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局民办教育评审专家选聘招标公告

行政审批局民办教育评审专家选聘招标公告





原民办教育评审专家库第二批专家聘期即将到期,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评审专家库,结合前期评审工作实际,启东市行政审批局决定面向全市教育系统公开选聘民办教育评审专家(民办幼儿园评审专家)。具体选聘内容公告如下: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细则

《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江苏省优质幼儿园评估标准》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专家库类型、选聘条件

(一)专家库类型

民办幼儿园评审专家。

(二)选聘原则、对象和方式

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原则,立足本地,面向全市教育系统具有相应专业水平的正式人员,按照自荐或单位推荐、资格审查、公示和择优选聘的程序进行。

(三)选聘条件

(1)热爱学前教育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敬业精神。

(2)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行为或不良个人记录,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熟悉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从事学前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需提供相关证明),有一定的教育成果。

(3)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幼师资格证,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公办幼儿园中担任副园长或园长。

(4)培训经验丰富,培训效果突出。优先录用承担过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的专家;优先录用县市级评估的专家;优先录用省市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培训的专家;优先录用幼儿园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名师工作室、名园长工作室主持人。

(5)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启东市行政审批局组织的各项评审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公开选聘:

(1)尚在试用期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的;

(5)其他有关规定不宜报考的。

三、评审专家主要工作

1、新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现场评审。对申办幼儿园进行实地评审,每审核一所新申办的民办幼儿园,组织3名以上评审专家进行实地评估,原则上只评估1次。

2、变更地址和扩大办学规模的现场评审。对已成立的民办幼儿园变更地址或扩大办学规模,由评审专家对新址或扩大办学规模情况进行实地评审,原则上只评估1次。

四、评审方式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每次从民办教育评审专家库中抽取3名评审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各项评审活动。评审工作采取量化评分方式进行,评审组成员须认真负责地在评审细则表上根据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保教队伍、保教水平、绩效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并反映个人意见,给出评审结果,经集体讨论,形成最终评审结论,作为行政审批程序办理的依据。

五、选聘方式与相关要求

启东市行政审批局会同启东市教育体育局严格审核所有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确认拟聘名单,并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对具备评审专家资格的专业人员将组织培训,并颁发民办教育评审专家聘书,聘期为三年。民办教育评审专家库根据评审工作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和补充。

原民办教育评审专家库专家聘期到期后将自动解聘,不再续聘,须重新报名参加此次选聘活动。在选聘期间,仍参与启东市行政审批局组织的各项评审活动。

六、评审专家义务

(一)严格遵守民办教育评审工作纪律,不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和商业秘密。

(二)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被评审单位有欺瞒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

(三)配合相关部门处理群众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七、评审责任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随时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专家申请资料涉嫌造假的。

(二)在评审活动中接收相关利害人的宴请、礼品、礼金或其他好处的。

(三)业务能力、政策水平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四)与被评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隐瞒未报或应当自行回避未回避的。

(五)在行使专家职责时,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其职责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报名时间、地点和材料

(一)填写申报表。

(二)申报人资质证明材料。

包括: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明(资格证、职称证、任职聘书等)、相关工作经历证明、获奖证书、相关教育成果证明等复印件。

(三)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请将材料报送至启东市行政审批局四楼综合审批科E11-12号窗口。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8月31日。

联系人:杨柳青电子邮箱:*********@qq.com

联系电话:0513-********、0513-********

本选聘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启东市行政审批局所有。

启东市行政审批局

2022年8月9日


标签: 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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