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电信2022-2023年食堂物品采购项目(二次)询价公告

伊春电信2022-2023年食堂物品采购项目(二次)询价公告

询价公告信息
询价公告名称:伊春电信2022-2023年食堂物品采购项目(二次)询价公告创建时间:2022-08-09 17:08:37报价剩余时间2天23小时26分
采购公示开始时间:2022-08-10 08:30:00采购公示结束时间:2022-08-1217:00:00询价方式:公开询价
终止:
询价内容说明:

询价公告
伊春电信2022-2023年食堂物品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BJCG-******-0055-045),采购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为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价,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价应答。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采购内容及分包划分情况:
采购伊春电信食堂所需的肉蛋鱼禽、蔬菜及调料等食材。
采购估算含税金额为15万元人民币。预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料本身、运输等产生的全部费用。
签约方式:框架协议+订单方式。
付款方式:以实际发生的订单为依据,经双方确认后验收通过后每月付款一次。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成交供应商数量为1个。
1.2本项目设置含税单价最高折扣限价92%,参选人的折扣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折扣限价,否则将导致参选文件被否决。
1.3 本项目将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应用依据“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确定。无涉及的评估产品品类的,针对具体产品品类的处理结果均不适用,仅适用针对供应商的处理结果。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具体网址链接:*****&enString=a0af62f1b5009c69b3bd1b2253e1538f">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news/displayNews.do?id=*****&enString=a0af62f1b5009c69b3bd1b2253e1538f)。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询价代理机构。
2.1.2供应商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提供相关证明或承诺。
2.1.3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未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从未违反过国家及企业相关的国家信息安全法规。
2.1.4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应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询价。
2.1.6本次询价不接受联合体。
2.1.7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应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
(9)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供应商及其应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价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供应商及其任一应答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询价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2.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询价文件获取
3.1获取时间:2022年08月10日至2022年08月12日,每日上午0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3.2获取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延兴路45号7号楼503室 。
3.3获取方式:供应商应委托经办人持下述文件向采购代理机构了解有关信息并获得询价文件。
(1)单位介绍信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税务信息表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格式如下:
序号类别信息
1供应商名称 
2供应商注册地址 
3抵税电话
4纳税人识别号 
5开户银行 
6银行联号 
7银行账号 
8电子邮箱
9开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注:
1.本表为【采购代理机构】为供应商开具购买采购文件发票时所需信息。
2.如因供应商提供税务信息错误而导致的开票错误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3.4询价文件每套售价1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支付方式:银行汇款,汇款时备注上3个信息,厂家名,项目名(“简称”),款项用途(标书款)。
银行汇款账户户 名: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广安门支行
账 号:110*****200*********-0014
4.应答文件的递交
4.1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应答截止时间):2022年08月17日10:00(北京时间)。
4.2应答文件递交地点黑龙江省伊春市林都大街30号
4.3出现以下情形时,不予接收应答文件:
4.3.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4.3.2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询价文件的;
4.3.3询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5.供应商注册
5.1供应商须在购买询价文件后5日内,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完成供应商注册。
5.2注册网址: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注册过程可查询“经验分享”模块中的“外部门户供应商注册操作演示(视频)”。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询价公告仅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7.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北京诚公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伊春市林都大街30号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甲56号
邮 编: / 邮 编: ******
联 系 人: 付女士 联 系 人: 孙永林、陈丽娜
电 话:/ 电 话: 189*****568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 189*****568@189.cn">189*****568@189.cn
网 址: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广安门支行
账 号:110*****200*********-0014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2022年08月09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须知前附表是对供应商须知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项目概况(1)采购人单位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
(2)采购人联系方式:付女士
(3)询价方式:公开询价,邀请询价
(4)询价组织形式:□自行组织,委托代理机构组织
代理机构名称:北京诚公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孙永林、陈丽娜189*****568
(5)资格审查:□资格预审,资格后审
2.1.1询价文件的组成本条款替换为:
询价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询价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四章 商务规范书
第五章 技术规范书
第六章 应答文件格式
第七章 其它
2.1.3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标识询价文件中标识【★】的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
3.1应答文件组成和编制要求3.1.1 应答文件的组成:
1.评审索引表
2.应答专用印章授权函(如有)
3.应答函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6.资格审查资料
7.供应商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8.商务规范书偏离表
9.技术规范书点对点应答或偏离表
10.廉洁承诺书
11.企业信誉良好承诺函
12.报价表
3.1.2 应答人应按照“第六章 应答文件格式”’提交应答文件。并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凡属于非实质性响应或与采购文件产生重大偏差,或应答人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均会造成其应答被否决。凡属于细微偏差的将会由谈判小组做出不利于应答人的评审。
采购文件中带“★”条款或明确写明为“不可偏离条款”、“关键条款”的均为不可偏离条款,应答人对不可偏离条款应答“不满足”或“部分满足”的,会造成其应答被否决。
3.1.3应答人必须对第四章商务规范书、第五章技术规范书进行应答,具体应答要求如下:
(1)对第四章商务规范书,应以偏离表的形式进行应答(格式详见第五章“应答文件格式”),具体应答要求如下:
应答人对第四章商务规范书的应答只能使用“满足”、“满足并优于”和“不满足”,其他应答将视为不满足。若应答人对全部条款的应答均为“全部满足”,请在偏离表中对应首行“应答文件的条款”单元格内写明“全部满足”,且不应再附加任何说明,否则视为“不满足”。应答“不满足”的条款,应在偏离表中逐条填写,并解释说明不满足的具体程度。如应答人提供空白的偏离表,则视为应答人全部满足应答人须知和合同条款。
(2)第五章技术规范书,需以逐条逐点的点对点应答的形式和技术规范书偏离表的形式进行应答。具体应答要求如下:
应答人对技术规范书的点对点应答只能使用“满足”、“满足并优于”和“不满足”,除此以外的任何应答均视为不满足。对于要求进行描述或说明的条款,必须按照要求进行详细的描述或说明,不得仅有应答而无解释;如应答人的应答同解释说明出现相背离的情况,以解释说明为准;应答“满足并优于”和“不满足”的,应答人应指明优于或不满足的内容并进行解释说明。解释说明如需引用或索引其他文件或章节内容的,应指明文件名称或章节条目、页码。
应答人对技术规范书应答“不满足”和“部分满足”的条款应同时填写到技术规范书偏离表内(格式详见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应答“满足”的条款不用填写。
技术规范书点对点应答与技术规范书偏离表出现不一致时,以技术规范书点对点应答为准。应答方式以技术规范书为准。
(3)应答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均须清晰可读,明确要求的内容不得遮盖、隐藏,否则视为未提供。
(4)应答人提交的应答文件以及应答人与采购人就有关采购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应答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译成中文,在解释应答文件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3.1.4“第六章 “应答文件格式”中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落款的应答文件均须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逐页手签;除上述文件以外的其他应答文件组成部分必须加盖骑缝章(骑缝章必须覆盖所有应答文件),或者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逐页手签。
3.1.5应答文件应提供纸质及电子文件,应答文件必须符合上述签字盖章的要求。电子文档须提供签字盖章后的扫描文件,(10)须另提供一份可编辑的文本文件。
3.1.6应答文件须提供正本 1 份,副本 1 份,电子版 1 份,报价分册2份。
3.1.7 应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
(1)在外层包封上应写明应答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具体样式如下:


(2)所有纸质文件采用A4纸胶装、平装。所有应答文件应增加统一外层包封。
(3)电子文档(单独封装):所有应答文件的电子文档按要求汇总后存储于同一可移动的USB存储介质中,封装于独立的信封内(内层包封),信封上标明“电子文档”字样,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章或投标专用章的骑缝章。USB存储介质内必须建立一个文件夹,文件夹名称为“[xx公司][XX产品] 应答文件”,文件夹内必须放置且只能放置以下文件夹:xx公司[XX产品]应答文件。xx公司为应答公司简称。
以上文件须在应答截止时间前一起递交。封装的所有粘接缝隙必须加盖应答人单位章,或由应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应答文件,采购人应予拒收。
3.2应答有效期和报价具体要求(1)应答有效期为【90】天。从递交应答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应答有效期不满足询价文件要求的将被否决。
(2)报价具体要求
1)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2)各报价均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2位小数。
3)应答价格均以人民币报价。
4.1.1应答文件递交方式、递交截止时间和递交地点(1)递交方式:纸质现场递交或邮寄
(2)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08月17日10点00分
(3)递交地点:黑龙江省伊春市林都大街30号
4.1.3不予接收应答文件的其他情形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询价文件要求密封的;
3、采用资格预审的,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递交的;
4、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询价文件的。
4.1.4应答供应商少于三家的处理原则递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为两家时,继续组织询价;递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为一家时,与其定向谈判。
□重新询价
5.1唱价时间和地点唱价时间:
唱价地点:
由于疫情原因,本项目不组织唱价。
6.3 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询价小组从能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报价最低的2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递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处理原则:
如参与询价的供应商只有2家,可继续组织询价;报名或递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为一家时与其定向谈判;无供应商递交应答文件,重新询价。
1.
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国电信集团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本询价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组织询价。采购范围、分包(标包)划分情况见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
1.1.2本项目采购人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询价方式、询价组织形式、资格审查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应答费用
不论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和参与询价有关的费用。
1.3保密
参与询价活动的各方应当对询价文件和应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询价文件
2.1询价文件的组成
2.1.1询价文件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章 询价公告/询价邀请书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四章 商务规范书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规范书/工作任务书
第六章 应答文件格式
采购人另有规定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2询价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与询价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与供应商须知正文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2.1.3采购人在询价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应答将被否决的提示。显著标识方式和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询价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供应商对询价文件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对询价文件进行澄清。所有关于询价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作为询价文件的补充部分。当询价文件、询价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3.应答文件
3.1应答文件的组成和编制要求
应答文件的组成和编制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应答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纸质版文件与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文件为准。
3.2应答有效期和报价要求
3.3.1应答有效期和报价要求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2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其应答将被否决。最高限价或者其计算方法见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的任何低于成本报价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4.应答
4.1应答文件的递交
4.1.1应答文件递交方式、递交截止时间、递交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2采购人收到应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供应商所递交的应答文件原则上不予退还,除非询价文件另有规定。
4.1.3出现以下情形时,不予接收应答文件:
(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要求获得本项目询价文件的;
(3)其他情形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4递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可对两家供应商继续组织询价,或与一家供应商定向谈判,或重新组织询价。具体处理原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应答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供应商可以在规定的应答截止时间前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应答文件。供应商修改的应答文件重新提交的,应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递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应答截止时间后,不得在应答有效期内撤销其应答。
5.唱价
5.1唱价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唱价,并邀请所有的供应商或者其代表出席。供应商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唱价,参加唱价的供应商代表应当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唱价。
5.2唱价程序
唱价会议由采购人组织并主持,在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应答文件都应进行唱价。唱价内容填写在“唱价记录表”中,由主持人、唱价人、记录人、供应商代表、监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5.3异议
供应商对唱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唱价现场提出,采购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审
6.1询价小组
评审由询价小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在询价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6.2评审原则
询价小组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应答文件进行评审。
6.3评审程序
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进行。询价小组应从商务、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具体推荐原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出现多家供应商报价最低且相同时,应组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只对价格重新报价,直至报价最低供应商仅为一家。
询价小组应根据询价评审情况编制询价总结报告并由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7.采购结果确定
7.1确定成交供应商
7.1.1采购人应在询价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之前,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询价。
7.1.3采用公开询价方式的,采购人应在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成交供应商,公示期不少于3日。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询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公示期间提出。
7.2成交通知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通知未成交供应商。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
8.合同签订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询价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应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
9.采购代理服务费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文件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的金额、交纳方式和时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纪律和监督
10.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应答,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应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10.3对询价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询价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应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10.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应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内容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形式评审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营业执照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应答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和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规定
资格评审营业执照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询价代理机构。
代理商本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询价代理机构。
增值税发票供应商能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提供相关证明或承诺。
联合体本次询价不接受联合体。
信誉要求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未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从未违反过国家及企业相关的国家信息安全法规。
供应商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应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询价。
不得存在的情形符合第一章询价公告2.1.7条款规定
响应性评审实质性相应是否对询价文件中“★”条款进行实质性响应(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规范书中星号条款)。
应答有效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关于应答有效期的规定
商务报价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关于参选报价的规定
2.2详细评审标准价格依据所有效应答人“含税总价”进行排名,所有应答人价格最低者排名第一,依次由低到高进行排名。
供应商不良行为《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用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供应商的本次应答执行限制采购的处理措施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规则及处理结果上浮评审价格的比例;供应商存在多例相关处理结果的,累计上浮评审价格。
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价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供应商及其任一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询价项目均应适用相关的限制采购处理措施。
1.
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评审程序
2.1初步评审
2.1.1询价小组根据本章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初步评审标准对应答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询价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2.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询价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1)询价公告“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应答文件未按照询价文件要求盖章和签字;
(3)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询价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
(4)供应商有串通询价、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5)不符合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6)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1.3评审过程中,询价小组认为供应商应答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询价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询价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2.1.4应答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询价小组按照以下原则对应答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询价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1)应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根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2详细评审
询价小组按照本章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详细评审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审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在评审过程中,询价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递交的应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对应答文件中的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询价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递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第四章 商务规范书[即合同文本]
详见附件第四章 商务规范书。

第五章 技术规范书

详见附件第五章 技术规范书。


第六章 应答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分包


应答文件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__ 年_ __月_ __日

1.评审索引表

评审索引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对应页码备注或者说明
1…………
2…………
3…………







2.应答专用印章授权函(如有)

应答专用印章授权函

(采购人):

我单位特授权在 (采购项目名称)的资格审查、应答活动中使用“ (被授权印章名称)”, (被授权印章名称)与我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使用“ (被授权印章名称)”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证明。


供应商被授权印章: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编制要求:使用应答专用章或其他业务章代替单位公章进行盖章的,应提供本文件原件。
3.应答函
应 答 函

致: (采购人名称)
(供应商名称)(以下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将严格按照询价文件要求递交符合要求的全部应答文件。
我方承诺如下内容:
1.我方的应答文件包含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应答文件组成中规定的全部内容。
2.我方承诺在询价文件规定的应答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应答文件。
3.我方在参与询价过程中根据询价小组要求提供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澄清文件,构成应答文件的组成部分。
4.我方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与询价相关的所有信息。
5.如确定我方成交:
(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应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询价公告“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有弄虚作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6.我方承诺接受《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管理规则版本号:【V********】,内容详见询价文件第七章)。本项承诺自本函签署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不受应答有效期的约束,其效力独立存在,不可撤销。
7.其他补充说明:我方承诺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中国电信供应商注册。

单位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日期:XX年XX月XX日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XX公司[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正面及背面)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日期:XX年XX月XX日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XX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系 【XX公司[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XX [委托代理人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XX项目[询价项目名称]】【XX分包[分包名称]】【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询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一切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正面及背面)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上级领导: (姓名)
联系方式(手机):
日期:XX年XX月XX日

6.资格审查资料
1、营业执照
供应商须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如供应商已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完成登记的,仅需提供新版的“营业执照”即可。
2、增值税普通发票
供应商能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提供相关证明或承诺。
供应商需提供开具合规的增值税发票证明材料:
1)提供一份近期对外开具合规的增值税发票的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供应商应具备其它资质。

3、信誉要求。
企业信誉良好承诺函
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未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从未违反过国家及企业相关的国家信息安全法规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截图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5、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承诺函
致:(采购人)
我单位参加 XXXXXXXX (项目名称)项目的应答,特承诺如下:
1、我单位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应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XX年XX月XX日起)[应答截止时间前36个月]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XX年XX月XX日起)[应答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XX年XX月XX日起)[应答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供应商及其应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价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供应商及其任一应答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询价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制造商授权函(如有)
致:【XX公司[采购人名称]】:
(制造商名称)是按 (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制造商,主要制造地点设在 (制造商地址)。兹指派按 (国家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代理商地址)的 (代理商名称)作为我方合法的唯一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参选活动:
(1)代表我方在【中国】办理贵方 (项目名称)货物参选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我方承诺接受《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管理规则版本号:【V********】,内容详见询价文件第七章),本项承诺自本函签署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不受参选有效期的约束,其效力独立存在,不可撤销。】[管理规则版本号应与询价文件第七章中的保持一致。根据《中国电信集团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暂行规定》,暂缓施行不良行为管理的单位,应自行删除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涉及的内容。]
(3)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提供符合询价文件中所规定的货物,按照中选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4)我方兹授予 (代理商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消的全权。兹确认 (代理商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XX】年【XX】月【XX】日签署本文件, (代理商名称)于【XX】年【XX】月【XX】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代理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制造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签字人签名:
本项目联系人职务和部门: 本项目联系人职务和部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签名: 联系人签名:

其余内容按照资格审查要求自行补充格式自拟。

7.供应商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供应商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致:【XX公司[采购人名称]】:
我方参加【XX项目[询价项目名称]】【XX分包[分包名称]】的应答,根据法律法规维护应答公正性的相关规定,特就本单位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如下,并承担申报不实的责任。
申报人名称【XX公司[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 名【XX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XX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
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
及出资比例【XX公司/XX[自然人],出资比例XX%,[供应商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
非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
及出资比例【XX公司/XX[自然人],出资比例XX%,[供应商非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应从出资比例由高到低进行填写]】
管理关系单位名称管理关系单位名称【XX公司[管理单位全称]】
被管理关系单位名称【XX公司[被管理单位全称,应列明所有被管理单位]】
备注: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8.商务规范书偏离表


商务规范书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分包:
序号询价文件条目号询价文件的合同条款应答文件偏离情况说明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9.技术规范书点对点应答或偏离表

技术规范书点对点应答须逐条应答/技术规范书偏离表(格式如下)

技术规范书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分包:
序号询价文件条目号询价文件的合同条款应答文件偏离情况说明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10. 供应商须知偏离表
供应商须知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分包:
序号供应商须知条目号供应商须知条款描述应答文件偏离情况
(满足/满足并优于/不满足)说明









编制及签署要求:
1.供应商应当逐条对照询价文件供应商须知条款,就应答文件对供应商须知条款存在的偏差与例外逐条做出说明;
2如应答文件对供应商须知条款无任何偏差,供应商仅需在本偏离表中填写“全部满足”即可。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11.廉洁承诺书
廉洁承诺书

致: (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询价,为保证询价活动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现承诺如下:
1.不以他人名义参与询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2.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或订立攻守同盟;
3.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询价;
4.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包括提供现金(礼金)、礼券、礼品、购物卡、有价证券等财物,或娱乐、宴请、旅游等活动,或支付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学费、餐费、医药费等各种费用等;
5.不通过非正常渠道探听采购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包括(潜在)供应商的数量与名称、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其他供应商的应答文件、询价情况及成交推荐意见等。
6.不私下接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询价小组成员,利用人际关系干扰询价活动;
7.不在办公场所、唱价评审现场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干预、影响询价的过程和结果;
8.不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取得的材料进行恶意投诉与诬陷;不毫无根据地散播不实消息,诋毁他人名誉,主观臆断反映问题与诉求。
9.不以低于成本报价;
10.不以其他方式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
如发生任何违反本承诺的行为,除按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采购人有权否决我方本次应答、宣布成交无效等。

单位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12.企业信誉良好承诺函
企业信誉良好承诺函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未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http://zxgk.court.gov.cn/),从未违反过国家及企业相关的国家信息安全法规。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印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13.应答人不得存在情形承诺

应答人不得存在的情形承诺函
致:(采购人名称)
我司针对“应答人不得存在的情形”做如下承诺:
我司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应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五年内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五年内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
(9)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供应商及其应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价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供应商及其任一应答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询价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应答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14.报价表

详见第六章 应答文件格式
第七章 其他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版本号V********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应商管理,为中国电信汇聚优质供应资源,构建正向激励与负面惩戒相结合的供应商管理体系,遏制供应商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淘汰劣质供应商,净化采购环境,鼓励供应商诚信经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电信采购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本管理规则所称“供应商”,是指已经或有可能通过中国电信的采购活动为中国电信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合作开发类、合作经营类、代收费类的合作方,不属于本管理规则所指的供应商范围。
第三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包括不良行为信息目录及相关基础管理、处理规则管理、不良行为认定及信息提报、处理结果确定、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处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 依照本管理规则进行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面向在完成不良行为认定并确定处理结果以后,在采购工作中对供应商进行处理的工作。
针对在采购实施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采购制度、采购文件进行及时处理,并按本管理规则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及后续处理;针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约行为,按照本管理规则和合同约定处理。
依照本管理规则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不替代对合同项下供应商违约及其他法律责任的追究。处理规则或处理结果与合同约定有冲突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如遇特殊情形,中国电信经分析研究、决策审批后,可对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严肃认真、维护采供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中国电信的生产供应、维护中国电信企业整体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组织开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中国电信机构或部门在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由中国电信内部规定。
第八条 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对信访反映或案件查办中发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向采购部门反馈,对供应商不良行为中涉及采购部门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三章 供应商不良行为
第九条 本管理规则所称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发生的列入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见附表1)的行为或事件(以下统称为“不良行为”)。
第十条 各类不良行为的基本事实性标准由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明确。原则上不良行为认定的信息、线索,来源于中国电信收悉的有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通知、公告,及在中国电信企业内部相关工作中发现的情况。
第十一条 电信集团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及分级情况进行补充、调整。
第四章 处理对象
第十二条 处理对象是指由于供应商不良行为、按本管理规则被处理的供应商及产品品类。
第十三条 处理对象分为两类:
1.供应商及其所有产品品类;
2.供应商及其部分产品品类。
对法人供应商的处理结果适用于该供应商下属的各非法人分支机构,对非法人供应商的处理结果不向上追溯适用。产品分类口径以电信集团公司管理的评估产品目录为准,但电信集团公司有权对这一产品分类口径、管理方式等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处理一般针对不良行为涉及的产品品类(以下统称“涉事产品品类”)。
当根据不良行为性质需要对供应商整体处理时或者无法确定涉事产品品类时,处理针对所有产品品类。需要对供应商整体处理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单位行贿罪、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合同诈骗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经营、“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等,具体以附表2为准。
第十五条 针对不良行为主体及涉事产品品类的认定,有以下规则:
1.当同一项业务涉及联合体各方或原厂商及其代理商等多个有关联的主体时,将不良行为的主要责任方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确实无法区分责任主次时,将各责任方均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如果由供应商确定的分销商发生与分销产品直接相关的不良行为,则认定分销商和供应商均发生不良行为。
2.当不良行为涉及的具体产品是与该供应商主要产品配合使用的配件、辅助材料或服务时,原则上认定相关主要产品品类为不良行为涉事产品品类。
第五章 采购领域
第十六条 各产品品类划分为充分竞争和非充分竞争两个采购领域。原则上根据两个领域的特点设置不同的处理规则。
第十七条 采购领域划分实行电信集团公司和电信省公司两级管理。
1.针对集团级采购涉及的产品品类,由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实施部门确定所属采购领域,由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发布划分结果。针对省内采购涉及的产品品类,由电信省公司采购实施部门确定所属采购领域,由电信省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发布划分结果。
2.划分结果将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发布、共享相关信息,并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进行对外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中国电信还可将划分结果信息以点对点站内信(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向供应商在该网站上的账户发送)方式通知供应商。
3.原则上划分结果按年度发布,划分依据情况有重要变动、特殊情况的,以及有必要对划分结果补充或补正的,及时补充更正发布。发布次日开始生效(因技术原因导致在中国电信外部和内部发布时间不一致的,以及按本管理规则不对外公开发布的,发布时间以在中国电信内部发布时间为准)。
4.未发布采购领域的产品,根据参与采购竞争的供应商数量进行确定,竞争方数量不超过5家的,确定为非充分竞争领域,否则确定为充分竞争领域。
第六章 处理规则
第十八条 中国电信有权对供应商发生的每一例不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明确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禁限期是处理结果有效时间范围。
禁限期一般从处理结果发布之次日起算,不同的不良行为类目可设置不同长度的禁限期。部分不良行为结合其终止确认条件设置禁限期。
法律法规和/或有关管理监督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以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时间有效性以相关规定、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处理结果的适用范围。
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涉及采购业务范围、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详见附表2)。处理范围为“全集团”的,在中国电信全集团采购工作范围执行相应处理结果;处理范围为“本省公司”的,在本省采购工作范围执行相应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针对不良行为可采取的处理措施主要有以下类型:
1.禁止采购:指取消处理对象禁限期内参与竞争性采购资格,其中竞争性采购包括询价、询价、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处理对象参与竞争性采购时,扣减其采购评审的综合得分(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时,核增其评审价)。
3.取消份额、调减份额、暂停执行份额:指取消、调减或暂停执行当期处理对象涉及的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此类处理措施为一次性执行措施,一般以禁限期开始日作为基准时间以确定当期的未执行份额情况。因暂停执行份额造成集中采购份额不能完全执行的,供应商的相关风险和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此类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也不影响已经签订的一事一议合同的执行。
4.降级:下调处理对象的供应商分级。此类措施在每例行为处理结果确定后对当前分级结果执行一次调整,并可作为后续重新分级的依据。
5.约谈: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牵头组织约见相关供应商,通过当面沟通对其进行提醒、警示、督促改进等。
第二十二条 具体规则
各类不良行为所对应的具体处理规则明细,包括具体禁限期、处理措施(含限制采购措施的采购评审具体扣分值、调减份额措施的具体调减比例)等详见附表2。
第七章 不良行为信息台账
第二十三条 建立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台账,实现对不良行为认定信息、处理结果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清单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不良行为信息台账分层管理。台账分为集团和省公司两个层级。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处理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入集团级台账,由电信集团公司统一负责记账,在全集团范围的采购工作中执行处理结果;其他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关电信省级公司台账,由电信省级公司负责记账,在本省级公司范围的采购工作中执行处理结果。中国电信可将集团级和省级公司台账信息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共享。
第八章 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不良行为管理的工作流程涉及不良行为认定及信息提报、处理结果确定、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处理结果应用等环节。该工作流程独立于采购过程,不受具体项目采购进程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认定结果信息中体现的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或产品品类等信息不够准确或不够全面,但不影响准确全面确定处理对象的,中国电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可结合认定信息其他内容和所掌握的确凿证据进行调整、补充,准确全面确定处理对象。
第二十七条 关于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环节的主要规定如下:
1.完成台账记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将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发布、共享相关信息。中国电信有权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进行对外公告。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管理监督机构的要求或有关工作需要,在遵守国家和公司保密工作制度的前提下,与中国电信之外的单位共享供应商不良行为主要情况及处理结果信息。
中国电信还可将处理结果信息以点对点站内信(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向供应商在该网站上的账户发送)方式通知供应商。
2.如有中国电信认为不宜直接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开相关信息等特殊情况的,中国电信有权视具体情况确定对外公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认定及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或者遮盖供应商名称信息后公告。
3.经发布的信息如有变化,以中国电信更新发布的为准。更新发布的信息自发布次日起生效(因技术原因导致在中国电信外部和内部发布时间不一致的,以及按本管理规则不对外公开发布的,发布时间以在中国电信内部发布时间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关于处理结果应用的主要规定如下:
1.处理结果应用的基本要求
(1)处于有效状态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原则上自信息发布之次日开始应用,禁限期终止日期之次日停止应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国电信在处理结果应用前进行条件符合性判断,保证被处理的供应商及产品品类以及应用场景所处于的采购业务范围(或采购工作范围)等具体情况与拟应用处理结果所指定的处理对象、处理范围等关键条件对应相符。
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为原厂商(指设备/产品制造商或软件著作权人、主要标的服务实际提供方等)委托的代理商时,原厂商或代理商中任何一方及其参加采购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i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为联合体时,联合体各方中任何一方及其责任分工涉及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ii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单位不是独立法人的,供应商本身和其所属法人(若有)中任一个主体及供应商参加采购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3)当存在多例有效且条件相符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应根据各例处理结果进行累计、合并,形成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执行。
2.在采购实施及份额管理工作中应用
(1)中国电信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诺接受本管理规则的,供应商应承诺接受。
采购评审中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所涉及的产品品类范围按照采购文件明确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产品品类范围;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范围;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范围。
(2)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及份额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应用。禁止采购、限制采购、取消份额、调减份额、暂停份额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限制采购措施不在采购实施的资格审查中应用。
(3)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采购实施中应用的基准日期为采购应答截止日期,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提取该基准日期的相关处理结果并在采购评审中应用。采购项目对该项基准日期有特殊要求的,以采购文件中明确的为准。
在采购合同签订前,中国电信有权针对候选或拟签约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变化等情况进行确认(不考虑涉及采购领域划分结果可能的变化),如果有新增的相关禁止采购类处理结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取消与相关供应商的合同签订。
(4)同一采购标包/标段下涉及多个评估产品品类的,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类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按照该供应商不符合参与此标包/标段采购的资格条件处理;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类的处理结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相关处理措施中的扣分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得分为基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调增评审价格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评审价格为基础。
采购项目未划分标包/标段的整个项目视同一个标包/标段。
(5)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涉及的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等措施,执行范围只针对供应商在已经承诺接受本管理规则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协议。采取此类措施后,为保障供应,中国电信可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电信内部的有关规定,调增其他供应商的份额。
3.在供应商管理中应用
中国电信有权将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进行应用。在处理结果要求的应用之外,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信息还可作为供应商管理的评价因素,并不受禁限期、处理范围等条件的影响。
4.在付款管理中应用
中国电信负责发起向供应商付款的部门,有权针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及相关更新,牵头组织研判付款风险,依据合同及法律法规予以应对,在必要情况下暂停支付以维护中国电信资金安全。
5.特殊情况下的应用
中国电信认为采购实施工作遇到特殊情况且必须对实际执行的不良行为处理措施做出调整的,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涉及采购实施过程的,在相关采购文件中告知采购项目各参与方。
6.参考性应用
源自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共享到电信集团公司并被接受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信息),通过信息台账提供中国电信全集团作参考性应用(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信息台账中共享发布的其他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信息,除中国电信相关单位需要按规定执行处理结果之外,中国电信各单位还可以作参考性应用。
参考性应用时,中国电信相关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或其他合理依据,组织确定是否对本单位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和/或合同履行采取风险规避、风险减轻等应对措施。参考性应用不受禁限期和处理范围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中,针对涉密或信息不宜公开的情况,有如下规则:
1.中国电信各单位发现供应商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按保密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2.不良行为提报信息、线索信息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中国电信有关单位按照保密工作的制度、要求进行处理,相关处理结果以利于保密的方式和范围提供特定采购实施单位应用。
3.针对“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的情况,共享输入信息的第三方对中国电信有相关保密要求或共享范围限制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共享相关信息的,中国电信有权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加密、脱密、改变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方式、减小信息发布范围、或免于向中国电信外部发布信息等措施,必要时可不作认定,或不编制、不发布处理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则于2020年6月2日起实施。自该日期起认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按照本管理规则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如果中国电信对本管理规则进行更新,涉及的新旧版本规则适用等事宜,按如下规则执行:
1.更新后按新规则认定不良行为和确定、发布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更新前的已确定的处理结果原则上不因规则更新而变更。
2.处理结果中在份额管理应用(执行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措施)时,根据相关采购合同中引用或体现的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版本确定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不受管理规则更新的影响。
针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处理结果应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实施过程应用、供应商管理应用等),处理结果的主要内容(禁限期、处理范围、处理措施)原则上以既有处理结果的表述为准;关于处理结果解释、应用的程序、应用方法等其他方面的规则、规定、说明,原则上以应用时的最新规则为准(采购评审中以采购文件所引用的管理规则版本为准)。
第三十二条 如发生与法律法规或相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以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监督机构的规定、要求为准。
第三十三条 中国电信保留在相关技术及管理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分批分步骤实施、暂缓实施或部分实施本管理规则(例如:在中国电信不具备集中MSS管理支撑系统、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模块支撑条件的单位参照施行或暂缓施行)的权利。中国电信行使上述权利,以及因受到法律法规和/或有关管理监督机构要求的约束或限制而未能全面实施本管理规则,和因此导致的未能按照本管理规则及已发布的处理结果进行不良行为管理、处理的情况,不视为中国电信违约。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规则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
1.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
2.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规则明细

附表1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
序号行为类目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信息来源行为子目行为分级处理范围
全集团本省公司
1单位行贿罪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
2.认定标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针对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供应商必须应中国电信要求及时提供已上诉的真实有效证明,否则上诉期届满的判决视为生效判决)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2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对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通报到公司采购部门集团或省公司级纪检监察机构集团公司涉及集团级采购一般不良行为√ 
省公司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3串通应答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询价应答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串通应答情形的
2.认定标准: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4虚假应答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询价应答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2.认定标准: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5合同诈骗罪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
2.认定标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针对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供应商必须应中国电信要求及时提供已上诉的真实有效证明,否则上诉期届满的判决视为生效判决)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6造成安全生产事故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2.认定标准: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定义的生产安全事故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集团公司
省公司特别重大事故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重大事故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较大事故严重不良行为√ 
一般事故一般不良行为√ 
7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的
2.认定标准:国家工信部《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工信部网安[2017]281号)定义的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定义的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中国电信集团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集团公司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8造成重大通信网络事件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的
(2)供应商软件BUG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一个月内提供修复版本/补丁的
(3)供应商硬件缺陷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两个月内完成全网缺陷硬件更换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工信部《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定义的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中国电信全网重大通信事故/通信网络事件定义
针对行为描述(2)和(3):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集团公司
省公司特别重大事件严重不良行为√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集团公司
省公司重大事件严重不良行为√ 
9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1.行为描述:供应商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结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集团公司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0环保问题1.行为描述: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环保问题,并导致中国电信被政府环保部门通报或处理的
2.认定标准: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集团公司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1严重违法经营1.行为描述: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被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勒令停止营业的
2.认定标准:国家有关管理监督机构公布的结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12恶意修改合同文本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背离前期采购结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擅自对合同文本作出实质性修改;也包括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的内容擅自进行修改、篡改。采购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询价、竞争性谈判、询价、询价、定向谈判等各类采购形式达成的结果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集团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
13恶意扰乱采购秩序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以恶意投诉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扰采购进程或采购工作秩序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采购实施部门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14转包或违法/违约分包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转包、违法或违约分包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采购实施部门集团公司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不良行为√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一般不良行为√ 
省公司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不良行为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一般不良行为 √
15拒绝履约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履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经公司采购实施部门协调仍拒不改正的: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订单/拒绝供应/中断供应
(2)选择性地接受订单或供应/附加额外条件接受订单或供应
(3)故意拖延供应导致采购方被迫取消订单/解除合同
(4)拒绝支付询价代理/采购代理服务费
(5)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约定的价格及其他条件签订维护保修服务、备品备件等采购合同
(6)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合同约定义务配合业务、系统或数据的割接、迁移,或为相关工作设置障碍或进行阻挠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供应包括提供货物和/或服务,以及实施/交付工程采购实施部门集团公司导致重新询价严重不良行为√ 
未导致重新询价一般不良行为√ 
省公司导致重新询价严重不良行为 √
未导致重新询价一般不良行为 √
16严重履约延迟问题1.行为描述: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或相应工程项目延期等,延迟金额超过合同额的50%且延迟时间超过约定交付时间一倍,且引起采购单位或使用单位投诉、造成较大影响并被追究责任的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对重点工程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发生有效投诉并经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针对行为描述(2):发生有效投诉,并由中国电信相关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采购等部门参加工程协调会,进行评估认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备忘录。不涉及考核周期
针对行为描述所涉及的考核周期、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的计取原则:
(1)考核周期:考核周期原则上为合同的执行期,即自合同签订或供应商具有交付义务的时点(以较早者计)开始,至下次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日为止(非周期性采购的单次合同至合同期末),如果合同执行期延长,以延长后期限为准
(2)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金额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交付部分金额之和,合同额取分配份额/合同金额(含税价口径,非金额表示的折算为金额;有调整的以调整后金额为准)
(3)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延迟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约定交付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约定交付天数的加权平均值,权重为各次延迟部分金额占考核周期内全部延迟部分金额的比例公司相关管理部门集团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
17严重履约质量问题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被国家或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或被国家或省级官方新闻媒体曝光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公司相关管理部门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18严重到货检测质量问题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含备货或拟供应的产品),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产品到货质量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情况,按同一类产品口径在一个合同(或框架协议)项下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其中到货检测结果,是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单位同级或上级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发布的结果,到货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的具体标准以合同(或框架协议)约定为准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公司相关管理部门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19拒绝整改履约问题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违约行为,经采购方要求整改后,仍拒绝或以各种方式逃避整改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或合同执行部门组织认定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20重大问题未妥善解决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相关重大问题超出合理期限未解决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合同执行部门上报正式文件或在履约投诉平台反映,并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公司相关管理部门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21拖欠农民工工资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事件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公司相关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上访到省公司及以下层面一般不良行为 √
22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涉及党规党纪或中国电信企业工作纪律、工作管理规定中定义的违规违纪事项,包括“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违规“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损害中国电信利益、其他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的严重违规违纪事项,被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处理供应商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采购部门处理供应商。其中“涉及”是指供应商参与上述违规违纪事项,或者虽未主动参与但是成为违规违纪事项发生或构成的原因或直接因素公司纪检监察机构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23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涉及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及相关事项方面,违反合保密协议或合同保密条款的约定,或违反他依法或依照商业惯例负有的保密义务,对外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先行初步认定,再由公司保密管理部门组织最终认定。秘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经办的,直接向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料的部门牵头负责初步认定。中国电信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约定、或者应供应商要求,向供应商提供的附带保密要求或标明密级的信息资料,视同供应商负有保密义务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初步认定)、公司保密管理部门(最终认定和信息提报)集团公司涉及集团级采购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不涉及集团级采购一般不良行为 √
24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开的发票,被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相关的其他不合规行为,并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其他不合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增值税发票后,供应商走逃失联的;提供虚假的发票,收据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造成中国电信损失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其中行为描述(1)需要有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结论公司相关管理部门集团公司
省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为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为非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严重不良行为 √
集团公司
省公司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一般不良行为√ 
省公司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不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一般不良行为 √
25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1.行为描述: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管理监督机构要求或按照与中国电信合同/协议或相互间一致意见,或应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共享输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或类似行为信息,该信息反映供应商在该第三方发生或被认定有供应商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
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认定。第三方应该是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其供应商管理信息总体上可信或应该接受的;第三方信息反映的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不需要严格符合中国电信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定义,只需要行为名称或描述体现与不良相同或相近的意思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1.信息来源说明:
①信息来源的确定标准:一般情况下,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到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的,或者不良行为是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在其直接管理的工作中发现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信息来源确定为“省公司”。特殊情形1:“拖欠农民工工资”,仅根据上访层面判定,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确定为“省公司”;特殊情形2:“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或采购工作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为“省公司”;特殊情形3:“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类目特殊,根据所涉违规违纪事项、案件的管理层级确定,事项、案件由中国电信集团级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确定为“省公司”。
②信息来源同时标明“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字样的,表示无论信息来源是集团公司还是省公司,都适用同样的信息共享规定和处理规则。
2.处理范围说明:
①“全集团”是指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内处理供应商。
②“本省公司”是指在中国电信相关省公司范围处理供应商。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专业公司和总部直属单位,比照省公司开展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
③不良行为信息在全集团范围内共享。
3.其他说明
①表及备注中所涉及的“集团公司”是指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省公司”是指中国电信相关省级公司。

附表2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规则明细
序号行为
类目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信息来源行为子目行为分级处理范围处理规则
全集团本省公司在充分竞争领域的
禁限制期和处理措施在非充分竞争领域的
禁限制期和处理措施
1单位行贿罪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
2.认定标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针对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供应商必须应中国电信要求及时提供已上诉的真实有效证明,否则上诉期届满的判决视为生效判决)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针对其中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针对其中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2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对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通报到公司采购部门集团或省公司级纪检监察机构集团公司涉及集团级采购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如因此降到不合格级,须经决策审批通过)
4.约谈
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
省公司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如因此降到不合格级,须经决策审批通过)
4.约谈
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
3串通应答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询价应答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串通应答情形的
2.认定标准: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同上)(同上)
4虚假应答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询价应答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2.认定标准: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同上)(同上)
5合同诈骗罪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
2.认定标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针对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供应商必须应中国电信要求及时提供已上诉的真实有效证明,否则上诉期届满的判决视为生效判决)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6造成安全生产事故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2.认定标准: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定义的生产安全事故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重大事故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重大事故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6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6%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5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较大事故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一般事故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5%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7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的
2.认定标准:国家工信部《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工信部网安[2017]281号)定义的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定义的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中国电信集团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集团公司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8造成重大通信网络事件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的
(2)供应商软件BUG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一个月内提供修复版本/补丁的
(3)供应商硬件缺陷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两个月内完成全网缺陷硬件更换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工信部《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定义的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中国电信全网重大通信事故/通信网络事件定义
针对行为描述(2)和(3):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集团公司
省公司特别重大事件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集团公司
省公司重大事件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9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1.行为描述:供应商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结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集团公司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删除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删除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0环保问题1.行为描述: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环保问题,并导致中国电信被政府环保部门通报或处理的
2.认定标准: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集团公司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1严重违法经营1.行为描述: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被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勒令停止营业的
2.认定标准:国家有关管理监督机构公布的结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重新取得的营业执照/准许恢复营业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重新取得的营业执照/准许恢复营业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12恶意修改合同文本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背离前期采购结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擅自对合同文本作出实质性修改;也包括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的内容擅自进行修改、篡改。采购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询价、竞争性谈判、询价、询价、定向谈判等各类采购形式达成的结果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集团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省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同上)(同上)
13恶意扰乱采购秩序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以恶意投诉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扰采购进程或采购工作秩序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采购实施部门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同上)(同上)
14转包或违法/违约分包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转包、违法或违约分包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采购实施部门集团公司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省公司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5拒绝履约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履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经公司采购实施部门协调仍拒不改正的: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订单/拒绝供应/中断供应
(2)选择性地接受订单或供应/附加额外条件接受订单或供应
(3)故意拖延供应导致采购方被迫取消订单/解除合同
(4)拒绝支付询价代理/采购代理服务费
(5)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约定的价格及其他条件签订维护保修服务、备品备件等采购合同
(6)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合同约定义务配合业务、系统或数据的割接、迁移,或为相关工作设置障碍或进行阻挠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供应包括提供货物和/或服务,以及实施/交付工程采购实施部门集团公司导致重新询价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未导致重新询价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0.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0.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省公司导致重新询价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未导致重新询价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0.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0.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6严重履约延迟问题1.行为描述: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或相应工程项目延期等,延迟金额超过合同额的50%且延迟时间超过约定交付时间一倍,且引起采购单位或使用单位投诉、造成较大影响并被追究责任的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对重点工程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发生有效投诉并经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针对行为描述(2):发生有效投诉,并由中国电信相关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采购等部门参加工程协调会,进行评估认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备忘录。不涉及考核周期
针对行为描述所涉及的考核周期、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的计取原则:
(1)考核周期:考核周期原则上为合同的执行期,即自合同签订或供应商具有交付义务的时点(以较早者计)开始,至下次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日为止(非周期性采购的单次合同至合同期末),如果合同执行期延长,以延长后期限为准
(2)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金额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交付部分金额之和,合同额取分配份额/合同金额(含税价口径,非金额表示的折算为金额;有调整的以调整后金额为准)
(3)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延迟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约定交付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约定交付天数的加权平均值,权重为各次延迟部分金额占考核周期内全部延迟部分金额的比例公司相关管理部门集团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0.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0.5%
省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同上)(同上)
17严重履约质量问题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被国家或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或被国家或省级官方新闻媒体曝光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公司相关管理部门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同上)(同上)
18严重到货检测质量问题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含备货或拟供应的产品),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产品到货质量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情况,按同一类产品口径在一个合同(或框架协议)项下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其中到货检测结果,是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单位同级或上级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发布的结果,到货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的具体标准以合同(或框架协议)约定为准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公司相关管理部门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同上)(同上)
19拒绝整改履约问题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违约行为,经采购方要求整改后,仍拒绝或以各种方式逃避整改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或合同执行部门组织认定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同上)(同上)
20重大问题未妥善解决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相关重大问题超出合理期限未解决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合同执行部门上报正式文件或在履约投诉平台反映,并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公司相关管理部门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确认问题解决并修改记账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确认问题解决并修改记账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同上)(同上)
21拖欠农民工工资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事件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公司相关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省公司上访到省公司及以下层面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22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涉及党规党纪或中国电信企业工作纪律、工作管理规定中定义的违规违纪事项,包括“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违规“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损害中国电信利益、其他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的严重违规违纪事项,被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处理供应商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采购部门处理供应商。其中“涉及”是指供应商参与上述违规违纪事项,或者虽未主动参与但是成为违规违纪事项发生或构成的原因或直接因素公司纪检监察机构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23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涉及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及相关事项方面,违反合保密协议或合同保密条款的约定,或违反他依法或依照商业惯例负有的保密义务,对外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先行初步认定,再由公司保密管理部门组织最终认定。秘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经办的,直接向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料的部门牵头负责初步认定。中国电信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约定、或者应供应商要求,向供应商提供的附带保密要求或标明密级的信息资料,视同供应商负有保密义务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初步认定)、公司保密管理部门(最终认定和信息提报)集团公司涉及集团级采购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省公司不涉及集团级采购一般不良行为 √(同上)(同上)
24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开的发票,被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相关的其他不合规行为,并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其他不合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增值税发票后,供应商走逃失联的;提供虚假的发票,收据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造成中国电信损失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其中行为描述(1)需要有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结论公司相关管理部门集团公司
省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为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省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为非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严重不良行为 √(同上)(同上)
集团公司
省公司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省公司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不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一般不良行为 √(同上)(同上)
25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1.行为描述: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管理监督机构要求或按照与中国电信合同/协议或相互间一致意见,或应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共享输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或类似行为信息,该信息反映供应商在该第三方发生或被认定有供应商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
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认定。第三方应该是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其供应商管理信息总体上可信或应该接受的;第三方信息反映的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不需要严格符合中国电信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定义,只需要行为名称或描述体现与不良相同或相近的意思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处理措施:参考性应用(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或其他合理依据,组织确定是否对本单位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和/或合同履行采取规风险规避、风险减轻等应对措施)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处理措施:参考性应用(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或其他合理依据,组织确定是否对本单位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和/或合同履行采取规风险规避、风险减轻等应对措施)
1.处理规则说明:
①按本规则作出的处理结果,原则上需要严格执行其各项处理措施(另有说明的除外)。如遇特殊情形,中国电信经分析研究、决策审批后,可对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做出相应调整。如发生与法律法规或相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以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监督机构的规定、要求为准。更为全面和详细的内容见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文本的相关部分。
②关于处理规则中的处理措施,对应充分竞争领域和非充分竞争领域的全部各项处理措施共同构成一整套措施,除非另有说明,均需要整套执行。充分竞争领域和非充分竞争领域是根据处理对象的产品品类在执行处理结果时属于哪个领域来确定(另有说明的除外)。
③关于“禁限期内”和处理结果发布:处理结果发布日期以对中国电信内部发布的日期为准;不良行为信息涉国家秘密的,禁限期自处理结果审批完成次日起算,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发布,以利于保密的方式和范围提供特定采购实施单位应用;如有中国电信认为不宜直接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开相关信息等特殊情况的,中国电信有权视具体情况确定对外公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认定及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或者遮盖供应商名称信息后公告。
④处理规则中的“当期”,指以禁限期开始之日为基准日期(当基准日期早于处理结果发布次日时,以发布处理结果次日作为实际基准)。
⑤处理规则中扣减综合得分的分数,是指百分制的分数;采购评审满分不是百分制的应进行换算。
⑥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涉及的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等措施,执行范围只针对供应商在已经承诺接受管理规则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协议。
⑦禁止采购、限制采购、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限制类采购措施不在采购的资格审查环节应用。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类措施在处理结果确定后合理时间内完成一次执行,只针对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发布施行后相关供应商新签订的合同、协议。降级措施为处理结果确定后合理时间内对当前分级结果完成一次调整,并可作为后续重新分级的依据;在非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因“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降到不合格级的,须提请决策审批,通过方可落实。
⑧法人单位发生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对供应商下属的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有效(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为分公司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不上溯认定其法人单位发生不良行为)。
2.处理范围说明:
①“全集团”是指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内处理供应商。
②“本省公司”是指在中国电信相关省公司范围处理供应商。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专业公司和总部直属单位,比照省公司开展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具体以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3.其他说明:
①当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是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时,可以按纪检监察机构要求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凭其提供的正式材料代为提报信息;如果涉及对是否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进行认定,可由中国电信采购部门协助完成。
②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中引用的国家、政府部门及其他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文件、制度,如发生更新变化,以更新后的为准。
③当中国电信发生内部机构职责调整、导致不良行为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需要调整变化时,以调整后的为准。
④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采购实施中应用的基准日期为采购应答截止日期。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提取该基准日期的相关处理结果并在采购评审中应用。采购项目对该项基准日期有特殊要求的,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
⑤在采购合同签订前,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应针对候选或拟签约供应商的不良行为管理结果变化情况进行确认,如果有新增的相关禁止采购类管理结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取消与相关供应商的合同签订。
⑥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应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采购标的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并按照明确的品类范围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
⑦同一采购标包/标段下涉及多个评估产品品类的,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类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按照该供应商不符合参与此标包/标段采购的资格条件处理;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类的处理结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相关处理措施中的扣分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得分为基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应答价法进行评审的,调增评审价格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评审价格为基础。
⑧采购项目未划分标包/标段的整个项目视同一个标包/标段。参加采购的供应商为联合体的,按照供应商及其分工涉及的产品品类进行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应用。
⑨本表及备注中所涉及的“集团公司”是指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省公司”是指中国电信相关省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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