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学院章程(修订版)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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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学院章程(修订版)意见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高等院校章程修订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院章程修订工作,学院成立了章程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了包括学术组织代表、社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起草小组,起草了《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稿)》,已经过学院专业会议研究和修改。为规范做好学院章程的制定工作,现对该章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请各部门、单位将该章程(草案)文本告知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他们向社会征求意见。
对《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稿》的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起草组,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8月1日至8月10日。
起草组联系人:王自南。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通过学院办公OA系统直接发送至王自南即可。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初次修改稿)
序 言
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是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铜陵市人民政府主办的(未变更),以工科为主,集高职教育、成人教育、技能培训等为一体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前身是铜陵有色技工学校和铜陵有色职工大学。铜陵有色技工学校建校于1979年,主要开展技工教育,铜陵有色职工大学建校于1984年,主要开展大专学历教育和培训教育。2000年开始举办高等职业教育,2004年,经省政府批准,两校合并设立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5月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铜陵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整体移交铜陵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协议》,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正式移交铜陵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
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实践、创新、竞争、和谐”为校训,以“既具备一定科学人文素养,又掌握一定专业技术技能”为人才培养目标,以“创办地方高水平职业院校”为战略目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加快依法办学进程,保障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办学行为,实现学院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与地址
学院中文名称为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称为AnhuiIndustryPolytechnic。
学院法定住所为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274号。
第三条 学院性质
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教育部备案、铜陵市人民政府主办(未变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属公益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领导体制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接受举办者铜陵市人民政府(未变更)领导,教育教学业务接受安徽省教育厅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五条 办学指导思想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发展目标
立德树人,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宗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教育现代化,大力发展素质教育,坚定不移地走内涵发展道路;外树形象,内抓质量,开放办学,潜修育人,积极创新办学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增强办学活力,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质量技能型人才。加快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高水平专业建设,创办高质量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基本教育形式
学院办学活动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兼顾中等职业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资源情况举办成人、函授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八条 专业设置
根据办学宗旨,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社会急需原则,在保持自身优势专业、特色专业的同时,通过建立人才需求预测与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主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第九条 招生对象
主要招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具有同等学力的毕业生。也可根据安徽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招收其它学历的学生。
第十条 学制
高等职业教育的学制为三年。
第十一条 毕业、肄业和结业
学院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修业期满并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未达毕业要求的,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章 与举办者关系
第十二条 学院的举办者为铜陵市人民政府(未变更)。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三条 学院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确定学院建设和发展总体规划并协助学院按规定年限实现。
(二)批准学院章程,监督和指导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办学;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任命或任命学院干部;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订学院运营管理办法;
(五)对学院教育经费和学院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六)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举办者具有下列义务:
(一)核拨学院办学经费,确保学院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保障必要的办学条件。
(二)协助学院开展校企合作、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三)鼓励和支持学院对外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四)依法保护学院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学院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五)受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按照学院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二级学院(系)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
(四)根据教学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历)证书;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其他职工,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根据自身条件,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八)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种专业实验、实习、实训基地;根据市场和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九)依法与其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等主体,在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社会服务、文化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
(十)根据实际需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一)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接受社会捐赠;
(十二)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学院其他资产和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确保学院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五)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七)实行党务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八)未经举办者同意,不改变学院资产用途,不转移使用权,保护学院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流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内部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学院重大问题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坚持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机制。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建设文明校园;
(八)加强对党支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九)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党委会一般一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确定。
党委会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召开。党委书记、院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问题。党委会议事时,凡涉及本人及直系亲属、近亲近姻关系时,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党委会会议原则及实施程序:①调查研究,提出议题;②集体研究,民主决策;③分工负责,组织实施;④督促检查,确保落实。
党委会召开之前,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就会议议题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 条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 条学院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 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每年须召开1次。
第二十七条 院长
院长是学院行政工作主要负责人,就学院的行为向举办者负责。院长由学院举办者任命,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负责招生和就业工作,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八)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两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术机构
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唯一的学术机构,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该机构独立履行学院赋予的职责,就学术领域内重大问题开展论证,就教学、科研成果进行认定,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条 职能部门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职能部门和服务保障部门。各部门根据学院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一条 教学系部
学院实行院、二级院(系)两级管理。二级院(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展专业和建设师资队伍;
(二)制定本院(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院(系)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四)负责院(系)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负责院(系)社会服务活动,负责本院(系)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院(系)部主任是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院(系)部党组织发挥政治保证作用,负责系部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委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系)主任行使职权并履行监督职能,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凡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当经院(系)党支部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教师需按照《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经学院聘任后任教。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相应的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主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专业建设需求进行师资队伍建设,注重加强双师素质培养,着力建设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教学团队。
第三十九条 学院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员工开展教学和实践活动、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在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上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院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四)关心、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权益;
(五)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警告、记过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高等教育入学资格,具有本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申诉权;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财务
第五十二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学费、培训费、政府财政性补助、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五十三条 学院以建设节约型校园为目标,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院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保证资金合理使用和运行安全。
第五十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院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五条 实行财务收支综合预算与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由院长或委托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大型设备购置、大额经费支出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交院党委会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财务接受政府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接受学院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举办者授权使用的办学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对社会组织、校友和公民捐赠的办学资金和财产,依法妥善处置。
第八章 民主监督与社会参与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监督学院的办学行为。
第五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学院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学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院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和教职工申诉制度,保证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学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合作办学单位、实习实训单位、毕业生用人单位,合法的社会团体、公民和学生家长均可要求学院公开有关办学信息,并参与办学管理。
第九章 章程的生效与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订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核、院党委会研究审定,提请主办者批准并报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省教育厅核准日期即本章程生效日期。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生效之前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四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修订:
(一)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三)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四)主办者要求修订时。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实施。
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章节 | 修改后章节 | 修订理由依据 |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举办的, 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实践、创新、竞争、和谐”为校训,以“既具备一定科学人文素养,又掌握一定专业技术技能”为人才培养目标,以“创建节约型校园和不断提升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认同感”为战略目标。 | 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是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铜陵市人民政府主办的(未变更)2019年5月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铜陵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整体移交铜陵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协议》,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正式移交铜陵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以“创办地方高水平职业院校”为战略目标。 | 依据铜陵有色公司与铜陵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关于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整体移交铜陵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协议。 战略目标的修订主要依据是铜陵市人民政府确立的安工学院的发展目标。 |
第三条学院性质 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属国有企业举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领导体制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接受举办者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领导。教育教学业务接受安徽省教育厅的管理和指导。 | 第三条 学院性质 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教育部备案铜陵市人民政府主办的(未变更)主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属公益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领导体制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接受举办者铜陵市人民政府(未变更)领导,教育教学业务接受安徽省教育厅的管理和指导。 | 依据铜陵有色公司与铜陵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关于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整体移交铜陵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协议。 |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五条办学宗旨 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促进就业为导向,以育人为根本,持续提高办学质量;坚持工学一体,校企合作,走产学结合的发展道路;坚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创新办学模式;立足有色,面向社会,培养适应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安徽社会经济发展和有色金属行业发展。 第六条办学定位 立足安徽,面向全国,植根于资源开发业,服务安徽工业和全国有色行业。 第七条办学层次与形式 学院以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资源情况举办成人教育和技能培训。 |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五条 办学指导思想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发展目标 立德树人,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宗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教育现代化,大力发展素质教育,坚定不移地走内涵发展道路;外树形象,内抓质量,开放办学,潜修育人,积极创新办学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增强办学活力,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质量技能型人才。加快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高水平专业建设,创办高质量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基本教育形式 学院办学活动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兼顾中等职业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资源情况举办成人、函授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 | 原表述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高等教育的形势。主要修订的依据是国家关于新时代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的相关文件以及省教育厅关于高校章程修订的有关要求。 |
第三章 与举办者关系 第十二条学院的举办者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三条学院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批准学院章程,监督和指导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 (三)任命学院院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订学院运营管理办法; (五)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国有资产; (六)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实际需要,确定学院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薪酬分配政策;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院举办者具有下列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鼓励、支持学院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 (四)依法保护学院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学院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五)受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事务; (二)根据学院实际需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制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三)制定教育培训发展总体规划和各项业务规划; (四)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学员;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按照国家和举办者的有关规定,聘任员工专业技术职务,调整绩效及工资分配,聘任教职工,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资产和经费、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十一)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二)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三)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四)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遵守举办者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学院章程; (四)办学活动服务于地方和行业经济发展; (五)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七)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九)依法管理国有职业教育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质押等需取得举办者同意。 | 第三章 与举办者关系 第十二条 学院的举办者为铜陵市人民政府(未变更)。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三条 学院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确定学院建设和发展总体规划并协助学院按规定年限实现。 (二)批准学院章程,监督和指导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办学;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任命或任命学院干部;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订学院运营管理办法; (五)对学院教育经费和学院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六)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院举办者具有下列义务: (一)核拨学院办学经费,确保学院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保障必要的办学条件。 (二)协助学院开展校企合作、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三)鼓励和支持学院对外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四)依法保护学院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学院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五)受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按照学院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二级学院(系)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 (四)根据教学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历)证书;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其他职工,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根据自身条件,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八)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种专业实验、实习、实训基地;根据市场和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九)依法与其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等主体,在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社会服务、文化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 (十)根据实际需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一)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接受社会捐赠; (十二)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学院其他资产和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确保学院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五)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七)实行党务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八)未经举办者同意,不改变学院资产用途,不转移使用权,保护学院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流失。 | 原有的表述已经不适应新时期的相关要求,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对高校要求的变化,必须进行调整。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关于高校主办者权力义务的规定。 |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内部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依法全面领导学院的各项工作。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学院重大问题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工和学生推进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 (二)领导制定学院发展战略,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和监督; (三)领导学院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领导学生会等学生社团,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内部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学院重大问题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坚持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机制。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建设文明校园; (八)加强对党支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九)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党委会一般一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确定。 党委会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召开。党委书记、院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问题。党委会议事时,凡涉及本人及直系亲属、近亲近姻关系时,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党委会会议原则及实施程序:①调查研究,提出议题;②集体研究,民主决策;③分工负责,组织实施;④督促检查,确保落实。 党委会召开之前,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就会议议题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 原有的表述不适应新时代高校发展的要求。 修订的主要依据是省教育厅关于高校章程修订的要求,以及中办《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规定。 |
第二十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订学院章程; (二)听取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校内教职员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代表委员会是学校全体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院党政组织的助手,在院党委和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其基本职责是围绕学院的中心任务,开展适合学生特点和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同时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同学的正当要求,沟通学院与学生的联系,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 第二十五条 院长 院长是学院行政工作主要负责人,就学院的行为向举办者负责。院长任期五年,可连任。 第二十六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战略发展规划,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三)制定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管理,依照法律和主办者及学院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审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和经营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举办者赋予的其它职责。 |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每年须召开1次。 第二十七条 院长 院长是学院行政工作主要负责人,就学院的行为向举办者负责。院长由学院举办者任命,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负责招生和就业工作,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八)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两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有的表述不适应新时代高校发展的要求。 修订的主要依据是省教育厅关于高校章程修订的要求,以及中办《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工作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文件规定。 |
第三十二条 系部党组织发挥政治保证作用,负责系部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委意图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系部主任行使职权并履行监督职能,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 第三十三条 院(系)部党组织发挥政治保证作用,负责系部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委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系)主任行使职权并履行监督职能,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凡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当经院(系)党支部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 修订的依据是《中央教育部党组关于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等we |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学院根据省教育行政部门和举办者《员工职业生涯通道职位体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相应的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主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专业建设需求进行师资队伍建设,注重加强双师素质培养,着力建设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教学团队。 第三十九条 学院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员工开展教学和实践活动、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条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在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上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院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四)关心、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权益; (五)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 随着学院管理体质的变化以及新形势的要求,有必要进行修订。 主要依据是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 |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体娱乐活动; (三)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助学贷款的相关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申诉权;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原有表述不够全面,不适应新时代对大学生的要求。主要依据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 |
第五十一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包括学费、培训费、政府财政性补助、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五十二条 学院以建设节约型校园为目标,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院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按照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保证资金合理使用和运行安全。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与举办者保持一致。财务部门负责人实行举办者委派制。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举办者授权使用的办学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社会组织、校友和公民捐赠的办学资金和财产,依法妥善处置。 | 第五十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院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五条 实行财务收支综合预算与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由院长或委托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大型设备购置、大额经费支出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交院党委会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财务接受政府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接受学院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 | 主要依据是《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试行办法》、《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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