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0413清申1号受理裁定书招标公告
(2022)苏0413清申1号受理裁定书招标公告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强清2号
申请人:中山润华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福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麦银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杨斌、丁丹,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博大陶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曙光新村。
法定代表人:王谋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山润华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润华公司)以常州市金坛博大陶粒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陶粒公司)已被法院判决解散,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其系该公司的股东之一为由,申请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以(2022)苏0413清申1号立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金坛市博大陶粒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日,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为金坛市博大陶粒制品厂(王谋泉个人独资)持股90%,易国才持股5%、刘玉燕持股5%,法定代表人为王谋泉(执行董事),易国才为监事。根据验资报告显示,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均于2009年11月26日前实际缴纳到位。2011年1月4日,金坛市博大陶粒制品厂将其持有的90%股权,易国才、刘玉燕将各自持有的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王谋泉。2011年2月15日,金坛市博大陶粒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中山润华公司、王谋泉,同时由中山润华公司新增公司注册资本245万元。至此,金坛市博大陶粒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45万元,股东为王谋泉(持股45%)、中山润华公司(持股55%)。2016年7月12日,金坛市博大陶粒制品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常州市金坛区博大陶粒制品有限公司。博大陶粒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经营陶粒、淘砂、淘砂制品;淘砂无机保温砂浆、新型建材的销售。
2013年,中山润华公司以金坛市博大陶粒制品有限公司为被告、王谋泉为第三人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决解散金坛市博大陶粒制品有限公司。我院于2013年作出(2013)坛朱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驳回中山润华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山润华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常州中院。常州中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常商终字第496号民事判决:撤销金坛市人民法院(2013)坛朱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金坛市博大陶粒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
本院认为:公司被判决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博大陶粒公司已被判决解散,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博大陶粒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山润华公司作为博大陶粒公司股东之一向本院申请强制清算,本院予以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受理中山润华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对常州市金坛博大陶粒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案。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 智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汤 罗 兆
二〇二二 年八 月三日
法官助理 万 涛 涛
书 记 员 魏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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