主就业时间以工商营业执照发证时间为准)。计算稳定就业积分时,父母一方就业的单独计算,父母双方就业的可累加计算。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分。在中心城区内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每个险种和公积金每项累计缴费每满一月记1分,父母双方可累加计算(期间有中断的,中断期间不记分)。
第十三条 社会贡献分。适龄儿童父母作为法人在钟山区投资创办企业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按实际纳税额进行积分,每纳税1万元记1分(以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为准);适龄儿童父母获得授权公告地址为钟山区的各类专利,每项记5分;适龄儿童父母向钟山区捐赠财物用于公益教育事业,每满1000元记1分(以受赠单位或教育部门出具的收据为准);适龄儿童父母在钟山区内无偿献血满100毫升记1分(以献血证为准)。
第十四条 户籍附加分。户籍与父母或父母任意一方迁入中心城区不满6个月,每满1月记2分;户籍挂靠在中心城区其他亲属户口上的适龄儿童,每满1月记1分。
第十五条 父母双方可累加计算的积分项目,单亲家庭翻倍计算。
第四章 批次划分及学位安排
第十六条 根据户籍及相关政策情况将适龄儿童划分为两个批次。提交佐证材料时,户口簿、房产证、购房合同、土地使用证等需长期使用证件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只作为申请学位使用的证明类材料只需提供原件。
第一批次(不参与积分,直接安排学位):
1.户籍与父母或者父母任意一方在中心城区同一户口簿,且纳入中心城区户籍管理6个月以上,同时户口簿住址与适龄儿童父母或者父母任意一方自有住房地址一致的适龄儿童(2018年以来新建的住宅小区未配建学校交给政府办成公办学校,也未缴纳学位费的房产不纳入第一批次,但可凭房产证或有效购房合同参与积分)佐证材料:(1)户口簿;(2)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2.由政府统一安置(含货币化安置后首次购房)在招生范围居住的拆迁户适龄子女。佐证材料:(1)户口簿;(2)拆迁安置协议,货币化安置后首次购房的需同时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3.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学校并交由政府办成公办学校的业主子女。佐证材料:(1)户口簿;(2)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4.招生学校本校教师子女。佐证材料:(1)户口簿;(2)招生学校工作证明。
5.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高层次引进人才、与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且项目实际落地在钟山区辖区内的投资人和高层管理人员、见义勇为人员、援鄂医疗队成员、调入中心城区的公职人员、乡村振兴驻村干部等国家、省相关政策性照顾对象子女及孤儿。佐证材料:(1)户口簿;(2)主管部门证明。
第二批次(按积分高低依次安排学位):
6.户籍与父母或父母任意一方迁入中心城区6个月以上,其房产为2018年以来新建但未配建学校交给政府办成公办学校,也未缴纳学位费的住宅小区适龄儿童。(1)户口簿;(2)积分相关材料。
7.户籍与父母或父母任意一方迁入中心城区不满6个月或户籍挂靠在中心城区其他亲属户口上的适龄儿童。佐证材料:(1)户口簿;(2)积分相关材料。
8.户籍不在招生范围但实际居住在招生范围的适龄儿童。佐证材料:(1)户口簿;(2)积分相关材料。
9.在招生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子女,在招生范围内社区干部、街道办事处聘用人员子女。佐证材料:(1)户口簿;(2)单位工作证明;(3)积分相关材料。
10.父母在招生范围内自有产权住房且稳定居住达一年以上的适龄儿童。佐证材料:(1)户口簿;(2)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自建房提供地基土地使用证或合法地基购置手续)。(3)积分相关材料。外县区户籍还需提供居住证。
11.父母在中心城区合法务工且稳定居住达一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佐证材料:(1)户口簿;(2)劳务合同;(3)与“贵州省人口信息系统”台账相吻合的房屋租赁合同;(4)积分相关材料。外县区户籍还需提供居住证。
12.父母在钟山区内投资经商且稳定居住达一年以上的适龄儿童。佐证材料:(1)户口簿;(2)工商营业执照;(3)积分相关材料。外县区户籍还需提供居住证。
第十七条中心城区小学一年级招生实行分批次安排学位,划片学校参照义务教育均衡标准,兼顾最大容量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提供学位给街道办,由街道办负责积分核算和学位安排。按照先安排第一批次、再安排第二批次的顺序安排学位,公办学位不足时,教育部门统筹周边公民办学位供街道办调剂使用,中心城区学位不足时,由户籍地统筹保障学位。其中,第一批次不参与积分,直接安排学位;第二批次下各类别不分先后,按积分的高低依次安排学位,如总积分相同时则按照房屋产权、稳定居住、社会保险、稳定就业、社会贡献的顺序依次比较积分高低安排学位。
第五章 积分制入学流程
第十八条 登记积分。每年5月10日至6月10日(节假日除外)各街道办组织开展登记建档和积分核算。
第十九条 结果公示。每年6月11日至6月15日各街道办公示积分核算结果,6月16日至6月19日街道办复核积分核算结果。
第二十条公布招生范围及招生计划。每年7月5日至7月9日学校公布招生范围及招生计划(招生范围主要针对第一批次适龄儿童,安排完第一批次适龄儿童后,剩余的招生计划再按积分的高低顺序招生第二批次适龄儿童)。
第二十一条 学位安排。7月10日到7月20日由各街道办根据批次及积分高低依次安排学位并发放入学通知书,适龄儿童安排到公办学校的,直接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安排到政府实行补贴的民办学校的,按政府补贴标准扣减学杂费。不服从学位调剂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中心城区学位。
第二十二条 登记报名。7月21日至7月25日由家长持入学通知书到相应学校登记报名,逾期不到校登记报名的视为自动放弃中心城区学位。
第六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积分制入学相关工作负有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管责任。各街道办和社区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实施细则,有序开展积分入学建档、积分核算、学位安排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相关部门、街道、社区要科学统筹,组织岗前业务培训,落实人员到位,做好政策宣传和积分核算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新闻宣传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进行正面引导。积极通过电视、网络、微信、报纸等媒体进行多渠道宣传,为群众答疑解惑。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民政、残联、双拥办、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文体广电旅游、电力、水务等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把关,对报名数据信息和印证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各街道办审核登记汇总后要反馈给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按照各街道办提供数据、结合各片区学校学位情况,提供学位给街道办,街道办按照学位、以批次和积分为依据进行学位安排。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招生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打招呼”“走后门”等现象,共同保障招生入学的公平、公正。坚持“谁佐证、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通报、责任倒查追究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和积分入学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实施积分制入学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父母”均包含法定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各街道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施行。
标签: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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