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招商

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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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及价值介绍
    *资产名称: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所在地区: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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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详情: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止基准日2022年7月20日,债权总额计8883.68万元,其中本金5339.41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等,最终以法院认定的为准)合计3544.27万元。

    二、债务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1、债务企业情况

    债务人名称: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713******E

    成立时间:1997-12-31

    公司注册地址:山西省吕梁孝义市振兴街办大虢城村

    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李元(出资*****.7万元,占比85%);赵艳萍(出资5250.3万元,占比15%)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人代表:李元

    经营范围:经销精煤、焦炭、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矿产品、金属产品(贵稀金属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状态:停业

    2、保证人情况

    李元,男,汉族,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振兴街道办事处新义街。

    赵艳萍,女,汉族,系李元的配偶,住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振兴街道办事处新义街。

    三、抵押物情况

    1、抵押“沃尔玛超市商务区1#综合楼”在建工程,2015年6月29日,在孝义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房建孝义市第*******号】,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抵押人:山西大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工程坐落:孝义市崇文街北侧(义星春城),面积*****.53平方米。2015年6月29日,孝义市房屋交易所出具在建工程抵押证明【孝在建抵字第********】。

    2、抵押上述在建工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2015年6月29日,办理土地【孝国用(2010)第企034号】他项权利证明书【他项权证号:孝他项(2015)第24号】,土地他项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义务人:山西大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座落:孝义市崇文街北侧,地号:**********,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为1839.44㎡,地类用途:住宅用地,使用类型:出让。

    四、抵押物诉讼情况及抵押物查封情况

    抵押物诉讼情况:

    2017年6月1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6)晋01民初871号】,判决中:如被告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所确定的清偿义务,被告山西大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以本案所涉的相应抵押物“位于孝义市崇文街北侧的‘沃尔玛超市商务区1#综合楼’在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建字第142*****1102320号)和该在建工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孝国用2010第企034号)”对上述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017年7月14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6)晋01民初871-1号】:裁定将(2016)晋01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的被告李元及被告赵艳将(2016)晋01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项第二项“如被告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清偿义务,被告山西大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以本案所涉的相应抵押物“位于孝义市崇文街北侧的“沃尔玛超市商务区1#综合楼”在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建字第142*****1102320号)和该在建工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孝国用2010第企034号)”对上述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补正为“如被告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清偿义务,被告山西大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以本案所涉的相应抵押物“位于孝义市崇文街北侧的“沃尔玛超市商务区1#综合楼”在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建字第142*****1102320号)和该在建工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孝国用2010第企034号)”对上述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抵押物查封情况:

    2019年4月16日,经转让方申请,太原中院续查封山西大义星房地产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查封期限为2019年4月16日至2022年4月15日。

    2022年3月,由疫情原因,代理律师与法官协调,通过委托方式,续查封被执行人山西大义星房地产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查封期限为2022年4月22日至2025年4月21日。

    2022年6月15日,因孝义市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孝义市房屋产权登记办公室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称:“因清零行动,涉及孝义市崇文街北侧(沃尔玛)地块土地及房屋办理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要求太原中院解除对该宗地块的查封。”代理律师获息后,因政策性原因,存在可能孝义市清零办需强制统一解除查封的风险,故立即协调法院,预查封抵押物孝义市崇文街北侧(沃尔玛)1号商住楼,查封期限为2022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6日。”

    2022年8月3日,代理律师协调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并前往孝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该项目目前抵押物查封情况。经了解,孝义市为协助清零行动,已将该抵押物抵押的土地解除查封,沃尔玛超市商务区1号综合楼为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根据规定以及孝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答复,该抵押物沃尔玛超市商务区1号综合楼的预查封效力及与该房产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2022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6日。

    综上所述,抵押的在建工程及在建工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预查封期限为2022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6日。

    五、诉讼和执行情况

    2017年6月1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6)晋01民初871号】,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8元、利息人民币*******.10元(截止2016年7月11日,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下同),共计人民币********.68元,及从2016年7月12日至款项全部还清时的利息;

    如被告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清偿义务,被告山西大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以本案所涉的相应抵押物“位于孝义市崇文街北侧的‘沃尔玛超市商务区1#综合楼’在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建字第142*****1102320号)和该在建工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孝国用2010第企034号)”对上述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被告李元、被告赵艳萍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西大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李元、被告赵艳萍共同负担。

    2017年7月14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6)晋01民初871-1号】:

    裁定将(2016)晋01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的被告李元及被告赵艳萍的住所地“住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振兴街道办事处振兴街205号3户”补正为“住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振兴街道办事处新义街205号3户”;

    裁定将(2016)晋01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项第二项“如被告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清偿义务,被告山西大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以本案所涉的相应抵押物“位于孝义市崇文街北侧的“沃尔玛超市商务区1#综合楼”在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建字第142*****1102320号)和该在建工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孝国用2010第企034号)”对上述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补正为“如被告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清偿义务,被告山西大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以本案所涉的相应抵押物“位于孝义市崇文街北侧的“沃尔玛超市商务区1#综合楼”在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建字第142*****1102320号)和该在建工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孝国用2010第企034号)”对上述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2018年3月8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7)晋01执459号】,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元、赵艳萍银行存款********.68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9年3月14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9)晋01执异54号】,裁定如下:变更(2017)晋01执459号案件执行人中信银行太原分行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现该案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六、项目亮点

    该项目已诉讼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抵押登记手续齐全并查封,位置相对较好。

    七、特别告知

    上述资料仅供参考,一切以档案、法律文书为准,欢迎投资者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咨询、洽谈。



    资产附件:
    特别提示:1、以上资料均为项目方提供,如资料内容与现状不符的,以现状为准。因项目本身及相关材料可能存在的不完整、不确定等瑕疵,导致后续交易存在风险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风险,山西产权不作任何承诺和保证。2、该项目为招商挂牌项目,不处于交易阶段,且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仅为信息发布平台,不承担任何增信、担保责任,该项目产生的任何风险、不利后果与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无关。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招商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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