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钦州市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钦州市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8-15 17:26来源:钦州市民政局打印文章分享: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16号)精神,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现就促进钦州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4〕61号和桂政发〔2015〕16号文件精神,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加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与慈善事业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保障民生和第三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规模化、制度化、持续性的慈善行为,不断平衡与弥补地区差距、城乡差距、贫富差距,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努力形成慈善事业在国家治理、社会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培育发展社会工作服务类社会组织和慈善组织

优先培育发展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人员、流动人口、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家庭暴力受害人等为重点服务对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发展促进科教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等新兴慈善组织。推动建立跨省(自治区)、设区市慈善领域合作机制,加强行业交流,促进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等方面进行合作。

(二)大力培育发展其他慈善主体

鼓励城乡社区居(村)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建立慈善互助会或设立互助基金等,推动社区慈善发展。支持发展慈善创新项目,鼓励企业和个人在慈善组织内通过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冠名项目开展慈善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文体、残障康复、应急救助等社会服务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

(三)建立可持续的慈善资源供给体系  

广布慈善网点。以社会化为导向,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慈善超市建设。广泛设立慈善捐赠站(点),方便群众开展经常性捐赠,引导群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可用物品。探索建立慈善广场、慈善社区、慈善街道、慈善乡村、慈善学校、慈善公园等,形成各具特色、内涵丰富、人人可参与的便利慈善平台。鼓励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将其经营管理的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影剧院、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提供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活动,并在减免相关费用等方面提供便利。

广泛发展志愿服务队伍。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志愿服务,支持志愿服务组织承接公共服务项目,探索“时间银行”养老志愿服务模式,推动镇(街道)、城乡社区依托社会工作服务站、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志愿服务站点,扩大志愿服务站点覆盖面,为群众参与和接受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推动各类民政福利服务机构设置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岗位,在社会救助、养老助残、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组织开展专项志愿服务活动。

探索发展慈善超市。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慈善超市,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帮扶和志愿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慈善超市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税务和水电部门依法兑现慈善超市的税收、用水、用电优惠政策;街道(社区)为慈善超市提供场地支持。  

开展慈善消费试点。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活动。支持、鼓励企业开发慈善产品为慈善组织筹款,倡导企业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各类慈善爱心营销活动。对积极参与慈善消费活动的个人和企业命名为“钦州爱心人士”和“钦州爱心企业”。

建立社区慈善服务站。充分发挥镇(街道)社工站作用,建立“社工+慈善”工作机制,以社区社工站为基础打造社区慈善服务站,实施慈善“微项目”,架起慈善“爱心桥”,实现群众“微心愿”。鼓励社工站、社工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加强与慈善组织合作,筹集慈善资金。

  (四)建立全方位的慈善政策保障体系

  完善慈善组织注册登记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降低慈善组织注册登记门槛的政策,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优化政策环境,稳妥推进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福利类慈善组织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

  落实慈善减免税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市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依照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

  完善慈善人才政策。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运作、专业服务、宣传推广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依法落实慈善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管理、薪酬、人事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政策,切实维护慈善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鼓励慈善组织建立慈善从业人员年金制度。

  (五)建立专业化的行业自律管理体系

  建立行业支持型慈善组织。市、县(区)民政部门要推动建立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服务类、评估类的支持型慈善组织,通过委托项目、提供办公场地、完善人才培养政策等多种形式,培育和扶持行业支持型慈善组织发展。

  支持建立行业标准。市、县(区)民政部门要推动建立慈善组织和慈善服务评估标准,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服务,相关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民政部门要支持行业协会出台相关行业服务自律标准,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引导慈善组织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建立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委托行业组织建立面向各类组织和捐赠者服务的慈善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打造集求助、救助和捐赠信息于一体的区域性慈善信息平台,实现慈善信息的全面公开和慈善资源的有效对接,推进本地区慈善信息化建设,促进慈善信息透明,提升慈善行业公信力。

  (六)建立多层次的慈善事业监管体系

  建立慈善信息统计披露制度。建立和完善志愿者登记和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慈善捐赠信息记录和统计制度、慈善信息披露制度。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慈善活动信息,以及政府的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信息等依法应当公开的各类信息。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并对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强化慈善组织的自我管理。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依法依规开展募款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项目开展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严格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保障捐赠人合法权利。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健全政府监督管理机制。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要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要加强和完善慈善组织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每年抽查25%的慈善组织,依法审计社会捐赠款物的财务收支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相关行业性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相关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支持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慈善组织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保障机制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市、县(区)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建立以民政部门主导的慈善事业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民政部门与宣传、教育、卫健、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形成慈善事业发展的合力,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慈善奖励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每4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市性的慈善先进单位(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表彰对我市慈善事业有重大(积极)贡献的爱心单位(企业)和爱心人士,并作为招生、招聘、享受相关服务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明确责任和要求,推进工作落实。市民政局要认真履行慈善事业发展的牵头职责,定期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要把本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计划,认真组织开展督查。督查结果作为评价县区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加大慈善宣传力度

将每年9月设立为钦州市“全民慈善月”。民政等部门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挖掘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中的先进典型,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网络载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支持、参与慈善事业。民政部门要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落实措施,抓好落实。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促进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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