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类】中国电建湖北工程公司白泉青龙15MW分散式风电场GIS设备采购项目邀请书
详情见附件 单价 总价 1 66kV户内GIS组合设备变压器间隔 详见清单 间隔 1 2 66kV户内GIS组合设备出线间隔 详见清单 间隔 1 3 66kV户内GIS组合设备母线间隔 详见清单 间隔 1 4 GIS母线 三相共箱母线 72.5kV 630A 40kA 套 1 5 SF6泄漏在线监测 包含SF6气体采集分析主机SF6/氧气变送器温湿度传感器风机控制器声光报警器报警显示屏防水箱辅材线缆等设备 套 1 6 66kV电压互感器高强瓷 详见清单 台 1 7 66kV氧化锌避雷器
户外安装 详见清单 台 3 合计: 0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 位 数 量 金额元 F7 备 注项目编号:
东辽未来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白泉仁爱白泉青龙15MW分散式项目
GIS设备采购
单一来源谈判文件
/
业 主: 东辽县未来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采 购 人: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谈 判 人: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
2022年8月
中国 武汉 目 录
第一章 单一来源谈判邀请函 1
第二章 须知 3
第三章 设备供货一览表 10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11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附件 31
第一章 单一来源邀请函
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
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谈判人为东辽未来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白泉仁爱青龙15MW分散式项目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GIS设备,采购设备使用自有资金用于本次谈判后所签订合同的款项支付。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东辽未来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白泉仁爱白泉青龙15MW分散式项目
2项目概况:
白泉青龙15MW分散式风电场工程,建设地点为: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建安镇境内,建设规模为15MW.本项目安装3台4400kVA和1台3300kVA箱式变压器,升压站66kV出线1回。
白泉仁爱项目址位于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建安镇境内,风电场装机规模为15MW,新建3台单机容量4.0MW和1台单机容量3.0MW风力发电机组,由东辽县未来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投资建设。
采购范围:GIS设备
4采购数量:详见设备清单及技术协议供货清单
5交货时间:2022.09.20。
6交货地点:白泉青龙15MW分散式风电场工程项目白泉青龙15MW分散式风电场工程项目指定地点详见设备清单。
7质量要求: 卖方保证货物在装箱发货前经过严格测试,质量技术参数及性能均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最终新产品,产品质量规格和技术要求符合该产品行业及卖方企业标准。满足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工业卫生劳动保护环保消防等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技术的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
7报价有效期:90天
三响应文件的递交
响应文件请于2022年08月24 日10时前通过中国电建设备物资集中采购平台https://ec.powerchina.cn,以下简称集采平台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四联系方式
谈 判 人: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园林路136号瑞丰国际大厦
邮 编:430400
联 系 人:张甜
电 话:86650738
五纪检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处 监督电话:027-61169956
第二章 须知
一总则
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东辽未来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白泉仁爱项目白泉青龙15MW分散式项目
项目地址:国内-东北-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白泉仁爱
国内-东北-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白泉青龙
业主方: 东辽县未来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谈判人: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白泉青龙15MW分散式风电场工程,建设地点为: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建安镇境内,建设规模为15MW.本项目安装3台4400kVA和1台3300kVA箱式变压器,升压站66kV出线1回。
白泉仁爱项目址位于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建安镇境内,风电场装机规模为15MW,新建3台单机容量4.0MW和1台单机容量3.0MW风力发电机组,由东辽县未来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投资建设。
2采购方式
本次采购采用单一来源谈判采购的方式进行。
二采购文件
1单一来源谈判采购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一来源谈判邀请函
二须知
三设备供货一览表
四响应文件格式
五合同条款及附件
谈判人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采购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响应人应详细阅读采购文件,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响应文件,如响应文件中无特殊申明,则视为已全部理解并接受采购文件规定的条款。
如本采购文件的内容与技术规范书中的内容有差异,技术参数以技术规范书为准交货期付款方式资质要求业绩要求质保期等以本采购文件为准。
如果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提交的资料没有对采购文件在各方面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或作废,该风险由响应文件提供方承担。
2采购文件的澄清
响应人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应在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至少1日前通过集采平台通知谈判人。谈判人应及时予以答复。
收到澄清回复后,响应人应立即向谈判人回函确认。
3采购文件的修改
1谈判人可以主动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但对实质性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澄清或修改应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日前通知响应人。
2采购文件的修改将通过集采平台通知响应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响应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谈判人回函确认。响应人将被视为编制响应文件时已考虑了上述修改。
3采购文件的修改考虑给予响应人合理的时间制作相应的响应文件。谈判人可酌情延长截止接收响应文件日期,并通过集采平台通知响应人。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响应文件的语言
响应文件以及就有关采购的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支持性文件和印制的文件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翻译成中文,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为准。度量衡采用国家法定单位制。
2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第一部分 商务响应文件
1响应函见格式文件1
2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见格式文件2
3商务差异表见格式文件3
4交货进度表见格式文件4
5资格证明文件见格式文件5
6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部分 技术响应文件
第三部分 报价
3价格
1响应人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商务和合同责任进行报价,报价表按照格式文件6填写,包括分项价格和总价
2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3报价中若分项价格和总价有差异,则以分项价格为准若数字和文字表示的金额之间有差异,则以文字金额为准,并对数字作相应的修正
4响应文件与采购文件有差异之处,无论多么微小,均应逐项分别填写到商务差异表及技术差异表中,并提供由于差异所引起的价格差异。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或未能填写到差异表中,均视为接受和同意采购文件的规定
5所报的价格应是固定的,提交不固定价格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6在价格表中,应给出价格明细。
4响应文件有效期
响应文件有效期: 90天。
特殊情况下,在有效期截止之前,谈判人可要求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接受的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件。
5响应文件份数
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及商务部分应准备一份纸质版一份正本,在每一份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同时单独提交响应文件的可编辑电子版一份。
6响应文件的签署
A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B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即电子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上加盖电子印章。由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文件的标识
1应将技术响应文件正本及电子版本分别包装,包装上正确标明技术响应文件正本或电子版本字样。
注:除报价表外,其他响应文件中不得出现报价。
(2)内层包装还应写明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其响应文件被拒绝时,能予以原封退回。
2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2022年08月24日10时前
3递交响应文件的地址:中国电建设备物资集中采购平台
4递交响应文件的方式:
4.11本次采购将通过集采平台全程在线开展,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提交解密及签到等流程须响应人在线进行操作。响应人须提前办理数字证书用于在线竞谈,办理方式1直接下载中招互连APP自助办理数字证书,客服电话:4000809508方式2请登陆https://ec.powerchina.cn联系客服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实体数字证书,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在线投标,因操作流程失误造成的投标失败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集采平台客服电话:唐莹 13629268047
电子钥匙办理客服电话:010-56032365
2响应人须登陆集采平台使用电子钥匙进行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和在线投递,递交截止时间为2022年08月24日10时00分。请各响应人充分考虑文件大小网络速度的影响并预留充足的时间,逾期将无法提交。电子响应文件的在线投递建议至少提前12小时完成。
3响应人须使用数字证书登录集采平台投标管家客户端进行在线签到,在谈判人终止解密前未进行在线签到的响应人将无法进行后续竞谈流程。建议在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小时前完成在线签到。
4响应截止时间后,响应人须使用电子钥匙登陆集采平台投标管家客户端对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
4.2竞谈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如有变动,谈判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响应人。
4.3集采平台使用问题可咨询平台客服,客服电话:4006-27-4006,具体联系方式请根据网站首页联系我们列表中查找相应客服经理电话。
5迟交的响应文件
谈判人将拒绝在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6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响应人可以对其已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谈判人在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期之前收到的修改文件或撤回通知有效。
2响应人的修改文件或撤回通知应规定编制签署标记和发送,并在外装信封上明显标明响应文件修改书或响应文件撤回通知字样。
3在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期之后,不得对其响应文件作任何修改。
4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期至响应文件有效期结束为止,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
1授权代表递交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的初审
1谈判人将对响应文件进行检查,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文件是否已正确签署响应文件的总体编排是否有序等。
2谈判人可以允许响应文件中存在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微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
3在详细评审之前,谈判人将判定响应文件是否完整以及是否实质性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是指无实质性差异反对设定条件或提出保留,与采购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实质性差异是指:
a实质性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履行
b实质性违背采购文件,限制了采购方的权利和响应人合同项下的义务
4谈判人对采购文件响应性的判定基于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5如果响应文件实质性没有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符合要求的差异,从而使其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拒绝:
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谈判担保或者所提供的谈判担保有瑕疵不被谈判人所接受的
谈判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盖章和签署的
经澄清,对投标报价的算术错误不接受修正的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的
对谈判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偏差的
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的
谈判响应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纠正谈判响应文件偏差或保留将会对谈判竞争产生不公正影响的
投标总价经算术错误修正后累计偏差超过20%的
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6谈判人只对在初审中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评审。
3响应文件的澄清
在评审期间,谈判人可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4响应文件的详细评审
谈判人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谈判人在评审时,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报价
2响应文件中明确的交货期
3与采购文件要求的技术及商务条件的差异
六合同授予
1成交方式
依据评审委员会推荐意见由谈判人定标委员会审批确定成交人。
2成交通知
在有效期内,谈判人以书面形式向响应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3履约担保
1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成交人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履约担保格式向谈判人提交履约担保。
2成交人不能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给谈判人造成的损失,成交人应予以赔偿。
4签订合同
在有效期内,谈判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谈判人和成交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谈判人取消其成交资格,给谈判人造成的损失,成交人应予以赔偿。
七纪律与保密
1响应人试图对谈判人的评审确定成交人或签署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废标。
2腐败和欺诈行为
谈判人响应人,均应在采购签订合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保持廉洁和最高的道德水准。
1腐败和欺诈行为
a腐败行为系指在采购签订合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为谋求利益,影响相关人员而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物,并导致损害谈判人和/或响应人及他人的行为。
b)欺诈行为系指为了影响采购签订合同合同执行等过程而隐瞒事实,从而给谈判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2如果成交人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
3如果响应人在任何时候,被法院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认定为有腐败和欺诈行为,谈判人有权拒绝其参与取消其成交资格撤消已签署的合同。
第三章 设备供货一览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66kV户内GIS组合设备
变压器间隔
SF6断路器 72.5kV,630A,40kA,100kA ,1组
隔离开关72.5kV,630A,40kA , 2组
检修接地开关72.5kV, 40kA ,3 组
电流互感器400/5A ,5P20/5P20/5P20,3只0.5/0.2S ,3只
30/30/30/30/30/30/30VA
GIS分支母线及干式套管 三相分箱
间隔
1
2
66kV户内GIS组合设备
出线间隔
SF6断路器 72.5kV,630A,40kA,100kA 1组
隔离开关72.5kV,630A,40kA, 2组
检修接地开关72.5kV, 40kA, 2组
快速接地开关72.5kV, 40kA, 1组
电流互感器400/5A ,5P20/5P20/5P20,3只0.5/0.2S ,3只
30/30/30/30/30/30/30VA
GIS分支母线及干式套管 三相分箱
间隔
1
3
66kV户内GIS组合设备
母线间隔
隔离开关72.5kV,630A,40kA 1组
检修接地开关72.5kV, 40kA 1组
电压互感器电磁式66/3:0.1/3:0.1/3:0.1/3:0.1/3 kV 3只
级次组合:0.2/0.5-3P/0.5-3P/3P
额定输出:75/100/100/100VA
氧化锌避雷器 3只
间隔
1
4
GIS母线
三相共箱母线 72.5kV630A40kA
套
1
5
SF6泄漏在线监测
包含SF6气体采集分析主机SF6/氧气变送器温湿度传感器风机控制器声光报警器报警显示屏防水箱辅材线缆等设备
套
1
6
66kV电压互感器
高强瓷
单相户外型油浸电容式叠装
电压比:66/3:0.1/3:0.1/3 kV
级次组合:0.5/3P
额定输出:75/100VA
额定电容量:5000pF
户外PT的二次接线应布置在户内汇控柜内
台
1
户外安装
7
66kV氧化锌避雷器
户外安装
复合外套氧化锌避雷器
96/264kV 放电电流5kA
附在线监测仪
台
3
户外安装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项目编号:
东辽未来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白泉仁爱白泉青龙15MW分散式项目
GIS设备采购
谈判响应文件
投标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2022年08月
目录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一投标承诺函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资格审查资料
五商务偏差表
六投标方认为应补充的其它商务资料
第二部分:技术部分
一技术偏差表
二供货计划表
三投标说明书及技术资料
四投标方认为应补充的其它技术资料
第三部分:报价表
一响应函格式
致:
1我方已经仔细的研究了白泉青龙15MW分散式风电场工程项目GIS采购单一来源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件技术要求附表澄清补遗以及采购文件中所列的事项,并完全理解和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我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总报价,税率%,交货地点为,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和技术服务。
2如我方成交:
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供货。
4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的经济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5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该项谈判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数据。
响 应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 系 响应人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内容我方均承认,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年月日 年 月 日。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响应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附身份证复印件
三偏差表
3.1商务偏差表
商务
偏差
条目
页码
采购文件规定
偏差
备注
响 应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3.2 技术偏差表
技术偏差
条目
页码
采购文件规定
偏差
备注
响 应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四交货进度表格式
设备交货进度表
单位名称:
交货批次
设备/部件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到交货地点时间
响 应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技术资料交付进度表
公司名称:
序号
设备名称
技术资料名称
交付时间
交付方式
响 应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五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表1 基本信息商务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企业地址
企业网址
注册资本金
万元
实收资金
万元
成立年月
年生产能力
员工总数人
其中管理人员人
邮编
企业电话
传真
主要人员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业务联系人
企业资质等级
主项资质名称及等级:
专业承包资质名称及等级:
其他:
主要服务范围
近期主要项目或业绩
基本开户账户号
开户银行
类别
证书号
发证机关
发证时间
有效期截至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主项资质证书编
1:
2: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
2:
3:
信用证书
1:
2:
响 应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表2 业绩
序号
型号
技术参数
数量
使用地点
投产时间
运行情况
备注
响 应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六报价表格式
报价汇总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单位:万元人民币
序号
名 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计
单项价
备注
1
设备
2
随机备品备件
3
专用工具
4
技术服务及培训费
5
运输费
6
保险费
7
其他
8
总价
大写
注:总价为18项合计单项价之和。
响 应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2分项报价表
2.1设备分项报价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报价
出厂价
制造厂
备注
单价
总价
1
1.1
2
2.1
3
3.1
3.2
N
N1
N1.1
N1.2
合计
填入报价汇总表中
注: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多项设备组合可增加此表。
投标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2021年月日 2.2运输及保险费分项报价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名称
重量
公里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运杂费
2
保险费
3
其它
合计
填入报价汇总表中
注: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投标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2.3随机备品备件分项报价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制造商名称
产地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2
合计
填入报价汇总表中
注:1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2安装调试期间所需的备品备件。
投标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2022年月日
2.4 质保期内备品备件分项报价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制造商名称
产地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2
合计
填入报价汇总表中
注:1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2质保期内所需备品备件。
投标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2022年月日
2.5 专用工具分项报价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制造商名称
产地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2
合计
填入报价汇总表中
注: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投标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2022年月日
2.6易耗品分项报价表若有 单位:万元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制造商名称
产地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2
合计
填入报价汇总表中
注: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投标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2022年月日
2.7 技术服务费分项报价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名称
地点
单位
数量
人日数
单价
元/人日
单价
总价
备注
1
现场技术服务费
1.1
现场清点
1.2
技术交底
1.2
安装指导
1.3
配合调试
1.4
试运和性能验收
2
工厂技术服务费
2.1
监造服务
2.2
设备质量处理
3
设计联络会
3.1
3.2
4
培训费
4.1
4.2
5
其他
合计
填入报价汇总表中
注: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投标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2022年月日
2.8其它分项报价表 单位:万元
表格格式由投标方自行制定,若已包含在其它项目中,本项可不申报。
投标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2022年月日
说明
1 报价表由上述所附独立表格构成。
2 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3 分项价格表一般未对所提供的设备和每一项下的服务进行详细的描述,应被认为在填报单价和总价之前,已经阅读了采购文件,以确保要求的所有范围已被包含在每一个项目内。报出的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还包含所有隐含的内容,以及包含管理费和利润。
4 报价应以第二章须知中规定的货币和指明的方式进行报价。
5 未填单价的项目应被认为已包括在其他项目中。不论每个分项目是否标价,每张分项价格表的总计金额及一览表中总价应被认为是按合同规定的供货范围履行合同义务的总费用。
6 如果以单价和数量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及分项价汇总之和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和分项价为准修改总价。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7 价格必须用抹不掉的墨水书写,任何由于错误造成的或必要的改动应由授权代表签字。
8 对于每个项目,应填写每一表格中的合适的栏目,并给出这些表中指明的价格细目。价格表中相对应每个项目的价格应包含采购文件对该项目的所有详细要求。
9 如不清楚或无法确定任何项下的范围,应在提交其响应文件前,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请求予以澄清。
合同条款及附件
合同编号:
白泉青龙15MW分散式风电场工程
66kVGIS设备
采购供应合同
需方: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供方:
2022年8月
目 录
1总则
2合同标的
3合同价格
4支付
5合同交货及延期罚款
6包装与运输
7保函
8质量标准检验及质保期
9合同的变更修改暂停
10违约和终止
11保险
12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
13不可抗力
14索赔及争议解决
15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
16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
附件
附件1 技术规范
附件2价格表
附件3预付款保函格式
附件4供方的投标资料及澄清承诺文件
鉴于供方依法参与了对招标人白泉青龙15MW分散式风电场项目66kVGIS设备的投标并中标,为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双方订立本合同如下:
总 则
合同双方: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
以下简称供方
供需双方就66kVGIS设备供货及服务问题达成协议,并同意签订本合同。
1.1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如下文所定义中,下文所列的措辞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
总合同是指白泉青龙15MW分散式风电场工程EPC总承包合同
业主或业主方是指合同设备的最终用户,东辽县未来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需方是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包括其法定继承人或许可受让人。
供方是,包括其法定继承人或许可受让人。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指在本合同中作为供方供货范围的分包商制造商或供货商的任何合法当事人,或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
技术资料指供方递交需方并经过需方和业主认可的,所供设备的设计安装性能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及服务的所有文件图纸清册清单计算书软件样品图样和模型,以及供电厂正确维护和维修的所有相关文件。
设备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范围内所需提供的构件专用工具材料备品备件随机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
现场指由业主指定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服务指需方所要求的,由供方提供的与接口设计土建安装检验设备验收直至最终完工证书签发相关的技术资料技术指导国内与现场服务和技术澄清等。
机组移交指在机组通过30天可靠性运行试验RTR并完成完工试验且支付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违约金并满足对外合同中业主的相关要求并完成性能试验并经业主工程师确认后,机组所有权移交给业主,同时进入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
性能试验指对外合同和本合同规定的,在RTR成功结束后为证实电站符合对外合同中性能要求的试验。
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质保期为项目完成试运行消除全部缺陷并完成移交生产验收后两年。此外,出现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的设备,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也应将从修复后正常投入运行之日起延长一年。之后提供终身服务。
最终完工证书/最终验收证明证书是指根据对外合同在每台机组移交证书已签发,且该机组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成功结束后21日内由业主签发的对该机组最终验收的证书。
潜在缺陷是指在质保期结束之前由于供方设计,材料及工艺上的未被业主或工程师发现的缺陷,供方必须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
潜在缺陷责任期是指机组移交之后的30个月。
天/日,指一个公历日而年指365日。
变更指根据本合同第9章由需方指示或批准的对本合同要求进行的任何调整或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减少加快以及任何材料改变。
随机备品备件指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试验以及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期间所必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强制性备品备件指对外合同规定的,为电厂顺利运转所需的1年备品备件。
本合同包括本合同的正文附件及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的相关补充文件含双方达成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书面同意确认备忘录签字的会议纪要等。上述附件及相关的补充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责任和义务
1.2.1本合同签订时,供方确认已对构成本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要求交货进度标准规范试验检验售后服务价格等服务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条件资料信息有了充分的理解和认可,并已认真考虑了全部影响或作用本合同的风险意外事件及其它情况。供方有义务及时向需方指出合同中的遗漏错误或差异,并通过与需方协商解决,但供方不得因在此之下减免其责任与义务。供方应对所提供的所有服务的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1.2.2所提供设备的技术性能参数符合对外合同相关要求本合同第二章合同标的和技术协议的具体规定按时交货完整无损出厂文件和备品备件齐全,外观质量好装箱合格率达100%。
1.2.3由需方颁发给供方的所有文件的版权,应属于需方的财产。供方可为了合同的目的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此类文件。除此之外,没有需方的同意,供方不得使用复制此类文件或将之传送给第三方。
1.2.4为履行合同之目的,供方及其分包商必须遵守保密责任。所有由需方或其他方为对外合同目的准备并提供给供方的图纸技术规范计算书资料报告以及文件和信息均被认为是保密范畴。在此处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在任何时候都属于提供方。供方在无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直接或间接地为其他方的利益出版泄漏或扩散复制或使用机密信息。对本款的任何违反都可成为终止合同的原因,需方将有权通过任何有管辖权的法庭得到补偿,包括违约赔偿金和由于此违约而失去的预期利润和利益。需方和供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持续至本合同无论何种原因被终止或失效后5年。
1.2.5供方应服从需方的确认变更或修改。除非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供方应遵守需方根据合同发出的指示。当要求需方对延期和补偿做出决定时,需方应与供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未能达成一致,需方有权根据工程项目需要对之做出决定。
1.2.6供方不得将其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单位。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本合同中涉及性能和安全的主要部件进行分割分包给第三方。拟雇用的分包商或分供货商须得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需方的上述同意并不减轻或免除供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固有义务,供方仍然应对其分包商的过失疏忽或其它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供方所供货物的生产地点要明确,凡在生产地点以外的加工,均应视为分包。再分包商名称及地点要经过需方的书面认可。
1.2.7需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与业主达成涉及本合同的任何协议确认或谅解备忘录之前,应尽可能与供方充分协商。如供方对工程实施过程中需方与业主达成的涉及本合同势必影响供方合同义务履行的任何协议合同或谅解备忘录有异议,可向需方提出,但应先于执行,执行后双方应争取协商解决。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时,供方可适用本合同第14章有关条款。
1.2.8本合同签订时,供方将被认为已对合同签订时所有的合同文件清单中所列的合同文件以及构成本合同的价格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条件资料信息有了充分的了解和认可,并已认真考虑了所有影响履行本合同义务和责任的全部风险,任何误解资料或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均由供方自行负责,但据本合同需方确有义务提供正确资料除外。
1.2.9在设备设计准备前,供方须将本合同设备中关键重要的零部件外购件供货商和重要的工艺协作方名单及其有关资料提交需方确认,但需方的确认并不减轻供方在此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
1.2.10供方和需方兹确认:本合同以及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可转让给业主,但需经供方书面确认。
1.2.11设计设备的制造均应遵照对外合同规定的国际标准或等效的中国规范技术标准如果使用了等效的中国规范技术标准,请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并注明相对应的国际标准。并应遵循现行的成熟的生产管理办法。合同中注明的标准,除非另有规定,此类标准规范或等效的中国标准应被理解为在合同生效日的适用版本。如果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后执行最新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或规章含有实质性变动,供方应向需方提交建议。如果需方认定此类建议构成变更,则应按照第9章进行变更。
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定设备将用于 白泉青龙15MW分散式风电场工程 项目。
2.1 工作范围详见附件2
2.1.1设备/材料名称:66kVGIS设备1套。
在技术协议中未作描述,但按常规属于供方供货范围内或构成设备必需的物资材料等,仍属于供方的供货范围。
2.1.2技术图纸和资料。
2.1.3随机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
2.1.4 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支持需方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技术配合若有的话现场开箱安装指导维修消缺和质保期内的配合等。
2.2 本合同包括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将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
附件1 技术规范
附件2价格表
附件3预付款保函格式
附件4供方的投标资料及澄清承诺文件
2.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次序如下:
白泉青龙15MW分散式风电场工程EPC总承包合同
供需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
本合同条款及所有附件
议标期间澄清答疑文件
投标书及附件
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等
经需供双方同意的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上述文件中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应以优先次序在先者为准但如优先次序在后的文件对供方工作范围和内容或商务要求如材料的质量交货期环境安全人员误期消缺等有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则仍应以更高的要求和标准为准,尽管其文件优先次序在后。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就同一事项在不同时间内形成的文件中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应以时间在后者为优先。
合同价格
3.1.1供方应被认为已完全理解了合同价格的合理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价格应包括供方在合同中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合理设计制造交付设备和技术服务包括现场服务并修补任何缺陷所必需的全部。
3.1.2本合同价格按人民币计价。根据本合同标的所对应的合同固定总价为RMB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其中含13%增值税额元整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价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设备/材料包括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包装费技术图纸资料费用含邮递费用试验费用技术服务费含技术人员生活费差旅费饮食费交通费通讯费保险费现场津贴等保函费运输费从制造厂到现场的运输装卸保险及所有设备包装及发运以及投产前的设备消缺等费用等。
3.1.3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外,供方无权向需方要求本合同总价外的任何额外款项。但价格的变动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效力。
3.1.4在合同执行期间,需方有权对合同清单中材料数量进行调整。调整时,按合同清单中对应设备/材料的单价对总价进行相应调整。
支 付
4.1 支付原则
4.1.1鉴于供方为业主指定的供应商,供方承诺与需方共担风险,任何支付均应在需方从业主处获得相应的支付后进行,但这并不免除供方继续无延迟地履行合同并开展工作按时向其员工及分包商支付工资报酬合同款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的义务,履行其服务职责。
4.1.2需方有权在每笔对供方的付款中扣除任何截至该笔款项支付日止,由于供方原因导致的违约金损害赔偿款需方的垫支款和其他费用如有。
4.1.3需方为避免扩大损失而主动支付的成本费损失费或其它各种费用,若按合同规定应由供方承担的,需方可将此款从付给供方的款项中扣除。
4.1.4需方根据本条规定暂扣任何付款后到实际支付期间,无需就因此所延迟支付的款项支付利息。
4.2 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
4.2.1合同生效后满足下列条件后的15 日内,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30 预付款,计RMB:元大写:元整做为设备预付款:
供方已按7.1条款规定提交了合同价30%预付款保函见索即付款
供方已提交了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函见索即付款
需方收到供方提供的金额为合同总价款 30 % 的正式收据一份
4.2.2到货款
供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并经现场验收合格后30日内,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15日内,向供方支付合同价格的40%作为到货款:
1供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需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4.2.3调试验收款
项目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产品运行并通过验收后一个月或货到现场满4个月,两者以先到为准十五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0%作为调试验收款
4.2.4 竣工验收款
项目竣工验收后货到现场满8个月,两者以先到为准十五日内,需方向供方提供合同价格5%的质量保函两年,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价格的10 %竣工验收款。
4.2.5质保保函及质保期
需方向供方提供合同价格5%的质量保函两年。
质保期为项目完成试运行消除全部缺陷并完成移交生产验收后两年。质保金的退还不解除供方质保期内合同应有的义务和责任。
4.3 付款方式:电汇或正规的银行电子承兑。
4.4 到货款支付除需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经需方监造人员对货物质量包装等检查认可后方可办理。
4.5 增值税发票
供方应在货物发运后根据需方要求开据满足要求的当批货物总价款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
合同交货及延期罚款
5.1 交货
5.1.1交货日期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2022年9月15日前到货,交货进度及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附件。
5.1.2 交货地点:白泉青龙15MW分散式风电场66kV升压站现场车板交货。
5.1.3工期要求及进度计划
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供方应向需方提交满足对外合同和本合同工期要求的设计采购制造检验试验等各个阶段的进度计划表和交货进度计划表。在未通知需方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此类安排和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若制造供货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需方可通知供方修改进度计划,指出为履行合同须做的必要更改,供方必须执行此类更改要求。若在任何时候供方的实际进度落后于原定的进度计划,或很明显将落后于该进度计划,则供方应向需方提交一份考虑到当前情况的修订计划,此计划应取得需方的认可,否则将按5.2条款赔偿执行。供方同时应将正在采取的为加快施工进度,以便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工的步骤通知需方。
如果进度的延误是完全由供方原因所导致,由此产生的需方一切损失及费用,可由需方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供方的款项中扣除。
5.1.4 技术资料交付
供方应编制足够详细的技术资料,以满足所有对外合同和本合同的所有相关要求,为其它分包商和施工人员施工提供足够的指导。不论在何处编制技术资料,需方有权对系统布置接口等及用于施工的技术资料进行会审。
如果供方对已批准的技术资料及中间资料要进行修改,应及时通知需方,并向需方提交修改后的文件供需方/业主审批。此类修改不应影响工程的进度要求,由此引起需方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如果需方指示为实施工程需要进一步的技术文件,供方在接到需方的指示后,应立即编制要求的技术资料。供方应自费修正所有的错误遗漏模糊矛盾欠缺以及缺陷。需方的任何批准均不能解除或减轻供方固有的责任。
5.2 延期的违约罚款
5.2.1如果供方未能遵守双方最终约定的交货进度计划,供方应向需方支付以下相应金额,但全部支付款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损害赔偿费如有时的限额。在不排除采用其它方法收回该款项的前提下,需方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供方的款项中扣除该罚款的总额。误期损失赔偿费不得解除供方完成合同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
如供方未能根据供货计划按期交货,则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违约罚款, 违约罚款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迟交2周,每周违约罚款为迟交材料总金额的1%百分之一。
迟交3周,每周违约罚款为迟交材料总金额的1.5%百分之一点五。
迟交4周及以上,每周违约罚款为该单项合同总金额的2%百分之二。
迟交4周及以上,需方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以外,有权拒收。
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需方实际损失,供方还应向需方支付赔偿金,补足不足部分。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能解除供方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
对上述计算方法,未满一周的迟交按一周计算。
5.2.2供方支付违约罚款并不解除供方在合同项下应履行的义务如交货义务也不影响需方就供方违约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向供方索赔。
包装与运输
6.1 供方交付的所有设备要具有适合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设备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为保证所有设备途中的安全,供方应根据具体情况投保运输险。
6.2 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6.3 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 合同号
2) 目的地
3) 收货单位名称
4) 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 箱号/件号
6) 毛重/净重(公斤)
7)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设备,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设备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6.4 对裸装设备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设备应带有足够的设备支架包装垫木。
6.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
6.6 技术协议应明确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6.7 备品备件及工具应分别包装。
6.8 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量小的完善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6.9 栅格式箱子及/或类似的包装,应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6.10 所有接线端口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他方式妥盖防护。
6.11 供方及/或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6.12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设备,这些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6.13 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便于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 合同号
2) 收货单位名称
3) 目的地
4) 毛重
5) 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保 函
7.1 作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先决条件,供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14天内,向需方提供一份金额为合同总价格30%的无条件的不可撤消见索即付的预付款保函,为供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有的履约和支付义务提供担保。上述银行保函项下担保银行应独立承担主债务人责任,担保银行应明示放弃本合同项下供方拥有的契约抗辩权。上述银行保函应按照本合同附件3附件4的格式开具
7.2 预付款保函需保持持续有效并可执行,有效期应自开具日起至在指定地点交货验收合
7.3 需方有权行使其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当供方未能按需方的要求延长保函的有效期时,或当供方出现任何违约事项时,需方将提取保函。
7.4 合同项下的保函受中国法律管辖和解释。所有由保函引起的争议,将提交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质量标准检验及质保期
8.1 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
供方供应的所有材料应完全满足对外合同中有关规范及标准要求。
供方供应的所有材料应完全满足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所指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应该是上述验收标准的一个组成部分。当二者发生误差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当二者发生矛盾时,由需方和业主协商确定适用何等标准。
在对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时,可参照中国国家执行2001版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电力建设工程采用的现行规范,标准索引所列的表一表二表三中有关规范规程及制度标准。
按照GB20052新能效标准技术协议图纸和供方提供的合格证进行验收
8.2 质量见证与检验
供方应有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编写适合本项目的质量控制文件,以保证符合合同要求。需方有权审查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并有权要求对其进行修正。遵守该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或减轻供方应有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业主/业主代表或需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合同规定所提供材料及其工艺和性能在现场制造地点或其它地点进行检查审核和检验。不论检查或检验在供方或供方分包商的所在地,供方应为此类检查或检验免费提供所需的全部文件和其它资料,以及为有效进行检查或检验所需的协助劳工材料电燃料仓库和仪器仪表。需方有权在材料制造过程中随时派遣驻厂代表,了解材料组装检验试验和材料包装质量情况。业主/业主代表需方参加检查,不意味着解除或减轻供方任何保证或责任与义务。如果需方在检查审核和检验中发现供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总合同或设计规范要求,供方应根据需方的要求进行修复或拆除或重新采购材料直至需方满意,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对于需方或业主/业主代表参加的见证检验检查,供方应统一部署,供方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需方或业主/业主代表的验收工作,并提供一切方便,同时按需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检验试验文件。
业主/业主代表需方在见证中确认材料或包装质量有缺陷或其它不符合合同的规定,需方可拒收此类材料,并应立即通知供方,同时说明理由。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业主/业主代表或需方产生了附加费用,应由供方承担。同时,需方对该处理的批准并不解除或减轻供方对该材料的责任。
不论需方或业主/业主代表是否参与监造和试验见证或者对监造和试验报告的认可,均不能被视为供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或减轻。需方和业主代表的任何建议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动包括没有否定,均不解除或减轻供方的任何固有责任,包括对其错误漏项误差以及未能遵守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的责任。
如供需双方代表在质量检验中对检验结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需方委托中国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材料到达工程地点现场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委派工地代表到现场与需方和业主或施工单位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进行开箱检查验收,验收货物的数量,规格,外观质量和箱内的技术文件,做好开箱记录,由各方签署现场开箱验收合格通知单。若供方未能委派工地代表在通知指定的日期内到达现场,视为供方放弃该权利,需方和业主有权自行开箱验收,验收结果和记录对各方同样有效。现场开箱记录作为需方向供方索取短缺件或提出修理或更换的有效依据。
现场安装调试或试运行期间,如发现材料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数量标准和规范时,供方应及时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关税工程所在国当地税等相关费用均应由供方负担。该等费用需方有权从应付未付款项中扣除进行索赔。
供方修理或换货或补缺的时间,以不影响工程进度为原则,且不迟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个月如因供方修理或换货影响整个工程工期,供方应负责赔偿需方由此蒙受的损失。
需方未对任何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需方拒绝该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利。
供方应保证按合同规定提供技术资料装运凭证各类标准检验记录表和安装监督项目表以及诸如产品质量证明书人员名单等其它文件,如果供方提供文件不及时有错漏或份数不足以需方收到为准,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7天内补齐。
如供方提供的材料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应按总合同中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8.3 完工验收
供方提供的材料应在安装完成后,与需方设备一同按对外合同要求进行整个工程的完工试验,直至整套机组圆满移交并获得业主签发的移交证书。
8.4 完工条件
本合同项下供方的完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供方已按合同要求提供所有材料和各项服务
所有的系统和材料均能够根据本合同要求成功通过机组试运行
业主和需方验收完毕,并且需方取得由业主签发的 最终移交证书 (Certificate of Final Takeover)
消缺清单项目(包括业主在移交证书内提出的消缺项目)已全部完成,业主及需方已签字确认
供方已按本合同要求提交了所有的竣工文件和相关资料手册等
供方应支付的罚款税款违约金损害赔偿款需方的垫支款和其它费用均已从工程款中扣除或都已支付或清算完毕。
8.5 质保期
8.5.1修补或更换
在质保期内,如果出现任何缺陷或损坏,供方应立即进行必要的修补或更换。
如果缺陷或损坏不能在现场及时修补,在征得需方的同意后,供方可以将此类有缺陷或损坏的材料从现场移出以进行修补,需方有权要求供方为该等材料提供相当于其全部重置成本的银行保函,并补偿需方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供方如需将材料或其一部分运回国内修补或更换,或补充所需的备品备件,供方应自行负责安排,需方及业主将给予协助供方应承担因发运而发生的国内外往返运输仓储装卸保险报关及有关费用,以及需方或业主由此而引起的费用或损失,包括政府征收的相关关税海运或空运费用及其他费用。
8.5.2质保期延长
如果某区段或材料出现缺陷或损害,在供方修补或更换并按对外合同中要求重新进行有关试验后,该区段或材料的质保期应按对外合同中有关规定重新计算。
8.5.3替代履行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质保期期间出现的任何缺陷,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立即进行修补或更换,如供方在收到通知后2日内仍未修补缺陷,或供方怠工需方认为供方严重违约在收到需方通知后的2日内仍未改正,则需方或业主有权自行自己或委托他人完成进行修补或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应由供方承担,同时需方有权从银行保函中或/和应付款中扣除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该部分材料的合同价格加上安装更换材料所需的费用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质保期期间,由于出现意外事故或与工程有关的其他故障,对于业主或需方认为为了安全有必要进行的紧急修理或处理的其他工作,需方将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供方,而供方未能或不愿意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上述工作,业主或需方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完成该工作,除非按照合同,该工作不应由供方负责,否则由业主或需方代为修理或委托他人完成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应由供方承担。需方有权从任何应支付供方的付款和/或保函中扣除上述费用。
8.5.4进一步检验
如果由于任何对缺陷或损害的修补或更换影响工程或区段或材料的使用性能,需方或业主有权在缺陷或损害得到修补或更换后28天内向供方发出通知,要求对工程或区段或材料进一步进行完工试验及相关试验。供方应按先前试验的同样条款进行上述试验。
供方可以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进行他认为必要的检验。
由于供方原因而导致的进一步检验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包括由此引起的需方及业主的额外费用,应由供方承担。
8.5.5质保期结束
质保期届满后,供方仍应负责完成届时尚未履行的任何义务。就确定该等未履行义务的性质和范围而言,本合同应被视为仍然有效。
应业主/业主代表和/或需方代表的要求,供方同意在质保期后对项目提供任何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协助。
8.5.6潜在缺陷责任期
供方应负责在本合同中规定的潜在缺陷责任期的相关工作和义务。在潜在缺陷责任期内,供方应负责通过替换修理或其它方式立即消缺,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
合同的变更修改暂停
9.1 在合同执行期间的任何时间,业主需方有权通知供方对其服务和工作进行任何变更,供方应接受这些变更。如果供方认为此项变更将导致合同价格和/或工期调整,在接到变更通知后,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对于重大变更供方应在14日内提交上述文件,一般变更应在3日内提交。需方在收到供方的上述文件后,应尽快给予答复,或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
对于需方提出的范围变更要求,供方应及时遵照执行,对变更补偿的任何争议不应影响变更的执行。如果供方在变更工作的价值确认前被指示进行变更,供方应保留所有变更涉及的费用及导致的工期延误的同期记录,需方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检查这些记录。
然而以下情况,不能视为变更:
需方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前,供方已经自行开始进行的工作
合同要求的服务和工作
由于供方未遵守合同要求引起的修正工作
按照总合同和本合同要求对合同项下工作的进一步补充细化完善改进或微小的修正工作
由于供方人员的行为或疏忽对供方履约造成的影响。
9.2变更支付
如果供方认为此项变更将导致合同价格和/或工期调整,供方应在接到变更通知后,向需方提供以下文件:
1调整的详细理由及状况的详细描述
2对调整方案及其影响的解释和说明
3与调整有关的文件图表照片等资料
4所涉及的合同条款
5需方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对于重大变更供方应在14日内提交上述文件,一般变更应在3日内提交。如果因为供方未能遵循前述时间要求,供方将无权要求工期延长或额外费用,相关损失应由供方自身承担。
需方应按照供方提出的索赔意见与业主/业主代表按照对外合同及总合同就任何与供方工作范围相关的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和/或工期延长事宜进行协商,供方应当承认并接受需方业主关于变更的决定。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由于变更而导致的工程费用的增减,属供方工作范围的部分均由供方承担或受益,合同价不作调整。供方有责任协助需方就变更事宜向业主索赔。
9.3 需方可随时指示供方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合同。在暂停期间,供方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设备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
9.4 如果供方在遵守需方根据第9.2款所发出的指示以及在复工时遭受延误和或产生额外费用,供方应通知需方。在收到通知后,需方将同意或决定供方是否有权获得合同期的延长和或额外费用补偿,并相应通知供方。若暂停是由于供方的原因造成的,包括修复由于供方错误的设计工艺或材料引起的或由于供方未能按照第9.2款采取适当措施引起的损蚀缺陷或损失,供方应承担所有费用并无权获得工期延长和费用补偿。若上述持续的非累加计算的暂停超过182天,供需双方将共同协商合同的终止事宜,并根据合同终止的处理结果妥善处理双方内部事宜。
9.5 根据9.3条款规定暂停由供方造成的,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供方的暂停部分款项索回。
10违约和终止
10.1 违约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果需方认为供方未能实质履行其在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则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通知要求修正。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3天或商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如果供方未能在上述时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或措施对其失误进行修正,需方有权在向供方发出通知14日后终止本合同或部分合同,供方按照合同价款的10%承担解除合同违约金。
10.2 终止
10.2.1发生以下任何情况之一,需方可在向供方发出通知14日后终止本合同或部分合同:
1供方破产或其他债务原因无法履行本合同
2供方未能按本合同条款交货超过30天,忽视本合同的任何义务
3供方拒绝需方的指令,未经需方同意擅自转让合同
4出现严重质量事故而供方无力修复或无法及时修复的,需方将另行雇佣他人来完成,所支付的费用在供方合同价款中扣除
5出现严重偏离进度计划,拖延工期,并在短时间内无法调整或弥补的,需方将另行雇用他人来完成,所支付的费用在供方合同价款中扣除
6业主提出终止对外合同
7供方没有取得或丧失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要的任何资质执照或许可
8因供方原因造成供方采购的材料被法院查封或设置抵押留置及其他权利限制,或有任何他方对其主张权利的
9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的终止
10供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预付款保函。
10.2.2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终止或部分终止本合同,都应发出正式书面通知该等正式书面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终止合同的项目名称和范围生效日原因
10.2.3本合同根据第10.2.1和10.2.2条终止后,需方可自动获得供方在现场的任何材料及物品,必要时,需方还可以出售上述材料及物品,所得价款用于补偿供方因违约而应支付给需方的赔偿金。如不足弥补产生的损失,需方将在相应的阶段付款中扣除。需方应尽快确定供方在终止合同日期为止,应得到的所有款项结存余款指在确定交货和修补任何工程缺陷的费用误期损害赔偿费用等所有应扣减费用后
10.2.4如果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部分终止合同,供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部分。供方对部分终止项目的安全性负责,并直至交接完毕,使需方委托的新承包商能顺利开始工作。在本合同终止后的14天内,供方应确保工程施工完成在安全位置且得到需方的认可并不对需方造成任何损害
10.2.5本合同终止后,保密质量保修争议解决条款和其他本合同项下已经产生但尚未执行的违约责任和义务仍将继续有效。除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条件外,双方均无权随意终止本合同。
10.3 供方对因其履约或不履约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需方的润损失收入损失电力损失使用损失投资成本及替换电力的成本预期节省的增加成本或损失或任何性质的特殊性间接性或继发性损失等,不论是基于合同责任保证责任或侵权责任,均不应超出合同总价的100%。
11保 险
11.1 供方应为其现场服务人员提供人身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健康保险,并在其服务人员启程赴现场前向需方提供保单复印件。供方应在整个现场服务期间保持这些保险的有效性。
11.2 供方负责合同范围内的全部设备材料备件的运输到现场的保险。 在交货前,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供方承担在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交需方接受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需方承担。
12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
12.1 合同执行期间,供方应提供足够的安装以及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期间所必需的随机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由于供方的原因诸如本身属易损耗件或产品的质量问题设计的缺陷等,提供的随机备件的数量不能满足安装以及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期间的需求,供方应无偿提供,并以最快的速度交付至现场,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若由此导致工程延期使需方遭受索赔或损失,供方负责赔偿。
12.2 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必须分别单独包装置于某个箱子内或单独成一件发运。
供方应提供所有的备品备件的搬运及仓储保管要求。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的定义
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异常事件或情况:
一方无法控制的
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准备的
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
不能主要归因于对方的。
只要满足上述(i)至(iv)项条件,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异常事件或情况: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2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3供方人员和供方及其分包商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的骚动喧闹混乱罢工或停工
4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但可能因供方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5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活动,人力无法控制,且其影响造成重大损失人力无法挽回。
上述事件只有在对外合同下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才能作为本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13.2不可抗力的通知
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使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已或将受到阻碍,应立即向对方发出关于构成不可抗力的类型时间或情况的通知,并应明确说明履行已或将受到阻碍的各项义务。详细情况报告应在一方察觉或已察觉到构成不可抗力的有关时间或情况后7天内发出。发出通知后,该方应在该不可抗力阻碍其履行义务期内免于履行该义务。若未按照本条发出通知或报告,视为不可抗力事件未对一方合同义务的履行造成任何影响,该方放弃以不可抗力为原因而要求延期履行或免责的权利。
不管本条的其他任何规定,不可抗力的规定不应适用于任一方根据合同向另一方支付的义务。
13.3将延误减至最小的义务
双方都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减至最小。对于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部分,各方仍应毫无迟延地继续履行,不得拖延。当一方不再受不可抗力影响时,应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13.4供方工期调整和需方选择终止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供方履行本合同,供方在按第13.2条的规定发出不可抗力的通知后,可向需方申请对其履行合同的期限进行适当调整,最终的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工期调整以需方批准的结果为准。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工程实施受阻已连续120天,或由于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断续阻碍几个期间累计超过180天,需方可以向供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在此种情况下,终止应在通知发出7天后生效。供方应负责编制任何需方要求的对外合同及本合同终止所可能需要的支持性文件。但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一方对另一方先前违约所享有的权利。
14索赔与争议解决
14.1 索赔
14.1.1 供方有责任协助需方向业主索赔和反索赔工作。
14.1.2 供方应在现场或需方可接受的另一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和反索赔可能需要的同期记录。需方可在不必事先承认需方或业主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对供方的同期记录进行审查,并可指示供方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供方应允许需方审查所有此类记录,并应需方要求提供复印件(如果需方指示的话)。
14.1.3在需方发出任何有关协助进行索赔的通知后28天内,或在需方可能同意的其他时间内,供方应向需方(或通过需方向业主/业主代表)提交一份报告,并提交任何必需的支持性文件,详细说明索赔的金额及索赔的依据。当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上述报告应被认为是临时报告。随后,供方应按需方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提交进一步的临时报告,说明累计索赔金额及任何进一步的细节。在向需方,或通过需方向业主/业主代表提交临时报告后,供方还应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需方(或通过需方向业主/业主代表)提交一份最终报告。不论任何索赔进展如何,各方仍应尽最大努力履行其在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4.1.4供需双方间的任何索赔或争议,均应尽力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在任何索赔争议的解决过程中,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总合同及本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14.1.5 在合同设备验收安装调试型式接收试验及质保期内,如因供方原因合同设备在数量质量设计技术参数型式和技术运行等方面不符合本合同的要求,需方有权提出索赔。供方应按下列一种方式或几种方式结合与需方达成协议。
a 同意退货并赔偿买方相应损失,供方赔偿额为相应合同设备价格和已发生的银行利息手续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现场存放费装卸费业主验收费用已发生的合同设备保管等费用。
b 根据合同设备缺陷程度损坏程度和损失金额,经双方同意对设备进行折价。
c 用符合本合同技术要求的新的零部件对有缺陷或损坏的零部件进行更换对缺少的设备进行补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需方的直接损失均由供方承担,更换后的设备质保期按本合同关于质保期规定要求相应顺延。
14.1.6 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单后7日内没有答复,则视为供方接受需方索赔要求,供方应按索赔单要求赔偿。
14.1.7 因供方原因而更换的急需的合同设备,供方应在需方要求的时间内交货,费用由供方负担。
14.2 争议解决
14.2.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需方住所地管辖法院诉讼。
14.2.2未经需方书面许可,供方对本合同项下工作范围不得对合同外第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部分或全部的转让或分包,如经需方许可,供方将部分工作分包的,供方应保证其与供应/分包人的分包合同中的争议解决约定同样执行上述条款,否之,供方应承担需方被其供应/分包人直接诉求的除应付工程款外的费用损失。
14.2.3争议未解决前,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其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终止的合同条款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怠工停工对诉讼施加压力。供方若发生怠工停工罢工等情况,应当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需方有权向供方索赔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15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
15.1 供方保证为合同履行所提供的任何材料设备技术服务或文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任何第三人的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产权专利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侵权指控。如果出现上述任何形式的侵权指控时,应在被指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尽快通知对方,同时,供方应完全负担与此有关的包括与指控方的交涉责任及任何第三方索赔时的损害赔偿诉讼等所有费用,并承担需方因此类纠纷受到牵涉产生的费用损失。供方应尽快消除指控对需方或业主的不利影响,且无论如何供方不得影响或有损于需方行使本合同及业主总合同权利的履行。
15.2 供方同意并保证其任何分包人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需方及业主任何的物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设备及材料等所享有的留置权,并承诺其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权利瑕疵权利负担或其他影响需方或业主行使权利的情形。如果出现前述情形,供方应当立即向债权人付清欠款或采用其他的方式解除留置权抵押权或其他影响需方或业主权利的情形,并承担由此给需方或业主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16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
16.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6.2 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向需方提供执行本合同主要授权负责人及相关商务设计生产检验资料交付等主要人员名单包括资历,由需方批准认可。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员有变动,应事先通知需方并经认可。若上述人员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不尽职的行为发生,需方有权要求更换。
16.3 一切与合同标的有关的国内税费及供方的现场服务人员的当地税费均由供方承担。其中,现场服务人员的当地税费由需方代扣,需方有权从任何一笔付款或保函中扣除该费用。
16.4 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或应予修正,将结合该条款上下文做出安排,但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
16.5 如果合同中的任何条款不可实施或经有管辖权的法庭宣布无效,双方将仔细考虑解释保留条款,尽可能接近原意,不影响条款。
16.6 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所有款项结清,供方完全履行完毕对外合同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且对外合同失效后,本合同才失效。
16.7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除本合同特别表述外,本合同中提到的合同也包括其附件。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正文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16.8 尽管需方接收设备或按照相关条款终止合同,供方应承担已经发生的未完全遵守和履行的和/或已经修改过的所有责任与义务和权利。需方无条件或有条件已经获得效益或未完全享有实施和/或满意包括但不限于责任与义务和权利,如果涉及机密索赔担保保证直至供方已经完全遵守,履行和/或修改的责任与义务,需方完全享有实施和/或满意的权利后,设备的接收或合同的终止被视为完成。
16.9 供方同意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拥有的留置权,并承诺其提供的所有设备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或其他影响需方行使物权的行为事实,如果出现前述的情形供方应当向债权人付清欠款或采用其他的方式解除留置权抵押权或其他影响需方行使物权的行为事实,与此同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提供为需方所能接受的银行保函。
16.10本合同正本一式3份,副本3份。需方执正本2份,副本3份供方执正本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11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处理达成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12供方承诺,保守其在本合同协商签订过程中知晓保存业主接收或获悉的所有有关工程和业主的保密信息。
16.13联络
16.13.1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文件函电证书均可通过专人递交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将其送达本合同指定的联系地址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重新指定的联系地址。任何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出时将被视为已经送达。重要文件必须专人递交并签收,电子方式发出的文件需电话催告。收到后在7天内反馈,特殊情况除外。通过邮寄或快递方式发出的通知将在发出5天后被视为送达。
16.13.2双方指定联系地址如下:
需方地址:白泉青龙15MW分散式风电场
联系人: 魏祎
电话:15527959683
电子邮件1486259493qq.com
供方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16.13.3无论何处述及双方发出或颁布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约定外,此类通讯联络均应为书面的,且不得无故被扣押或拖延。一般情况下,双方同意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视同对上述书面文件的认可,除非书面通知或其它文件中有特殊约定。
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需方: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航空路38号
授权人:
经办人:
电话: 027-86650957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友谊大道支行
帐号:556061086067
税号:91420000300257588L
供方:
地址:
授权人: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行号:
帐号:
税号:
邮政编码:
附件1 技术规范
单独成册:请详见附件1技术规范
附件2
价格表
1价格总表
项目名称:
设备名称型号:
总价:元大写单位:万元人民币
序号
名 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计单项价
备注
1
1.1
1.2
2
3
4
5
6
7
8
2.1设备分项价格表
单位:万元人民币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价格
制造厂
备注
单价
总价
1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2.2 运输及保险费分项价格表
单位:万元人民币
序号
名称
重量
公里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2
3
合计
2.3随机备品备件分项报价表
单位:万元人民币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制造商名称
产地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2.4 质保期内备品备件分项报价表 单位:万元
无
2.5 专用工具分项报价表单位:万元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制造商名称
产地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2
合计
2.6易耗品分项报价表若有 单位:万元
无
2.7 技术服务费分项报价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名称
地点
单位
数量 人日数
单价 元/人日
单价
总价
备注
1
1.1
1.2
1.2
1.3
1.4
2
2.1
2.2
附件3预付款保函格式
致: 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本保函是为(以下称供方)于签订第合同为需方提供提供预付款担保。
银行名称 (以下简称银行)以及他的继承人,受让人为了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并放弃追索权,根据并同意下列条款,保证付给需方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即元人民币。
(a) 当供方未能忠实地履行合同文件规定和此后双方同意的对合同的有效修改补充和变动(以下简称违约),无论供方有无不同意见,银行在收到需方的书面通知时,银行将按需方所要求的上述金额和方式付给需方。
(b) 按上述承付的金额将是净数,不得扣除现在或将来应付的任何税捐关税费用手续费或任何性质的由任何人加予的保留款。
(c) 本保函为见索即付的独立性保函,规定的是我们银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我银行承担放弃对需方一切抗辩权的无条件的给付义务。合同条件的修改,以及需方所允许的时间改变或任何让步,除条款中有规定免除银行的责任外,都不能解除我们银行在这方面的义务。
(d)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保函有效期个月,保函有效期满后原件退回,但最迟不超过年月日。
本保函以及与本保函相关的一切事项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此保函所发生的争议,由本保函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供方银行的名称) 公章
(签发人名和签字)
年月日
附件4:供方的投标资料及澄清承诺文件
附件:5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外包物资采购廉政合同
甲方: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加强对公司经济运营活动的监督,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暗箱操作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经甲乙双方约定,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廉政责任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甲方工作人员及亲友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索要或接收乙方的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及其他馈赠
3甲方工作人员及亲友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接收乙方的请吃请钓旅游和各类消费活动
4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打业务牌的形式变相接收乙方的钱物
5甲方工作人员及亲友不得在乙方报销个人负担的费用或以各种名义领取酬金。
二乙方廉政责任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甲方及亲友送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及其他馈赠
3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请甲方及亲友宴会钓鱼旅游和各类消费活动
4乙方不得以打业务牌的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变相赠送钱物
5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个人负担的费用或以各种名义发放酬金。
三违约奖罚
1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友发生违约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党纪政纪条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同时给予举报人奖励1000元,以资鼓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2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相应合同
3甲乙双方均未发生违约行为,甲方应支付含廉政约定保证金在内的应付款。
四其他约定
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订工程商务合同时一并签订,并具有同等效力,并作为相应合同附件一并存档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报甲方纪委监察部门备查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甲方纪委监督部门一份
4本合同的解释权为甲方纪委监察部门
5本合同监督部门为甲方纪委监察部门。
举报电话:027-86650953
甲方盖章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银行清单
序号
银行名称
银行类型
1
工商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
2
建设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
3
农业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
4
中国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
5
国家开发银行
政策性银行
6
交通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
7
邮政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
8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政策性银行
9
招商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10
兴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11
浦发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12
中信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13
民生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14
光大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15
中国进出口银行
政策性银行
16
平安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17
华夏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18
北京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19
广发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20
上海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21
江苏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22
浙商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23
南京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24
宁波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25
微商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26
渤海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1
项 目 编 号 :POWERCHINA-0121-220276中 国 电 建 湖 北 工 程 公 司 白 泉 青 龙 15MW分 散 式 风 电 场 GIS设 备 采 购 项 目单 一 来 源 谈 判 文 件
业 主 : 东 辽 县 未 来 风 力 发 电 有 限 公 司采 购 人 : 中 电 建 湖 北 电 力 建 设 有 限 公 司谈 判 人 : 中 国 电 建 集 团 湖 北 工 程 有 限 公 司2022 年 08 月 16 日中 国 国 内 华 中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洪 山 区 园 林 路 136号
1
目 录第 一 章 单 一 来 源 谈 判 邀 请 函 .............................................................................................1第 二 章 须 知 ......................................................................................................................3第 三 章 设 备 供 货 一 览 表 ................................................................................................10第 四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11第 五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附 件 ................................................................................................31
1
第 一 章 单 一 来 源 邀 请 函上 海 思 源 高 压 开 关 有 限 公 司 :一 采 购 项 目 湖 北 工 程 公 司 建 设 公 司 二 项 目 概 况 1 项 目 名 称 : 东 辽 未 来 吉 林 省 辽 源 市 东 辽 县 白 泉 仁 爱 白 泉 青 龙 15MW分 散 式项 目 2 项 目 概 况 :白 泉 青 龙 15MW分 散 式 风 电 场 工 程 , 建 设 地 点 为 : 吉 林 省 辽 源 市 东 辽 县 建 安 镇 境内 , 建 设 规 模 为 15MW.本 项 目 安 装 3台 4400kVA和 1台 3300kVA箱 式 变 压 器 , 升 压 站
66kV出 线 1回 。白 泉 仁 爱 项 目 址 位 于 吉 林 省 辽 源 市 东 辽 县 建 安 镇 境 内 , 风 电 场 装 机 规 模 为 15MW,新 建 3台 单 机 容 量 4.0MW和 1台 单 机 容 量 3.0MW风 力 发 电 机 组 , 由 东 辽 县 未 来 风 力 发电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建 设 。 3 采 购 范 围 : GIS设 备 4 采 购 数 量 : 详 见 设 备 清 单 及 技 术 协 议 供 货 清 单 5 交 货 时 间 : 2022.09.20。 6 交 货 地 点 : 白 泉 青 龙 15MW分 散 式 风 电 场 工 程 项 目 白 泉 青 龙 15MW分 散 式
风 电 场 工 程 项 目 指 定 地 点 详 见 设 备 清 单 。 7 质 量 要 求 : 卖 方 保 证 货 物 在 装 箱 发 货 前 经 过 严 格 测 试 , 质 量 技 术 参 数 及性 能 均 满 足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最 终 新 产 品 , 产 品 质 量 规 格 和 技 术 要 求 符 合 该 产 品 行 业及 卖 方 企 业 标 准 。 满 足 国 家 有 关 质 量 安 全 工 业 卫 生 劳 动 保 护 环 保 消 防 等 强制 性 标 准 和 规 范 的 技 术 的 要 求 详 见 技 术 规 范 书 。7 报 价 有 效 期 : 90天
2
三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响 应 文 件 请 于 2022 年 08 月 24 日 10 时 前 通 过 中 国 电 建 设 备 物 资 集 中 采 购 平 台 https://ec.powerchina.cn, 以 下 简 称 集 采 平 台 递 交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四 联 系 方 式谈 判 人 : 中 国 电 建 集 团 湖 北 工 程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洪 山 区 园 林 路 136号邮 编 : 430400
联 系 人 : 张 甜电 话 : 86650738五 纪 检 监 督 机 构监 督 机 构 : 中 国 电 建 集 团 湖 北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纪 检 监 察 处监 督 电 话 : 027-61169956
3
第 二 章 须 知一 总 则1 项 目 概 况项 目 名 称 : 东 辽 未 来 吉 林 省 辽 源 市 东 辽 县 白 泉 仁 爱 项 目 白 泉 青 龙 15MW分 散 式 项目 项 目 地 址 : 国 内 -东 北 -吉 林 省 -辽 源 市 -东 辽 县 白 泉 仁 爱 国 内 -东 北 -吉 林 省 -辽 源 市 -东 辽 县 白 泉 青 龙
业 主 方 : 东 辽 县 未 来 风 力 发 电 有 限 公 司谈 判 人 : 中 国 电 建 集 团 湖 北 工 程 有 限 公 司项 目 概 况 : 白 泉 青 龙 15MW分 散 式 风 电 场 工 程 , 建 设 地 点 为 : 吉 林 省 辽 源 市 东 辽县 建 安 镇 境 内 , 建 设 规 模 为 15MW.本 项 目 安 装 3 台 4400kVA和 1 台 3300kVA 箱 式 变 压器 , 升 压 站 66kV出 线 1回 。白 泉 仁 爱 项 目 址 位 于 吉 林 省 辽 源 市 东 辽 县 建 安 镇 境 内 , 风 电 场 装 机 规 模 为 15MW,新 建 3台 单 机 容 量 4.0MW和 1台 单 机 容 量 3.0MW风 力 发 电 机 组 , 由 东 辽 县 未 来 风 力 发电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建 设 。
2 采 购 方 式本 次 采 购 采 用 单 一 来 源 谈 判 采 购 的 方 式 进 行 。二 采 购 文 件1 单 一 来 源 谈 判 采 购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一 单 一 来 源 谈 判 邀 请 函 二 须 知
4
三 设 备 供 货 一 览 表 四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五 合 同 条 款 及 附 件谈 判 人 所 作 的 一 切 有 效 的 书 面 通 知 修 改 及 补 充 , 都 是 采 购 文 件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响 应 人 应 详 细 阅 读 采 购 文 件 , 并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响 应 文 件 , 如 响 应 文件 中 无 特 殊 申 明 , 则 视 为 已 全 部 理 解 并 接 受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条 款 。如 本 采 购 文 件 的 内 容 与 技 术 规 范 书 中 的 内 容 有 差 异 , 技 术 参 数 以 技 术 规 范 书 为 准 交 货 期 付 款 方 式 资 质 要 求 业 绩 要 求 质 保 期 等 以 本 采 购 文 件 为 准 。
如 果 没 有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 或 者 提 交 的 资 料 没 有 对 采 购 文 件 在各 方 面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 可 能 导 致 其 响 应 文 件 被 拒 绝 或 作 废 , 该 风 险 由 响 应 文 件 提 供方 承 担 。2 采 购 文 件 的 澄 清响 应 人 要 求 对 采 购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 应 在 距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期 至 少 1 日 前 通 过集 采 平 台 通 知 谈 判 人 。 谈 判 人 应 及 时 予 以 答 复 。收 到 澄 清 回 复 后 , 响 应 人 应 立 即 向 谈 判 人 回 函 确 认 。3 采 购 文 件 的 修 改
1 谈 判 人 可 以 主 动 对 已 发 出 的 采 购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 但 对 实 质 性 影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应 在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日 前 通 知 响 应 人 。 2 采 购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通 过 集 采 平 台 通 知 响 应 人 , 并 对 其 具 有 约 束 力 。 响 应 人 在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 应 立 即 向 谈 判 人 回 函 确 认 。 响 应 人 将 被 视 为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时 已 考 虑了 上 述 修 改 。 3 采 购 文 件 的 修 改 考 虑 给 予 响 应 人 合 理 的 时 间 制 作 相 应 的 响 应 文 件 。 谈 判 人 可酌 情 延 长 截 止 接 收 响 应 文 件 日 期 , 并 通 过 集 采 平 台 通 知 响 应 人 。
5
三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1 响 应 文 件 的 语 言响 应 文 件 以 及 就 有 关 采 购 的 往 来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书 写 。 支 持 性 文 件 和 印 制 的 文件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翻 译 成 中 文 , 在 解 释 响 应 文 件 时 以 中 文 为 准 。 度量 衡 采 用 国 家 法 定 单 位 制 。2 响 应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商 务 响 应 文 件 1 响 应 函 见 格 式 文 件 1
2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见 格 式 文 件 2 3 商 务 差 异 表 见 格 式 文 件 3 4 交 货 进 度 表 见 格 式 文 件 4 5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见 格 式 文 件 5 6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问 题 。第 二 部 分 技 术 响 应 文 件第 三 部 分 报 价
3 价 格 1 响 应 人 应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技 术 商 务 和 合 同 责 任 进 行 报 价 , 报 价 表 按 照格 式 文 件 6填 写 , 包 括 分 项 价 格 和 总 价 2 报 价 货 币 为 人 民 币 3 报 价 中 若 分 项 价 格 和 总 价 有 差 异 , 则 以 分 项 价 格 为 准 若 数 字 和 文 字 表 示 的金 额 之 间 有 差 异 , 则 以 文 字 金 额 为 准 , 并 对 数 字 作 相 应 的 修 正
6
4 响 应 文 件 与 采 购 文 件 有 差 异 之 处 , 无 论 多 么 微 小 , 均 应 逐 项 分 别 填 写 到 商务 差 异 表 及 技 术 差 异 表 中 , 并 提 供 由 于 差 异 所 引 起 的 价 格 差 异 。 响 应 文 件 对 采购 文 件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条 款 或 未 能 填 写 到 差 异 表 中 , 均 视 为 接 受 和 同 意 采 购 文 件 的 规定 5 所 报 的 价 格 应 是 固 定 的 , 提 交 不 固 定 价 格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6 在 价 格 表 中 , 应 给 出 价 格 明 细 。4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 90天 。
特 殊 情 况 下 , 在 有 效 期 截 止 之 前 , 谈 判 人 可 要 求 延 长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 接 受 的 将不 会 被 要 求 和 允 许 修 正 其 响 应 文 件 。5 响 应 文 件 份 数响 应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及 商 务 部 分 应 准 备 一 份 纸 质 版 一 份 正 本 , 在 每 一 份 文件 上 要 明 确 注 明 正 本 。 同 时 单 独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可 编 辑 电 子 版 一 份 。6 响 应 文 件 的 签 署 A 响 应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 并 由 响 应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单 位 章 。 响 应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或 由 响 应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 B 响 应 文 件 全 部 采 用 电 子 文 档 即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 响 应 文 件 所 附 证 书 证 件 均为 原 件 扫 描 件 , 并 采 用 单 位 和 个 人 数 字 证 书 , 按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在 相 应 位 置 上 加 盖 电 子印 章 。 由 响 应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加 盖 电 子 印 章 的 , 应 附 法 定 代 表人 单 位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 由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加 盖 电 子 印 章 的 , 应 附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单位 负 责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7
四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1 响 应 文 件 的 标 识 1 应 将 技 术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及 电 子 版 本 分 别 包 装 , 包 装 上 正 确 标 明 技 术 响 应 文件 正 本 或 电 子 版 本 字 样 。注 : 除 报 价 表 外 , 其 他 响 应 文 件 中 不 得 出 现 报 价 。(2)内 层 包 装 还 应 写 明 名 称 和 地 址 , 以 便 如 果 其 响 应 文 件 被 拒 绝 时 , 能 予 以 原 封 退 回 。2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截 止 日 期 : 2022年 08月 24日 10时 前
3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地 址 : 中 国 电 建 设 备 物 资 集 中 采 购 平 台4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方 式 :4.1 1 本 次 采 购 将 通 过 集 采 平 台 全 程 在 线 开 展 ,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加 密 提 交 解 密 及 签 到 等 流 程 须 响 应 人 在 线 进 行 操 作 。 响 应 人 须 提 前 办 理 数 字 证 书 用 于 在 线 竞谈 , 办 理 方 式 1 直 接 下 载 中 招 互 连 APP自 助 办 理 数 字 证 书 , 客 服 电 话 : 4000809508方 式 2 请 登 陆 https://ec.powerchina.cn 联 系 客 服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办 理 实 体 数 字 证书 , 并 严 格 按 照 要 求 进 行 在 线 投 标 , 因 操 作 流 程 失 误 造 成 的 投 标 失 败 将 由 投 标 人 自 行承 担 后 果 。
集 采 平 台 客 服 电 话 : 唐 莹 13629268047电 子 钥 匙 办 理 客 服 电 话 : 010-56032365 2 响 应 人 须 登 陆 集 采 平 台 使 用 电 子 钥 匙 进 行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加 密 和 在线 投 递 ,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为 2022 年 08 月 24 日 10 时 00 分 。 请 各 响 应 人 充 分 考 虑 文 件大 小 网 络 速 度 的 影 响 并 预 留 充 足 的 时 间 , 逾 期 将 无 法 提 交 。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的 在 线 投递 建 议 至 少 提 前 12 小 时 完 成 。 3 响 应 人 须 使 用 数 字 证 书 登 录 集 采 平 台 投 标 管 家 客 户 端 进 行 在 线 签 到 , 在 谈判 人 终 止 解 密 前 未 进 行 在 线 签 到 的 响 应 人 将 无 法 进 行 后 续 竞 谈 流 程 。 建 议 在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1 小 时 前 完 成 在 线 签 到 。
8
4 响 应 截 止 时 间 后 , 响 应 人 须 使 用 电 子 钥 匙 登 陆 集 采 平 台 投 标 管 家 客 户 端 对响 应 文 件 进 行 在 线 解 密 。4.2 竞 谈 截 止 时 间 及 递 交 地 点 如 有 变 动 , 谈 判 人 将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响 应 人 。4.3 集 采 平 台 使 用 问 题 可 咨 询 平 台 客 服 , 客 服 电 话 : 4006-27-4006, 具 体 联 系方 式 请 根 据 网 站 首 页 联 系 我 们 列 表 中 查 找 相 应 客 服 经 理 电 话 。5 迟 交 的 响 应 文 件谈 判 人 将 拒 绝 在 规 定 的 截 止 期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响 应 文 件 。6 响 应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1 响 应 人 可 以 对 其 已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或 撤 回 , 谈 判 人 在 响 应 文 件 接 收截 止 期 之 前 收 到 的 修 改 文 件 或 撤 回 通 知 有 效 。 2 响 应 人 的 修 改 文 件 或 撤 回 通 知 应 规 定 编 制 签 署 标 记 和 发 送 , 并 在 外 装 信封 上 明 显 标 明 响 应 文 件 修 改 书 或 响 应 文 件 撤 回 通 知 字 样 。 3 在 响 应 文 件 接 收 截 止 期 之 后 , 不 得 对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任 何 修 改 。 4 响 应 文 件 接 收 截 止 期 至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结 束 为 止 , 不 得 撤 回 其 响 应 文 件 , 否则 其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五 响 应 文 件 的 评 审
1 授 权 代 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2 响 应 文 件 的 初 审 1 谈 判 人 将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检 查 , 以 确 定 响 应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文 件 是 否 已 正 确签 署 响 应 文 件 的 总 体 编 排 是 否 有 序 等 。 2 谈 判 人 可 以 允 许 响 应 文 件 中 存 在 不 构 成 实 质 性 偏 差 的 , 微 小 的 不 正 规 不 一致 或 不 规 范 。
9
3 在 详 细 评 审 之 前 , 谈 判 人 将 判 定 响 应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以 及 是 否 实 质 性 响 应 了 采购 文 件 的 要 求 。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指 无 实 质 性 差 异 反 对 设 定 条 件 或 提 出 保 留 , 与 采 购文 件 要 求 的 全 部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 实 质 性 差 异 是 指 :a 实 质 性 影 响 合 同 的 范 围 质 量 和 履 行 b 实 质 性 违 背 采 购 文 件 , 限 制 了 采 购 方 的 权 利 和 响 应 人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4 谈 判 人 对 采 购 文 件 响 应 性 的 判 定 基 于 响 应 文 件 本 身 的 内 容 , 而 不 寻 求 外 部 的证 据 。 5 如 果 响 应 文 件 实 质 性 没 有 响 应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消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差 异 , 从 而 使 其 响 应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 如 发 现 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 , 将 被 拒 绝 :1 投 标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不 满 足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的 2 没 有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谈 判 担 保 或 者 所 提 供 的 谈 判 担 保 有 瑕 疵 不 被 谈判 人 所 接 受 的 3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未 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盖 章 和 签 署 的
4 经 澄 清 , 对 投 标 报 价 的 算 术 错 误 不 接 受 修 正 的 5 投 标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成 本 的 6 对 谈 判 范 围 和 工 作 内 容 有 实 质 性 偏 差 的 7 对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作 实 质 性 修 改 的 8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货 物 包 装 方 式 检 验 标 准 和 方 法 等 不 符 合 谈 判 文 件 要 求的
9 纠 正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偏 差 或 保 留 将 会 对 谈 判 竞 争 产 生 不 公 正 影 响 的 10 投 标 总 价 经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后 累 计 偏 差 超 过 20%的 11 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弄 虚 作 假 的 。
10
6 谈 判 人 只 对 在 初 审 中 确 定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进 一 步 的 详 细 评 审 。3 响 应 文 件 的 澄 清在 评 审 期 间 , 谈 判 人 可 要 求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 有 关 澄 清 的 要 求 和 答 复 应 以 书面 形 式 提 交 。4 响 应 文 件 的 详 细 评 审谈 判 人 只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谈 判 人 在 评 审 时 , 重 点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
1 报 价 2 响 应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交 货 期 3 与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技 术 及 商 务 条 件 的 差 异 六 合 同 授 予1 成 交 方 式依 据 评 审 委 员 会 推 荐 意 见 由 谈 判 人 定 标 委 员 会 审 批 确 定 成 交 人 。
2 成 交 通 知在 有 效 期 内 , 谈 判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响 应 人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3 履 约 担 保 1 合 同 签 订 后 十 五 日 内 , 成 交 人 应 按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履 约 担保 格 式 向 谈 判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 2 成 交 人 不 能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 视 为 放 弃 , 给 谈 判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 成 交 人 应 予以 赔 偿 。
11
4 签 订 合 同在 有 效 期 内 , 谈 判 人 和 成 交 人 应 当 自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日 内 , 根 据 采 购 文件 和 成 交 人 的 响 应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 谈 判 人 和 成 交 人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 成 交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 谈 判 人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 给 谈 判人 造 成 的 损 失 , 成 交 人 应 予 以 赔 偿 。七 纪 律 与 保 密1 响 应 人 试 图 对 谈 判 人 的 评 审 确 定 成 交 人 或 签 署 合 同 的 决 定 进 行 影 响 , 都 可 能导 致 废 标 。
2 腐 败 和 欺 诈 行 为谈 判 人 响 应 人 , 均 应 在 采 购 签 订 合 同 合 同 执 行 等 过 程 中 保 持 廉 洁 和 最 高 的道 德 水 准 。 1 腐 败 和 欺 诈 行 为a 腐 败 行 为 系 指 在 采 购 签 订 合 同 合 同 执 行 等 过 程 中 , 为 谋 求 利 益 , 影 响相 关 人 员 而 提 供 给 予 接 受 或 索 取 任 何 有 价 物 , 并 导 致 损 害 谈 判 人 和 /或 响 应 人 及他 人 的 行 为 。b) 欺 诈 行 为 系 指 为 了 影 响 采 购 签 订 合 同 合 同 执 行 等 过 程 而 隐 瞒 事 实 , 从
而 给 谈 判 人 及 他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行 为 。 2 如 果 成 交 人 有 腐 败 和 欺 诈 行 为 , 将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 3 如 果 响 应 人 在 任 何 时 候 , 被 法 院 及 政 府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认 定 为 有 腐 败 和 欺 诈 行为 , 谈 判 人 有 权 拒 绝 其 参 与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撤 消 已 签 署 的 合 同 。
12
第 三 章 设 备 供 货 一 览 表序号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单位 数量 备 注1 66kV户 内 GIS 组合 设 备 变 压 器 间 隔 SF6断 路 器 72.5kV, 630A, 40kA, 100kA , 1组隔 离 开 关 72.5kV, 630A, 40kA , 2 组检 修 接 地 开 关 72.5kV, 40kA , 3 组电 流 互 感 器 400/5A , 5P20/5P20/5P20, 3 只 0.5/0.2S , 3 只
30/30/30/30/30/30/30VAGIS分 支 母 线 及 干 式 套 管 三 相 分 箱 间隔 12 66kV户 内 GIS 组合 设 备 出 线 间 隔 SF6断 路 器 72.5kV, 630A, 40kA, 100kA 1 组隔 离 开 关 72.5kV, 630A, 40kA, 2组检 修 接 地 开 关 72.5kV, 40kA, 2 组快 速 接 地 开 关 72.5kV, 40kA, 1 组电 流 互 感 器 400/5A , 5P20/5P20/5P20, 3 只 0.5/0.2S , 3 只
30/30/30/30/30/30/30VAGIS分 支 母 线 及 干 式 套 管 三 相 分 箱 间隔 13 66kV户 内 GIS 组合 设 备 母 线 间 隔 隔 离 开 关 72.5kV, 630A, 40kA 1 组检 修 接 地 开 关 72.5kV, 40kA 1 组电 压 互 感 器 电 磁 式 66/ 3: 0.1/ 3: 0.1/ 3: 0.1/ 3: 0.1/3 kV 3 只级 次 组 合 : 0.2/0.5-3P/0.5-3P/3P额 定 输 出 : 75/100/100/100VA氧 化 锌 避 雷 器 3 只 间隔 1
4 GIS 母 线 三 相 共 箱 母 线 72.5kV 630A40kA 套 1
13
5 SF6 泄 漏 在 线 监 测 包 含 SF6气 体 采 集 分 析 主 机 SF6/氧 气 变 送 器 温 湿 度 传 感 器 风 机 控 制 器 声 光 报 警 器 报 警显 示 屏 防 水 箱 辅 材 线 缆 等 设 备 套 16 66kV电 压 互 感 器 高 强 瓷 单 相 户 外 型 油 浸 电 容 式 叠 装电 压 比 : 66/ 3: 0.1/ 3: 0.1/3 kV级 次 组 合 : 0.5/3P额 定 输 出 : 75/100VA额 定 电 容 量 : 5000pF户 外 PT 的 二 次 接 线 应 布 置 在 户 内 汇 控 柜 内 台 1 户 外 安装
7 66kV氧 化 锌 避 雷器 户 外 安 装 复 合 外 套 氧 化 锌 避 雷 器96/264kV 放 电 电 流 5kA附 在 线 监 测 仪 台 3 户 外 安装
14
第 四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项 目 编 号 :POWERCHINA-0121-220276东 辽 未 来 吉 林 省 辽 源 市 东 辽 县 白 泉 仁 爱 白 泉青 龙 15MW 分 散 式 项 目GIS 设 备 采 购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投 标 方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人 : 签 字 2022 年 08 月
15
目 录第 一 部 分 : 商 务 部 分一 投 标 承 诺 函二 授 权 委 托 书三 投 标 保 证 金四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五 商 务 偏 差 表六 投 标 方 认 为 应 补 充 的 其 它 商 务 资 料第 二 部 分 : 技 术 部 分一 技 术 偏 差 表二 供 货 计 划 表三 投 标 说 明 书 及 技 术 资 料
四 投 标 方 认 为 应 补 充 的 其 它 技 术 资 料第 三 部 分 : 报 价 表
16
一 响 应 函 格 式 致 : 1 我 方 已 经 仔 细 的 研 究 了 白 泉 青 龙 15MW分 散 式 风 电 场 工 程 项 目 GIS采 购 单 一来 源 谈 判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合 同 文 件 技 术 要 求 附 表 澄 清 补 遗以 及 采 购 文 件 中 所 列 的 事 项 , 并 完 全 理 解 和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方 面 有 不 明 及 误 解 的 权 利 。我 方 愿 意 以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的 总 报 价 , 税 率 %, 交 货 地 点 为 , 按 合 同 约定 提 供 货 物 和 技 术 服 务 。2 如 我 方 成 交 :
1 我 方 承 诺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与 你 方 签 订 合同 。 2 我 方 承 诺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向 你 方 递 交 履 约 担 保 。 3 我 方 承 诺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供 货 。 4 保 证 忠 实 地 执 行 双 方 所 签 的 经 济 合 同 , 并 承 担 合 同 规 定 的 责 任 义 务 。 5 我 方 愿 意 向 贵 方 提 供 任 何 与 该 项 谈 判 有 关 的 数 据 情 况 和 技 术 数 据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17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本 人 姓 名 系 响 应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现 委 托 姓名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项 目 名 称 响 应 文 件 , 其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我方 均 承 认 ,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响 应 人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身 份 证 号 码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身 份 证 号 码 :年 月 日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18
三 偏 差 表3.1商 务 偏 差 表商 务偏 差 条 目 页 码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偏 差 备 注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19
3.2技 术 偏 差 表技 术 偏差 条 目 页 码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偏 差 备 注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20
四 交 货 进 度 表 格 式 设 备 交 货 进 度 表单 位 名 称 :交 货 批 次 设 备 /部 件 名称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到 交 货 地 点 时 间
21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22
技 术 资 料 交 付 进 度 表公 司 名 称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技 术 资 料 名 称 交 付 时 间 交 付 方 式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23
五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格 式 表 1 基 本 信 息 商 务 企 业 名 称 企 业 性 质企 业 地 址 企 业 网 址注 册 资 本 金 万 元 实 收 资 金 万 元 成 立 年 月年 生 产 能 力 员 工 总 数 人 其 中 管 理人 员 人
邮 编 企 业 电 话 传 真主 要 人 员 姓 名 办 公 电 话 手 机 电 子 邮 箱法 定 代 表 人技 术 负 责 人业 务 联 系 人企 业 资 质 等 级 主 项 资 质 名 称 及 等 级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名 称 及 等 级 :
其 他 :主 要 服 务 范 围近 期 主 要 项 目 或业 绩基 本 开 户 账 户 号 开 户 银 行类 别 证 书 号 发 证 机 关 发 证 时 间 有 效 期 截 至
营 业 执 照 号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24
税 务 登 记 证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主 项 资 质 证 书 编 1:2: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书 1:2:3:
信 用 证 书 1:2: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25
表 2 业 绩序 号 型 号 技 术 参 数 数 量 使 用 地 点 投 产 时 间 运 行 情 况 备 注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26
六 报 价 表 格 式 报 价 汇 总 表项 目 名 称 :采 购 编 号 : 单 位 : 万 元 人 民 币序 号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合 计单 项 价 备 注1 设 备2 随 机 备 品 备 件
3 专 用 工 具4 技 术 服 务 及 培 训 费5 运 输 费6 保 险 费7 其 他8 总 价 大 写注 : 总 价 为 1 8项 合 计 单 项 价 之 和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27
2 分 项 报 价 表2.1设 备 分 项 报 价 表 单 位 : 万 元序 号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单位 数量 报 价 出 厂 价 制 造 厂 备 注单 价 总 价11.1
22.1 3
28
3.13.2 NN1N1.1N1.2
合 计 填 入 报 价汇 总 表 中注 : 表 格 可 扩 展 修 改 并 增 加 内 容 , 多 项 设 备 组 合 可 增 加 此 表 。投 标 方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人 : 签 字 2021年 月 日
29
2.2 运 输 及 保 险 费 分 项 报 价 表 单 位 : 万 元序 号 名 称 重 量 公 里 数 量 单 价 总 价 备 注1 运 杂 费2 保 险 费3 其 它
合 计 填 入 报 价 汇 总表 中注 : 表 格 可 扩 展 修 改 并 增 加 内 容 。 投 标 方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30
2.3随 机 备 品 备 件 分 项 报 价 表 单 位 : 万 元序 号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制 造 商 名 称 产 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总 价 备 注12
合 计 填 入 报价 汇 总表 中注 : 1 表 格 可 扩 展 修 改 并 增 加 内 容 。2 安 装 调 试 期 间 所 需 的 备 品 备 件 。投 标 方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人 : 签 字 2022年 月 日
31
2.4 质 保 期 内 备 品 备 件 分 项 报 价 表 单 位 : 万 元序 号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制 造 商 名 称 产 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总 价 备 注12
合 计 填 入 报价 汇 总表 中注 : 1 表 格 可 扩 展 修 改 并 增 加 内 容 。2 质 保 期 内 所 需 备 品 备 件 。 投 标 方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人 : 签 字 2022年 月 日
32
2.5 专 用 工 具 分 项 报 价 表 单 位 : 万 元序 号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制 造 商 名 称 产 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总 价 备 注12
合 计 填 入 报价 汇 总表 中注 : 表 格 可 扩 展 修 改 并 增 加 内 容 。
33
投 标 方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人 : 签 字 2022年 月 日
34
2.6易 耗 品 分 项 报 价 表 若 有 单 位 : 万 元序 号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制 造 商 名 称 产 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总 价 备 注12
合 计 填 入 报价 汇 总表 中注 : 表 格 可 扩 展 修 改 并 增 加 内 容 。 投 标 方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人 : 签 字 2022年 月 日
35
2.7 技 术 服 务 费 分 项 报 价 表 单 位 : 万 元序 号 名 称 地 点 单 位 数 量人 日 数 单 价元 /人 日 单 价 总 价 备 注1 现 场 技 术 服 务 费1.1 现 场 清 点1.2 技 术 交 底1.2 安 装 指 导
1.3 配 合 调 试1.4 试 运 和 性 能 验 收 2 工 厂 技 术 服 务 费2.1 监 造 服 务2.2 设 备 质 量 处 理
3 设 计 联 络 会3.13.2 4 培 训 费
36
4.14.2 5 其 他合 计 填 入 报 价 汇 总 表 中注 : 表 格 可 扩 展 修 改 并 增 加 内 容 。 投 标 方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人 : 签 字 2022年 月 日
37
2.8其 它 分 项 报 价 表 单 位 : 万 元表 格 格 式 由 投 标 方 自 行 制 定 , 若 已 包 含 在 其 它 项 目 中 , 本 项 可 不 申 报 。投 标 方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人 : 签 字
2022年 月 日
38
说 明1 报 价 表 由 上 述 所 附 独 立 表 格 构 成 。2 如 果 不 提 供 详 细 分 项 报 价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3 分 项 价 格 表 一 般 未 对 所 提 供 的 设 备 和 每 一 项 下 的 服 务 进 行 详 细 的 描 述 , 应 被认 为 在 填 报 单 价 和 总 价 之 前 , 已 经 阅 读 了 采 购 文 件 , 以 确 保 要 求 的 所 有 范 围 已 被包 含 在 每 一 个 项 目 内 。 报 出 的 单 价 和 总 价 应 被 认 为 还 包 含 所 有 隐 含 的 内 容 , 以 及包 含 管 理 费 和 利 润 。4 报 价 应 以 第 二 章 须 知 中 规 定 的 货 币 和 指 明 的 方 式 进 行 报 价 。
5 未 填 单 价 的 项 目 应 被 认 为 已 包 括 在 其 他 项 目 中 。 不 论 每 个 分 项 目 是 否 标 价 ,每 张 分 项 价 格 表 的 总 计 金 额 及 一 览 表 中 总 价 应 被 认 为 是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供 货 范 围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总 费 用 。6 如 果 以 单 价 和 数 量 计 算 的 结 果 与 总 价 不 一 致 , 以 及 分 项 价 汇 总 之 和 与 总 价 不一 致 , 则 以 单 价 和 分 项 价 为 准 修 改 总 价 。 如 果 用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与 用 数 字 表 示 的数 值 不 一 致 , 以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为 准 。7 价 格 必 须 用 抹 不 掉 的 墨 水 书 写 , 任 何 由 于 错 误 造 成 的 或 必 要 的 改 动 应 由 授 权代 表 签 字 。
8 对 于 每 个 项 目 , 应 填 写 每 一 表 格 中 的 合 适 的 栏 目 , 并 给 出 这 些 表 中 指 明 的 价格 细 目 。 价 格 表 中 相 对 应 每 个 项 目 的 价 格 应 包 含 采 购 文 件 对 该 项 目 的 所 有 详 细 要求 。9 如 不 清 楚 或 无 法 确 定 任 何 项 下 的 范 围 , 应 在 提 交 其 响 应 文 件 前 , 根 据 采 购 文件 的 规 定 请 求 予 以 澄 清 。
39
第 五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附 件合 同 编 号 :白 泉 青 龙 15MW分 散 式 风 电 场 工 程66kVGIS 设 备采 购 供 应 合 同
需 方 : 中 电 建 湖 北 电 力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供 方 : 2022 年 8 月目 录1 总 则
2 合 同 标 的3 合 同 价 格4 支 付5 合 同 交 货 及 延 期 罚 款6 包 装 与 运 输7 保 函8 质 量 标 准 检 验 及 质 保 期
9 合 同 的 变 更 修 改 暂 停10 违 约 和 终 止11 保 险12 备 品 备 件 和 专 用 工 具13 不 可 抗 力14 索 赔 及 争 议 解 决
15 知 识 产 权 和 其 他 权 益16 合 同 生 效 及 其 它 事 项附 件 附 件 1 技 术 规 范附 件 2 价 格 表附 件 3 预 付 款 保 函 格 式附 件 4 供 方 的 投 标 资 料 及 澄 清 承 诺 文 件
鉴 于 供 方 依 法 参 与 了 对 招 标 人 白 泉 青 龙 15MW 分 散 式 风 电 场 项 目 66kVGIS 设 备 的投 标 并 中 标 , 为 明 确 双 方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合 同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招 投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 双 方 订 立 本 合 同 如 下 :1 总 则合 同 双 方 : 中 电 建 湖 北 电 力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需 方 以 下 简 称 供 方
供 需 双 方 就 66kVGIS 设 备 供 货 及 服 务 问 题 达 成 协 议 , 并 同 意 签 订 本 合 同 。1.1 定 义 和 解 释在本合同如下文所定义中,下文所列的措辞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1)总合同是指白泉青龙15MW分散式风电场工程EPC总承包合同(2)业主或业主方是指合同设备的最终用户,东辽县未来风力发电有限公司。(3)需方是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包括其法定继承人或许可受让人。(4)供方是,包括其法定继承人或许可受让人。
(5)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指在本合同中作为供方供货范围的分包商制造商或供货商的任何合法当事人,或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6)技术资料指供方递交需方并经过需方和业主认可的,所供设备的设计安装性能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及服务的所有文件图纸清册清单计算书软件样品图样和模型,以及供电厂正确维护和维修的所有相关文件。(7)设备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范围内所需提供的构件专用工具材料备品备件随机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8)现场指由业主指定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9)服务指需方所要求的,由供方提供的与接口设计土建安装检验设备验收直至最终完工证书签发相关的技术资料技术指导国内与现场服务和技术澄清等。(10)机组移交指在机组通过30天可靠性运行试验RTR并完成完工试验且支付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违约金并满足对外合同中业主的相关要求并完成性能试验并经业主工程师确认后,机组所有权移交给业主,同时进入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11)性能试验指对外合同和本合同规定的,在RTR成功结束后为证实电站符合对外合同中性能要求的试验。(12) 缺 陷 责 任 期 或 质 保 期 质 保 期 为 项 目 完 成 试 运 行 消 除 全 部 缺 陷 并 完 成 移 交 生产 验 收 后两年 。此外,出现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的设备,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也应将从修复后正常投入运行之日起延长一年。之后提供终身服务。
(13)最终完工证书/最终验收证明证书是指根据对外合同在每台机组移交证书已签发,且该机组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成功结束后21日内由业主签发的对该机组最终验收的证书。(14)潜在缺陷是指在质保期结束之前由于供方设计,材料及工艺上的未被业主或工程师发现的缺陷,供方必须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15)潜在缺陷责任期是指机组移交之后的30个月。(16)天/日,指一个公历日而年指365日。(17)变更指根据本合同第9章由需方指示或批准的对本合同要求进行的任何调整或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减少加快以及任何材料改变。(18)随机备品备件指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试验以及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期
间所必需的全部备品备件。(19)强制性备品备件指对外合同规定的,为电厂顺利运转所需的1年备品备件。本合同包括本合同的正文附件及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的相关补充文件含双方达成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书面同意确认备忘录签字的会议纪要等。上述附件及相关的补充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2 责 任 和 义 务1.2.1 本 合 同 签 订 时 , 供 方 确 认 已 对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供 货 范 围 质 量 要 求 交 货 进 度 标 准 规范 试 验 检 验 售 后 服 务 价 格 等 服 务 和 执 行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一 切 条 件 资 料 信 息 有 了充 分 的 理 解 和 认 可 , 并 已 认 真 考 虑 了 全 部 影 响 或 作 用 本 合 同 的 风 险 意 外 事 件 及 其 它 情
况 。 供 方 有 义 务 及 时 向 需 方 指 出 合 同 中 的 遗 漏 错 误 或 差 异 , 并 通 过 与 需 方 协 商 解 决 ,
但 供 方 不 得 因 在 此 之 下 减 免 其 责 任 与 义 务 。 供 方 应 对 所 提 供 的 所 有 服 务 的 正 确 性 完 整性 负 责 。1.2.2 所 提 供 设 备 的 技 术 性 能 参 数 符 合 对 外 合 同 相 关 要 求 本 合 同 第 二 章 合 同 标 的 和 技 术协 议 的 具 体 规 定 按 时 交 货 完 整 无 损 出 厂 文 件 和 备 品 备 件 齐 全 , 外 观 质 量 好 装 箱合 格 率 达 100%。1.2.3 由 需 方 颁 发 给 供 方 的 所 有 文 件 的 版 权 , 应 属 于 需 方 的 财 产 。 供 方 可 为 了 合 同 的 目 的 自费 复 制 使 用 和 传 送 此 类 文 件 。 除 此 之 外 , 没 有 需 方 的 同 意 , 供 方 不 得 使 用 复 制 此 类文 件 或 将 之 传 送 给 第 三 方 。
1.2.4 为 履 行 合 同 之 目 的 , 供 方 及 其 分 包 商 必 须 遵 守 保 密 责 任 。 所 有 由 需 方 或 其 他 方 为 对 外合 同 目 的 准 备 并 提 供 给 供 方 的 图 纸 技 术 规 范 计 算 书 资 料 报 告 以 及 文 件 和 信 息 均 被认 为 是 保 密 范 畴 。 在 此 处 的 所 有 权 和 知 识 产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都 属 于 提 供 方 。 供 方 在 无 需 方书 面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在 任 何 时 候 都 不 可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为 其 他 方 的 利 益 出 版 泄 漏 或 扩 散 复 制 或 使 用 机 密 信 息 。 对 本 款 的 任 何 违 反 都 可 成 为 终 止 合 同 的 原 因 , 需 方 将 有 权 通 过 任何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庭 得 到 补 偿 , 包 括 违 约 赔 偿 金 和 由 于 此 违 约 而 失 去 的 预 期 利 润 和 利 益 。需 方 和 供 方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保 密 义 务 持 续 至 本 合 同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被 终 止 或 失 效 后 5年 。1.2.5 供 方 应 服 从 需 方 的 确 认 变 更 或 修 改 。 除 非 法 律 上 或 实 际 上 不 可 能 , 供 方 应 遵 守 需 方根 据 合 同 发 出 的 指 示 。 当 要 求 需 方 对 延 期 和 补 偿 做 出 决 定 时 , 需 方 应 与 供 方 协 商 并 尽 力
达 成 一 致 。 如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需 方 有 权 根 据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对 之 做 出 决 定 。1.2.6供 方 不 得 将 其 合 同 项 下 全 部 权 利 义 务 转 让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包 括 其 关 联 公 司 或 单 位 。未 经 需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供 方 不 得 将 本 合 同 中 涉 及 性 能 和 安 全 的 主 要 部 件 进 行 分 割 分包 给 第 三 方 。 拟 雇 用 的 分 包 商 或 分 供 货 商 须 得 需 方 的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需 方 的 上 述 同 意 并不 减 轻 或 免 除 供 方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固 有 义 务 , 供 方 仍 然 应 对 其 分 包 商 的 过 失 疏 忽 或 其它 任 何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行 为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供 方 所 供 货 物 的 生 产 地 点 要 明 确 , 凡 在 生 产 地 点 以 外 的 加 工 , 均 应 视 为 分 包 。 再分 包 商 名 称 及 地 点 要 经 过 需 方 的 书 面 认 可 。
1.2.7 需 方 在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与 业 主 达 成 涉 及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协 议 确 认 或 谅 解 备 忘 录 之 前 ,应 尽 可 能 与 供 方 充 分 协 商 。 如 供 方 对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需 方 与 业 主 达 成 的 涉 及 本 合 同 势 必影 响 供 方 合 同 义 务 履 行 的 任 何 协 议 合 同 或 谅 解 备 忘 录 有 异 议 , 可 向 需 方 提 出 , 但 应 先
于 执 行 , 执 行 后 双 方 应 争 取 协 商 解 决 。 确 实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时 , 供 方 可 适 用 本 合 同 第 14章 有 关 条 款 。1.2.8 本 合 同 签 订 时 , 供 方 将 被 认 为 已 对 合 同 签 订 时 所 有 的 合 同 文 件 清 单 中 所 列 的 合 同 文 件以 及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价 格 和 执 行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一 切 条 件 资 料 信 息 有 了 充 分 的 了 解 和 认可 , 并 已 认 真 考 虑 了 所 有 影 响 履 行 本 合 同 义 务 和 责 任 的 全 部 风 险 , 任 何 误 解 资 料 或 信 息的 正 确 性 完 整 性 均 由 供 方 自 行 负 责 , 但 据 本 合 同 需 方 确 有 义 务 提 供 正 确 资 料 除 外 。1.2.9 在 设 备 设 计 准 备 前 , 供 方 须 将 本 合 同 设 备 中 关 键 重 要 的 零 部 件 外 购 件 供 货 商 和 重要 的 工 艺 协 作 方 名 单 及 其 有 关 资 料 提 交 需 方 确 认 , 但 需 方 的 确 认 并 不 减 轻 供 方 在 此 合 同下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1.2.10供 方 和 需 方 兹 确 认 : 本 合 同 以 及 需 方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一 切 权 利 和 义 务 都 可 转 让 给 业 主 ,但 需 经 供 方 书 面 确 认 。1.2.11设 计 设 备 的 制 造 均 应 遵 照 对 外 合 同 规 定 的 国 际 标 准 或 等 效 的 中 国 规 范 技 术 标 准 如果 使 用 了 等 效 的 中 国 规 范 技 术 标 准 , 请 提 供 相 应 的 文 件 证 明 , 并 注 明 相 对 应 的 国 际 标准 。 并 应 遵 循 现 行 的 成 熟 的 生 产 管 理 办 法 。 合 同 中 注 明 的 标 准 ,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 此 类标 准 规 范 或 等 效 的 中 国 标 准 应 被 理 解 为 在 合 同 生 效 日 的 适 用 版 本 。 如 果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日之 后 执 行 最 新 的 国 家 规 范 技 术 标 准 或 规 章 含 有 实 质 性 变 动 , 供 方 应 向 需 方 提 交 建 议 。如 果 需 方 认 定 此 类 建 议 构 成 变 更 , 则 应 按 照 第 9章 进 行 变 更 。
2 合 同 标 的本 合 同 所 定 设 备 将 用 于 白 泉 青 龙 15MW分 散 式 风 电 场 工 程 项 目 。2.1 工 作 范 围 详 见 附 件 22.1.1设 备 /材 料 名 称 : 66kVGIS 设 备 1 套 。在 技 术 协 议 中 未 作 描 述 , 但 按 常 规 属 于 供 方 供 货 范 围 内 或 构 成 设 备 必 需 的 物 资 材 料 等 ,仍 属 于 供 方 的 供 货 范 围 。2.1.2技 术 图 纸 和 资 料 。
2.1.3随 机 备 品 备 件 和 专 用 工 具 清 单 。
2.1.4 技 术 服 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技 术 支 持 需 方 参 加 的 检 验 或 试 验 的 技 术 配 合 若 有 的 话 现 场 开 箱 安 装 指 导 维 修 消 缺 和 质 保 期 内 的 配 合 等 。2.2 本 合 同 包 括 下 列 附 件 , 是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将 被 认 为 是 互 为说 明 的 : 附 件 1 技 术 规 范附 件 2 价 格 表附 件 3 预 付 款 保 函 格 式附 件 4 供 方 的 投 标 资 料 及 澄 清 承 诺 文 件
2.3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及 其 优 先 次 序 如 下 :(1) 白 泉 青 龙 15MW分 散 式 风 电 场 工 程 EPC 总 承 包 合 同 (2) 供 需 双 方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签 订 的 书 面 补 充 协 议 (3) 本 合 同 条 款 及 所 有 附 件 (4) 议 标 期 间 澄 清 答 疑 文 件 (5) 投 标 书 及 附 件 (6) 设 计 图 纸 及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等 (7) 经 需 供 双 方 同 意 的 构 成 合 同 一 部 分 的 其 它 文 件 。上 述 组 成 合 同 的 各 个 文 件 应 该 被 认 为 是 一 个 整 体 , 彼 此 相 互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 上 述 文 件中 如 出 现 相 互 矛 盾 的 情 况 , 应 以 优 先 次 序 在 先 者 为 准 但 如 优 先 次 序 在 后 的 文 件 对 供 方 工 作
范 围 和 内 容 或 商 务 要 求 如 材 料 的 质 量 交 货 期 环 境 安 全 人 员 误 期 消 缺 等 有 更高 的 要 求 和 标 准 , 则 仍 应 以 更 高 的 要 求 和 标 准 为 准 , 尽 管 其 文 件 优 先 次 序 在 后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 就 同 一 事 项 在 不 同 时 间 内 形 成 的 文 件 中 如 出 现 相 互 矛 盾 的 情 况 ,应 以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优 先 。 3 合 同 价 格3.1.1供 方 应 被 认 为 已 完 全 理 解 了 合 同 价 格 的 合 理 性 和 充 分 性 。 除 非 合 同 中 另 有 规 定 , 合 同
价 格 应 包 括 供 方 在 合 同 中 应 承 担 的 全 部 义 务 以 及 为 合 理 设 计 制 造 交 付 设 备 和 技 术 服务 包 括 现 场 服 务 并 修 补 任 何 缺 陷 所 必 需 的 全 部 。3.1.2本 合 同 价 格 按 人 民 币 计 价 。 根 据 本 合 同 标 的 所 对 应 的 合 同 固 定 总 价 为 RMB 元 大写 : 人 民 币 元 整 , 其 中 含 13%增 值 税 额 元 整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设备 /材 料 价 专 用 工 具 随 机 备 品 备 件 设 备 /材 料 包 括 专 用 工 具 随 机 备 品 备 件 包装 费 技 术 图 纸 资 料 费 用 含 邮 递 费 用 试 验 费 用 技 术 服 务 费 含 技 术 人 员 生 活 费 差 旅 费 饮 食 费 交 通 费 通 讯 费 保 险 费 现 场 津 贴 等 保 函 费 运 输 费 从 制 造厂 到 现 场 的 运 输 装 卸 保 险 及 所 有 设 备 包 装 及 发 运 以 及 投 产 前 的 设 备 消 缺 等 费 用 等 。3.1.3除 本 合 同 明 确 规 定 外 , 供 方 无 权 向 需 方 要 求 本 合 同 总 价 外 的 任 何 额 外 款 项 。 但 价 格 的
变 动 不 影 响 本 合 同 任 何 其 它 条 款 的 效 力 。3.1.4在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 需 方 有 权 对 合 同 清 单 中 材 料 数 量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时 , 按 合 同 清 单 中对 应 设 备 /材 料 的 单 价 对 总 价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4 支 付4.1 支 付 原 则4.1.1鉴 于 供 方 为 业 主 指 定 的 供 应 商 , 供 方 承 诺 与 需 方 共 担 风 险 , 任 何 支 付 均 应 在 需 方 从 业主 处 获 得 相 应 的 支 付 后 进 行 , 但 这 并 不 免 除 供 方 继 续 无 延 迟 地 履 行 合 同 并 开 展 工 作 按
时 向 其 员 工 及 分 包 商 支 付 工 资 报 酬 合 同 款 或 其 他 任 何 应 付 款 项 的 义 务 , 履 行 其 服 务 职责 。4.1.2 需 方 有 权 在 每 笔 对 供 方 的 付 款 中 扣 除 任 何 截 至 该 笔 款 项 支 付 日 止 , 由 于 供 方 原 因 导 致的 违 约 金 损 害 赔 偿 款 需 方 的 垫 支 款 和 其 他 费 用 如 有 。4.1.3 需 方 为 避 免 扩 大 损 失 而 主 动 支 付 的 成 本 费 损 失 费 或 其 它 各 种 费 用 , 若 按 合 同 规 定 应由 供 方 承 担 的 , 需 方 可 将 此 款 从 付 给 供 方 的 款 项 中 扣 除 。4.1.4 需 方 根 据 本 条 规 定 暂 扣 任 何 付 款 后 到 实 际 支 付 期 间 , 无 需 就 因 此 所 延 迟 支 付 的 款 项 支付 利 息 。
4.2 合 同 价 款 按 下 列 方 式 支 付 :
4.2.1合 同 生 效 后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后 的 15 日 内 , 需 方 支 付 给 供 方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30 预 付 款 ,计 RMB: 元 大 写 : 元 整 做 为 设 备 预 付 款 :1 供 方 已 按 7.1条 款 规 定 提 交 了 合 同 价 30%预 付 款 保 函 见 索 即 付 款 2 供 方 已 提 交 了 合 同 价 款 10%的 履 约 保 函 见 索 即 付 款 3 需 方 收 到 供 方 提 供 的 金 额 为 合 同 总 价 款 30 % 的 正 式 收 据 一 份 4.2.2到 货 款供 方 按 合 同 约 定 交 付 全 部 合 同 设 备 并 经 现 场 验 收 合 格 后 30日 内 , 需 方 在 收 到 供 方 提交 的 下 列 全 部 单 据 并 经 审 核 无 误 后 15日 内 , 向 供 方 支 付 合 同 价 格 的 40%作 为 到 货 款 :
1 供 方 出 具 的 交 货 清 单 正 本 一 份 2 需 方 签 署 的 收 货 清 单 正 本 一 份 3 制 造 商 出 具 的 出 厂 质 量 合 格 证 正 本 一 份 4 合 同 价 格 100%金 额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正 本 一 份 。4.2.3调 试 验 收 款项 目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 产 品 运 行 并 通 过 验 收 后 一 个 月 或 货 到 现 场 满 4个 月 , 两 者 以先 到 为 准 十 五 日 内 需 方 向 供 方 支 付 合 同 价 格 的 20%作 为 调 试 验 收 款
4.2.4 竣 工 验 收 款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后 货 到 现 场 满 8个 月 , 两 者 以 先 到 为 准 十 五 日 内 , 需 方 向 供 方 提 供 合 同价 格 5%的 质 量 保 函 两 年 , 需 方 向 供 方 支 付 合 同 价 格 的 10 %竣 工 验 收 款 。4.2.5质 保 保 函 及 质 保 期需 方 向 供 方 提 供 合 同 价 格 5%的 质 量 保 函 两 年 。质 保 期 为 项 目 完 成 试 运 行 消 除 全 部 缺 陷 并 完 成 移 交 生 产 验 收 后 两 年 。 质 保 金 的 退 还不 解 除 供 方 质 保 期 内 合 同 应 有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4.3 付 款 方 式 : 电 汇 或 正 规 的 银 行 电 子 承 兑 。
4.4 到 货 款 支 付 除 需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外 , 还 需 经 需 方 监 造 人 员 对 货 物 质 量 包 装 等 检 查 认 可 后方 可 办 理 。4.5 增 值 税 发 票供 方 应 在 货 物 发 运 后 根 据 需 方 要 求 开 据 满 足 要 求 的 当 批 货 物 总 价 款 的 全 额 增 值 税专 用 发 票 税 率 : 13% 。 5 合 同 交 货 及 延 期 罚 款5.1 交 货
5.1.1交 货 日 期本 合 同 设 备 的 交 货 期 2022年 9月 15日 前 到 货 , 交 货 进 度 及 具 体 分 部 套 交 货 时 间 详见 附 件 。5.1.2 交 货 地 点 : 白 泉 青 龙 15MW分 散 式 风 电 场 66kV升 压 站 现 场 车 板 交 货 。5.1.3工 期 要 求 及 进 度 计 划合 同 生 效 后 1个 月 内 供 方 应 向 需 方 提 交 满 足 对 外 合 同 和 本 合 同 工 期 要 求 的 设 计 采购 制 造 检 验 试 验 等 各 个 阶 段 的 进 度 计 划 表 和 交 货 进 度 计 划 表 。 在 未 通 知 需 方 的 情况 下 , 进 度 计 划 或 此 类 安 排 和 方 法 都 不 应 有 重 大 更 改 。 若 制 造 供 货 进 展 与 进 度 计 划 不
符 , 需 方 可 通 知 供 方 修 改 进 度 计 划 , 指 出 为 履 行 合 同 须 做 的 必 要 更 改 , 供 方 必 须 执 行 此类 更 改 要 求 。 若 在 任 何 时 候 供 方 的 实 际 进 度 落 后 于 原 定 的 进 度 计 划 , 或 很 明 显 将 落 后 于该 进 度 计 划 , 则 供 方 应 向 需 方 提 交 一 份 考 虑 到 当 前 情 况 的 修 订 计 划 , 此 计 划 应 取 得 需 方的 认 可 , 否 则 将 按 5.2条 款 赔 偿 执 行 。 供 方 同 时 应 将 正 在 采 取 的 为 加 快 施 工 进 度 , 以 便在 合 同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工 的 步 骤 通 知 需 方 。如 果 进 度 的 延 误 是 完 全 由 供 方 原 因 所 导 致 , 由 此 产 生 的 需 方 一 切 损 失 及 费 用 , 可 由需 方 从 任 何 应 支 付 或 将 支 付 给 供 方 的 款 项 中 扣 除 。5.1.4 技 术 资 料 交 付
供 方 应 编 制 足 够 详 细 的 技 术 资 料 , 以 满 足 所 有 对 外 合 同 和 本 合 同 的 所 有 相 关 要 求 ,
为 其 它 分 包 商 和 施 工 人 员 施 工 提 供 足 够 的 指 导 。 不 论 在 何 处 编 制 技 术 资 料 , 需 方 有 权 对系 统 布 置 接 口 等 及 用 于 施 工 的 技 术 资 料 进 行 会 审 。如 果 供 方 对 已 批 准 的 技 术 资 料 及 中 间 资 料 要 进 行 修 改 , 应 及 时 通 知 需 方 , 并 向 需 方提 交 修 改 后 的 文 件 供 需 方 /业 主 审 批 。 此 类 修 改 不 应 影 响 工 程 的 进 度 要 求 , 由 此 引 起 需方 的 一 切 损 失 由 供 方 承 担 。 如 果 需 方 指 示 为 实 施 工 程 需 要 进 一 步 的 技 术 文 件 , 供 方 在 接到 需 方 的 指 示 后 , 应 立 即 编 制 要 求 的 技 术 资 料 。 供 方 应 自 费 修 正 所 有 的 错 误 遗 漏 模糊 矛 盾 欠 缺 以 及 缺 陷 。 需 方 的 任 何 批 准 均 不 能 解 除 或 减 轻 供 方 固 有 的 责 任 。5.2 延 期 的 违 约 罚 款
5.2.1如 果 供 方 未 能 遵 守 双 方 最 终 约 定 的 交 货 进 度 计 划 , 供 方 应 向 需 方 支 付 以 下 相 应 金 额 ,但 全 部 支 付 款 不 得 超 过 合 同 规 定 的 损 害 赔 偿 费 如 有 时 的 限 额 。 在 不 排 除 采 用 其 它方 法 收 回 该 款 项 的 前 提 下 , 需 方 可 从 应 支 付 或 将 支 付 给 供 方 的 款 项 中 扣 除 该 罚 款 的 总额 。 误 期 损 失 赔 偿 费 不 得 解 除 供 方 完 成 合 同 的 义 务 或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责 任 。如 供 方 未 能 根 据 供 货 计 划 按 期 交 货 , 则 供 方 应 向 需 方 支 付 违 约 罚 款 , 违 约 罚 款 金 额按 以 下 方 式 计 算 : 迟 交 2周 ,每 周 违 约 罚 款 为 迟 交 材 料 总 金 额 的 1% 百 分 之 一 。 迟 交 3周 ,每 周 违 约 罚 款 为 迟 交 材 料 总 金 额 的 1.5% 百 分 之 一 点 五 。
迟 交 4周 及 以 上 ,每 周 违 约 罚 款 为 该 单 项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2% 百 分 之 二 。迟 交 4周 及 以 上 , 需 方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收 取 违 约 金 以 外 , 有 权 拒 收 。若 该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需 方 实 际 损 失 , 供 方 还 应 向 需 方 支 付 赔 偿 金 , 补 足 不 足 部 分 。供 方 支 付 迟 交 违 约 金 , 并 不 能 解 除 供 方 按 照 合 同 履 行 交 货 义 务 。对 上 述 计 算 方 法 ,未 满 一 周 的 迟 交 按 一 周 计 算 。5.2.2供 方 支 付 违 约 罚 款 并 不 解 除 供 方 在 合 同 项 下 应 履 行 的 义 务 如 交 货 义 务 也 不 影 响 需方 就 供 方 违 约 给 需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向 供 方 索 赔 。6 包 装 与 运 输
6.1 供 方 交 付 的 所 有 设 备 要 具 有 适 合 运 输 多 次 搬 运 装 卸 的 坚 固 包 装 , 不 能 造 成 运 输 过 程
中 箱 件 破 损 , 设 备 和 零 件 散 失 。 并 应 按 设 备 特 点 , 按 需 要 分 别 加 上 防 潮 防 霉 防 锈 防 腐 蚀 的 保 护 措 施 , 以 保 证 设 备 在 没 有 任 何 损 坏 和 腐 蚀 的 情 况 下 安 全 运 抵 合 同 设 备 安 装现 场 。 产 品 包 装 前 , 供 方 负 责 按 部 套 进 行 检 查 清 理 , 不 留 异 物 , 并 保 证 零 部 件 齐 全 。 为保 证 所 有 设 备 途 中 的 安 全 , 供 方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投 保 运 输 险 。6.2 供 方 对 包 装 箱 内 和 捆 内 的 各 散 装 部 件 在 装 配 图 中 的 部 件 号 零 件 号 应 标 记 清 楚 。6.3 供 方 应 在 每 件 包 装 箱 的 两 个 侧 面 上 , 用 不 褪 色 的 油 漆 以 明 显 易 见 的 中 文 字 样 印 刷 以 下 标记 :1) 合 同 号
2) 目 的 地 3) 收 货 单 位 名 称 4) 设 备 名 称 机 组 号 图 号 5) 箱 号 /件 号 6) 毛 重 /净 重 (公 斤 )7) 体 积 (长 宽 高 , 以 毫 米 表 示 )。凡 重 量 为 二 吨 或 超 过 二 吨 的 设 备 , 应 在 包 装 箱 的 侧 面 以 运 输 常 用 的 标 记 和 图 案 标 明 重 量 及 挂
绳 位 置 , 以 便 于 装 卸 搬 运 。 按 照 设 备 的 特 点 , 装 卸 和 运 输 上 的 不 同 要 求 , 包 装 箱 上 应 明显 地 印 刷 有 轻 放 勿 倒 置 和 防 雨 等 字 样 。6.4 对 裸 装 设 备 应 以 金 属 标 签 或 直 接 在 设 备 本 身 上 注 明 上 述 有 关 内 容 。 大 件 设 备 应 带 有 足 够的 设 备 支 架 包 装 垫 木 。6.5 每 件 包 装 箱 内 , 应 附 有 包 括 分 件 名 称 数 量 价 格 机 组 号 图 号 的 详 细 装 箱 单 合 格证 。 外 购 件 包 装 箱 内 应 有 产 品 出 厂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书 技 术 说 明 如 有 的 话 各 一 份 。 另邮 寄 装 箱 清 单 各 二 份 。6.6 技 术 协 议 应 明 确 中 列 明 的 备 品 备 件 应 按 每 套 设 备 分 别 包 装 , 并 在 包 装 箱 外 加 以 注 明 一 次
性 发 货 。6.7 备 品 备 件 及 工 具 应 分 别 包 装 。
6.8 各 种 设 备 及 松 散 零 星 的 部 件 应 采 用 好 的 包 装 方 式 , 装 入 量 小 的 完 善 的 箱 件 内 , 并 尽 可 能整 车 发 运 以 减 少 运 输 费 用 。6.9 栅 格 式 箱 子 及 /或 类 似 的 包 装 , 应 用 于 盛 装 不 至 于 被 偷 窃 或 被 其 他 物 品 或 雨 水 造 成 损 坏的 设 备 及 零 部 件 。6.10 所 有 接 线 端 口 带 坡 口 管 子 和 管 件 的 端 口 , 必 须 用 保 护 盖 或 其 他 方 式 妥 盖 防 护 。6.11 供 方 及 /或 分 包 商 不 得 用 同 一 箱 号 标 明 任 何 两 个 箱 件 。6.12 对 于 需 要 保 证 精 确 装 配 的 明 亮 洁 净 加 工 面 的 设 备 , 这 些 加 工 面 应 采 用 优 良 ,耐 久 的 保 护层 (不 得 用 油 漆 )以 防 止 在 安 装 前 发 生 锈 蚀 。
6.13 供 方 交 付 的 技 术 资 料 应 使 用 便 于 运 输 多 次 搬 运 防 雨 和 防 潮 的 包 装 。 每 包 技 术 资 料 的封 面 上 应 注 明 下 述 内 容 :1) 合 同 号2) 收 货 单 位 名 称3) 目 的 地4) 毛 重5) 箱 号 /件 号
每 一 包 资 料 内 应 附 有 技 术 资 料 的 详 细 清 单 一 式 二 份 , 标 明 技 术 资 料 的 序 号 文 件 项 号 名 称 和 页 数 。 7 保 函7.1 作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义 务 的 先 决 条 件 , 供 方 应 在 本 合 同 签 署 后 14天 内 , 向 需 方 提 供 一份 金 额 为 合 同 总 价 格 30%的 无 条 件 的 不 可 撤 消 见 索 即 付 的 预 付 款 保 函 , 为 供 方 在 本合 同 项 下 所 有 的 履 约 和 支 付 义 务 提 供 担 保 。 上 述 银 行 保 函 项 下 担 保 银 行 应 独 立 承 担 主 债务 人 责 任 , 担 保 银 行 应 明 示 放 弃 本 合 同 项 下 供 方 拥 有 的 契 约 抗 辩 权 。 上 述 银 行 保 函 应 按照 本 合 同 附 件 3 附 件 4的 格 式 开 具
7.2 预 付 款 保 函 需 保 持 持 续 有 效 并 可 执 行 , 有 效 期 应 自 开 具 日 起 至 在 指 定 地 点 交 货 验 收 合
7.3 需 方 有 权 行 使 其 在 上 述 保 函 项 下 的 权 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当 供 方 未 能 按 需 方 的 要 求 延 长 保函 的 有 效 期 时 , 或 当 供 方 出 现 任 何 违 约 事 项 时 , 需 方 将 提 取 保 函 。7.4 合 同 项 下 的 保 函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和 解 释 。 所 有 由 保 函 引 起 的 争 议 , 将 提 交 需 方 所 在 地 人民 法 院 通 过 诉 讼 解 决 。 8 质 量 标 准 检 验 及 质 保 期8.1 技 术 规 范 及 质 量 标 准供 方 供 应 的 所 有 材 料 应 完 全 满 足 对 外 合 同 中 有 关 规 范 及 标 准 要 求 。
供 方 供 应 的 所 有 材 料 应 完 全 满 足 设 计 文 件 技 术 规 范 所 指 定 的 技 术 要 求 和 标 准 , 应该 是 上 述 验 收 标 准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 当 二 者 发 生 误 差 时 , 按 较 高 标 准 执 行 当 二 者 发生 矛 盾 时 , 由 需 方 和 业 主 协 商 确 定 适 用 何 等 标 准 。在 对 外 合 同 中 未 明 确 规 定 时 , 可 参 照 中 国 国 家 执 行 2001版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电 力 建 设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总 站 颁 发 的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采 用 的 现 行 规 范 , 标 准 索 引 所 列 的 表 一 表 二 表 三 中 有 关 规 范 规 程 及 制 度 标 准 。按 照 GB20052 新 能 效 标 准 技 术 协 议 图 纸 和 供 方 提 供 的 合 格 证 进 行 验 收8.2 质 量 见 证 与 检 验
供 方 应 有 一 套 完 整 的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并 编 写 适 合 本 项 目 的 质 量 控 制 文 件 , 以 保 证 符 合合 同 要 求 。 需 方 有 权 审 查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的 任 何 方 面 , 并 有 权 要 求 对 其 进 行 修 正 。 遵 守该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不 应 解 除 或 减 轻 供 方 应 有 的 任 何 义 务 和 责 任 。业 主 /业 主 代 表 或 需 方 有 权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对 合 同 规 定 所 提 供 材 料 及 其 工 艺 和 性能 在 现 场 制 造 地 点 或 其 它 地 点 进 行 检 查 审 核 和 检 验 。 不 论 检 查 或 检 验 在 供 方 或 供 方分 包 商 的 所 在 地 , 供 方 应 为 此 类 检 查 或 检 验 免 费 提 供 所 需 的 全 部 文 件 和 其 它 资 料 , 以 及为 有 效 进 行 检 查 或 检 验 所 需 的 协 助 劳 工 材 料 电 燃 料 仓 库 和 仪 器 仪 表 。 需 方 有权 在 材 料 制 造 过 程 中 随 时 派 遣 驻 厂 代 表 , 了 解 材 料 组 装 检 验 试 验 和 材 料 包 装 质 量 情况 。 业 主 /业 主 代 表 需 方 参 加 检 查 , 不 意 味 着 解 除 或 减 轻 供 方 任 何 保 证 或 责 任 与 义 务 。
如 果 需 方 在 检 查 审 核 和 检 验 中 发 现 供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不 符 合 总 合 同 或 设 计 规 范 要 求 ,
供 方 应 根 据 需 方 的 要 求 进 行 修 复 或 拆 除 或 重 新 采 购 材 料 直 至 需 方 满 意 , 并 承 担 由 此 引 起的 一 切 费 用 和 损 失 。对 于 需 方 或 业 主 /业 主 代 表 参 加 的 见 证 检 验 检 查 , 供 方 应 统 一 部 署 , 供 方 有 关 部门 应 密 切 配 合 做 好 需 方 或 业 主 /业 主 代 表 的 验 收 工 作 , 并 提 供 一 切 方 便 , 同 时 按 需 方 的要 求 提 供 必 要 的 检 验 试 验 文 件 。业 主 /业 主 代 表 需 方 在 见 证 中 确 认 材 料 或 包 装 质 量 有 缺 陷 或 其 它 不 符 合 合 同 的 规定 , 需 方 可 拒 收 此 类 材 料 , 并 应 立 即 通 知 供 方 , 同 时 说 明 理 由 。 如 果 此 类 拒 收 和 再 度检 验 致 使 业 主 /业 主 代 表 或 需 方 产 生 了 附 加 费 用 , 应 由 供 方 承 担 。 同 时 , 需 方 对 该 处 理的 批 准 并 不 解 除 或 减 轻 供 方 对 该 材 料 的 责 任 。
不 论 需 方 或 业 主 /业 主 代 表 是 否 参 与 监 造 和 试 验 见 证 或 者 对 监 造 和 试 验 报 告 的 认可 , 均 不 能 被 视 为 供 方 应 承 担 的 质 量 保 证 责 任 的 解 除 或 减 轻 。 需 方 和 业 主 代 表 的 任 何建 议 检 查 审 核 检 验 同 意 批 准 或 类 似 行 动 包 括 没 有 否 定 , 均 不 解 除 或 减轻 供 方 的 任 何 固 有 责 任 , 包 括 对 其 错 误 漏 项 误 差 以 及 未 能 遵 守 合 同 规 定 的 技 术 标准 规 范 的 责 任 。如 供 需 双 方 代 表 在 质 量 检 验 中 对 检 验 结 果 不 能 取 得 一 致 意 见 时 , 由 需 方 委 托 中 国 国 家 指 定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检 验 。 该 机 构 出 具 的 检 验 证 书 是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最终 检 验 结 果 , 对 双 方 都 有 约 束 力 , 检 验 费 用 由 责 任 方 负 担 。材 料 到 达 工 程 地 点 现 场 后 , 供 方 在 接 到 需 方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委 派 工 地 代 表 到 现 场 与 需
方 和 业 主 或 施 工 单 位 一 起 根 据 运 单 和 装 箱 单 组 织 对 货 物 进 行 开 箱 检 查 验 收 , 验 收货 物 的 数 量 , 规 格 , 外 观 质 量 和 箱 内 的 技 术 文 件 , 做 好 开 箱 记 录 , 由 各 方 签 署 现 场 开箱 验 收 合 格 通 知 单 。 若 供 方 未 能 委 派 工 地 代 表 在 通 知 指 定 的 日 期 内 到 达 现 场 , 视 为 供方 放 弃 该 权 利 , 需 方 和 业 主 有 权 自 行 开 箱 验 收 , 验 收 结 果 和 记 录 对 各 方 同 样 有 效 。 现场 开 箱 记 录 作 为 需 方 向 供 方 索 取 短 缺 件 或 提 出 修 理 或 更 换 的 有 效 依 据 。现 场 安 装 调 试 或 试 运 行 期 间 , 如 发 现 材 料 有 任 何 损 坏 缺 陷 短 少 或 不 符 合 合 同中 规 定 的 质 量 数 量 标 准 和 规 范 时 , 供 方 应 及 时 修 理 , 换 货 或 补 发 短 缺 部 分 , 由 此 产生 的 制 造 修 理 和 运 费 及 保 险 费 关 税 工 程 所 在 国 当 地 税 等 相 关 费 用 均 应 由 供 方 负担 。 该 等 费 用 需 方 有 权 从 应 付 未 付 款 项 中 扣 除 进 行 索 赔 。
供 方 修 理 或 换 货 或 补 缺 的 时 间 , 以 不 影 响 工 程 进 度 为 原 则 , 且 不 迟 于 发 现 缺 陷 损
坏 或 短 缺 等 之 后 1个 月 如 因 供 方 修 理 或 换 货 影 响 整 个 工 程 工 期 , 供 方 应 负 责 赔 偿 需方 由 此 蒙 受 的 损 失 。需 方 未 对 任 何 材 料 设 计 或 工 艺 提 出 否 定 意 见 , 不 应 影 响 需 方 拒 绝 该 材 料 设 计 或工 艺 的 权 利 。供 方 应 保 证 按 合 同 规 定 提 供 技 术 资 料 装 运 凭 证 各 类 标 准 检 验 记 录 表 和 安 装 监督 项 目 表 以 及 诸 如 产 品 质 量 证 明 书 人 员 名 单 等 其 它 文 件 , 如 果 供 方 提 供 文 件 不 及 时 有 错 漏 或 份 数 不 足 以 需 方 收 到 为 准 , 应 在 接 到 需 方 通 知 后 7天 内 补 齐 。如 供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 供 方 应 按 总 合 同 中 的 有 关 要 求 进
行 处 理 。8.3 完 工 验 收供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应 在 安 装 完 成 后 , 与 需 方 设 备 一 同 按 对 外 合 同 要 求 进 行 整 个 工 程 的完 工 试 验 , 直 至 整 套 机 组 圆 满 移 交 并 获 得 业 主 签 发 的 移 交 证 书 。8.4 完 工 条 件本 合 同 项 下 供 方 的 完 工 条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一 供 方 已 按 合 同 要 求 提 供 所 有 材 料 和 各 项 服 务
二 所 有 的 系 统 和 材 料 均 能 够 根 据 本 合 同 要 求 成 功 通 过 机 组 试 运 行 三 业 主 和 需 方 验 收 完 毕 , 并 且 需 方 取 得 由 业 主 签 发 的 最 终 移 交 证 书 (Certificateof Final Takeover )四 消 缺 清 单 项 目 (包 括 业 主 在 移 交 证 书 内 提 出 的 消 缺 项 目 )已 全 部 完 成 , 业 主 及 需 方 已签 字 确 认 五 供 方 已 按 本 合 同 要 求 提 交 了 所 有 的 竣 工 文 件 和 相 关 资 料 手 册 等 六 供 方 应 支 付 的 罚 款 税 款 违 约 金 损 害 赔 偿 款 需 方 的 垫 支 款 和 其 它 费 用 均 已 从工 程 款 中 扣 除 或 都 已 支 付 或 清 算 完 毕 。
8.5 质 保 期
8.5.1修 补 或 更 换在 质 保 期 内 , 如 果 出 现 任 何 缺 陷 或 损 坏 , 供 方 应 立 即 进 行 必 要 的 修 补 或 更 换 。如 果 缺 陷 或 损 坏 不 能 在 现 场 及 时 修 补 , 在 征 得 需 方 的 同 意 后 , 供 方 可 以 将 此 类 有 缺陷 或 损 坏 的 材 料 从 现 场 移 出 以 进 行 修 补 , 需 方 有 权 要 求 供 方 为 该 等 材 料 提 供 相 当 于 其全 部 重 置 成 本 的 银 行 保 函 , 并 补 偿 需 方 因 此 产 生 的 额 外 费 用 。供 方 如 需 将 材 料 或 其 一 部 分 运 回 国 内 修 补 或 更 换 , 或 补 充 所 需 的 备 品 备 件 , 供 方 应自 行 负 责 安 排 , 需 方 及 业 主 将 给 予 协 助 供 方 应 承 担 因 发 运 而 发 生 的 国 内 外 往 返 运输 仓 储 装 卸 保 险 报 关 及 有 关 费 用 , 以 及 需 方 或 业 主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费 用 或 损 失 ,
包 括 政 府 征 收 的 相 关 关 税 海 运 或 空 运 费 用 及 其 他 费 用 。8.5.2质 保 期 延 长如 果 某 区 段 或 材 料 出 现 缺 陷 或 损 害 , 在 供 方 修 补 或 更 换 并 按 对 外 合 同 中 要 求 重 新 进行 有 关 试 验 后 , 该 区 段 或 材 料 的 质 保 期 应 按 对 外 合 同 中 有 关 规 定 重 新 计 算 。8.5.3替 代 履 行在 工 程 实 施 期 间 或 质 保 期 期 间 出 现 的 任 何 缺 陷 , 供 方 应 在 收 到 需 方 通 知 后 立 即 进 行修 补 或 更 换 , 如 供 方 在 收 到 通 知 后 2日 内 仍 未 修 补 缺 陷 , 或 供 方 怠 工 需 方 认 为 供 方严 重 违 约 在 收 到 需 方 通 知 后 的 2日 内 仍 未 改 正 , 则 需 方 或 业 主 有 权 自 行 自 己 或 委 托
他 人 完 成 进 行 修 补 或 更 换 ,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和 后 果 应 由 供 方 承 担 , 同 时 需 方 有 权从 银 行 保 函 中 或 /和 应 付 款 中 扣 除 由 此 产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 包 括 该 部 分 材 料 的 合 同 价 格 加上 安 装 更 换 材 料 所 需 的 费 用 等 。在 工 程 实 施 期 间 或 质 保 期 期 间 , 由 于 出 现 意 外 事 故 或 与 工 程 有 关 的 其 他 故 障 , 对 于业 主 或 需 方 认 为 为 了 安 全 有 必 要 进 行 的 紧 急 修 理 或 处 理 的 其 他 工 作 , 需 方 将 立 即 以 书面 方 式 通 知 供 方 , 而 供 方 未 能 或 不 愿 意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上 述 工 作 , 业 主 或 需 方 可 自行 或 委 托 他 人 完 成 该 工 作 , 除 非 按 照 合 同 , 该 工 作 不 应 由 供 方 负 责 , 否 则 由 业 主 或 需方 代 为 修 理 或 委 托 他 人 完 成 而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应 由 供 方 承 担 。 需 方 有 权 从 任 何 应 支 付供 方 的 付 款 和 /或 保 函 中 扣 除 上 述 费 用 。
8.5.4进 一 步 检 验
如 果 由 于 任 何 对 缺 陷 或 损 害 的 修 补 或 更 换 影 响 工 程 或 区 段 或 材 料 的 使 用 性 能 , 需 方或 业 主 有 权 在 缺 陷 或 损 害 得 到 修 补 或 更 换 后 28天 内 向 供 方 发 出 通 知 , 要 求 对 工 程 或 区段 或 材 料 进 一 步 进 行 完 工 试 验 及 相 关 试 验 。 供 方 应 按 先 前 试 验 的 同 样 条 款 进 行 上 述 试验 。 供 方 可 以 自 行 承 担 风 险 和 责 任 进 行 他 认 为 必 要 的 检 验 。由 于 供 方 原 因 而 导 致 的 进 一 步 检 验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 包 括 由 此 引 起 的 需 方 及 业 主的 额 外 费 用 , 应 由 供 方 承 担 。8.5.5质 保 期 结 束
质 保 期 届 满 后 , 供 方 仍 应 负 责 完 成 届 时 尚 未 履 行 的 任 何 义 务 。 就 确 定 该 等 未 履 行 义务 的 性 质 和 范 围 而 言 , 本 合 同 应 被 视 为 仍 然 有 效 。应 业 主 /业 主 代 表 和 /或 需 方 代 表 的 要 求 , 供 方 同 意 在 质 保 期 后 对 项 目 提 供 任 何 必 要的 技 术 服 务 和 协 助 。8.5.6潜 在 缺 陷 责 任 期供 方 应 负 责 在 本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潜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相 关 工 作 和 义 务 。 在 潜 在 缺 陷 责 任期 内 , 供 方 应 负 责 通 过 替 换 修 理 或 其 它 方 式 立 即 消 缺 , 并 承 担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和 责 任 。
9 合 同 的 变 更 修 改 暂 停9.1 在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的 任 何 时 间 , 业 主 需 方 有 权 通 知 供 方 对 其 服 务 和 工 作 进 行 任 何 变 更 ,供 方 应 接 受 这 些 变 更 。 如 果 供 方 认 为 此 项 变 更 将 导 致 合 同 价 格 和 /或 工 期 调 整 , 在 接 到变 更 通 知 后 , 应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对 于 重 大 变 更 供 方 应 在 14日 内 提 交 上 述 文 件 , 一 般 变 更 应 在 3日 内 提 交 。 需 方 在收 到 供 方 的 上 述 文 件 后 , 应 尽 快 给 予 答 复 , 或 说 明 批 准 与 否 或 提 出 意 见 。对 于 需 方 提 出 的 范 围 变 更 要 求 , 供 方 应 及 时 遵 照 执 行 , 对 变 更 补 偿 的 任 何 争 议 不 应影 响 变 更 的 执 行 。 如 果 供 方 在 变 更 工 作 的 价 值 确 认 前 被 指 示 进 行 变 更 , 供 方 应 保 留 所 有
变 更 涉 及 的 费 用 及 导 致 的 工 期 延 误 的 同 期 记 录 , 需 方 有 权 在 任 何 合 理 时 间 检 查 这 些 记
录 。 然 而 以 下 情 况 , 不 能 视 为 变 更 :a)需 方 签 发 工 程 变 更 通 知 前 , 供 方 已 经 自 行 开 始 进 行 的 工 作 b)合 同 要 求 的 服 务 和 工 作 c)由 于 供 方 未 遵 守 合 同 要 求 引 起 的 修 正 工 作 d)按 照 总 合 同 和 本 合 同 要 求 对 合 同 项 下 工 作 的 进 一 步 补 充 细 化 完 善 改 进 或 微小 的 修 正 工 作
e)由 于 供 方 人 员 的 行 为 或 疏 忽 对 供 方 履 约 造 成 的 影 响 。9.2 变 更 支 付如 果 供 方 认 为 此 项 变 更 将 导 致 合 同 价 格 和 /或 工 期 调 整 , 供 方 应 在 接 到 变 更 通 知 后 ,向 需 方 提 供 以 下 文 件 :1 调 整 的 详 细 理 由 及 状 况 的 详 细 描 述 2 对 调 整 方 案 及 其 影 响 的 解 释 和 说 明 3 与 调 整 有 关 的 文 件 图 表 照 片 等 资 料
4 所 涉 及 的 合 同 条 款 5 需 方 要 求 的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对 于 重 大 变 更 供 方 应 在 14日 内 提 交 上 述 文 件 , 一 般 变 更 应 在 3日 内 提 交 。 如 果 因为 供 方 未 能 遵 循 前 述 时 间 要 求 , 供 方 将 无 权 要 求 工 期 延 长 或 额 外 费 用 , 相 关 损 失 应 由 供方 自 身 承 担 。需 方 应 按 照 供 方 提 出 的 索 赔 意 见 与 业 主 /业 主 代 表 按 照 对 外 合 同 及 总 合 同 就 任 何 与供 方 工 作 范 围 相 关 的 变 更 引 起 的 价 格 调 整 和 /或 工 期 延 长 事 宜 进 行 协 商 , 供 方 应 当 承 认并 接 受 需 方 业 主 关 于 变 更 的 决 定 。 除 非 本 合 同 中 另 有 规 定 , 由 于 变 更 而 导 致 的 工 程 费
用 的 增 减 , 属 供 方 工 作 范 围 的 部 分 均 由 供 方 承 担 或 受 益 , 合 同 价 不 作 调 整 。 供 方 有 责 任协 助 需 方 就 变 更 事 宜 向 业 主 索 赔 。
9.3 需 方 可 随 时 指 示 供 方 暂 停 进 行 部 分 或 全 部 合 同 。 在 暂 停 期 间 , 供 方 应 保 护 保 管 以 及 保障 该 部 分 或 全 部 设 备 免 遭 任 何 损 蚀 损 失 或 损 害 。9.4 如 果 供 方 在 遵 守 需 方 根 据 第 9.2款 所 发 出 的 指 示 以 及 在 复 工 时 遭 受 延 误 和 或 产 生 额外 费 用 , 供 方 应 通 知 需 方 。 在 收 到 通 知 后 , 需 方 将 同 意 或 决 定 供 方 是 否 有 权 获 得 合 同期 的 延 长 和 或 额 外 费 用 补 偿 , 并 相 应 通 知 供 方 。 若 暂 停 是 由 于 供 方 的 原 因 造 成 的 ,包 括 修 复 由 于 供 方 错 误 的 设 计 工 艺 或 材 料 引 起 的 或 由 于 供 方 未 能 按 照 第 9.2款 采 取适 当 措 施 引 起 的 损 蚀 缺 陷 或 损 失 , 供 方 应 承 担 所 有 费 用 并 无 权 获 得 工 期 延 长 和 费 用补 偿 。 若 上 述 持 续 的 非 累 加 计 算 的 暂 停 超 过 182天 , 供 需 双 方 将 共 同 协 商 合 同 的 终 止事 宜 , 并 根 据 合 同 终 止 的 处 理 结 果 妥 善 处 理 双 方 内 部 事 宜 。
9.5 根 据 9.3条 款 规 定 暂 停 由 供 方 造 成 的 , 需 方 有 权 停 付 到 期 应 向 供 方 支 付 暂 停 部 分 的 款项 , 并 有 权 将 在 执 行 合 同 中 预 付 给 供 方 的 暂 停 部 分 款 项 索 回 。10 违 约 和 终 止10.1 违 约除 本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如 果 需 方 认 为 供 方 未 能 实 质 履 行 其 在 总 合 同 及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主 要义 务 , 则 需 方 有 权 向 供 方 发 出 通 知 要 求 修 正 。 供 方 应 在 收 到 需 方 通 知 后 3 天 或 商 定 的 时间 内 进 行 修 正 , 并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相 关 费 用 。 如 果 供 方 未 能 在 上 述 时 间 内 采 取 适 当 的 方
式 或 措 施 对 其 失 误 进 行 修 正 , 需 方 有 权 在 向 供 方 发 出 通 知 14 日 后 终 止 本 合 同 或 部 分 合同 , 供 方 按 照 合 同 价 款 的 10%承 担 解 除 合 同 违 约 金 。10.2 终 止10.2.1发 生 以 下 任 何 情 况 之 一 , 需 方 可 在 向 供 方 发 出 通 知 14 日 后 终 止 本 合 同 或 部 分 合 同 :1 供 方 破 产 或 其 他 债 务 原 因 无 法 履 行 本 合 同 2 供 方 未 能 按 本 合 同 条 款 交 货 超 过 30天 , 忽 视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义 务 3 供 方 拒 绝 需 方 的 指 令 , 未 经 需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合 同
4 出 现 严 重 质 量 事 故 而 供 方 无 力 修 复 或 无 法 及 时 修 复 的 , 需 方 将 另 行 雇 佣 他 人 来 完 成 ,
所 支 付 的 费 用 在 供 方 合 同 价 款 中 扣 除 5 出 现 严 重 偏 离 进 度 计 划 , 拖 延 工 期 , 并 在 短 时 间 内 无 法 调 整 或 弥 补 的 , 需 方 将 另 行雇 用 他 人 来 完 成 , 所 支 付 的 费 用 在 供 方 合 同 价 款 中 扣 除 6 业 主 提 出 终 止 对 外 合 同 7 供 方 没 有 取 得 或 丧 失 履 行 本 合 同 义 务 所 需 要 的 任 何 资 质 执 照 或 许 可 8 因 供 方 原 因 造 成 供 方 采 购 的 材 料 被 法 院 查 封 或 设 置 抵 押 留 置 及 其 他 权 利 限 制 , 或有 任 何 他 方 对 其 主 张 权 利 的 9 不 可 抗 力 条 款 约 定 的 终 止
10 供 方 在 合 同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交 预 付 款 保 函 。10.2.2需 方 根 据 本 合 同 规 定 终 止 或 部 分 终 止 本 合 同 , 都 应 发 出 正 式 书 面 通 知 该 等 正 式 书 面通 知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终 止 合 同 的 项 目 名 称 和 范 围 生 效 日 原 因 10.2.3本 合 同 根 据 第 10.2.1和 10.2.2条 终 止 后 , 需 方 可 自 动 获 得 供 方 在 现 场 的 任 何 材 料 及物 品 , 必 要 时 , 需 方 还 可 以 出 售 上 述 材 料 及 物 品 , 所 得 价 款 用 于 补 偿 供 方 因 违 约 而 应支 付 给 需 方 的 赔 偿 金 。 如 不 足 弥 补 产 生 的 损 失 , 需 方 将 在 相 应 的 阶 段 付 款 中 扣 除 。 需方 应 尽 快 确 定 供 方 在 终 止 合 同 日 期 为 止 , 应 得 到 的 所 有 款 项 结 存 余 款 指 在 确 定 交 货和 修 补 任 何 工 程 缺 陷 的 费 用 误 期 损 害 赔 偿 费 用 等 所 有 应 扣 减 费 用 后
10.2.4如 果 需 方 根 据 本 合 同 规 定 部 分 终 止 合 同 , 供 方 应 继 续 执 行 合 同 中 未 终 止 部 分 。 供 方 对部 分 终 止 项 目 的 安 全 性 负 责 , 并 直 至 交 接 完 毕 , 使 需 方 委 托 的 新 承 包 商 能 顺 利 开 始 工作 。 在 本 合 同 终 止 后 的 14天 内 , 供 方 应 确 保 工 程 施 工 完 成 在 安 全 位 置 且 得 到 需 方 的 认可 并 不 对 需 方 造 成 任 何 损 害 10.2.5本 合 同 终 止 后 , 保 密 质 量 保 修 争 议 解 决 条 款 和 其 他 本 合 同 项 下 已 经 产 生 但 尚 未 执行 的 违 约 责 任 和 义 务 仍 将 继 续 有 效 。 除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条 件 外 , 双 方 均 无 权 随 意 终止 本 合 同 。10.3 供 方 对 因 其 履 约 或 不 履 约 而 产 生 的 全 部 责 任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需 方 的 润 损 失 收 入 损 失 电 力 损 失 使 用 损 失 投 资 成 本 及 替 换 电 力 的 成 本 预 期 节 省 的 增 加 成 本 或 损 失 或
任 何 性 质 的 特 殊 性 间 接 性 或 继 发 性 损 失 等 , 不 论 是 基 于 合 同 责 任 保 证 责 任 或 侵
权 责 任 , 均 不 应 超 出 合 同 总 价 的 100%。11 保 险11.1 供 方 应 为 其 现 场 服 务 人 员 提 供 人 身 保 险 , 包 括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和 疾 病 健 康 保 险 ,并 在 其 服 务 人 员 启 程 赴 现 场 前 向 需 方 提 供 保 单 复 印 件 。 供 方 应 在 整 个 现 场 服 务 期 间 保 持这 些 保 险 的 有 效 性 。11.2 供 方 负 责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设 备 材 料 备 件 的 运 输 到 现 场 的 保 险 。 在 交 货 前 , 标
的 物 的 毁 损 灭 失 的 风 险 由 供 方 承 担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交 货 地 点 交 需 方 接 受 后 , 标 的 物毁 损 灭 失 的 风 险 , 由 需 方 承 担 。12 备 品 备 件 和 专 用 工 具12.1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 供 方 应 提 供 足 够 的 安 装 以 及 缺 陷 责 任 期 或 质 保 期 期 间 所 必 需 的 随机 备 品 备 件 和 专 用 工 具 。 由 于 供 方 的 原 因 诸 如 本 身 属 易 损 耗 件 或 产 品 的 质 量 问 题 设 计 的 缺 陷 等 , 提 供 的 随 机 备 件 的 数 量 不 能 满 足 安 装 以 及 缺 陷 责 任 期 或 质 保 期 期 间 的 需 求 , 供 方 应 无 偿 提 供 , 并 以 最 快 的 速 度 交 付 至 现 场 , 所 需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供 方
承 担 。 若 由 此 导 致 工 程 延 期 使 需 方 遭 受 索 赔 或 损 失 , 供 方 负 责 赔 偿 。12.2 随 机 备 品 备 件 专 用 工 具 必 须 分 别 单 独 包 装 置 于 某 个 箱 子 内 或 单 独 成 一 件 发 运 。供 方 应 提 供 所 有 的 备 品 备 件 的 搬 运 及 仓 储 保 管 要 求 。13 不 可 抗 力13.1不 可 抗 力 的 定 义在 本 条 中 , 不 可 抗 力 系 指 具 有 下 列 特 征 的 异 常 事 件 或 情 况 :
(i) 一 方 无 法 控 制 的
(ii) 该 方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 不 能 对 之 进 行 合 理 准 备 的 (iii) 发 生 后 , 该 方 不 能 合 理 避 免 或 克 服 的 (iv) 不 能 主 要 归 因 于 对 方 的 。只 要 满 足 上 述 (i)至 (iv)项 条 件 , 不 可 抗 力 可 以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各 种 异 常 事 件 或 情况 :1 战 争 敌 对 行 动 不 论 宣 战 与 否 入 侵 外 敌 行 为 2 叛 乱 恐 怖 主 义 革 命 暴 动 军 事 政 变 或 篡 夺 政 权 或 内 战
3 供 方 人 员 和 供 方 及 其 分 包 商 其 他 雇 员 以 外 的 人 员 的 骚 动 喧 闹 混 乱 罢 工 或 停工 4 战 争 军 火 爆 炸 物 资 电 离 辐 射 或 放 射 性 污 染 , 但 可 能 因 供 方 使 用 此 类 军 火 炸药 辐 射 或 放 射 性 引 起 的 除 外 5 自 然 灾 害 , 如 地 震 飓 风 台 风 或 火 山 活 动 , 人 力 无 法 控 制 , 且 其 影 响 造 成 重大 损 失 人 力 无 法 挽 回 。上 述 事 件 只 有 在 对 外 合 同 下 被 认 定 为 不 可 抗 力 , 才 能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13.2不 可 抗 力 的 通 知
如 果 一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使 其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任 何 义 务 已 或 将 受 到 阻 碍 , 应 立 即 向 对 方发 出 关 于 构 成 不 可 抗 力 的 类 型 时 间 或 情 况 的 通 知 , 并 应 明 确 说 明 履 行 已 或 将 受 到 阻 碍的 各 项 义 务 。 详 细 情 况 报 告 应 在 一 方 察 觉 或 已 察 觉 到 构 成 不 可 抗 力 的 有 关 时 间 或 情 况 后7 天 内 发 出 。 发 出 通 知 后 , 该 方 应 在 该 不 可 抗 力 阻 碍 其 履 行 义 务 期 内 免 于 履 行 该 义 务 。若 未 按 照 本 条 发 出 通 知 或 报 告 , 视 为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未 对 一 方 合 同 义 务 的 履 行 造 成 任 何 影响 , 该 方 放 弃 以 不 可 抗 力 为 原 因 而 要 求 延 期 履 行 或 免 责 的 权 利 。不 管 本 条 的 其 他 任 何 规 定 , 不 可 抗 力 的 规 定 不 应 适 用 于 任 一 方 根 据 合 同 向 另 一 方 支付 的 义 务 。13.3将 延 误 减 至 最 小 的 义 务
双 方 都 应 始 终 尽 所 有 合 理 的 努 力 , 使 不 可 抗 力 对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任 何 延 误 减 至 最
小 。 对 于 未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部 分 , 各 方 仍 应 毫 无 迟 延 地 继 续 履 行 , 不 得 拖 延 。 当 一 方不 再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时 , 应 向 另 一 方 发 出 通 知 。13.4供 方 工 期 调 整 和 需 方 选 择 终 止如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影 响 供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 供 方 在 按 第 13.2 条 的 规 定 发 出 不 可 抗 力的 通 知 后 , 可 向 需 方 申 请 对 其 履 行 合 同 的 期 限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 最 终 的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影响 的 工 期 调 整 以 需 方 批 准 的 结 果 为 准 。若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致 使 工 程 实 施 受 阻 已 连 续 120天 , 或 由 于 同 一 通 知 的 不 可 抗 力 断续 阻 碍 几 个 期 间 累 计 超 过 180天 , 需 方 可 以 向 供 方 发 出 终 止 合 同 的 通 知 ,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
终 止 应 在 通 知 发 出 7天 后 生 效 。 供 方 应 负 责 编 制 任 何 需 方 要 求 的 对 外 合 同 及 本 合 同 终止 所 可 能 需 要 的 支 持 性 文 件 。 但 本 合 同 的 终 止 并 不 影 响 一 方 对 另 一 方 先 前 违 约 所 享 有 的权 利 。 14 索 赔 与 争 议 解 决14.1 索 赔14.1.1 供 方 有 责 任 协 助 需 方 向 业 主 索 赔 和 反 索 赔 工 作 。14.1.2 供 方 应 在 现 场 或 需 方 可 接 受 的 另 一 地 点 保 持 用 以 证 明 任 何 索 赔 和 反 索 赔 可 能 需 要 的
同 期 记 录 。 需 方 可 在 不 必 事 先 承 认 需 方 或 业 主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 可 以 对 供 方 的 同 期 记 录进 行 审 查 , 并 可 指 示 供 方 保 持 进 一 步 的 同 期 记 录 。 供 方 应 允 许 需 方 审 查 所 有 此 类 记 录 ,并 应 需 方 要 求 提 供 复 印 件 (如 果 需 方 指 示 的 话 )。14.1.3在 需 方 发 出 任 何 有 关 协 助 进 行 索 赔 的 通 知 后 28天 内 , 或 在 需 方 可 能 同 意 的 其 他 时 间内 , 供 方 应 向 需 方 (或 通 过 需 方 向 业 主 /业 主 代 表 )提 交 一 份 报 告 , 并 提 交 任 何 必 需 的支 持 性 文 件 , 详 细 说 明 索 赔 的 金 额 及 索 赔 的 依 据 。 当 引 起 索 赔 的 事 件 具 有 连 续 影 响 时 ,上 述 报 告 应 被 认 为 是 临 时 报 告 。 随 后 , 供 方 应 按 需 方 合 理 要 求 的 时 间 间 隔 提 交 进 一 步的 临 时 报 告 , 说 明 累 计 索 赔 金 额 及 任 何 进 一 步 的 细 节 。 在 向 需 方 , 或 通 过 需 方 向 业 主/业 主 代 表 提 交 临 时 报 告 后 , 供 方 还 应 在 索 赔 事 件 所 产 生 的 影 响 结 束 后 28天 内 , 向 需
方 (或 通 过 需 方 向 业 主 /业 主 代 表 )提 交 一 份 最 终 报 告 。 不 论 任 何 索 赔 进 展 如 何 , 各 方仍 应 尽 最 大 努 力 履 行 其 在 总 合 同 及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14.1.4供 需 双 方 间 的 任 何 索 赔 或 争 议 , 均 应 尽 力 以 友 好 协 商 的 方 式 解 决 。 在 任 何 索 赔 争 议 的解 决 过 程 中 , 双 方 均 应 严 格 按 照 总 合 同 及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责 任 和义 务 。14.1.5 在 合 同 设 备 验 收 安 装 调 试 型 式 接 收 试 验 及 质 保 期 内 , 如 因 供 方 原 因 合 同 设 备 在数 量 质 量 设 计 技 术 参 数 型 式 和 技 术 运 行 等 方 面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的 要 求 , 需 方 有权 提 出 索 赔 。 供 方 应 按 下 列 一 种 方 式 或 几 种 方 式 结 合 与 需 方 达 成 协 议 。 a 同 意 退 货 并 赔 偿 买 方 相 应 损 失 , 供 方 赔 偿 额 为 相 应 合 同 设 备 价 格 和 已 发 生 的银 行 利 息 手 续 费 用 运 输 费 用 保 险 费 现 场 存 放 费 装 卸 费 业 主 验 收费 用 已 发 生 的 合 同 设 备 保 管 等 费 用 。
b 根 据 合 同 设 备 缺 陷 程 度 损 坏 程 度 和 损 失 金 额 , 经 双 方 同 意 对 设 备 进 行 折 价 。 c 用 符 合 本 合 同 技 术 要 求 的 新 的 零 部 件 对 有 缺 陷 或 损 坏 的 零 部 件 进 行 更 换 对 缺 少 的 设 备 进 行 补 充 , 由 此 产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包 括 需 方 的 直 接 损 失 均 由 供 方承 担 , 更 换 后 的 设 备 质 保 期 按 本 合 同 关 于 质 保 期 规 定 要 求 相 应 顺 延 。14.1.6 如 果 供 方 在 接 到 需 方 索 赔 通 知 单 后 7日 内 没 有 答 复 , 则 视 为 供 方 接 受 需 方 索 赔 要 求 ,供 方 应 按 索 赔 单 要 求 赔 偿 。14.1.7 因 供 方 原 因 而 更 换 的 急 需 的 合 同 设 备 , 供 方 应 在 需 方 要 求 的 时 间 内 交 货 , 费 用 由 供 方负 担 。14.2 争 议 解 决
14.2.1本 合 同 适 用 法 律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在 执 行 本 合 同 过 程 中 如 发 生 争 议 , 双 方 应 通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能 解 决 的 , 双 方 同 意 将 争 议 提 交 需 方 住 所 地 管 辖 法 院 诉 讼 。14.2.2未 经 需 方 书 面 许 可 , 供 方 对 本 合 同 项 下 工 作 范 围 不 得 对 合 同 外 第 三 人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部 分 或 全 部 的 转 让 或 分 包 , 如 经 需 方 许 可 , 供 方 将 部 分 工 作 分 包 的 , 供 方 应 保 证 其 与供 应 /分 包 人 的 分 包 合 同 中 的 争 议 解 决 约 定 同 样 执 行 上 述 条 款 , 否 之 , 供 方 应 承 担 需方 被 其 供 应 /分 包 人 直 接 诉 求 的 除 应 付 工 程 款 外 的 费 用 损 失 。14.2.3争 议 未 解 决 前 , 双 方 同 意 继 续 履 行 其 各 自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已 终 止 的 合 同 条 款 除外 ,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的 怠 工 停 工 对 诉 讼 施 加 压 力 。 供 方 若 发 生 怠 工 停 工 罢 工等 情 况 , 应 当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一 切 责 任 , 需 方 有 权 向 供 方 索 赔 由 此 造 成 的 所 有 损 失 。
15 知 识 产 权 和 其 他 权 益15.1 供 方 保 证 为 合 同 履 行 所 提 供 的 任 何 材 料 设 备 技 术 服 务 或 文 件 不 存 在 任 何 形 式 的对 任 何 第 三 人 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工 业 产 权 专 利 著 作 权 商 标 等 知 识 产 权 的 侵 权 指 控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任 何 形 式 的 侵 权 指 控 时 , 应 在 被 指 控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尽 快 通 知 对 方 ,同 时 , 供 方 应 完 全 负 担 与 此 有 关 的 包 括 与 指 控 方 的 交 涉 责 任 及 任 何 第 三 方 索 赔 时 的 损害 赔 偿 诉 讼 等 所 有 费 用 , 并 承 担 需 方 因 此 类 纠 纷 受 到 牵 涉 产 生 的 费 用 损 失 。 供 方应 尽 快 消 除 指 控 对 需 方 或 业 主 的 不 利 影 响 , 且 无 论 如 何 供 方 不 得 影 响 或 有 损 于 需 方 行使 本 合 同 及 业 主 总 合 同 权 利 的 履 行 。15.2 供 方 同 意 并 保 证 其 任 何 分 包 人 放 弃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需 方 及 业 主
任 何 的 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合 同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程 包 括 永 久 工 程 和 临 时 工 程 设 备 及材 料 等 所 享 有 的 留 置 权 , 并 承 诺 其 提 供 的 所 有 设 备 材 料 不 存 在 任 何 形 式 的 抵 押 权利 瑕 疵 权 利 负 担 或 其 他 影 响 需 方 或 业 主 行 使 权 利 的 情 形 。 如 果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 供 方应 当 立 即 向 债 权 人 付 清 欠 款 或 采 用 其 他 的 方 式 解 除 留 置 权 抵 押 权 或 其 他 影 响 需 方 或业 主 权 利 的 情 形 , 并 承 担 由 此 给 需 方 或 业 主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16 合 同 生 效 及 其 它 事 项16.1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加 盖 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后 生 效 。
16.2 供 方 应 在 合 同 生 效 后 15 天 内 向 需 方 提 供 执 行 本 合 同 主 要 授 权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商 务 设 计 生 产 检 验 资 料 交 付 等 主 要 人 员 名 单 包 括 资 历 , 由 需 方 批 准 认 可 。 若 在 项 目 实 施过 程 中 , 人 员 有 变 动 , 应 事 先 通 知 需 方 并 经 认 可 。 若 上 述 人 员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有 不 尽职 的 行 为 发 生 , 需 方 有 权 要 求 更 换 。16.3 一 切 与 合 同 标 的 有 关 的 国 内 税 费 及 供 方 的 现 场 服 务 人 员 的 当 地 税 费 均 由 供 方 承 担 。 其中 , 现 场 服 务 人 员 的 当 地 税 费 由 需 方 代 扣 , 需 方 有 权 从 任 何 一 笔 付 款 或 保 函 中 扣 除 该 费用 。16.4 如 果 本 合 同 部 分 条 款 无 效 或 应 予 修 正 , 将 结 合 该 条 款 上 下 文 做 出 安 排 , 但 不 影 响 本 合 同其 它 条 款 的 效 力 。
16.5 如 果 合 同 中 的 任 何 条 款 不 可 实 施 或 经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庭 宣 布 无 效 , 双 方 将 仔 细 考 虑 解 释
保 留 条 款 , 尽 可 能 接 近 原 意 , 不 影 响 条 款 。16.6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 直 至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全 部 义 务 履 行 完 毕 , 所 有 款项 结 清 , 供 方 完 全 履 行 完 毕 对 外 合 同 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且 对 外 合 同 失 效 后 ,本 合 同 才 失 效 。16.7本 合 同 的 附 件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除 本 合 同 特 别 表 述 外 , 本 合 同 中 提 到 的 合 同 也 包 括其 附 件 。 本 合 同 附 件 与 本 合 同 正 文 不 一 致 的 , 以 本 合 同 正 文 为 准 。16.8 尽 管 需 方 接 收 设 备 或 按 照 相 关 条 款 终 止 合 同 , 供 方 应 承 担 已 经 发 生 的 未 完 全 遵 守 和 履行 的 和 /或 已 经 修 改 过 的 所 有 责 任 与 义 务 和 权 利 。 需 方 无 条 件 或 有 条 件 已 经 获 得 效 益
或 未 完 全 享 有 实 施 和 /或 满 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责 任 与 义 务 和 权 利 , 如 果 涉 及 机 密 索赔 担 保 保 证 直 至 供 方 已 经 完 全 遵 守 , 履 行 和 /或 修 改 的 责 任 与 义 务 , 需 方 完 全 享有 实 施 和 /或 满 意 的 权 利 后 , 设 备 的 接 收 或 合 同 的 终 止 被 视 为 完 成 。16.9 供 方 同 意 放 弃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所 拥 有 的 留 置 权 , 并 承 诺 其 提 供 的 所 有 设 备 不 存 在 任 何 形式 的 抵 押 或 其 他 影 响 需 方 行 使 物 权 的 行 为 事 实 , 如 果 出 现 前 述 的 情 形 供 方 应 当 向 债 权人 付 清 欠 款 或 采 用 其 他 的 方 式 解 除 留 置 权 抵 押 权 或 其 他 影 响 需 方 行 使 物 权 的 行 为 事实 , 与 此 同 时 , 需 方 有 权 要 求 供 方 提 供 为 需 方 所 能 接 受 的 银 行 保 函 。16.10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3份 , 副 本 3份 。 需 方 执 正 本 2份 , 副 本 3份 供 方 执 正 本 1份 , 具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16.11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处 理 达 成 的 补 充 协 议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16.12供 方 承 诺 , 保 守 其 在 本 合 同 协 商 签 订 过 程 中 知 晓 保 存 业 主 接 收 或 获 悉 的 所 有 有关 工 程 和 业 主 的 保 密 信 息 。16.13联 络16.13.1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所 有 通 知 文 件 函 电 证 书 均 可 通 过 专 人 递 交 邮 递 传 真 电 子邮 件 方 式 发 送 , 将 其 送 达 本 合 同 指 定 的 联 系 地 址 或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对 方 重 新 指 定 的联 系 地 址 。 任 何 通 过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发 出 的 通 知 在 发 出 时 将 被 视 为 已 经 送 达 。 重
要 文 件 必 须 专 人 递 交 并 签 收 , 电 子 方 式 发 出 的 文 件 需 电 话 催 告 。 收 到 后 在 7天 内 反 馈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 通 过 邮 寄 或 快 递 方 式 发 出 的 通 知 将 在 发 出 5天 后 被 视 为 送 达 。
16.13.2双 方 指 定 联 系 地 址 如 下 :需 方 地 址 : 白 泉 青 龙 15MW分 散 式 风 电 场联 系 人 : 魏 祎电 话 : 15527959683电 子 邮 件 1486259493qq.com供 方 地 址 :联 系 人 :
电 话 :电 子 邮 件 :16.13.3无论何处述及双方发出或颁布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约定外,此类通讯联络均应为书面的,且不得无故被扣押或拖延。一般情况下,双方同意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视同对上述书面文件的认可,除非书面通知或其它文件中有特殊约定。
签 字 页 本 页 无 正 文 需 方 : 中 电 建 湖 北 电 力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武 汉 市 航 空 路 38 号授 权 人 :经 办 人 :电 话 : 027-86650957开 户 行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友 谊 大 道 支 行帐 号 : 556061086067
税 号 : 91420000300257588L供 方 :
地 址 :授 权 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行 :行 号 :
帐 号 :税 号 :
邮 政 编 码 :附 件 1 技 术 规 范 单 独 成 册 : 请 详 见 附 件 1 技 术 规 范
附 件 2 价 格 表1 价 格 总 表
项 目 名 称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总 价 : 元 大 写 单 位 : 万 元 人 民 币
序 号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合 计 单 项价 备 注11.11.22345
678
2.1 设 备 分 项 价 格 表 单 位 : 万 元 人 民 币序 号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单 位 数 量 价 格 制 造 厂 备 注单 价 总 价11.11.2
1.31.41.51.61.71.8
1.9
1.101.111.121.131.141.15
1.161.171.181.191.201.211.22
1.231.241.251.261.27
1.281.29
2.2 运 输 及 保 险 费 分 项 价 格 表 单 位 : 万 元 人 民 币序 号 名 称 重 量 公 里 数 量 单 价 总 价 备 注123 合 计
2.3随 机 备 品 备 件 分 项 报 价 表 单 位 : 万 元 人 民 币序 号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制 造 商 名 称 产 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总 价 备 注
2.4 质 保 期 内 备 品 备 件 分 项 报 价 表 单 位 : 万 元无2.5 专 用 工 具 分 项 报 价 表 单 位 : 万 元序 号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制 造 商 名 称 产 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总 价 备 注
12 合 计2.6易 耗 品 分 项 报 价 表 若 有 单 位 : 万 元无
2.7 技 术 服 务 费 分 项 报 价 表 单 位 : 万 元序 号 名 称 地 点 单 位 数 量人 日 数 单 价元 /人 日 单 价 总 价 备 注11.11.21.21.3
1.4
22.12.2
附 件 3 预 付 款 保 函 格 式致 : 中 电 建 湖 北 电 力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本 保 函 是 为 (以 下 称 供 方 )于 签 订 第 合 同 为 需 方 提供 提 供 预 付 款 担 保 。 银 行 名 称 (以 下 简 称 银 行 )以 及 他 的 继 承 人 , 受 让 人 为 了 无 条 件 地 , 不 可 撤销 地 并 放 弃 追 索 权 , 根 据 并 同 意 下 列 条 款 ,保 证 付 给 需 方 合 同 总 价 的 %(百 分 之 ),即 元 人 民 币 。(a) 当 供 方 未 能 忠 实 地 履 行 合 同 文 件 规 定 和 此 后 双 方 同 意 的 对 合 同 的 有 效 修 改 补 充 和变 动 (以 下 简 称 违 约 ), 无 论 供 方 有 无 不 同 意 见 , 银 行 在 收 到 需 方 的 书 面 通 知 时 , 银 行 将 按 需方 所 要 求 的 上 述 金 额 和 方 式 付 给 需 方 。
(b) 按 上 述 承 付 的 金 额 将 是 净 数 , 不 得 扣 除 现 在 或 将 来 应 付 的 任 何 税 捐 关 税 费 用 手 续 费 或 任 何 性 质 的 由 任 何 人 加 予 的 保 留 款 。(c) 本 保 函 为 见 索 即 付 的 独 立 性 保 函 , 规 定 的 是 我 们 银 行 无 条 件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直 接 义务 , 我 银 行 承 担 放 弃 对 需 方 一 切 抗 辩 权 的 无 条 件 的 给 付 义 务 。 合 同 条 件 的 修 改 , 以 及 需 方 所允 许 的 时 间 改 变 或 任 何 让 步 , 除 条 款 中 有 规 定 免 除 银 行 的 责 任 外 ,都 不 能 解 除 我 们 银 行 在 这 方面 的 义 务 。(d) 本 保 函 自 开 立 之 日 起 生 效 。 保 函 有 效 期 个 月 , 保 函 有 效 期 满 后 原 件 退 回 , 但 最迟 不 超 过 年 月 日 。
本 保 函 以 及 与 本 保 函 相 关 的 一 切 事 项 均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管 辖 。 因 此 保 函 所 发生 的 争 议 , 由 本 保 函 受 益 人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供 方 银 行 的 名 称 ) 公 章(签 发 人 名 和 签 字 )年 月 日
附 件 4: 供 方 的 投 标 资 料 及 澄 清 承 诺 文 件
附 件 :5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外包物资采购廉政合同甲 方 : 中 电 建 湖 北 电 力 建 设 有 限 公 司乙 方 :为 了 加 强 对 公 司 经 济 运 营 活 动 的 监 督 , 维 护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和 合 作 各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防 止 暗 箱 操 作 和 不 廉 洁 行 为 的 发 生 , 经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 特 签 订 本 合 同 。一 甲 方 廉 政 责 任1 严 格 遵 守 党 和 国 家 的 政 策 法 令 和 廉 政 规 定 ,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2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及 亲 友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或 形 式 索 要 或 接 收 乙 方 的 红 包 礼 金 礼 品 和 有 价 证 券 及 其 他 馈 赠
3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及 亲 友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或 形 式 接 收 乙 方 的 请 吃 请 钓 旅 游 和 各 类 消 费 活 动 4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以 打 业 务 牌 的 形 式 变 相 接 收 乙 方 的 钱 物 5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及 亲 友 不 得 在 乙 方 报 销 个 人 负 担 的 费 用 或 以 各 种 名 义 领 取 酬 金 。二 乙 方 廉 政 责 任1 严 格 遵 守 党 和 国 家 的 政 策 法 令 和 廉 政 规 定 ,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2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或 形 式 向 甲 方 及 亲 友 送 红 包 礼 金 礼 品 和 有 价 证 券 及 其 他 馈 赠 3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或 形 式 请 甲 方 及 亲 友 宴 会 钓 鱼 旅 游 和 各 类 消 费 活 动
4 乙 方 不 得 以 打 业 务 牌 的 形 式 向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变 相 赠 送 钱 物 5 乙 方 不 得 为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报 销 个 人 负 担 的 费 用 或 以 各 种 名 义 发 放 酬 金 。
三 违 约 奖 罚1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及 其 亲 友 发 生 违 约 行 为 , 一 经 查 实 , 将 依 照 党 纪 政 纪 条 规 和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当 事 人 严 肃 处 理 , 同 时 给 予 举 报 人 奖 励 1000 元 , 以 资 鼓 励 , 并 为 举 报 人 保 密 2 乙 方 发 生 违 约 行 为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相 应 合 同 3 甲 乙 双 方 均 未 发 生 违 约 行 为 , 甲 方 应 支 付 含 廉 政 约 定 保 证 金 在 内 的 应 付 款 。四 其 他 约 定1 本 合 同 在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工 程 商 务 合 同 时 一 并 签 订 , 并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并 作 为 相 应 合 同 附 件 一 并 存 档 2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并 报 甲 方 纪 委 监 察 部 门 备 查
本 合 同 一 式 三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报 送 甲 方 纪 委 监 督 部 门 一 份 4 本 合 同 的 解 释 权 为 甲 方 纪 委 监 察 部 门 5 本 合 同 监 督 部 门 为 甲 方 纪 委 监 察 部 门 。举 报 电 话 : 027-86650953甲 方 盖 章 中 电 建 湖 北 电 力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盖 章 经 办 人 : 经 办 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5
附 件 6 银 行 清 单序 号 银 行 名 称 银 行 类 型1 工 商 银 行 国 有 商 业 银 行2 建 设 银 行 国 有 商 业 银 行3 农 业 银 行 国 有 商 业 银 行4 中 国 银 行 国 有 商 业 银 行5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政 策 性 银 行
6 交 通 银 行 国 有 商 业 银 行7 邮 政 银 行 国 有 商 业 银 行8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政 策 性 银 行9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10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11 浦 发 银 行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12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13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14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15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政 策 性 银 行16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17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18 北 京 银 行 城 市 商 业 银 行19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20 上 海 银 行 城 市 商 业 银 行21 江 苏 银 行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22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23 南 京 银 行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46
24 宁 波 银 行 城 市 商 业 银 行25 微 商 银 行 城 市 商 业 银 行26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