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金属钨抚顺-CFHJA22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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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单号: | RFSTG220*****079 | 询价单标题: | 金属钨 抚顺 |
币种: | 人民币 | 招标编号: | CFHJA****** |
税率: | 13% | 询单类型: | 采购 |
定量/定价: | 定价定量 | 询价单状态 | 多轮询价 |
报价开始时间: | 2022-08-16 13:17:00 | 报价截止时间: | 2022-08-16 14:30:00 |
是否定向: | 定向 | 保证金额: | 0.0000 |
招标期限: | 物料总项次: | 1 | |
供货开始时间: | 2022-08-15 | 供货结束时间: | 2022-09-25 |
采购组织: | 轮次: | 第 1 轮 |
- | 产品质量要求 | 金属钨:TW-4执行标准QJ/DT06.3021-2018,化学成分要求:Pb≤0.0005%、Bi≤0.0005%、Sn≤0.0005%、Sb≤0.001%、As≤0.002%、Fe≤0.03%、Ni≤0.05%、Al≤0.005%、Si≤0.005%、Ca≤0.005%、Mg≤0.005%、Mo≤0.05%、P≤0.003%、C≤0.01%、O≤0.007%、N≤0.005%。五害元素及Cu元素成分要求按实测报出。外观:产品不得有过熔、鼓包、氧化和沾污,不得有目视可见淡黄色或浅黑色氧化现象。尺寸:方条尺寸(10~16)mm×(10~16)mm×(≥30)mm,产品比重不得小于 17.5g/cm3,供方所供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的,除向需方赔偿实际损失外,还应按本合同标的额3%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 |
- | 产品验收方法 | 重量按需方仓库实际入库量为准。若有害元素不合标准。卖方所供产品品质验收不合格的,退货处理。产品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填写质量证明书。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合时,供方需在三日内给出明确处理结果,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时,仲裁取样在需方共同进行。每批仲裁取样按如下规定:化学成分试样从同批中任取一根或一块,钨条于1/4、2/4、3/4 处三点取样,钼板坯于任意部位取样,然后破碎至试样所需要求。比重试样从同批中任取一根或一块,钼条于1/4 处取样,钼板坯于任意部位取样。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则加倍取样复验。若其中仍有一个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钨条同钼条,因卖方原因产生的退货每吨扣罚100元,货到我方仓库后,我方有权利使用货物的三分之二,剩余的三分之一可以用来双方质量异议处理,处理结果,代表全批货物。 | |
- | 产品包装要求 | 桶装,每桶100kg。每桶上应注明:供方名称,产品牌号、批号和净重,需在铁桶上进行数字编号,数字编号用阿拉伯数字“1”开始按顺序编号(每批号),并有“防潮”、“易碎”字样 或标志。产品运输时,应防止潮湿,不得剧烈碰撞。产品应存放于干燥、通风和无酸、碱气氛之处,严防氧化。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合同复印件,注明: a) 供方名称;b) 产品名称;c) 产品牌号;d)产品批号、净重和件数;e)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f) 本标准编号;g) 检验日期。如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厂家等标识不规范等情况,不能办理入库手续,影响卸货的,需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发货前将送货信息以传真或微信方式传送至抚顺特钢采购处。 | |
- | 运输方式 | 投标单位送货至需方仓库,费用由投标单位负责。 | |
- | 产品交(提)货日期 | 1、本次招标起报量5吨,低于5吨报价无效(长协供应商除外)合同签订后需方要求分批均匀到货(交货期:合同签订日-2022年9月25日),买方新增的采购计划仍按本标书的条款以及价格执行; 2、投标单位中标后,严格按照技术要求。若买方新增采购计划时间在合同履行期末期,交货截止日期则相应顺延; 3、若投标单位对部分物代码的物资无法满足标书中要求的交货日期交货,请在投标时单独提出。 4、本次招标为抚顺特钢9月份招标计划,招标价格锁定9月份金属钨长协价格,长协交货期至9月25日。 | |
- | 货款结算方法 | 1、投标单位所报价格含材料费、制作费、运输费、包装费及13%增值税税金等其它所有费用,并开具全额13%增值税发票,一票结算; 2、货到结算后30日内付款(6个月期的军工商票),电子银行承兑和现款报价无效。 3、本份标书分项报价,分项中标;(若标的为多项) | |
- | 违约责任 | ①为保证合同履行,卖方同意交纳合同额的2%作为履约保证金,否则,卖方同意货款的2%作为履约保证金。②在履行过程中经抚钢检验发现以次充好、以少充多、弄虚作假等行为,扣减本批次货值20%作为赔偿。③卖方须严格按合同交货数量交货(合同数量基数±5%)。在合同执行期间遇市场价格上涨或不变时,如卖方执行数量未达合同数量 下限,以合同数量基数为标准(不考虑±3%情况),对不足基数数 量仍按本合同价格执行,并按“违约责任第4款”处理;如卖方执行 数量超出合同数量上限,超出部分仍按本合同价格执行。在合同执 行期间遇市场价格下跌时,如卖方执行数量超出合同数量上限,合 同数量基数(不考虑±5%情况)按本合同价格结算,对超出基数数 量按交货时市场价格结算;卖方执行数量不足合同数量下限的,按 “违约责任第4款”处理。④如因卖方原因不能按期交货的,买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对未完成部分的合同量,如买方同意需继续履行的,如市场价格下跌, 按交货期市场价格履行,如市场价格上涨或不变,按本合同价格履 行;如无法确定价格变动情况的,交货价格按照本合同价格下降3%。并对延期交货部分作如下处理:在延期3天内交货不作处罚;延期 4—15天(含15天),根据实际延期天数,按延期交货部分合同金额0.5‰/天收取违约金;延期16—30天(含30天),根据实际延期天 数,按延期交货部分合同金额1‰/天收取违约金;卖方超过合同期 限30天以上(不含30天)仍未补足合同数量基数的,买方终止合同,并以合同数量基数(不考虑±3%情况)为标准,卖方将自愿承担 未交部分违约金,买方有权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计算违约金:第一,卖方给予买方未交货值的5%作为违约金赔偿。第二,若市场价格上涨, 卖方给予买方合同价差损失赔偿作为违约金赔偿,合同价差损失=卖 方未执行合同总量*单价价差(单价价差为下个合同期限采购均价与 本合同价格之间的差价)。⑤运输工具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如由于防护措施不当造成货物积水及损失,由卖方承担。⑥如由于卖方原因不履行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影响生产造成损失的,由卖方赔偿损失。 | |
- | 其他要求1 | 1、投标单位所供的产品必须是自己生产、制造该的合格品。不允许外购,一经发现外购,直接按照货值的3倍处罚。 2、投标单位之间进行串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投标单位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永久取消供货资格。 3、各投标单位进行邮箱或招标平台投标时,请认真查看附件技术协议、技术要求和图纸后再报价,一旦报价,即表明贵单位确认了该标书所有条款及附件所有内容; | |
- | 其他要求2 | 本次招标按国家新税率制度含税13%进行报价,标书费500元,并缴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投标额的2%,标书费可以开收据,不能开发票。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待招标结束后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待合同履行结束无异议后退还(不计利息);投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即为中标单位,如中标单位不按东北特钢合同版本签订合同(合同版本如有需求,另行提供)或不按合同要求供货,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作为东北特钢经济损失,并视情况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标书费和投标保证金要求在一标投标截止时间前电汇,并将银行回执或电子银行汇款截屏打印盖章扫描后作为报价附件上传至投价页面。 标书费和投标保证金必须分开汇入并附加“标书费”或“投标保证金”字样予以区分。 两笔款项请电汇至: 单位名称: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银行大连人民路支行 账号:293*****9385 行号:104*****4089 在东北特殊钢集团或各基地公司的账面有应收账款的投标人,可免交投标保证金,出具“证明”以相当金额冲抵作为投标保证金。并把此证明作为投标报价附件上传至投价页面(需要盖公司章或财务章)。 |
报价开始时间: | 2022-08-16 13:17:00 | 报价截止时间: | 2022-08-16 14: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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