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空调系统维保服务 招标公告
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空调系统维保服务 招标公告
采购目录/需求描述 | 采购预算(元) | 数量 | 小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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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目录: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需求描述: 重庆市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空调系统维保服务 | ¥228,000.00 | 1(项) | ¥228,000.00 |
各供应商在本项目网上竞采公告规定的线上报价截止时间内上传签字盖章齐全的完整版响应文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电子文档一份完成线上报价。各供应商完成线上报价后应于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前将纸质版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密封送达或密封邮寄到重庆市璧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铁山路1号附1号B区511办公室,收件人:王女士,189*****879),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文件正本、副本一致,纸质文件仅作为本次网上竞采活动的存档资料,如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以电子文档为准。网上竞采评审小组将以平台的线上资料作为评审依据。
2年(从合同签订日开始计算)
采购人指定地点。
采购人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对本项目进行全面验收评价。
1、验收主体:由采购人组织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小组成员单位为:采购人、成交人等其他有关单位。
2、验收标准:验收以网上竞采文件、响应文件、合同为主要依据。
3、交付成果主要以网上竞采文件、响应文件、合同等确定的内容进行一一验收。
4、验收时间:每季度下旬为验收日。
1、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所需的人工费、运输费、单价300以内的备(配)件费、人员驻场费、技术资料费、人员餐饮费、人员住宿费、培训费、交通费、通讯费、售后服务费、管理费、规费、税金、利润以及有关的其他费用等全部费用。供应商对本项目的响应报价,应根据市场价格以及企业自身的实力自主报价。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
2、供应商免费向采购人提供所有单价在300元以内的零配件。
3、空调系统配件需要添加或更换的,供应商应为采购人提供单价在300元以内配件(冷媒属于有偿提供)
4、空调需更换零部件,在双方认可的价格内,供应商应先行更换后采购人支付费用。
1、供应商应明确承诺:服务期间所用的配件质量符合国家三包要求。
2、供应商的质量保证期承诺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按供应商实际承诺执行。
3、采购人对空调机组专有零部件进行更换时,供应商应以优惠价格向采购人提供优质的原装机组零配件。
4、本项目空调系统维护保养范围内供应商维修保养的质保期为12个月,在保质期内,供应商应负责免费更换配件及维护。
5、当维保单位接到甲方的故障通知书或电话通知时,应在1小时内立即派员对该故障进行排除。一般故障应该立即排除,严重故障应该在24小时内修复。当需超过2天尚无法修复时,需书面通知甲方工作人员,增加日常管理人员与维保单位工作人员一同作好维修期间的安全防范。同时维保单位增加技术力量,尽快修复故障。季节高温天气时,根据甲方要求安排专业人员值守确保万无一失。若维保单位接到采购人报修后未能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一次扣除维保单位保养费200元,若严重故障维修工作未能在24小时内完成(双方特殊约定除外),一次扣除维保单位保养费500元。
成交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应按季度支付成交人维保费,每季度验收合格支付成交金额的八分之一。采购人应在收到成交人出具的发票后,并对成交人每季度维保服务验收合格后2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成交人。
成交人应于本合同签订日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的10%,若成交人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或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行为,则采购人应在合同期满后,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成交人;若成交人在合同期内,出现违约行为,则采购人有权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成交人应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
1、成交人应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合同的一切条件;成交人与成交人空调维保人员存在合法的劳动或劳务关系,且已按相关规定为乙方维保人员购买五险或商业险。
2、成交单位人员在维保期间不得影响采购人客户或采购人的正常办公秩序,不得进入与维保服务无关的区域。
3、因采购人人为损伤、意外破坏和遗失导致的设备、系统故障的维修和处理,成交人将另外收取费用。
4、在维护保养施工前成交人要制定详细的安全施工规则;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施工规则,确保安全施工。
5、成交人或成交人维保人员在维保过程中,导致采购人、成交人双方人员或第三方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均由成交人承担赔偿责任,若采购人因前述成交人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则采购人有权向成交人追偿。
6、成交人在维保、维修服务期限内因维保不到位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成交人负责。
1、成交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采购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成交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采购人,并由成交人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3、成交人的维护保养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成交人应当返工,如相同情况出现3次以上除按照合同法标准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维保费用的30%作为违约金,还需承担相关责任。
4、因维护保养原因导致设备、零部件损坏的,由成交人承担全部责任。
5、因维护保养原因导致空调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成交人应当承担空调维修费用。
6、若因成交人责任导致项目未完成、未达到维保要求,按照采购人评定标准由成交人赔偿相应费用。
7、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成交人不得进行影响空调正常使用的技术加密。
8、成交人、采购人对本合同在网上竞采过程、评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及解释过程中所形成的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否则,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成交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1、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节及采购文件其他条款的要求。
2、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有异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也可向平台提供商反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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