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管委会机关食堂主副食品采购

区管委会机关食堂主副食品采购

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

乙方:福建省佳兴农业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DP[GK]*******-1的区管委会机关食堂主副食品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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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品牌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产地
类型
国别
(地区)
规格型号产品属性
1-1 A****** 其他农副食品 其他农副食品鲁花(核心产品)1(项)************** 国内中国佳兴农业等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伍佰壹拾肆万壹仟元整元(¥*******.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每天上午7:30前(应急供货随时送);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会议中心负一层;

4.3交付条件: 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乙方所提供的食品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保证新鲜,不过期、不变质。 5.2大米为当年年度(12个月内)产的优质晚米,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拥有“SC”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5.3油(大豆油、食用调和油、玉米油)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拥有“SC”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5.4禽类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法要求。 5.5糖、味精、鸡精、盐、酱油、醋、老酒、生粉等调味品必须具有“SC”食品质量认证标志。 5.6猪肉、鸡鸭等冷冻食品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必须有和合同相适宜的冷库存贮,具备经营、配送能力。 5.7面必须符合GB1355-86标准,并拥有“SC”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5.8奶制品必须具有“SC”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5.9乙方供给采购人的食品价格不得高于同品种其他供应商的批发价格。 5.10冻品以实际净重结算,不含蛋托、纸箱、冰决等包装物。 5.11合同执行期间若有新的食品安全标准颁布、执行的,以新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 5.12乙方提供的产品(生鲜蔬菜除外),距离保质期截止时间不得小于保质期时间的三分之一。 5.13乙方若出现个别商品无法按既定规格提供,由小包装规格变成提供大包装规格或由大包装规格变成提供小包装规格,则须按价打9.5折。 5.14加工食品均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检验合格证。 5.15乙方供给甲方的食品价格单价等于招标文件中“供应食品清单一览表”所列最高控制单价乘以中标折扣。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乙方应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完整的送货工作流程,将采购的食品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运输费用,运输车不得混搭本合同外的货物。 6.1.2卸货前检查:乙方的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食品到达现场后按照质量要求和甲方提供的购物计划,由甲方组织验收人员现场验收,并核对当日收银小票查价格,全部过秤检查或抽查重量。 6.1.3食品包装检查:核对订货汇总单,所送食品是否和所定食品一致,外包装应清洁、形状完整,无严重破损;外包装名称和包装内食品名称一致。 6.1.4食品质量的基本检查:检查食品的相关质量指标,包括但不局限于数量、外观、颜色、气味、新鲜度、中心温度等指标,保证新鲜,不过期、不变质、食品送达食堂时距离保质期截止时间大于保质期时间的三分之一;经甲方检验小组判定不合格的食品不退回乙方直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验收合格的食品经双方授权代表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定验收合格。验收清单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 6.1.5验收费用:食品最终检验、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1.6食品配送要求:采购包含配送和提供票据,冻品运输过程中须有使用冷藏条件包装物,中途不应出现解冻现象。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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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1)食品各种类各规格结算价格按照乙方中标单价结算。 (2)乙方月底向甲方及时提供每月货款正式发票、供货详细单据、检验合格证明、银行固定账号与甲方进行核对,以实际供货的数量为准(据实结算)。如果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将延期结算; (3)甲方对订货汇总单、供货详细单据、检验合格证明、验收清单等有关单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不包含经费审批时间,节假日顺延),由甲方单位直接将食品货款以银行转帐方式汇入乙方帐户(银行转账手续费用由乙方支付)。 (4)若乙方有违约行为或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票据核对,采购人可以延期结算。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根据岚财金【2022】204号中第一项第五点〔依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闽采购【2021】9号)规定,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乙方以银行电子保函形式向甲方提交中标价的4%作为履约保证金缴交。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如甲方按程序,在合同期内开展新招标工作无果的,乙方在合同期届满后,应按原合同继续履行,至新供应商接受供应。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食堂经营主体发生变更,合同终止,采购人将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不得给甲方食堂开虚假的食品购物清单和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从当月货款中收取违约金伍仟元并终止合同,取消供应资格。 10.2乙方不能履行投标承诺得或不能及时保证供货导致甲方无法正常运作,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需另行支付相关的赔偿。 10.3甲方在验收物资认为不合格拒收时,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必须依合同按甲方的要求供应物资,乙方少送或者不送的,造成干部职工没有物资食用,按未送物资合同价值的5倍给予处罚。每月累计超过3次的,按照未送物资合同价值的10倍给予处罚。 10.4乙方无法提供甲方需求或不按甲方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或不能按时保质、保量供货(不可抗拒原因除外),造成甲方没有物资食用,每次甲方有权从当月货款中扣取5000元,乙方按照甲方所代购物资(本批次甲方所需物资)价值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两次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10.5因乙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甲方有权退货并责令乙方更换合格货物。因乙方提供的物资验收不合格或供应不及时而出现货物供应短缺的,甲方可自行代采购,乙方配合做好机关报账事宜,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由甲方直接采购本批次的货物,所需货款及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第一次出现违约罚人民币1500元,第二次出现违约罚人民币3000元,第三次出现违约甲方有权取消合同,并从当月货款中扣取相应罚金。 10.6乙方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物资检疫检测报告、物资品种化验单、物资合格证)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甲方有权拒收,因此造成甲方没有物资食用,按本批物资量合同价值的3倍给予处罚且每次不得低于1000元。 10.7短斤少两者经现场验收查出,将按实际数量结算货款,并视具体情况甲方有权从当月货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10.8质量未达标,无条件更换至达标。净菜率、净货率达不到要求的,按实际计算,并从货款中扣取相应罚金:第一次1000元,第二次3000元,第三次发现同种情况甲方可视情处罚5000元并有权终止合同。 10.9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保质期不得少于原三分之一,保证质量、期限。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已过保质期或变质的,发现一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取5000元,并无条件退货,两次以上(含两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0.10乙方须承诺如遇临时订货,节假日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供货。乙方应满足甲方的要求,承诺配送时间超过90分钟,每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取3000元。超过70分钟,每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取2000元。超过50分钟,每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取1000元。 10.11各类商品要求:货物新鲜,不发霉、不变质、不变味、不过期、不掺假、不掺杂、不短斤少量。如发现销售的食品为伪劣商品,发现一次甲方有权从当月货款中扣取5000元,两次以上(含两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0.12因乙方违约供货不及时或供货不足或所供应产品为残次品等,甲方自行采购造成的损失将由乙方负责。 10.13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甲方在食用环节物资损失,根据损失程度,乙方应按合同价赔偿采购人损失物资(本批次损失物资量)价值的1-3倍。赔偿款或违约金从乙方当月货款中扣除,若当月货款不足以扣除的,甲方有权从次月货款中扣除。 10.14当违约扣款超过当月货款时,超过部分从乙方次月货款中扣除。 10.15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16乙方在送货途中运输、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交接前发生损毁的,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17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工商、卫生监督部门安全工作检查小组和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等事件,经卫生检疫部门认定后,乙方不仅要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卫生检疫部门的罚金及赔偿甲方相关经济损失,同时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0.18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和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19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20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10.21由于食品内在质量问题造成食物中毒或传染病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承担医疗费、善后处理费及亲属索赔、补偿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0.22乙方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以及生鲜冷链防疫工作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乙方的供货资格,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6)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7)超过保质期限的。 10.23凡取消供应资格或受五次以上处罚的,应当列入采购人诚信黑名单。 10.24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定价标准: 14.1.1配送食材的价格:以平潭冠超市、平潭新华榕超市、平潭兴福兴超市、农贸市场分别按相同或同类商品的零售价格并结合甲方在平潭第一农贸市场调研的时令价核算出的均价为标准价格,标准价格每一个月核算一次。平潭冠超市、平潭新华榕超市、平潭兴福兴超市、农贸市场的价格表由乙方采购的票据提供,甲方将进行随机抽查,以此计算每一个月的配送价格(配送价格=标准价格*97%)。 14.1.2合同开始执行后,遇到市场物价波动等因素,造成物价上涨或下跌,价格涨跌幅度超过20%时可以跟采购人沟通,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调整,甲方与乙方各承担50%比例。 14.1.3每个月最多允许调整一次价格,至少有一方提出价格调整时才启动价格调整机制,双方皆未提出调价要求时按中标价格执行,新价格的确立以甲方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或者按甲方书面确定的生效日期起执行,价格变动不追溯到签字生效之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4.1.4因自然灾害、政策等特殊情况市场价格出现剧烈变动时,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4.1.5价格调整以中标价格为基准,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参考当地新华榕超市、冠超市、兴福兴超市、农贸市场四个地方平均价格的涨跌幅度执行。 14.1.6计算方式:涨跌系数乘以中标价。若市场价格涨跌回落到20%以内,经双方确认,按照原中标价执行。 14.1.7标内季节性主副食品、大宗类主副食品、非标内的主副食品,采购价格三方协商解决(采购人、中标人,食堂委托管理团队),供应价格根据当地超市购买小票或发票的定价,价格应下浮5个点结算。 14.1.8本合同包含配送和含税票据。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伍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合同未尽事宜以纸质合同为准。

甲方: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乙方:福建省佳兴农业有限公司
住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7号楼一层住所:平潭县流水镇松南村上游219号
单位负责人:吴丰斌单位负责人:严清
委托代理人:许碧恩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38*****577
联系方法:137*****632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金井湾支行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福州分行
账号:1316 5901 0400 ***** 账号: 3761 0188 0040 *****

签订地点: 平潭

签订日期:2022年08月05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主副食品 机关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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