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2年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发展项目的公告

关于申报2022年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发展项目的公告

关于申报2022年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发展项目的公告

时间:2022年8月24日

一、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

(一)支持内容

一是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

二是开展农畜产品初、深加工厂房建设,购置农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运销设备;建设清选包装、冷藏保鲜、仓储烘干等设施, 减少农畜产品产后损失,改善产品品质,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是建设电子商务和物流服务站点,为农牧民提供物资采购、品牌注册、技术指导、产品销售等综合性服务,拓宽产品销售渠道,提高市场营销能力。

四是鼓励合作社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

合作社在进行项目建设时,涉及用地、环保审批的,要办理有关手续,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建设养殖场、农畜产品加工设施等要具备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符合人畜合理分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食品卫生安全等相关要求。

(二)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市级以上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及联合社,并支持多个农牧民合作社开展联合建设,避免设施闲置浪费。对开展粮食和大豆油料作物种植、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合作社可给予倾斜。

列入支持范围的农牧民合作社须纳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2018年-2021年已享受项目补助的合作社,原则上不再享受同类项目补助。

(三)补助方式和标准

补助采取“先建设后补助”的方式,补助标准采取“双限”原则,适当支持。享受项目支持的合作社应配套项目资金,补助资金占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主体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4.25万元。

本次项目实施以前建设的设施、购置的设备不予补贴,已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不得用本项目补助资金购置同一农机具。

二、支持家庭农牧场发展项目

(一)支持内容

一是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和投入品进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档案,开展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二是建设清选包装、烘干、冷藏等产地初加工设施设备, 减少农畜产品产后损失,改善产品品质,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市场竞争力。

本次项目实施之前建设的设施、购置的设备不予补贴;已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不得用本项目补助资金购置同一农机具。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买生资、农产品加工原料,不得用于支付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费。

(二)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牧场,对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家庭农牧场给予倾斜。列入支持范围的家庭农牧场须纳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和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2017年-2021年已享受项目补助的家庭农牧场,不再享受同类项目补助。

(三)补助方式和标准

资金补助采取“先建设后补助”的方式,即家庭农牧场实施并完成所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后,经旗农牧业服务中心检查验收合格的,凭项目建设中产生的发票以及支出明细决算等原始凭证确定补助金额,并通过“一卡通”拨付家庭农牧场。每个家庭农牧场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家庭农牧场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项目,包括材料费、设备安装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相关支出。

三、申报时间、地点

请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向所在地镇提出申请,由镇推荐,并于8月31日前带项目预申报书报杭锦后旗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302室,逾期视为放弃。

联系电话:*******孙瑞霞 陈越

附件:1.支持农牧民合作社预申报书

2.支持家庭农牧场预申报书

杭锦后旗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

2022年8月24日

附件1.支持农牧民合作社预申报书;

附件2.支持家庭农牧场预申报书


编辑: 徐晓婷 责任编辑: 周勇 郝冬 监审: 王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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