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海饭店拆除工程施工

崇海饭店拆除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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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海饭店拆除工程施工
招标编号:RNT20220764
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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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崇海饭店拆除工程施工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 招标人为南通国融
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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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位于南通市崇川区南大街95号四宜糕团店东侧。因部分房
屋建筑年代较久,构件老化破损严重,已不能保证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拟将部分房屋整体拆除。
2.1.2建设规模:本次拟拆除的原崇海饭店房屋为四层混合结构房屋,平面呈凹字型,由三个相对独立的
单元组成,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该房屋西侧与四宜糕团店主楼紧密相连,北侧有一室外楼梯与北侧
相邻大楼相连。 拆除工程周边为宾馆商业用房,人员车辆较多,只有北侧唯一的通道进入,且拆除房
屋与相邻房屋距离较近,整个施工区域非常狭小,周边环境给拆除工程带来一定的难度。预计拆除后的
建筑垃圾超2000m3。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崇海饭店拆除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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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海饭店拆除工程施工: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单位要与南通市崇川区内的渣土运输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提供联合体协议,渣土运输公司
营业执照,渣土运输许可证,渣土运输车辆信息加盖渣土运输公司公司红章注:渣土运输公司必须是崇
川区渣土中心登记名单内的才有效。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有效的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含临
时,注册单位为投标人本单位) 凡建造师注册证书未发放到位的,可由省辖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
部门出具注册建造师执业证明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投标人企业与拟派项目负
责人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合同须在有效期内。社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企业为项目负责人缴纳连
续 6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缴费日期为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须提供经投标人签字盖章的诚信承诺书格式见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诚信承诺书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项目 g771g41E8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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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时间:2022-08-12 00:00到2022-08-18 00:00
获取方式: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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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截止时间:2022-08-22 09:30
递交方式:自行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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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2022-08-22 09:30
开标地点:南通市崇川区南大街95号1幢,长桥宾馆二楼小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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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海饭店拆除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崇海饭店拆除工程施工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南通国融资产运营有限公
司,建设资金来自自有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
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位于南通市崇川区南大街95号四宜糕团店东侧。因部分房屋建筑年代较久,构件
老化破损严重,已不能保证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拟将部分房屋整体拆除。
2.1.2建设规模:本次拟拆除的原崇海饭店房屋为四层混合结构房屋,平面呈凹字型,由三个相对独
立的单元组成,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该房屋西侧与四宜糕团店主楼紧密相连,北侧有一室外楼梯与
北侧相邻大楼相连。
拆除工程周边为宾馆商业用房,人员车辆较多,只有北侧唯一的通道进入,且拆除房屋与相邻房
屋距离较近,整个施工区域非常狭小,周边环境给拆除工程带来一定的难度。预计拆除后的建筑垃圾超
2000m3。
2.1.3合同估算价: 约53万元
2.1.4工期要求:3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9月1日,竣工日期:2022年9月30日
2.1.5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标段内建筑物拆除垃圾清运现场清理等。具体详见施工工程量清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
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将拆除建筑垃圾运出并按规范进行处置的能力。
投标单位应与南通市崇川区内的渣土运输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渣土运输
公司营业执照,渣土运输许可证,渣土运输车辆信息加盖渣土运输公司公司红章注:渣土运输公司必须
是崇川区渣土中心登记名单内的才有效。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含临时,注册单位为投标
人本单位,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或
总经理,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
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
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
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2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企业的正式员工需提供与本投标人企业的有效劳动合同,合同须在
有效期内。
3.3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4本次招标接受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联合体投标是指投标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
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与南通市崇川区内的渣土运输公司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投标,并提供渣土运输许
可证等资料。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2年8月12 日至2022年8月18日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在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南通国融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网站本
项目公告附件中下载获取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800元,售后不退。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支付给代理机构。
5. 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2年 8月 22 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5.2逾期送达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开标地点:南通市崇川区南大街95号1幢,长桥宾馆二楼小会议室。
6.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合理低价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
文件第三章。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南通国融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网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 南通国融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 江苏中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南大街95号1幢6楼 地 址: 崇川区崇川路58号
联系人: 赵慧姣 联 系 人: 高工
电 话: 0513- 85527325 电 话: 15962756653
13228809588 2022 年 8 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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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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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人: 南通国融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地 址: 南通市南大街95号1幢6层
联 系 人: 赵慧姣
电 话: 13228809588
电 子 邮 件: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江苏中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南通市崇川区崇川路58号
联 系 人: 高曼
电 话: 15962756653
电 子 邮 件: jszrntzb163.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处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处盖章
崇海饭店拆除工程施工招标公告1. 招 标 条 件本 招 标 项 目 崇 海 饭 店 拆 除 工 程 施 工 已 由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建 设 , 项 目 业 主 为 南 通 国 融 资 产 运营 有 限 公 司 ,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自 有 资 金 , 项 目 出 资 比 例 为 100%。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该项 目 的 施 工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 特 邀 请 有 兴 趣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2.1项 目 概 况
2.1.1建 设 地 点 : 位 于 南 通 市 崇 川 区 南 大 街 95号 四 宜 糕 团 店 东 侧 。 因 部 分 房 屋 建 筑 年代 较 久 , 构 件 老 化 破 损 严 重 , 已 不 能 保 证 房 屋 的 安 全 和 正 常 使 用 , 拟 将 部 分 房 屋 整 体 拆 除 。2.1.2建 设 规 模 : 本 次 拟 拆 除 的 原 崇 海 饭 店 房 屋 为 四 层 混 合 结 构 房 屋 , 平 面 呈 凹 字 型 ,由 三 个 相 对 独 立 的 单 元 组 成 , 建 筑 面 积 约 3000平 方 米 。 该 房 屋 西 侧 与 四 宜 糕 团 店 主 楼 紧 密 相连 , 北 侧 有 一 室 外 楼 梯 与 北 侧 相 邻 大 楼 相 连 。拆 除 工 程 周 边 为 宾 馆 商 业 用 房 , 人 员 车 辆 较 多 , 只 有 北 侧 唯 一 的 通 道 进 入 , 且 拆 除 房屋 与 相 邻 房 屋 距 离 较 近 , 整 个 施 工 区 域 非 常 狭 小 , 周 边 环 境 给 拆 除 工 程 带 来 一 定 的 难 度 。 预计 拆 除 后 的 建 筑 垃 圾 超 2000m
3。2.1.3合 同 估 算 价 : 约 53万 元2.1.4工 期 要 求 : 30 日 历 天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2022年 9月 1日 , 竣 工 日 期 : 2022年 9月 30日2.1.5质 量 要 求 :合 格2.2招 标 范 围 : 标 段 内 建 筑 物 拆 除 垃 圾 清 运 现 场 清 理 等 。 具 体 详 见 施 工 工 程 量 清单 。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3.1投 标 人 须 具 有 独 立 订 立 合 同 的 能 力 ,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取 得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许 可证 , 并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的 施 工 能 力 并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具 有 将 拆 除 建 筑 垃 圾 运 出 并 按 规 范 进 行 处 置 的能 力 。 投 标 单 位 应 与 南 通 市 崇 川 区 内 的 渣 土 运 输 公 司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 提 供 联 合 体 投 标 协议 , 渣 土 运 输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 渣 土 运 输 许 可 证 , 渣 土 运 输 车 辆 信 息 加 盖 渣 土 运 输 公 司 公 司 红章 注 :渣 土 运 输 公 司 必 须 是 崇 川 区 渣 土 中 心 登 记 名 单 内 的 才 有 效 。
3.2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不 含 临 时 , 注册 单 位 为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 同 时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证 ,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得 为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董 事 长 或 总 经 理 , 且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 1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非 变 更 后 无 在 建 工 程 ,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变 更 后 无 在 建 工 程 必 须 原 合同 工 期 已 满 且 变 更 备 案 之 日 已 满 6个 月 , 或 因 非 承 包 方 原 因 致 使 工 程 项 目 停 工 或 因 故 不 能按 期 开 工 且 已 办 理 了 项 目 负 责 人 解 锁 手 续 ,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在 建 工 程 , 但 该 在 建 工 程 与 本次 招 标 的 工 程 属 于 同 一 工 程 项 目 同 一 项 目 批 文 同 一 施 工 地 点 分 段 发 包 或 分 期 施 工 的 情 况且 总 的 工 程 规 模 在 项 目 负 责 人 执 业 范 围 之 内 。 2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投 标 人 企 业 的 正 式 员 工 需 提 供 与 本 投 标 人 企 业 的 有 效 劳 动 合
同 , 合 同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3.3投 标 人 不 得 有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3项 规 定 的 情 形 。3.4本 次 招 标 接 受 接 受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本 项 目 联 合 体 投 标 是 指 投 标 人 具 备 建 筑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与 南 通 市 崇 川 区 内 的 渣 土 运 输 公 司 签 订 联 合 体 投 标 协 议 投标 , 并 提 供 渣 土 运 输 许 可 证 等 资 料 。4.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4.1招 标 文 件 获 取 时 间 为 : 2022年 8月 12 日 至 2022 年 8 月 18日 4.2招 标 文 件 获 取 方 式 : 投 标 人 在 江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或 南 通 国 融 资 产 运 营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本 项 目 公 告 附 件 中 下 载 获 取
4.3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800元 , 售 后 不 退 。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支 付 给 代 理 机 构 。5. 投 标 截 止 时 间5.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为 : 2022年 8月 22 日 9 时 30 分 北 京 时 间 。5.2逾 期 送 达 件 ,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5.3开 标 地 点 : 南 通 市 崇 川 区 南 大 街 95号 1幢 , 长 桥 宾 馆 二 楼 小 会 议 室 。6. 资 格 审 查本 次 招 标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方 式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7. 评 标 方 法
本 次 招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合 理 低 价 法 , 评 标 标 准和 方 法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8.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南 通 国 融 资 产 运 营 有 限 公 司 网 江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上 发布 。9. 联 系 方 式招 标人 : 南 通 国 融 资 产 运 营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机 构 : 江 苏 中 润 工 程 建 设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址 : 南 大 街 95号 1幢 6楼 地 址 : 崇 川 区 崇 川 路 58号联 系人 : 赵 慧 姣 联 系 人 : 高 工电话 : 0513- 85527325 电 话 : 1596275665313228809588 2022 年 8 月 12日
崇 海 饭 店 拆 除 工 程 施 工 招 标招 标 文 件
标 段 编 号 : RNT20220764招 标 人 : 南 通 国 融 资 产 运 营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江 苏 中 润 工 程 建 设 咨 询 有 限 公 司2022年 8 月 12日
目 录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41. 招 标 条 件 ...................................................................4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4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44.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55.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56. 资 格 审 查 ...................................................................57. 评 标 方 法 ...................................................................58.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69. 联 系 方 式 ...................................................................6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7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投 标 人 须 知 .......................................................................111 总 则 .......................................................................111.1 项 目 概 况 .............................................................11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11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11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11.5 费 用 承 担 .............................................................121.6 保 密 .................................................................121.7 语 言 文 字 .............................................................121.8 计 量 单 位 .............................................................121.9 踏 勘 现 场 .............................................................121.10分 包 ................................................................ 121.11 偏 离 ................................................................12
1.12知 识 产 权 ............................................................ 121.13同 义 词 语 ............................................................ 122 招 标 文 件 ...................................................................13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13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132.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132.4 招 标 控 制 价 ...........................................................143 投 标 文 件 ...................................................................15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153.2 投 标 报 价 .............................................................15.3.3 投 标 有 效 期 ..........................................................193.4 投 标 保 证 金 ...........................................................193.5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203.6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20
3.7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204 投 标 .......................................................................204.1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20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21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215 开 标 .......................................................................215.1 开 标 时 间 地 点 和 投 标 人 参 会 代 表 .......................................21
III
5.2 开 标 程 序 .............................................................215.3 特 殊 情 况 处 理 .........................................................216 评 标 .......................................................................216.1 评 标 委 员 会 ...........................................................216.2 评 标 原 则 .............................................................216.3 评 标 .................................................................216.4 评 标 结 果 公 示 .........................................................227 合 同 授 予 ...................................................................227.1 定 标 方 式 .............................................................227.2 中 标 通 知 及 中 标 结 果 公 告 ...............................................227.3 履 约 保 证 金 ...........................................................227.4 签 订 合 同 .............................................................228 纪 律 和 监 督 .............................................................228.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22
8.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238.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238.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238.5 异 议 与 投 诉 ...........................................................239 解 释 权 .................................................................2310 招 标 人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24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综 合 评 估 法 ....................................................25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错 误 未 定 义 书 签 。1. 评 标 方 法 ..................................................错 误 未 定 义 书 签 。2. 评 审 标 准 ..................................................错 误 未 定 义 书 签 。2.1评 标 入 围 ............................................. 错 误 未 定 义 书 签 。2.2初 步 评 审 标 准 ......................................... 错 误 未 定 义 书 签 。2.3 详 细 评 审 .............................................错 误 未 定 义 书 签 。3. 评 标 程 序 ..................................................错 误 未 定 义 书 签 。
3.1评 标 准 备 ............................................. 错 误 未 定 义 书 签 。3.2评 标 入 围 ............................................. 错 误 未 定 义 书 签 。3.3初 步 评 审 ............................................. 错 误 未 定 义 书 签 。3.4详 细 评 审 ............................................. 错 误 未 定 义 书 签 。3.5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补 正 ................................. 错 误 未 定 义 书 签 。3.6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错 误 未 定 义 书 签 。附 件 A........................................................... 错 误 未 定 义 书 签 。附 件 B........................................................... 错 误 未 定 义 书 签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35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761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说 明 ....................................................762 投 标 报 价 编 制 要 求 ......................................................76
3 其 他 说 明 ..............................................................78第 六 章 图 纸 ....................................................................80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81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83
4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崇 海 饭 店 拆 除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公 告1. 招 标 条 件本 招 标 项 目 崇 海 饭 店 拆 除 工 程 施 工 已 由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建 设 , 项 目 业 主 为 南 通 国 融 资产 运 营 有 限 公 司 ,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自 有 资 金 , 项 目 出 资 比 例 为 100%。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施 工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 特 邀 请 有 兴 趣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2.1项 目 概 况2.1.1建 设 地 点 : 位 于 南 通 市 崇 川 区 南 大 街 95号 四 宜 糕 团 店 东 侧 。 因 部 分 房 屋 建
筑 年 代 较 久 , 构 件 老 化 破 损 严 重 , 已 不 能 保 证 房 屋 的 安 全 和 正 常 使 用 , 拟 将 部 分 房 屋 整 体拆 除 。2.1.2建 设 规 模 : 本 次 拟 拆 除 的 原 崇 海 饭 店 房 屋 为 四 层 混 合 结 构 房 屋 , 平 面 呈 凹 字 型 ,由 三 个 相 对 独 立 的 单 元 组 成 , 建 筑 面 积 约 3000平 方 米 。 该 房 屋 西 侧 与 四 宜 糕 团 店 主 楼 紧密 相 连 , 北 侧 有 一 室 外 楼 梯 与 北 侧 相 邻 大 楼 相 连 。拆 除 工 程 周 边 为 宾 馆 商 业 用 房 , 人 员 车 辆 较 多 , 只 有 北 侧 唯 一 的 通 道 进 入 , 且 拆 除房 屋 与 相 邻 房 屋 距 离 较 近 , 整 个 施 工 区 域 非 常 狭 小 , 周 边 环 境 给 拆 除 工 程 带 来 一 定 的 难 度 。预 计 拆 除 后 的 建 筑 垃 圾 超 2000m
3。2.1.3合 同 估 算 价 : 约 53万 元2.1.4工 期 要 求 : 30 日 历 天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2022年 9月 1日 , 竣 工 日 期 : 2022年 9月 30日2.1.5质 量 要 求 :合 格2.2招 标 范 围 : 标 段 内 建 筑 物 拆 除 垃 圾 清 运 现 场 清 理 等 。 具 体 详 见 施 工 工 程 量 清单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3.1投 标 人 须 具 有 独 立 订 立 合 同 的 能 力 ,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取 得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并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的 施 工 能 力 并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具 有 将 拆 除 建 筑 垃 圾 运 出 并 按 规 范 进 行 处 置的 能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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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单 位 应 与 南 通 市 崇 川 区 内 的 渣 土 运 输 公 司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 提 供 联 合 体 投 标 协议 , 渣 土 运 输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 渣 土 运 输 许 可 证 , 渣 土 运 输 车 辆 信 息 加 盖 渣 土 运 输 公 司 公 司红 章 注 :渣 土 运 输 公 司 必 须 是 崇 川 区 渣 土 中 心 登 记 名 单 内 的 才 有 效 。3.2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不 含 临 时 ,注 册 单 位 为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 同 时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证 ,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不得 为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董 事 长 或 总 经 理 , 且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 1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非 变 更 后 无 在 建 工 程 ,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变 更 后 无 在 建 工 程 必 须原 合 同 工 期 已 满 且 变 更 备 案 之 日 已 满 6个 月 , 或 因 非 承 包 方 原 因 致 使 工 程 项 目 停 工 或 因故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且 已 办 理 了 项 目 负 责 人 解 锁 手 续 ,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在 建 工 程 , 但 该 在 建工 程 与 本 次 招 标 的 工 程 属 于 同 一 工 程 项 目 同 一 项 目 批 文 同 一 施 工 地 点 分 段 发 包 或 分 期
施 工 的 情 况 且 总 的 工 程 规 模 在 项 目 负 责 人 执 业 范 围 之 内 。 2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投 标 人 企 业 的 正 式 员 工 需 提 供 与 本 投 标 人 企 业 的 有 效 劳 动合 同 , 合 同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3.3投 标 人 不 得 有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3项 规 定 的 情 形 。3.4本 次 招 标 接 受 接 受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本 项 目 联 合 体 投 标 是 指 投 标 人 具 备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与 南 通 市 崇 川 区 内 的 渣 土 运 输 公 司 签 订 联 合 体 投标 协 议 投 标 , 并 提 供 渣 土 运 输 许 可 证 等 资 料 。4.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4.1招 标 文 件 获 取 时 间 为 : 2022年 8月 12 日 至 2022年 8 月 18 日 4.2招 标 文 件 获 取 方 式 : 投 标 人 在 江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或 南 通 国 融 资 产 运 营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本 项 目 公 告 附 件 中 下 载 获 取 4.3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800元 , 售 后 不 退 。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支 付 给 代 理 机 构 。5. 投 标 截 止 时 间5.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为 : 2022年 8 月 22 日 9 时 30分 北 京 时 间 。5.2逾 期 送 达 件 ,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5.3开 标 地 点 : 南 通 市 崇 川 区 南 大 街 95号 1幢 , 长 桥 宾 馆 二 楼 小 会 议 室 。6. 资 格 审 查本 次 招 标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方 式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7. 评 标 方 法本 次 招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合 理 低 价 法 , 评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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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和 方 法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8.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南 通 国 融 资 产 运 营 有 限 公 司 网 江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上发 布 。9. 联 系 方 式招 标 人 : 南 通 国 融 资 产 运 营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机 构 : 江 苏 中 润 工 程 建 设 咨 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南 大 街 95号 1幢 6楼 地 址 : 崇 川 区 崇 川 路 58号联 系 人 : 赵 慧 姣 联 系 人 : 高 工
电 话 : 0513- 85527325 电 话 : 1596275665313228809588 2022 年 8 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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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1.1.2 招 标 人 名 称 : 南 通 国 融 资 产 运 营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南 大 街 95号 1幢 6楼联 系 人 : 赵 慧 姣电 话 : 0513-85527325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江 苏 中 润 工 程 建 设 咨 询 有 限 公 司联 系 人 : 高 工电 话 : 15962756653电 子 邮 箱 : 379063100163.com1.1.4 招 标 项 目 及 标 段 名
称 崇 海 饭 店 拆 除 工 程 施 工1.1.5 建 设 地 点 崇 川 区 南 大 街 95号 四 宜 糕 团 店 东 侧 。1.2.1 资 金 来 源 自 有1.2.2 出 资 比 例 100%1.2.3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1.2.4 工 程 款 支 付 方 式 详 见 合 同 条 款1.3.1 招 标 范 围 标 段 内 工 程 量 清 单 所 示 的 拆 除 垃 圾 清 运 现 场 清理 等 所 示 内 容 。 具 体 详 见 工 程 量 清 单 。1.3.2 要 求 工 期 要 求 工 期 : 30 日 历 天 具 体 开 工 时 间 以 建 设 单 位 或监 理 单 位 发 出 的 开 工 令 为 准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2022年 9月 1日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2022年 9月 30日
除 上 述 总 工 期 外 , 发 包 人 还 要 求 以 下 节 点 工 期 如有 : /1.3.3 质 量 要 求 质 量 标 准 : 合 格1.4.1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见 招 标 公 告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标 接 受1.9.1 踏 勘 现 场 投 标 人 自 行 踏 勘 。1.10 分 包 不 允 许 允 许 , 分 包 内 容 要 求 : /分 包 金 额 要 求 :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 分 包 单 位 须 具 备 相 应专 业 承 包 资 质 , 承 包 人 须 在 进 场 前 将 分 包 单 位 资 料报 发 包 人 及 监 理 方 书 面 确 认 , 并 与 分 包 单 位 签 订 协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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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1.11 偏 离 不 允 许2.1.1 9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他 材 料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招 标 答 疑 澄 清 通 知 说 明 等2.2.1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2022年 8月 16日 17 时 00 分 前 北 京 时 间 2.2.2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发 布时 间 2022年 8月 17日 9 时 00 分 后 北 京 时 间 2.4 招 标 控 制 价 金 额 : 526478.23 元其 中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 /元 暂 列 金 : /元
3.1.1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材料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书 封 面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B证 项 目 负 责 人 与 投 标 人 企 业 签 订 的 有 效 劳 动 合 同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投 标 企 业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缴 纳 连 续 6个 月 的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证 明 缴 费 日 期 为 2022年 2月至 2022年 7月 诚 信 承 诺 书
其 它 证 明 材 料 联 合 体 协 议 及 渣 土 公 司 资 料 。未 尽 之 处 具 体 详 见 第 二 章 评 标 办 法 中 的 资 格审 查 标 准 技 术 标 类 似 业 绩 : 每 个 业 绩 须 同 时 提 供 : 中 标 通 知 书 施 工 合 同 竣 工 证 明 招 标 人 正 面 评 价 材 料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暗 标 商 务 标 封 面 投 标 函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投 标 总 价 封 面 投 标 总 价扉 页 总 说 明 建 设 项 目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单 项 工程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单 位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分部 分 项 工 程 和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总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其 他 项 目清 单 与 计 价 汇 总 表 暂 列 金 额 明 细 表 材 料 工 程设 备 暂 估 单 价 及 调 整 表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表 计日 工 表 总 包 服 务 费 计 价 表 规 费 税 金 项 目 计 价表 总 价 项 目 进 度 款 支 付 分 解 表 发 包 人 提 供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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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和 工 程 设 备 一 览 表 承 包 人 提 供 主 要 材 料 和 工 程 设备 一 览 表 计 划 投 入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表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表 3.3.1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截 止 日 后 45 日 历 天3.2.3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单 价 合 同 总 价 合 同3.4.1 投 标 保 证 金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缴 纳 形 式 : 银 行 汇 票 , 不 接 受 现 金 本 票 等 其 他 形 式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人 民 币 壹 万 元其 它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第 3.4.1条3.5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不 允 许3.6.5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暗 标编 制 要 求 不 采 用 采 用 。本 工 程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采 用 暗 标 , 封 袋 内 的 技 术 标 包 括 封 面 及 内 侧 页 面 中 的 任 何 地 方 均 不 得 出 现或 暗 示 反 映 投 标 人 名 称 人 员 名 称 页 眉 页 脚 页码 水 印 业 绩 或 其 他 任 何 可 以 识 别 投 标 人 的 标 记 ,页 面 尺 寸 一 律 采 用 A4 格 式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除 图表 外 , 字 体 格 式 统 一 为 黑 色 仿 宋 GB2312, 字 体 大 小统 一 为 小 四 号 字 体 , 图 表 不 得 为 彩 色 。3.6.6 其 他 编 制 要 求 本 工 程 投 标 时 需 要 提 供 伍 份 完 整 的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其 中 , 正 本 壹 份 , 副 本 肆 份 。4.2.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22年 8 月 22 日 9时 30分 北 京 时 间
4.2.3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投 标 文 件 由 各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自 行 前 往 提交 递 交 地 点 : 南 大 街 95号 1幢 , 长 桥 宾 馆 二 楼 小 会 议室 。5.1.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开 标 地 点 : 南 大 街 95号 1幢 , 长 桥 宾 馆 二 楼 小 会 议室 。5.1.2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投 标人 代 表 /5.2.1 开 标 程 序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2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及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情 况 (3 资 格 审 查 (4 技 术 标 评 审 (5 抽 取 评 标 办 法 及 相 关 系 数 (6 商 务 标 评 审 (7 开 标 结 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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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6.1.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 3人 或 以 上 单 数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共 同组 成 。6.3 评 标 方 法 综 合 评 估 法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合 理 低 价 法7.1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会 确 定 中 标 人 是 否 ,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 37.3.1 履 约 保 证 金 是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银 行 转 账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为 合 同 价 的 10%, 投 标 人 在 收 到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须 在 10 日 内 向 招 标 人 足 额 提 交履 约 保 证 金 , 否 则 招 标 人 可 以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 否
8.5.1 异 议 提 出 的 时 间 1 根 据 江 苏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招标 投 标 活 动 异 议 与 投 诉 处 理 实 施 办 法 等 有 关 文 件规 定 , 招 标 文 件 中 存 在 的 遗 漏 错 误 含 义 不 清 甚至 多 处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前 后 矛 盾 情 况 的 , 不 属 于 异议 , 属 于 疑 问 , 疑 问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内提 出 。 2 异 议 人 对 涉 及 开 标 事 项 提 出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开标 现 场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 招 标 人 应 当 当 场 作 出 答 复 ,并 制 作 记 录 。 开 标 结 束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开 标 事 项 再提 出 异 议 。 3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系 人 应 当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10.1现 场 条 件(1) 施 工 现 场 情 况 : 按 现 状 ,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踏 勘 现 场 , 自 行 处 理 , 费 用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中 。 (2) 施 工 用 水 电 : 施 工 电 源 水 源 由 招 标 人 提 供 。 临 时 供 电 接 通 及 施 工 中 所 用 的 电 费用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 工 地 具 备 电 源 点 ,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踏 勘 施 工 现 场 , 查 看 具 体 位 置 。(3) 场 内 外 道 路 : 按 现 状 ,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踏 勘 现 场 , 自 行 处 理 , 费 用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
(4)其 他 : 投 标 人 应 独 立 有 效 地 做 好 该 工 程 周 边 的 有 关 群 众 工 作 , 并 充 分 考 虑 工 程 实施 范 围 内 外 的 单 位 个 人 和 其 他 可 能 出 现 阻 挠 施 工 的 情 况 , 若 发 生 的 机 械 台 班 停 滞 费 二 次机 械 进 退 场 费 人 员 窝 工 处 理 周 边 群 众 纠 纷 等 费 用 和 损 失 ,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考 虑 , 并 列 入 投标 报 价 , 工 程 结 算 时 不 作 调 整 。投 标 人 务 必 自 行 认 真 踏 勘 现 场 , 进 一 步 获 取 所 需 信 息 , 一 旦 中 标 不 得 对 现 场 条 件 提 出 额外 要 求 , 不 得 要 求 增 加 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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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人 须 知1 总 则1.1 项 目 概 况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本 标 段 施 工 进 行 招 标 。1.1.2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本 标 段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本 招 标 项 目 及 标 段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本 标 段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1.2.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出 资 比 例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3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4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工 程 款 支 付 方 式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1.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本 标 段 的 要 求 工 期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 本 标 段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4.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项 目 施 工 的 资 格 要 求 , 见 招 标 公 告 。1.4.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1.4.1项 和 投 标 人 须 知前 附 表 的 要 求 外 ,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权 利 义务 2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与 联 合 体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分 工 相 适 应 的 施 工 资 质 和 施 工 能 力 3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投 标 4 联 合 体 各 方 必 须 指 定 牵 头 人 , 授 权 其 代 表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负 责 投 标 和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 主 办 协 调 工 作 , 并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由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书 5 招 标 人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担 保 的 , 应 当 以 联 合 体 各 方 或 者 联 合 体 中 牵 头 人 的 名 义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担 保 。 以 联 合 体 中 牵 头 人 名 义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担 保 , 对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具 有 约 束 力 。1.4.3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单 位 2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代 建 人 项 目 管 理 人 , 以 及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设 计 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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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代 建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或 者 相 互 控 股 参股 的 4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5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6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和 破 产 状 态 , 以 及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或 者 被 暂 停 且 在 暂 停期 内 7 因 拖 欠 工 人 工 资 或 者 发 生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被 有 关 部 门 限 制 在 招 标 项 目 所 在 地 承 接 工 程 的 。1.5 费 用 承 担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
1.6 保 密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除 专 用 术 语 外 ,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1.9.1 投 标 人 根 据 需 要 自 行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1.9.2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
1.9.3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1.10分 包投 标 人 拟 在 中 标 后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进 行 分 包 的 ,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附 表 规 定 的 分 包 内 容 分 包 金 额 和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等 限 制 性 条 件 。1.11 偏 离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招 标 文 件 某 些 要 求 的 , 偏 离 应 当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偏 离 范围 和 幅 度 。1.12知 识 产 权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各 个 组 成 部 分 的 文 件 , 未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 投 标 人 不 得 擅 自 复 印 和 用 于 非 本 招标 项 目 所 需 的 其 他 目 的 。 招 标 人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未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技 术 成 果 或 技 术 方 案 时 , 需
征 得 其 书 面 同 意 , 并 不 得 擅 自 复 印 或 提 供 给 第 三 人 。1.13同 义 词 语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和 工 程量 清 单 等 章 节 中 出 现 的 措 辞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 在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应 当 分 别 按 招 标 人 和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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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人 进 行 理 解 。2 招 标 文 件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2.1.1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2 投 标 人 须 知 3 评 标 办 法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5 工 程 量 清 单
6 图 纸 无 7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8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9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2.1.2 根 据 本 章 第 2.2款 和 第 2.3 款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内 容 前 后 相 互 矛 盾 时 , 以 发 布 时 间 在 后 的 文 件 为 准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2.2.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投 标 人 如 有 疑 问 ,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规 定 的 时 间 ,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发 送 至 379063100163.com 提 交 ,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
投 标 人 不 在 澄 清 期 限 内 提 出 , 招 标 人 有 权 不 予 答 复 。2.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将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时 间 前 通 过 原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平 台 以 补 充 公 告 方式 发 布 , 但 招 标 人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 招 标 人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2.2.3 澄 清 文 件 按 本 章 第 2.2.2 款 规 定 发 出 之 时 起 , 视 为 投 标 人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文 件 。 投 标 人 未 及时 通 过 原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平 台 查 阅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 或 未 按 照 澄 清 后 的 招 标 文 件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 由 此 造成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2.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2.3.1 招 标 文 件 发 布 后 , 招 标 人 确 需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的 , 招 标 人 将 通 过 原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平 台发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2.3.2 修 改 文 件 按 本 章 第 2.3.1 款 规 定 发 出 之 时 起 , 视 为 投 标 人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文 件 。 投 标 人 未 及
时 通 过 原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平 台 查 阅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 或 未 按 照 修 改 后 的 招 标 文 件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 由 此 造成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2.3.3 根 据 江 苏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异 议 与 投 诉 处 理 实 施 办 法 等 有关 文 件 规 定 , 招 标 文 件 中 存 在 的 遗 漏 错 误 含 义 不 清 , 甚 至 多 处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前 后 矛 盾 情 况 的 ,不 属 于 异 议 , 属 于 疑 问 , 疑 问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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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招 标 控 制 价招 标 控 制 价 , 是 招 标 人 根 据 国 家 或 省 级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关 计 价 依 据 和 办 法 , 以 及 本招 标 文 件 和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 结 合 工 程 具 体 情 况 编 制 的 本 次 招 标 工 程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本 工 程 招 标 控制 价 金 额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招 标 控 制 价 文 件 随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在 原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平 台 同 步 发布 。 招 标 人 确 需 对 已 发 布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进 行 修 改 的 , 将 通 过 原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平 台 发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2.4.1 本 工 程 编 制 招 标 控 制 价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 招 标 人 应 予 拒 绝 。2.4.2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依 据 1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的 施 工 图 纸 及 编 标 疑 问 的 回 复 。 2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量 依 据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13 。 3 依 据 2014 年 江 苏 省 建 筑 与 装 饰 工 程 计 价 定 额 江 苏 省 安 装 工 程 计 价 定 额 及 配 套 的
费 用 定 额 。 4 材 料 价 格 参 照 南 通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2022 年 第 8 期 , 信 息 价 缺 项 部 分 市 场 询 价 。 5 人 工 工 资 单 价 参 照 苏 建 函 价 2022 62号 。 6 本 工 程 执 行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建 筑 业 实 施 营 改 增 后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调 整 的通 知 苏 建 价 2016154号 文 , 采 用 一 般 计 税 法 计 价 , 增 值 税 调 整 办 法 参 照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关 于 调 整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增 值 税 税 率 的 通 知 苏 建 函 价 2019178号 文 。 7 现 行 的 有 关 工 程 造 价 文 件 。 8 不 可 竞 争 费 率 及 费 用 : 项 目 修 缮 费 率
现 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基 本 费 1.5%扬 尘 污 染 防 治 增 加 费 0.21%社 会 保 险 费 3.8%住 房 公 积 金 0.67%税 金 9.00%注 : 现 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率 为 暂 定 , 最 终 以 有 关 部 门 核 定 的 结 果 为 准 不 可 竞 争 费 用 以 网 上发 布 的 招 标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费 率 为 准 。(9) 本 工 程 暂 列 金 为 人 民 币 / 万 元 。
2.4.3 招 标 控 制 价 文 件 组 成 。招 标 人 公 布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应 当 包 括 招 标 控 制 价 计 算 表 费 用 汇 总 表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分 部 分 项 工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与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费 用 分 析 表 公 布 控 制 价 时 不 提 供 材 料 价 格 表 相 关 说明 以 及 招 标 价 调 整 系 数 取 值 等 招 标 控 制 价 使 用 表 格 包 括 : 封 2 表 01 表 02 表 03 表 04表 08 表 09 表 10 表 11 表 11 1 表 12 不 含 表 12 6 表 12 8 表 13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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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 表 15 2 。2.4.4公 布 招 标 控 制 价2.4.5 招 标 控 制 价 异 议 处 理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控 制 价 有 异 议 的 , 应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招 标 人 不 答 复 或 对 招 标 人 答 复 不 满 意 时 , 投 标人 可 按 规 定 程 序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投 诉 。投 标 人 经 复 核 认 为 招 标 人 公 布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未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的 , 应 在 招 标 控 制 价 公 布 后5日 内 向 相 关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投 诉 。招 标 控 制 价 异 议 处 理 的 详 细 办 法 按 照 通 建 工 2014 369号 文 件 执 行 。3 投 标 文 件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3.1.1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1.2 招 标 文 件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有 规 定 格 式 要 求 的 , 投 标 人 应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填 写 并 按 要求 提 交 相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3.1.3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或 投 标 人 没 有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 投 标 文 件不 包 括 本 章 第 3.1.1 1 中 所 指 的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3.2 投 标 报 价3.2.1 投 标 人 应 按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要 求 编 制 投 标 报 价 。3.2.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 应 同 时 修 改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相 应 报 价 。 此 修 改 须 符 合 本 章 第 4.3款 的 有 关 要 求 。
3.2.3 本 项 目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 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充 分 考 虑 第 四 章 合 同 条款 及 格 式 所 列 合 同 价 格 风 险 。 投 标 人 报 价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施 工 期 间 各 类 建 材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可 以 调整 的 除 外 的 市 场 风 险 。 工 程 量 和 价 的 风 险 均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的 按 合 同 约 定 。 竣 工 结 算的 时 合 同 内 总 价 不 调 整 , 完 成 发 包 人 要 求 的 合 同 以 外 的 零 星 工 作 或 发 生 非 承 包 人 责 任 事 件 的 工 程 量 按现 场 签 证 确 定 。3.2.3.1除 下 列 条 款 中 风 险 范 围 的 内 容 可 调 整 外 , 其 余 不 可 调 整 。 1 工 程 变 更 2 现 场 签 证 3 暂 列 金 额
4 发 承 包 人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调 整 事 项 。3.2.4投 标 报 价 的 计 价 方 法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 配 套 使 用 江 苏 省 建 筑 与 装 饰 安 装 市 政 工 程 计 价 表 (以 下简 称 江 苏 省 计 价 表 ) 修 缮 定 额 , 费 用 计 算 规 则 和 项 目 指 引 , 由 招 标 人 提 供 工 程 量 数 量 , 投 标 人 自 主 报价 确 定 工 程 造 价 的 计 价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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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投 标 报 价 编 制 要 求3.2.5.1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方 式 , 投 标 人 不 得 采 用 总 价 让 利 或 以 总 价 百 分 比 让 利 等 办 法 进 行 投标 报 价 。3.2.5.2投 标 文 件 的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必 须 一 致 。3.2.5.3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投 标 人 没 有 填 入 单 价 或 价 格 的 子 目 , 其 费 用 视 为 已 分 摊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其他 子 目 的 单 价 或 价 格 之 中 。3.2.5.4投 标 人 应 按 本 企 业 定 额 计 价 , 若 无 本 企 业 定 额 , 则 可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范 GB50500-2013 通 用 安 装 工 程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范 GB50856-2013 房 屋 建 筑 与 装 饰 工程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范 GB50854-2013 江 苏 省 建 筑 与 装 饰 工 程 计 价 定 额 2014 江 苏 省 安
装 工 程 计 价 表 2014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费 用 定 额 2014 年 江 苏 省 仿 古 建 筑 与 园 林 工 程计 价 表 2014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发 布 建 设 工 程 人 工 工 资 指 导 价 的 通 知 苏 建 函 价 202262号 苏 建 价 2016 154号 文 , 采 用 一 般 计 税 法 计 价 增 值 税 调 整 办 法 参 照 苏 建 函 价 2019 178号 及 其 他 有 关 计 价 文 件 等 规 定 。 材 料 价 格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市 场 询 价 , 可 参 照 使 用 南 通 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信 息 2022年 第 8 期 中 的 指 导 价 。3.2.5.5本 工 程 不 可 竞 争 费 按 以 下 规 定 计 取 :项 目 修 缮 费 率现 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基 本 费 1.5%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增 加 费 0.21%社 会 保 险 费 3.8%住 房 公 积 金 0.67%税 金 9.00%注 :(1)现 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率 为 暂 定 , 最 终 以 南 通 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处 核 定 的 结 果 为 准 , 否 则在 总 价 中 扣 除 (2)不 可 竞 争 费 用 以 网 上 发 布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费 率 为 准 。
3.2.5.6投 标 报 价 应 包 括 : 招 标 文 件 所 确 定 招 标 范 围 内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全 部 内 容 , 以 及 为 按 招 标 文件 所 确 定 的 工 期 质 量 安 全 要 求 , 完 成 上 述 内 容 所 必 须 的 附 属 工 程 , 临 时 工 程 , 机 械 设 备 , 材 料 ,劳 务 , 技 术 措 施 , 施 工 方 法 , 冬 雨 季 施 工 措 施 费 , 夜 间 施 工 增 加 费 , 工 程 定 位 , 复 测 , 点 交 , 场 地 清理 费 用 , 有 关 材 料 和 构 件 场 内 外 二 次 搬 运 费 , 垃 圾 的 清 理 外 运 所 有 费 含 渣 土 证 费 用 , 现 场 安 全 文明 施 工 措 施 费 , 环 境 保 护 费 , 赶 工 措 施 费 , 后 置 埋 件 的 现 场 拉 拔 检 测 费 用 , 避 雷 装 置 连 接 , 遮 封 装 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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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 试 费 用 , 设 置 防 撞 设 施 , 安 全 生 产 , 文 明 施 工 , 成 品 保 护 等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风 险 及 所 需的 全 部 费 用 。3.2.5.7投 标 报 价 还 须 考 虑 的 费 用 1 材 料 加 工 场 地 办 公 住 宿 等 临 时 设 施 现 场 无 场 地 提 供 , 投 标 人 自 行 解 决 , 费 用 在 投 标 报价 中 考 虑 , 结 算 不 予 调 整 。 2 考 虑 到 本 工 程 施 工 工 期 紧 迫 , 各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赶 工 措 施 项 目 增 加 费 , 如 周 转 材 料 增 加费 夜 间 施 工 增 加 费 雨 季 施 工 增 加 费 不 同 专 业 交 叉 作 业 增 加 费 等 。 3 本 工 程 在 施 工 时 必 须 采 取 一 定 的 防 尘 措 施 , 所 涉 及 的 费 用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 若 施 工 过 程 中被 环 保 等 部 门 通 报 或 处 罚 , 则 一 切 责 任 和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 4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踏 勘 施 工 现 场 , 考 虑 因 各 种 困 难 因 素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考 虑 ,
并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予 以 体 现 , 以 后 不 得 以 此 为 由 提 出 额 外 增 加 费 用 的 要 求 。 5 投 标 报 价 时 应 考 虑 施 工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各 种 风 险 因 素 , 比 如 对 周 边 相 关 构 筑 物 建 筑 物 设 施 道 路 绿 化 等 损 坏 的 , 中 标 人 必 须 负 责 更 换 或 修 复 , 直 至 得 到 招 标 人 的 认 可 , 期 间 涉 及 的 所 有费 用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 招 标 人 不 再 另 行 支 付 该 项 费 用 , 结 算 时 一 律 不 作 调 整 。 6 与 本 工 程 相 关 各 承 包 商 间 的 协 调 配 合 通 信 关 系 ,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解 决 , 招 标 人 不 再 另 行支 付 任 何 涉 及 工 序 交 叉 影 响 的 费 用 。 投 标 人 必 须 相 互 做 好 成 品 保 护 工 作 , 费 用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 7 本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涉 及 环 保 消 防 城 市 卫 生 市 政 居 委 会 派 出 所 等 相 关 部 门 收 取 的 费用 , 以 及 夜 间 文 明 施 工 保 护 周 边 地 下 管 线 和 架 空 线 的 安 全 的 费 用 等 , 投 标 人 均 应 综 合 考 虑 在 投 标 报价 中 , 竣 工 结 算 时 一 律 不 作 调 整 。 8 承 包 人 应 独 立 有 效 地 做 好 该 工 程 周 边 的 有 关 群 众 工 作 , 并 充 分 考 虑 工 程 实 施 范 围 内 外 的
单 位 个 人 和 其 他 可 能 出 现 阻 挠 施 工 的 情 况 , 若 发 生 的 机 械 台 班 停 置 费 二 次 机 械 进 退 场 费 人 员 窝工 处 理 周 边 群 众 纠 纷 等 费 用 和 损 失 ,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考 虑 , 并 列 入 投 标 报 价 ,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时 不 作 调整 。 9 因 施 工 场 地 狭 小 而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由 各 投 标 人 自 行 考 虑 , 所 有 费 用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 竣工 结 算 时 一 律 不 作 调 整 。 10 本 工 程 所 用 的 材 料 /设 备 除 甲 供 材 外 均 由 中 标 人 负 责 采 购 , 由 中 标 人 和 材 料 /设 备 供 应商 签 订 供 货 合 同 , 并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采 购 的 材 料 /设 备 品 牌 品 名 型 号 规 格 材 质 等 必 须 经 招 标人 及 监 理 书 面 认 可 。 材 料 /设 备 必 须 到 招 标 人 认 可 的 质 检 部 门 送 检 ,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 检 验 或 试 验 合格 的 , 检 验 或 试 验 费 用 由 招 标 人 承 担 , 检 验 或 试 验 不 合 格 的 , 检 验 或 试 验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本 项 目不 涉 及 。
11 招 标 人 推 荐 材 料 设 备 品 牌 如 下 , 各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推 荐 的 材 料 品 牌 或 者 不 低于 推 荐 品 牌 档 次 及 标 准 的 其 他 品 牌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 若 投 标 人 选 用 招 标 人 推 荐 品 牌 以 外 的 其 他 品 牌 , 则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该 品 牌 不 低 于 招 标 人 推 荐 品 牌 档 次 及 标 准 证 明 材 料 证 明 材 料 须 为 地 级 市 及 以 上 质 检部 门 出 具 的 该 品 牌 不 低 于 招 标 人 推 荐 品 牌 档 次 及 标 准 的 证 明 原 件 , 否 则 , 视 为 投 标 人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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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文 件 要 求 , 该 投 标 文 件 作 废 标 处 理 。 中 标 后 若 中 标 人 选 用 招 标 人 推 荐 品 牌 以 外 的 其 他 品 牌 , 必 须提 前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认 可 后 方 可 采 购 。 中 标 人 进 场 前 必 须 将 品 牌 型 号 样 式 报 招 标 人 确 认 , 并 进 行 封样 , 作 为 该 项 材 料 进 场 验 收 的 依 据 本 项 目 不 涉 及 。 12 中 标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必 须 收 集 齐 全 所 有 隐 蔽 项 目 影 像 视 频 资 料 以 供 后 期 审 计 使 用 , 在 送 审结 算 资 料 必 须 一 并 提 交 。 所 有 签 证 资 料 必 须 附 有 详 细 影 像 彩 色 照 片 , 所 摄 照 片 必 须 有 可 参 照 性 。 如 影像 资 料 未 能 反 映 签 证 清 单 或 招 标 文 件 列 明 的 工 作 内 容 , 则 结 算 时 该 项 内 容 不 予 认 可 。 13 施 工 期 间 和 竣 工 移 交 时 的 保 洁 工 作 及 费 用 , 由 中 标 人 负 责 并 计 入 投 标 报 价 , 若 中 标 人 达 不到 管 理 标 准 及 建 设 单 位 要 求 的 , 按 合 同 价 千 分 之 二 扣 除 费 用 。 14 由 于 新 型 冠 状 肺 炎 疫 情 的 影 响 , 各 投 标 单 位 应 增 强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并 按 南 通 市 住 房 和 城乡 建 设 局 关 于 印 发 <南 通 市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后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履 约 及 工 程 价 款 调 整 的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通 住 建 市 2020 78 号 执 行 。 15 由 于 新 型 冠 状 肺 炎 疫 情 的 影 响 , 因 卫 生 防 疫 要 求 采 取 的 措 施 物 资 等 一 切 费 用 包 含 在 投 标报 价 中 , 结 算 时 不 予 调 整 。 16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踏 勘 现 场 , 垃 圾 清 理 下 楼 装 车 外 运 , 运 距 及 堆 放 场 地 自 行 考 虑 , 本 报 价 一次 性 包 死 结 算 不 做 调 整 。 17 中 标 人 在 施 工 中 应 注 意 与 相 邻 近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 关 系 ,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 避 免 产 生不 利 影 响 , 相 关 措 施 费 用 自 行 考 虑 并 列 入 措 施 清 单 , 一 次 性 包 死 , 若 因 中 标 单 位 原 因 造 成 建 筑 物 构筑 物 出 现 位 移 裂 缝 等 情 况 , 由 中 标 单 位 负 责 赔 偿 , 相 关 费 用 自 行 估 算 并 列 入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 一 次性 包 死 。 18 作 为 一 个 有 经 验 的 施 工 方 , 投 标 报 价 时 应 考 虑 施 工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各 种 风 险 因 素 , 在 整
个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 若 发 生 对 周 边 相 关 构 筑 物 设 施 损 坏 的 , 中 标 人 必 须 负 责 更 换 或 修 复 , 直 至 得 到招 标 人 的 认 可 , 期 间 涉 及 的 所 有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 招 标 人 不 再 另 行 支 付 该 项 费 用 , 结 算 时 一 律 不 作调 整 。 19 本 工 程 垂 直 运 输 费 脚 手 架 费 用 等 措 施 费 用 ,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报 价 , 工 程 结 算 时 不 再 调 整 。 20 报 价 书 中 的 工 程 数 量 乘 以 综 合 单 价 应 等 于 合 价 。 如 有 误 差 : 若 工 程 数 量 乘 以 综 合 单 价 小 于所 报 合 价 , 以 该 工 程 数 量 乘 以 该 综 合 单 价 得 出 的 新 合 价 为 计 算 依 据 若 工 程 数 量 乘 以 综 合 单 价 大 于 所报 合 价 , 以 该 合 价 为 计 算 依 据 , 重 新 计 算 综 合 单 价 。 2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报 价 时 , 不 可 竞 争 费 费 率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暂 定 价 及 甲 供 材 料 价 格 不 得 调 整 ,否 则 按 无 效 文 件 处 理 。 22 施 工 图 未 注 明 施 工 方 法 的 项 目 , 请 按 照 自 身 施 工 经 验 及 相 应 规 范 做 法 自 行 组 价 , 并 列 入 综
合 单 价 内 , 竣 工 结 算 时 一 律 不 作 调 整 。 23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项 目 描 述 未 尽 事 宜 请 结 合 施 工 图 纸 及 施 工 规 范 要 求 自 行 组 价 , 含 在 投 标 报 价中 , 结 算 时 不 得 要 求 增 补 。 24 若 结 算 时 发 现 投 标 人 有 明 显 的 不 平 衡 报 价 如 : 子 目 中 个 别 材 料 人 工 机 械 费 低 于 市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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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 价 的 20 % , 招 标 人 可 自 行 按 有 利 招 标 人 利 益 的 调 整 , 无 须 投 标 人 确 认 。 25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 满 足 环 保 要 求 , 具 体 环 保 要 求 可 参 照 柴 油 货 车 污 染 治 理 攻 坚 战 行 动 计 划 环 大 气 2018179号 和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柴 油 货 车 污 染 治 理 攻 坚 战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苏 污 防 攻坚 指 办 2019 40号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26 根 据 市 有 关 规 定 , 施 工 出 入 口 必 须 设 置 冲 洗 平 台 , 并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自 行 考 虑 , 竣 工 结 算 时招 标 人 不 再 另 行 支 付 此 项 费 用 27 中 标 人 须 在 单 体 竣 工 前 拆 除 现 场 所 有 临 时 设 施 , 包 括 所 有 的 机 械 设 备 硬 化 场 地 后 的 场 地拆 除 以 及 完 工 后 塔 吊 基 础 拆 除 等 建 筑 垃 圾 及 剩 余 材 料 全 部 清 运 出 现 场 好 土 回 填 至 原 室 外 标 高 , 原 室外 标 高 由 中 标 单 位 进 场 后 与 监 理 单 位 招 标 人 共 同 测 量 后 确 认 , 相 关 费 用 含 渣 土 清 运 及 办 证 费 用 )由 各 投 标 人 在 报 价 时 自 行 考 虑 到 投 标 报 价 中 , 竣 工 结 算 时 不 作 任 何 调 整 。 清 理 标 准 须 得 到 招 标 人 认 可 ,
否 则 , 如 发 生 相 关 费 用 则 由 招 标 人 在 工 程 结 算 价 款 中 扣 除 。 临 时 道 路 由 中 标 人 破 除 后 外 运 , 破 除 后 不高 于 原 来 的 室 外 地 坪 标 高 , 并 经 业 主 方 和 监 理 方 认 可 。 28 本 工 程 涉 及 的 材 料 小 样 保 存 在 代 建 单 位 工 程 部 , 投 标 人 如 有 需 要 , 可 自 行 联 系 招 标 人 前 往查 看 。 一 旦 中 标 , 施 工 所 有 材 料 须 满 足 工 程 部 小 样 要 求 本 项 目 不 涉 及 。3.3 投 标 有 效 期3.3.1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3.3.2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 招 标 人 将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 投 标 人同 意 延 长 的 ,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投 标人 拒 绝 延 长 的 , 其 投 标 失 效 ,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投 标 保 证 金
3.4.1投 标 人 必 须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确 定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在 本 工 程 开 标 前 办 理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手续 ,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 。 各 投 标 人 必 须 以 企 业 法 人 基 本 存 款 帐 户 办 理 保 证 金 缴 纳 手续 , 否 则 不 予 接 受 。3.4.1.1投 标 保 证 金 的 缴 纳 形 式 : 银 行 汇 票 , 不 接 受 现 金 本 票 等 形 式 。3.4.1.2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3.4.1.3接 受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指 定 账 户 信 息 :开 户 名 : 南 通 国 融 资 产 运 营 有 限 公 司开 户 行 : 江 苏 银 行 南 通 静 海 支 行银 行 账 号 : 502601880005690963.4.2 如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对 本 单 位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情 况 有 疑 义 , 投 标 人 应 在 开 标 结 束 前 向 招 标 人 咨
询 保 证 金 缴 纳 情 况 。3.4.3 开 标 结 束 后 , 保 证 金 按 以 下 情 况 办 理 。3.4.3.1未 中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其 定 标 后 予 以 退 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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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2中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施 工 合 同 签 订 后 5日 内 予 以 退 还 。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7 个 工 作日 内 中 标 人 应 向 招 标 人 递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否 则 招 标 人 有 权 按 中 标 人 自 动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处 理 。3.4.4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或 被 认 定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时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不 予 退 还 。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 除 不 可 抗 力 情 况 外 , 中 标 人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招 标 人 必 须 取 消 其中 标 资 格 , 并 不 予 退 还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4.4.1放 弃 中 标 项 目 的 3.4.4.2拒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3.4.4.3不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或 者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或 者 更 改 合 同 实 质 性内 容 的 。3.4.4.4 经 查 实 , 通 过 受 让 或 者 租 借 等 方 式 获 取 的 资 格 资 质 证 书 投 标 的 。
3.4.5投 标 人 中 标 人 存 在 前 款 所 述 情 形 的 ,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应 当 将 其 记 入 不 良 行 为 记录 , 在 一 年 内 其 它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据 此 不 接 受 其 投 标 。3.4.6各 投 标 人 在 办 理 投 标 保 证 金 事 宜 时 , 可 咨 询 相 关 人 员 : 159627566533.5 备 选 投 标 方 案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人 不 得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 允 许 投 标 人 递 交 备 选 投 标方 案 的 , 只 有 中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方 可 予 以 考 虑 。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中 标 人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优于 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的 投 标 方 案 的 , 招 标 人 可 以 接 受 该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3.6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3.6.1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 如 有 必 要 可 自 行 增 加 ,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组 成 部 分 。
3.6.2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工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标 范 围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3.6.3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暗 标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3.6.4补 充 内 容 :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其 它 要 求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7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本 项 目 不 涉 及 3.7.1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是 指 投 标 人 提 交 与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一 致 的 不 加 密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3.7.2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应 当 存 储 于 光 盘 等 移 动 存 储 介 质 中 。3.7.3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在 出 现 本 章 第 5.3.1项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况 时 使 用 。4 投 标
4.1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本 项 目 不 涉 及 4.1.1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应 放 入 封 袋 内 , 并 在 封 袋 上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4.1.2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的 封 袋 上 应 标 明 招 标 人 名 称 标 段 名 称 。4.1.3 未 按 本 章 第 4.1.1 项 要 求 密 封 的 ,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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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4.2.1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递 交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4.2.2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3逾 期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在 本 章 第 4.2.1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5 开 标5.1 开 标 时 间 地 点 和 投 标 人 参 会 代 表5.1.1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5.1.2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投 标 人 代 表 的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未 按 要 求 派 相 关 人 员 参 加 开 标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5.2 开 标 程 序5.2.1开 标 程 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5.2.2每 个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工 作 。5.3 特 殊 情 况 处 理5.3.1因 投 标 人 原 因 造 成 投 标 文 件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提 交 的 , 该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5.3.2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 招 标 人 当 场 予 以 答 复 。 对 开 标 过 程 中 相 关事 项 , 投 标 人 未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异 议 的 , 视 为 接 受 , 之 后 不 得 再 提 出 任 何 异 议 。6 评 标
6.1 评 标 委 员 会6.1.1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以 及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专家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1.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1 投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的 。6.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评 标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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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评 标 结 果 公 示6.4.1 招 标 人 在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之 日 起 3 日 内 在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的 同 一 媒 介 发 布 评 标 结 果公 示 ,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3 日 。6.4.2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 招 标 人 自 收 到 异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 对 招 标 人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招 标 人 拒 不 答 复 的 , 投 标 人 可 按 照 本 章 第 8.5条 的规 定 程 序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7 合 同 授 予7.1 定 标 方 式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 招 标 人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2 中 标 通 知 及 中 标 结 果 公 告评 标 结 果 公 示 期 满 无 异 议 或 投 诉 的 , 招 标 人 应 在 5日 内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标 通 知 书 。 同 时 ,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在 江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发 出 中 标 结 果 公 告 ,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7.3 履 约 保 证 金7.3.1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 中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四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7.3.2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章 第 7.3.1 项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
7.4 签 订 合 同7.4.1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以 及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天 内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 其 投 标 保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 对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中 标 人 , 由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7.4.2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招 标 人 的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的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 或 者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的 , 招 标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依 次确 定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与 招 标 人 预 期 差 距 较 大 , 或 者 对 招 标 人 明 显 不 利 的 , 招 标 人 可 以 重 新 招 标 。7.4.3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 由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 责 令
改 正 。 同 时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8 纪 律 和 监 督8.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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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标 ,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工 作 。8.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8.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8.5 异 议 与 投 诉8.5.1异 议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提 出 。 招标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作 出 答 复 前 , 应 当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根 据 江 苏 省 房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异 议 与 投 诉 处 理 实 施 办 法 等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 招 标 文 件 中 存在 的 遗 漏 错 误 含 义 不 清 甚 至 多 处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前 后 矛 盾 情 况 的 , 不 属 于 异 议 , 属 于 疑 问 , 疑 问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出 。异 议 人 对 涉 及 开 标 事 项 提 出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 招 标 人 应 当 当 场 作 出 答 复 ,
并 制 作 记 录 。 开 标 结 束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开 标 事 项 再 提 出 异 议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中 标 候 选 人公 示 期 间 提 出 。8.5.2投 诉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 可 以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当知 道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向 南 通 市 城 乡 建 设 局 招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投 诉 。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就 第 9.5.1 项 规 定 事 项 提 出 投 诉 的 , 应 先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异 议 。9 解 释 权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如 有 不 明 确 或 不 一 致 ,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成 内 容 的 , 以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内 容 为 准 , 且 以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文 件 优 先 顺 序 解 释 除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特 别 规 定 外 , 仅 适 用 于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的 规 定 , 按 招 标 公 告 投 标 邀 请 书 投 标 人 须 知 评 标 办法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先 后 顺 序 解 释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 以 编 排 顺 序在 后 者 为 准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不 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 , 以 形 成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 。 按 本 款 前 述 规 定 仍 不能 形 成 结 论 的 ,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解 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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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招 标 人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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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综 合 评 估 法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评 标 入 围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2.1.1 评 标 入 围 条 件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所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不 再 进 行 后 续 评 标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 未 足 额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函 中 载 明 的 招 标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投 标 函 中 载 明 的 投 标 质 量 标 准 未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件 投 标 函 中 载 明 的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招 标 人 期 望 值 : 招 标 人 期 望 值 招 标 控制 价 / %
2.1.2 评 标 入 围 方 法 和 数 量 1.评 标 入 围 方 法 : 直 接 确 定 : 方 法 一 : 全 部 入 围 资 格 审 查 阶 段 开 标 时 从 以 下 方 法 中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 方 法 一 方 法 二 方 法 三 2.评 标 入 围 方 法 具 体 细 则 见 附 件 A。 其 中 :方 法 二 中 R取 值 为 : 方 法 三 中 R取 值 为 : , 平 均 值 以 上 家 平 均 值 以 下 家 初 步 评 审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2.2.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一 致 投 标 函 签 字 盖 章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签 字 签 章报 价 唯 一 只 能 有 一 个 有 效 报 价
2.2.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营 业 执 照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资 质 证 书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投 标 单 位 要 与 南 通 市 崇 川 区 内 的 渣 土 运 输 公司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 提 供 联 合 体 协 议 , 渣 土 运 输公 司 营 业 执 照 , 渣 土 运 输 许 可 证 , 渣 土 运 输 车 辆信 息 加 盖 渣 土 运 输 公 司 公 司 红 章 注 :渣 土 运 输公 司 必 须 是 崇 川 区 渣 土 中 心 登 记 名 单 内 的 才 有效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要 求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 须同 时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有 效 的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不含 临 时 , 注 册 单 位 为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 凡 建 造 师注 册 证 书 未 发 放 到 位 的 , 可 由 省 辖 市 建 设 建 筑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证 明 有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投 标 人 企业 与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双 方 签 订 的 有 效 劳 动 合 同书 , 合 同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投 标企 业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缴 纳 连 续 6个 月 的 养 老 保 险 缴纳 证 明 缴 费 日 期 为 2022年 2月 至 2022年 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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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 信 承 诺 书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 须提 供 经 投 标 人 签 字 盖 章 的 诚 信 承 诺 书 格 式 见 第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诚 信 承 诺 书 其 他 要 求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的 其他 要 求2.2.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内 容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3.1 项 规 定工 期 投 标 函 中 载 明 的 工 期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3.2 项 规 定工 程 质 量 投 标 函 中 载 明 的 质 量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3.3 项 规 定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承 诺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符 合 第 二 章 投标 人 须 知 第 3.3.1 项 规 定投 标 保 证 金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4.1 项 规 定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2.2 项 规 定 投 标 报 价 不 低 于 工 程 成 本 或 者 不 高 于 招 标 文 件设 定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或 者 招 标 人 设 置 的 招 标 人 期望 值 的 未 改 变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给 出 的 项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和 工 程量 的 未 改 变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暂 估 价 暂 列 金额 及 甲 供 材 料 价 格 未 改 变 不 可 竞 争 费 用 项 目或 费 率 或 计 算 基 础 的其 他 要 求 : 无 评 标 办 法 第 3.3.6 条 所 列 情 形详 细 评 审条 款 号 条 款 内 容2.3.1 分 值 构 成 总 分 100分 以 投 标 报 价 为 评 审 因 素投 标 报 价 : 以 投 标 报 价 业 绩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为 评 审 因 素投 标 报 价 : 89 分投 标 人 业 绩 : 1 分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8 分
项 目 经 理 答 辩 : 2 分2.3.2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方 法 1.评 标 基 准 值 计 算 方 法 的 确 定 直 接 确 定 : 方 法 五 开 标 时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从 以 下 方 法 中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 方 法 一 方 法 二 方 法 三 方 法 四 方 法 五 2.评 标 基 准 值 计 算 具 体 细 则 见 本 章 附 件 B, 参 数 设 置 如 下 :方 法 一 : K值 取 值 范 围 : 95% 96% 97% 98%, 开 标 时 由 招 标 人 代 表随 机 抽 取 确 定 方 法 二 : K1值 取 值 范 围 : 95% 96% 97% 98%, 开 标 时 由 招 标 人 代表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Q1值 取 值 范 围 : 65% 70% 75% 80% 85%, 开 标 时 由 招 标人 代 表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K2取 值 为 : 90% 方 法 四 : K取 值 为 : K值 取 值 范 围 : , 开 标 时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方 法 五 : K值 取 值 范 围 : , 开 标 时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值 取 值 范 围 : , 开 标 时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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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 殊 情 形 下 , 评 标 基 准 价 调 整 方 式 : 评 标 基 准 价 不 因 招 投 标 当 事 人 质 疑 投 诉 复 议 以 及 其 它 任 何 情 形而 改 变 除 确 认 存 在 评 委 评 审 和 计 算 错 误 外 , 评 标 基 准 价 不 因 招 投 标 当 事 人质 疑 投 诉 复 议 以 及 其 它 任 何 情 形 而 改 变 除 确 认 存 在 计 算 错 误 外 , 评 标 基 准 价 不 因 招 投 标 当 事 人 质 疑 投 诉 复 议 以 及 其 它 任 何 情 形 而 改 变 2.3.3 1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计 算 投 标 报 价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得 89分 , 投 标 报 价 相 对 评 标 基 准 价 每 低 1%扣 0.5 分 , 每 高 1%扣 0.7 分 偏 离 不 足 1%的 , 按 照 插 入 法 计 算 得分 , 评 分 计 算 过 程 中 的 偏 离 率 和 分 值 计 算 结 果 均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第 三位 四 舍 五 入 。2.3.3 2 投 标 人 业 绩 评 价 评 分标 准 投 标 人 提 供 一 个 完 整 的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得 1 分 。 完 整 的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需同 时 包 括 : 中 标 通 知 书 施 工 合 同 竣 工 证 明 招 标 人 正 面评 价 材 料 。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或 提 供 不 完 整 的 , 不 得 分 。 相 关 资 料 原 件 备
查 。
2.3.3 3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暗 标
1.本 工 程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采 用 暗 标 , 封 袋 内 的 技 术 标 包 括 封 面 及内 侧 页 面 中 的 任 何 地 方 均 不 得 出 现 或 暗 示 反 映 投 标 人 名 称 人 员 名称 页 眉 页 脚 页 码 水 印 业 绩 或 其 他 任 何 可 以 识 别 投 标 人 的 标 记 ,页 面 尺 寸 一 律 采 用 A4 格 式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除 图 表 外 , 字 体 格 式 统一 为 黑 色 仿 宋 GB2312, 字 体 大 小 统 一 为 小 四 号 字 体 , 图 表 不 得 为 彩 色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暗 标 要 求 的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审 不 通 过 ,按 废 标 处 理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通 过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 对 投 标 人 施 工 组 织设 计 得 分 由 高 向 低 排 名 , 按 下 列 规 定 决 定 是 否 参 加 报 价 的 评 标 :1.1通 过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超 过 12 家 的 , 取 前 9 名 进 入 商 务报 价 评 审 1.2 通 过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为 9-11 家 的 , 取 前 7 名 进 入 商 务报 价 评 审 1.3通 过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为 5-8家 的 , 取 前 5 名 进 入 商 务 报价 评 审
1.4通 过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为 3-5家 的 , 全 部 进 入 商 务 报 价 评审 1.5通 过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不 足 3 家 的 , 本 次 招 标 流 标 。2.评 标 委 员 会 按 下 列 评 分 因 素 和 评 分 标 准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进 行 评 审 。3.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各 评 分 点 得 分 应 当 取 所 有 技 术 标 评 委 评 分 的 平 均 值 为最 终 得 分 得 分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4.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除 缺 少 相 应 内 容 的 评 审 要 点 不 得 分 外 , 其 它 各 项 评审 要 点 得 分 不 应 低 于 该 评 审 要 点 满 分 的 70%。 若 得 分 低 于 该 评 审 要 点满 分 的 70%时 , 则 评 委 应 出 具 书 面 评 审 意 见 。 若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最 终 得分 低 于 5.5 分 时 , 则 视 为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经 评 审 为 不 合 格 , 其 报 价 不 再进 行 评 审 。5.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内 容 齐 全 , 施 工 方 法 正 确 , 施 工 措 施 得 当 , 技 术 方 案科 学 , 人 员 材 料 机 械 等 安 排 合 理 , 满 足 本 工 程 施 工 的 各 项 要 求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按 下 表 要 求 进 行 评 审 :
评 审 因 素 评 分 标 准无 此 项 分 值总 体 概 述 : 施 工 组 织 总 体 设 想 方 案 针 对性 及 施 工 标 段 划 分 0 0.7-1施 工 进 场 准 备 及 周 边 群 众 协 调 保 障 及 优 惠 承诺 0 2.1-2施 工 现 场 平 面 布 置 和 临 时 设 施 临 时 道 路 布 置 0 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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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各 阶 段 进 度 的 保 证 措 施 , 劳 动力 机 械 设 备 和 材 料 投 入 计 划 关 键 施 工 技 术 工 艺 及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的 重 点 难 点 和 解 决 方 案 0 1.4-2各 施 工 专 业 之 间 的 配 合 协 调 , 及 本 次 施 工 与 建设 方 和 相 邻 单 位 之 间 的 协 调 配 合 和 服 务 承 诺 。 0 2.1-22.3.3 4 项 目 经 理 答 辩 暗 标 针 对 本 工 程 施 工 的 重 难 点 及 现 场 情 况 , 评 标 委员 会 现 场 出 题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项 目 负 责 人答 题 情 况 在 0 2 分 间 酌 情 评 分 拟 派 项 目 经理 必 须 在 纸 质 响 应 文 件 接 收 截 止 前 到 达 开 标现 场 进 行 签 到 , 准 时 参 加 答 辩 , 未 按 时 到 场 签到 或 未 签 到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未 参 加 答 辩 的 , 本项 得 分 为 0 分 0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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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 标 方 法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 按 照 本 章 第 2.3 款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打 分 , 并 按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综 合 评 分 相 等 时 , 以 投 标 报 价 低的 优 先 投 标 报 价 也 相 等 的 , 由 招 标 人 自 行 确 定 。2. 评 审 标 准2.1评 标 入 围2.1.1投 标 文 件 存 在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评 标 入 围 所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不 再 进 行 后 续 评 标 。2.1.2当 满 足 评 标 入 围 条 件 的 投 标 文 件 超 过 20家 时 ,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载 明 的 评 标入 围 方 法 和 数 量 , 确 定 进 入 后 续 评 标 程 序 入 围 投 标 人 。2.2初 步 评 审 标 准
2.2.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3 详 细 评 审2.3.1 评 审 因 素 及 分 值 构 成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3.2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方 法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3.3 评 分 标 准(1) 投 标 报 价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 投 标 人 市 场 信 用 评 价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3 投 标 人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3. 评 标 程 序3.1评 标 准 备3.1.1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到 达 评 标 现 场 时 应 在 签 到 表 上 签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3.1.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首 先 推 选 一 名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 负 责 评 标 活 动 的 组 织 领 导 工 作 。3.1.3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供 评 标 所 需 的 信 息 和 数 据 。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应组 织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认 真 研 究 招 标 文 件 , 未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的 依 据 。3.2评 标 入 围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 2.1条 规 定 的 方 法 确 定 进 入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名 单 。
3.3初 步 评 审3.3.1形 式 性 评 审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第 2.2.1 款 列 出 的 评 审 标 准 ,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3.3.2资 格 评 审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第 2.2.2 款 列 出 的 评 审 标 准 ,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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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响 应 性 评 审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第 2.2.3 款 列 出 的 评 审 标 准 ,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3.3.4 投 标 报 价 有 算 术 错 误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以 下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 修 正 的 价 格 经 投 标人 书 面 确 认 后 具 有 约 束 力 。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价 格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2 总 价 金 额 与 依 据 单 价 计 算 出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 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有 明 显 错 误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的 除 外 3.3.5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在 初 步 评 审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就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补正 ,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按 照 本 章 第 3.5 款 的 规 定 进 行 。
3.3.6投 标 人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其 投 标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 1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2 项 第 1.4.3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 2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函 未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公 章 3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函 未 加 盖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印 章 或 签 字 的 4 投 标 函 加 盖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印 章 或 签 字 ,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没 有 合法 有 效 的 委 托 书 原 件 的 5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的 6 投 标 人 名 称 或 组 织 结 构 与 资 格 预 审 时 不 一 致 的 7 除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外 , 项 目 负 责 人 与 资 格 预 审 时 不 一 致 的
8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未 提 供 联 合 体 各 方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的 9 在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中 , 联 合 体 成 员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投 标 或 者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10 联 合 体 成 员 与 资 格 预 审 确 定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11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工 程 成 本 或 者 高 于 招 标 文 件 设 定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或 者 招 标 人 设 置 的 招 标 控 制 价的 12 同 一 投 标 人 提 交 两 个 及 以 上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 但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备 选 投 标的 除 外 13 投 标 文 件 中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暂 估 价 暂 列 金 额 及 甲 供 材 料 价 格 不 一 致的 14 投 标 文 件 中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列 出 的 不 可 竞 争 费 用 项 目 或 费 率 或 计 算 基 础
不 一 致 的 15 投 标 文 件 的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不 一 致 的 16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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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招 标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的 18 明 显 不 符 合 技 术 规 范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 的 19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货 物 包 装 方 式 检 验 标 准 和 方 法 等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的 20 投 标 文 件 提 出 了 不 能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或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工 程 验 收 计 量 价 款 结 算 和支 付 办 法 的 21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的 本 项 目 不 涉 及 22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过 程 出 现 了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不 应 当 雷 同 的 情 况 的 23 以 他 人 的 名 义 投 标 串 通 投 标 以 行 贿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方 式 投 标 的 24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方 案 存 在 明 显 技 术 方 案 错 误 或 者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暗 标 要 求 的 25 投 标 文 件 关 键 内 容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
3.4详 细 评 审3.4.1 按 本 章 第 2.3.2规 定 的 方 法 确 定 评 标 基 准 价 。3.4.2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 第 2.3款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和 分 值 进 行 打 分 , 并 计 算 出 综 合 评 估 得 分 。 1 按 本 章 第 2.3.3 1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投 标 报 价 计 算 出 得 分 A 2 按 本 章 第 2.3.3 2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投 标 人 业 绩 计 算 出 得 分 B。 3 按 本 章 第 2.3.3 3 4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投 标 人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及 项 目 经 理 答 辩 计 算 出得 分 C。3.4.3评 分 分 值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3.4.4 投 标 人 得 分 ABC。3.5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补 正
3.5.1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容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或 说 明 。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3.5.2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属 于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5.3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一 步 澄 清 说明 或 补 正 ,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3.5.4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能 低 于 其 个 别 成 本 的 , 有 可 能 影 响 质 量 或 者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的 , 应 当 要 求 其 在 评 标 现 场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提供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当 否 决 其 投 标 。
3.6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评 标 委 员 会 在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时 , 应 遵 照 以 下 原 则 :3.6.1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最 终 得 分 由 高 至 低 的 次 序 排 列 , 推 荐 1-3名 中 标 候 选 人 。3.6.2 如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的 规 定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后 , 有 效 投 标 不 足 三 个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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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具 有 竞 争 性 进 行 判 断 : 有 竞 争 性 的 , 按 有 效 投 标 最 终 得 分 由 高 至 低 的 次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缺 乏竞 争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3.6.3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如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出 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五 条 中 情 况 的 , 招 标 人 可以 按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也 可 以 重 新 招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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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A 评 标 入 围 方 法方 法 一 : 资 格 审 查 阶 段 全 部 入 围 。进 入 评 标 入 围 环 节 的 投 标 人 全 部 进 入 后 续 评 标 程 序 。方 法 二 : 低 价 排 序 法 。 先 按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去 除 进 入 评 标 入 围 环 节 的 投 标 人 数 量 10% 去 尾 取 整 的 最 低 报 价 的 投 标 人 末 位 投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均 去 除 , 再 按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取 不 少 于 R 家 R 一 般 不 少于 15 家 , 具 体 数 量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投 标 人 进 入 后 续 评 标 程 序 。 投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 同 时 入 围 不足 R 家 时 , 按 实 际 数 量 计 取 。
方 法 三 : 均 值 入 围 法 。 先 按 报 价 由 高 到 低 去 除 进 入 评 标 入 围 环 节 的 投 标 人 数 量 10% 去 尾 取 整 的 最 高 报 价 的 投 标 人 后 末 位 投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均 去 除 , 计 算 剩 余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平 均 值 , 取 平 均 值 以上 和 以 下 若 干 家 投 标 人 进 入 后 续 评 标 程 序 。招 标 文 件 中 应 明 确 取 平 均 值 以 上 的 具 体 数 量 和 以 下 的 具 体 数 量 , 平 均 值 以 下 投 标 人 应 多 于 取 平 均值 以 上 的 投 标 人 , 合 计 数 量 不 少 于 R 家 R 一 般 不 少 于 15 家 , 具 体 数 量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 评 标入 围 过 程 中 , 当 投 标 人 平 均 值 以 上 或 以 下 的 数 量 不 足 时 按 实 际 数 量 计 取 , 但 不 因 此 增 加 平 均 值 以下 或 以 上 的 数 量 。 按 顺 序 取 平 均 值 以 上 的 投 标 人 时 , 报 价 相 同 的 投 标 人 均 不 入 围 按 顺 序 取 平 均
值 以 下 的 投 标 人 时 , 报 价 相 同 的 投 标 人 同 时 入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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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B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计 算方 法 一 : 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是 指 初 步 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 下 同 的 评 标 价 评 标价 是 指 经 澄 清 补 正 和 修 正 算 术 计 算 错 误 的 投 标 报 价 , 下 同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当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7 家时 , 去 掉 最 高 和 最 低 20% 四 舍 五 入 取 整 后 进 行 平 均 当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4-6 家 时 , 剔 除 最 高 报 价 后进 行 算 术 平 均 当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4时 , 则 次 低 报 价 作 为 投 标 平 均 价 A 。评 标 基 准 价 A K, K 值 在 开 标 时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方 法 二 : 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标 价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当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7 家 时 , 去 掉 最 高 和 最 低
20% 四 舍 五 入 取 整 后 进 行 平 均 当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4-6 家 时 , 剔 除 最 高 报 价 后 进 行 算 术 平 均 当 有 效投 标 文 件 4时 , 则 次 低 报 价 作 为 投 标 平 均 价 A ,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B, 则 :评 标 基 准 价 A K1 Q1B K2 Q2Q21-Q1, Q1 K1 值 在 开 标 时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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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GF 2017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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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合 同 协 议 书发 包 人 业 主 单 位 : 南 通 国 融 资 产 运 营 有 限 公 司承 包 人 承 包 单 位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双 方 就 崇 海 饭 店 拆 除 工 程 施 工 及 有 关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 共 同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一 工 程 概 况1.工 程 名 称 : 崇 海 饭 店 拆 除 工 程 施 工 。2.工 程 地 点 : 崇 川 区 南 大 街 95 号 四 宜 糕 团 店 东 侧 。3.工 程 立 项 批 准 文 号 : 。
4.资 金 来 源 : 自 有 。5.工 程 内 容 : 本 次 拟 拆 除 的 原 崇 海 饭 店 房 屋 为 四 层 混 合 结 构 房 屋 , 平 面 呈 凹 字 型 , 由 三 个 相 对 独立 的 单 元 组 成 , 建 筑 面 积 约 3000平 方 米 。 该 房 屋 西 侧 与 四 宜 糕 团 店 主 楼 紧 密 相 连 , 北 侧 有 一 室 外 楼 梯与 北 侧 相 邻 大 楼 相 连 。拆 除 工 程 周 边 为 宾 馆 商 业 用 房 , 人 员 车 辆 较 多 , 只 有 北 侧 唯 一 的 通 道 进 入 , 且 拆 除 房 屋 与 相 邻房 屋 距 离 较 近 , 整 个 施 工 区 域 非 常 狭 小 , 周 边 环 境 给 拆 除 工 程 带 来 一 定 的 难 度 。 预 计 拆 除 后 的 建 筑 垃圾 超 2000 立 方 米 。具 体 详 见 工 程 量 清 单 。群 体 工 程 应 附 承 包 人 承 揽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 附 件 1 。6.工 程 承 包 范 围 : 详 见 工 程 量 清 单 。
二 合 同 工 期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2022 年 9 月 1 日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2022 年 9月 30 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 30 天 。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与 根 据 前 述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计 算 的 工 期 天 数 不 一 致的 , 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为 准 。三 质 量 标 准工 程 质 量 符 合 合 格 标 准 。四 签 约 合 同 价 与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1.签 约 合 同 价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 元 )其 中 : 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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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币 大 写 ( 元 ) 2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金 额 :人 民 币 大 写 / ( / 元 ) 3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金 额 :人 民 币 大 写 / ( / 元 ) 4 暂 列 金 额 :人 民 币 大 写 / ( / 元 )。2.合 同 价 格 形 式 : 固 定 总 价 合 同 。五 项 目 经 理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 。六 合 同 文 件 构 成本 协 议 书 与 下 列 文 件 一 起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 1 中 标 通 知 书 如 果 有 2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如 果 有 3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4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5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6 图 纸
7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8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在 合 同 订 立 及 履 行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文 件 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上 述 各 项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 文 件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须 经 合 同 当 事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七 承 诺1.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筹 集 工 程 建 设 资 金 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支 付 合 同 价 款 。2.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组 织 完 成 工 程 施 工 ,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 不 进 行 转 包 及
违 法 分 包 , 并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及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工 程 维 修 责 任 。3.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通 过 招 投 标 形 式 签 订 合 同 的 , 双 方 理 解 并 承 诺 不 再 就 同 一 工 程 另 行 签 订 与 合 同实 质 性 内 容 相 背 离 的 协 议 。八 词 语 含 义本 协 议 书 中 词 语 含 义 与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赋 予 的 含 义 相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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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签 订 时 间本 合 同 于 2022 年 月 日 签 订 。十 签 订 地 点本 合 同 在 南 通 市 崇 川 区 签 订 。十 一 补 充 协 议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合 同 当 事 人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十 二 合 同 生 效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成 立 ,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符 合 要 求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后 生 效 。
十 三 合 同 份 数本 合 同 一 式 捌 份 ,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发 包 人 执 肆 份 , 承 包 人 执 肆 份 。发 包 人 : (公 章 ) 承 包 人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签 字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地 址 :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
电 子 信 箱 : 电 子 信 箱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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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采 用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GF 2017 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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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1. 一 般 约 定1.1 词 语 定 义1.1.1合 同工 程 内 容 : 施 工 范 围 内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 拆 除 垃 圾 清 运 现 场 清 理 等 所 示 内 容 。 具 体 详 见 工 程 量清 单 。1.1.1.10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 招 标 文 件 及 修 改 补 充 文 件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1.1.2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他 相 关 方1.1.2.4监 理 人 :
名 称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1.1.2.5 设 计 人 :名 称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1.1.3 工 程 和 设 备1.1.3.7 作 为 施 工 现 场 组 成 部 分 的 其 他 场 所 包 括 : / 。1.1.3.9 永 久 占 地 包 括 : / 。1.1.3.10 临 时 占 地 包 括 : / 。1.3法 律适 用 于 合 同 的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七 部 委 第 12号 令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暂 行 规 定 建 设 部 第 89号 令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七 部 委 第 30号 令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第 279号 令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条 例 江 苏 省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1.4 标 准 和 规 范1.4.1适 用 于 工 程 的 标 准 规 范 包 括 : 国 家 地 方 行 业 现 行 的 建 设 工 程 规 范 和 标 准 国 家 地 方 行 业 现 行 的 有 关 材 料 设 备 的 规 范 和 标 准 现 行 的 江 苏 省 工 程 预 算 定 额 及 相 关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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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无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份 数 : 无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无 。1.4.3发 包 人 对 工 程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功 能 要 求 的 特 殊 要 求 : 按 设 计 要 求 执 行 。1.5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及 优 先 顺 序 为 : 1 合 同 协 议 书 2 中 标 通 知 书 3 招 标 文 件 及 修 改 补 充文 件 4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5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6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7 技 术 标 准 和要 求 8 图 纸 9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10 投 标 文 件 11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1.6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1.6.1 图 纸 的 提 供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期 限 :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数 量 :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内 容 : / 。1.6.4 承 包 人 文 件需 要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 包 括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工 程 总 进 度 计 划 及 人 员 机 械 材 料 安 排计 划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的 总 计 划 和 开 工 后 第 一 个 月 所 需 的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计 划 下 月 完 成 工 程 量 报 表 月 进 度 报 表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期 限 为 : 中 标 公 示 结 束 之 日 起 7 天 内 提 供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工 程 总 进 度 计 划 及人 员 机 械 材 料 安 排 计 划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的 总 计 划 和 开 工 后 第 一 个 月 所 需 的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计 划
每 月 25日 前 提 供 下 月 完 成 工 程 量 报 表 月 进 度 表 。 未 按 时 提 交 上 述 资 料 , 每 条 每 次 承 包 人 应 支 付 发 包人 3000元 违 约 金 每 延 迟 一 天 , 另 按 2000 元 /天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数 量 为 : 视 发 包 人 要 求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形 式 为 : 书 面 形 式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期 限 : 收 到 文 件 后 7 天 内 。1.6.5 现 场 图 纸 准 备关 于 现 场 图 纸 准 备 的 约 定 : /。1.7 联 络1.7.1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3 天 内 将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通 知 批 准 证 明 证 书 指 示 指 令 要
求 请 求 同 意 意 见 确 定 和 决 定 等 书 面 函 件 送 达 对 方 当 事 人 。1.7.2 发 包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工 地 现 场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承 包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工 地 现 场 承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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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理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工 地 现 场 监 理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1.10 交 通 运 输1.10.1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关 于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 的 约 定 : 以 建 筑 红 线 为 边 界 。1.10.3 场 内 交 通关 于 场 外 交 通 和 场 内 交 通 的 边 界 的 约 定 : 以 建 筑 红 线 为 边 界 。关 于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免 费 提 供 满 足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的 场 内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的 约 定 : 无 。1.10.4超 大 件 和 超 重 件 的 运 输
运 输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所 需 的 道 路 和 桥 梁 临 时 加 固 改 造 费 用 和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11 知 识 产 权1.11.1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的 图 纸 发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自 行 编 制 或 委 托 编 制 的 技 术 规 范 以 及反 映 发 包 人 关 于 合 同 要 求 或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归 发 包 人 所 有 , 承 包 人 未 经 发 包 人同 意 不 得 将 本 工 程 图 纸 转 给 第 三 人 , 不 得 进 行 复 制 , 不 得 向 承 包 人 以 外 的 人 泄 露 有 关 图 纸 内 容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 求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11.2 关 于 承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所 编 制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关 于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 求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11.4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所 采 用 的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技 术 秘 密 的 使 用 费 的 承 担 方 式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合 同 价 中 。1.13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的 修 正出 现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时 , 是 否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 是 。允 许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工 程 量 偏 差 范 围 : 按 本 合 同 条 款 中 第 12.1款 。2. 发 包 人2.2 发 包 人 代 表发 包 人 代 表 :姓 名 : 职 务 :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 。发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代 表 发 包 方 行 使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发 包 方 的 权 力 和 监 理 人 需 要取 得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权 力 。2.4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条 件 和 基 础 资 料 的 提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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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提 供 施 工 现 场关 于 发 包 人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的 期 限 要 求 : 开 工 前 三 天 。2.4.2 提 供 施 工 条 件关 于 发 包 人 应 负 责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条 件 , 包 括 : 发 包 人 于 开 工 前 办 理 好 施 工 所 需 证 件 批 件 承包 人 自 身 资 质 证 件 除 外 。 施 工 过 程 中 承 包 人 不 得 因 发 包 人 前 期 手 续 办 理 问 题 而 出 现 施 工 准 备 不 到 位 消 极 施 工 及 向 发 包 人 索 赔 等 情 形 , 应 积 极 配 合 , 保 证 工 程 按 计 划 进 行 , 否 则 按 违 约 处 理 。2.5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及 支 付 担 保发 包 人 提 供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的 期 限 要 求 : 无 。发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 不 提 供 。
发 包 人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的 形 式 : / 。3. 承 包 人3.1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9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内 容 : 竣 工 图 施 工 中 没 有 设 计 变 更 , 施 工 后 由 承 包 人 在 发 包 人 提供 的 施 工 图 纸 上 加 盖 竣 工 图 章 , 提 交 发 包 人 施 工 中 对 原 设 计 中 变 更 较 多 , 原 施 工 图 难 于 作 为 竣 工 图 ,应 由 承 包 人 组 织 重 新 绘 制 竣 工 图 符 合 审 计 要 求 的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及 其 他 资 料 。承 包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套 数 : 四 套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费 用 承 担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移 交 时 间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算 起 28 天 内 。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形 式 要 求 : 书 面 及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竣 工 图 必 须 与 实 际 相 符 合 ,否 则 由 此 对 发 包 人 所 造 成 的 所 有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竣 工 图 和 资 料 必 须 经 质 量 监 督 部 门和 城 建 档 案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 10 承 包 人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义 务 : 承 包 人 应 按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相 关 部 门 的 要 求 , 在 施 工 场 地 设 置 安 全 施 工 防 火 宣 传 标 牌 标 语 以 及 设 施 , 组 织 专 门 的 保 卫 和 值 班 人 员 , 坚 持 昼 夜 巡 视 检 查 。 承 包 人 在 进 场 前 要 制 订 对 人 员 机 械 设 备 的 操 作 及 安 全 用 电 等 各 方 面 的 安 全 制 度 , 增 强 全 体 施工 人 员 的 安 全 意 识 , 落 实 安 全 责 任 , 保 证 做 到 绝 对 安 全 。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施 工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及 非 夜 间 施 工 照 明 的 所 有 责 任 , 并 承 担 费 用 。
根 据 国 家 和 工 程 所 在 地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 由 承 包 人 办 理 交 通 环 卫 环 保 手 续 , 负 责 协 调和 处 理 因 施 工 引 起 的 周 边 地 段 民 事 纠 纷 , 并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 包 括 因 承 包 人 责 任 造 成 的 罚 款 。 施 工 过 程 中 排 污 环 保 市 容 消 防 治 安 人 口 管 理 等 相 关 手 续 的 办 理 以 及 因 施 工 造 成 对 临近 居 民 的 影 响 所 引 起 的 纠 纷 等 , 均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 现 场 生 活 污 水 和 生 活 垃 圾 必 须 定 期 清 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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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现 场 内 雨 水 废 水 污 水 必 须 排 入 指 定 的 排 水 沟 或 排 水 井 内 保 持 道 路 畅 通 整 洁 。 若 污 染 城 市 道路 和 下 水 管 网 , 则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责 任 和 后 果 均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已 完 成 工 程 成 品 在 正 式 移 交 发 包 人 前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保 护 , 其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承 包 人 有 义 务 根 据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及 有 关 文 件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 以 及 对 于 设 计 中 存 在 的 问 题在 施 工 之 前 提 出 承 包 人 须 无 条 件 接 受 发 包 人 发 出 的 设 计 变 更 , 并 按 设 计 变 更 进 行 施 工 。 承 包 人 在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按 照 发 包 人 要 求 拆 除 现 场 所 有 临 时 设 施 , 包 括 所 有 的 机 械 设 备 材 料 建 筑 垃 圾 全 部 清 运 出 现 场 , 清 理 标 准 应 征 得 发 包 人 认 可 。 否 则 如 发 生 相 关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竣 工 结算 价 款 中 扣 除 , 并 且 承 包 人 按 1000元 /天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施 工 期 间 要 求 承 包 人 做 好 施 工 期 间 的 扬 尘 排 污 措 施 , 执 行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转 发 市 物 价 局 等四 部 门 南 通 市 城 市 施 工 工 地 扬 尘 排 污 费 征 收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通 政 办 发 2016 21号 ,编 制 专 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经 发 包 人 监 理 认 可 后 施 工 , 此 外 承 包 单 位 需 做 好 申 报 工 作 , 如 因 措 施 不 到位 , 达 标 削 减 系 数 达 不 到 1, 将 承 担 所 有 扬 尘 排 污 费 用 。 保 障 委 托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手 续 办 理 及 来 往 项 目 现 场 交 通 便 利 。11按 照 发 包 人 和 监 督 部 门 的 要 求 , 对 农 民 工 工 资 实 行 银 行 卡 支 付 , 不 得 克 扣 截 留 拖 欠 农 民 工工 资 。
12承 包 人 施 工 过 程 中 如 使 用 农 民 工 的 , 要 保 证 不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 如 发 包 人 收 到 对 承 包 人 拖 欠 农民 工 工 资 的 举 报 并 经 查 实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从 工 程 款 中 暂 扣 部 分 作 为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 待 弄 清 原 因 分 清 责 任 承 包 人 支 付 完 农 民 工 工 资 后 返 还 。3.2 项 目 经 理3.2.1 项 目 经 理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等 级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号 :
建 造 师 执 业 印 章 号 :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号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 承 包 人 对 项 目 经 理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负 责 现 场 工 程 管 理 协 调 关 系 听 从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的 指 挥 。关 于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时 间 要 求 : 项 目 经 理 保 证 出 勤 每 周 五 天 及 以 上 , 并 且 每 天 在 施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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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场 施 工 时 间 工 作 不 少 于 8 小 时 。承 包 人 未 提 交 劳 动 合 同 , 以 及 没 有 为 项 目 经 理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的 违 约 责 任 : / 。项 目 经 理 未 经 批 准 ,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每 少 一 天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2000元 , 累 计缺 勤 10天 或 连 续 缺 勤 5 天 ,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限 令 退 场 , 已 完 成 工 程 量 不 予 结 算 , 并 由 承 包 人 承担 由 此 发 生 的 全 部 责 任 和 损 失 。3.2.3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承 包 人 原 则 上 不 得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如 需 更 换 , 须 经发 包 人 同 意 并 按 每 人 次 5 万 元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 按 每 人 次20万 元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同 时 发 包 人 将 依 照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 申 请 有 关 部 门 登 录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诚 信信 息 平 台 报 送 注 册 人 员 不 良 行 为 信 息 。3.2.4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未 能 履 行 项 目 经 理 职 责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更 换 同 等 条 件 的 项 目 经 理 , 承 包 人 须 按 更 换 每 人 次 5 万 元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约 金 。3.3 承 包 人 人 员3.3.1 承 包 人 提 交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及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安 排 报 告 的 期 限 : 施 工 合 同 签 订 前 。3.3.3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撤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按 更 换 每 人 次 5万 元 向 发 包 人支 付 违 约 金 。3.3.4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批 准 要 求 : 须 经 监 理 及 发 包 人 现 场 代 表 书 面 同 意 。3.3.5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按 更 换 每 人 次 5万 元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发 包 人 认 为 更 换 后 的 人 员 未 能 履 职 的 , 有 权 责 令 限 期 调 整 。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按 每 人 每 次 每 天 2000元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约 金 。3.5 分 包3.5.1 分 包 的 一 般 约 定禁 止 分 包 的 工 程 包 括 : 本 工 程 不 得 违 法 分 包 。主 体 结 构 关 键 性 工 作 的 范 围 : 按 通 用 条 款 。3.5.2分 包 的 确 定允 许 分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包 括 :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办 法 建 设 部 令 2004年 第 124 号 关 于 修 改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办 法 >的 决 定 建 设 部 令 2014
年 第 19 号 文 件 中 规 定 允 许 分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其 他 关 于 分 包 的 约 定 : 1 分 包 工 程 的 施 工 单 位 应 具 有 相 应 项 目 的 承 包 资 质 并 符 合 国 家 和 发 包 人 的 要 求 , 项 目 分 包 前 应得 到 发 包 人 及 现 场 监 理 机 构 的 认 可 。 总 包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安 全 及 质 量 责 任 。 承 包 人 分 包 工 程 必 须 经 发 包人 批 准 , 不 得 隐 瞒 实 际 情 况 , 否 则 , 一 经 查 出 ,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不 予 结 算 , 所造 成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均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并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后 , 将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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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时 , 承 包 人 承 担 全 额 赔 偿 责 任 。 2 总 承 包 服 务 工 作 主 要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堆 放 场 地 施 工 水 电 源 的 提 供 , 脚 手 架 塔 吊 等 垂直 运 输 设 备 的 使 用 , 以 及 附 框 与 门 窗 洞 口 等 各 专 业 单 位 施 工 前 后 孔 洞 缝 隙 及 墙 体 等 的 预 留 封 堵 修 补 工 作 创 建 目 标 的 预 控 各 专 业 工 程 的 质 量 安 全 进 度 消 防 的 检 查 和 管 理 对 各 分 包 项 目的 检 查 管 理 在 资 料 上 应 有 所 体 现 , 并 应 由 项 目 经 理 签 字 项 目 部 签 章 资 料 收 集 汇 总 等 。 本 工程 承 包 人 不 得 再 另 行 向 发 包 人 或 分 包 人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 施 工 时 必 须 无 条 件 服 从 发 包 人 及 监 理 方 的 安排 , 否 则 发 包 人 可 自 行 安 排 其 他 单 位 实 施 , 双 倍 扣 除 承 包 人 的 款 项 。 若 有 投 诉 每 次 收 缴 违 约 金 5000元 。 3 发 包 人 的 上 述 行 为 , 仅 作 为 发 包 人 对 确 定 工 程 分 包 人 采 取 的 监 督 措 施 , 不 构 成 发 包 人 与 分包 人 建 立 合 同 关 系 的 事 实 和 后 果 。
3.5.4 分 包 合 同 价 款关 于 分 包 合 同 价 款 支 付 的 约 定 : 无 。3.6 工 程 照 管 与 成 品 半 成 品 保 护承 包 人 负 责 照 管 工 程 及 工 程 相 关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起 始 时 间 : 设 备 人 员 进 场 至 验 收 交 付 使 用前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保 修 ,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3.7 履 约 担 保承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 提 供 。承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金 额 及 期 限 的 :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金 额 : 履 约 保 证 金 为 合 同 价 的 10%, 计 万 元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28天 内 退 还 履 约 保 证 金 。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 将 履 约 担 保 足 额 提 供 给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不 按 期 足 额 向 发 包方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 视 为 承 包 人 放 弃 签 订 合 同 的 权 利 , 不 得 要 求 发 包 方 签 订 本 合 同 。 承 包 人 按 期 保 质 竣 工 并 经 验 收 合 格 后 , 经 发 包 人 履 约 考 核 合 格 后 , 承 包 人 方 可 申 请 一 次 性 退 还履 约 保 证 金 。 承 包 人 不 能 履 行 本 合 同 或 履 行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以 履 约 保 证 金 向 发 包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保 证 金 不 足 以 支 付 违 约 金 时 , 承 包 人 还 应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发 包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关 于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补 充 约 定 : a承 包 人 必 须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 达 不 到 标 准 的 , 除 质 量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外 , 还 必 须 负 责 返 工 修 理 经 返 工 修 理 后 , 仍 不 能 消 除 质 量 缺 陷 或 隐 患 , 不能 达 到 设 计 标 准 和 施 工 要 求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并 减 少 或 拒 绝 支 付 工 程 款 。 造 成 发 包 人 经 济 损失 的 , 仍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b承 包 人 按 期 保 质 竣 工 并 经 验 收 合 格 后 , 承 包 人 方 可 申 请 一 次 性 退 还 质 量 保证 金 。 承 包 人 不 能 履 行 本 合 同 或 履 行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以 履 约 保 证 金 向 发 包 人 支 付违 约 金 。 保 证 金 不 足 以 支 付 违 约 金 时 , 承 包 人 还 应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发 包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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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的 约 定 : 在 施 工 全 过 程 中 有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的 情 况 , 则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金 不 予 退 还 。4. 监 理 人4.1监 理 人 的 一 般 规 定关 于 监 理 人 的 监 理 内 容 : 对 本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及 保 修 阶 段 的 质 量 进 度 投 资 进 行 控 制 , 对 安 全 生产 文 明 施 工 信 息 管 理 合 同 管 理 组 织 协 调 施 工 现 场 和 各 方 关 系 并 执 行 跟 踪 审 计 及 结 算 一 审 职 能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监 理 权 限 : 详 见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内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职 权 。关 于 监 理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办 公 场 所 生 活 场 所 的 提 供 和 费 用 承 担 的 约 定 : /。4.2 监 理 人 员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号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其 他 约 定 : 。5. 工 程 质 量
5.1 质 量 要 求工 程 质 量 必 须 达 到 国 家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合 格 标 准 。承 包 人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施 工 图 纸 工 程 技 术 要 求 及 有 关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规 格 和 标 准 施 工 , 并 无 条 件的 接 受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代 建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全 方 位 全 过 程 的 监 督 管 理 。 无 论 监 理 工 程 师 是 否 进 行 并 通过 了 各 项 检 验 , 均 不 解 除 承 包 人 对 自 己 承 包 的 工 程 的 质 量 所 负 的 责 任 , 除 非 质 量 问 题 是 由 非 承 包 人 原因 引 起 的 , 而 此 类 质 量 问 题 承 包 人 须 及 时 通 知 监 理 工 程 师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 必 须 进 行 质 量 管 理 QC , 承 包 人 应 以 GB/T19000 质量 管 理 与 质 量 保 证 为 标 准 , 建 立 并 保 持 一 个 健 全 的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 完 善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质量 控 制 流 程 。
对 造 成 质 量 未 达 到 约 定 标 准 双 方 都 有 过 错 的 , 按 各 自 责 任 大 小 承 担 损 失 。 具 体 由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协 商 不 成 提 交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调 解 或 向 南 通 仲 裁 委 提 出 仲 裁 。双 方 对 质 量 评 定 意 见 不 一 致 时 , 由 质 监 站 进 行 质 量 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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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特 殊 质 量 标 准 和 要 求 : /。关 于 工 程 奖 项 的 约 定 : /5.3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5.3.2承 包 人 提 前 通 知 监 理 人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的 期 限 的 约 定 :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前 48小 时 书 面 通 知 监 理人 。 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检 查 时 , 应 提 前 24小 时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要 求 。关 于 延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 48小 时 。6.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与 环 境 保 护
6.1安 全 文 明 施 工6.1.1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的 达 标 目 标 及 相 应 事 项 的 约 定 :承 包 人 须 对 本 合 同 范 围 内 所 有 施 工 范 围 和 施 工 人 员 负 全 部 安 全 施 工 责 任 。 承 包 人 应 严 格 按 建 设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地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组 织 施 工 。 若 发生 安 全 事 故 , 一 切 责 任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满 足 江 苏 省 南 通 市 等 安 监 部 门 安 全 文 明 生 产 的 要 求 , 做 好 安 全 技 术 教 育 及 交 底 , 落 实 所 有 安 全技 术 措 施 和 人 身 防 护 用 品 。建 立 安 全 制 度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安 全 教 育 制 度 工 地 班 前 活 动 制 度 文 明 施 工 检 查 制 度 。承 包 人 应 严 格 按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组 织 施 工 , 如 发 生事 故 ,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责 任 与 后 果 均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承 包 人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总 责 。 承 包 人 在 工 地 现 场 必 须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员 安 全 员 必 须 持 证上 岗 。工 程 施 工 前 ,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标 准 等 要 求 , 制 定 安 全 施 工 标 准 及 要 求 , 负 责 向施 工 作 业 班 组 作 业 人 员 作 出 详 细 的 说 明 , 并 由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工 程 施 工 前 , 承 包 人 使 用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机 械 设 备 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 应 当 具 有 生 产 制 造 许 可 证 产 品 合 格 证 , 并 在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前 进 行 查 验 ,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字 确 认 后 方 可 使 用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过 专 门 的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 并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后 ,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承 包 人 对 因 工 程 施 工 可 能 造 成 损 害 的 毗 邻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和 地 下 管 线 等 , 应 当 采 取 专 项 防 护 措 施 。承 包 人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在 施 工 现 场 采 取 围 墙 喷 雾 降 尘 等 措 施 , 防 止 或 减 少
粉 尘 废 气 废 水 固 体 废 物 噪 声 振 动 和 施 工 照 明 对 人 和 环 境 的 危 害 和 污 染 。承 包 人 必 须 建 立 完 善 的 消 防 管 理 制 度 , 并 有 专 人 负 责 现 场 的 消 防 管 理 , 施 工 现 场 须 配 备 足 够 的 消防 器 材 , 满 足 消 防 要 求 。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建 立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 确 定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 制 定 用火 用 电 , 使 用 易 燃 易 爆 材 料 等 各 项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设 置 消 防 通 道 消 防 水 源 , 配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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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防 设 施 和 灭 火 器 材 , 并 在 施 工 现 场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6.1.4 关 于 治 安 保 卫 的 特 别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关 于 编 制 施 工 场 地 治 安 管 理 计 划 的 约 定 : 开 工 前 三 天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治 安 管 理 计 划 。6.1.5 文 明 施 工合 同 当 事 人 对 文 明 施 工 的 要 求 : 承 包 人 应 满 足 标 准 化 工 地 要 求 , 做 好 场 地 清 理 及 相 关 工 作 。 施 工现 场 的 材 料 堆 放 要 整 齐 , 机 械 停 放 有 序 , 做 到 工 完 料 清 遵 守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符 合 清 洁 卫生 要 求 定 期 地 将 所 有 建 筑 垃 圾 从 施 工 场 地 清 除 , 并 运 出 场 外 交 工 前 , 将 所 有 剩 余 的 建 筑 材 料 运 走或 运 至 指 定 地 点 堆 放 , 将 所 有 施 工 机 械 和 设 备 从 施 工 场 地 运 走 。6.1.6 关 于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支 付 比 例 和 支 付 期 限 的 约 定 : 无 。
7. 工 期 和 进 度7.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7.1.1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应 包 括 的 其 他 内 容 : 承 包 人 编 制 的 进 度 计 划 中 应 明 确 各 分部 完 成 的 具 体 时 间 , 关 键 线 路 , 劳 动 力 动 态 变 化 图 等 。 发 包 人 或 监 理 每 天 记 录 施 工 人 数 , 实 际 小 于 计划 人 数 时 , 按 每 人 每 天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100 元 /人 天 。实 际 进 度 滞 后 计 划 进 度 时 , 承 包 人 在 接 到 监 理 通 知 单 后 , 必 须 落 实 纠 偏 调 整 措 施 并 认 真 实 施 , 否则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500元 /次 。实 际 进 度 严 重 滞 后 进 度 计 划 , 则 工 期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7.1.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提 交 和 修 改承 包 人 提 交 详 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期 限 的 约 定 : 中 标 公 示 结 束 之 日 起 7 天 内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详 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后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收 到 文 件 后 3 天 内 。7.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7.2.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修 订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修 订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后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收 到 文 件 后 3 天 内 。7.3 开 工7.3.1 开 工 准 备
关 于 承 包 人 提 交 工 程 开 工 报 审 表 的 期 限 : 中 标 公 示 结 束 之 日 起 7 天 内 。关 于 发 包 人 应 完 成 的 其 他 开 工 准 备 工 作 及 期 限 : 开 工 前 发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用 水 源 及 电 源 , 水 电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开 工 前 组 织 图 纸 会 审 设 计 交 底 和 地 下 管 线 交 底 会 议 。关 于 承 包 人 应 完 成 的 其 他 开 工 准 备 工 作 及 期 限 : 遵 守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对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施 工噪 音 环 境 保 护 和 安 全 生 产 等 的 管 理 规 定 , 按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发 包 人 。 临 时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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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用 电 由 发 包 人 组 织 实 施 。7.3.2开 工 通 知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监 理 人 未 能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之 日 起 90 天 内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 提 出 价格 调 整 要 求 ,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7.4 测 量 放 线7.4.1发 包 人 通 过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测 量 基 准 点 基 准 线 和 水 准 点 及 其 书 面 资 料 的 期 限 : 中 标公 示 结 束 之 日 7 天 内 。7.5 工 期 延 误7.5.1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7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的 其 他 情 形 : 因 发 包 人 未 在 开 工 前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 提 供 图 纸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延 期 开 工 停 建 缓 建 暂 停 施 工 不 含 勒 令 停 工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提 出的 单 次 设 计 变 更 导 致 工 程 量 增 加 超 过 合 同 总 价 的 8%以 上 的 由 市 级 以 上 有 关 部 门 正 式 发 布 和 认 定 的自 然 灾 害 。上 述 情 况 发 生 后 , 承 包 人 须 就 延 误 的 内 容 ,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 经 发 包 人 批 准后 方 可 顺 延 工 期 , 否 则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 不 论 工 期 是 否 顺 延 , 承 包 人 不 得 向 发 包 人 主 张 相 应 的 误 工 窝 工 等费 用 赔 偿 。7.5.2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发 生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影 响 工 期 ,造 成 工 期 延 长 的 , 承 包 人 需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 批 准 后 方 可 顺 延 工 期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 若 某 个 节 点 工 程 未按 计 划 完 成 , 除 工 期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外 , 超 过 五 天 不 超 过 十 五 天 的 , 延 期 一 天 按 该 工 程 总 价 的0.5 作 为 违 约 金 支 付 给 发 包 人 超 过 十 五 天 以 外 含 十 五 天 每 天 按 该 工 程 总 价 的 1 向 发 包 人 支 付违 约 金 , 如 在 下 个 节 点 前 赶 回 工 期 , 发 包 人 可 返 还 所 扣 上 个 节 点 违 约 金 的 70%。7.6 不 利 物 质 条 件不 利 物 质 条 件 的 其 他 情 形 和 有 关 约 定 :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的 其 他 情 形 包 括 停 水 停 电 节 假 日 扰 民和 民 扰 市 政 影 响 等 不 利 因 素 及 发 包 人 分 包 工 程 的 影 响 , 因 此 施 工 过 程 中 除 本 合 同 7.5.1 规 定 的 情 况外 , 不 管 发 生 任 何 情 况 , 均 不 顺 延 工 期 。
因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影 响 承 包 人 施 工 的 , 不 论 工 期 是 否 顺 延 , 承 包 人 不 得 据 此 向 发 包 人 主 张 相 应 的 误工 窝 工 等 费 用 赔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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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材 料 与 设 备 本 项 目 不 涉 及 8.2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承 包 人 供 应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 必 须 按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相 应 的 出 厂 证 明 合 格 证 质 保 书 化 验 检 测 报告 等 , 并 负 责 对 国 家 或 地 方 规 范 强 制 性 条 文 规 定 的 材 料 性 能 到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施 工前 或 施 工 后 的 检 测 , 同 时 对 材 料 数 量 规 格 质 量 由 发 包 人 现 场 工 程 师 和 监 理 人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进 入施 工 现 场 使 用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有 权 对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进 行 抽 检 , 对 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及 验 收 规 范 的 材 料和 设 备 , 有 权 终 止 使 用 , 发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由 此 延 误 的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对 材 料 的 决 定 或 认 可 并 不 解 除 承 包 人 应 负 的 质 量 工 期 的 责 任 , 也 不 免 除 承包 人 对 材 料 应 负 的 责 任 。 承 包 人 采 购 的 材 料 与 设 计 或 规 范 要 求 不 符 时 , 承 包 人 应 按 监 理 工 程 师 要 求 的时 间 运 出 施 工 场 地 。 重 新 采 购 符 合 要 求 的 产 品 ,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 由 此 延 误 的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招 标 时 暂 定 价 和 认 质 认 价 材 料 发 包 人 保 留 甲 供 或 另 行 发 包 权 利 。承 包 人 对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采 购 的 材 料 , 承 包 人 应 该 对 各 种 材 料 器 材 设 备 按 规 范 进 行 检 查 , 拒 绝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材 料 器 材 设 备 用 于 工 程 。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中 使 用 不 合 格 材 料 , 除 更 换合 格 材 料 外 , 质 量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另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5000元 /次 的 违 约 金 。若 承 包 人 选 用 发 包 人 推 荐 品 牌 以 外 的 其 他 品 牌 , 则 承 包 人 必 须 提 供 该 品 牌 不 低 于 发 包 人 推 荐 品 牌
档 次 及 标 准 证 明 材 料 证 明 材 料 须 为 地 级 市 及 以 上 质 检 部 门 出 具 的 该 品 牌 不 低 于 发 包 人 推 荐 品 牌 档 次及 标 准 的 证 明 原 件 , 否 则 , 视 为 承 包 人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该 投 标 文 件 作 废 标 处 理 , 中 标后 必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及 投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材 料 生 产 厂 家 产 地 品 牌 之 一 报 发 包 人 项 目 部 确 认 后 进 行 采 购 ,报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方 可 进 场 , 如 不 响 应 , 发 包 人 保 留 材 料 设 备 在 推 荐 品 牌 中 选 用 任 一 品 牌 的 权 力 , 但价 格 不 作 调 整 。 若 承 包 人 表 示 发 包 人 选 用 的 材 料 设 备 品 牌 无 法 采 购 , 发 包 人 可 扣 除 该 部 分 材 料 设备 的 价 格 , 材 料 设 备 由 发 包 人 供 应 。 扣 除 部 分 材 料 设 备 的 价 格 按 照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价 格 。8.4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 的 保 管 与 使 用8.4.1发 包 人 供 应 的 材 料 设 备 的 保 管 费 用 的 承 担 : /。
8.6 样 品8.6.1样 品 的 报 送 与 封 存需 要 承 包 人 报 送 样 品 的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 样 品 的 种 类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要 求 : 按 管 理 部 门 要 求和 发 包 人 需 求 确 定 。8.8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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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关 于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费 用 承 担 的 约 定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9. 试 验 与 检 验9.1试 验 设 备 与 试 验 人 员9.1.2 试 验 设 备施 工 现 场 需 要 配 置 的 试 验 场 所 :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配 备 的 试 验 设 备 :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具 备 的 其 他 试 验 条 件 :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9.4 现 场 工 艺 试 验
现 场 工 艺 试 验 的 有 关 约 定 : /。10. 变 更10.1变 更 的 范 围关 于 变 更 的 范 围 的 约 定 :承 包 人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设 计 , 因 承 包 人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的 工 程 变 更 , 承 包 人 无 权 要 求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发 包 人 要 求 变 更 的 按 下 列 方 式 处 理 :10.1.1设 计 变 更 签 证 资 料 必 须 及 时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 隐 蔽 性 工 程 的 变 更 签 证 要 在 3 日 内 办 理 完 ,逾 期 申 报 的 , 增 加 费 用 的 变 更 签 证 在 结 算 时 只 支 付 终 审 价 格 的 70%, 减 少 费 用 的 变 更 签 证 由 发 包 人 自
动 扣 减 逾 期 7 天 以 上 未 申 报 的 , 增 加 费 用 的 变 更 签 证 在 结 算 时 不 予 考 虑 , 减 少 费 用 的 变 更 签 证 由 发包 人 自 动 扣 减 10.1.2承 包 人 报 送 的 变 更 签 证 费 用 计 算 书 必 须 按 照 每 份 变 更 签 证 通 知 单 编 制 , 发 包 人 不 接 受 承包 人 以 汇 总 方 式 编 制 的 多 项 变 更 签 证 事 项 的 计 算 书 。10.1.3特 急 变 更 签 证 的 实 施 以 发 包 人 工 程 部 负 责 人 或 派 驻 的 工 程 师 签 字 为 依 据 , 承 包 人 可 事 先 就计 价 方 式 或 价 格 与 发 包 人 协 商 一 致 。 但 实 施 后 10日 内 , 双 方 必 须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方 可 作 为 结 算 依 据 10.1.4当 变 更 签 证 的 工 作 内 容 完 成 之 后 , 承 包 人 要 及 时 督 促 监 理 人 和 发 包 人 派 驻 的 工 程 师 在 完工 后 7 日 内 签 字 确 认 , 否 则 发 包 人 可 以 不 予 支 付 费 用 。 对 于 隐 蔽 工 程 和 事 后 无 法 计 算 工 程 量 的 变 更 和
签 证 , 必 须 在 覆 盖 或 拆 除 前 , 会 同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派 驻 的 工 程 师 发 包 人 工 程 部 负 责 人 共 同 完 成 工 程量 的 确 认 和 费 用 谈 判 , 否 则 发 包 人 可 以 不 计 价 款 10.1.5合 同 结 算 时 , 承 包 人 须 将 完 整 的 变 更 签 证 资 料 装 订 成 册 作 为 结 算 书 一 部 分 , 变 更 签 证 资 料应 包 括 : 双 方 确 认 的 造 价 审 定 单 变 更 签 证 通 知 单 及 完 成 回 执 申 报 的 变 更 签 证 预 算 书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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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相 同 工 作 内 容 的 综 合 单 价 变 更 签 证 单 原 件 及 所 有 相 关 的 往 来 函 件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与 造 价 有关 的 问 题 。 每 月 15日 前 ,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应 就 截 止 上 月 末 已 确 定 最 终 费 用 的 变 更 签 证 的 费 用 结 算 书 ,进 行 综 合 性 核 对 。10.1.6合 同 履 约 中 , 发 包 承 包 双 方 填 制 的 变 更 签 证 通 知 单 都 应 使 用 发 包 人 统 一 发 放 的 标 准 表格 , 否 则 发 包 人 可 以 不 予 审 核 费 用 , 承 包 人 可 以 不 予 接 受 。10.1.7承 包 人 违 反 发 包 单 位 工 程 变 更 管 理 规 定 , 造 成 项 目 投 资 失 控 或 浪 费 的 , 公 司 将 根 据 企 业 诚信 市 场 准 入 资 质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 依 法 报 请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处 理 , 并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10.4 变 更 估 价10.4.1 变 更 估 价 原 则
关 于 变 更 估 价 的 约 定 :因 工 程 变 更 引 起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或 其 数 量 发 生 变 化 时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调 整 : 1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有 适 用 于 变 更 工 程 项 目 的 , 按 报 价 时 的 综 合 单 价 但 当 工 程 变 更 导 致该 项 目 的 工 程 数 量 发 生 变 化 , 且 工 程 量 偏 差 超 过 15%时 ,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调 整 : 当 Q1 1.15Q0 时 : S1.15Q0 P0 ( Q1-1.15Q0) P1 当 Q1 0.85Q0 时 : S Q1 P1式 中 S 调 整 后 的 某 一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结 算 价 Q1 最 终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Q0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工 程 量 P1 按 照 最 终 完 成 工 程 量 重 新 调 整 后 的 综 合 单 价 P0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填 报 的 综 合 单 价 。P1的 确 定 方 法 : 当 P0 P2 1-L 1-15% 时 , 该 类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 P1按 照 P2 1-L 1-15%调 整 当 P0 P2 115% 时 , 该 类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 P1 按 照 P2 115% 调 整 。式 中 P0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填 报 的 综 合 单 价
P2 发 包 人 招 标 控 制 价 相 应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L 1-中 标 价 /招 标 控 制 价 100%。 2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没 有 适 用 但 有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项 目 的 , 则 在 合 理 范 围 内 参 照 类 似 项 目的 单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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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没 有 适 用 也 没 有 类 似 于 变 更 项 目 的 , 应 由 承 包 人 根 据 变 更 工 程 资 料 建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13 市 政 工 程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范 GB50857-2013 建 筑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规 范 GB/T50353-2013 江 苏 省 市 政 工 程 计 价 定 额 2014年 版 江苏 省 建 设 工 程 费 用 定 额 2014年 版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建 筑 业 实 施 营 改 增 后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计价 依 据 调 整 的 通 知 苏 建 价 2016 154号 , 结 合 增 值 税 调 整 办 法 参 照 苏 建 函 价 2019 178 号 文 2021年 第 2期 南 通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13 及 其 9 本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范 的 贯 彻 意 见 苏 建 函 价 2014 448 号 预 算 工 资 执行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发 布 建 设 工 程 人 工 工 资 指 导 价 的 通 知 苏 建 函 价 2021 62号 现 行相 关 补 充 规 定 和 现 行 省 市 有 关 规 定 , 承 包 人 报 价 浮 动 率 提 出 变 更 工 程 项 目 的 单 价 , 并 应 报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调 整 。 承 包 人 的 下 浮 率 1-中 标 价 /招 标 控 制 价 100%。 4 因 工 程 变 更 造 成 施 工 方 案 变 更 , 引 起 措 施 项 目 发 生 变 化 时 , 措 施 项 目 费 的 调 整 , 合 同 有 约 定的 , 按 合 同 执 行 。 合 同 中 没 有 约 定 的 按 下 列 原 则 调 整 :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变 更 原 则 同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总 价措 施 项 目 中 以 费 率 报 价 的 , 费 率 不 变 总 价 项 目 中 以 费 用 报 价 的 , 按 投 标 时 口 径 折 算 成 费 率 调 整 原措 施 费 中 没 有 的 措 施 项 目 , 由 承 包 人 提 出 适 当 的 措 施 费 变 更 要 求 ,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调 整 。 5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漏 项 或 清 单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与 施 工 图 含 设 计 变 更 不 符 或 设 计 变 更引 起 新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时 ,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没 有 适 用 也 没 有 类 似 于 清 单 项 目 的 , 其 相 应 新 增 综合 单 价 由 承 包 人 按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的 原 则 提 出 , 并 原 则 上 依 据 中 标 价 扣 除 暂 列 金 额 暂 估 价 甲 供
材 料 费 和 不 可 竞 争 费 相 对 招 标 控 制 价 扣 除 暂 列 金 额 暂 估 价 甲 供 材 料 费 和 不 可 竞 争 费 的 浮 动率 浮 动 ,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核 报 招 标 人 认 可 后 作 为 结 算 的 依 据 。计 算 新 增 综 合 单 价 时 , 南 通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中 无 指 导 价 的 材 料 , 在 施 工 前 , 由 承 包 人 向 监理 招 标 人 提 交 需 认 价 材 料 的 品 种 规 格 数 量 表 样 品 等 内 容 ,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认 价 ,若 施 工 单 位 擅 自 先 行 施 工 , 结 算 时 该 材 料 按 零 单 价 处 理 。 6 由 于 承 包 人 遗 漏 招 标 文 件 指 定 的 工 程 量 , 实 施 时 , 如 果 该 工 程 量 减 少 , 按 新 增 综 合 单 价 原 则进 行 调 减 如 果 该 工 程 量 增 加 , 则 按 零 单 价 结 算 。
10.5承 包 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监 理 人 审 查 承 包 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期 限 :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期 限 : /。承 包 人 提 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降 低 了 合 同 价 格 或 者 提 高 了 工 程 经 济 效 益 的 奖 励 的 方 法 和 金 额 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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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暂 列 金 额合 同 当 事 人 关 于 暂 列 金 额 使 用 的 约 定 : 暂 列 金 是 指 发 包 人 为 可 能 发 生 工 程 变 更 而 暂 列 的 金 额 , 包括 因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漏 项 清 单 有 误 引 起 的 工 程 数 量 增 加 和 施 工 过 程 中 设 计 变 更 引 起 新 的 清单 项 目 或 工 程 数 量 增 加 等 需 要 增 加 的 金 额 。 暂 列 金 是 招 标 人 自 行 确 定 设 立 的 , 承 包 商 无 权 使 用 此 笔 费用 。 此 费 用 按 实 际 发 生 经 招 标 人 签 证 后 确 定 全 部 使 用 部 分 使 用 或 不 使 用 。 暂 列 金 不 计 入 工 程 款 付 款的 基 数 。11. 价 格 调 整11.1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引 起 的 调 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是 否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约 定 : 否 。12. 合 同 价 格 计 量 与 支 付12.1 合 同 价 格 形 式1 单 价 合 同 。综 合 单 价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 1 本 工 程 所 有 建 筑 材 料 的 材 料 价 格 涨 跌 风 险 。 2 人 工 费 市 场 风 险 及 政 策 性 调 整 风 险 , 施 工 期 间 人 工 费 不 可 调 整 。 3 实 际 施 工 期 间 本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2.5.7条 相 关 条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风 险 及 其 他 应 考虑 到 的 风 险 。
风 险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承 包 人 在 投 标 报 价 时 已 经 充 分 考 虑 , 竣 工 结 算 时 不 作 任 何 调 整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合 同 价 格 的 调 整 方 法 : 1 本 工 程 以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28 天 为 基 准 值 , 其 后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影 响工 程 造 价 , 除 一 般 的 规 费 税 金 可 按 照 省 级 或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的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规 定 实 际 征 收 及 缴 纳 情 况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外 , 其 余 一 律 不 作 调 整 。 2 对 任 一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 当 应 予 计 算 的 实 际 工 程 量 与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出 现 偏 差 , 且 偏差 超 过 15%时 , 可 进 行 调 整 。 当 工 程 量 增 加 15%以 上 时 , 增 加 部 分 的 工 程 量 的 综 合 单 价 应 予 调 低 当 工程 量 减 少 15%以 上 时 , 减 少 后 剩 余 部 分 的 工 程 量 的 综 合 单 价 应 予 调 高 。
工 程 量 偏 差 超 过 15%时 的 调 整 方 法 如 下 : 当 Q1 1.15Q0 时 : S1.15Q0 P0 ( Q1-1.15Q0) P1 当 Q1 0.85Q0 时 : S Q1 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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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中 S 调 整 后 的 某 一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结 算 价 Q1 最 终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Q0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工 程 量 P1 按 照 最 终 完 成 工 程 量 重 新 调 整 后 的 综 合 单 价 P0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填 报 的 综 合 单 价 。P1 的 确 定 方 法 : 当 工 程 量 偏 差 项 目 出 现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填 报 的 综 合 单 价 与 发 包 人 招 标 控制 价 相 应 清 单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偏 差 超 过 15%时 , 工 程 量 偏 差 项 目 综 合 单 价 调 整 方 法 按 以 下 公 式 : 当 P0 P2 1-L 1-15% 时 , 该 类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 P1按 照 P2 1-L 1-15%
调 整 当 P0 P2 115% 时 , 该 类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 P1 按 照 P2 115% 调 整 。式 中 P0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填 报 的 综 合 单 价 P2 发 包 人 招 标 控 制 价 相 应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L 1-中 标 价 /招 标 控 制 价 100% 中 标 价 招 标 控 制 价 须 扣 除 暂 估 价 暂 列 金 额 及 相应 的 规 费 税 金 。 3 因 工 程 变 更 造 成 施 工 方 案 变 更 , 引 起 措 施 项 目 发 生 变 化 时 , 措 施 项 目 费 的 调 整 , 合 同 有 约定 的 , 按 合 同 执 行 。 合 同 中 没 有 约 定 的 按 下 列 原 则 调 整 :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变 更 原 则 同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总价 措 施 项 目 中 以 费 率 报 价 的 , 费 率 不 变 总 价 项 目 中 以 费 用 报 价 的 , 按 投 标 时 口 径 折 算 成 费 率 调 整
原 措 施 费 中 没 有 的 措 施 项 目 , 由 承 包 人 提 出 适 当 的 措 施 费 变 更 要 求 ,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调 整 。2 总 价 合 同 。总 价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 /。风 险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合 同 价 格 的 调 整 方 法 : /。3 其 他 价 格 方 式 : /。12.2 预 付 款12.2.1 预 付 款 的 支 付预 付 款 支 付 比 例 或 金 额 : /。预 付 款 支 付 期 限 : /。
预 付 款 扣 回 的 方 式 : /。12.2.2 预 付 款 担 保承 包 人 提 交 预 付 款 担 保 的 期 限 : /。预 付 款 担 保 的 形 式 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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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付 款 担 保 提 供 担 保 方 式 为 预 付 款 保 函 , 承 包 人 未 能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日 期 内 完 成 主 体 结 构 封 顶 , 需在 出 具 保 函 到 期 日 前 30 日 更 换 新 的 预 付 款 保 函 至 发 包 人 。 若 未 及 时 更 换 , 视 同 承 包 人 违 约 , 发 包 人 有权 至 保 函 开 具 银 行 或 担 保 公 司 提 取 预 付 款 担 保 金 额 。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12.3 计 量12.3.1 计 量 原 则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13 通 用 安 装 工 程 工 程 量计 算 规 范 GB50856-2013 江 苏 省 建 筑 与 装 饰 工 程 计 价 定 额 2014 江 苏 省 安 装 工 程 计价 定 额 2014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费 用 定 额 2014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发 布 建 设 工 程人 工 工 资 指 导 价 的 通 知 苏 建 函 价 2022 62 号 南 通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2022年 第 8 期 以 及
相 应 的 补 充 规 定 和 南 通 市 现 行 的 有 关 文 件 。12.3.2 计 量 周 期关 于 计 量 周 期 的 约 定 : 按 月 计 量 , 每 月 25 日 前 提 供 本 月 已 完 工 程 量 完 成 情 况 报 告 。12.3.3 单 价 合 同 的 计 量关 于 单 价 合 同 计 量 的 约 定 : 工 程 量 按 发 承 包 双 方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应 予 计 量 且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确 定 。12.3.4 总 价 合 同 的 计 量关 于 总 价 合 同 计 量 的 约 定 : /。12.3.5总 价 合 同 采 用 支 付 分 解 表 计 量 支 付 的 , 是 否 适 用 第 12.3.4 项 总 价 合 同 的 计 量 约 定 进行 计 量 : 。12.3.6 其 他 价 格 形 式 合 同 的 计 量
其 他 价 格 形 式 的 计 量 方 式 和 程 序 : /。12.4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12.4.1 付 款 周 期关 于 付 款 周 期 的 约 定 : 1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付 至 付 款 基 价 的 70% 经 审 计 单 位 审 计 后 , 付 至 审 定 价 的 的 100%。履 约 保 证 金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按 实 际 履 约 情 况 退 还 无 息 。 2 承 包 人 必 须 保 证 发 包 人 支 付 的 工 程 款 项 全 部 用 于 本 工 程 的 建 设 ,承 包 人 必 须 在 申 请 每 笔 工 程款 的 同 时 向 发 包 人 承 诺 上 述 工 程 款 用 于 本 工 程 的 建 设 民 工 工 资 发 放 等 , 并 提 供 承 诺 书 。 发 包 人 按 规定 付 款 后 民 工 工 资 概 与 发 包 人 无 关 。
3 承 包 人 不 得 因 拖 欠 材 料 商 分 包 商 工 程 款 而 影 响 工 程 进 度 或 质 量 , 否 则 承 包 人 除 承 担 违 约 责任 外 , 并 同 意 发 包 人 直 接 向 材 料 商 分 包 商 支 付 欠 款 , 且 所 支 付 欠 款 从 承 包 人 的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 4 承 包 人 在 现 场 未 按 合 同 要 求 出 现 违 约 情 况 , 发 包 人 以 联 系 单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 承 包 人 同 意 按合 同 规 定 向 发 包 人 承 担 应 承 担 的 各 项 违 约 金 , 并 将 违 约 金 通 过 转 账 形 式 汇 入 发 包 人 指 定 账 户 上 , 如 未及 时 汇 入 , 承 包 人 按 照 节 点 申 请 下 一 批 工 程 款 , 发 包 人 不 予 支 付 。 5 所 有 工 程 付 款 必 须 经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发 包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发 付 款 证 书 后 发 包 人 才 予 以 支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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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实 际 完 成 工 作 量 小 于 合 同 价 时 , 以 实 际 工 作 量 为 付 款 基 数 。 7 若 南 通 市 政 府 财 政 或 审 计 部 门 在 检 查 或 审 计 过 程 中 发 现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审 计 的 审 计 结 果有 误 , 则 以 南 通 市 政 府 财 政 或 审 计 机 关 的 审 计 结 果 作 为 最 终 结 算 价 , 发 包 人 已 支 付 的 工 程 款 含 进 度款 超 过 结 算 价 相 应 比 例 的 部 分 , 承 包 人 无 条 件 同 意 发 包 人 在 未 付 的 工 程 款 中 直 接 扣 除 超 支 部 分 及 按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的 利 息 , 未 支 付 的 工 程 款 中 不 足 以 完 整 覆 盖 前 述 退 款 及 利 息 的 或 承 包 人 已 经 付清 工 程 款 的 , 承 包 人 应 在 发 包 人 发 出 退 款 通 知 的 10 日 内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退 款 及 利 息 。说 明 : 付 款 基 价 合 同 价 - 甲 供 材 料 费 (如 有 时 ) 暂 列 金 额 (预 留 金 ) 及 其 相 应 费 率 之 和 。 承 包 人 于 每 月 末 提 供 当 月 完 成 工 程 量 清 单 , 经 监 理 核 实 业 主 确 认 后 , 发 包 人 按 照 当 月 完 成 工程 造 价 的 20%计 取 人 工 费 并 拨 付 至 承 包 人 农 民 工 工 资 专 用 账 户 。
发 包 人 将 预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每 个 付 款 节 点 予 以 结 算 扣 除 。 承 包 人 须 分 别 提 供 工 程 款 账 户 及 农 民 工 工 资 专 用 账 户 。特 别 提 醒 : 每 次 支 付 前 , 必 须 出 具 符 合 南 通 市 税 务 部 门 要 求 的 税 率 为 9%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复 审结 束 后 开 据 100%全 额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后 , 付 款 至 终 审 价 款 的 97%。 质 量 保 修 金 待 保 修 期 满 无 质 量 问 题后 无 息 返 还 。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由 建 设 单 位 指 定 的 复 审 单 位 所 出 具 的 最 终 审 计 结 果 为 准 。 承 包 人 有 权 直 接扣 除 分 包 人 应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12.4.2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编 制关 于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编 制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2.4.3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提 交 1 单 价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
2 总 价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 3 其 他 价 格 形 式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12.4.4 进 度 款 审 核 和 支 付 1 监 理 人 审 查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发 包 人 完 成 审 批 并 签 发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 2 发 包 人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发 包 人 逾 期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式 : /。12.4.6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2 总 价 合 同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 /。3 单 价 合 同 的 总 价 项 目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 /。
13. 验 收 和 工 程 试 车13.1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验 收13.1.2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验 收 时 , 应 提 前 24小 时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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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延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 48小 时 。13.2 竣 工 验 收13.2.2竣 工 验 收 程 序关 于 竣 工 验 收 程 序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发 包 人 不 按 照 本 项 约 定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 /。13.2.5移 交 接 收 全 部 与 部 分 工 程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移 交 工 程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发 包 人 未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接 收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承 包 人 未 按 时 移 交 工 程 的 ,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延 期 一 天 按 该 单 位 工 程 工 程 总 价 的 0.5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13.6 竣 工 退 场13.6.1 竣 工 退 场承 包 人 完 成 竣 工 退 场 的 期 限 :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竣 工 后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拆 除 现 场 所 有 临 时 设 施 , 包 括 所有 的 机 械 设 备 材 料 建 筑 垃 圾 全 部 清 运 出 现 场 , 清 理 标 准 应 征 得 发 包 人 认 可 。 否 则 如 发 生 相 关 费 用 ,承 包 人 同 意 由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价 款 中 扣 除 , 并 按 5000 元 /天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14. 竣 工 结 算14.1 竣 工 结 算 申 请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应 包 括 的 内 容 :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竣 工 后 一 个 月 内 提 供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查 通 过 的 四 套完 整 的 竣 工 图 和 竣 工 结 算 及 其 他 资 料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必 须 满 足 工 程 备 案 要 求 , 送 招 标 人 存 档 ,否 则 发 包 人 可 拒 绝 递 交 审 计 或 延 期 审 计 , 由 此 带 来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A 施 工 中 没 有 设 计 变 更 ,施 工 后 由 承 包 人 在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图 纸 上 加 盖 竣 工 图 章 , 提 交 发 包 人 B施 工 中 对 原 设 计 中 变 更 较多 , 原 施 工 图 难 于 作 为 竣 工 图 , 应 由 承 包 人 组 织 重 新 绘 制 竣 工 图 ,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 并 经 发 包 人 确 认后 报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审 价 机 构 审 计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28 天 内 ,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递 交 完 整 的 符 合 审计 要 求 的 结 算 资 料 , 否 则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若 承 包 人 原 因 不 能 提 交 结 算 资 料 的 , 发包 人 有 权 拒 绝 或 延 期 审 计 并 拒 付 工 程 款 。14.2 竣 工 结 算 审 核
发 包 人 审 批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发 包 人 完 成 竣 工 付 款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关 于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异 议 部 分 复 核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 在 审 计 期 间 , 承 包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审 价 工 作 , 如 承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积 极 配 合 , 则 审 价 机 构 将 出 具 的 最 终 审 计 结 果 送 达 承 包 人 , 承 包 人 在 收 到 最 终 审 计结 果 7 个 工 作 日 内 未 书 面 提 出 异 议 , 则 视 为 承 包 人 确 认 审 价 结 果 。14.4 最 终 结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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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承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的 份 数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承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算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4.4.2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和 支 付 1 发 包 人 完 成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的 审 批 并 颁 发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 2 发 包 人 完 成 支 付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5. 缺 陷 责 任 期 与 保 修 无 15.2缺 陷 责 任 期缺 陷 责 任 期 的 具 体 期 限 : 详 见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
15.3 质 量 保 证 金关 于 是 否 扣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约 定 : 扣 留 。15.3.1 承 包 人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方 式质 量 保 证 金 采 用 以 下 第 2 种 方 式 : 1 质 量 保 证 金 保 函 , 保 证 金 额 为 : / 2 结 算 价 3%的 工 程 款 3 其 他 方 式 :/。15.3.2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 采 取 以 下 第 2 种 方 式 :
1 在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时 逐 次 扣 留 , 在 此 情 形 下 ,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计 算 基 数 不 包 括 预 付 款 的 支 付 扣 回 以 及 价 格 调 整 的 金 额 2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时 一 次 性 扣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3 其 他 扣 留 方 式 :/。关 于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补 充 约 定 : /。15.4保 修15.4.1 保 修 责 任工 程 保 修 期 为 :工 程 保 修 期 从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算 , 具 体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保 修 期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 但 不 得 低 于 法 定 最 低 保 修 年 限 。 在 工 程 保 修 期 内 , 承 包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以 及 合同 约 定 承 担 保 修 责 任 。发 包 人 未 经 竣 工 验 收 擅 自 使 用 工 程 的 , 保 修 期 自 转 移 占 有 之 日 起 算 。双 方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及 有 关 规 定 , 约 定 本 工 程 的 质 量 保 修 期 如 下 : 1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和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为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的 该 工 程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2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 房 间 和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漏 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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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装 修 工 程 为 2 年 4 电 气 管 线 给 排 水 管 道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为 2 年 5 供 热 与 供 冷 系 统 为 2 个 冷 暖 周 期 6 其 他 项 目 保 修 期 限 约 定 如 下 : 竣 工 验 收 合 同 后 二 年 内 免 费 维 修 保 养 。15.4.2 修 复 费 用保 修 期 内 , 修 复 的 费 用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1)保 修 期 内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的 缺 陷 损 坏 ,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修 复 , 并 承 担 修 复 的 费 用 以 及因 工 程 的 缺 陷 损 坏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害 和 财 产 损 失 (2)保 修 期 内 , 因 发 包 人 使 用 不 当 造 成 工 程 的 缺 陷 损 坏 , 可 以 委 托 承 包 人 修 复 , 但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修 复 的 费 用 (3)因 其 他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的 缺 陷 损 坏 , 可 以 委 托 承 包 人 修 复 ,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修 复 的 费 用 , 因 工 程的 缺 陷 损 坏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害 和 财 产 损 失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15.4.3 修 复 通 知承 包 人 收 到 保 修 通 知 并 到 达 工 程 现 场 的 合 理 时 间 : 在 保 修 期 内 , 发 包 人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 发 现 已 接收 的 工 程 存 在 缺 陷 或 损 坏 的 , 应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予 以 修 复 , 但 情 况 紧 急 必 须 立 即 修 复 缺 陷 或 损 坏 的 ,发 包 人 可 以 口 头 通 知 承 包 人 并 在 口 头 通 知 后 48 小 时 内 书 面 确 认 , 承 包 人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合 理期 限 内 到 达 工 程 现 场 并 修 复 缺 陷 或 损 坏 。
在 保 修 期 内 , 若 发 包 人 口 头 或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予 以 修 复 , 承 包 人 接 到 通 知 后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到 场 进 行 修 复 , 发 包 人 有 权 委 托 第 三 方 单 位 修 复 ,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6. 违 约16.1 发 包 人 违 约16.1.1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发 包 人 违 约 的 其 他 情 形 : /。16.1.2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责 任发 包 人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计 算 方 法 : 1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前 7 天 内 下 达 开 工 通 知 的 违 约 责 任 : /。
2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违 约 责 任 :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 3 发 包 人 违 反 第 10.1款 变 更 的 范 围 第 2 项 约 定 , 自 行 实 施 被 取 消 的 工 作 或 转 由 他 人 实施 的 违 约 责 任 :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 4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规 格 数 量 或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 或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交货 日 期 延 误 或 交 货 地 点 变 更 等 情 况 的 违 约 责 任 :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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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因 发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造 成 暂 停 施 工 的 违 约 责 任 :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 6 发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没 有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发 出 复 工 指 示 , 导 致 承 包 人 无 法 复 工 的 违 约 责 任 : 双 方另 行 协 商 。 7 其 他 : /。16.1.3 因 发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承 包 人 按 16.1.1项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约 定 暂 停 施 工 满 120天 后 发 包 人 仍 不 纠 正 其 违 约 行 为 并 致使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16.2 承 包 人 违 约16.2.1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其 他 情 形 : 1 若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未 按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时 间 开 工 , 则 按 延 期 每 天 1000 元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若 超 过 十 五 天 含 十 五 天 ,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2 承 包 人 必 须 服 从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管 理 监 督 , 若 施 工 过 程 中 或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时 发 现 由 于承 包 人 原 因 出 现 严 重 的 安 全 质 量 事 故 , 或 在 发 包 人 规 定 的 整 改 期 限 内 达 不 到 整 改 要 , 或 明 显 无 法 按期 完 工 的 或 造 成 施 工 质 量 存 在 严 重 缺 陷 责 令 停 工 和 返 工 , 承 包 人 拒 绝 返 工 的 则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限 令 退 场 ,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对 已 完 工 程 量 , 按 已 验 收 合 格 工 程 量 的 50%结 算 工 程 价 款 ,还 应 承 担 赔 偿 发 包 人 损 失 的 责 任 。 3 若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 除 责 令 整 改 外 , 发 包 人 可 要 求 承 包 人 根 据 质 量 问 题 的严 重 程 度 按 每 起 500-2000元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并 且 发 包 人 可 视 情 形 根 据 本 合 同 其 他 约 定 行 使 有 关
解 除 合 同 的 权 利 。 4 承 包 人 必 须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 达 不 到 标 准 的 , 除 质 量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外 , 还 必须 负 责 返 工 修 理 经 返 工 修 理 后 , 仍 不 能 消 除 质 量 缺 陷 或 隐 患 , 不 能 达 到 设 计 标 准 和 施 工 要 求 的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并 减 少 或 拒 绝 支 付 工 程 款 。 造 成 发 包 人 经 济 损 失 的 , 仍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5 无 论 任 何 理 由 , 承 包 人 未 经 发 包 人 许 可 不 得 擅 自 停 工 , 否 则 发 包 人 有 权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 , 并要 求 承 包 人 限 期 退 场 , 承 包 人 接 到 退 场 通 知 后 必 须 无 条 件 退 场 , 对 已 完 工 程 量 , 按 已 验 收 合 格 工 程 量的 50%结 算 工 程 价 款 , 全 额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承 包 人 不 按 期 退 场 的 , 每 拖 延 一 天 , 应 向 发 包 人 支付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5000 元 。 6 承 包 人 须 在 保 函 到 期 前 30 日 , 提 交 同 等 金 额 的 新 保 函 更 换 原 保 函 , 否 则 视 同 违 约 , 承 包 人须 另 行 支 付 违 约 金 50000 元 。
16.2.2承 包 人 违 约 的 责 任承 包 人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计 算 方 法 : 由 承 包 人 按 本 协 议 约 定 支 付 违 约 金 或 赔 偿 发 包 人 全 部 经济 损 失 并 承 担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16.2.3 因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关 于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的 特 别 约 定 : a.因 承 包 人 原 因 未 按 期 开 工 超 过 十 五 天 b.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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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造 成 施 工 质 量 存 在 严 重 缺 陷 c承 包 人 未 经 发 包 人 许 可 擅 自 停 工 d. 承 包 人 出 现 严 重 安 全 质 量 事故 , 或 在 发 包 人 规 定 的 整 改 期 限 内 达 不 到 整 改 要 求 或 明 显 无 法 按 期 完 工 的 e.承 包 人 将 本 工 程 转 包 或 违法 分 包 的 f.合 同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包 人 继 续 使 用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材 料 设 备 临 时 工 程 承 包 人 文 件 和 由 承 包 人 或 以 其 名 义编 制 的 其 他 文 件 的 费 用 承 担 方 式 : 另 行 协 商 。17. 不 可 抗 力17.1 不 可 抗 力 的 确 认除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之 外 , 视 为 不 可 抗 力 的 其 他 情 形 : 无 。17.2台 风 不 视 作 不 可 抗 力 , 不 得 进 行 索 赔 。
17.4 因 不 可 抗 力 解 除 合 同合 同 解 除 后 , 发 包 人 应 在 商 定 或 确 定 发 包 人 应 支 付 款 项 后 按 通 用 条 款 天 内 完 成 款 项 的 支 付 。18. 保 险18.1 工 程 保 险关 于 工 程 保 险 的 特 别 约 定 : 承 包 人 投 保 内 容 至 少 包 括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职 工 的 意 外 伤 害 险 施 工 场 地内 自 有 人 员 的 生 命 财 产 险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的 财 产 险 第 三 方 人 员 的 生 命 财 产 险 运 至 施 工 场 地 内 用 于工 程 的 材 料 和 待 安 装 设 备 的 财 产 险 。18.3 其 他 保 险
关 于 其 他 保 险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必 须 按 规 定 办 理 由 承 包 人 投 保 的 一 切 保 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工 程 施 工期 间 的 工 程 一 切 险 工 程 第 三 方 责 任 险 人 身 意 外 险 等 。 如 不 办 理 , 一 切 责 任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负 责 。承 包 人 是 否 应 为 其 施 工 设 备 等 办 理 财 产 保 险 : /。18.7 通 知 义 务关 于 变 更 保 险 合 同 时 的 通 知 义 务 的 约 定 : /。20. 争 议 解 决20.3 争 议 评 审合 同 当 事 人 是 否 同 意 将 工 程 争 议 提 交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决 定 : /。
20.3.1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的 确 定争 议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的 确 定 : /。选 定 争 议 评 审 员 的 期 限 :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的 报 酬 承 担 方 式 : /。其 他 事 项 的 约 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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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2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的 决 定合 同 当 事 人 关 于 本 项 的 约 定 : /。20.4仲 裁 或 诉 讼因 合 同 及 合 同 有 关 事 项 发 生 的 争 议 , 按 下 列 第 1 种 方 式 解 决 : 1 向 南 通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2 向 南 通 市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21.补 充 条 款21.1无 论 发 包 人 是 否 给 予 了 批 准 或 同 意 , 承 包 人 应 对 现 场 作 业 施 工 方 法 及 所 施 工 工 程 的 完 备 性
稳 定 性 和 安 全 性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负 责 完 成 对 工 程 的 稳 定 完 整 安 全 可 靠 及 有 效 运 行 所 必 需 的 全 部工 作 。21.2本 工 程 严 禁 使 用 不 合 格 或 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的 材 料 , 一 经 发 现 , 限 期 退 场 , 不 按 要 求 退 场 的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使 用 不 符 合 标 准 规 格 质 量 和 品 牌 要 求 包 括 建 设 单 位 供 应 材 料 由 于 承包 人 验 收 把 关 不 严 的 工 程 材 料 承 包 人 无 条 件 更 换 和 返 工 , 并 按 照 不 合 格 材 料 购 进 总 额 的 30%向 发 包人 支 付 违 约 金 。21.3如 购 进 的 材 料 设 备 与 提 供 的 样 品 不 一 致 时 , 由 承 包 人 无 条 件 退 货 ,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21.4竣 工 验 收 前 , 承 包 人 需 提 供 完 整 的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 竣 工 验 收 后 一 个 月 内 提 供 完 整 的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必 须 满 足 工 程 备 案 要 求 。 工 程 结 算 必 须 按 规 范 编 制 , 并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后报 审 计 部 门 审 计 。21.5承 包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必 须 文 明 安 全 规 范 施 工 , 保 持 环 境 整 洁 , 减 少 扰 民 影 响 , 并 就 工 地围 墙 照 明 防 护 标 志 警 告 信 号 和 门 卫 等 按 照 南 通 市 市 级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建 设 中 心 标 化 工 地 视 觉 识别 系 统 施 工 。21.6发 生 下 列 情 况 , 承 包 人 不 向 发 包 人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 承 包 人 为 了 保 证 进 度 和 保 证 工 程 正 常 进 行 , 采 取 的 各 种 措 施 工 程 竣 工 交 付 前 含 施 工 期 间 清 理 所 有 建 筑 垃 圾 及 处 置 费 。
21.7本 工 程 实 行 监 理 制 度 。 开 工 令 以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发 的 开 工 令 为 准 。 为 配 合 监 理 工 作 , 特 设 以下 规 定 :(一 )质 量 控 制1 质 量 管 理 技 术 管 理 和 质 量 保 证 组 织 机 构 建 立 不 全 或 未 建 立 的 , 则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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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无 证 上 岗 的 或 有 证 不 在 岗 , 每 人 每 天 分 别 按 200元 100元 向 发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3 项 目 组 织 机 构 人 员 不 准 时 参 加 监 理 例 会 或 中 途 退 场 者 , 每 人 每 次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100 元 。4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未 报 监 理 审 批 而 擅 自 施 工 的 每 次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1000元 。5 进 场 的 工 程 材 料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未 报 发 包 人 监 理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擅 自 使 用 的 , 每 次 向 发 包人 支 付 违 约 金 2000 元 未 经 发 包 人 监 理 部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检 验 批 工 序 隐 蔽 工 程 等 , 承 包 人进 入 下 道 工 序 施 工 的 , 每 次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1000元 。6 出 现 质 量 缺 陷 或 竣 工 预 验 收 竣 工 验 收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承 包 人 不 按 监 理 通 知 要 求 进 行 整 改 并 不
及 时 回 复 , 进 入 后 道 工 序 的 , 每 次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1000元 对 出 现 重 大 质 量 隐 患 , 承 包 人 未 按 监理 暂 停 令 进 行 整 改 或 整 改 不 力 的 ,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2000 元 , 并 重 新 整 改 。7 监 理 例 会 上 提 出 的 质 量 问 题 旁 站 过 程 中 对 出 现 的 质 量 问 题 , 要 求 承 包 人 及 时 整 改 , 而 未 整 改或 整 改 不 力 ,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500 元 。8 送 检 的 材 料 构 配 件 等 未 通 知 发 包 人 监 理 见 证 取 样 封 样 送 样 的 , 则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500元 。(二 )进 度 控 制1 承 包 人 编 制 的 进 度 计 划 中 应 明 确 各 阶 段 的 控 制 分 界 点 , 关 键 线 路 , 劳 动 力 动 态 变 化 图 等 。 若 每
天 记 录 的 实 际 施 工 人 数 小 于 计 划 人 数 时 , 则 每 人 每 天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100元 。2 实 际 进 度 滞 后 计 划 进 度 时 , 承 包 人 应 在 接 到 监 理 通 知 单 后 , 落 实 纠 偏 调 整 措 施 并 认 真 实 施 , 否则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2000 元 实 际 进 度 严 重 滞 后 进 度 计 划 时 , 则 按 照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3 承 包 人 必 须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 程 序 , 提 出 工 程 延 期 的 申 请 , 否 则 不 同 意 延 期 。4 每 次 例 会 前 提 交 周 月 进 度 计 划 , 否 则 分 别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200 500元 。5 监 理 例 会 上 提 出 的 进 度 问 题 , 承 包 人 未 重 视 或 处 理 , 则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1000 元 。 三 安 全 控 制 及 文 明 施 工 管 理1 承 包 人 未 编 制 或 编 制 未 报 监 理 部 审 批 而 实 施 的 安 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临 时 用 电 方 案 专 项 安 全 施 工 方 案 等 , 每 项 每 次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100 元 。2 未 对 全 体 员 工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 经 检 查 每 人 每 次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100元 无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的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 每 人 每 次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100元 。3 监 理 通 知 单 和 监 理 例 会 提 出 的 安 全 隐 患 , 承 包 人 未 进 行 整 改 或 整 改 不 力 , 每 次 每 项 向 发 包 人 支付 违 约 金 100元 对 出 现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 承 包 人 未 按 监 理 暂 停 令 进 行 整 改 或 整 改 不 力 的 , 向 发 包 人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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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违 约 金 1000 元 。4 对 施 工 现 场 场 容 场 貌 环 境 保 护 防 火 保 安 施 工 区 环 境 卫 生 未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进 行 管 理 或 管 理不 力 , 每 项 每 次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100元 。5 脚 手 架 未 按 规 定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而 使 用 的 , 保 证 项 目 与 一 般 项 目 每 项 每 次 分 别 向 发 包 人 支 付违 约 金 500 元 100元 。6 进 场 的 工 人 不 戴 安 全 帽 , 每 人 每 次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50 元 , 不 正 确 系 好 帽 带 每 人 每 次 向 发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10 元 7 对 于 发 包 人 或 监 理 单 位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通 知 ,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无 条 件 的 签 收 并 执 行 , 否 则 ,
每 次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500 元 。8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若 发 生 一 次 死 亡 事 故 , 承 包 人 安 全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发 生 重 伤 事 故 , 承 包 人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5000元 /次 。 四 未 尽 事 宜 : 发 包 人 委 托 监 理 对 承 包 人 的 施 工 进 行 全 过 程 监 理 。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必须 服 从 监 理 人 员 的 监 督 。 如 因 承 包 人 违 反 施 工 工 艺 顺 序 使 用 不 合 格 材 料 ,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及 安 全 文 明生 产 不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 所 投 入 的 施 工 机 械 人 员 不 满 足 工 程 进 度 的 需 要 , 引 起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单 位 发 出整 改 通 知 书 的 , 视 同 违 约 , 处 罚 如 下 :1 如 承 包 人 接 到 第 一 次 整 改 通 知 书 , 未 按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容 质 量 标 准 整 改 到 位 , 至 发 包
人 或 监 理 单 位 发 出 第 二 次 整 改 通 知 书 的 , 每 次 每 处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1000元 。2 如 承 包 人 接 到 第 二 次 整 改 通 知 书 , 仍 未 按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容 标 准 整 改 到 位 , 至 使 发 包人 或 监 理 单 位 发 出 局 部 或 全 部 停 工 令 的 , 每 次 每 处 局 部 停 工 令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2000元 , 每 次 全 部 停 工 令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5000 元 。3 如 承 包 人 接 到 发 包 人 或 监 理 单 位 局 部 或 全 部 停 工 令 , 未 按 照 停 工 令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容 质 量 标准 整 改 到 位 ,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价 的 3%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21.9廉 政 规 定 : 承 包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和 今 后 的 施 工 过 程 中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廉 政 纪 律 , 不 得 向 发 包人 及 相 关 单 位 的 有 关 人 员 请 客 送 礼 , 一 旦 发 现 有 违 纪 行 为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
21.10民 工 工 资 :1 承 包 人 不 得 使 用 未 成 年 人 , 按 国 家 和 部 门 规 定 发 放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因 违 反 此 类 规 定 导 致 的 罚 款和 赔 偿 由 承 包 方 负 责 。2 承 包 人 应 按 时 实 名 逐 月 支 付 民 工 工 资 , 如 因 承 包 人 含 劳 务 分 包 人 不 按 时 不 实 名 支 付 民 工工 资 产 生 任 何 纠 纷 上 访 事 故 影 响 正 常 办 公 等 , 均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和 赔 偿 , 发 包 人 暂 停 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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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工 程 款 耽 误 的 工 期 不 顺 延 , 剩 余 的 工 程 款 将 优 先 支 付 承 包 人 民 工 工 资 , 并 每 次 处 承 包 人 合 同 总 价1%的 违 约 金 给 发 包 人 。 须 重 点 检 查 劳 务 分 包 人 员 工 资 按 时 实 名 逐 月 发 放 情 况 , 并 做 好 工 资 发 放 情 况 登记 工 作 。3 承 包 人 应 配 合 公 安 部 门 做 好 外 来 人 口 登 记 及 检 查 , 发 现 可 疑 情 况 应 向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发 包 人 不承 担 因 此 引 起 的 法 律 责 任 和 经 济 责 任 。21.11 重 新 检 验 : 监 理 单 位 和 发 包 人 如 对 承 包 人 已 检 验 的 材 料 或 已 验 收 的 部 位 质 量 有 怀 疑 , 可 进行 重 新 抽 检 验 。 检 验 合 格 , 检 验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支 付 , 耽 误 的 工 期 予 以 顺 延 如 检 验 不 合 格 , 则 检验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支 付 , 对 重 新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材 料 , 已 使 用 部 分 必 须 拆 除 , 与 未 使 用 部 分 一 并 清 除 出 场 ,
同 时 承 包 人 支 付 发 包 人 该 部 分 材 料 价 格 30%的 违 约 金 对 重 新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部 位 , 必 须 返 工 , 同 时 承包 人 支 付 发 包 人 该 部 分 工 程 造 价 10%的 违 约 金 , 损 失 的 工 期 不 予 补 偿 。21.12资 料 : 承 包 人 提 供 完 整 技 术 竣 工 资 料 交 总 包 , 纳 入 竣 工 资 料 管 理 。21.13工 程 结 算 约 定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 结 算 时 按 造 价 管 理 处 核 定 为 准 。 施 工 用 水 用 电 按 定 额 含 量 及 挂 表 计 量 中 高 者 在 财 务 结 算 中 扣 除 。 工 程 最 终 结 算 价 以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审 计 机 构 的 二 审 定 价 为 准 项 目 审 计 中 的 结 算 核 减 除 外 。 承包 人 应 如 实 报 送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 工 程 最 终 结 算 价 以 建 设 单 位 代 建 单 位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审 计 机 构 的 最
终 审 定 价 为 准 。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审 计 机 构 初 审 或 终 审 , 经 审 核 后 , 核 减 率 核 减 率 核 减 核 /送审 数 100% 超 过 送 审 数 的 5% >5% 时 , 核 减 率 超 过 5%以 外 的 审 计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核 减 额 送审 数 -最 终 审 定 价 下 列 费 用 在 竣 工 结 算 时 不 作 任 何 调 整 :a 承 包 人 须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7 天 内 拆 除 现 场 所 有 临 时 设 施 。 包 括 所 有 的 建 筑 垃 圾 及 剩 余 材 料 全部 清 运 出 现 场 的 费 用 。 清 理 标 准 应 得 到 发 包 人 认 可 , 否 则 , 如 发 生 相 关 费 用 则 由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结 算 价款 中 扣 除 。 环 卫 部 门 预 收 保 证 金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清 退 。b因 施 工 场 地 狭 小 而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
c 施 工 电 源 水 源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 临 时 供 电 接 通 及 施 工 中 所 用 的 电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 工 地具 备 电 源 点 , 承 包 人 应 自 行 踏 勘 施 工 现 场 , 查 看 具 体 位 置 。d 承 包 人 应 做 好 工 程 周 边 的 有 关 群 众 工 作 , 工 程 实 施 范 围 内 外 的 单 位 个 人 和 其 他 出 现 阻 挠 施 工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损 失 。e 对 未 指 定 品 牌 的 材 料 , 如 承 包 人 使 用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及 各 项 指 标 的 材 料 ,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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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退 货 返 工 , 由 此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f 不 可 竞 争 费 用 。g临 时 设 施 费 用 。21.14关 于 增 值 税 的 约 定 1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承 包 人 开 具 的 发 票 指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国 家 规 定 不 能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增 值 税 纳 税 人 , 承 包 人 应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代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承 包 人 应 保 证 发 票 真 实 合 法 , 各 项信 息 全 面 , 并 符 合 发 包 人 的 财 务 制 度 规 定 。 2 承 包 人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符 合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延 迟 支 付 应 付 款 项 , 并 要 求
乙 方 重 新 提 供 , 且 不 承 担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 承 包 人 各 项 义 务 仍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 提 供 作 废 无 效 发 票 或 因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开 具 提 供 发 票 的 开 具 发 票 种 类 错 误 , 开 具 发 票 税 率 与 合 同 约 定 不 符 发 票 上 的 信 息 错 误 的 因 承 包 人 延 迟 送 达 开 具 错 误 等 原 因 造 成 发 票 认 证 失 败 等 其 他 情 况 如 承 包 人 拒 绝 重 新 提 供 或 提 供 的 发 票 仍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规 定 的 要 求 ,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本 合同 , 并 要 求 承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对 发 包 人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 。 3 因 承 包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而 造 成 发 包 人 无 法 抵 扣 增 值 税 税 额 , 发 包 人 有
权 从 未 支 付 的 合 同 款 项 中 直 接 扣 除 发 包 人 可 抵 扣 税 额 。 4 因 承 包 人 发 票 税 率 与 合 同 约 定 税 率 不 一 致 , 而 导 致 税 额 不 一 致 , 发 包 人 有 权 将 税 额 差 额 从 未支 付 的 合 同 款 项 中 予 以 直 接 扣 除 。 5 如 果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开 具 虚 假 发 票 , 发 包 人 有 权 拒 付 合 同 款 项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终 止 本 合 同 ,并 将 承 包 人 列 入 发 包 人 采 购 禁 入 名 单 。21.15材 料 加 工 场 地 办 公 住 宿 等 临 时 设 施 现 场 无 场 地 提 供 , 投 标 人 自 行 解 决 , 费 用 在 投 标 报价 中 考 虑 , 结 算 不 予 调 整 。21.16变 更 程 序
按 照 招 标 人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承 包 人 进 场 后 由 工 程 部 提 供 。设 计 变 更 签 证 资 料 必 须 及 时 经 建 设 方 代 建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书 面 确 认 , 隐 蔽 性 工 程 的 变 更 签证 要 在 3日 内 办 理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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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履 约 中 , 双 方 填 制 的 变 更 签 证 通 知 单 以 及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都 应 严 格 按 照 建 设 方 代 建 单 位 的 内 部 工 作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 按 顺 序 进 行 统 一 分 类 编 号 , 并 附 有 相 应 的 可 参 考 的 真 实 图 片 及 发 生 的 费 用 ,否 则 建 设 方 代 建 单 位 可 以 不 予 审 核 费 用 。承 包 人 作 为 有 经 验 的 承 包 商 , 对 工 程 技 术 及 施 工 图 纸 中 的 问 题 应 提 前 发 现 , 并 在 图 纸 会 审 时 或 按照 技 术 核 定 单 的 形 式 及 时 提 出 如 果 承 包 人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不 提 出 或 未 及 时 提 出 而 导 致 工 程 产 生 的 质量 进 度 安 全 成 本 等 问 题 及 后 果 , 承 包 人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承 包 人 承 包 范 围 内 发 生 的 设 计 变 更 均 必 须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变 更 内 容 的 施 工 , 承 包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拒 绝 ,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费 用 及 工 期 延 误 的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并 向 建 设 方 代 建 单 位 支付 1万 元 的 违 约 赔 偿 金 。
21.17若 结 算 时 发 现 投 标 人 有 明 显 的 不 平 衡 报 价 如 : 子 目 中 个 别 材 料 人 工 机 械 费 低 于 市 场询 价 的 20 % , 招 标 人 可 自 行 按 有 利 招 标 人 利 益 的 调 整 , 无 须 投 标 人 确 认 。21.18承 包 人 须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9 条 投 标 报 价 编 制 要 求 的 相 关 内 容 要 求 。21.19管 理 人 员 到 位 统 一 进 行 考 核 , 待 所 有 工 程 全 部 考 核 结 束 后 无 息 退 还 。 承 包 人 施 工 过 程 中 不按 要 求 到 岗 , 发 包 人 有 权 将 人 员 到 岗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附 件协 议 书 附 件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附 件 :附 件 2: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附 件 3: 承 包 人 用 于 本 工 程 施 工 的 机 械 设 备 表附 件 4: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表附 件 5: 建 设 工 程 廉 政 责 任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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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无 发 包 人 业 主 单 位 : 南 通 国 融 资 产 运 营 有 限 公 司承 包 人 总 承 包 单 位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和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经协 商 一 致 就 崇 海 饭 店 拆 除 工 程 施 工 工 程 全 称 签 订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一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和 内 容承 包 人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包 括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
房 间 和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漏 , 供 热 与 供 冷 系 统 , 电 气 管 线 给 排 水 管 道 设 备 安 装 和 装 修 工 程 ,以 及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项 目 。 具 体 保 修 的 内 容 , 双 方 约 定 如 下 : 承 包 人 承 包 人 所 施 工 的 内 容 。二 质 量 保 修 期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及 有 关 规 定 , 工 程 的 质 量 保 修 期 如 下 :1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和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为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的 工 程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2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 房 间 和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为 5 年 3 装 修 工 程 为 2年 4 电 气 管 线 给 排 水 管 道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为 2年 5 供 热 与 供 冷 系 统 为 2个 采 暖 期 供 冷 期
6 住 宅 小 区 内 的 给 排 水 设 施 道 路 等 配 套 工 程 为 2年 7 其 他 项 目 保 修 期 限 约 定 如 下 : 2年 。质 量 保 修 期 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三 缺 陷 责 任 期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以 质 量 保 修 期 为 准 , 缺 陷 责 任 期 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单 位 工 程 先 于 全 部 工 程 进 行 验 收 , 单 位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自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算 。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后 , 发 包 人 应 退 还 剩 余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四 质 量 保 修 责 任1 属 于 保 修 范 围 内 容 的 项 目 ,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接 到 保 修 通 知 之 日 起 7天 内 派 人 保 修 。承 包 人 不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派 人 保 修 的 , 发 包 人 可 以 委 托 他 人 修 理 。
2 发 生 紧 急 事 故 需 抢 修 的 , 承 包 人 在 接 到 事 故 通 知 后 , 应 当 立 即 到 达 事 故 现 场 抢 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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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 于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质 量 问 题 , 应 当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 立即 向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采 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并 由 原 设 计 人 或 者 具 有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人 提 出 保 修 方 案 , 承 包 人 实 施 保 修 。4 质 量 保 修 完 成 后 , 由 发 包 人 组 织 验 收 。五 保 修 费 用保 修 费 用 由 造 成 质 量 缺 陷 的 责 任 方 承 担 。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金 为 工 程 总 价 审 计 后 的3%。 本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 由 施 工 合 同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双 方 共 同 签 署 , 作 为 施 工 合 同 附 件 ,其 有 效 期 限 至 保 修 期 满
发 包 人 (公 章 ): 承 包 人 (公 章 ):地 址 :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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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3: 承 包 人 用 于 本 工 程 施 工 的 机 械 设 备 表序 号 机 械 或 设 备名 称 规 格型 号 数 量 产 地 制 造 年份 额 定 功 率(kW) 生 产 能力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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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4: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表名 称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主 要 资 历 经 验 及 承 担 过 的 项 目现 场 人 员项 目 经 理项 目 副 经 理技 术 负 责 人施 工 员造 价 管 理质 量 管 理
材 料 管 理计 划 管 理安 全 管 理其 他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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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5 : 建 设 工 程 廉 政 责 任 书发 包 人 :承 包 人 :为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廉 政 建 设 ,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各 项 活 动 中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双 方 的 行 为 , 防 止 谋 取不 正 当 利 益 的 违 法 违 纪 现 象 的 发 生 , 保 护 国 家 集 体 和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工 程 建 设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廉 政 建 设 的 有 关 规 定 , 订 立 本 廉 政 责 任 书 。一 双 方 的 责 任1.1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相 关 政 策 , 以 及 廉 政 建 设 的 各 项 规 定 。1.2严 格 执 行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文 件 , 自 觉 按 合 同 办 事 。
1.3各 项 活 动 必 须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诚 信 透 明 的 原 则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不 得 为 获 取 不 正 当 的 利 益 , 损 害 国 家 集 体 和 对 方 利 益 , 不 得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的 规 章 制度 。1.4发 现 对 方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有 违 规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的 , 应 及 时 提 醒 对 方 , 情 节 严 重 的 , 应向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纪 检 监 察 司 法 等 有 关 机 关 举 报 。二 发 包 人 责 任发 包 人 的 领 导 和 从 事 该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作 人 员 , 在 工 程 建 设 的 事 前 事 中 事 后 应 遵 守以 下 规 定 :2.1不 得 向 承 包 人 和 相 关 单 位 索 要 或 接 受 回 扣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和 好 处 费 感 谢费 等 。
2.2不 得 在 承 包 人 和 相 关 单 位 报 销 任 何 应 由 发 包 人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2.3不 得 要 求 暗 示 或 接 受 承 包 人 和 相 关 单 位 为 个 人 装 修 住 房 婚 丧 嫁 娶 配 偶 子 女 的 工 作安 排 以 及 出 国 (境 )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2.4不 得 参 加 有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承 包 人 和 相 关 单 位 的 宴 请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2.5不 得 向 承 包 人 和 相 关 单 位 介 绍 或 为 配 偶 子 女 亲 属 参 与 同 发 包 人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合 同 有关 的 业 务 活 动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承 包 人 和 相 关 单 位 使 用 某 种 产 品 材 料 和 设 备 。三 承 包 人 责 任应 与 发 包 人 保 持 正 常 的 业 务 交 往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程 序 开 展 业 务 工 作 , 严 格 执 行 工 程建 设 的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 并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3.1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发 包 人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索 要 接 受 或 赠 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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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扣 好 处 费 感 谢 费 等 。3.2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为 发 包 人 和 相 关 单 位 报 销 应 由 对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3.3不 得 接 受 或 暗 示 为 发 包 人 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装 修 住 房 婚 丧 嫁 娶 配 偶 子 女 的 工 作 安 排以 及 出 国 (境 )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3.4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为 发 包 人 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组 织 有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宴 请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四 违 约 责 任4.1发 包 人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责 任 书 第 一 二 条 责 任 行 为 的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给 予 处 理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给 承 包 人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4.2承 包 人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责 任 书 第 一 三 条 责 任 行 为 的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给 发 包 人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4.3本 责 任 书 作 为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与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经 双 方 签署 后 立 即 生 效 。五 责 任 书 有 效 期本 责 任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双 方 签 署 之 日 起 至 该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时 止 。六 责 任 书 份 数本 责 任 书 一 式 捌 份 ,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各 执 肆 份 ,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发 包 人 : (公 章 ) 承 包 人 : (公 章 )法 定 地 址 : 法 定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电 子 邮 箱 : 电 子 邮 箱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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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1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说 明1.1 本 工 程 量 清 单 是 依 据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13)及 其 9本 计 算 规 范 (以 下 简 称 计 价 规 范 ) 地 方 规 定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中 包 括 的 图 纸 等 编 制 。1.2本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与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人 须 知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及 图 纸 等 章 节 内 容 一 起 阅 读 和 理 解 。1.3本 工 程 量 清 单 仅 是 投 标 报 价 的 共 同 基 础 , 竣 工 结 算 的 工 程 量 按 合 同 约 定 确 定 。 合 同 价 格 的 确 定以 及 价 款 支 付 应 遵 循 合 同 条 款 (包 括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和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以 及 本 章 的 有 关约 定 。
1.4本 条 第 1.1款 中 约 定 的 计 量 和 计 价 规 则 适 用 于 合 同 履 约 过 程 中 工 程 量 计 量 与 价 款 支 付 工 程 变更 索 赔 和 工 程 结 算 。1.5本 条 与 本 章 第 2条 和 第 3条 的 说 明 内 容 是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的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组 成 部 分 。2 投 标 报 价 编 制 要 求2.1投 标 报 价 应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有 关 计 价 要 求 , 并 按 照 下 列 依 据 自 主 报 价 , 但 不 得 低 于 成 本 。(1) 本 招 标 文 件 (2)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13) 及 其 9本 计 算 规 范 (3) 国 家 或 省 级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计 价 办 法 (4) 企 业 定 额 , 国 家 或 省 级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计 价 定 额 (5)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其 补 充 通 知 答 疑 纪 要
(6)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7) 施 工 现 场 情 况 工 程 特 点 及 拟 定 的 投 标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施 工 方 案 (8) 与 建 设 项 目 相 关 的 标 准 规 范 等 技 术 资 料 (9) 市 场 价 格 信 息 或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10) 其 他 的 相 关 资 料 。2.2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中 列 明 的 所 有 需 要 填 写 单 价 和 合 价 的 项 目 , 均 应 填 写 且 只 允 许 有 一 个报 价 。 未 填 写 单 价 和 合 价 的 项 目 , 视 为 此 项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其 他 项 目 的 单 价 和 合 价之 中 。2.3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标 价 的 单 价 或 金 额 , 应 包 括 所 需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施 工 机 具 使 用 费 管 理 费 和 利润 , 以 及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费 用 。 所 谓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是 指 合 同 约 定 的 风 险 。
2.4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中 的 投 标 总 价 由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其 他 项 目 费 规 费 和 税金 组 成 , 并 且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中 的 投 标 总 价 应 当 与 构 成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措施 项 目 费 其 他 项 目 费 规 费 税 金 的 合 计 金 额 一 致 。2.5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措 施 项 目 中 的 单 价 项 目 按 下 列 要 求 报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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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措 施 项 目 中 的 单 价 项 目 , 应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确 定 综 合 单 价 。2.5.2如 果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涉 及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单 价 及 调 整 表 中 列 出 的 材 料 和 工程 设 备 , 将 该 类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暂 估 单 价 计 入 对 应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2.5.3如 果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涉 及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一 览 表 中 列 出 的 材 料 和 工 程设 备 , 则 该 类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供 应 至 现 场 指 定 位 置 的 采 购 供 应 价 含 材 料 保 管 费 应 计 入 对 应 的 工 程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2.5.4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所 列 各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组 成 中 , 各 项 目 的人 工 材 料 和 机 械 台 班 消 耗 量 管 理 费 费 率 利 润 费 率 由 投 标 人 按 照 其 自 身 情 况 做 充 分 的 竞 争 性 考虑 。 2.5.5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并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的 承 包 人 供 应 主 要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一 览 表 中 所
列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价 格 是 指 此 类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到 达 施 工 现 场 指 定 堆 放 地 点 的 落 地 价 格 , 即 包 括采 购 包 装 运 输 装 卸 堆 放 现 场 保 管 等 全 部 费 用 。 承 包 人 供 应 主 要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一 览 表 中 所 列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价 格 应 与 构 成 综 合 单 价 相 应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的 价 格 一 致 。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发包 人 供 应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一 览 表 中 的 甲 供 材 料 的 名 称 规 格 单 价 交 货 方 式 交 货 地 点 等 必 须 与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一 致 。2.6措 施 项 目 中 的 总 价 项 目 按 下 列 要 求 报 价 :2.6.1 总 价 措 施 项 目 中 , 以 费 率 计 算 的 , 投 标 单 位 在 投 标 报 价 时 自 主 报 价 其 他 总 价 措 施 项 目 ,按 项 计 取 , 综 合 单 价 按 实 际 或 可 能 发 生 的 费 用 进 行 计 算 。2.6.2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中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应 按 国 家 省 级 或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计 价 , 不 得作 为 竞 争 性 费 用 。
2.6.3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 投 标 人 在 报 价 时 应 充 分 全 面 地 阅 读 和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相 关内 容 和 约 定 , 包 括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的 相 关 约 定 , 详 实 了 解 工 程 场 地 及 其 周 围 环 境 , 充 分 考虑 招 标 工 程 特 点 及 拟 定 的 施 工 方 案 和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投 标 人 可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与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增 补 总 价措 施 项 目 , 但 不 应 更 改 招 标 人 已 列 措 施 项 目 。2.6.4 总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中 所 填 写 的 报 价 金 额 , 应 全 面 涵 盖 招 标 文 件 约 定 的 投 标 人中 标 后 施 工 竣 工 交 付 本 工 程 并 维 修 其 任 何 缺 陷 所 需 要 履 行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的 全 部 费 用 。2.7其 他 项 目 清 单 费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报 价 :2.7.1 暂 列 金 额 按 暂 列 金 额 明 细 表 中 列 出 的 金 额 报 价 , 此 处 的 暂 列 金 额 是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中 统 一 给 定 的 , 并 不 包 括 本 章 第 2.8.3 项 的 计 日 工 金 额 。2.7.2 暂 估 价 分 为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单 价 和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两 类 。 其 中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单 价 按 本 节 第 2.5.2 项 的 报 价 原 则 进 入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之 综 合 单 价 , 不 在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中 汇 总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直 接 按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及 结 算 价 表 中 列 出 的 金 额 和 本 节 第 3.3.3 项 的 报 价 原 则 计入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报 价 。2.7.3 计 日 工 按 计 日 工 表 中 列 出 的 项 目 和 估 算 数 量 , 自 主 确 定 综 合 单 价 并 计 算 计 日 工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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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中 列 出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 按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计 价 表 所 列 格 式 自主 报 价 。2.8 规 费 和 税 金 应 按 规 费 税 金 项 目 计 价 表 所 列 项 目 并 根 据 国 家 省 级 或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的 有 关 规 定 列 项 和 计 算 , 不 得 作 为 竞 争 性 费 用 。2.9 除 招 标 文 件 有 强 制 性 规 定 以 及 不 可 竞 争 部 分 以 外 , 投 标 报 价 由 投 标 人 自 主 确 定 , 但 不 得 低 于成 本 。2.10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所 涉 及 的 生 产 资 源 (包 括 各 类 人 工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施 工 设 备 临 时 设 施 临 时 用 水 临 时 用 电 等 )的 投 标 价 格 , 应 根 据 自 身 的 信 息 渠 道 和 采 购 渠 道 , 分 析 其 市 场 价 格 水 平 并 判断 其 整 个 施 工 周 期 内 的 变 化 趋 势 , 体 现 投 标 人 自 身 的 管 理 水 平 技 术 水 平 和 综 合 实 力 。2.11 管 理 费 应 由 投 标 人 在 保 证 不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基 础 上 做 竞 争 性 考 虑 利 润 由 投 标 人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和 综 合 实 力 做 竞 争 性 考 虑 。2.12 投 标 报 价 中 应 考 虑 招 标 文 件 中 要 求 投 标 人 承 担 的 风 险 范 围 以 及 相 关 的 费 用 。2.13 投 标 总 价 为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支 付 金 额 的 总 和 , 为 实 施 完 成 招 标 工 程 并 修 补缺 陷 以 及 履 行 招 标 文 件 中 约 定 的 风 险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责 任 和 义 务 所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2.14 有 关 投 标 报 价 的 其 他 要 求 :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2.5.7条3 其 他 说 明3.1词 语 和 定 义3.1.1 同 义 词 语本 章 中 使 用 的 词 语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分 别 与 合 同 条 款 中 定 义 的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同 义 。 3.2工 程 量 差 异 调 整3.2.1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项 目 列 项 特 征 描 述 工 作 内 容 以 及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清单 与 计 价 表 中 附 带 的 工 程 量 都 不 应 理 解 为 是 对 承 包 (招 标 )范 围 以 及 合 同 工 作 内 容 的 唯 一 的 最 终 的或 全 部 的 定 义 。3.2.2 投 标 人 可 对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进 行 复 核 。 这 种 复 核 包 括 对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单 中 的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的 准 确 性 以 及 可 能 存 在 的 任 何 书 写 打 印 错 误 进 行 检 查 和 复 核 , 也 包 括 对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中 每 个 工 作 项 目的 工 程 量 进 行 重 新 计 算 和 校 核 。 如 果 投 标 人 经 过 检 查 和 复 核 以 后 认 为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存 在 差异 , 则 投 标 人 按 第 二 章 2.4 款 规 定 的 程 序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异 议 。
3.2.3 如 果 招 标 人 在 检 查 投 标 人 根 据 上 文 第 3.2.2 项 提 交 的 工 程 量 差 异 问 题 后 认 为 没 有 必 要 对工 程 量 清 单 进 行 补 充 和 (或 )修 改 , 或 者 招 标 人 根 据 上 文 第 3.2.2项 对 工 程 量 清 单 进 行 了 补 充 和 (或 )修改 , 但 投 标 人 认 为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工 程 量 依 然 存 在 差 异 , 则 此 类 差 异 不 再 提 交 招 标 人 答 疑 和 修 正 , 而是 直 接 按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包 括 招 标 人 可 能 的 补 充 和 (或 )修 改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人 在 按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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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量 清 单 进 行 报 价 时 , 除 按 照 本 节 2.7.3项 要 求 对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项 目 增 补 外 , 不 得 改变 (包 括 对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的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计 量 单 位 以 及 工 程 量 的 任 何 修 改 增 加 或 减少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 即 使 按 照 图 纸 和 招 标 范 围 的 约 定 并 不 存 在 的项 目 , 只 要 在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已 经 列 明 , 投 标 人 都 需 要 对 其 报 价 , 并 纳 入 投 标 总价 的 计 算 。3.3暂 列 金 额 和 暂 估 价3.3.1 暂 列 金 额 明 细 表 中 所 列 暂 列 金 额 (不 包 括 计 日 工 金 额 )中 已 经 包 含 与 其 对 应 的 管 理 费 利 润 。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将 此 类 暂 列 金 额 直 接 纳 入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的 投 标 价 格 中 。3.3.3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及 结 算 价 表 中 所 列 的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已 经 包 含 与 其 对 应 的 管 理 费 利 润 ,但 不 含 规 费 和 税 金 。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将 此 类 暂 估 价 直 接 纳 入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的 投 标 价 格 中 。
3.4其 他 补 充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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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图 纸 无 请 登 录 南 通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ggzyjy.nantong.gov.cn/ 下 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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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一 本 工 程 采 用 的 计 价 规 范 如 有 新 规 范 , 按 新 的 计 价 规 范 执 行 1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132 房 屋 建 筑 与 装 饰 工 程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范 GB50854-2013 3 江 苏 省 建 筑 与 装 饰 工 程 计 价 定 额 2014 4 江 苏 省 安 装 工 程 计 价 表 2014 5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费 用 定 额 2014年 6 江 苏 省 市 政 工 程 计 价 表 2014年 7 江 苏 省 南 通 市 现 行 的 计 价 文 件 。二 本 工 程 采 用 的 技 术 规 范
一 拆 除 工 程 要 点1 为 了 保 证 拆 除 工 程 顺 利 进 行 , 施 工 单 位 应 严 格 执 行 下 列 规 定 :(1) 建 筑 拆 除 工 程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147-2016(2)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3)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标 准 JGJ59-99(4)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规 范 GB/T50326-2017(5)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46-2005(6)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环 境 与 卫 生 标 准 JGJ146-2013(7) 其 它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和 管 理 规 定 。2 拆 除 方 法本 工 程 采 用 机 械 拆 除 方 法 为 主 人 工 拆 除 为 辅 。 机 械 拆 除 前 , 应 釆 用 人 工 切 割 方 法 将
所 拆 房 屋 与 相 连 房 屋 的 结 合 部 位 全 部 切 割 分 离 , 再 进 行 下 一 步 的 机 械 拆 除 , 拆 除 过 程 不 得损 坏 相 邻 房 屋 。 拆 除 过 程 应 严 格 执 行 南 通 市 有 关 拆 除 工 程 文 明 施 工 和 环 保 的 管 理 规 定 。3 工 期 控 制本 工 程 工 期 控 制 在 30个 日 历 天 内 完 工 。4 渣 土 清 运建 (构 )筑 物 拆 除 至 室 外 自 然 地 坪 , 全 部 建 筑 垃 圾 及 时 清 理 出 场 , 做 到 场 地 平 整 无 杂物 。 渣 土 清 运 工 作 应 严 格 按 照 城 管 部 门 要 求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将 渣 土 运 至 政 府 指 定 地 方 。5 安 全 生 产(1) 施 工 人 员 必 须 持 证 上 岗 , 进 入 工 地 前 必 须 接 受 安 全 教 育 , 项 目 经 理 或 技 术 负 责 人对 施 工 人 员 做 好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工 作 , 提 高 施 工 人 员 的 安 全 意 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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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针 对 工 程 特 点 , 制 定 拆 除 工 程 安 全 专 项 方 案 。 健 全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落 实 专 职 安 全员 职 责 , 明 确 机 械 施 工 指 挥 人 和 施 工 过 程 监 管 人 , 做 好 拆 除 全 过 程 的 安 全 监 督 和 安 全 巡 视工 作 , 确 保 整 个 施 工 过 程 中 做 到 有 人 指 挥 , 有 人 监 管 , 严 禁 在 无 人 监 管 情 况 下 自 行 拆 除 。(3) 在 拆 除 房 屋 前 应 切 断 迀 移 与 待 拆 房 屋 相 连 的 各 种 管 线 水 电 煤 等 , 并 确认 全 部 切 断 后 方 可 进 场 施 工 。 对 拆 除 建 筑 外 侧 监 控 的 架 空 线 路 和 电 缆 线 路 , 及 时 与 有 关 部门 取 得 联 系 ,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 在 拆 除 过 程 中 发 现 不 明 容 器 设 备 等 , 不 得 擅 自 处 理 , 需 报甲 方 经 技 术 人 员 鉴 定 后 再 作 处 理 。(4) 拆 除 施 工 杜 绝 垂 直 交 叉 作 业 。 所 有 进 场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配 戴 安 全 帽 , 登 高 作 业 人 员必 须 配 带 安 全 绳 , 作 业 人 员 不 得 悬 空 作 业 , 如 确 需 悬 空 作 业 必 须 采 取 有 效 的 安 全 保 护 设 施 。喝 酒 者 严 禁 进 入 施 工 场 地 。(5) 拆 除 工 程 使 用 的 机 械 设 备 必 须 满 足 安 全 要 求 , 并 做 好 使 用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检 查 工
作 。 (6) 拆 除 施 工 不 得 影 响 周 边 消 防 通 道 畅 通 。 拆 除 施 工 前 应 做 好 拆 除 区 域 周 边 的 围 挡 防 护 工 作 , 确 保 施 工 人 员 和 周 边 道 路 车 辆 行 人 的 安 全 。 围 挡 高 度 不 低 于 2.5米 。(7) 对 拆 除 施 工 可 能 影 响 到 周 边 相 邻 房 屋 时 , 要 预 先 采 取 相 应 的 保 护 措 施 , 确 保 相 邻房 屋 的 安 全 和 正 常 使 用 。6 环 境 保 护(1) 整 个 拆 除 作 业 实 行 全 封 闭 施 工 。 要 采 取 有 效 的 防 范 措 施 , 严 格 控 制 拆 除 过 程 中 碎块 噪 声 扬 尘 等 对 周 边 的 影 响 。 拆 除 全 部 采 用 剪 刀 机 作 业 , 减 少 塌 落 振 动 , 避 免 对 周 边房 屋 及 居 民 生 活 的 影 响 。(2) 整 个 拆 除 过 程 采 用 湿 式 作 业 法 施 工 , 拆 除 前 用 高 压 水 枪 将 待 拆 建 筑 物 用 水 浇 透 ,拆 除 过 程 中 , 采 用 大 型 雾 炮 机 对 粉 尘 进 行 全 程 压 制 , 防 止 施 工 过 程 中 , 粉 尘 四 处 扩 散 , 影
响 周 边 居 民 生 活 。7 现 有 绿 化 处 理对 有 价 值 的 绿 化 树 木 , 委 托 绿 化 公 司 安 排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移 植 。 其 它 绿 化 树 木 清 理 后 运出 场 外 。 三 其 他1 中 标 单 位 应 编 制 拆 除 工 程 施 工 方 案 , 并 经 审 查 通 过 后 实 施 。2 拆 除 工 地 现 场 应 悬 挂 公 示 牌 。 公 示 该 项 目 的 相 关 信 息 。3 拆 除 过 程 中 , 无 条 件 接 受 公 安 环 保 城 管 等 职 能 部 门 的 监 督 。4 指 派 专 人 负 责 拆 除 区 域 内 部 和 周 边 的 环 境 卫 生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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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当 招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与 投 标 制 作 软 件 中 的 格 式 不 一 致 时 , 请 提 供 制 作 软 件 中 固 定 格 式 的 同 时 将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格 式 填 写 完 整 后 放 在 投 标 文 件 其 他 材 料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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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函 招 标 人 名 称 : 一 根 据 已 收 到 的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的 招 标 文 件 , 我 方 经 仔 细 研究 招 标 文 件 全 部 内 容 并 对 现 场 进 行 踏 勘 后 , 愿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并 愿 以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小 写 的 总 价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承 包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工 程 , 修 补 工 程 中 的 任 何 缺 陷 。 二 我 方 保 证 在 收 到 贵 单 位 发 出 的 书 面 开 工 令 后 立 即 开 工 , 并 保 证 在 工 期日 历 天 内 竣 工 并 移 交 整 个 工 程 及 相 关 资 料 。
三 我 方 保 证 本 工 程 质 量 达 到 。 四 我 方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的投 标 保 证 金 已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 五 如 果 我 方 中 标 , 我 方 承 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与贵 方 签 订 合 同 , 并 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数 额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和 中 标 差 额 保 证 金 。 六 贵 单 位 的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本 投 标 文 件 将 构 成 约 束 我 们 双 方 的 合 同 。
投 标 人 盖 法 人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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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投 标 人 单 位 名 称 :投 标 人 单 位 地 址 :姓 名 : 性 别 :年 龄 : 职 务 :系 投 标 人 单 位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
投 标 人 : 盖 单 位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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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权 委 托 书本 人 姓 名 系 投 标 人 单 位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现 委 托 姓 名 身份 证 号 :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项 目 名 称 施 工 投 标 文 件 签 订 合 同 和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 其 法 律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代 理 人 : 性 别 : 年 龄 :代 理 人 单 位 : 部 门 : 职 务 :投 标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印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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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 信 承 诺 书我 方 参 加 你 方 的 以 下 简 称 本 工 程 的 投 标 , 现 我 方 法 定 代 表人 向 你 方 慎 重 承 诺 :1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 身 份 证 号 码 : 注 册 号 : , 从 现 在 开 始 至 本 工 程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间 未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受 聘 或 者 执 业 .未 同 时 在 两 个 及 以 上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或 交 纳 社会 保 险 .未 将 本 人 执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同 时 注 册 在 两 个 及 以 上 单 位 。 2 我 方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无 在 建 工 程 , 并 保 证 自 投 标 之 日 起 至 工 程 结 束 若 中 标 , 非 因 不 可 抗 力影 响 , 不 更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 如 果 我 方 经 本 工 程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定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 在 公 示 期 间 被 他 人 举 报并 经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机 构 核 实 , 确 认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在 建 工 程 , 且 不 符 合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苏 建 规 字 2017 1 号 关 于 改 革 和 完 善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制 度 的 实 施 意 见 附 件 二 江苏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第 十 条 第 五 款 的 规 定 , 你 方 即 可 取 消 我 方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 并 同 意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3 我 方 企 业 财 务 和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能 力 不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单 位
2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代 建 人 项 目 管 理 人 , 以 及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设 计 服 务的 3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代 建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或 者 相 互 控 股 参股 的 4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5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6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和 破 产 状 态 , 以 及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或 者 被 暂 停 且 在 暂 停期 内 7 因 拖 欠 工 人 工 资 或 者 发 生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被 有 关 部 门 限 制 在 招 标 项 目 所 在 地 承 接 工 程 的 。如 果 我 方 经 本 工 程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定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后 , 被 他 人 举 报 并 经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机 构 核 实 , 确认 存 在 上 述 不 良 记 录 , 你 方 即 可 取 消 我 方 中 标 资 格 , 并 同 意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并 接 受 处 罚 。4 我 方 严 格 执 行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违 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防 治 办 法 苏 建 监 2004272号 ,在 江 苏 省 内 无 因 该 办 法 第 六 条 列 举 且 被 县 级 及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作 出 的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处 罚 决 定 事项 的 承 包 人 的 不 当 行 为 。
5 我 方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所 有 资 料 都 是 真 实 可 信 的 , 没 有 弄 虚 作 假 。6 我 方 不 组 织 不 参 与 串 标 围 标 , 没 有 出 借 资 质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7 如 果 以 后 涉 及 招 标 投 标 方 面 的 投 诉 举 报 , 我 方 将 严 格 按 照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投 诉 处理 办 法 七 部 委 第 11 号 令 的 规 定 进 行 投 诉 , 否 则 , 招 标 人 可 以 不 予 受 理 。8 我 方 保 证 : 如 我 方 中 标 , 确 保 在 公 示 结 束 后 十 天 内 提 交 符 合 要 求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并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签 订 合 同 后 十 天 内 进 场 施 工 , 并 在 规 定 的 合 同 工 期 内 完 成 施 工 任 务 。 如 在 规 定 的 合 同 工 期 内 未 完 成 施工 任 务 , 即 可 认 为 我 方 施 工 组 织 不 力 。9 我 方 保 证 : 如 我 方 中 标 , 确 保 在 公 示 结 束 后 十 天 内 我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管 理 人 员 来参 加 你 方 组 织 的 约 谈 。 如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能 前 来 参 加 法 人 约 谈 , 即 可 认 为 我 方 主 动 放 弃 中 标 候 选 人资 格 , 并 同 意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10 我 方 保 证 : 如 我 方 中 标 , 确 保 在 公 示 结 束 后 十 天 内 , 按 公 示 项 目 负 责 人 投 标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技 术 负 责 人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质 量 员 驻 现 场 并 接 受 你 方 考 勤 。 除 非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 整 个 施 工 期内 不 更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 如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能 驻 场 , 我 方 自 愿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11 我 方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无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记 录 或 有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记 录 , 但 自 记 录 之 日 起 已 超 过
5年 的 。我 方 承 诺 : 违 反 上 述 任 何 一 条 承 诺 , 愿 意 接 受 任 何 处 罚 , 包 括 同 意 你 方 取 消 我 方 中 标 资 格 并 不 予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履 约 保 证 金 , 将 我 方 列 入 黑 名 单 , 并 上 报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我 方 主 动 放 弃 今 后 二 十 四个 月 内 参 与 你 方 投 标 或 竞 价 的 资 格 。申 请 人 : 盖 单 位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印 章 年 月 日
崇 海 饭 店 拆 除 工 程清 单 编 制 说 明一 编 制 依 据1 2009年 江 苏 房 屋 修 缮 工 程 计 价 表 土 建 2 2014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费 用 定 额 3 苏 建 函 价 20221 62号 江 苏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发 布 省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发 布 建 设 工 程 人 工 工 资 指 导 价 的 通 知 4 南 通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2022年 第 8 期 , 信 息 价 没 有 的 参 照 市场 价 格
三 取 费 标 准临 时 设 施 费 1.6%, 新 冠 疫 情 常 态 化 防 控 费 用 按 通 建 价 202162号 文费 用 类 别 费 用 名 称 计 算 基 础 修 缮 %现 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费 基 本 费 A 1.50标 化 增 加 费 A 扬 尘 污 染 防治 增 加 费 A 0.21规 费 社 会 保 险 费 ABC-D 3.80住 房 公 积 金费 ABC-D 0.67
环 境 保 护 税 ABC-D 暂 列 金 额 暂 列 金 额 专 业 工 程税 金 ABC 规 费 9.00A-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清 单 费 用 , B-措 施 项 目 费 用 , C-其 他 项 目 清 单 费 用 , D-工 程 设 备 费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工 程 名 称 : 国 融 崇 海 饭 店 拆 除 工 程 标 段 : 第 1页 共 1页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计 量单 位 工 程 量 金 额 元 综 合 单 价 合 价 其 中暂 估 价1 011602002001 钢 筋 混 凝 土 构 件拆 除 1 基 础 m3 126.632 011601001001 砖 砌 体 拆 除 m3 1102.233 011602002002 钢 筋 混 凝 土 构 件拆 除 1 拆 除 钢 筋 混 凝 土柱 子 m3 25.24 011602002003 钢 筋 混 凝 土 构 件拆 除 1 拆 除 混 凝 土 梁 m3 56.5
5 011602001001 混 凝 土 构 件 拆 除 1 混 凝 土 楼 梯 m2 57.66 011610001001 木 门 窗 拆 除 1 单 扇 木 门 樘 1347 011610001002 木 门 拆 除 1 双 扇 木 门 樘 48 011610001003 木 窗 拆 除 1 木 窗 樘 5149 011602002004 钢 筋 混 凝 土 构 件拆 除 1 拆 除 混 凝 土 板 m2 2300.3210 011607001001 木 屋 架 拆 除 1 木 人 字 梁 拆 除 榀 1811 011607001002 瓦 屋 面 拆 除 m2 575.0812 011607001003 零 星 项 目 拆 除 1 包 含 现 场 土 方2 安 装 所 有 项 目 及零 星 拆 除 等3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勘察 现 场 , 结 算 不 做 调
整 项 113 011607001004 假 山 拆 除 1 假 山 保 护 性 拆 除2 运 至 甲 方 指 定 地点 项 114 010807001001 垃 圾 清 运 1 垃 圾 清 理 外 运 ,包 含 现 场 杂 树 土 方2 运 距 自 行 考 虑3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勘察 现 场 , 结 算 不 做 调整 项 1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清 单 合 计1 011704001001 防 护 费 1 包 含 现 场 所 有 防护 项 1
2 011705001001 大 型 机 械 设 备 进出 场 及 安 拆 1 包 含 所 有 机 械 进退 场 项 1单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合 计本 页 小 计合 计
清 单 大 师 计 价 软 件 江 苏 版 V9.40
总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工 程 名 称 : 国 融 崇 海 饭 店 拆 除 工 程 标 段 : 第 1页 共 2页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计 算 基 础 费 率 % 金 额 元 调 整费 率 % 调 整 后金 额 元 备 注1 011707001001 现 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1.1 基 本 费 分 部 分 项 工程 费 单 价 措施 项 目 费 -除税 工 程 设 备费 1.500
1.2 标 化 增 加 费 分 部 分 项 工程 费 单 价 措施 项 目 费 -除税 工 程 设 备费1.3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增 加费 分 部 分 项 工程 费 单 价 措施 项 目 费 -除税 工 程 设 备费 0.2102 011707010001 工 程 按 质 论 价 分 部 分 项 工程 费 单 价 措施 项 目 费 -除税 工 程 设 备费3 011707002001 夜 间 施 工
4 011707004001 二 次 搬 运5 011707005001 冬 雨 季 施 工6 011707006001 地 上 地 下 设 施 建 筑 物 的 临 时 保 护设 施7 011707007001 已 完 工 程 及 设 备 保护 费8 011707008001 临 时 设 施 费9 011707009001 赶 工 措 施 费10 01B001 特 殊 条 件 下 施 工 增加 费11 011707003001 非 夜 间 施 工 照 明12 011707011001 住 宅 工 程 分 户 验 收
13 011707012001 建 筑 工 人 实 名 制 费用14 031302015001 智 慧 工 地 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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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工 程 名 称 : 国 荣 崇 海 饭 店 拆 除 工 程 标 段 : 第 2页 共 2页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计 算 基 础 费 率 % 金 额 元 调 整费 率 % 调 整 后金 额 元 备 注
15 补011707016001 新 冠 疫 情 常 态 化 防控 费 用 南 通 补 充清 单 人 员 进 出测 温 查码 , 现 场巡 查 , 防护 用 品 配发 , 宣 传教 育 培训 , 隔 离室 隔 离区 设 置 ,消 毒 洗 护用 品 配备 , 防 疫物 资 储备 , 施 工 办 公 及生 活 区 域定 期 消毒 , 宿 舍区 人 均 居住 面 积 提升 , 应 急管 理 等 相
合 计 清 单 大 师 计 价 软 件 江 苏 版 V9.40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汇 总 表工 程 名 称 : 国 融 崇 海 饭 店 拆 除 工 程 标 段 : 第 1页 共 1页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金 额 (元 ) 结 算 金 额 (元 ) 备 注1 暂 列 金 额2 暂 估 价2.1 材 料 暂 估 价2.2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3 计 日 工4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合 计 清 单 大 师 计 价 软 件 江 苏 版 V9.40
暂 列 金 额 明 细 表工 程 名 称 : 国 融 崇 海 饭 店 拆 除 工 程 标 段 : 第 1页 共 1页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暂 定 金 额 (元 ) 备 注
合 计 清 单 大 师 计 价 软 件 江 苏 版 V9.40
规 费 税 金 项 目 计 价 表工 程 名 称 : 国 融 崇 海 饭 店 拆 除 工 程 标 段 : 第 1页 共 1页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计 算 基 础 计 算 基 数 (元 ) 计 算 费 率( ) 金 额 (元 )1 规 费1.1 社 会 保 险 费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其 他 项目 费 -除 税 工 程 设 备 费 3.8001.2 住 房 公 积 金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其 他 项目 费 -除 税 工 程 设 备 费 0.6701.3 环 境 保 护 税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其 他 项目 费 -除 税 工 程 设 备 费2 税 金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其 他 项目 费 规 费 -除 税 甲 供 材 料 和 甲 供 设 备
费 /1.01 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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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拆除工程 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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