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试行)》公示

《德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试行)》公示

名称:德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试行)

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划定与调整、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

公示日期:2022年8月19日——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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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考《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德州市饮用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中心城区(德城区、陵城区、天衢新区)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城市蓝线的划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本市中心城区(德城区、陵城区、天衢新区)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规划确定的湿地与陆地水域的边界控制线,其中陆地水域包括河道、水库、湖泊、水渠等。

第三条 城市蓝线的划定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水资源战略综合规划,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注重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第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漳卫南运河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城市蓝线的划定、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二章 划定与调整

第五条 在组织编制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应当与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同步编制、一并报批。

第六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市蓝线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所确定的河道、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界限划定,与同阶段国土空间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综合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要;

(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中心城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 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

第九条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城市布局结构变化、河道治理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城市蓝线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务、水利等水域相关主管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

(四)挖取沙石、土方、爆破等破坏地形地貌影响水系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二条 蓝线范围内土地原则上只安排水体保护、生态涵养、供水排水、防洪安全等相关的项目。

在蓝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均应先由建设单位征求水利、水务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蓝线规划要求,影响防洪抢险、除涝排水、引洪畅通、水环境保护以及影响城市河道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参考本办法执行或修订符合自身实际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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