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改决定珠环责改字〔2022〕4119号珠海南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责改决定珠环责改字〔2022〕4119号珠海南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珠环责改字〔2022〕4119号
珠海南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743******P
法定代表人:欧海洪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东澳村东澳工业区12号
我局于2022年7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塑胶卡板和塑胶周转箱的生产经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现场发现你(单位)原料堆放处有塑胶瓶盖破碎物并回收利用,将其掺入原料进行生产。经比对核实你(单位)现有产能与2002年9月24日申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申报产能,你(单位)存在重大产能变更情况,同时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生产工艺流程为:颗粒状的塑胶粒通过注塑机加热后注入闭合塑模中受压,经冷却固化后成为塑胶制品,未批复使用塑胶瓶盖破碎再生物作为原料进行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使用塑胶瓶盖破碎物作为原料进行生产行为属于“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 29”“53 塑料制品业 292 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按照管理要求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主管部门审批。根据以上情况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规模、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按要求重新报批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单位)现未重新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相应的批复意见,也未对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且你(单位)的建设项目已经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视频、企业相关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斗门区井岸镇朝福路98号F座3楼 邮编:******
联系人:孙先生,陈先生 联系电话:0756-*******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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