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机构公告2022第45号
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机构公告2022第45号
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机构公告2022第45号 |
2022年08月11日 14:50 |
本院受理的(2022)黔0115民初8342号,原告王时友诉被告曾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花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申请对:事故车辆(贵AF*****,车辆品牌:别克;车辆识别代号:LSGKJ8RH1NWO*****)贬值损失进行评估。 现公开选择评估机构,请经高院和中院备案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外委办提出对该评估项目的报名申请,每个案件同一个机构不可重复报名,如经发现,取消本次摇号资格。联系电话(0851-********)。1、 凡参加报名的评估机构,必须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过的机构;省外评估机构在贵阳的分支机构,需在贵阳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相应资质评估师方可报名参加; 2、中标的评估机构必须有2名评估师持证到现场勘查并拍照证明,并将照片附在评估报告中,确保程序合法。不能做到2名评估师现场勘查的不得参与竞标;中标后的评估机构没有2名评估师现场勘查或弄虚作假,影响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将视为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并上报贵阳市中院和贵州省高院纳入黑名单处理。中签之后需向本院提供至少两名评估师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因本案当事人请求法院在贵阳市地区的评估机构中摇号确定评估机构,外省评估机构勿报名)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对外委托办公室 2022年8月11日 |
标签: 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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