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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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YKZS2022-CG-007(重)
二、项目名称:舟山市特殊教育学校新建工程(一期)项目康复教室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深圳启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路33号八卦岭工业区512栋307C
被投诉人:舟山市特殊教育学校、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白虎山路156号、舟山市临城建设大厦D座1301室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无 | 无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深圳启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星公司”)对被投诉人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舟山市特殊教育学校新建工程(一期)项目康复教室采购项目》(采购编号:YKZS2022-CG-007(重),以下简称“该项目”)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7月11日收到投诉书,并于当日正式受理。
本机关经审查,并向被投诉人舟山市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市特殊教育学校”)、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康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深圳启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1:
我司针对“重新招标”内容与“一次招标”内容的变更提出投诉。“重新招标”内容与“一次招标”内容相去甚远,删除一部分采购标的,新增了一些新的采购标的。与前期公开的采购意向是否相符?前期的采购意向并不清晰完整,详见截图,采购意向的内容无采购标的名称,无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无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均未在采购意向公开,与《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的规定相背离。
(二)投诉事项2:
1.语言认知评估训练与沟通仪
2.前期语言和语言认知障碍功能检测与训练沟通仪
3.康复学习机
经查,本项目以上3个采购产品为“上海慧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研发生产,采购内容指向特定供应商。采购标的名称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指向特定厂商及品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三)投诉事项3:
“语言认知评估训练与沟通仪”与“早期语言和语言认知障碍功能检测与训练沟通仪”招标参数星号项要求几乎一致;要求提供产品的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名称一致(星号项)。两个产品,却要求提供同款产品(语言认知评估训练与沟通仪)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这两款产品还设定为“核心产品”,再次印证“指向性和屏蔽性”。
投诉请求:
1.重新招标,调整和新增的采购标的未进行《采购意向》公开;之前的《采购意向》内容不完整不清晰;采购意向应及时全面的公开,让供应商清楚明确的了解具体的采购安排;
2.多个产品指向特定供应商和品牌(上海慧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泰亿格公司)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请修改采购计划和招标参数,维护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3.两款不同产品要求提供相同软件产品的“软著”,具有屏蔽性、排斥性、指向特定产品,请修改。
被投诉人舟山市特殊教育学校辩称:
一、程序到位。《舟山市特殊教育学校新建工程(一期)项目康复教室采购(重新招标)》在第一次采购招标中针对投诉的一些瑕疵内容已责令代理机构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正,在重新招标之前代理机构组织了市内外相关专家对该采购标书开展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和建议对部分专用教室进行修正,经代理机构再深化编制、代建单位审查、学校审核后重新对该项目采购招标,程序到位。
二、需求合理。《舟山市特殊教育学校新建工程(一期)项目康复教室采购(重新招标)》根据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和特殊学生的认知需求出发,同时最大限度保证相关产品的质量和使用需求,重新招标的采购项目采用借鉴当下国内特殊教育较权威、流行的理念,如“沟通认知训练室”和“言语语言评估与康复训练室”的相关设施设备借鉴建立ICF理念符合特殊教育发展背景下特殊儿童实施教育康复需要,符合特殊教育发展背景学校采购需求。
三、设定参数合规。针对投诉书中质疑个别专用室ICF参数问题,不存在违法设定。ICF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评估量表,较好地解决了先前医院科室间、民政残联、特殊教育学校评估界定不统一问题,让行业间评估标准、康复方法和手段合作衔接更标准、平顺。特殊教育学校运用ICF理念和相关工具,更有助于特殊儿童实施精准、全面发展的康复,对帮助提升其生活质量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必要性。一是从应用效率来看,ICF提供了统一的度量工具,将特殊儿童多种疾病、障碍的评估化繁为简,可实现高效简便评估;二是从康复效率来看,ICF提供标准化康复方案,通过运用ICF实现对特殊儿童展开统一化、系统化的治疗,更利于特殊儿童的标准化康复;三是从康复方式来看,通过借助ICF工具让更多家长参与孩子的治疗目标的决策过程和干预结果的评估,帮助家庭有效康复。当前ICF已在国内外康复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将ICF引入到特殊儿童评估干预领域已是近年来研究的热点,国内康复专家均在倡导推进ICF理念下特殊儿童发展专业的评估手段及治疗方式研究,一些相关文献、书籍陆续落地。国内权威特殊教育专刊如《现代特殊教育》等刊登介绍的儿童康复核心产品,对ICF言语康复整体解决方案均有重点介绍;国内多家实力雄厚的供应商对ICF理论支持的相关产品进行研发和推广;国内特殊教育学校、医院、培训机构广泛进行采用,无论从品牌推广度还是产品质量、使用成效均得到业内认可。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舟山市特殊教育学校新建工程(一期)项目康复教室采购(重新招标)》项目合规、合理、合法,符合学校采购需求。
被投诉人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1中的采购意向公示问题:
因采购意向的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发布采购意向公示时对采购需求中的部分信息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故部分需求有些许不完整。且本项目在第一次招标时己经发布过采购意向公示,根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文件“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故我司认为并不需要重新公示采购意向。
二、关于投诉事项2中的问题:
(1)投诉人提出的上海慧敏和泰亿格公司的所谓关联性和本次招投标项目并没有实质性关系。
(2)经了解,国内有多家公司生产语言认知和早期语言设备,也有多家公司可以满足本次招标需求,政府公开的招投标项目的中标案例,也证明了ICF并非某家公司独有。
如:2022年6月,项目名称:库尔勒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库尔勒市妇幼保健院)2022年医疗设备采购-儿童保健部设备项目,采购产品名称和本次招标的早期语言设备相同,招标参数也极具相同,中标品牌为湖南艾利特。
(3)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上海慧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截图和上海泰亿格康复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截图来看:
上海泰亿格康复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启音博士、启慧博士、启智博士、启聪博士,为2008年5月份申请,注册分类为:国际分类第09类-科学仪器。
上海慧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启音博士、启慧博士、启智博士、启聪博士,为2019年4月份申请,注册分类为:国际分类第44类-医疗园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注册要选择服务类别,商标注册是按类别保护。也就是说允许不同公司注册相同的商标,但是需要不同类别。
《商标法》第39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而截图显示上海泰亿格康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启音博士、启慧博士、启智博士、启聪博士的商标申请时间为2008年5月份,也已经超出十年。
经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得知,启音博士、启慧博士、启智博士、启聪博士、泰亿格、ICF均有其他不同公司或个人注册。如图:
(4)经爱企查查询,上海慧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上海泰亿格康复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毫无关联性。
三、关于投诉事项3中的问题:
为保证产品的可靠性、专业性、评估数据的准确性,针对语言认知评估设备和早期语言设备,需要提供与其软件独立模块相关的软件著作权证。这两款产品,投标方只需要提供所投产品的软件著作权证即可,即提供语言认知设备和早期语言设备的软件著作权就可以,并不是硬性要求一定是提供“语言认知评估训练与沟通仪”的软件著作权。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舟山市特殊教育学校新建工程(一期)项目康复教室采购项目》(采购编号:YKZS2022-CG-007(重))的采购人为市特殊教育学校,采购代理机构为宇康公司,采购预算为287.1537万元。
该项目于2022年2月22日发布第一次公开招标公告,后分别于3月2日、3月4日、3月15日、4月6日发布更正公告,4月24日,宇康公司以疫情和招标文件调整为由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后经投诉及调查,本机关于5月7日作出责令重新采购的投诉处理决定。
5月26日,宇康公司发布该项目重新采购的公开招标公告,后分别于6月16日、6月26日、7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原定8月2日开标。7月26日,本机关对该项目下达《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7月29日,宇康公司发布该项目终止公告。
经查,特殊教育学校于2022年1月7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开《舟山市特殊教育学校2022年2月至3月政府采购意向》,意向公开中包含该采购项目,但意向公开中未明确具体拟采购的设备。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语言认知评估训练与沟通仪”和“早期语言和语言认知障碍功能检测与训练沟通仪”两款产品的技术参数中有完全相同表述:“本项标★项需提供医疗器械检验报告或者软件测试报告,系统软件的功能与质量要求应符合GB/T *****.51国家标准,及语言认知评估训练与沟通仪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投诉处理阶段,宇康公司向本机关提供佐证项目《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高效液相色谱仪、构音语音测量与训练系统、语言认知评估训练与沟通系统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XGJXM2022-ZC-GK1002)。经查,本项目采购“早期语言和语言认知障碍功能检测与训练沟通系统”和“语言认知评估训练与沟通系统”,中标供应商为常州市钱璟康复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产品为“言语功能检测处理系统”和“儿童认知能力测试与训练仪”。宇康公司以此佐证该项目所采购设备名称并非特指,符合采购需求的不同名称设备也可中标。
投诉处理阶段,宇康公司向本机关提供另一佐证项目《库尔勒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库尔勒市妇幼保健院)2022年医疗设备采购-儿童保健部设备》(项目编号:2022PCGK051)。经查,本项目采购1台“早期语言和语言认知障碍功能检测与训练沟通仪”。中标供应商为湖南艾利特,中标产品为“早期语言和语言认知障碍功能检测与训练沟通仪”。宇康公司以此佐证该项目所采购设备名称并不指向投诉书所称特定供应商。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在“语言认知评估训练与沟通仪”、“早期语言和语言认知障碍功能检测与训练沟通仪”和“康复学习机”三款产品的技术参数部分中,包含大量设备功能介绍文字,非技术参数。
投诉书反映产品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主要事实依据集中在设备功能介绍文字部分,经对照,不同设备文字表述各有不同,但表述的设备功能基本类似。
投诉书中提供的其他供应商设备的技术参数指标(非设备功能介绍文字)大致相近。且,该项目招标文件未对技术参数设置成实质性响应条款。
2、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并非该项目采购文件,该项目也未进入采购过程或产生中标及成交结果,因此,本机关认为,启星公司关于该项目意向公开的质疑和投诉事项应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的质疑、投诉事项,本机关对投诉事项1不予受理。
特殊教育学校虽对该项目进行了意向公开,但未明确具体拟采购标的名称及相关信息,未严格执行《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的政策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设备功能介绍是对产品文字性的介绍和描述,同类型设备尽管功能相近,但不同供应商拟定的介绍文字各不相同。虽然该项目将设备功能介绍文字编制在设备技术参数部分确有不妥,但招标文件要求的是投标设备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功能,而非提供与招标文件一致的文字表述。因此,本机关认为,无法认定该项目招标文件通过设备功能介绍文字指向特定供应商。
该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设备名称与招标文件所列举设备名称在文字上必须完全一致,宇康公司提供的两项佐证项目从实际角度证实了投标设备名称与招标文件列举设备名称不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中标。因此,本机关认为,无法认定该项目招标文件通过设备名称指向特定供应商。
该项目涉诉设备的技术参数未设置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且,不同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技术参数大致相近,因此,无法认定项目招标文件通过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
综上,本机关对投诉事项2不予支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具有特定名称,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对“语言认知评估训练与沟通仪”和“早期语言和语言认知障碍功能检测与训练沟通仪”两款产品均要求提供“语言认知评估训练与沟通仪软件”这一特定名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应属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本机关对投诉事项3予以支持。
该项目招标文件虽未明确要求投标产品名称必须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中设备名称,但也未明确表示该设备名称仅供参考,具体以符合技术参数为准,易引发误解。同时,该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瑕疵,将设备功能介绍文字放入技术参数中,易造成潜在供应商误解。因此,本机关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产品的要求不清晰,属于采购需求不明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关于“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1.驳回投诉事项1、2;
2.支持投诉事项3;
3.责令市特殊教育学校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08月1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舟山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孙先生
3、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3.7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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