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0703清申113号113受理民事裁定书招标公告
(2022)苏0703清申113号113受理民事裁定书招标公告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清申113号
申请人: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连云新城广州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卢正鸿,局长。
被申请人:连云港硕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区中山西路1号汇鸿精英国际大厦710室。
法定代表人:范杰。
2022年6月27日,申请人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连云港硕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泽公司)2013年11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硕泽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2年7月5日向硕泽公司送达了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硕泽公司系由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2月25日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为连云区中山西路1号汇鸿精英国际大厦710室,经营范围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矿产品、焦炭、化工产品及化工原料、建材、钢材、金属制品、金属材料、有色金属、木材、机电产品、日用百货、供暖设备、制冷设备、管道设备、家具、办公用品的销售;国内货运代理。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11月15日吊销硕泽公司营业执照后,硕泽公司一直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硕泽公司系企业法人,登记机关是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自该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该公司应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主管机关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查明的事实,硕泽公司自解散事由出现后,一直未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故对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连云港硕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徐继华
审 判 员 赵 地
审 判 员 王晓飞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霍 莹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标签: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