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工程招标公告
室内装饰工程招标公告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招 标 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单位: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3*****001 | |
1.1.4 | 项目名称 | 华融湘江银行郴州桂阳县支行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 |
1.1.5 | 建设地点 | 郴州市桂阳县 |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资金 |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桂阳县支行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室内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弱电工程、拆除工程等),消防工程,5KW发电机采购及安装工程,暖通工程、消防报建、城管费用等,详以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招标人保留对工作内容进行调整的权利;本招标项目最高限价为2,303,202.53元。 | |
1.3.2 | 计划工期 | 最大施工工期不超过60日历天。 |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和信誉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法人执照(处于有效期内);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最近一年内承担过一个及以上的类似工程业绩; 3投标人必须是经湖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资格审查并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且经招标人审查合格的投标人; 4项目负责人(拟任项目经理)须持有贰级以上(含贰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和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无在建项目,且为投标人单位正式职工; 5外省企业须持有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1.10.1 | 招标答疑 | 答疑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提问方式 | 投标人的相关疑问在招标答疑会上以书面提出,招标人将现场解答或会后集中答疑。 | |
1.11 | 分 包 | 不允许 | |
1.12 | 偏 离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文件的补充及澄清文件。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提问方式 | 于答疑会议上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5年2月5日下午15 时00 分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会议室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收到澄清文件起24小时内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收到澄清文件起24小时内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开标时要求提交的证书及证明原件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建造师注册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拟任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6)入湘施工登记证(仅省外企业提供); 说明: (1)如果以上原件正在年检,则必须提供年检单位出具的有效盖章证明原件。 (2)投标人应将以上原件装入密封袋内单独提交,原件需列详细清单。 (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按投标人实际配备的施工项目部岗位人员核查,但投标人必须满足本项目建设规模和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最低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天,从投标截止时间算起。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 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 ; 2、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含)。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前(含)到达指定账户(以银行到帐日期为准)。 3、投标保证金形式:现金或银行转账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宜章支行 账户名称: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 帐号:4300 1508 0700 5991 3368 4、未按第1、2、3条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以投标人上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认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提供为准;从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如投标人无法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则可以再上一年度的上述资料为准,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分;从每年的5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投标人应当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分;如投标人能够提供上一年度的上述资料而没有提供,且造成评审计分有利于该投标人,应当按弄虚作假处理。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投标截止时间前36个月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近两 年(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4个月) | |
3.6.3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1)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仅包括投标报价书封面、编制说明、投标报价汇总表)及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处必须同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 (2)投标报价书封面、编制说明和投标报价汇总表都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盖其执业专用章,同时将该造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附在其投标文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属投标人本单位的,其注册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如委托编制投标报价,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证书和委托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投标文件中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名称应当与被委托人名称一致。 (3)上述签字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正本须本人亲笔签字、盖章必须为原章,副本可用正本复印。 | |
3.6.4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3.6.5 | 装订要求 |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册装订 采用 胶装 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提倡双面打印。 商务标部分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由中标人在中标后向招标人递交。 |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全称: 投标人的地址: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会议室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15年2月5日下午15:00 开标地点: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会议室 | |
5.2 | 开标程序 | (1)密封情况检查:在投标文件拆封以前,由投标单位代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2)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先后顺序。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经济和技术专家共5人;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三名中标候选人 | |
7.3.1 | 履约担保 | 在合同中约定 |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词语定义 | |||
10.1.1 | 类似项目 | 指已竣工的、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或竣工备案资料 | |
10.1.2 | 不良行为记录 |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其有效期限统一按省建设厅发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文件的时间计算;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通过文件或网上公布等形式作出的通报、录入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提示系统、发布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记录等形式,均为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外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当相关部门或机构没有同时确定其程度为一般或是严重时应当按照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同一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期限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计算: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的时间——文件发布的时间——网上公布的时间;有权部门公布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为确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 省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当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与经查实的事实有出入时,以经查实的事实为依据,如证明文件相对经查实的事实对投标人有利时,应当按照弄虚作假处理并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6个月,拟任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24个月,按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规定计算。 | |
10.1.3 | 工程获奖情况 | 所有获奖项目均不加分 | |
10.1.4 | 企业安全认证 | 以相关证书注明的有效期为准 | |
10.2 招标控制价 | |||
10.3 “暗标”评审 | |||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 不采用 | ||
10.4 投标文件电子版 | |||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 不要求 | ||
10.5 计算机辅助评标 | |||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 否 | ||
10.6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
身份验证 | 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 | ||
10.9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10.10同义词语 |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
10.12解释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13招标代理服务费 | |||
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为包干价人民币贰万元整,由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以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全额现金支付,如需开具发票,另行缴纳税金。 | |||
10.14.1 | 其他要求 | ||
(1)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前,中标候选人及其拟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的行为,且上述行为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已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3)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省、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 (4)投标人对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发售的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招标文件后5个工作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行政监管部门提出,否则视为认可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 |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
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招标答疑会上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所有招标修改均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0日的,如有必要招标人将视情况相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3.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商务标部分内容组成,应包括的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的格式。
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
3.4.3 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省外企业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0]136号文件须附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
3.6.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一起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技术标为暗标时,由工作人员进行洗标,由招标人纪检监察代表进行编号;(如有的话)
(5)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下浮点数;(如有的话)
(5)公布标底;(如有的话)
(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有过参与、指导、咨询等行为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2-1: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一)开标记录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报价(元) | 质量目标 | 工期 | 保修承诺 | 投标 保证金 |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如有的话) | ||||||||
现场随机抽取的下浮点β值(如有的话) |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 记录人: 监督人员:
年 月 日
附表2-1:投标人身份证明验证表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人身份证明验证表
序号 | 投标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省外投标人的) | 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 有关情况记录 |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
招标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2-4: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密封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5: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 标 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投标报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企业入湘登记证(仅省外企业)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若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若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则为不合格的投标人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的话) | 符合第二章第1.4.2条的要求,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 | …… | |||||||||||||||||||
详见本章附表3-3 | ||||||||||||||||||||
2.1.2 | 原件与复印件查验标准 | 营业执照副本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入湘施工登记证(仅省外企业)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建造师注册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建造师注册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岗位资格证书 | 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 | 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证书真实性证明和无在建工程证明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证书真实性证明和无在建工程证明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原件提供是否齐全 | 投标人是否按规定提供原件; | |||||||||||||||||||
…… | …… | |||||||||||||||||||
详见本章附表3-4 | ||||||||||||||||||||
2.1.3 | 资格评审 标 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企业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入湘施工登记证(仅省外企业) | 省外企业具备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 | …… | |||||||||||||||||||
详见本章附表3-5 | ||||||||||||||||||||
2.1.4 | 响 应 性 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若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若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若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若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权利义务 |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报价文件) | 1、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 2、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得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文件。 3、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4、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 5、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未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 6、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不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7、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暂列金额未发生变化的。 上述若有一条不符合,则投标报价无效,按废标处理。 | |||||||||||||||||||
技术标准 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 | …… | |||||||||||||||||||
详见本章附表3-6 | ||||||||||||||||||||
2.1.5 | 施工组织 设计和项目 管理机构 评审标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合格或不合格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合格或不合格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合格或不合格 | |||||||||||||||||||
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 | 合格或不合格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合格或不合格 | |||||||||||||||||||
资源配备计划 | 合格或不合格 | |||||||||||||||||||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 合格或不合格 | |||||||||||||||||||
施工设备 | 合格或不合格 | |||||||||||||||||||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 合格或不合格 | |||||||||||||||||||
详见本章附表3-7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K1:0分 项目管理机构K2:0分 信誉评审K3: 15~25分 投标报价K4: 85~75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 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A1+A2+……+Ai+……+An √基准价= N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 A1+A2+……+Ai+……+An □基准价= N ×(1-β)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β为下浮点数,下浮点数为1%、1.5%、2%、2.5%、3%,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最终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100%×│(最终投标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 | ||||||||||||||||||
2.2.4 (1) | 信誉评分标准 | 类似项目经历 | 详见本章附表3-11,其中加分项目以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提供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加分;扣分项目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 |||||||||||||||||
工程获奖情况 | ||||||||||||||||||||
企业通过安全认证 | ||||||||||||||||||||
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 ||||||||||||||||||||
2.2.4 (2)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 详见本章附表3-13 | ||||||||||||||||||
3 | 评标程序 | 详见本章附件3-A:评标详细程序 | ||||||||||||||||||
3.1.2 | 废标条件 | 详见本章附件3-B:废标条件 | ||||||||||||||||||
3.2.2 |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 详见本章附件3-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 ||||||||||||||||||
核验原件的具体要求 | 没有提供原件或原件提供不全的或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不一致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在评标时对资格评审的要求 | 已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且同一内容已审查并没有更新的,可不对以上“第2.1.2项原件与复印件查验、第2.1.3项资格评审”二项内容进行评审。 | |||||||||||||||||||
联合体投标人可量化审查因素指标考核标准 | 联合体投标人的可量化审查因素(如类似项目经历、工程获奖情况、企业安全认证、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等)的指标考核,除类似项目经历可以按照牵头人的计算外,企业工程获奖情况、企业安全认证、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等分别考核联合体各个成员的指标,在此基础上,以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各个成员的分工占合同总工作量的比例作为权重,加权折算各个成员的考核结果,作为联合体投标人的考核结果。 |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I)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按照湖南省住房及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3]19号文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I。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原件与复印件查验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开标后资格审查)。
2.1.3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开标后资格审查)。
2.1.4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5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
(l)信誉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信誉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根据本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1项规定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审查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开标后资格审查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4项、第2.1.5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资格条件要求,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第2.1.3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开标前资格审查)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以他人名义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3)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评标委员会检查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4 按本章第2.2.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合格性评审。
3.2 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信誉部分计算出得分C ;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C 十D 。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3-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附表3-2。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但最终评审结果须全体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可。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标底(如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4.2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A3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3-3记录评审结果。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3-4、附表3-5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开标后资格审查的)
A3.2.1 当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审查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开标前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其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资格条件要求。(适用于开标前资格审查的)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3-6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并使用附表3-7记录评审结果。
A3.5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3.1.2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3-B中集中列示。
A3.5.2 本章附件3-B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5.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3-B中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6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向投标人作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书面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
A3.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信誉评审和评分;
(2)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3)汇总评分结果。
A4.2 信誉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信誉进行评审和评分,信誉评审的得分记录为C。
A4.3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D。
A4.4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3.2.4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3-C中规定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4.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A4.6 汇总评分结果
A4.8.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附表3-15的格式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3-16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2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除特殊情况外,评标活动不得暂停。
A6.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特殊情况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
附件3-B:废标条件
废标条件
B0.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 当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开标前资格审查的)。
B1.6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B1.7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8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6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B1.9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3.1.3项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B1.10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
B1.11 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B1.12未按规定提供原件或原件提供不全的。
……
附件3-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C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2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
C1.评审程序
C1.1 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判别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C1.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通过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初步评审”,不存在应当废标的情形;
C1.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
□(2)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
C1.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对低于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6%的投标报价,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之一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
(一)直接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供书面理由);
(二)认为无法直接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的,对其投标人进行询价,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提交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其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
附表3-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序号 | 名 称 | 内 容 |
1 | 工程名称 | |
2 | 建设地点 | |
3 | 结构类型及层数 | |
4 | 建筑面积 | |
5 | 要求质量标准 | |
6 | 承包方式 | |
7 | 要求工期 | |
8 | 招标范围 | |
9 | 招标方式 | |
10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
11 | 投标截止时间 | |
12 | 收到投标文件的数量 | |
13 | 开标时间 开标地址 | |
14 | 资金来源 | |
15 | 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 资质等级 | |
16 | 投标保证金 | |
17 | 投标有效期 | |
18 | 投标文件份数 | |
19 | 评标办法 | |
20 | 付款方式 |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职称 | 专业类别 | 工作单位 | 签到时间 | 联系电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1 | 投标人名称 | 与投标报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企业入湘登记证(仅省外企业)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 ||||||||
2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是否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3项签字盖章要求 | ||||||||
3 | 投标文件格式 | 是否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为不合格的投标人 | ||||||||
4 | 联合体协议书 (如有的话) | 是否符合第二章第1.4.2条的要求 | ||||||||
5 | 报价唯一 | 是否只有一个有效报价 | ||||||||
…… | …… | |||||||||
评审结论 | 合格或不合格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原件和复印件核验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1 | 营业执照副本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 |||
2 | 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 |||
3 |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 |||
4 | 入湘施工登记证(仅省外企业)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 |||
5 | 建造师注册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建造师注册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 |||
6 |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 / | / | / |
7 | 施工员、安全员岗位资格证书 | 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施工员、安全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 |||
8 | 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 | 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 |||
9 | 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证书真实性证明和无在建工程证明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证书真实性证明和无在建工程证明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 |||
10 | 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 |||
…… | …… | ||||
评审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注:已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且同一内容已审查并没有更新的,本表内容可不作评审;如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根据本表内容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
附表3-5: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1 | 营业执照 | 是否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2 | 企业资质等级 | 是否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建筑装饰装修专业工程贰级及以上 资质 | ||||
3 |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是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4 | 入湘施工 登记证(仅省外企业) | 省外企业是否具备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 | ||||
5 | 信誉 | 在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情形 | ||||
6 | 关键岗位人员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 建筑工程 专业 贰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是否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技术负责人 | 技术负责人是否具有 专业 职称 | / | / | / | ||
施工员 | 是否具有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 | |||||
安全员 | 是否具有安全员岗位资格证书和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 | |||||
社保证明 | 是否提供近 个月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 | |||||
在建项目情况 | 省内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有在建项目,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验为准 | |||||
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有在建项目,是否提供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在建工程证明 | ||||||
人员配备 |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 | |||||
单位名称 | 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是否与投标人一致 | |||||
省外企业证书真实性 | 省外企业岗位资格证书(由省外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是否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是否提供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 |||||
其他 | 由招标人根据情况补充 | |||||
7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提交方式、到帐时间等是否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评审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注:已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且同一内容已审查并没有更新的,本表内容可不作评审;如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根据本表内容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1 | 投标内容 |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是否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 ||||||||
2 | 工期 | 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是否提供正当理由说明 | ||||||||
3 | 工程质量 | 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是否低于招标文件规定 | ||||||||
4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是否短于招标文件规定 | ||||||||
5 | 权利义务 |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是否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 ||||||||
6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是否出现本章前附表第2.1.4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情形 | ||||||||
7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是否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 | …… | |||||||||
评审结论 | 合格或不合格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 项 目 | 评审标准 | 评审结果 |
1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合 格 | |
不合格 | |||
2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合 格 | |
不合格 | |||
3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合 格 | |
不合格 | |||
4 | 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 | 合 格 | |
不合格 | |||
5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合 格 | |
不合格 | |||
6 | 资源配备计划 | 合 格 | |
不合格 | |||
7 |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 合 格 | |
不合格 | |||
8 | 施工设备 | 合 格 | |
不合格 | |||
9 |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 合 格 | |
不合格 | |||
10 | 评审结论 |
备注:
1.序号中有缺项的为不合格;
2.序号6、8、9为一般项,其余为保证项,保证项一项不合格为不合格,一般项两项不合格为不合格;
3.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认定合格的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为合格;
4.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评委签字/日期:
附表3-8:废标情况说明
废标情况说明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 投 标 人 | 不能通过审查的原因 |
1 | ||
2 | ||
3 | ||
4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9: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备注:本表中投标人排名不分先后。
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元
序号 | 子目名称 | 投标价格 | 算术正确 投标价 | 差额 | 有关事项备注 |
修正后的投标总价(投标报价+Σ差额)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11:信誉评审计分表
信誉评审计分表
序号 | 项目 | 评 审 标 准 | 评审计分 | ||
1 | 类似项目经历 | 每项省内工程加5分,每项省外工程加4分,最多合计加两项工程 | |||
2 | 工程获奖情况 | 国家级 | 每项鲁班奖 | 5 | |
每项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等 | 3 | ||||
省级 | 每项芙蓉奖工程 | 3 | |||
每项省优质工程或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 1 | ||||
每项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 0.3 | ||||
3 | 企业通过安全认证 | 省级 | 优秀 | 8 | |
合格 | 6 | ||||
市级 | 优秀 | 5 | |||
合格 | 3 | ||||
4 | 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 拟任项目负责人 | 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 25 | |
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3分 | |||||
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5分 | |||||
投标人 | 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 75 | |||
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2分 | |||||
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4分 | |||||
5 | 合 计 |
备注: 1.类似项目经历、工程获奖情况、企业通过安全认证、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联合体投标等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均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加分和扣分的有效期限计算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包括附表4)
2.鲁班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加分累计不超过3项;当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等加分累计不超过7项时,按附表中标准打分;当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等累计超过7项时,超过7项部分按表中标准的1/5加分。
3.省外企业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其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单个子项得分分别为10、50分;投标人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相符合,且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4.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审查同意后适当调整企业信誉评审项目的具体内容。
5.本次招标项目对所有奖项不予以加分。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12: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 | 招标控制价 | 投标报价 算术平均值 | 投标报价 | 本项目成本评审警戒线 | 比较结果 | |
比较后需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主要事项概要: | ||||||
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情况说明: | ||||||
评审 结论 | □低于成本 □不低于成本 | |||||
评 审 意 见 概 要 | ||||||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名 | 年 月 日 |
附表3-13: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1)
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1)
序号 | 项 目 | 评分标准 | 备 注 | |||
1 |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 从0开始每升1%减2分,即100-2*100X | X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100% 基准价 | |||
2 |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 100分 | ||||
3 |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 从0开始每降1%加1分,即100+100X |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 | 最终投标价 | 基准价 | X值 | 投标报价得分 | |
对投标报价的调整记录: |
备注:
1.投标报价得分,基本分100分。
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
3.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4.基准价公式:
A1+A2+……+Ai+……+An
基准价= N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
5.投标报价加分最多加3分,投标报价最高得分为103分。
6.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14:权数取值表
权数取值表
序号 | 项 目 | 权 数 | 具体权数取值 | |
综合评估法(Ⅰ) | 综合评估法(Ⅱ) | |||
1 | 技术标(K1) | 0.15-0.25 | ||
2 | 项目管理机构(K2) | 0.10-0.15 | ||
3 | 信誉(K3) | 0.15-0.25 | 0.15-0.25 | 0.2 |
4 | 投标报价(K4) | 0.75-0.85 | 0.45-0.60 | 0.8 |
综合得分计算表
投标人( ) 总分( ) | ||||
评委编号 | 单 项 评 分 | |||
技术标 | 项目管理机构 | 信誉 | 综合得分 | |
1 | ||||
2 | ||||
3 | ||||
4 | ||||
5 | ||||
单项得分Pi | ||||
权数Ki | ||||
Ki Pi |
备注:
1.综合得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3位小数4舍5入。
2.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投标人综合得分为信誉和投标报价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取值(附表3-14)之和。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单项得分计算和综合得分计算可以委托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实施,但其计算结果应当交由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16: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表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排 序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万元)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17:中标候选人表中标候选人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排 序 | 中标候选人 | 投标报价(万元) |
第一名 | ||
第二名 | ||
第三名 |
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监督人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桂阳县支行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合同书
发包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承包人:
二○ 年 月
合 同 书
发包人(全称):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就办公场所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1、工程名称:华融湘江银行郴州桂阳县支行室内装饰工程
2、建设地点: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
3、工程简介:华融湘江银行郴州桂阳县支行建筑面积约为1540平米,详见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4、资金来源:自筹。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1、承包范围: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桂阳县支行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室内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弱电工程、拆除工程等),消防工程,5KW发电机采购及安装工程,暖通工程、消防报建、城管费用等,详以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2、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包工、包料。
第三条 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天。
4、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承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顺延一天;
(4)因不可抗力(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延误的工期。
第四条 质量标准与验收1、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工程师有权对该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承包人应在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合同要求的文件的细节,供其参考。当任何技术性文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时,文件本身应有承包人事先批准的明显证据。承包人应当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或职责。
3、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确定验收时间,通知相关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竣工验收资料。
4、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12个月 时间,自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发包人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法1、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 (大写)
(小写)
2、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不支持工程预付款。
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办法:
(1)承包人完成合同总工程量70%,发包人应在对审核确认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后,于工程进度付款签证单审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总金额的50%。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支付到合同价款的85%;经有关部门对施工质量评定全部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承包人移交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及该工程最终决算审计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拨付到决算金额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之日起的28天之内一次付清(不计利息)。
(3)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监理人发现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或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在未按发包人、监理人和设计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之前,发包人暂停支付一切工程款项,由此影响工程进度的,概由承包人负责。
4、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正式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
5.合同履行期间,组成本合同的文件规定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以及相关取费标准均不予调整。
6、变更和洽商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认为工程变更涉及工程款调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列明变更部分的计算依据以及具体金额,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作为调整工程款的依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4款的约定处理。
(2)变更部分的计价方式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包括与变更部分相同内容的,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价格处理。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包括相似内容的,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的价格处理。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相似内容的,按照施工同期当地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处理,信息价未包括的部分,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处理。
第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合同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开标后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澄清问题的来往文件;
(4) 投标函及其附录;
(5) 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投标须知
(8)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
(9)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
(10)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包括履约保证金支付证明)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则以双方最后签订的书面文件为准。
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工程安全与文明施工1、安全监督: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照国家、湖南省、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施工方面的政策、规定做好各自的安全工作,并主动接受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施工监督与检查。
2、承包人现场安全要求: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过程中,承包人应当(1)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保持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尚未完工的和已完工但尚未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的状态,以免发生人身事故、财产损失;(2)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相关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值班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3、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要求如下:
(1)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照湘建价[2006]451号文关于《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湘建价[2007]403号《关于调整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做好工程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
(2)承包人应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并不得降低标准。
(3)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合格、违反或降低湘建价[2006]451号文件、湘建价[2007]40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的标准,所产生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4)在合同实施中,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附近的环境,以避免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等造成伤害或妨碍。
(5)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一切人员、设施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
(6)非承包人责任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污染、噪声需要处理时,由承包人提出方案,经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共同签字认可并予实施后,发包人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7)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第五条款第1款约定的合同价款中。合同履行期间该费用包干使用,不进行调整。
第八条 双方的一般权利与义务1、发包人的一般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委派 为施工现场代表,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与承包人代表联系,处理有关检查、验收、签证事宜。
(2)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和批件的手续(承包人应协助办理),并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陆套。
(3)发包人在施工现场提供水电接驳点(管线铺设由承包人自己负责,施工期间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组织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单位参加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并作会审纪要。
(5)因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资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返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6)发包人及监理收到承包人签证函件必须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不予回复视为默认。
(7)如发现承包人工程质量低劣、违章作业、材料不符合要求、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现场代表管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整顿,限期改正,由此造成的延误等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的一般权利与义务
(1)承包人委派 为施工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负责现场施工技术、质量、安全保卫等工作,并负责与发包人代表的联系,项目经理是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
(2)参加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和会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及技术交底会审纪要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由发包人会同设计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施工。
(3)本工程不得转包、分包,如发现承包人将本工程转包、分包,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限期退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4)在工程开工后10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现场布置、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交通组织措施、施工协调等内容,报送监理工程师,并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5)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书面指令后,无异议必须马上执行,有异议12小时内书面答复,否则视为默认。
(6)加强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施工现场严禁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嫖娼等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积极配合和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的一切大小事故和人员伤亡,其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有关部门,并及时将事故的处理结果报告发包人;重大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发包人、监理人、质检站、设计单位共同研究确认并签证后实施,并申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8)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按规定交纳各种政策性收费。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9)未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图纸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时,应予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发包人的损失。工程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和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10)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整理竣工资料,并及时提供陆套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及工程验收报告给发包人验收,资料包括竣工图陆套。
(11)工程验收后,承包人按建设部[2000]80号令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免费保修。在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3天内派人修理,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第九条 材料和设备供应1、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其他全部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但主要材料、构配件、成套设备由双方共同看样订货,承包人采购供应。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应符合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品种和等级,并随时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现场,或在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检查。
3、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选择的要求,提交有关的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4、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制造厂家出具的材料质量证明,以证明该材料质量是合格的。
5、承包人应将与合格的材料供应部门签订的材料供应协议副本提交监理工程师。
6、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示:
(1)在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内,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从现场搬走;
(2)用合格适用的材料取代原来的材料。
承包人不执行上述指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7、承包人对材料改变或使用时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以正式书面通知,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签证认可后,方可用于工程。
8、任何一方认为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材料复验合格的,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材料复验不合格的,复验费由采购方承担,且所购材料不得使用于工程。
第十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1、发包人违约责任
(1)若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延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按每延期一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2)如果合同因发包人违约而终止,则发包人应以合同规定价格向承包人支付在合同终止之日以前承包人完成的全部合格工程的费用,并另外支付下述费用:
1)即将交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有责任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该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2)承包人为完成整个工程而合理发生的其他费用,而该费用未在本条款的其它各项下支付。
3)考虑已完工程的付款比例,将承包人设备运回目的地的合理费用部分。
4)承包人雇佣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终止时的合理遣散费。
5)由于终止造成承包人的损失或损坏的费用。
但发包人除按本款规定应支付上述费用外,亦应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在合同终止日之前,按合同规定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金额。
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
(3)在合同履行中,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了双方都无法控制的意外情况,使双方中的一方受阻而不能履行其合同责任,或者成为不合法时,双方都毋需进一步履行合同。此时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部分的费用,但不包括上述(2)中另外支付的费用。
(4)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市级以上的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按原定条款履行时,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双方另行协商处理并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违约责任
(1)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应当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
(2)本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除此之外,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
(3)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怠于行使相关保修义务,或在保修过程中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费用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继续追偿。
3、若发生索赔事件,应在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逾期将视为放弃索赔。
4、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它1、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 ,采用现金或银行履约保函的方式,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不计利息。
2、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1999-0201)通用条款中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3、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免费保修责任。
4、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5、本协议书一式肆份,合同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合同生效
6.1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6.2 合同订立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发包人住所
6.3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
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承包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 址:
开户 银行: 开 户 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2施工图纸
3.经标价工程量清单。
4.本工程材料、设备一览表。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湘建价〔2014〕113号文《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办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在本章第1.4款约定;计价办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1.4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
。
1.5 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6 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及公布内容2.1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2.1.1 本招标文件;
2.1.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1.3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统一解释汇总及勘误的通知》(湘建价计[2007]3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湘建价计[2008]3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第3辑)的通知》(湘建价计[2009]2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与工程消耗量标准和城市轨道交通估价表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第4辑)的通知》(湘建价计[2010]36号);
2.1.4 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
2.1.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2.1.6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2.1.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依据与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2.1.8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2.1.9 其他的相关资料(招标人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细化);
……
2.2 本招标控制价由 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人根据情况选择)编制。
2.3招标控制价公布内容
2.3.1 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代理机构向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布。
2.3.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72小时前,可对招标控制价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异议;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若有调整,则在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前公示。
2.3.3 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
(1)招标控制价有关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计算方式;暂估价中的专业分包工程金额;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取费率依据等)
(2)工程总造价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其中: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
(4)各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
(5)其他项目费(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6)规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
(7)税金
(8)主要材料单价
(9)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10)其他
说明: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除第(1)项和第(2)项和第(5)项中的暂列金额、暂估价内容必须公布外,第(3)项至第(9)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需公布的内容,第(10)项由招标人根据需要进行补充招标控制价需公布的内容。
3.投标报价说明3.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统一解释汇总及勘误的通知》(湘建价计[2007]3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湘建价计[2008]3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第3辑)的通知》(湘建价计[2009]2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与工程消耗量标准和城市轨道交通估价表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第4辑)的通知》(湘建价计[2010]36号);
(4)企业定额,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
(5)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招标人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细化);
……
3.2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3.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3.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3.5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3.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3.6.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办法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3.6.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4.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规费及税金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3.6.3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见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附件三)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本身不计入投标报价,但应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及利润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并其他项目清单报价中计取与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总承包服务费。
3.6.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
3.6.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3.7 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3.7.1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投标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3.7.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7.3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
3.7.4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3.7.5 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3.8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3.8.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3.8.3项的计日工金额。
3.8.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4.3.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4.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3.8.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中:
(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3.8.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3.9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0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3.11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3.12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3.13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3.14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15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3.15.1 人工工资单价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确定,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4.其他说明4.1 词语和定义4.1.1 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4.1.2 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
4.1.3 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4.1.4 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
4.1.5 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
4.1.6 规费
承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4.1.7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4.1.8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4.1.9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4.2 工程量差异调整4.2.1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4.2.2 投标人可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
4.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4.2.2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4.2.2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3.7.3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4.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4.3.1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不需要考虑除税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4.3.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
4.3.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以外,投标人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规费和税金。
4.4 其他补充说明4.4.1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4.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4.4.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增减,其相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 %(含10%)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以上部分,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和双方合同约定确定。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4.4.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4.5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调整方法为 。
4.4.6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4.7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
4.4.8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见施工设计图纸
2.图 纸第三卷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一、工程技术规范
本工程在施工及竣工验收中应严格遵守国家、部颁的现行相关规程规范,主要有: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2、《建筑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30-2002)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50204-2002)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6、《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9、《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1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1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
1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327-2001
14、适用于本工程但未列出的其他规范
除上述技术规范外,若有遗缺,按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行业不全的按本地有关部门规定和标准执行。
二、工程技术要求
(一)设计单位:
(二)技术要求:按国家、地方、行业现行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及验收。
(三)质量要求:
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进行施工,未经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修改;如确因图纸设计有误或施工原因需修改时,需经过发包人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发变更通知单方可施工。
2、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的施工。
(四)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及工程验收标准,按建设部现行的有关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生产供货及施工,确保所供材料设备质量和性能能满足设计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承包人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粗制滥造现象,发包人有权加以制止,直至下令停止施工,其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得顺延。
2、质量保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限为自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两年。承包人在设备材料质保期内提供免费维修保养。若承包人为外地企业,在工程保修期内,经与招标人协商后,承包人必须派维修人员长驻现场,保证无偿修理完好,否则,由发包人安排维修,维修费在保修预留金中扣除。
(五)技术资料: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30天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四套竣工资料和完整的结算资料,费用均包括在投标报价之内。向业主方提供维护人员培训服务,完工后提供一年的免费维修保养。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五、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7.8)企业通过安全认证情况、企业信用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 标 函致: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 元
RMB¥: 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分部分项工程费:RMB¥: 元
措施项目费:RMB¥: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RMB¥: 元
其他项目费:RMB¥: 元
其中: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RMB¥: 元
规 费:RMB¥: 元
税 金:RMB¥: 元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元)。
如我单位有幸中标,我方承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工程名称 | (项目名称) |
2 | 投标报价(元) | 投标总报价:(小写) (大写)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
措施项目费: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
其他项目费: | ||
规 费: | ||
税 金: | ||
4 | 工期(日历天) | |
5 | 保修承诺 | |
6 | 质量等级 | |
7 | 投标保证金 | |
8 | 项目负责人姓名 | |
9 | 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 委托代理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四、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姓名 | 性别 | 执业或岗位资格证明 | 拟在本项目担任的工作岗位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身份证号码 |
项目负责人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的项目。
姓 名 | 职 称 | ||||
职 务 | 年龄 | 拟在本工程任职 | 项目负责人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号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注: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情况:省内企业项目负责人在建工程情况和省外企业项目负责人在湖南省内在建工程情况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为准;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拟任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证明。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岗位人员。应附岗位资格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安全员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项目技术负责人须附职称证,不需附岗位资格证书。。
岗位名称 | |
姓 名 | 年 龄 |
性 别 | 毕业学校 |
拥有的岗位资格 | 专业职称 |
岗位资格证书编号 | 工作年限 |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
注: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情况:省内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建工程情况和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湖南省内在建工程情况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为准;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拟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除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证明复印件。
2.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须提供证书真伪查询官方网站网址或提供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复印件。
序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 | 备注 | ||||
拟选分包人名称 | 注册地点 | 企业资质 | 有关业绩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负责人人员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项目名称 |
项目所在地 |
发包人名称 |
发包人地址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合同价格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承担的工作 |
工程质量 |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
技术负责人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项目描述 |
备注 |
备注:1.类似项目有效时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工程为有效。
2.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6.3)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表
类别 | 序号 | 发生时间 | 情况简介 | 证明材料索引 |
诉 讼 情 况 | ||||
仲 裁 情 况 |
说明:1、有效时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准。
2、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认定投标人有违法行为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6.4)证件复印件包含: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湖南省外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仅省外企业提供)的复印件。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 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序号 | 工程名称 | 获奖时间 | 奖项名称 | 证明材料索引 |
注:1、有效时间:以湖南省住房及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0]318号文件规定为准。
2、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为拟任项目负责人在其他项目中以项目负责人职务承担的工程。
3、附工程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复印件。
(6.8)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发生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的发生情况(其中企业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4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
近年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序号 | 发生时间 | 简要情况说明 | 证明材料索引 |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
1、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员、质量员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建工程项目的职务。
2、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不是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不是本项目代建人或者与本项目代建人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或者不存在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不是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与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或者不存在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
3、我方目前生产经营状态正常,没有被责令停业、没有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4、我方保证投标文件提供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5、一旦我方中标,我方承诺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同时,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代理单位支付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按湘建价[2010]406号文件《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投标报价文件需提供以下具体内容:
(1)投标总价;
(2)编制说明;
(3)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4)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由中标单位在中标后向招标人提供)
(7)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8)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9)暂列金额明细表;
(10)材料暂估单价表;
(11)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2)计日工表;
(13)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14)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
投 标 总 价
招 标 人: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 (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2.2 编制说明编 制 说 明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编制人: 复核人: 审核人 (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2.3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单项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其 中(元) | ||
暂估价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规费 | |||
合 计 |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 (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
2.4 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单位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其 中 | ||
暂估价(元) | 安全文明施 工费(元) | 规费 (元) | |||
合 计 |
注:暂估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 (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
2.5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汇总内容 | 金额(元) | 其中:暂估价(元) |
1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2 | 措施项目 | ||
2.1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
2.2 |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 ||
2.3 | 施工措施项目费 | ||
3 | 其他项目 | ||
3.1 | 暂列金额 | ||
3.2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
3.3 | 计日工 | ||
3.4 | 总承包服务费 | ||
4 | 规费 | ||
4.1 | 工程排污费 | ||
4.2 | 职工教育经费 | ||
4.3 | 养老保险费 | ||
4.4 | 其他规费 | ||
5 | 税金 | ||
合计 |
注:1、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投标报价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适用本汇总表。
2、其他规栏包括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以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六项。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 (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
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及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额(元) | ||
综合 单价 | 合价 | 其中:暂估价 | |||||
本页小计 | |||||||
合 计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清单编码 | 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综合单价 | ||||||||||||||
消耗量标准编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取费基价 | 动态基价 | 管理费 | 利润 | 合价(元) | ||||||||||
人工费 | 机械费 | 小计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费 | % | % | |||||||||||
人工单价: 元/工日 | 累计(元) | |||||||||||||||||
材料 费或机械费明细 | 主要材料、机械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材料单价 | 材料合计 | 材料暂估单价(元) | 材料暂估合价(元) | 机械台班单价 | 机械台班合价 | |||||||||
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费 | 元 | |||||||||||||||||
材料费、机械费合计 | 元 |
注:1、清单综合单价=累计合价/清单数量;2、管理费或利润=数量*取费基价中的人工费(或人工费加机械费)*相应费率;3、合价=数量*动态基价小计+管理费+利润;4、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填入表内“暂估单价”栏及“暂估合价”栏;5、材料费或机械费明细栏内数据仅为一个计量单位的综合单价含量,6、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施工措施项目按本表列项计价。
2.8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费率(%) | 金额(元) |
合计 |
注:本表适用于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施工措施项目按表2.6列表。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子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金额(元) | 备注 |
1 |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 | 项 | 明细详见 表2.9-1 | |
2 | 暂估价 | |||
2.1 | 材料暂估价 | 明细详见 表2.9-2 | ||
2.2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明细详见 表2.9-3 | ||
3 | 计日工 | 明细详见 表2.9-4 | ||
4 | 总承包服务费 | 明细详见 表2.9-5 | ||
合计 |
注:材料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
2.9-1 暂列金额明细表暂列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暂定金额 (元) | 备注 |
合计 |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也可只列暂定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
2.9-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材料暂估单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注:
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拟用在哪些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
2、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
2.9-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工 程 名 称 | 工程内容 | 计费基数 | 金额(元) | 备注 |
合 计 |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上述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计日工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编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暂定数量 | 综合单价 | 合价 |
一 | 人工 | ||||
1 | |||||
2 | |||||
3 | |||||
4 | |||||
人工费小计 | |||||
二 | 材料 | ||||
1 | |||||
2 | |||||
3 | |||||
4 | |||||
材料费小计 | |||||
三 | 施工机械 | ||||
1 | |||||
2 | |||||
3 | |||||
4 | |||||
施工机械费小计 | — | ||||
总计 |
注:1.此表项目名称、数量由招标人填写。投标时,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工程名称 | 项目价值(元) | 服务内容 | 费率(%) | 金额(元) |
1 |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 | ||||
2 | 发包人供应材料 | ||||
合计 |
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编码 | 名称(材料、机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基期单价 | 市场单价 | 价差合计 | 备注 |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如计价软件(须通过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测评的软件)打印出的表格格式与本文件规定的格式有差异时,以计价软件打印出的表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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