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园博园航站楼智能化工程

合肥园博园航站楼智能化工程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园博园航站楼智能化工程

原项目编号:2022BFFAZ*****

原公告日期:2022年08月0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园博园航站楼智能化工程

招标文件补疑1

2022BFFAZ*****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部分

1、关于总承包服务费,招标文件中没有相关要求,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也均无该项费用,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本项目无总承包服务费?

答:本项目总包服务费由甲方单独支出,无需考虑。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投标人资信、认证-“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4级及以上得2分,其他不得分。”

投标疑问:

1)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CS4资质于2019年正式开始资质办理工作,在2020年05月才颁发了第一批证书,该项资质的推广时间过短,不具有市场普遍性,且国内主流信息化公司如北京泰豪、南大四维以及省内知名公司万申科技、中徽建、中通服和信均不满足此项要求。

2)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划分为五个等级,等级从低到高分别用CS1级、CS2级、CS3级、CS4级和CS5级表示,并依次定义为初始级、基本级、良好级、优秀级和杰出级。

在评级中对从事软件开发人员的要求如:CS1级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人。CS2级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CS3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0人。CS4级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20人。CS5级并未开始评审因此目前无公司有此资质,CS4就已经是目前行业的最高标准。

本项目作为智能化项目,却过于强调软件开发资质,目前省内智能化公司具备CS4级软件开发能力的仅有某几家单位,具有明显排他性,违反了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为了让更多人有实力的智能化公司公平参与本项目,建议修改为:“2、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3级及以上得2分,其他不得分。”

答:本次航站楼智能化系统后期将接入骆岗公园智慧大脑,智慧大脑的集成须双向定制开发,对软件定制开发、系统集成均具有很高的要求,本项设置是符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人员奖项、荣誉“拟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获得过中国建筑业协会或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荣誉证书的得3分,获得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业协会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荣誉证书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本项满分3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上述内容的评审依据,项目经理或多个奖项的仅按最高项计一次得分。”

投标疑问:

评分办法中已对企业获奖有明确要求,此处还对项目经理获奖予以要求,评分办法设置的条款过于苛刻,仅某些特定企业才能满足,众多中小企业均无法满足,而且,本项目对工程获奖并无任何特殊要求,认为此条款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智能化工程系统众多,系统专业性复杂,项目管理团队除项目经理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格实力对项目影响巨大,因此建议增加对拟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的评分。

因此,建议修改为:“拟派各系统专业支撑技术人员配备齐全,具有数据库管理工程师、数据中心规划设计工程师、楼宇自控工程师、综合布线工程师、音视频设计工程师、智能化系统工程师,以上人员证书提供齐全的得3分,每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注:提供专业证书原件的扫描件”。

答:本项设置是符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不予调整;且根据《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求,人员数量不超过3个,建议的内容中证书数量超出导则要求,故不予采纳,按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视频演示”项疑问:

1)众所周知,某单位为中国唯一的智能语音技术提供商、首批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而某公司就是该单位全资子公司。某公司同时也是作为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之一。

2)评分办法中要求“演示视频应通过拍摄完成,演示人员须为投标单位人员,视频画面内同时涵盖演示人员以及演示设备的主要功能界面,确保功能真实性。并提供社保证明”。智能翻译、智能引导机器人、智能交互服务机、出口成章、虚拟人一体机等产品都是某单位的优势产品,如某单位的智能办公本就是以“出口成章”作为卖点,且招标文件并未给出推荐品牌,因为市面上除了某单位根本不存在同时满足以上产品需求的厂商,且要求演示人员须为投标单位人员,明显是为某公司量身定制!

3)本项目为合肥园博园航站楼智能化工程包含19个子系统,每个系统设备功能对本项目一样重要,而评分办法只单独对智能引导引导机器人视频演示做6分加分项,该评分办法明显具备排他性,片面强调出某公司的产品优势,排斥其他投标人!

综上,本评分办法要求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内容第三十二条(七)款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因此,建议删除该评分条款。

答:投标人针对互动体验专项,含智能翻译、智能引导机器人、智能座椅、智能交互服务机、出口成章、虚拟人一体机中不少于3项进行功能演示录像展示,且招标无品牌限制,市面上均具备多个品牌选择,不存在限制性及排他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技术评审”项疑问:

1)我司与招标文件中推荐品牌及国内外其他主流品牌厂商进行了沟通,各厂商均表示招标文件第四章主要设备及关键性能指标中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为某些品牌独有,且满足证明资料要求的品牌厂商均已被其他潜在投标人报备,无法在投标前为我司提供产品报价及证明资料。

2)设备及关键性能指标中第23-25项:

仅有某单位一家能满足,而某公司就是某单位全资子公司。某公司则是作为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之一。导致我司无法参与本项目投标,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因此,建议修改为:技术评审“投标人须对本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四、主要设备及关键性能指标”表格各项设备条款逐条响应。以16分为基础分每有一个序号项负偏离扣2分,扣至0分为止:完全响应的得16分;本项满分16分。注: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须承诺其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必须等同于或优于所投产品性能技术指标证明材料要求中所有设备的参数要求并在供货前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答:(1)智能翻译、虚拟人一体机要求提供强制性认证是该设备基础要求,设备没有推荐品牌范围要求,投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满足招标要求的产品,本次招标产品均不具有倾向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2)虚拟人一体机要求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须与虚拟人交互系统平台相匹配,著作权登记证书名称与“虚拟人交互系统软件”相同或相近均予以认可。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调整部分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的“分值构成”项现调整为:

2.2.1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

(总分100 分)

(1)商务部分:24

(2)技术部分:46

(3)投标报价:30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人员奖项、荣誉”项现调整为:

人员奖项、荣誉

2分

拟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每获一次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级及以上建筑业协会)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荣誉证书的得1分;本项满分2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上述内容的评审依据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项目重难点”项现调整为:

项目重难点

7分

投标人须对本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要点进行综合分析,阐述施工重、难点及处理措施。评委根据以上内容综合评审,优秀的得5分≤F≤7分,良好的得3分≤F<5分,一般的得1分≤F<3分,没有的不得分。

注:投标人应自行勘察现场,详细了解项目现状,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方案。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西藏路与紫云路交口

联系人:黄少波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

2022年8月18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8月1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智能化工程 航站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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