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嘉峪关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
2022年嘉峪关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
项目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2022年嘉峪关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项目第二次招标 | ||
采购单位 | 嘉峪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交易编号 | JYGCDC-2022-096 |
采购方式 | 邀请 | 资金来源 |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
联系人 | 杨坤合 | 联系电话 | 173*****689 |
是否重大项目 | 否 | 是否精准扶贫项目 | 否 |
公告信息 | |||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
公告(报名)开始时间 | 2022-08-08 18:30:00 | 报名截止时间 | 2022-08-09 18:30:00 |
竞价开始时间 | 2022-08-09 19:00:00 | 竞价结束时间 | 2022-08-09 21:00:00 |
是否允许多次竞价 | 否 | 降价幅度 | 未设置降价幅度 |
延时报价 | 未设置延时报价 | 评标标准 | 最低价中标法 |
采购标段信息
序号 | 标段名称 | 标段编号 | 采购类别 | 最高限价(元) |
---|---|---|---|---|
1 | 2022年嘉峪关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项目第二次招标 | JYGCDC-2022-096 | 服务类 | ******.0 |
公告内容
2022年嘉峪关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监测服务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
嘉峪关市疾控中心现就嘉峪关市2022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中调查及现场检测面向社会进行第二次公开询价招标,欢迎具备资质条件和检测能力的单位参加投标。
一、项目编号:2022JYGCDC-096
二、投标商资格要求
1.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提供用人单位法人针对本次招标的授权函(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提供自2020年起,连续三年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工作各行业典型业绩(提供三家);
5.投标商需具备完善可靠的职业卫生技术支撑。具体要求包括:
(1)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熟悉本业务,不得外聘,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
(2)须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实验室认可(CNAS)或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且通过2021、2022年年甘肃省组织的职业卫生实验室能力验证考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覆盖监测对象现场检测项目,符合本项目监测内容。
(3)在甘肃省内设实验室,确保能够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及时完成检测。
(4)必须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得分包、转包。
上述资质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商公章。
三、采购方式:邀请招标
四、招标报名及竞价时间
1.招标报名:2022年8月8日18:30至2022年8月9日18:30
2.资质审核:2022年8月9日18:30至2022年8月9日19:00
3.竞价时间:2022年8月9日19:00至2022年8月9日21:00
五.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建设西路672号
联 系 人:杨坤合
联系电话:173*****689
六.相关事宜
1.本公告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示
2.本次定标在所有资质和参数符合的条件下低价(税后)确定供应商;
3.报价单须有报价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公章;
4.中标后请与我中心联系(李龙0937-*******);
5.接到中标通知3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协议;
6.中标单位应保证于2022年9月10日前完成用人单位的现场调查、采样和初次检测,并于9月30日前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和检测结果录入全国统一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若审核未通过,必须重新检测。将调查表和用人单位相关验证资料、入厂调查照片的复印或扫描电子版、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各用人单位单独成册)以及检测报告合订本,上交市疾控中心。逾期者酌情扣减经费。
7.中标单位应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控制的原则开展监测工作,具体要求根据《2022年嘉峪关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质量控制方案》(附件)实施。具体要求、监测的用人单位名单等详细信息、附件1、附件2以及中标后确定检测点所需的相关支持性资料,可联系市疾控中心(李龙0937-*******;QQ:*********)获取。
8.统筹做好入场监测:检测机构应提前与监测对象进行联系,统筹协调安排入场时间和顺序;按监测方案及相关技术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遇有不配合的监测对象,检测机构在报告市、项目办的同时,应主动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支队进行报告,请其做好协调工作。
七、服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任务数:对嘉峪关市选定的40家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市疾控中心抽取12家用人单位同步进行现场采样及检测以对标检验),并配合市疾控中心随机抽取8家进行监测原始记录审核及4家用人单位做现场验证详查(具体要求见质量控制方案)。
2.开展现场调查并指导危害申报:对40家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填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调查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其委托人)签字,加盖公章。调查完成后,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应根据调查结果,现场指导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初次申报或更新申报,已申报但申报数据有误的也应指导其完成更新申报,确保调查表与申报内容相一致。未指导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工作的,将视为监测工作未完成。
3.开展现场抽样检测:按照《2022年甘肃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方案》要求进行,在检测结果出具后1周内,将结果及有关信息录入全国统一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录入后由另一个技术人员进行核实,确保在9月30日前完成全部数据录入,并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10月10日前将所有的调查及检测相关的资料(调查表、设备校准证书复印件、流量校准记录表、采样原始记录表及谱图等)上交市疾控中心。
4.监测工作反馈:在入企调查后1周内,将调查发现用人单位的问题、指导用人单位申报情况等,书面报市疾控中心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支队;在检测结果出具后1周内,将检测发现超标情况,函告市疾控中心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支队。以上两类资料未及时反馈的,将视为监测工作未完成。
5.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采取抽样检测方式,选取用人单位部分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检测,检测应在工作场所处于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针对非连续作业的工作场所,应在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进行。监测点选点及抽样检测的具体要求:
(1)2021年监测结果中粉尘或化学毒物超标岗位及相应的工作地点应纳入监测范围;
(2)除超标岗位外,连续2年纳入监测范围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原则上应避免重复监测同一岗位和工作地点。
(3)每个用人单位粉尘或化学毒物监测重点岗位(详见附件2)不少于4个,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监测点,监测点应在监测岗位所在工作地点内选取;当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重点岗位少于4个时,应全部进行监测,并将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非重点岗位纳入监测,以满足监测岗位数量不少于4个的要求。
(4)当用人单位中同时存在2种及以上粉尘和/或化学毒物时,每个因素需分别选取不少于4个岗位进行监测,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 1 个工作地点作为监测点。
(5)上一年度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中出现由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或确诊职业病的岗位必须进行检测。
(6)除石棉粉尘外,检测粉尘应同时检测其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对明确性质为煤尘、矽尘和水泥尘的,仅需开展呼尘检测;不明确粉尘性质的需同时检测总尘和呼尘。最终监测结果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监测结果为依据,如最终判定为GBZ2.1中有呼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仅上报呼尘浓度,仅有总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上报总粉尘浓度。
(7)粉尘短时间峰接触浓度(CPE)采用工作场所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
(8)化学毒物短时间浓度(CSTEL)、最高接触浓度(CME)和短时间峰接触浓度(CPE)采用工作场所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
(9)根据作业方式选取相应的检测方法对接触粉尘或化学毒物的岗位的CTWA 进行检测:①固定作业的岗位,可采用定点或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时长不少于25%的工作班时间;②流动或巡检作业的岗位,应采用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时长不少于50%的工作班时间,且应保证采样时间覆盖所有接触有害因素的工作内容。
(10)监测使用有机化学品的岗位,当不能确定有机化学品中是否含有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或三氯乙烯时,应对有机化学品进行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只有检出上述任一因素时才可纳入监测,并且只需检测定性出来的因素。
(11)根据用人单位规模,对噪声接触岗位及工作地点的测量数量要求如下:①针对大、中型企业,每个用人单位接触噪声岗位监测不少于 4 个,对监测岗位涉及的所有工作地点的噪声强度进行测量(原则上选择80dB(A)以上的工作地点);②针对小、微型企业,应对所有噪声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测量。
(12)根据作业方式选取相应的测量方法对噪声接触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LEX,8h)或40小时等效 A 声级(LEX,W)进行测量:①劳动者整个工作班接触噪声有规律时,可依据固定工作地点的噪声强度和每班噪声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声级(LEX,8h),或通过个体噪声测量进行计算,若每周工作不是5天,另需换算40小时等效A声级(LEX,W)结果;②劳动者非固定地点工作或工作班接触噪声无规律时,应采用个体噪声测量方式,个体测量的时长应不少于劳动者每个工作班实际工作时间的50%,并保证测量时间已覆盖所有接触噪声的工作内容,依据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EX,8h/LEX,W)。
(13)粉尘应按照GBZ/T 192系列标准进行采样、检测;化学物质应按照GBZ/T 160和GBZ/T 300系列标准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噪声应按照GBZ/T 189.8方法进行检测;有机化学品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检测可参照《化学品中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分析和峰面积百分比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GDOHTQC001-2020)方法进行检测。
(14)改进措施和建议:对不合格测试点,以及已采取职业卫生防护补救措施仍然未能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地点、岗位,应分析其原因,提出具体可行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八、项目经费
经费预计10万元
嘉峪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年8月8日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