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孝丰山舍家具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吉孝丰山舍家具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安环罚〔2022〕6号
安吉孝丰山舍家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B7LRM84
经营场所:安吉县孝丰镇城北社区下北村自然村
实际经营地址:安吉县递铺街道塘浦工业园区塘浦大道
经营者:方云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浙江省安吉县****
联系电话:135****8760
2021年10月27日,安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环境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你单位主要从事沙发的生产、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胶水喷涂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等。其中,喷胶废气经喷胶台上方收集罩收集,再通过活性炭箱吸附处理后排放。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单位生产车间设置有一临时喷胶台正在进行喷胶作业,但喷胶台未密闭且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导致喷胶废气逸散于车间内。
我局认为,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1月9日,调取营业执照1份,经营者及被调查询问人居民身份证2份,职务证明1份。
2、证明违法主体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证据:2021年10月27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1组7张;2021年11月9日,制作相关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2份,调取《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部分)1份,《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1份。
2021年12月28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湖安环听告〔2021〕71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已于2021年11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湖安环违改﹝2021﹞136号),不再另行责令改正。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起点(10%)”;“空间、设备未密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20%)”;“逸散范围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0%)”;“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依照计算公式: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应当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喷胶量较少,临时性喷胶台使用天数短,未对外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当事人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如实反映违法行为有关情况;已安装一套喷胶废气处理设施,因该废气处理设施周边地面施工开挖,客观造成已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喷胶台短期内无法正常使用,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5%,综上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昌硕街道玉华路23号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缴纳罚款。户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环保局一),帐号:**********185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咨询电话:057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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