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中型海洋渔船“插卡式AIS”终端配备升级实施方案

海南省大中型海洋渔船“插卡式AIS”终端配备升级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渔船“插卡式AIS”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插卡式AIS”工作推进视频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等要求,加快推进我省海洋渔船“插卡式AIS”终端配备升级工作,结合《海南省2021-2025年近海渔船及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提高渔业安全监管能力,遏制海上渔船碰撞事故”的总体目标,遵循“全部配备、分级负责、合理负担、先建后补”的原则,加快推进我省海洋渔船“插卡式AIS”终端配备升级。到2022年底前,实现我省所有在册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插卡式AIS”终端全部配备升级,确保每艘渔船只安装一套AIS设备,只使用一个九位码,有效杜绝一船多码、多船一码、九位码随意变更、系统随意关闭等违法违规行为,为我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救助和行政监管等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二、配备对象

全省12米以上大中型海洋渔船(配备对象详见附件1)必须按要求配备“插卡式AIS”设备(12米以下小型渔船,各市县可根据实际,积极研究小型渔船“插卡式AIS”设备配备方案,有条件的市县实行应配尽配);已纳入各市县渔业渔政部门安全管理范畴的大中型船舶,可为其配备“插卡式AIS”设备;其他船舶不得配备“插卡式AIS”设备及使用渔船九位码(MMSI码)。

三、设备选型

设备选型必须符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B类设备技术规范》。

四、补贴标准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渔船“插卡式AIS”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海南省2021-2025年近海渔船及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海洋渔船“插卡式AIS”终端配备参照近海捕捞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补贴标准,补贴资金从历年结余的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额为项目设备采购价的80%(剩余部分由渔民或船东承担),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列入2022年度预算计划;各市县可根据财力实际,再予以一定配套补助。

五、采购方式

全省大中型渔船“插卡式AIS”终端配备升级工作在省农业农村厅的领导下,采取统招分签方式实施。由省渔业监察总队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一家供货机构,沿海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签订采购合同并组织实施。

六、实施步骤

(一)公布采购意向。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统计辖区拟配备升级“插卡式AIS”渔船数量,5月底前将统计表报省渔业监察总队。省渔业监察总队统计拟配备升级“插卡式AIS”渔船数量,编制“插卡式AIS”设备采购预算,商省厅计划财务处和渔政渔监处测算全省“插卡式AIS”终端补贴资金。6月中旬前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插卡式AIS”终端设备采购意向。

(二)组织集中采购。6月底前,省渔业监察总队组织全省大中型海洋渔船“插卡式AIS”终端招标采购工作,确定中标单位、设备型号、设备采购单价等。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需明确政府补贴金额(如市县有配套补助,需同时明确)、渔民或船东承担金额及收取、支付方式等。

(三)组织上船安装。集中采购完成后,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与中标单位制定施工方案,组织开展设备上船安装工作,确保2022年底前大中型海洋渔船全部完成“插卡式AIS”终端配备升级。

(四)下达补贴资金。厅计划财务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商请省财政厅将补贴资金下达至相应市县。

(五)项目验收。项目按合同约定完工后,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海洋捕捞渔船配备“插卡式AIS”终端设备应能正常纳入全国渔业无线电综合服务平台管理,且设备功能、性能技术特性等应符合《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B类设备技术规范》。项目验收后,履行公示程序(公示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合同和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转入中标单位(设备采购价的80%)。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插卡式AIS”终端配备升级是国家支渔惠渔政策的具体体现,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市县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市县《海洋渔船“插卡式AIS”终端配备升级实施方案》。要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做好宣传发动,确保“插卡式AIS”终端配备升级项目顺利有序实施。按照农业农村部统一要求,自6月1日起,各市县每月3日前上报上个月“插卡式AIS”工作推进情况,主要包括己安装、未安装、待安装(已招标但尚未实施)设备数量,以及项目实施进度、用户使用反馈等。

(二)加强资金管理。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要科学做好海洋渔船“插卡式AIS”终端配备资金安排计划的测算统计工作,并按时上报资金需求。要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重大项目资金管理机制,不得挤占、挪用。要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安装时由渔民或船东支付渔民或船东应承担的费用(设备采购单价的20%),项目验收合格且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合同和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转入中标单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等工作。持续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和北斗卫星通信终端短报文通播功能,重复发送“插卡式AIS”终端配置升级宣传短信息;在主要渔港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为终端配备升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国家支渔惠渔政策家喻户晓,确实提高渔民(船东)配备升级“插卡式AIS”终端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四)加强监督管理。省渔业监察总队要加强对市县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安装的“插卡式AIS”终端进行日常运行监管,设备安装完成后严禁再安装任何其他AIS设备,确保一船一码一设备。省渔业监察总队将联合市县渔业执法部门认真对照《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加大渔业无线电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AIS等安全通导设备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行刑衔接,提升震慑力。


附件:1.大中型渔船拟配备“插卡式AIS”设备统计表

??????2.“插卡式AIS”终端配备升级专项工作组名单

??????3.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B类设备技术规范



附件1-2.docx
附件3.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B类设备技术规范.pdf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海洋渔船 实施方案 A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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