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瓜州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关于征求《瓜州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关于征求《瓜州县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
2022年3月30日,我局发布实施《瓜州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来,有效推进辖区卷烟零售点布局合理化,维护了广大卷烟零售点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如今,我局根据相关要求,拟对《瓜州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进行修订,现征求意见建议,请您积极踊跃参加,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8月19日17:00点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瓜州县烟草专卖局。
?
意见建议征求方式:信函、电话、电子邮件
收件地址:瓜州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937-*******
电子邮箱:*********@qq.com">*********@qq.com
衷心感谢您的大力支持!
?
附件:
1.意见建议征求表
2.《瓜州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瓜州县烟草专卖局
2022年8月16日
附件1
意见建议征求表
?
内容 | 征求《瓜州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 ||
姓名 | ? | 时间 | ? |
意 见 建 议 | 对《瓜州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意见如下: 无意见? □? 有修订意见? £ 具体为: ? ? ? ? ? ? |
附件2???????????
?
瓜州县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持续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辖区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瓜州县行政区域内(包括指定代管理的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石包城乡)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甘肃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定所称零售业态共分为七类: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以现场勘验予以认定。
第四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是指可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商品销售和商品仓储场所,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办公写字楼等场所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办公区等。)“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或钢筋混凝土墙完全隔离且不可通行;“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应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市场无围墙摊位等,不包含无实际商品、无烟草制品展卖的场所);
(三)符合本规定关于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以城区街道、乡镇街道、行政村、特殊市场等作为基本市场单元,以市场特征、人口数量、消费水平、行业要求以及相关发展趋势等因素为依据,动态设定零售点指导数,根据指导数确定区域饱和度,设置过饱和区、饱和区、非饱和区。定期在公开载体上发布零售点指导数、区域饱和度划分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布频次。
第六条? 确定为过饱和区的,不可新增零售点;确定为饱和区的,仅可在特殊市场单元新增零售点;确定为非饱和区的,可以新增零售点,但不得超过公布周期内可新增零售点数。
第七条? 零售点的布局应当遵循下列标准:
(一)城区街道、乡镇街道间隔距离主要街道不小于80米,一般街道不小于100米;
(二)以行政村为单位的且不在乡镇中心集贸区的,常住人口不足300人的,应设立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人口超过300人的,每多300人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特殊市场单元按以下规则设置零售点:
1.封闭式居民小区、军区大院、农场、高等院校、大型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但不限于瓜州县常乐电厂、瓜州县柳沟工业园区、瓜州宝丰硅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等)对内经营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应按内部长期驻留人数设定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人数不足1000人的,应设立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超过1000人,每多1000人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200米,此区域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300米;
2.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等各类市场内,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设定零售点指导数并确定区域饱和度,且新增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50米。市场外围沿街经营场所内,零售点间隔距离按照主要街道不小于80米,一般街道不小于100米的距离设定;
3.封闭式小区外部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照主要街道不小于80米,一般街道不小于100米的距离设定烟草制品零售点;
4.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大厅及旅游景点内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
5.国道、高速公路一个服务区(单侧)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
6.国道两侧形成的商业聚集地(包括但不限于瓜州县北大桥、柳园镇五公里、桥湾等),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100米,同时受第六条限制;
7.监狱、看守所、军队驻地等相对封闭以满足特定人群消费的场所,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
8.商业楼宇、商业综合体等场所内,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2个,防止形成自由批发市场。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数量限制,零售点间隔距离按照标准的70%执行且每人仅限享受一次。同时须完全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由本人驻店经营,无合伙、雇佣、委托经营等情形。
(一)军队(武警部队)依法退出现役并在一年内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警)士;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2011年5月1日启用的二代证)。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辖区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隔距离按照标准的50%执行: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军烈属,仅限享受一次,且由本人驻店经营,无合伙、雇佣、委托经营等情形;
(二)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的超市、商场,申办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但仅限办理1证;
(三)在政府拆迁、征收公告发布前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零售户,因道路规划建设、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改变经营地址,办理许可证变更的,或者歇业、许可证到期未延续而注销后6个月内在新经营场所继续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但同一事由适用此项仅限一次;
(四)因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许可证清理,持证零售户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其他场所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五)纳入省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超市、便利店、烟酒商店、商场)及其直营门店,且1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
(六)全市范围内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营门店达到10家以上,统一销售管理、统一财务核算的连锁经营企业(超市、便利店、烟酒商店、商场)及其直营门店,且1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零售指导数与距离的限制:
(一)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的当日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二)取得许可证2年以上且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申领许可证的,但适用本规定第八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除外;
(三)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等,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二)经营场所及主营业务??????????????????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集装箱房、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定内待拆迁建筑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楼梯间、储藏室、车库等;
3.医疗卫生机构、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场所、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及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少年宫、母婴店、文具店、玩具店、医药卫生、医疗器材等;
4.中小学校(含教育辅导、培训机构)内部及所有进出通道口100米范围以内的;幼儿园(含学前教育)内部及所有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以内的;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不符合本规定的,许可证到期不予延续;
5.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化工、农药化肥、油漆、石油、天然气、五金交电、装潢装饰、家具家电、婚丧祭祀、废品回收等有易燃易爆物品或易挥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但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6.经营场所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化妆品、生鲜肉品、海产品、水果蔬菜、家禽、兽医饲料、宠物及用品、早餐店、烧烤店等;
7.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粮油调味品、美容美发、保健按摩、健身养生、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文化体育、音像器乐、花木销售、复印照相、彩票销售、网咖、歌舞厅、游戏厅、茶楼、蛋糕烘焙、服饰箱包、仪器珠宝、车贸服务、修理加工、寄递配送(代收点除外)、旅行服务、金融证券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8.政府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内部等,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9.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等实际商品展卖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保安室、棋牌室、报刊亭、饮品店、培训机构、党群服务社、中介机构等;
10.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第十二条?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申领许可证的,如发证机关无法通过数据共享等形式直接获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主动配合发证机关的核查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以内”、“小于”、“不超过”、“不足”、“届满”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有关区域、零售点间距等按照《瓜州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有关区域、零售点间距等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2022年3月30日制定实施的《瓜州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瓜烟法[2022]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瓜州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
?
?
??????????????????
?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甘肃
甘肃
甘肃
甘肃
甘肃
甘肃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