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区2022年农用地土壤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叶面阻控剂(中量元素肥料)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川区2022年农用地土壤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叶面阻控剂(中量元素肥料)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南川区2022年农用地土壤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叶面阻控剂(中量元素肥料)采购”(项目号:NCQ22A*****)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投诉人:广西康万家农田土壤修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婷
委托代理人:徐婷
联系方式:186*****449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68号院古城现代嘉园
被投诉人1:重庆市南川区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中心
经办人:韦畅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商务中心右副楼5楼
被投诉人2:重庆市汇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经办人:杨昊汶
联系方式:182*****840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商时代天街1楼汇昊招标代理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2年6月27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南川区2022年农用地土壤污染综合治理项目阻控剂(中量元素肥料)采购(项目编号:NCQ22A*****)”质疑回复,于2022年7月14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核,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人称:
一、采购文件第三篇谈判项目技术需求二、采购货物技术参数及技术佐证资料(二)采购货物技术佐证资料要求供应商提供2022年1月1日以来制造商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且需包含技术参数中的重金属指标,是把生产厂家的证明或背书作为资格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采购文件“第三篇谈判项目技术需求二、采购货物技术参数及技术佐证资料 (二)采购货物技术佐证资料 2.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产品具有CMA、CNAS或CATL资质单位所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和2022年1月1日以来制造商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技术参数,提供复印件加盖鲜章,原件签订合同时待查)”并未特指资质单位出具的报告和出厂检测报告需要包括总金属指标,也可理解为两份报告一共含有以上指标参数即可;且CMA、CNAS或CATL资质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已含有重金属指标且符合采购要求,这份检测报告比厂家自己出具的出厂检测报告更为权威,因此所提供的材料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不应认定为未实质响应谈判文件。另,竞争性谈判流程不合规,此次为竞争性谈判,但是整个过程并没有谈判的机会,也并未给机会进行澄清,代理机构让赶紧离开。
我局认为:
投诉事项一: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符合相关规定。采购文件公告期间,投诉人未对该技术条款提出质疑并参与投标,即放弃自己采购文件质疑投诉权利,且该技术参数不属于资格条件,投诉情况与事实不符。
投诉事项二:1.根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两项检测报告均应当包括采购文件“第三篇谈判项目技术需求 二、采购货物技术参数及技术佐证资料 (一)”所列技术参数;2.投诉人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出厂检测报告未包含所有技术参数指标,明显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且不属于需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的范围;3.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条之规定,谈判小组认定投诉人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无效,不进行谈判符合规定。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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