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购买一批动物疫苗(兽用狂犬疫苗)的询价函

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购买一批动物疫苗(兽用狂犬疫苗)的询价函


各兽用狂犬病疫苗生产、经营企业:

纳溪区农业农村局拟购买一批动物疫苗:兽用狂犬疫苗。就兽用狂犬疫苗的采购事项以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2022年兽用狂犬疫苗采购项目。

(2)项目采购单位: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农村局

(3)采购内容:兽用狂犬疫苗等一批,具体参数及要求见附件。

(4)采购预算:最高限价*****元,超过此金额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二、供应商资质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2)本项目资质要求:

①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有效的《兽药生产许可证》、本产品的生产批准文号批件;

②供应商为非生产厂家的须提供

有效的非国家强制性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及本产品的生产批准文号批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承诺。

(5)所投产品相关资料证明。(见附件参数要求)

(6)报价表(购买的每项每瓶单价)

三、其他要求

(1)本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系指报名获取了询价文件拟参加询价和向采购人提供疫苗的供应商。不接受供应商未向采购人报名获取询价文件而送达的相关文件。

(2)本次报价含税、包装、运输、搬运等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7日内完成交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

四、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2022年8月22日至2022年 8 月24日09:00-12:00、14:30-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报名资料:供应商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加盖单位鲜章(需在规定的时间将报名资料邮寄到:泸州市纳溪区人民西路一段343号农业农村局 收件人:彭先生183*****391 收)。

五、文件送达时间及评标方法

被询价单位若有意向出售,请于2022年8月26日12时将相关资料(资质资料及相关报价产品资质材料2份)密封送(寄)达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农村局,我局将抽调局相关人员,按照价低者中标的原则(即在最低供货数量*****头份的基础上,预算金额内提供疫苗数量最多的供应商中标),通知中标企业进行采购。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至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不予受理。

如对本次询价结果有异议,可在比选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农村局问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彭先生;联系电话:183*****391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西路一段343号农业农村局

特此通知!

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22日

附件: 2022年狂犬病疫苗采购项目技术参数和商务要求

序号

货物名称

技术参数

1

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

1、产品质量:灭活疫苗,单苗,含 CTN-1株、PV/BHK-21株中的一种毒株均可。每头份疫苗中含有灭活的狂犬病病毒至少为2.0IU/头份,外观性状为液体,无需稀释,直接使用。

2、用法与用量:根据农业农村部颁布的免疫程序或厂家推荐的用法与用量使用。

3、规格:1 头份/瓶(犬用量)。

4、作用与用途:用于预防犬的狂犬病。

5、效力检验:用 NIH 方法测定疫苗效价,各疫苗毒株必须不低于农业农村部批准该毒株质量标准的 NIH 效价。(提供加盖厂家公章的2021年以来连续3个批次批签发报告验证)

6、装量检查:按现行《中国兽药典》附录进行检验,不低于瓶签标示装量;

7、无菌检验:按现行《中国兽药典》附录进行检验,无菌生长;

8、产品使用后效果:使用动物狂犬病灭活疫苗免疫后,对受免疫动 物至少产生 12 个月及以上的保护期(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者承诺函)。

9、到货有效期:12 个月以上

二、履约要求:

1.甲方名称、地址: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农村局(人民西路一段343号)

2.项目现场:项目现场:全区15个镇(街道)。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数量冷链配送到人民西路一段343号。

4.质量保证期: 2-8℃保存,有效期为12个月或以上。

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三、售后服务要求

1、对产品质量问题等导致的后果有具体细化处理措施。

2、供货厂家必须提供质量可靠的生物制品。产品发至采购人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质量问题,经省、市联合调查确认并及时通报厂家,厂家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核实,一经核实后应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3、产品发生质量问题,供应商在接到通报后能立即做出反应,并在8小时内派专人到现场调查处理。

四、验收要求

1、验收标准: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2、供货方提供货物签收单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一份)。收货单位现场验收,供货签收单由经手人签字、盖单位章生效。

3、产品出现以下情况视为产品质量为不合格:

3.1产品无变迁,没有标明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注册商标、规格、用法与用量、贮存条件、失效期、企业名称等。

3.2包装箱(盒)无运输保管过程中注意事项,如:防晒、防冻、防破碎等标志,或无使用说明书、没有注明产品名称、主要成分、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等。

3.3兽药监察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规程》进行安检或有效检不符合标准的。

4、采购人对中标企业供应的货物实行抽样送检,产品质量标准应等于或高于国家标准。

5、产品包装要求

产品包装、运输等严格按国家和农业部有关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外包装、瓶签美观耐用,且标签内容完整(包括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注册商标、规格、用法与用量、贮存条件、失效期、企业名称)。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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