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区泉山西路南街东侧2栋2010号招租(年租金底价:10000元,租期:3年)(国资监测编号GR2022NM1002489)
集宁区泉山西路南街东侧2栋2010号招租(年租金底价:10000元,租期:3年)(国资监测编号GR2022NM1002489)
项目名称 | 集宁区泉山西路南街东侧2栋2010号招租(年租金底价:*****元,租期:3年) | 项目编号 | N0109FCZZ******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2-08-18 00:00:0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2-08-24 23:59:59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1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牌,最多延长(1)个周期。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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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00 | ||||||||||||||||||||||||||||||||||||
评估基准日 | 2022-05-09 | |||||||||||||||||||||||||||||||||||||
评估机构 | 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 | |||||||||||||||||||||||||||||||||||||
租金底价(元) | *****.00 | |||||||||||||||||||||||||||||||||||||
出租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乌兰察布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人:李宝瑛 联系电话:158*****566 | ||||||||||||||||||||||||||||||||||||
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出租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产古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出租方决策文件 | 关于乌兰察布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营业房公开招租的申请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乌兰察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特别 | 1、本次出租的房产位于集宁区泉山西路南街东侧2栋2010号,房屋面积约50.92平方米,已装修,租赁面积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变化不调整价格。 2、本次出租标的房产租期为3年,挂牌价*****元为该项目1年的租金底价,押金为2000元。 3、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勘验时间及联系人:公告期内(提前预约) 李先生 158*****566 5、本次出租集宁区泉山西路南街东侧2栋2010号产权所有人为乌兰察布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6、本次标的租赁后,出租方不提供相关发票。 7、本标的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燃烧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 8、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9、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意向承租方进行现场勘验时需要符合勘验现场所在地新冠疫情防控要求。 |
交易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按系统提示付清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无 | |
标的交割 | 详见“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 |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并按照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成交租金和交易服务费。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本公告中披露的承租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中心在收到《租赁合同》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3、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租赁合同》内明确的方式交纳完毕租赁押金1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房屋移交。 4、后续房租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 5、对承租房屋的使用(经营)要求:承租方应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承租房屋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房屋的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7、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设施,确保房屋设备完好无损,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并赔偿所有损失。 8、转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房屋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房屋。 9、税费的负担: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电、燃气、采暖、物业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与经营相关的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 10、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11、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2、意向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标的勘验:公告期内提前预约 勘验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58*****566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2-08-18 00:00:00 至 2022-08-24 23:59:59 | |||
报名手续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缴纳:金额2000.00元,截止时间2022-08-24 23:59:59,按系统提示缴纳。 保证内容: 出租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承租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被确定为承租方后 10个工作日内无故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及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付清年度租金、押金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标的交接的; (5)意向承租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 若竞租成功,承租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租金、服务费和押金后,自动转为第一年度租金的等额部分; 2、若竞租不成功,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各意向承租方。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加价 | 增价幅度(元) | 200.00 | |
自由竞价时间 | 2022-08-18 00:00:00-2022-08-25 10:10:00 | 延时竞价周期 (秒) | 180 | ||
服务费 | 服务费按成交金额的3%收取。 | ||||
附件下载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李先生 158*****566 国佳 151*****183 |
咨询电话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间工作时间内 | |
咨询地址 | ||
技术支持 | 晋经理 185*****921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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