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的通知

首页> 通知公告 > 内容云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的通知文章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时间:2022/8/12 16:51:03阅读次数:2

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厅字〔2022〕23号),加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一)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全省创建示范工作的指导、统筹、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创建示范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创建示范活动的日常工作。省级各部门的创建示范工作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筹。

二、规范项目申请

(一)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创建示范活动(以下简称省级项目),以省级部门,州(市)和县(市、区)党委、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以下简称省级以下项目),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二)设立、调整、变更创建示范活动,在每年2月底前按照归口分别向省委、省政府集中申请1次。

(三)申请设立的项目应当合理设置活动周期,一般按省级使用“云南省”、省级部门使用“全省”、州(市)和县(市、区)使用所在地区名进行冠名。

(四)设立、调整或者变更创建示范项目,按以下程序申请:

1.省级各部门申请项目,经本单位党委(党组)审定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按照归口分别向省委、省政府申请;

2.州(市)党委、政府申请项目,经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州(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签,按照归口分别向省委、省政府集中申请;

3.县(市、区)党委、政府申请项目,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并报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报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报州(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签,按照归口分别向省委、省政府集中申请;

4.确需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由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归口进行申请。

(五)各级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审批流程

(一)创建示范项目审批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将各地区各省级部门报省委、省政府申请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的请示转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

2.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行业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并结合专家评审建议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及时报领导小组;

3.领导小组集中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或者拟批复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日期为5个工作日;

4.领导小组将审核或者拟批复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将省级项目归口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将省级以下项目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省级以下项目的审批结果由领导小组批复申报单位;

5.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省级以下项目审批结果。

(二)有法律法规或者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文件明确规定,以及领导指示、批示要求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四、明确实施程序

(一)创建示范活动实行目录管理,不得在目录以外开展创建示范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布全省年度创建示范活动目录,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州(市)拟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目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定。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布经审定的本地年度创建示范活动目录。

(二)纳入目录管理的创建示范活动,实行计划申报和备案。省级部门应当于年底前将次年拟开展的项目计划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活动周期结束后报备,周期内不再重复申报。州(市)、县(市、区)级创建示范项目参照省级模式进行管理。

(三)省级项目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1.发布通知。承办单位制定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承办单位发布创建示范活动通知,不得要求层层配套开展,不能要求创建对象必须申报参加。

2.动员组织。承办单位动员组织创建对象积极参与,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创建方案,自愿申报参加创建工作。

3.推动创建。经主办单位批准,承办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符合资格的创建对象加强政策指导和培育引导,推动其在评估周期内达到考评指标要求。

4.评估验收。承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创建示范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科学规范的程序开展评估验收,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对专业性比较强的创建示范活动,可以邀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提出专家评审建议。

5.组织公示。承办单位向社会公示评估验收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日期为5个工作日。

6.认定公布。对达标或者验收合格的对象,由主办单位采取通报、命名或者授牌方式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7.总结推广。承办单位及时总结创建示范经验做法,组织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承办单位应于认定公布创建示范结果30日内将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开展省级以下项目参照省级项目程序进行。

五、实行退出管理

(一)各地区各省级部门对已完成创建任务且不再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报送领导小组,同时提出撤销申请,由领导小组按照程序报批后予以撤销。

(二)对脱离中心任务、推动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对违反自愿申报原则、增加基层负担造成恶劣后果的创建示范活动,领导小组可以直接提出撤销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予以撤销。

(三)对经批准但1年内未启动的创建示范活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按程序办理撤销手续。

六、强化监督检查

(一)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创建示范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采取随机抽查、网上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各地区各省级部门适时开展对本地区本系统创建示范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二)领导小组搭建查询和公示平台,鼓励群众通过电话、来信、网络等形式举报违规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以及创建示范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三)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创建示范活动开展情况纳入纪检监察的内容;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创建示范活动新闻宣传工作的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应当加强对创建示范活动网络舆情工作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创建示范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的审计监督。

七、严肃工作纪律

(一)未经批准,各级党委、政府,各级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不得开展创建示范活动;不得边申报边开展创建示范活动;不得违反自愿申报原则、强制要求创建对象参与创建;不得对公布目录以外的创建示范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二)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包含“云南省”、“云南”、“全省”、“省级”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创建示范活动,不得开展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上述范围的创建示范活动。

八、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央规范和加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的重要意义,在本地区本部门认真开展学习,并全面进行自查自纠,对未经批准的创建示范活动一律予以停止。

(二)创建示范活动原则上不再开展表彰活动,确需开展的,按照《云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原省级部门经批准保留但与中央最新要求不一致的创建示范活动一律予以暂停,进行整改后再继续推进;原以各州(市)、县(市、区)部门名义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全部予以撤销,确有必要开展的,按照相关规定以州(市)、县级党委、政府名义重新进行申请。

(四)2022年需申请设立、调整、变更、撤销、开展的,在8月31日前完成归口申请工作。

附件:1:云南省创建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申报表.docx

2:云南省创建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备案表.docx


云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8月5日



云南省创建示范活动管理政策解读








标签: 加强创建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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