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残联关于购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通告
句容市残联关于购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通告
根据工作需要,句容市残联就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项目进行公开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项目一:句容市残疾儿童听力言语康复服务。承接句容市0-6周岁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服务(0-14周岁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后康复训练儿童)。
项目二:句容市残疾儿童视力康复服务。承接句容市0-6周岁视力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
项目三:句容市残疾儿童智力康复服务。承接句容市?0-6周岁智力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
二、服务期限及预算金额
服务期限1年。项目一二三预算金额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三、承接主体资格要求
1.?供应商本地有场所,场所建设通过属地消防部门建设(筑)工程消防验收,取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资料。
2. (1)在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企业法人资质的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听力言语康复(视力残疾康复、智力残疾康复训练)服务相关内容。
(2)听力言语康复、智力残疾康复服务机构应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有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确定的公办学校合作开展康教融合服务的协议。视力康复服务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 符合《江苏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估细则(试行)》中规定的训练场地、训练设备、人员配备、资历要求。
以上1、2两项为一票否决项。
请符合条件有意向的供应商于8月19日(星期五)上午9 :30之前将上述资格证明材料盖章并密封送至句容市残疾人联合会6楼619办公室,逾期不受理。
联系电话:0511- ******** ?联系人:张宏如。
句容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附:江苏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估细则(试行)
附件
江苏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估细则(试行)
一、听力语言康复服务机构 | |||||
项目 | 规范内容 | 分值 | 计分 | 备注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
1 建设标准 | 1.1 消防达标 | 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 的相关规定,通过属地消防部门建设(筑)工程消防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 | 5 | ★ | |
1.2 建设要求 | 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面积执行《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 165-2013)中关于“选址与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 的相关规定。 | 5 | |||
1.3 环境要求 | 1.?应有与收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屋,并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 50?米以内无污染、噪音影响。平房有独立院落,多层建筑宜设置在三层以下。不应与易爆、易燃等危化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应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2.?生活用房应设在建筑的底层,设有独立出入口;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生活用房和室外场地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配备防止物体坠落设施,光照充足,通风良好。 | 5 | |||
2 内部管理 | 2.1 资质要求 | 1.?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企业法人资质的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听力言语康复服务等相关内容 2.?应有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有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确定的公办学校合作开展康教融合服务的协议。 | 5 | ★ | |
2.2 制度管理 | 具备岗位职责、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管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公示,有年度自查的总结报告。 | 5 | |||
2.3 财务管理 | 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务检查和年度审计,接受县级以上残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年度康复服务项目绩效考核。 | 5 | |||
3 设施设备 | 3.1 训练场地 | 应设置测听室、个训教室、集体教室、活动室和辅助用房、室外活动场地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建筑总面积的 60%。 | 2 | ||
设置至少 1 间测听室,单室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符合 GB/T***** 关于测听室建设标准。 | 2 | ||||
个训教室数量与收训儿童人数按 1:6?的比例标准设置,每间面积应不小于 8 平方米,室内应作吸音处理,本底噪音小于 35dB(A),混响时间小于 0.4 秒,配有听能检测保养包。 | 2 | ||||
集体教室参照《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 年版)执行,同时满足听力言语康复训练需要,教室内有隔音降噪处理,信噪比大于等于 15dB。 | 2 | ||||
设置有开展学前教育教学活动的用房,建筑面积按人均 3 平方米标准执行,本底噪声小于 45dB(A),混响系数不大于 0.6ms。有地板覆盖物,设置有观察、精细动作练习、阅读和游戏区。 | 2 | ||||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按人均 2 平方米标准设置,建有与听力(言语)残疾儿童相适应的运动器材和游戏娱乐设施,室外场地应独立,设有安全提示标志和安全设施,确保无安全隐患。 | 2 |
3.2 训练设备 | 康复评估设备:听觉言语康复评估工具、言语听觉反应评估工具、希- 内学习能力测验、格雷费斯智力测验、言语功能评估仪;承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后康复训练的机构配备人工耳蜗调试设备. | 2 | |||
听力学设备:听能保养包、助听器保养工具、听力计(带声场插入式耳机、压耳式耳机、骨导耳机)、视觉强化测听设备、听觉评估仪、测听玩 具、电耳镜、简易声级计等。 | 2 | ||||
康复训练与教学设备:打击乐器、可发声玩教具、言语康复训练系统用品用具、听觉干预系统用品用具、电脑、电视机、投影仪、电子琴(钢琴)、幼儿园教材、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系列教材、教育类图书、体育活动器材等。 | 2 | ||||
其它设备:按人均 4?件的标准配备符合儿童训练特点的各类玩具和图书。配备家长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 | 2 | ||||
4 机构管理 | 4.1 人员配备 | 1.?至少配备 1?名业务主管,根据需求可增设管理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 2.?至少配备 1?名听能康复服务人员; 3.?配备相应的听觉口语康复教师、学前教育老师、特殊教育教师; 4.?配备相应的保育员、卫生保健老师、社区指导人员; 5.?配备后勤保障工作人员。 | 5 | ||
4.2 人员组成 | 1.?听力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教师不低于机构内职工总数的 70%. 2.?听能康复服务人员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 1:50; 3.?个训教师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 1:6; 4.?集体课教师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 1:8。 | 5 | |||
4.3 资历要求 | 1.?业务主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经验。每年至少参加 1?次听力残疾康复服务管理培训或幼儿园管理培训。 2.?听力康复教师、特教教师、学前教育教师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3.?听能康复服务人员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接受过专业培训,取得助听器验配师国家职业资格。 4.?每年不少于 30%康复专业人员(业务主管、康复教师、学前教师、特教老师)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业务培训不少于 20?个学时。 5.?卫生保健医生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资质,并接受相关培训; 6.?保育员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7.?机构所有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取得健康证明。 | 5 | |||
5 业务功能 | 5.1 部门设置 | 参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相关要求设立,同时满足听力言语康复工作岗位需求。 | 2 | ||
5.2 服务能力 | 具有同时收训 20 名以上听力言语残疾儿童的能力。 | 5 | |||
听力康复服务:受训儿童听力测试每年不少于 2 次,助听器调试每年不 少于 2 次,人工耳蜗调试第一年不少于 3 次,之后每年不少于 1 次。主要服务内容是开展听力测试、助听器验配和调试、人工耳蜗调试、辅听设备选配。 | 3 | ||||
听觉言语功能训练:年度机构内康复服务时间不少于 9 个月。 全日制康复服务每月不少于 22 天,每天不少于 8 课时 4 小时(其中集体 课 4 节 2 小时、个训课 2 节 1 小时、户外活动(运动)/感统训练 2 节 1 小时)。 非全日制康复服务每周 3 次,每次不少于 1.5 小时,其中个训课不少于 0.5 小时。 | 3 | ||||
支持性服务: 1.?为受训儿童提供的支持性服务结合需求进行,主要提供行为矫治、感觉统合训练、心理辅导等康复服务。 2.?为听力残疾儿童家长提供家庭康复指导、心理辅导、政策咨询、生育遗传咨询指导服务。第一年每月至少进行 2?次,每次不少于 30?分钟,第二、 三年每季度至少 2 次,每次不少于 30 分钟。 3.?社会融合活动每季度不少于 1?次,每次不少于 1?小时。 | 3 | ||||
每半年或每个训练阶段必须进行康复效能评估,每年不少于 2 次。 | 3 |
5.3 工作台账 | 1.?康复训练档案齐全,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登记表、初始状态评估表、康复训练计划、康复训练日志、阶段性评估表、训练出勤表。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平台》数据录入及时、准确、完备。 | 5 | ||||||
5.4 家长培训 | 1.?定期向家长提供每年不少于 4?次的相关培训,有相关书面和视频记录; 2.?家长了解在社区和家庭环境中进行康复训练的目标; 3.?家长掌握基本康复训练的流程和组织实施方法。 | 3 | ||||||
5.5 业务指导 | 1.?开展儿童转介或跟踪服务; 2.?面向社区提供家庭康复延伸的培训; 3.?根据服务对象特点提供指导服务、派发相关宣传资料; 4.?结合“爱耳日”“全国助残日”等专题日,参与公益活动,每年不少于 2?次。 | 3 | ||||||
5.6 质量控制 | 1.?有需求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建档率 100%; 2.?接受康复训练的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总有效率 90%以上; 3.?家长满意度达 90%以上; 4.?组织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参加社会融合活动每年不少于 4?次。 | 5 | ||||||
综 | 合 | 评 | 价 | 100 | ||||
备 | 注 | 评估细则总分为 100?分,90?分以上为达标,90?分以下为不达标,带“★”为一票否决项。 |
二、视力康复服务机构 | |||||
项目 | 规范内容 | 分值 | 计分 | 备注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
1 建设标准 | 1.1 消防达标 | 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属地消防部门建设(筑)工程消防验收,取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 | 5 | ★ | |
1.2 建设要求 | 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面积执行《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 (建标 165-2013)中关于“选址与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 | 5 | |||
1.3 环境要求 | 应有与收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屋,应设置在周围 50 米以内无污染、无噪音影响的区域内。不应与易爆、易燃等危化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应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 停车场。 | 5 | |||
2 内部管理 | 2.1 资质要求 | 1.?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企业法人资质的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包括视力残疾康复服务等相关内容。 2.?有诊断评估功能的视力康复服务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不具备诊断评估功能的视力康复服务机构应取得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有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确定的公办学校合作开展康教融合服务的协议。 | 5 | ★ | |
2.2 制度管理 | 具备岗位职责、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管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公示,有年度自查的总结报告。 | 5 | |||
2.3 财务管理 | 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务检查和年度审计,接受县级以上残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年度康复服务项目绩效考核。 | 5 | |||
3 设施设备 | 3.1 训练场地 | 应设立低视力诊室(评估室)、助视器适配区、视功能训练室、日常生活适应能力训练室、定向行走训练室、集体教室等业务用房。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建筑总面积的 60%。 | 3 | ||
设置独立的低视力诊室(评估室),不少于 15?平方米。 | 1 | ||||
设置独立的助视器适配区,面积不少于 15 平方米。 | 1 | ||||
视功能训练室、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室、定向行走训练室可以综合设置, 有条件的机构可以分开设置。 | 2 | ||||
3.2 训练设备 | 配备视力检查设备与器材,包括视力表、眼科诊疗常用设备、助视器配镜、普通验光设备等。 | 2 | |||
配备视力康复训练设备与器材,包括光学、电子类助视器、其它训练器械和辅助设备等。 | 2 | ||||
配备定向行走辅助器材,包括感统训练器具、定向辅具、移动辅具等。 | 2 | ||||
配备弱视训练设备与器材,包括各类弱视训练仪器、后像光刷仪等。 | 2 | ||||
配备双眼视力功能训练设备与器材,包括同视机等训练器材。 | 2 | ||||
配备家长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 | 1 | ||||
按人均 4 件的标准配备符合儿童训练特点的各类玩具、图书。 | 2 | ||||
4 机构管理 | 4.1 人员配备 | 1.?至少配备 1?名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的眼科临床医生(诊断评估功能的机构); 2.?至少配备 1?名视力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每两年参加 1?次符合相关专业规范要求的业务学习培训; 3.?至少配备 1?名光学验配专业技术人员,每两年参加 1?次符合相关专业规范要求的业务学习培训。 | 5 | ||
4.2 人员组成 | 1.?临床医生、康复技术人员、光学验配技术人员不低于机构职工总数的 70%。 2.?专业技术人员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 1:10。 3.?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20%以上。 4.?从事康复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以上。 | 5 | |||
4.3 资历要求 | 1.?机构业务主管应具有医学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两年以上视力康复工作经验。 2.?康复专业和光学验配专业人员应有相关专业学历和在岗培训经历, 接受市级以上专业培训的人员不低于 30%。 3.?机构所有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取得健康证明。 | 5 | |||
5 业务功能 | 5.1 部门设置 | 应设置眼科临床(诊断评估机构)、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后勤保障、行政管理等部门。 | 2 | ||
5.2 服务能力 | 具有同时收训 20 名以上视力残疾儿童的能力。 | 5 | |||
1.?感知觉训练:内容包括听觉、触觉、嗅觉和味觉训练。 2.?视功能训练:内容包括视觉注视、视觉追踪、视觉辩认、视觉搜寻、视觉记忆训练。 3.?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内容包括定向技能、行走技巧、导盲随行训练。 4.?生活适应能力训练:内容包括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 3 | ||||
康复服务时间: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以非全日制形式进行,年度机构内基本康复服务时间不少于 9 个月,接受每月不少于 8 次(每周不 少于 2 次),每次不少于 2 小时的服务。内容包括感知觉、视功能、定向行走和生活适应能力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 | 5 | ||||
社会融合活动每季度 1 次,每次不少于 1 小时。 | 3 | ||||
年度康复服务周期内,完成初期、中期和末期评估,出具估评表。 | 1 | ||||
5.3 工作台账 | 1.康复服务档案齐全,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登记表、初始状态评估表、康复训练计划、康复训练日志、阶段性评估表、训练出勤表。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平台》数据录入及时、准确、完备。 | 5 | |||
5.4 家长培训 | 1.?定期向家长提供每年不少于 4?次的相关培训,并有相关书面和视频记录; 2.?家长了解在社区和家庭环境中进行康复训练的目标; 3.?家长掌握基本康复训练的流程和组织实施方法。 | 3 | |||
5.5 业务指导 | 1.?开展儿童转介或跟踪服务; 2.?面向社区提供家庭康复延伸的培训; 3.?根据服务对象特点提供指导服务、派发相关宣传资料; 4.?结合“爱眼日”“全国助残日”等专题日,参与公益活动,每年不少于 2 次。 | 3 | |||
5.6 质量控制 | 1.?有需求的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评估、康复服务建档率 100%; 2.?接受康复训练的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总有效率 90%以上; 3.?家长满意度达 90%以上; 4.?组织视力残疾儿童加社会融合活动每年不少于 4?次。 | 5 | |||
综合评价 | 100 | ||||
备注 | 评估细则总分为 100?分,90?分以上为达标,90?分以下为不达标,带“★”为一票否决项。 |
江苏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估细则(试行)
三、智力康复服务机构 | |||||
项目 | 规范内容 | 分值 | 计分 | 备注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
1 建设标准 | 1.1 消防达标 | 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属地消防部门建设(筑)工程消防验收,取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 | 5 | ★ | |
1.2 建设要求 | 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面积执行《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 (建标 165-2013)中关于“选址与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 | 5 | |||
1.3 环境要求 | 1.?应有与收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屋,并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 50?米以内无污染、噪音影响。平房有独立院落,多层建筑宜设置在三层以下。不应与易爆、易燃等危化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应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2.?生活用房应设在建筑的底层,设有独立出入口;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生活用房和室外场地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配备防止物体坠落设施,光照充足,通风良好。 | 5 | |||
2 内部管理 | 2.1 资质要求 | 1.?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企业法人资质的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智力残疾康复训练服务相关内容 2.?应有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有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确定的公办学校合作开展康教融合服务的协议 | 5 | ★ | |
2.2 制度管理 | 具备岗位职责、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管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公示,有年度自查的总结报告。 | 5 | |||
2.3 财务管理 | 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务检查和年度审计,接受县级以上残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年度康复服务项目绩效考核。 | 5 | |||
3 设施设备 | 3.1 训练场地 | 应设置咨询接待(评估)室、集体(组别)训练教室、运动/感统训练室、个训教室、生活自理训练区、有可利用的室外活动场地,无障碍设施完备。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建筑总面积的 60%。设置应符合(建标 165 -2013)规定。 | 3 | ||
咨询接待(评估)室至少 1 间,不小于 15 平方米. | 2 | ||||
集体(组别)训练教室至少 1 间,内设游戏活动区,每间不小于 30 平方米。 | 2 | ||||
运动/感统训练室至少 1 间,不小于 50 平方米。 | 2 | ||||
个训教室数量与收训儿童人数按 1:5 的比例标准设置,每间面积不小 于 8 平方米。 | 2 | ||||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区,包括洗漱、就餐、更衣、如厕等区域,可结合机构日常生活环境设置。 | 2 |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按人均 2 平方米标准设置,建有与智力残疾儿童相适应的运动器材和游戏娱乐设施,室外场地应独立,设有安全提示标志和安全设施,确保无安全隐患。 | 2 | ||||
3.2 训练设备 | 配备基本康复评估工具,包括具有运动、感知、言语、生活自理、社会适应、认知能力评估量表和工具。 | 2 | |||
训练设备:配备 PT 软垫(床)、滑板车、大滑板、吊筒、钻滚筒、羊角球、大龙球、布袋跳、触觉球、按摩地垫、平衡木、平衡踩踏车、万象组合包、精细运动训练玩具等。 | 2 | ||||
教学设备:配备儿童的课桌椅、大小黑(白)板、多媒体教学;适合儿童特点的挂图、卡片、玩具;个别化教学用课程评估量表等。 | 2 | ||||
其它设备:按人均 4 件的标准配备符合儿童训练特点的各类玩具和图书。配备家长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 | 2 | ||||
4 机构管理 | 4.1 人员配备 | 配备康复业务主管、教师、康复治疗师(行为分析师、言语治疗师、作业治疗师)、保育员、保健医生等工作人员。 | 5 | ||
4.2 人员组成 | 业务主管、康复治疗师、教师不低于机构内职工总数的 70%. 教师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 1:5。 康复治疗师与残疾儿童的比例不低于 1:15。 | 5 | |||
4.3 资历要求 | 1.?教师取得资格证、新上岗的教师应经过相关业务培训。 2.?康复治疗师取得资格证或经过相关业务培训。 3.?每年不少于 30%康复专业人员(业务主管、教师、康复治疗师)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业务培训不少于 20?个学时。 4.?保育员、保健医生配置参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执行。 5.?机构所有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取得健康证明。 | 5 | |||
5 业务功能 | 5.1 部门设置 | 设置智力认知和运动功能评估,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后勤保障、行政办公等部门。 | 2 | ||
5.2 服务能力 | 具有同时收训 20 名以上智力残疾儿童的能力。 | 5 | |||
康复训练:年度机构内基本康复服务时间不少于 9 个月。服务内容包括社会交往与沟通、认知与感知、运动、生活自理、兴趣与行为、情绪管理和社会融合活动。 1.?全日制康复服务每月不少于 22?天,每天不少于 8?课时 4?小时(其中 集体(小组)课 3 节 1.5 小时、个训课 2 节 1 小时、感统课 1 节 0.5 小时、户外活动 2 节 1 小时)。 2.?非全日制康复服务每周 3?次,每次不少于 1.5?小时,其中个训课不 少于 0.5 小时。 | 3 | ||||
支持性服务:为受训儿童及家长提供家庭康复指导、心理辅导、政策咨询、知识普及等支持性服务。康复知识个别化讲解和康复训练指导根据实际需要随时为家长提供,集中培训活动每两月不少于 1 次,每 次不少于 1 小时。社会融合活动每季度不少于 1 次,每次不少于 1 小时。 | 3 | ||||
每半年或每个训练阶段必须进行康复效能评估,每年不少于 2 次。 | 3 | ||||
5.3 工作台账 | 1.康复服务档案齐全,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登记表、初始状态评估表、康复训练计划、康复训练日志、阶段性评估表、训练出勤表。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平台》数据录入及时、准确、完备。 | 5 |
5.4 家长培训 | 1.?定期向家长提供每年不少于 4?次的相关培训,并有相关书面和视频记录; 2.?家长了解在社区和家庭环境中进行康复训练的目标; 3.?家长掌握基本康复训练的流程和组织实施方法。 | 3 | ||||||
5.5 业务指导 | 1.?开展儿童转介或跟踪服务; 2.?面向社区提供家庭康复延伸的培训并记录; 3.?根据服务对象特点提供指导服务、派发相关宣传资料; 4.?结合“全国助残日”等专题日,参与公益活动,每年不少于 2?次。 | 3 | ||||||
5.6 质量控制 | 1.?有需求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建档率 100%; 2.?接受康复训练的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总有效率 90%以上; 3.?家长满意度调查达 90%以上; 4.?组织智力残疾儿童参加社会融合活动每年不少于 4?次。 | 5 | ||||||
综 | 合 | 评 | 价 | 100 | ||||
备 | 注 | 评估细则总分为 100 分,90 分以上为达标,90 分以下为不达标,带“★”为一票否决项。 |
标签: 购买残疾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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