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子湖消防站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竞争性磋商公告

塔子湖消防站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竞争性磋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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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子湖消防站建设工程顶目监理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HBDX-2022-M144)
项目所在地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一招标条件
本塔子湖消防站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
金来源为国有资金29.82万元,招标人为武汉市江岸区应急管理局。本项目已具
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29.82万元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塔子湖消防站建设工程项目监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塔子湖消防站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满足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其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
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月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监
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2)供应商拟派项日总监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根据
武城建规*****号文第十条规定:当供应商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同时担
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
不得超过三项,但已担任轨道交通主体部分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供应商
不得委派其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
本项目不允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2年08月22日09时00分到2022年08月26日17时00分
获取方式:现场领取邮件获取或邮寄,获取采购文件方式详见附件1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09月02日15时00分
递交方式: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
兴城大厦A座1503室)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2年09月02日15时00分
开标地点: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
兴城大厦A座1503室)
七其他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BDX-2022-M144
2项目名称:塔子湖消防站建设工程项目监理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29.82万元
5最高限价:29.82万元
6采购需求:为塔子湖消防站建设工程项目提供监理服务
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整个项目结束后再增加30日历天,直至各
项监理资料完善并移交采购人为止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9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0本项日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11本项日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12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贵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
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监
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2)供应商拟派项日总监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根据
武城建规*****号文第十条规定:当供应商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同时担
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
不得超过三项,但已担任轨道交通主体部分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供应商
不得委派其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2年08月22日至2022年08月26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
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湖北人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
大厦A座1503室)
3方式:现场领取邮件获取或邮寄,获取采购文件方式详见附件1
四响应文件提交
1开始时问:2022年09月02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2年09月02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3地点: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
大厦A座1503室)
五开启
1时间:2022年09月02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
大厦A座1503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
业扶持含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采
购文件。
2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
号)的文件精神,本项日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称:武汉市江岸区应急管理局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二路59号
联系方式:02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座1503室
联系方式:02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辜慧萍张丹吴梦
电话:027-********180********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武汉市江岸区应急管理局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二路59号
联系人:李主任

话:027-********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座1503室
联系人:宰慧萍
电话:
180********
电子邮件:**********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贵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似顶日盖章
H

附件1:
领取采购文件方式
一现场领取
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在公告规定的获取时间内,携带以下资料到采
购代理机构现场领取采购文件。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贵人自己领取的,凭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贵
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贵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凭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单位
负责人)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3)加盖公章的采购文件领取表格式详见附件2:
(4)加盖公章的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一份格式及要求详见
附件3):
(5)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份格式及要求详见附件4:
(6)有失信记录或未按要求递交的供应商,将被拒绝领取采购文件。
二邮件或邮寄领取
1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在公告规定的获取时间内,将以下资料的扫
描件(PDF格式)发送至电子邮箱:**********qq.com。未按要求递交的供应商,
将被拒绝领取采购文件。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己领取的,凭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
人)身份证明书领取: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凭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单位
负责人)授权书领取:
(3)加盖公章的采购文件领取表格式详见附件2
(4)加盖公章的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一份格式及要求详见
附件3):
(5)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份格式及要求详见附件4:
(6)有失信记录或未按要求递交的供应商,将被拒绝领取采购文件。
2通过邮件方式领取的,因登记有误或邮箱服务器故障导致资料扫描件延
迟送达或无法送达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贵任。
3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代理机构发出文件采取到付方式,供应商应充分
考虑邮寄的时效性及安全性,如因邮寄产生的如丢失损坏延迟送达或无法送
达等情形的,供应商应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4供应商提交所须资料扫描件的邮件时间均须在公告规定的获取采购文
件时间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后向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
说明:供应商为法人企业的,其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为其他组织
的,其负责人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供应商为
自然人的,其负责人为自然人本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
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
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
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
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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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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