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扬州市区第四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管理照护机构申报和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公布《扬州市区第四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管理照护机构申报和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扬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定点照护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扬人社〔2018〕35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护保险照护服务机构宣传行为的通知》(扬医中〔2022〕3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护保险上门照护服务经办规程的通知》(扬医中〔2022〕33号)等文件精神,现公布《扬州市区第四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管理照护机构申报和评估工作方案》,请做好申报评估工作。

扬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19日

扬州市区第四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

管理照护机构申报和评估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扬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定点照护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扬人社〔2018〕3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护保险照护服务机构宣传行为的通知》(扬医中〔2022〕3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护保险上门照护服务经办规程的通知》(扬医中〔2022〕33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扬州市区第四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管理照护机构申报和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申报受理时间

2022年8月22日—2022年8月31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评估条件

申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管理照护机构(以下简称“申报机构”)基本条件及标准见《关于印发<扬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定点照护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扬人社〔2018〕355号)。请登录扬州市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ybj.yangzhou.gov.cn/查阅。

三、申报受理地点

符合申报评估条件的机构自愿向扬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受托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机构需向承办机构递交《扬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及填表说明中所列的其他相关书面材料,同时递交《扬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诚信承诺书》(附件2)。如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承办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及时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

(二)承办机构应在申报受理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复核和综合评估。

(三)承办机构组织现场评估,按《扬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申请评估表》(附件3,以下简称“评估表”)要求核查各相关资料。

(四)承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按集体审议结果确定拟新增纳入定点照护机构名单。

(五)向拟新增的照护机构发证单位函询,有无近六个月内的行政处罚,对有行政处罚的不予以纳入。

(六)市医保中心将拟新增的定点照护机构名单在扬州市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ybj.yangzhou.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七)市医保中心将公示后确认的定点照护机构名单报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八)市医保中心组织承办机构对定点照护机构信息系统进行验收,通过后签订服务协议。

(九)市医保中心向社会公布定点照护机构名单。

五、其他说明

(一)新增长期护理险协议管理照护机构,按照要求安装长期护理险联网结算系统,完成安装后,向市医保中心提交验收申请。市医保中心验收通过后,与申报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开通长期护理险联网刷卡服务。

(二)申报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14-********(市医保中心医保审核科)和0514-********(市医保局机关党委)。


附件:扬医中〔2022〕58号附件.docx

标签: 区第四批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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