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5年湖南省长沙市非免疫规划疫苗代储代运服务统一采购采购需求公开
2022-2025年湖南省长沙市非免疫规划疫苗代储代运服务统一采购采购需求公开
一、功能及要求:
详见采购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的法律和规定来定义各自的责任。中标人须具备确保储存、运输管理的相关人员,以保证疫苗能够被正确地管理,同时保证其在适用地点合格有效(包括并不限于温湿度监控测量设备等)。中标人应确保管理的相关人员具有合适的能力和经验,以保证疫苗物流过程中的合法性和效率性。
根据《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中的规定,中标人在提供本合约涉及的物流服务过程中需要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工作,以符合国家最新发布的对医药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规范、条例、方针和指南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等。
采购人委托中标人进行汽运物流服务。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造成的疫苗在途货损,由中标人负责落实赔偿责任。
1、疫苗相关文件管理
提供疫苗相关单据查询及保管服务。疫苗接收的包含验收通知单、来货清单、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进口药品通关单、药检报告、疫苗运输温度记录表、药品注册证记录等相关文件及资料,在查验合格后应及时扫描上传至信息服务平台并可实现实时查看。疫苗出库单签收包括采购人的收货单位印章、收货人姓名、收货日期。收货正常时,应于1个工作日内告知。所有资料需按要求整理并安排专人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疫苗效期满后5年,同时根据采购人需求提供对应资料至采购人。
2、疫苗作业管理
(1)验收服务
中标人根据实际来货情况或采购人的采购预报信息进行收货、验收、上架,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在收货完成后做好记录并及时将入库信息(品种、生产企业、批号、数量等)反馈给采购人。如来货疫苗信息有误或有质量问题,中标人应及时通知采购人确认。
(2)仓库管理
1)应建立相关疫苗定期检查制度,提供符合GSP管理规定的仓储条件,根据采购方疫苗存储条件合理安排存储管理。中标人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对在库疫苗进行相应调整。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的疫苗盘点服务,做到账、物相符。
3)出入库包装:按照GSP与疫苗流通标准对出、入库疫苗进行拣货,符合运输和温度
要求的包装、集货、标识等服务。
4)销售退货:应配合采购人开展疫苗销退工作,同时确保疫苗销退过程中的质量、温度控制达到标准要求。
3、运输服务
按照采购人的订单信息,在运输服务约定时间内将疫苗送到指定客户处,并提供疫苗交接时的佐证资料。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联系采购人协商解决。
4、冷链设施设备管理
根据《疫苗冷链系统管理制度》要求,冷库(普通冷库、低温冷库)、疫苗运输车、冷藏箱或冷藏包、冰排和温度监测设备,应与采购人使用需求相适应,其中:冷库的温度为2-8℃,相对湿度为35%~75%;冷冻库温度低于-20℃。应建立健全冷链管理制度,并有专人对冷链设备进行管理与维护。
5、配合服务
中标人应配合采购人完成关于代储代运服务内容方面的相关检查和稽核。中标人必须及时响应所需订单,不得由其他代理商代为储运。禁止转让代储代运权,凡发现转让代储代运业务的,取消其代储代运资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6、意见反馈
根据《疫苗定期检查制度》要求,采购人将不定期对服务进行督导,在收到督导意见后,中标人应限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采购人。
信息管理平台
疫苗代储代运信息管理平台须对疫苗进行24小时存储温、湿度数据监控、对疫苗在途全过程温度数据实时监控、对疫苗冷藏车行驶路线监控、对疫苗交接记录有平台可追溯。支持政府多层级管理部门通过统一平台多层级对疫苗接收、储存、运输等管理数据全过程监管。建立相应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并具备异常事件预警与主动报警功能。
服务时间: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服务地点: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地点)。
伴随服务
1、中标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等要求对疫苗进行管理(验收、储存和运输等),承担相应工作职责。如中标人在代储代运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背上述法律法规、工作规范要求的情况,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中标人提供的物流服务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操作,中标人相关的人员、设施、设备、操作和质量管理体系定期接受采购人的审验,以确保其工作与本合约一致,确保其有能力符合采购人相关要求,确保其储存运输的疫苗无质量问题。若中标人在操作时出现疑问,需在第一时间联络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最短时间内给出处理意见。
3、中标人须在双方同意的时间框架内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中标人须将每次药监部门的审查结果或抽样检验情况(涉及采购人储运的疫苗)书面报告采购人。
4、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要求组织盘点,并将盘点报告书面提供给采购人。对于盘点中发现的差异,中标人应提供原因分析报告,并对盘亏的损失承担责任。
5、中标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等要求管理物流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并根据采购人要求及时提供,由于不及时提供而导致的后果及相应损失由中标人承担责任。
6、在中标人提供的物流服务中,若发生货物损毁、遗失、短缺、遗漏、外泻、浸泡、雨淋及其它任何质量降低的事故,均由中标人负责赔偿货物损失,来货供应商交接给中标人时当场发现的原包装短缺、遗漏除外。货物赔偿单价在每个项目开始前,由采购人确认并告知中标人。
7、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疫苗报废和销毁记录》等要求,对报损疫苗、过期疫苗等不合格疫苗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同时保存相关表格、视频或照片等佐证材料备查。
验收方式及标准
1、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项目的其他要求
1.技术支持要求
1.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1.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保障期间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2.结算方式
2.1付款人:由各区、县自行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各区、县代储代运总费用=1+2﹢3
备注:
1、各区、县代储代运总费用=1+2﹢3
2、七区县指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
2.3付款时间:一季度一付,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全款。(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凭中标人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
3.违约责任
3.1如因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采购合同、补充协议服务要求提供服务而导致采购人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中标人需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采购人为减少损失花费的必要开支),具体赔偿方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购人有权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损失鉴定,按鉴定结果计算赔偿金额。另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采购人被通报批评,每被通报一次,中标人按不低于该合同总金额的20%向采购人承担违约金;采购人可在应付中标人的款项中直接予以抵扣,采购人同时保留损害赔偿请求权。
3.2中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能满足采购人要求。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中标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中标人拒绝改正的,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若采购人行使解除合同权,中标人应在接到采购人要求验收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并退场,若中标人不及时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并退场的,采购人有权将应付合同款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同时保留损害赔偿请求权。
3.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或者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或者拖延订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4中标人不按照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3.5项目服务人员均须全程参与项目服务工作,人员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否则每发生一次则扣除项目合同款*****元。
4.如在服务过程中,中标人有连续三次服务不合格,或者在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的,或者有重大过失的,采购人有权不与中标人续签下一年合同,并终止和中标人的当年合同。
5.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服务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完成服务所需的货物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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