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
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
(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条件的有偿服务。
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服务以及对中介服务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的管理,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向社会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取消本地区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准入限制,为加快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提供相关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中介服务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中介服务违法行为。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其所属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府权力运行监督内容。
第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提供中介服务,遵循诚信、公平原则,恪守从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中介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行政审批部门不得设定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不得设定区域性、行业性、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范围。
第八条 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统一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依法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条件。
第九条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限定期对中介服务事项组织评估,作出予以保留、取消的决定,并同步调整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
实行资质资格许可准入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资质资格许可实施管理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取消资质资格许可准入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原相关资质资格许可实施管理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其他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管理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明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等,指导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理、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
第十二条 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政审批部门制定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定期组织对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对未按照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视情节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依法处理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并通过全省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措施,扶持和培育中介服务机构健康发展,鼓励省外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本省中介服务。
第十四条 禁止行政审批部门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现有或者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委托中介服务形式开展;
(二)将申请人可以自行完成的事项强制限定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
(三)将一项中介服务事项拆分为多个环节;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其所属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依法受理和查处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对中介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工作。
除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外,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省、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实施市场监督管理和价格监测。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出现明显上涨或者下降时,可以开展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全省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服务规范标准和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做好平台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公示内容应当动态管理,保证及时、准确、完整。
前款规定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包括中介服务机构登记、许可、备案、行政处罚、年度报告、抽查结果、经营异常、违法失信等内容。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相关内容的制定、归集、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中介服务市场发展、规范管理等相关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报送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动在建设工程领域实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并联审批。
第二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自贸区、开发区等各类产业聚集区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能源评价、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第三章 行业引导和中介服务机构自律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细化本行业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指导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监督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水平和执业人员。不得与自身服务范围相关的行政审批部门存在隶属关系或者聘用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相关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公示中介服务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提供材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公示内容提供中介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据行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和降低服务质量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具有竞争关系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正当中介服务竞争,不得达成有关服务价格、服务范围、服务地域等垄断协议。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本行业中介机构实施前款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不得以同一执业资格在多个同类行业中介服务机构任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建立执业记录,如实记载执业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执业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合同等资料;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第四章 政府委托中介服务
第二十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费用应由行政审批部门支付,不得转嫁给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方式选定中介服务机构,综合评估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价格、成本等因素。不得划定区域、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三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委托与自身职能、人员、财务等无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不得委托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签订中介服务委托合同,明确服务事项、费用、标准、时限等内容,生效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三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直接采信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提供的中介服务意见。依据法律、法规对中介服务意见进行审核的,应当明确审核时限、流程和标准,审核所需费用由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经过审核,不采信中介服务意见的,应当向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书面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
第五章 网上中介服务交易平台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政务服务管理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托省政务服务网建立全省统一的网上中介服务交易平台,实行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中标、网上评价、网上投诉,为当事人选择购买中介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网上中介服务交易平台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受区域、行业、规模等限制。经依法登记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以自愿申请入驻网上中介服务交易平台。入驻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取消其入驻资格:
(一)被司法机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被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三)申请入驻材料造假的;
(四)利用非法手段干预网上中介服务交易平台运营、服务、监管的;
(五)违反网络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省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奖励和惩戒机制,加强网上中介服务交易平台运营服务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机构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给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委托人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聘用与自身服务范围存在隶属关系的行政审批部门的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或者门户网站公示服务内容或者违反公示内容提供中介服务的;
(三)利用非法手段干预网上中介服务交易平台运营、服务、监管的;
(四)未依据行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和降低服务质量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以同一执业资格在多个同类行业中介服务机构任职的;
(六)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中介服务执业记录的。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前款行为的,由其业务主管单位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法人登记证书。
第三十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在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外,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的;
(二)在法定资质资格许可外,增设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的,增设区域性、行业性、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的,增设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范围的;
(三)将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外的服务,作为行政审批条件的;
(四)将现有或者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委托中介服务形式开展的;
(五)将申请人可以自行完成的事项强制限定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
(六)将一项中介服务事项拆分为多个环节的;
(七)将政府委托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申请人的;
(八)政府委托中介服务未依法采用竞争方式选定中介服务机构,划定区域、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
(九)未依法核实情况导致中介服务机构未入驻网上中介服务交易平台的;
(十)委托与自身职能、人员、财务等有利益关系或者委托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的;
(十一)未依法签订中介服务委托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
(十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不作为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对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网上中介服务交易平台和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公示违法失信行为;
(二)移出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
(三)不予委托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中介服务业务;
(四)不予采信中介服务结论。
第三十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工作人员,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朝阳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本级2022版) | ||||||||||
序号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 具体办事 事项 | 中介服务事项 | 行政审批事项项目审批部门和层级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 备注 | ||
编码 | 项目名称 | 编码 | 名称 | |||||||
1 | 8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 9 | 按规定出具资产证明 | 市教育局 | 《民办教育促进法》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2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审批(变更,是指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 | 10 | 按规定出具财务清算报告 | 市教育局 | 《民办教育促进法》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3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终止审批 | |||||||||
4 | 10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13 | 按规定出具资金证明 | 市教育局 |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5 | 117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157 | 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 市公安局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 | 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 | 省公安厅 | ||
6 | 13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成立登记、变更活动资金登记 | 16 | 出具验资报告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7 | 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 17 | 按规定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8 | 注销登记 | 18 | 按规定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9 | 1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成立登记、变更开办资金登记 | 19 | 出具验资报告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10 | 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 20 | 按规定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11 | 注销登记 | 21 | 按规定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12 | 15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设立登记、变更原始基金登记 | 22 | 出具验资证明 | 市民政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13 | 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 23 | 按规定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市民政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14 | 注销登记 | 24 | 按规定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 市民政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15 | 16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25 | 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 市民政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16 | 18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27 | 出具验资证明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民办教育促进法》 2.《职业教育法》 3.《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17 | 19 |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 | 28 | 出具验资证明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18 | 140 | 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筹设审批 | 200 | 出具验资证明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民办教育促进法》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19 | 141 | 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办学许可 | 201 | 出具验资证明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民办教育促进法》 2.《职业教育法》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20 | 142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202 | 出具验资证明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21 | 33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43 | 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市自然资源局 | 1.《城乡规划法》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3.《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6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00号修改) | 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机构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该项目为评审事项 |
22 | 120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170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底图 | 市自然资源局 | 1.《城乡规划法》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23 | 171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市自然资源局 | 1.《城乡规划法》 2.《建筑法》 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机构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24 | 121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174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底图 | 市规划局 | 1.《城乡规划法》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25 | 175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制定历史建筑原址保护保护措施 | 市规划局 | 1.《城乡规划法》 2.《建筑法》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26 | 123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179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底图 | 市规划局 | 1.《城乡规划法》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27 | 180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市规划局 | 1.《城乡规划法》 2.《建筑法》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28 | 35 | 涉路施工许可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45 | 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 市交通运输局 | 1.《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3.《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交通运输部 JTG B05-2015) | 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公路行业)的单位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29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30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31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高速公路 | 市交通运输局 | ||||||||
32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
33 | 127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班车、包车、旅游)-设立(含子公司)、延续经营 | 184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 市交通运输局 | 1.《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52号修改)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34 | 道路客运班线(含新增)许可-新申请、许可延续 | |||||||||
35 | 《道路运输证》-核发、换发(补发)审验、班车更新 | |||||||||
36 | 130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普通货运、专用运输、大件运输)许可-设立 | 190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 市交通运输局 | 1.《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52号修改)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37 | 道路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换发、补发、审验、注销 | |||||||||
38 | 131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设立(含子公司)、变更、延续 | 191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 市交通运输局 | 1.《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52号修改)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39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设立(含子公司)、变更、延续 | |||||||||
40 | 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核发、换发、补发、审验、注销(含非经营性) | 市交通运输局 | ||||||||
41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设立(含子公司)、变更、延续 | 192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 1.《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52号修改)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修改)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 | ||||||
42 |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设立(含子公司)、变更、延续 | 市交通运输局 | ||||||||
43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证核发、换发、补发、审验、注销 | |||||||||
44 | 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核发、换发、补发、审验、注销(含非经营性) | 197 | 罐体检验报告 | 市交通运输局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 | 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45 | 66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77 | 出具产品检验报告 | 市卫健委 | 1.《传染病防治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 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46 | 6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 78 | 出具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市卫健委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47 | 68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79 | 出具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市卫健委 | 1.《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发〔2012〕2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
48 | 69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80 | 出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市卫健委 | 1.《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 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发〔2012〕2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
49 | 70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含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81 | 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 市卫健委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改) | 资产评估机构 | 省财政厅 | |
50 | 71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公司设立登记(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82 | 出具验资证明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公司法》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51 | 72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资金数额变更登记(其中金融、保险类企业) | 84 | 出具验资报告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外商投资法》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改)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52 | 73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1.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简化程序产品适用:电线电缆、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2.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非简化程序产品适用:建筑用钢筋、水泥、危险化学品) | 85 | 出具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食品安全法》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56号) | 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3 | 7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甲类检验机构B1级(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核准的机构除外)、甲类检验机构B2级、乙类检验机构、丙类检验机构 2.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无损检测、电梯检测、安全阀校验) | 86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该项目为评审事项 |
54 | 75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省级: 1.压力容器设计: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 2.压力管道设计:长输管道(GA1、GA2),工业管道(GC1、GCD) 3.锅炉制造(含安装(散装锅炉除外)、修理、改造):锅炉(A,限定A级锅炉部件、热水锅炉、余热锅炉、油田注汽炉、盘管锅炉、电加热锅炉等),锅炉(B) 4.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固定式压力容器(其他高压容器(A2)、中、低压容器(D)、球罐(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移动式压力容器: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C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C3),气瓶: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低温绝热气瓶(B4)、内装填料气瓶(B5)) 5.安全附件制造:安全阀(A、B),紧急切断阀(A、B),燃气气瓶阀门(不含车用燃气阀门) 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补偿器(金属波纹膨胀节(B1、B2)),压力管道管子(A),压力管道阀门(A1、A2) 7.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液压驱动电梯,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8.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桥式、门式起重机(B),流动式起重机(A、B),门座式起重机(A、B),机械式停车设备,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 9.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机动工业车辆(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观光车、观光列车) 10.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滑行和旋转类(含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A、B),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水上游乐设施 11.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锅炉安装(含修理、改造)(A),长输管道安装(含修理、改造)(GA2),工业管道安装(GC1、GCD) | 87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该项目为评审事项 |
55 | 75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12.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桥式、门式起重机(A),流动式起重机(A),门座式起重机(A) 13.客运索道安装(含修理):客运架空索道(脱挂抱索器索道、双线往复式索道、单线固定抱索器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 市级: 1.压力管道设计:公用管道(GB1、GB2),工业管道(GC2) 2.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压力管道管子(B),压力管道阀门(B),压力管道管件(无缝管件(B1、B2),有缝管件(B1、B2)、锻制管件、聚乙烯管件),压力管道法兰(钢制锻造法兰),元件组合装置 3.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锅炉安装(含修理、改造)(B),公用管道安装(GB1、GB2),工业管道安装(GC2) 4.电梯安装(含修理):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 、A2、B),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液压驱动电梯,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5.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桥式、门式起重机(B),流动式起重机(B),门座式起重机(B),机械式停车设备,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 6.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修理):滑行和旋转类(含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A、B),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水上游乐设施 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机动工业车辆(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观光车、观光列车) | 87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市) |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56 | 76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 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2.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 88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鉴定评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 |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该项目为评审事项 |
57 | 78 |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 90 | 出具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 市应急管理局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改)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4.《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41号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应急管理部门 | |
58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延期) | 91 | 出具危险性较大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 市应急管理局 | 1.《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 | 应急管理部门 | |||
59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92 | 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市应急管理局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应急管理部门 | |||
60 | 79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94 | 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 | 市应急管理局 | 1.《安全生产法》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3.《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41号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应急管理部门 | |
61 | 79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95 | 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市应急管理局 | 1.《安全生产法》 2.《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4.《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41号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62 | 80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96 | 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 市应急管理局 | 1.《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应急管理部门 | ||
63 | 81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97 | 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市应急管理局 | 1.《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64 | 8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延期) | 98 | 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 市应急管理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2.《危险化学品生产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应急管理部门 | |
65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99 | 出具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应急管理部门 | ||||
66 | 83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延期) | 100 | 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 市应急管理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应急管理部门 | |
67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 | 101 | 出具专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应急管理部门 | ||||
68 | 84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颁发、延期、重新颁发 | 102 | 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 市应急管理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应急管理部门 | |
69 | 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 103 | 出具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 市应急管理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应急管理部门 | |||
70 | 85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颁发、变更 | 104 | 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 市应急管理局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应急管理部门 | |
71 | 86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05 | 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 | 市应急管理局 | 1.《安全生产法》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应急管理部门 | ||
72 | 106 | 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市应急管理局 | 1.《安全生产法》 2.《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73 | 87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延期 | 107 | 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 市应急管理局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省应急厅 | |
74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207 | 出具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省应急厅 | ||||
75 | 88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09 | 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市应急管理局 | 1.《安全生产法》 2.《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4.《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41号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76 | 89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新办、变更、延期) | 110 | 按规定出具固定资产证明 | 市应急管理局 | 1.《安全生产法》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 资产评估机构 | 省财政厅 | |
77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新办、变更、延期) | 111 | 按规定出具固定资产证明 | 市应急管理局 | 1.《安全生产法》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 资产评估机构 | 省财政厅 | |||
78 | 143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203 | 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 | 市应急管理局 | 1.《安全生产法》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3.《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41号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应急管理部门 | |
79 | 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204 | 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市应急管理局 | 1.《安全生产法》 2.《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4.《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41号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80 | 144 | 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 205 | 出具安全设施验收报告 | 市应急管理局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3.《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41号修改) 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应急管理部门 | |
81 | 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206 | 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市应急管理局 | 1.《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应急管理部门 | |||
82 | 109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142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财务报告审计 | 朝阳银保监分局 | 1.《商业银行法》 2.《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 3.《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 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83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业务范围审批 | 143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信用评级 | 朝阳银保监分局 | 1.《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 2.《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 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 资信评级机构 | ||||
84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144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清产核资报告编制 | 朝阳银保监分局 | 1.《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 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85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 | 145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资产评估 | 朝阳银保监分局 | 1.《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 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 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 | 省财政厅 | |||
86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 | 146 | 出具验资证明 | 朝阳银保监分局 | 1.《公司法》 2.《商业银行法》 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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