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金融租赁公司增资扩股
某金融租赁公司增资扩股
*资产名称: | 某金融租赁公司增资扩股 | *资产所在地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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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详情: | 一、招募股东类型 此次战略合作拟招募股东类型有: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二、入股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3.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7.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保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8.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9.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10.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2.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5.最近1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6.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7.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8.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9.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1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11.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2.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5.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6.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7.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8.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 9.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通过此次战略合作,可为股东实现如下优势: (一)对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1.金融租赁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并且可将展业多年来积累的客户资源与股东实现共享; 2.金融租赁公司具有金融牌照,可在监管规定范围内开展同业业务,例如可以通过同业拆借、对等授信、金融资产买卖等方式有效促进股东的同业业务; 3.可将传统信贷业务与融资租赁业务有机结合,形成互补,增强股东的服务能力,提高客户粘性,保障持续盈利; 4.可根据融资租赁业务实际情况设立监管账户从而为股东 创造存款; 5..通过与其他金融产品紧密融合,如金融债、ABS 等业务,可为股东带来大量主承、咨询、托管等中间业务。 (二)对于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及其他非金融机构 1.支持制造业股东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的增加、更新与升级换代; 2.“租股(租赁与股东)”合作模式下的促销租赁业务使得租赁与股东在业务合作中,形成优势互补、成本最低、综合效益最大化的格局;满足股东客户的延伸需求。例如:当股东促销的设备、设施不能单独使用,仍需配套其他设施条件或设备时,金融租赁公司可介入解决此类配套设施、设备的资金缺口; 3.并购已日益成为实体经济类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由途径。对于有并购意向的股东,租赁可作为投资先导,对目标客户先行开展租赁业务,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摸底,为股东的并购提供充分的决策参考,避免并购陷阱; 4.通过此次战略合作,能够使得股东之间更好的整合优势资源,实现协同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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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1、以上资料均为项目方提供,如资料内容与现状不符的,以现状为准。因项目本身及相关材料可能存在的不完整、不确定等瑕疵,导致后续交易存在风险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风险,山西产权不作任何承诺和保证。2、该项目为招商挂牌项目,不处于交易阶段,且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仅为信息发布平台,不承担任何增信、担保责任,该项目产生的任何风险、不利后果与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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