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学校汽修、机电及药物制剂设备招标公告

技工学校汽修、机电及药物制剂设备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 开发区技工学校汽修、机电及药物制剂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项目标号: LKZC201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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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技工学校汽修、机电及药物制剂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受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技工学校的委托,就开发区技工学校汽修、机电及药物制剂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开发区技工学校汽修、机电及药物制剂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二、招标项目编号:LKZC201501-02

三、 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本项目主要采购内容为标段一汽修及机电设备一批,标段二为药物制剂设备一批,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中需求为准

四、 投标人资质要求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

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 提供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结果查询证明(开具证明所需的文本格式详见附件,附

件仅供参考);

五、 投标报名时间:

按“投标报名表”(详见附件)的格式填写并加盖公章于2015年1月29日下午4:30以前送至或传真至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是否成功报名需获得项目联系人的确认。提交报名表时请将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一并提交。

六、 招标文件发布信息:

招标文件发布开始时间:2015年1月20日上午10:30,现场U盘拷贝或电子邮件发送。

七、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投标文件接收时间:2015年2月9日下午2:30-4:30(超过截止时间的不予接收)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后楼201室

投标文件接收人:王先生 ****-********

其他有关事项:无

八、开标有关信息:

开标时间:2015年2月10日上午9:00

开标地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中心多功能厅

其他有关事项:无

九、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采购中心联系人: 王先生

联系电话: ****-********

报名传真: ****-********

联系地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管委会办公后楼201室

邮政编码: 222047

连云港政府采购网址:http://www.lygzfcg.gov.cn

投标保证金汇款地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汇款银行及帐号:交通银行连云港科技支行 ****************06697

十、其他应说明事项:

采购人联系人姜先生
139*****533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投 标 报 名 表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开发区技工学校汽修、机电及药物制剂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LKZC201501-02

投标单位名称
 
所投标段


投标单位地址
 
邮 编
 

投标单位联系人
 
电 话
 

电子信箱
 
传 真
 

报名截止时间
2015年1月29日下午4:30
经办人


备注:

单位盖章:


说明:采购中心将投标人在2015年1月29日下午4:30之前递交或传真本“投标报名表” 到项目负责人处视为已报名。如果投标人未能按时递交本表,采购中心将保留拒绝其投标的权利,同时可能导致不能及时得到相关修改澄清等信息,后果自负。


附件二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存根联) 编号:

单位(个人)将于 年 月 日在 县(市、区)

开展 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需向 人民检察院查询 (单位、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经办人: 批准人: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查询联) 编号:


人民检察院:

单位(个人)将于 年 月 日在 县(市、区)开展 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现向你院)申请查询(单位、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申请

查询部门、单位:(印)

个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利用承诺书

检察院:

因 工作需要,向你院申请查询

单位(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事宜。经查询发现被查询的单位(个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对查询结果的利用作出如下承诺:查询的结果仅用于申请的正当事项;保密查询结果,查询结果不公开、不发布;不利用查询结果进行欺诈违法犯罪活动;不利用查询结果,谋取单位或者个人的私利。

否则,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我单位(个人)负责。

查询结果的处置情况,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供查询的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承诺单位(个人):

承诺单位经办人: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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