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津0116破3号关于移交天津通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有关资料的通知书招标公告

(2022)津0116破3号关于移交天津通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有关资料的通知书招标公告

天津通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天津通卡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顺利、总经理修伟、监事高珊华及其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裁定受理天津通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卡电子)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4月25日指定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为通卡电子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将对通卡电子实施接管,但在接管过程中管理人发现下列问题:1、通卡电子向管理人提供的预付账款清单中涉及给付48家企业预付款共计1,864,875.14元,通卡电子并未就该款项向管理人说明,也未向管理人提供上述款项的支付凭证、合同等材料。2、管理人经查通卡电子对外投资了天津市通卡智能交通系统有限公司,但通卡电子并未向管理人提供相关对外投资的资料,且管理人在通卡电子工商档案中未发现对外投资的材料。

贵方作为通卡电子的股东、董、监、高等经营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有义务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现通知贵方,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人(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与城厢东路交口阳光晶典苑1-1-102,联系人:程敏,电话182*****650)移交上述涉及到的支付凭证、合同、对外投资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对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如贵方怠于履行上述移交义务导致管理人无法全面进行破产清算,将对贵司及相关人员产生不利影响。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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