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格要求 2.1应答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应提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书。 【证明材料: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书扫描件。】 2.2应答人须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明材料: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函》或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 2.3应答人自2019年1月1日至应答截止之日止,具有至少1个合同含税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或单个合同单站充电桩装机投建功率500kW(含)以上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运营项目业绩。 【证明材料: 1、如为投建运营的须同时提供:①场地租赁或购买合同;②充电APP充电站点查询截图,截图须显示与合同对应的充电站地址、充电桩功率及数量,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2、如为承接委托运营的须提供:委托合同。如应答人提供的合同含税金额不足50万元且合同中不能明确体现装机投建功率及对应的枪数或桩数的,应答人须提供充电APP充电站点的查询截图,截图须显示与合同对应的充电站地址、充电桩功率及数量,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3、合同要求如下: ①总价合同须提供:总价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标的页、金额页、签字页、签订时间页)。以总价合同的合同金额、签订时间为准。 ②框架合同须提供:框架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标的页、金额页、签字页、签订时间页)+订单或结算单等单据扫描件。以框架合同对应的订单或结算单等单据的金额、时间为准。 ③以下任一情况均视为无效业绩:A.上述材料提供不全;B.合同/框架合同未体现签订时间;C.合同/框架合同签字盖章页仅有一方盖章或双方均未盖章(如合同明确约定签字并盖章有效的,还须双方签字(签名章)和盖章才算有效业绩);D.仅提供框架合同不提供订单或结算单等单据;E.仅提供订单或结算单等单据不提供框架合同;F.框架合同无法体现与订单或结算单等单据的对应关系;H.订单无签章且无其他证明材料加以证明的。 ④总价合同/框架合同/订单或结算单等单据中,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的,以签署日期后者为准;仅体现单方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 2.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专业操守,不存在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没有被中国移动海南公司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不存在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应答截止之日止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事故至今尚未解决的;未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中标资格的(不受地域限制)。 【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1)《应答人经营状况承诺函》;(2)“国家企业信用查询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或“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的①“行政处罚信息”或“行政处罚“、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或“经营异常”、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三项内容的查询截屏。3项内容的截屏可分别从两个网站查询并组合提供,但提供的截屏须显示查询结论,否则视为无效截图,应答将被否决。(3)工信部网站(https://txzbqy.miit.gov.cn)“违法失约信息”的查询截图。】 2.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证明材料:须提供《非联合体应答承诺函》】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