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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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铅山县“二手房办理不动产证及电水气联动过户一件事”联办事项办事指南………………………………………………1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单套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3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改购房)6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互换)……9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安置房产权)…12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依生效法律文书转移)………………………………………………………15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
…………………………………………………………………18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各类转移登记)…………………………………………………………21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转移登记)……………………………………………………………24
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27
1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29
12.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个人自建房屋)…………………31
13.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位自建房屋)………………34
14.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37
1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40
16.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换、补发………………………42
17更正登记……………………………………………………44
18.异议登记………………………………………………46
19.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48
20.查封注销登记………………………………………………50
2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52
2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54
23.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56
24.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58
25.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60
26.抵押权注销登记……………………………………………62
27.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63
28.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64
29.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65
30.林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66
31.林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67
32.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68
33.林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69
34.林地经营权首次登记………………………………………70
35.林地经营权变更登记………………………………………72
36.林地经营权转移登记………………………………………74
37.林地经营权注销登记………………………………………76
38.林地抵押首次登记…………………………………………78
39.林地抵押变更登记………………………………………80
40.林地抵押转移登记………………………………………82
41.林地抵押注销登记………………………………………84
1.铅山县“二手房办理不动产证及电水气
联动过户一件事”联办事项办事指南
一、联办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税收核缴,用电过户,用水过户,燃气过户。
二、联办对象:
存量房屋买卖需办理不动产证及电、水、燃气过户的群众。
三、申报材料:
1.铅山县二手房办理不动产证及电水气联动过户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查并扫描原件):(1)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结婚证等身份证明材料;(2)申请人为单位的:(3)属代为申请登记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的须认证或公证(原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权属证书(原件);
4.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5.税费缴纳凭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1)网上申请:登入上饶市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集成服务平台,填写个人及买卖房屋信息,上传房屋买卖双方个人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权属证书、《存量房买卖合同》、《铅山县二手房办理不动产证及电水气联动过户申请表》电子照片。(2)线下申请:房屋买卖双方携带个人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权属证书至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不动产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指引填写《铅山县二手房办理不动产证及电水气联动过户申请表》,并由工作人员代为网上提交申请。
2.线下面签及完税:网上审核通过后,群众根据预约时间前往不动产登记大厅不动产登记预审窗口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询问笔录,并在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现场缴交税费。
3.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群众前往不动产登记大厅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或选择EMS邮寄方式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4.电、水、燃气联动过户:群众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协结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电、水、燃气等部门自有系统,各部门及时办理更名过户。
五、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六、咨询途径: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0793-*******;
监督投诉渠道:0793-*******。
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附属西楼ー楼2号门;
八、办公时间:(节假日错时延时服务,正常受理登记业务)
(10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单套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税收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涉及个人出售、互换、份额约定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
3.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含交接书)(核对原件);
5.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1份;
6.税收联办的需提供申请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ロ(核对原件)、申请税率优惠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例如房屋原值凭证、允许扣除税金及合理费用的原始凭证、货币安置协议、拆迁公告、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等);
7.涉及保障房、经济适用房、人才房、划找土地补办出让集体或国有资产处置等政策性限制的不动产,需提供可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8.税费缴清证明原件1份;
办结时限:
1.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存量房买卖、房改购房、赠与(受遗赠)、继承、析产等个人单套业务3个工作日。
2.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批量业务或划拨土地上住宅买卖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7个工作日。
3.未公证继承、受遗赠等复杂情形为30个工作日。
4.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草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草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2.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0793-*******;
监督投诉渠道:0793-*******。
办公地址和时间: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附属西楼ー楼2号门;
办公时间:(节假日错时延时服务,正常受理登记业务)
(10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改购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税收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涉及个人出售、互换、份额约定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
3.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婚姻证明(核对原件);
5.房改价格审批表原件1份;
6.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或公有住房换购协议书原件1份;
7.房改专用发票和扩面发票原件1份;
8.税收联办的需提供申请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ロ(核对原件)、申请税率优惠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例如房屋原值凭证、允许扣除税金及合理费用的原始凭证、货币安置协议、拆迁公告、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等);
9.涉及保障房、经济适用房、人才房、划找土地补办出让集体或国有资产处置等政策性限制的不动产,需提供可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10.税费缴清证明原件1份;
办结时限:
1.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存量房买卖、房改购房、赠与(受遗赠)、继承、析产等个人单套业务3个工作日。
2.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批量业务或划拨土地上住宅买卖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7个工作日。
3.未公证继承、受遗赠等复杂情形为30个工作日。
4.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草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草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2.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0793-*******;
监督投诉渠道:0793-*******。
办公地址和时间: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附属西楼ー楼2号门;
办公时间:(节假日错时延时服务,正常受理登记业务)
(10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互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く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税收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涉及个人出售、互换、份额约定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
3.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婚姻证明(核对原件);
5.互换协议书原件1份;
6.税收联办的需提供申请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ロ(核对原件)、申请税率优惠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例如房屋原值凭证、允许扣除税金及合理费用的原始凭证、货币安置协议、拆迁公告、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等);
7.涉及保障房、经济适用房、人才房、划找土地补办出让集体或国有资产处置等政策性限制的不动产,需提供可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8.税费缴清证明原件1份;
办结时限:
1.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存量房买卖、房改购房、赠与(受遗赠)、继承、析产等个人单套业务3个工作日。
2.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批量业务或划拨土地上住宅买卖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7个工作日。
3.未公证继承、受遗赠等复杂情形为30个工作日。
4.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草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草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2.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0793-*******;
监督投诉渠道:0793-*******。
办公地址和时间: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附属西楼ー楼2号门;
办公时间:(节假日错时延时服务,正常受理登记业务)
(10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安置房产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く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税收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涉及个人出售、互换、份额约定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
3.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婚姻证明(核对原件);
5.产权调换协议书、补偿安置协议书或收购协议等原件1份,其中集体土地上补偿安置的,提供推举房屋权利人的协议约定书原件1份;
6.安置证明,如被补偿人安置资格的确认核查表、被补偿人的福利性分房及货币补偿的核查表等原件1份;
7.资金结算证明和付款发票原件1份;
8.税收联办的需提供申请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ロ(核对原件)、申请税率优惠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例如房屋原值凭证、允许扣除税金及合理费用的原始凭证、货币安置协议、拆迁公告、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等);
9.涉及保障房、经济适用房、人才房、划找土地补办出让集体或国有资产处置等政策性限制的不动产,需提供可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10.税费缴清证明原件1份;
办结时限:
1.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存量房买卖、房改购房、赠与(受遗赠)、继承、析产等个人单套业务3个工作日。
2.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批量业务或划拨土地上住宅买卖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7个工作日。
3.未公证继承、受遗赠等复杂情形为30个工作日。
4.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草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草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2.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0793-*******;
监督投诉渠道:0793-*******。
办公地址和时间: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附属西楼ー楼2号门;
办公时间:(节假日错时延时服务,正常受理登记业务)
(10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依生效法律文书转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く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税收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涉及个人出售、互换、份额约定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
3.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生效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5.税收联办的需提供申请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ロ(核对原件)、申请税率优惠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例如房屋原值凭证、允许扣除税金及合理费用的原始凭证、货币安置协议、拆迁公告、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等);
6.涉及保障房、经济适用房、人才房、划找土地补办出让集体或国有资产处置等政策性限制的不动产,需提供可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7.税费缴清证明原件1份;
办结时限:
1.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存量房买卖、房改购房、赠与(受遗赠)、继承、析产等个人单套业务3个工作日。
2.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批量业务或划拨土地上住宅买卖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7个工作日。
3.未公证继承、受遗赠等复杂情形为30个工作日。
4.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草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草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2.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0793-*******;
监督投诉渠道:0793-*******。
办公地址和时间: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附属西楼ー楼2号门;
办公时间:(节假日错时延时服务,正常受理登记业务)
(10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く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税收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涉及个人出售、互换、份额约定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
3.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改制文件(核对原件);
5.不动产进入改制企业资产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6.税收联办的需提供申请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ロ(核对原件)、申请税率优惠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例如房屋原值凭证、允许扣除税金及合理费用的原始凭证、货币安置协议、拆迁公告、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等);
7.涉及保障房、经济适用房、人才房、划找土地补办出让集体或国有资产处置等政策性限制的不动产,需提供可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8.税费缴清证明原件1份;
办结时限:
1.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存量房买卖、房改购房、赠与(受遗赠)、继承、析产等个人单套业务3个工作日。
2.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批量业务或划拨土地上住宅买卖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7个工作日。
3.未公证继承、受遗赠等复杂情形为30个工作日。
4.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草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草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2.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0793-*******;
监督投诉渠道:0793-*******。
办公地址和时间: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附属西楼ー楼2号门;
办公时间:(节假日错时延时服务,正常受理登记业务)
(10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各类转移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く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税收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涉及个人出售、互换、份额约定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
3.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合并或分立的,提供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5.资产调拨的,提供同意资产调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6.企业清算的,提供企业股东会决议和经工商备案的清算报告或法院清算裁定书原件1份;
7.企业之间买卖的,提供买卖合同、首次转让审批文件原件1份,属划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核对原作件);
8.税收联办的需提供申请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ロ(核对原件)、申请税率优惠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例如房屋原值凭证、允许扣除税金及合理费用的原始凭证、货币安置协议、拆迁公告、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等);
9.涉及保障房、经济适用房、人才房、划找土地补办出让集体或国有资产处置等政策性限制的不动产,需提供可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10.税费缴清证明原件1份;
办结时限:
1.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存量房买卖、房改购房、赠与(受遗赠)、继承、析产等个人单套业务3个工作日。
2.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批量业务或划拨土地上住宅买卖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7个工作日。
3.未公证继承、受遗赠等复杂情形为30个工作日。
4.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草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草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2.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0793-*******;
监督投诉渠道:0793-*******。
办公地址和时间: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附属西楼ー楼2号门;
办公时间:(节假日错时延时服务,正常受理登记业务)
(10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转移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く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税收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涉及个人出售、互换、份额约定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
3.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例如:财产约定的提供约定书原件1份;“个转企”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个转企”证明(核对原件)、投资入股协议书(核对原件)、经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核对原件);
5.税收联办的需提供申请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ロ(核对原件)、申请税率优惠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例如房屋原值凭证、允许扣除税金及合理费用的原始凭证、货币安置协议、拆迁公告、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等);
6.涉及保障房、经济适用房、人才房、划找土地补办出让集体或国有资产处置等政策性限制的不动产,需提供可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7.税费缴清证明原件1份;
办结时限:
1.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存量房买卖、房改购房、赠与(受遗赠)、继承、析产等个人单套业务3个工作日。
2.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批量业务或划拨土地上住宅买卖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7个工作日。
3.未公证继承、受遗赠等复杂情形为30个工作日。
4.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草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草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2.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0793-*******;
监督投诉渠道:0793-*******。
办公地址和时间: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附属西楼ー楼2号门;
办公时间:(节假日错时延时服务,正常受理登记业务)
(10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く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
5.宗地红线图;
办结时限:
1.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存量房买卖、房改购房、赠与(受遗赠)、继承、析产等个人单套业务3个工作日。
2.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批量业务或划拨土地上住宅买卖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7个工作日。
3.未公证继承、受遗赠等复杂情形为30个工作日。
4.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草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草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2.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0793-*******;
监督投诉渠道:0793-*******。
办公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附属西楼ー楼2号门;
办公时间:(节假日错时延时服务,正常受理登记业务)
(10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1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く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信息材料;
3.宅基地使用权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
6. 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测绘成果报告 ;
办结时限:
1.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存量房买卖、房改购房、赠与(受遗赠)、继承、析产等个人单套业务3个工作日。
2.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批量业务或划拨土地上住宅买卖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7个工作日。
3.未公证继承、受遗赠等复杂情形为30个工作日。
4.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草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草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2.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0793-*******;
监督投诉渠道:0793-*******。
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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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节假日错时延时服务,正常受理登记业务)
(10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12.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个人自建房屋)
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个人自建房屋)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く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信息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6、规划部门认定的规划设计图;
7、房屋地址(门牌号)确认书;
8、测绘成果报告;
办结时限:
1.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存量房买卖、房改购房、赠与(受遗赠)、继承、析产等个人单套业务3个工作日。
2.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批量业务或划拨土地上住宅买卖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7个工作日。
3.未公证继承、受遗赠等复杂情形为30个工作日。
4.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草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草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2.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0793-*******;
监督投诉渠道:0793-*******。
办公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附属西楼ー楼2号门;
办公时间:(节假日错时延时服务,正常受理登记业务)
(10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13.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位自建房屋)
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位自建房屋)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く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立项批文;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红线图;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总平面布置图;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9、房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10.有地下室的,须提交非人防证明;
1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2.规划部门认定的规划设计用图(附件图);
13.测绘成果报告;
办结时限:
1.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存量房买卖、房改购房、赠与(受遗赠)、继承、析产等个人单套业务3个工作日。
2.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批量业务或划拨土地上住宅买卖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7个工作日。
3.未公证继承、受遗赠等复杂情形为30个工作日。
4.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草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草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2.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0793-*******;
监督投诉渠道:0793-*******。
办公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附属西楼ー楼2号门;
办公时间:(节假日错时延时服务,正常受理登记业务)
(10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14.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
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く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立项批文;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红线图;
5.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总平面布置图;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9.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10.物业用房证明;
11.有地下室的,须提交非人防证明;
12.有社区服务用房的,须提交《移交协议》;
13.规划部门认定的规划设计用图(附件图);
14.测绘成果报告;
办结时限:
1.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存量房买卖、房改购房、赠与(受遗赠)、继承、析产等个人单套业务3个工作日。
2.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批量业务或划拨土地上住宅买卖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7个工作日。
3.未公证继承、受遗赠等复杂情形为30个工作日。
4.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草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草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2.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0793-*******;
监督投诉渠道:0793-*******。
办公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附属西楼ー楼2号门;
办公时间:(节假日错时延时服务,正常受理登记业务)
(10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1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く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信息材料;
3.不动产权证(原件);
4.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
5.完税凭证;
办结时限:
1.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存量房买卖、房改购房、赠与(受遗赠)、继承、析产等个人单套业务3个工作日。
2.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批量业务或划拨土地上住宅买卖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7个工作日。
3.未公证继承、受遗赠等复杂情形为30个工作日。
4.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草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草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2.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0793-*******;
监督投诉渠道:0793-*******。
办公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附属西楼ー楼2号门;
办公时间:(节假日错时延时服务,正常受理登记业务)
(10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16.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换、补发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换、补发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く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档案有关资料;
4.遗失、灭失声明;
5.具结保证书(补证需提供);
办结时限:
1.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存量房买卖、房改购房、赠与(受遗赠)、继承、析产等个人单套业务3个工作日。
2.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批量业务或划拨土地上住宅买卖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7个工作日。
3.未公证继承、受遗赠等复杂情形为30个工作日。
4.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草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草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2.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0793-*******;
监督投诉渠道:0793-*******。
办公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附属西楼ー楼2号门;
办公时间:(节假日错时延时服务,正常受理登记业务)
(10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17.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く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登记错误的证明材料(原件);
办结时限:
1.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存量房买卖、房改购房、赠与(受遗赠)、继承、析产等个人单套业务3个工作日。
2.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批量业务或划拨土地上住宅买卖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7个工作日。
3.未公证继承、受遗赠等复杂情形为30个工作日。
4.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草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草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2.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0793-*******;
监督投诉渠道:0793-*******。
办公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附属西楼ー楼2号门;
办公时间:(节假日错时延时服务,正常受理登记业务)
(10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18.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く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
4.不动产登记簿权利状况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原件);
5.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不同意更正的情况说明(原件);
办结时限:
1.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存量房买卖、房改购房、赠与(受遗赠)、继承、析产等个人单套业务3个工作日。
2.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批量业务或划拨土地上住宅买卖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7个工作日。
3.未公证继承、受遗赠等复杂情形为30个工作日。
4.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草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草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2.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0793-*******;
监督投诉渠道:0793-*******。
办公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附属西楼ー楼2号门;
办公时间:(节假日错时延时服务,正常受理登记业务)
(10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19.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
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く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查封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复印件;
2.查封或预查封法律文书原件;
3.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办结时限:
1.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存量房买卖、房改购房、赠与(受遗赠)、继承、析产等个人单套业务3个工作日。
2.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批量业务或划拨土地上住宅买卖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7个工作日。
3.未公证继承、受遗赠等复杂情形为30个工作日。
4.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草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草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2.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0793-*******;
监督投诉渠道:0793-*******。
办公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附属西楼ー楼2号门;
办公时间:(节假日错时延时服务,正常受理登记业务)
(10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20.查封注销登记
查封注销登记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く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查封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复印件;
2、解除查封法律文书原件;
3、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办结时限:
1.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存量房买卖、房改购房、赠与(受遗赠)、继承、析产等个人单套业务3个工作日。
2.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批量业务或划拨土地上住宅买卖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7个工作日。
3.未公证继承、受遗赠等复杂情形为30个工作日。
4.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草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草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2.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0793-*******;
监督投诉渠道:0793-*******。
办公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附属西楼ー楼2号门;
办公时间:(节假日错时延时服务,正常受理登记业务)
(10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2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信息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及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原件);
5.主债权合同(原件);
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草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草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0793-*******;
监督投诉渠道:0793-*******。
办公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附属西楼ー楼2号门;
办公时间:(节假日错时延时服务,正常受理登记业务)
(10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2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信息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土地使用权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5.主债权合同(原件);
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草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草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0793-*******;
监督投诉渠道:0793-*******。
办公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附属西楼ー楼2号门;
办公时间:(节假日错时延时服务,正常受理登记业务)
(10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23.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信息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
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草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草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0793-*******;
监督投诉渠道:0793-*******。
办公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附属西楼ー楼2号门;
办公时间:(节假日错时延时服务,正常受理登记业务)
(10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24.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信息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5.主债权合同(原件);
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草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草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0793-*******;
监督投诉渠道:0793-*******。
办公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附属西楼ー楼2号门;
办公时间:(节假日错时延时服务,正常受理登记业务)
(10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25.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8.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草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草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0793-*******;
监督投诉渠道:0793-*******。
办公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附属西楼ー楼2号门;
办公时间:(节假日错时延时服务,正常受理登记业务)
(10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26.抵押权注销登记
抵押权注销登记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
办结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取费用。
结果送达:现场送达。
咨询途径: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0793-*******;
监督投诉渠道:0793-*******。
办公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附属西楼ー楼2号门;
办公时间:(节假日错时延时服务,正常受理登记业务)
(10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27.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费用。
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0793-*******;
监督投诉渠道:0793-*******。
办公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附属西楼ー楼2号门;
办公时间:(节假日错时延时服务,正常受理登记业务)
(10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28.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
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费用。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0793-*******;
监督投诉渠道:0793-*******。
办公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附属西楼ー楼2号门;
办公时间:(节假日错时延时服务,正常受理登记业务)
(10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29.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费用。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0793-*******;
监督投诉渠道:0793-*******。
办公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办证大厅附属西楼ー楼2号门;
办公时间:(节假日错时延时服务,正常受理登记业务)
(10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30.林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地上有林木的,应当一并办理登记。)
????(一)适用情形
????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二)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及说明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2 | 申请人 身份材料 | (1)属本人申请的,提交个人身份证; |
(2)属代为申请登记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材料,境外委托的须认证或公证。 | ||
3 | 权属来源材料 | 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的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
4 | 办结时限 | 公示15个工作日,办结3个工作日。 |
31.林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地上有林木的,应当一并办理登记。)
?(一)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林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情形导致合同内容记载发生变化,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
???(2)林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
???(3)林地面积、界址状况发生变化;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承包林地;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及说明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2 | 申请人 身份材料 | (1)属本人申请的,提交个人身份证; | |
(2)属代为申请登记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材料,境外委托的须认证或公证。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
4 | 变更材料 | 变更的合同或补充合同。 | |
5 | 办结时限 | 公示15个工作日,办结3个工作日。 |
32.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地上有林木的,应当一并办理登记。)
????(一)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林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情形导致合同变化,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互换; (2)转让;
???(3)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合并;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及说明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2 | 申请人 身份材料 | (1)属本人申请的,提交个人身份证; | |
(2)属代为申请登记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材料,境外委托的须认证或公证。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
4 | 转移材料 | 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的合同。 | |
5 | 办结时限 | 公示15个工作日,办结3个工作日。 |
33.林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地上有林木的,应当一并办理登记。)
????(一)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林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办理注销登记:
???(1)林地灭失或林地被依法征收的,依嘱托办理;
???(2)承包经营权终止或被依法撤销;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及说明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2 | 申请人 身份材料 | (1)属本人申请的,提交个人身份证; |
(2)属代为申请登记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材料,境外委托的须认证或公证。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
4 | 权利消灭材料 | (1)林地灭失或林地被依法征收的,由有权机关提交相应材料; |
(2)承包经营权终止或被依法撤销,由有关部门或 组织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
5 | 办结时限 | 办结1个工作日。 |
34.林地经营权首次登记
(林地经营权登记时,地上有林木的,应当一并办理登记。)
????(一)适用情形
???(1)家庭承包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 5 年以上 (含 5 年);
???(2)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
???(3)未实行承包经营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地和以其他方式承包林地,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 5年以上(含5 年)。
????(二)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及说明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2 | 申请人 身份材料 | (1)属本人申请的,提交个人身份证; |
(2)企业及其他单位申请的,提交法人登记证照; | ||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材料; | ||
(4)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经村委会盖章确认的村小组负责人身份材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身份材料等; | ||
(5)属代为申请登记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材料,境外委托的须认证或公证。 | ||
3 | 权属来源材料 | 林权流转合同,或取得经营权权利证明材料。 |
4 | 办结时限 | 公示15个工作日,办结3个工作日。 |
35.林地经营权变更登记
(林地经营权登记时,地上有林木的,应当一并办理登记。)
?(一)适用情形
????因下列情形导致合同记载内容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
???(2)林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
???(3)林地面积、界址状况发生变化;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经营林地;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及说明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2 | 申请人 身份材料 | (1)属本人申请的,提交个人身份证; |
(2)企业及其他单位申请的,提交法人登记证照; | ||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材料; | ||
(4)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经村委会盖章确认的村小组负责人身份材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身份材料等; | ||
(5)属代为申请登记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材料,境外委托的须认证或公证。 | ||
3 | 变更材料 | 林权流转合同。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
5 | 地籍调查 成果 | 涉及林地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地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 |
6 | 办结时限 | 公示15个工作日,办结3个工作日。 |
36.林地经营权转移登记
(林地经营权登记时,地上有林木的,应当一并办理登记。)
????(一)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林地经营权,因下列情形导致合同变化,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出租;(2)入股;(3)继承;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及说明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2 | 申请人 身份材料 | (1)属本人申请的,提交个人身份证; |
(2)企业及其他单位申请的,提交法人登记证照; | ||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材料; | ||
(4)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经村委会盖章确认的村小组负责人身份材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身份材料等; | ||
(5)属代为申请登记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材料,境外委托的须认证或公证。 | ||
3 | 转移材料 | 林权流转合同。须备案或承包方同意的,提交相应材料。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
5 | 办结时限 | 公示15个工作日,办结3个工作日。 |
37.林地经营权注销登记
(林地经营权登记时,地上有林木的,应当一并办理登记。)
????(一)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林地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注销登记:
???(1)林地灭失或林地被依法征收的,依嘱托办理;
???(2)林地经营权终止或被依法撤销;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及说明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2 | 申请人 身份材料 | (1)属本人申请的,提交个人身份证; |
(2)企业及其他单位申请的,提交法人登记证照; | ||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材料; | ||
(4)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经村委会盖章确认的村小组负责人身份材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身份材料等; | ||
(5)属代为申请登记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材料,境外委托的须认证或公证。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
4 | 权利消灭材料 | (1)林地灭失或林地被依法征收的,由有权机关提交相应材料; |
(2)林地经营权终止或被依法撤销,由有关部门或组织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
5 | 办结时限 | 办结1个工作日。 |
38.林地抵押首次登记
(林地抵押的,相应的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并抵押:林木 ?所有权或使用权抵押的,其对应的林地权利一并抵押。)
????(一)适用情形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以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林地使用权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二)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及说明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2 | 申请人 身份材料 | (1)属本人申请的,提交个人身份证; |
(2)企业及其他单位申请的,提交法人登记证照; | ||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材料; | ||
(4)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经村委会盖章确认的村小组负责人身份材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身份材料等; | ||
(5)属代为申请登记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材料,境外委托的须认证或公证。 | ||
3 | 主债权合同 | 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材料。 |
4 | 抵押合同、 抵押物清单 | 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
5 |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内部获取) | |
6 | 相关材料 | 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主债权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
7 | 办结时限 | 办结1个工作日。 |
39.林地抵押变更登记
(林地抵押的,相应的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并抵押: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抵押的,其对应的林地权利一并抵押。)
????(一)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及说明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2 | 申请人 身份材料 | (1)属本人申请的,提交个人身份证; |
(2)企业及其他单位申请的,提交法人登记证照; | ||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材料; | ||
(4)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经村委会盖章确认的村小组负责人身份材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身份材料等; | ||
(5)属代为申请登记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材料,境外委托的须认证或公证。 | ||
3 | 变更材料 |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或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民政等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义务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额债权、债权确定期间、抵押的不动产数量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 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 ||
(3)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材料。 | ||
4 | 办结时限 | 办结1个工作日。 |
40.林地抵押转移登记
(林地抵押的,相应的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并抵押: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抵押的,其对应的林地权利一并抵押。)
????(一)适用情形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及说明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2 | 申请人 身份材料 | (1)属本人申请的,提交个人身份证; |
(2)企业及其他单位申请的,提交法人登记证照; | ||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材料; | ||
(4)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经村委会盖章确认的村小组负责人身份材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身份材料等; | ||
(5)属代为申请登记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材料,境外委托的须认证或公证。 | ||
3 | 转移材料 | (1)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
(2)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 ||
(3)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 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 ||
4 | 办结时限 | 办结1个工作日。 |
41.林地抵押注销登记
(林地抵押的,相应的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并抵押: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抵押的,其对应的林地权利一并抵押。)
????(一)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权已经实现;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及说明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2 | 申请人 身份材料 | (1)属本人申请的,提交个人身份证; |
(2)企业及其他单位申请的,提交法人登记证照; | ||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材料; | ||
(4)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经村委会盖章确认的村小组负责人身份材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身份材料等; | ||
(5)属代为申请登记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材料,境外委托的须认证或公证。 | ||
3 | 权利消灭材料 | 抵押权已消灭的,提交解除抵押的材料、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
4 | 办结时限 | 办结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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