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苏卫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2022〕196号)

四川苏卫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2022〕196号)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2〕196号


当事人:四川苏卫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淑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714*******

住所: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民营路582号

按照2022年四川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样计划有关要求,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15日对四川苏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鸡蛋洒琪玛进行抽样检验,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霉菌项目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P2022A*****)、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合格同批次的鸡蛋洒琪玛剩余17袋,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产品予以扣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因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我局于2022年4月28日予以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名称:四川苏卫食品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SC124*****200026,食品类别:糖果制品;糕点,有效期至2026年07月28日。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鸡蛋洒琪玛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2年3月14日生产了360袋鸡蛋洒琪玛,净含量:10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者名称:四川省苏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民营路582号。生产完成后,当事人对产品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合格,同时制定了生产日报表及关键控制点控制记录表。截止2022年4月18日检查当日,已售出343袋,售价3.5元/袋,剩余17袋被我局予以扣押。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2年4月28日将生产的产品进行委托检验,经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产品为合格。


此案货值金额1260元,违法所得120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等;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检验报告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照片2页,生产日报表、关键控制点控制记录表、糕点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等;


证据三: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并申请减轻处罚的事实等。


2022年6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罚告〔2022〕19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17袋抽样不合格同批次的鸡蛋洒琪玛;


2、没收违法所得1200.5元;


3、罚款*****元。


罚没款共计*****.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080*********)。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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