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西夏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银川市西夏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银川市西夏区财政局

住所地:银川市西夏区行政楼6楼

法定代表人:朱立红

一、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根据银川市西夏区“专治办”《关于分办案督办问题的函》,我局组织人员对西夏区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阶段发现涉及的问题进行办理。

针对西夏区财政局对西夏区镇北堡镇团结村农村污水处理及改厕工程等106个项目第三方造价审核服务采购项目(问题编号:XZZB-YBZC008);经查,以上项目存在未依法公开项目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银川市西夏区“专治办”反馈问题情况属实。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处理依据及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西夏区财政局(行政楼614室)及西夏区“专治办”(行政楼230室)。

银川市西夏区财政局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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