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章程
宁波市镇海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22-08-17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本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宁波市镇海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简称为:区国资中心)。住所: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569号。
第三条 区国资中心是经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四条 区国资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承担区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及其保值增值监管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区国资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镇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六条 区国资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七条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的权利:
(一)提出区国资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区国资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区国资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区国资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的义务:
(一)支持区国资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区国资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区国资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区国资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区国资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九条 本单位根据《党章》有关规定,设立区国资中心机关党委,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条 本单位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机关党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机关党委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机关党委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和督促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机关党委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四条 党员大会是机关党委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机关党委内通报,听取机关党委的意见建议,接受机关党委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党委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 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机关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机关党委全面工作,是机关党委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本单位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机关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十八条 本单位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本单位的议事决策依托国资党工委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一)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和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讨论制定国资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研究国资国企工作发展战略、国企改革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研究全区国资国企的党建工作,讨论决定工会、退休干部(职工)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对国资系统文明创建工作的审查评定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励表彰;
(六)研究决定本单位及下属国企的机构设置和变动;
(七)按照权限,决定干部的交流录用、任免调配、教育和奖惩等工作;
(八)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全年预算安排;
(九)讨论决定对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工作中涉及的重大案件的处理;
(十)其他应当由党工委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党工委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党工委会议重大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先行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党工委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考核和单位职工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五个,主要名称和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中心日常运转,承办重要会议的组织保障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息、外宣、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国资国企课题调研、综合性材料、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审核;牵头落实政务督查、建议提案、综治信访等答复办理工作;负责后勤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中心信息化建设;负责中心法律事务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治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
(二)党建人事科。牵头国企党建研究工作,负责区属国企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宣传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区属国企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区属国企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联系区属国企工会、妇女等开展工作。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中心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区管国企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指导国企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改革,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区属国企开展专业技师人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区属企业董事会建设和董事会、董事的评价工作,负责区属企业外部董事的聘任、解聘。
(三)企业改革和产权管理科。审核或提出国企合并、分立、解散、重组、申请破产、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研究提出国有(集团)公司组建等方案。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划转、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处置、损失核销等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审核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创新,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四)业绩考核科。负责所监管企业绩效考核及经营者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办法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审核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并按程序报批;提出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负责调控所监管企业职工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职工福利保障;负责所监管企业投资事项的管理。
(五)财务监督管理科。负责国企资产统计和年度报表等工作;负责中心行政经费年度预算编制及实施核算工作;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国企财务预决算管理工作;负责国企财务数据的实时监督;负责国企资产统计分析工作及所监管国企经济运行分析;负责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督促企业规范招投标、大宗物资(服务)采购管理;指导企业内部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工作;研究提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职工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工会召集,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会计、公开管理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和分配办法,公开管理措施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单位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条 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和使用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本单位接受捐赠和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国资)、税务、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意见。
(二)章程提交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提交党工委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党工委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是区国资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区国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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