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文旅集团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关于《湖北文旅集团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集团起草了《湖北文旅集团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根据有关规定向集团系统员工公示。公示期: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

集团系统员工如对该制度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请实名、书面反馈至集团纪委。

(联系人:张虎 邮箱:********@qq.com)

附件:《集团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共湖北文旅集团委员会

2022年8月10日


湖北文旅集团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中层及以下员工。

第三条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处分的种类及影响期: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24个月;

(五)撤职,24个月;

(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

(七)开除。

降级,应当在相应职务薪酬等级范围内降低一个及以上薪酬等级。无薪酬等级可降的,降低一个及以上薪酬档次。无薪酬档次可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撤职时应当降低一个及以上职级另行确定职务。无职务可撤销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五条员工受到处分,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劳动合同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六条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经审核认定在留用察看期间遵章守纪,未发现有新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留用察看期间因违纪违规再次受到处分的,予以开除。留用察看影响期满后,2年内不得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七条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用人单位应先征求工会意见,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八条员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予以纠正;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条违纪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十条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当年及处分期内不得被评为先进,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

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没有再违纪违规的,处分期满后,其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受到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等级或者档次。

第十一条员工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在分别确定其处分后,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单位经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认定有违法行为或者经上级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员工,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公司给予的退休待遇。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在初步核实、立案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调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规事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害结果的;

(四)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或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五)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纪违规,应当受到处分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七)有其他应当予以从重处分行为的。

第十七条有本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有本规定减轻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下给予处分。

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八条员工违纪违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给予调整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

员工违纪违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

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等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处分合并使用。

给予员工调整岗位处理后,其新岗位薪酬等级应不高于原岗位等级。受到降职、免职(解聘)处理的,均按重新确定的岗位发放薪酬。

第十九条员工有刑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企业、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员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企业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与有关监察机关或者监察机构协调处置;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员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或者留用察看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员工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或者留用察看;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因上述情形受到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期间与刑期不一致的,处分执行期间以其中时间长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员工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员工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责任的,可以根据生效的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公司依照前两款情形对员工做出处分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公司做出的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应当依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

第一节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规决定重大事项、安排重大项目的;

(二)不按规范要求进行生产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的;

(三)违规提供产品、服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管理系统数据或者谎报业绩的;

(五)其他违反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

(二)未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隐患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瞒报、迟报、谎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干扰、阻扰事故调查的;

(五)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或者不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规范运作的;

(三)按规定需要履行招标项目审批、备案手续不履行的;

(四)在评标中弄虚作假,或者接受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的;

(五)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或者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六)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七)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或者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并造成损失的;

(八)其他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的;

(二)指使或纵容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管理规定或者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在工程项目施工、验收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造成损失的;

(四)在工程项目控制价和结算的审核、审批中,工作失职或者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在采购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规确定供应商,或者不按预算采购的;

(二)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等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或者指使供应商虚报采购价格的;

(三)采购标的物与采购文件、合同约定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五)在验收过程中,失职或者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

(六)违规支付预付款或者货款;

(七)其他违反采购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

(二)签订虚假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的;

(三)违规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订立合同的;

(四)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方违约,不采取措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二节违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或者隐瞒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三)不按规定设置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按规定录入信息,或者擅自调整系统数据,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擅自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

(五)违规使用支票、汇票等票据,或者在票据丢失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违反会计监督、内控制度,导致贪污、挪用公款、携款潜逃等案件发生的;

(七)擅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财务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条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规调动、使用大额度资金,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二)截留、坐支、挪用、转移资金的;

(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的;

(四)违规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对外融资、办理银行票据的;

(五)违规从事外汇、股票、债券,以及金融衍生工具投资业务的;

(六)其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在投资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规决策、审批投资项目的;

(二)计划外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者擅自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虚列、隐匿、截留、挪用投资款项;

(四)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存在重大疏漏的;

(五)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违规以各种形式向投资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七)其他违反投资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对外投资过程中,将企业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或者其他企业名下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隐瞒资产真实情况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中介机构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四)违规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或者无偿转让企业资产、主要业务的;

(五)违规进行产权交易、处置股权的;

(六)其他违反资产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三节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外事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拒不执行上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交流的;

(二)擅自设立机构、提高机构规格,超规格、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或者擅自提高职级待遇的;

(三)违规决定人事任免,或者用人失察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或者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五)采用请客送礼、拉票贿选、谎报业绩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岗位的;

(六)违规办理招聘录用、调动、晋级、考试、考核、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事项的;

(七)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管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工作消极懈怠、敷衍塞责,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严重影响企业形象、损害企业利益的;

(三)工作期间无故旷工、经常迟到早退、擅自脱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工作期间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五)其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违反外事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及企业荣誉和利益的;

(二)因公出国(境)期间,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擅自变更行程路线,或者违规滞留国(境)外不归的;

(三)违规出国(境),或者未经批准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取得外国国籍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出国(境)项目审批,证照、签证或者经费的;

(五)违反境外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外事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四节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收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三)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业务往来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报销的;

(四)违规占用企业财物,或者将企业财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或者纵容、默许前述人员利用员工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六)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的;

(七)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

(八)违规兼职,或者违规领取薪酬、劳务费用的;

(九)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

(十)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十一)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五节违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社会管理秩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公开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信息的;

(二)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组织、参加反动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

(四)违反党和国家关于政治、经济、意识形态、民族、宗教等方面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以及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的人员打击报复,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背社会公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背公序良俗,在公众场合有不当行为,或者在公开场合、网络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违背社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管辖范围内违纪违法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因失职或者滥用职权,引发恶性群体、突发事件,或者对群体、突发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给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保密以及信息安全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公司印章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在案件查处或者执纪执法工作中,有关知情人员不如实提供证据、拒绝提供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向对方当事人出具伪证、擅自以单位名义为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六条给予违纪违规员工处分,除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纪检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违纪违规员工的调查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经纪检监察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立案;

(三)对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被调查人在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后,经集体讨论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经纪检监察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移送审理;

(四)经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作出给予处分、其他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将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六)涉及受处分人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七)有关部门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八)案件办结后,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十八条给予员工处分,须及时通知本人。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构申请复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受处分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申请复核。集团纪检监察机构的复审、复核意见为最终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集团各级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处理,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员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集团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本规定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纪违规的,而本规定认为是违纪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纪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规定不认为是违纪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发布时修改为准确日期)起施行。原《鄂旅投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试行)》(鄂旅投文〔2015〕281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文旅 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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