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日佳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处罚决定

关于浙江日佳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处罚决定

关于浙江日佳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处罚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浙江日佳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浙江日佳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2、地址:浙江省龙游县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北斗大道2号-09

二、 基本情况

浙江日佳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原龙游风运保洁有限公司)涉嫌在龙游县小南海镇集镇环境卫生保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YZFCGGX2019-004)、龙游县小南海镇各行政村和集镇垃圾清运项目(项目编号:LYCG2019TY-013)、2020年度横山镇保洁、清运及绿化养护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YCG2020TY-019)、2020年度龙游县塔石镇集镇卫生保洁及农村垃圾清运服务项目(项目编号:LYTSZC2020-055)四个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标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检查。
现查明,当事人在上述四个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标的行为,相关情况如下:
一、虚假材料情况
1.浙江日佳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原龙游风运保洁有限公司)在龙游县小南海镇集镇环境卫生保洁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第362页提交了车牌号为赣CW1060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第363页提交了单号为PDZA201*****000*******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
2.浙江日佳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原龙游风运保洁有限公司)在龙游县小南海镇各行政村和集镇垃圾清运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第234页提交了车牌号为赣CW1060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第235页提供了票号为********的湖北增值税普遍发票复印件;第236页提交了单号为PDZA201*****000*******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
3.浙江日佳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原龙游风运保洁有限公司)在2020年度横山镇保洁、清运及绿化养护服务采购项目的投标文件中第35页提交了车牌号为浙H33S08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票号为********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第37页提交了单号为PDZA202*****000*******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
第47页提交了车牌号为湘H783X9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票号为********的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第49页提交了单号为PDAA201*****000*******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第50页提交了单号为PDZA202*****000*******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
第51页提交了车牌号为浙H*****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票号为********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第53页提交了单号为PDZA202*****000*******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
4.浙江日佳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原龙游风运保洁有限公司)在2020年度龙游县塔石镇集镇卫生保洁及农村垃圾清运服务项目的资信技术文件中第85页提交了提供了车牌号为湘H783X9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票号为********的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第87页提交了单号为PDAA201*****000*******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第88页提交了单号为PDZA202*****000*******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
第89页提交了车牌号为浙H*****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票号为********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第91页提交了单号为PDZA202*****000*******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
第96页提交了车牌号为浙H17286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票号为00096017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第98页提交了单号为PDZA202*****0000121219(票号为浙33002000566048)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
第99页提交了车牌号为浙H35652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票号为00096012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第101页提交了单号为PDZA202*****0000121219(票号为浙33002000566024)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
二、虚假材料核实情况
1.浙江日佳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原龙游风运保洁有限公司)在上述四个项目投标中提交了赣CN1060、浙H33S08、浙H*****、浙H17286、湘H783X9、浙H35652共六辆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经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协查,其中赣CN1060、浙H33S08、浙H*****、浙H17286四辆车辆登记信息与其提供的行驶证信息不符,湘H783X9、浙H35652两辆车辆无登记信息。
2.浙江日佳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原龙游风运保洁有限公司)在上述四个项目投标中提交的票号为********的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票号为********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号为********的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为********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号为00096017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号为00096012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共六张发票复印件,经国家税务总局龙游县税务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上述六张发票查询结果为:查无此票。
3.浙江日佳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原龙游风运保洁有限公司)在上述四个项目投标中提交的单号为PDZA201*****000*******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单号为PDZA202*****000*******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单号为PDAA201*****000*******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单号为PDZA202*****000*******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单号为PDZA202*****000*******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单号为PDZA202*****0000121219(票号为浙33002000566048)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单号为PDZA202*****0000121219(票号为浙33002000566024)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共七份保险单复印件,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核实,上述七份保险单内容信息不实,为虚假保单。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发票查询结果、保险单核实结果、财政检查签证单、投标文件、协查函及回复、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处罚规定。
我局已于2022年6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2022年7月21日我局根据当事人申请组织了行政处罚公开听证。根据公开听证记录及相关调查结果,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事实成立,因此维持原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龙游县小南海镇集镇环境卫生保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YZFCGGX2019-004)的开标时间为2019年6月19日、龙游县小南海镇各行政村和集镇垃圾清运项目(项目编号:LYCG2019TY-013)的开标时间为2019年8月14日,你公司在这两个项目的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不予处罚。
2.你公司在2020年度横山镇保洁、清运及绿化养护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YCG2020TY-019)、2020年度龙游县塔石镇集镇卫生保洁及农村垃圾清运服务项目(项目编号:LYTSZC2020-055)两个项目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标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进行处罚。你公司采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较为严重,并造成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四点“提供采购文件注明的资格条件或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消除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在一年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考虑到上述违法行为均发生在股权转让之前,股权转让后未发现类似违法行为,上述项目均未对采购人和项目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对浙江日佳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计人民币(520000+600000)×0.007=784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 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对浙江日佳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原龙游风运保洁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标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肆拾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 处罚日期:2022年08月05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龙游县财政局

2、联系人:严伟强

3、联系电话:0570-7011687









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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