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资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资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开征求《资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2-08-12为规范和加强资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促进资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共资阳市委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资委发〔2021〕12号),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资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向我局知识产权发展科致电提出修改意见,电话:028-********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qq.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松林路14号(邮编:******),收件人:知识产权发展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资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因营商环境测评及助企纾困需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10日,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23日。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2日
《资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资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资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促进资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共资阳市委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资委发〔2021〕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指为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开展,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专项用于对资阳市境内的合作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生的损失进行分担的补偿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认定)的有效专利、商标进行质押,获得银行授信资金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向合作银行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市场主体。
所称合作银行,是指注册在资阳市辖区内的,为借款人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经资阳市市场监管局(下称市市场监管局)、资阳市金融工作局(下称市金融工作局)、资阳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资阳市中心支行(下称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资阳监管分局(下称资阳银保监分局)确定并备案的银行。
所称合作保险机构,是指为借款人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并经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资阳银保监分局确定并备案的保险机构。
所称合作运营服务机构,是指为借款人提供知识产权质押物筛选、监测、处置等运营服务,并经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资阳银保监分局确定并备案的运营服务机构。
第五条风险补偿基金仅对纯知识产权质押(是指完全由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贷款)和组合质押中明确属于知识产权部分贷款本金提供风险补偿。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资阳市辖区内由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有规范的财务制度,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且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七条 借款人以知识产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有价证券、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
第八条贷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须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知识产权权属证书;
(二)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应当合法、完整、有效且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且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三)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约定质押的知识产权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要长于贷款期限,知识产权的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一般不少于4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出质人非知识产权权属证书所记载的知识产权人或者非全部知识产权人;
(二)假冒知识产权权属证书的;
(三)知识产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四)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
(五)知识产权已质押的;
(六)其他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 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合作运营服务机构的确定
第十条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较强的贷款风险防控及处置能力;
(二)制定了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
(三)能为借款人提供优惠利率,年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签订合同的最近一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BP。
第十一条合作保险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保险管理制度,较强的风险防控及处置能力;
(二)制定了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保险年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
第十二条合作运营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专业的运营服务团队,能够协助银行确定借款人名单;
(二)协助银行共同开展借款人尽职调查,对借款人知识产权质押物进行筛选,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融资所需支持报告;
(三)提供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质押解除等服务;
(四)质押过程中对知识产权质押物价值变动监管、稳定性监测、法律风险预警等动态管理;
(五)协助银行开展不良贷款项目的追偿工作,负责知识产权质押物处置等工作;
(六)运营服务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
第十三条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合作运营服务机构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经会商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资阳银保监分局确认后,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其中,合作银行应明确贷款利率条件,合作保险机构、合作运营服务机构应明确赔付条件、理赔期限(或担保义务的履行条件和期限)、赔付率上下限以及相应的计算方法。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独立征集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自主筛选、审查、确定贷款事项;合作保险机构独立征集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项目,自主筛选、审查、确定保险事项;合作运营服务机构协助合作银行筛选、审查、确定贷款事项,独立承担贷款风险分担事项。
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合作运营服务机构应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根据自身要求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不良贷款催收等环节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应与借款人签订相应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应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授权的知识产权机构办理相关登记。
质押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后,借贷双方应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授权的知识产权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合作银行对于决定给予贷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应及时通报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做统计备案,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应及时函告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资阳银保监分局。
第五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保险和运营服务
第十六条 对同一借款人每年度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组合质押中明确属于知识产权部分贷款累计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借款人原则上不得跨县域申请质押贷款。
对出质的知识产权,可由借贷双方协议评估或者协议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独立价值评估,该评估价值可作为借贷双方参考,贷款发放原则上不得超过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70%。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到期后,合作银行认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续贷,续贷视同新贷款。借款人和合作银行应重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授权的知识产权机构办理相关登记。
第十八条合作银行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时,按照银行贷款定价办法执行,贷款年利率原则上不超过签订合同的最近一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BP。
第十九条借款人参加保证保险的,应按照贷款发放的知识产权贷款金额全额参加,保险期限应与贷款期限相同。
借款人应选择1家备案的合作保险机构。
保险年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
在贷款资格审查通过后,保险费由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前一次缴清。
第二十条借款人参加运营服务的,应按照贷款发放的知识产权贷款金额全额参加,运营服务期限应与贷款期限相同。
借款人应选择1家备案的合作运营服务机构。
运营服务年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
在贷款资格审查通过后,运营服务费由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前一次缴清。
第六章风险补偿制度
第二十一条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由市、县(区)、园区共同出资建立,总规模为500万元,市级出资20%,雁江区、安岳县、乐至县、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分别出资16%。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按照1:6比例放大,由市财政局进行规模控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风险的共担机制。
(一)“政府+银行+保险”模式。有保险机构参与的,采取先理赔后补偿的原则,首先由合作银行与保险机构按照约定比例先行分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组合质押贷款应按组合质押贷款中属于知识产权部分贷款所占组合质押贷款的比例确定不良贷款本金余额)。合作保险机构风险分担金额可以以不得低于180%的赔付率为上限。超过合作保险机构分担金额上限的贷款本金损失,经认定后,由财政按照30%的比例给予补偿,其余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财政补偿部分,由市级财政与县区(园区)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
合作保险机构赔付率上限以备案为准。
赔付率的计算方式为:
赔付率=(赔付总额÷合作期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费用总收入)×100%。其中:合作期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费用总收入为:合作保险机构在合作期内,不限于发生风险分担的合作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业务开始时间后所产生的保险费收入总和。
(二)“政府+银行+运营服务”模式。有运营服务机构参与的,采取先履行担保义务后补偿的原则,首先由合作银行与运营服务机构按照约定比例先行分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组合质押贷款应按组合质押贷款中属于知识产权部分贷款所占组合质押贷款的比例确定不良贷款本金余额)。合作运营服务机构风险分担金额可以以不得低于180%的赔付率为上限。超过合作运营服务机构分担金额上限的贷款本金损失,经认定后,由财政按照30%的比例给予补偿,其余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财政补偿部分,由市级财政与县区(园区)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
合作运营服务机构赔付率上限以备案为准。
赔付率的计算方式为:
赔付率=(赔付总额÷合作期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运营服务费用总收入)×100%。其中:合作期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运营服务费用总收入为:合作运营服务机构在合作期内,不限于发生风险分担的合作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运营服务业务开始时间后所产生的运营服务费收入总和。
(三)“政府+银行”模式。没有保险或运营服务机构参与的,合作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组合质押贷款应按组合质押贷款中属于知识产权部分贷款所占组合质押贷款的比例确定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经认定,财政与合作银行采取2:8的比例进行分担。财政分担部分,由市级财政与县区(园区)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
(四)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开展的“天府科创贷”等省级贷款项目,风险补偿后的贷款本金损失低于300万元的部分,可按照上述风险共担政策执行。
对于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财政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支持的企业,按照《资阳市支持创新驱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资府发〔2021〕15号)第十条给予贴息补助。
第七章贷款本金损失认定及补偿流程
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生不良后,合作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出逾期催收通知书并通知合作保险或运营服务机构,并将逾期催收通知书抄送市市场监管局和借款人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函告金融、财政、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
第二十五条催收期结束,借款人仍未偿付借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及时启动不良贷款清收流程,并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对借款人和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
追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督促借款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贷款;
(二)依法处置贷款质押物;
(三)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对发生的最终贷款本金损失进行补偿时,合作银行需向市市场监管局和借款人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一)合作银行申请贷款损失补偿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司法部门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二十七条市市场监管局受理后,应会同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和资阳银保监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合作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为损失认定。市财政局应安排专项资金,在90天内按照确定的补偿金额,拨付到合作银行指定账户。
借款人所在地县区(园区)发生的损失,由县区(园区)财政按照约定给予风险补偿。
第二十八条经损失认定的贷款,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或运营服务机构应按照“账销案存”进行管理,保留追索权利,并继续开展追索,追索情况每半年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和借款人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函告金融、财政、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
对追索回来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后,先按照各方实际承担的贷款本金损失比例进行权益分配,再偿付合作银行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
第八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机制
第二十九条任一合作银行出现以下情况时,该合作银行应暂停发放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进行整改,除续贷项目外,合作保险机构、合作运营服务机构应暂停对该合作银行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或运营服务业务。
(一)知识产权质押不良贷款金额达到300万元;
(二)不良率达到5%。
以上情况不含已经整改完成的项目。
上述不良率是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不良贷款占合作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额的比重。
合作银行整改期不得少于1个月,并将业务整改情况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备。整改期自备案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全面暂停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应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资阳银保监分局发出通知。自通知之日起,所有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合作运营服务机构应就此项工作进行必要的整改,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在此期间,除续贷项目外,应暂停接受新业务。整改期应不少于3个月。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不良贷款金额达到900万元;
(二)不良贷款达到3笔。
在上述部门发出通知确认整改完成,可以重新开展业务后,方可重新开展业务。
关于整改的有关要求,可结合具体工作实际由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会商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资阳银保监分局制定相应的规程或办法,子以明确。
第三十一条合作保险或运营服务机构在赔付率达到申请合作备案上限时,合作保险或运营服务机构应及时发出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除续贷项目外,合作保险或运营服务机构应暂停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或运营服务业务。业务暂停期间,应进行整改,并将业务暂停和整改情况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合作银行在每半年结束后的15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中期报告(重点是业务进展情况);每年年末15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绩效自评书面报告(含重点贷款企业经营情况及绩效分析等),市市场监管局应及时将绩效自评书面报告函告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和资阳银保监分局。对潜在风险,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资阳银保监分局、相关县区(园区)、合作机构应及时共同研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
第三十三条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合作运营服务机构须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贷款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并终止合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资阳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资阳市市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资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作银行申请表、资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作保险(或运营服务)机构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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