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都法委鉴字第93号
(2022)都法委鉴字第93号
(2022)都法委鉴字第93号 |
2022年08月24日 11:51 |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选择鉴定机构 公告 (2022)都法委鉴字第93号 我院在审理原告李华国与被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经济开发区支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需对被告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其中第6组证据(借款人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贷款用途承诺书)、第7组证据(市政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9组证据(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确认书)、第11组证据(《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都匀18号道路建设工程)民工工资清册》)、第13组证据(授权委托书(明确还贷账户及授权扣款))、第17组证据(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中“李华国”签名及捺印是否是李华国本人书写及捺印进行鉴定。具备相关鉴定(评估)资质且通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备案的鉴定(评估)中介机构,请于2022年8月31日18时前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提交对该案的报名申请, 2022年9月1日9时30分后,本院将对通过审核的中介机构,采用随机摇号方式选择确定鉴定(评估)机构。 备注:中标的鉴定(评估)机构请在一周内到我院办理委托手续(需携带中标单位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及两名受托人身份证书等持证现场勘察),逾期则重新选择鉴定(评估)机构;中标后15日内必须向本院提交鉴定(评估)结果;已报名的鉴定(评估)机构和案件当事人及时上网登录查看,不再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0854-******* 0854-******* 监督电话:0854-******* 都匀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办公室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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