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类】中国电建贵州工程公司贵州电网整县(毕节)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低压配电柜采购项目邀请函

【设备类】中国电建贵州工程公司贵州电网整县(毕节)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低压配电柜采购项目邀请函

详情见附件

1

项目编号 :POWERCHINA-0138-220114
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电网整县毕节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项
目并网柜设备采购项目
询比价函







采 购 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2022 年 08 月 24 日
中国贵阳




2


询比价函
各受邀报价单位:
因 POWERCHINA-0138-220114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整县毕节
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需要,我司拟采用邀请询比价采购方式进行下列货物的批量采
购,请按以下要求于 2022 年 08 月 30 日 10 时 00 分前将报价文件上传至集采平台。
一 拟采购货物一览表
POWERCHINA-0138-220114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主要技
术参数及标准配

数量
1 并网柜 380V 57

二采购要求
1本次询比价为整体采购,询比价响应供应商报价时须写明:单价及总价产品
的详细配置参数,报价包含货物制造运输装卸施工安装消防验收售后服务
利润税金等交付采购人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不再增补任何
费用。
2交货期: 2022 年 09 月 15 日或厂家自行填写最快交货期
3交货地点: 项目现场 或买方指定位置
4质量标准或要求:满足图纸技术规范书要求 及项目要求,具体见附件技术规
范书要求
5质保期:初步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不少于 60 个月 /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
6响应人的资质要求:中国电建集团集中采购平台注册合格供应商及本企业合格
供应商技术满足项目要求无不良记录的供应商
7响应文件须提交报价表:分项报价及总价
8成交确定原则: 共进行两次询比价,第一次确定入围后,以最优方案和价
格进行综合考评后再进行第二次密闭报价,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不
再增 补任何费用。
9付款:按 9:1 比例支付
付款方式:电汇半年期银承或我司财务指定的银行产品
1到货款为设备合同总价的 90%。
3

在卖方每个批次设备交货完成后,买方在合同现场经清点无误并验收合格,凭卖方
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该合同设备的交货款:
a设备开箱验收证明书 /到货验收单。
b合同签字盖章后的 15 日内提供金额为合同总价 10%的履约保函
c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 90%的财务收据及合同设备货款支付通知单。
c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 100%,税率为 13%,以买方为付 款人 /采购人名义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
e进口产品提供原产地证明及报关文件。
以上资料经买方审核无误后,由买方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该合同设备的交
货款。
2设备质量保证金为设备合同总价的 10%。
设备质保金待全部合同设备质保期满且通过最终验收后,卖方向买方提交下列单据
和资料:
a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 10%的财务收据及预留款支付申请表。
b最终验收证书 /质量情况说明表。
以上资料经买方审核无误后,由买方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设备质保金。
10招标文件的获取:
各投标厂家需购买招标文件,每套 1000 元整。招标文件为: 贵州电网整县毕节
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 询比价函及并网柜设备技术规范书 1 套。支付招标文件费为集
中采购平台在线支付或银行汇款现金支付等方式,采用银行汇款在备注中注明竞标项
目名称。收款单位信息如下:
收款单位户名: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收款单位账号: 5200142360005000093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贵阳市河滨支行
收款单位开户行行号: 105701000253
注:投标报价文件无支付凭证则视为无效报价。
11若响应人未对合同条款提出偏差,则采购人认为投标人完全理 解和接受询比价
文件及其附件采购合同模板中的全部合同条款,并承诺按此签订合同。
12按时上传报价文件商务响应文件技术响应文件报价文件必须上传中国电
建集团集中采购平台 https://ec.powerchina.cn/。如开标时间前未完成报价文件技
4

术响应文件商务响应文件上传或发至指定邮箱,招标人将依据本条废除响应人投标资
格。
13协议与提资:供应商需在收到预中标通知书后立即启动协议和提资对接工作并
在 5 个工作日与设计单位完成协议签订和提资确定,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如
其他附件合同技术协议等描述 本项内容中的需求时间与本条不符的情况,均以本项约
定时间为准。如超过 5 个工作日未完成协议签订与提资确定,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
格,并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14响应人满足招标人技术规范书要求的前提下,在标前澄清阶段已完成其他增补
项,并满足招标人提出的澄清回复和补遗。如提供的响应文件不满足上述要求,招标
人将依据本条废除响应人投标资格。
15响应人提供与投标产品一致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认证证书形式试验报告产
品定型鉴定等认证,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必须与所提供的产品一致。投标人对投标文件
的真实性准确性负 责,如招标人认为需要核实相关内容,投标人必须对核实内容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
16投标响应人提供的产品须满足运行要求且满足电网及当地验收要求。
17投标响应人提供的分项报价及总价严重偏离市场行情的,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
澄清说明,且招标人有权对严重偏离市场行情的报价作废标处理。

三报价表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 数及标准配置 数量 单价 合计 备注
1 并网柜 17kW/380 并网箱 56
2 并网柜 40kW/380 并网箱 1
3
总计 57
报 价有效期: 90 天
四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贵州工程公司
地 址: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大道中段 1 号
5

邮 编:
联 系 人: 谭明睿
电 话: 15185077762
电子邮箱: tanmr-gzgcpowerchina.cn
jiancsjb-gzgcpowerchina.cn


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2022 年 08 月 24 日
6

一报价承诺函
报价人:
报价文件名称: 招标编号:
1 我 方 已经仔细的研究了 项目名称 询比价 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合同文件技术要求附表澄清补遗以及 询比价 文件中所列的事项,并
完全理解和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我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 总报价 ,税率 13%, 交货地点为 ,按合同约定 提供
货物和技术 服务 。
2 我司承诺满足以下条款:
1 交货期: XXX 年 XX 月 XX 日承诺收到中标通知书及排产通知后立即安排排

2 付款方式:
3 设备技术条件满足随询比价函发出的技术规范书要求。
4 本报价自报价截止之日起 90 日内有效


响 应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7

二 报价表
1报价汇总表 单位:
序号 内 容 价格 备注
1 设备费
2 运杂及保险费
3 备品备件
4 专用工器具
5 易耗品 若有
6 技术服务费
7 其它

总计:
不含税金额:
税率 : 13%
质保期满后 N 年的备品备件及易耗品 若有
提供额外的专用工器具 若有
其它服务 若有
注: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响 应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8

2分项报价表
2.1设备分项报价表 单位: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报价
出厂价 制造厂 备注
单价 总价
1
2
3

合计 填入报价汇总表中
注: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多项设备组合可增加此表。

响 应 人: 盖单位章
法定 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9

2.2 运输及保险费分项报价表 单位:
序号 名称 重量 公里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运杂费
2 保险费
3 其它

合计 填入报价汇总表中
注: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响 应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0

2.3备品备件分项报价表 单位: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制造商名称 产地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2


合计


填入报
价汇总
表中
注: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响 应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1

2.4专用工器具分项报价表 单位: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制造商名称 产地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2


合计


填入报
价汇总
表中
注: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响 应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2

2.5易耗品分项报价表若有 单位: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制造商名称 产地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2


合计


填入报
价汇总
表中
注: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响 应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3

2.6技术服务费分项报价表 单位:
序号 名称 地点 单位 数量 人日数 单价 元 /人日 单价 总价 备注
1 现场技术服务费
1.1
1.2

2 工厂技术服务费
2.1
2.2

3 设计联络会
3.1
3.2

4 培训费
4.1
4.2

5 其他

合计
填入报
价汇总
表中
注: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响 应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4

2.7其它分项报价表 单位:
表格格式由投标人自行制定,若已包含在其它项目中,本项可不申报。


响 应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5

三 商务偏差表

商务
偏差
条目 页码 询比价文件规定 响应偏差 备注





响应人声明:除本表已列明的响应偏差外,我们接受询比价文件规定的其余全部商务
条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6

四技术偏差表

技术
偏差
条目 页码 询比价文件规定 响应偏差 备注





响应人声明:除本表已列明的响应偏差外,我们接受询比价文件规定的其余全部技术
要求。
投 标 人 :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7

第四章 合同模板
卖方合同编号:
集采招标编号:

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XXX 项目

设备

采购合同



买方: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
日期:年月日
地点: 合同签订地点
18

目 录


19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 项目名称设备和技术
服务 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
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做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合同文件构成:
1本合同签订后对本合同的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协商一致的补充协议等
2本合同协议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本项目卖方投标文件及其澄清
7本项目买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
8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
9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
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不含增值税人民币大
写 元 ,单价 元 /W。税率: 13%,如遇国家增值
税税率政策调整,本合同的不含增值税金额不变,含增值税金额根据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 。
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0

签字页
买方: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91520000214402689X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 电话:
传真: 0851-83715828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550003 邮政编码: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中段 1 号 (皂
角井 地址: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
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 52001423600050000933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91520000214402689X 纳税人登记号: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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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
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协议书分项价格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
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2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4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5技术协议书:指合同文件中名为技术协议书的文件。
6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
述。
7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8分项报价表:指经评审后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2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
合法继承人。
3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 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
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合同价格: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费
用含税。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
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
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 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
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
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
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 服务,或者在
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
22
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
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
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
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 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
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对本合同的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协商一致的补充协议等
2本合同协议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本项目卖方投标文件及其澄清
7本项目买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
8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
9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
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
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
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 联系方
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专用条款第 7.18 条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
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通用条款第 1.5.1 项的约
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不适用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
23
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
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
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和义务,买方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卖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签订补充协议
除非经过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可以将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技术协议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
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费用含税。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具体按专用合同条 款进行支付。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
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
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技术协议等合同文件
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技术协议等合同文件另 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
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
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
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技术协议等合同文件另有约
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 通知出席,
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
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
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
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
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
24
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 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
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
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
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技术协议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代表
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 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
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
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
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
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 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
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
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 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
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
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
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
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 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
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 15 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
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
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若未通知买方,则买方有权拒绝收货,造成的 损失由卖方承担。
5.3.4 卖方在根据通用条款第 5.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
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
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25
5.4 交付
5.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
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 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
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
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
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
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 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
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
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现场 指定机位点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
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
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
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 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
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
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
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
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但买方能够证明 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技术协议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
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
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
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
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 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
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26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
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
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
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 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电设备 (例如:柴油发电机
及使用的柴油等 )由买方提供并承担费用,其它用水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提供
并承担费用。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
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
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
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
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
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
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 技术
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
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
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免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
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
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
6.4.1 如合同 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 7 日内
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
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
束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
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 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
全部费用。
在上述 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
照通用条款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 6 个月内未能开始
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
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 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
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 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
27
应按照通用条款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 在如上通用条款第 6.4.2 项和通用条款第 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
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 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
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
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 5 个工作日内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
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 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 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技术协议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
日起 60 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在合同通用条款第 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
款支付函后 60 个月。在合同通用条款第 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
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60 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 相关合同设备进
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
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
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通用条款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
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
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通用条款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
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
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如上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
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 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
同条款和 或技术协议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做出响应,如
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设备
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
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尽力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
件及便利,包括必要的项目现场的出入许可等。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28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
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
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 履约保证金及预付款保函
10.1 本合同 签字盖章后 15 天内,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由卖方主要开户银行开具金额为合同总价 10
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 函,以买方为受益人,履约保函应为银行保函。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除外,或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和营业的银行提交。若因银行原因,履约保函的实际有效期先于全部设备预验收后第 30 日到期的,
应由卖方在保函到期前 1 个月重新提交有效保函担保条件不低于原保函买方在卖方新保函开
具前有权扣留等额的应付合同款,待卖方开具新保函后支付如卖方未重新提交有效保函且买方无
合同应付款,买方有权提取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作为保证金,由此导致的风险由卖方自行承担。履
约保函的格 式应当按照合同商务附件五规定的格式开具
10.2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条款规定的买方签发初步验收证书期满后 12 个月后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
合同争端并且未能得到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完毕。
10.3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并给买方造成损失包括违约金,那么履约保证金将作为对这一损失
的补偿而支付给买方。
10.4 若本合同附有生效条件并且因买方原因而使本合同未生效,买方应将履约保函无利息退还卖
方。
11 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
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
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技术协议等合同
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
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
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
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技术协议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
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
的时间考 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1.7.1 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
的全部备品备件。
11.7.2 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
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
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
29
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 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
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1.9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20 年内,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与本设备有关的所有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
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买方为设备使用的上述技术和资料不构成任何侵权,卖方披露的
这些文件不构成任何专利许可证技术等的转让。本项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12 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
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 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
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
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
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8
日内未 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
方承担。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
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
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
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
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
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4.2.1 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
14.2.2 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 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2%
14.2.3 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3%。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
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迟延交付违约
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
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5 合同的终止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
30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终止:
15.1 卖方迟延交 付合同设备超过 3 个月。
15.2 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
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
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15.3 买方迟延付款超过 6 个月。
15.4 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
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
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15.5 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
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
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
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40 日,则任何一方当事
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
2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包括合同双方共同根据合同规定不时进
行的修改和补充。
1.1.2买方是指 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1.2卖方是指 ,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
1.1.3合同价格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项下 全部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
方款项的累计总额。
1.1.4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仪器仪表专用工具备品备
件和所有各种物品。
31
1.1.5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买方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
性能验收试验检修维护和技术指导等文件 (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 ),其费用包
含在合同设备价格中。
1.1.9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
每台合同设备的验收。
1.1.9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合同 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合同设备性能和质量仍达到了合同规定的
验收标准。
1.1.10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
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
的服务,包括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对有技术支持方的卖方还包括技术支持方为本项目的标
的与卖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或项目合作协议书中规定应向买方提供的全部服务。
1.1.11合同设备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 ....年 (签最终验收证书 ),如果
因 买方原因未能进行初步验收,则为从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 24 个月 (签最终
验收证书 )。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1.1.13项目是指 工程。
1.1.13现场是指位于 施工现场 ,为买方安装合同设备的场所。
1.1.14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 24 小时周是指 7 天。
1.1.16书面文件是指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 /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1.17技 术支持方为自己拥有或被合法授予本项目标的物的技术并与买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
协议书或项目合作协议书的技术提供者。
1.1.18 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
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
任。
1.1.19性能验收试验是指按本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检验,
验证合同设备能否达到本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性能保证值的要求。
1.1.20随机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满足设备安 装调试试运行质量保证期内的备
用部件,详见本合同技术部分所列示和规定。
1.1.21试运行是指初步验收后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 /或设备的调试并与电站一起进行符合
技术规范要求的连续不间断稳定的满负荷运行 14 个日历日的运行。
1.1.22分包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非主体 -非关键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
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
1.1.23最后一批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能满足现场安装的最终需要及整个工程生产投运需要,
且不影响其他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1.1.24设备 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选材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
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1.25合同有效期是指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且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
止。
1.1.26监造代表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1.1.27技术参数门槛值是指招标文件中对设备的性能保证值的要求值。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8.4 条中规定的所有合同生效的条件得 到满足时的日期。
1.8 合同标的
32
1.8.1 本合同标的是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本合同设备。
1.8.2 本合同所供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和完整的,设备名称规
格 (型号 )数量技术规范和性能应符合技术规定和性能保证值。本合同下交付的设备应符合本合同
附件四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原产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
是有关权威机构发布的最新标准版本。在本合同生效后至卖方实质性地加工制造前,若有关权威机
构发布最新标准版本,经买方同意后卖方应采用有关权 威机构发布最新标准版本,费用由卖方承担。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的质量和安全环保和环境质量现场服务的劳动安全卫生等各方面的标准必
须优于或符合中国的强制性标准。
1.8.3 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具体供货范围按合同技术部分的规定。
1.8.4 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资料按合同技术部分的规定。
1.8.5 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服务按合同正文和技术部分的规定。
1.8.6 卖方提供设备的包装运输和保险。
1.8.7 卖方应负责合同项下设备的接口,工程设计和项目管理进行协调,并与制造商和分包商的设备
性能和参数进行匹配。
1.8.8 卖 方保证在标的物设备使用期内以优惠价格向买方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如果出现卖方的标的
物的备品备件停产情况,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免费提供备件的规格及相关的图纸资料,卖方同意买方
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
1.8.9 卖方保证对合同设备及其中所使用的相关技术拥有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制造销售及允许
第三方使用合同设备及相关技术的权利,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如果由于使用合同设备使
买方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处罚,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证买方免受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
b)
2 供货范围
2.1 合同供货范围:以满足 项目 设备的设计使用
运行要求,卖方无条件配合设计及各种变化,必须满足现场安装需要,数量见合同附件一。
2.2 合同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供货清单包括了所有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
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和设备运输及运输保险等。
附件中所列材料为暂定数量,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所供材料不能满足现场需要,
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附件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未能满足现场需要 ,卖
方应及时补上所缺材料以满足现场需要,费用由卖方承担,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四对合
同设备的可靠性可用率和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
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现场加工消缺
及技术指导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任何情况都不增加合同总价。
3 合同价格与付款
3.1 合同价格
3.1.1 卖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而发生的所有税 /费,己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应由卖方支付。
3.1.2 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整。
价格清单见下表:
序号 名称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万元 不含税总价 万元 税金(万元 ) 备注
33

合计
投标报价总价大写: 整


本合同设备价格 (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 )包括与设备有关的 13%增值税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
费所有检测试验费技术服务费等现场交货包干价。合同设备中国内制造的设备或部件从设备制
造厂到现场交货地点车上 /船上 /飞机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及风险,合同
设备中进口 的设备或部件从制造厂到港口的运输装卸保险费税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风险。
3.1.2 合同的分项价格详见附件一合同分项价格表。若因技术要求该设备需研发费用,可在列
表中体现研发费用占比或具体金额。
3.1.2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不变价,即合同总价已经包含合同有效期内的市场和 /或政
策性因素等所有因素引起的合同设备价格的浮动因素。但是,由于业主或者设计要求降低设备配置,
买方应通过询价方式确定降低配置后的实际费用,买方与卖方协商在结算中扣除相应减少部分价款。
3.2 付款
3.2.1 本合同结算货币为人 民币。
3.2.2 付款方式: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或双方认可的其它付款方式。
3.2.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1到货款为设备合同总价的 90% ...元 。
在卖方每个批次设备交货完成后,买方在合同现场经清点无误并验收合格,凭卖方提交的下列单
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该合同设备的交货款:
a 设备开箱验收证明书 /到货验收单。
b 金额为合同总价 10%的履约保函
b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 90%的财务收据及合同设备货款支付通知单。
c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 100%,税率为 13%,以买方为付款人 /采购人名义开 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d进口产品提供原产地证明及报关文件。
以上资料经买方审核无误后,由买方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该合同设备的交货款。
3设备质量保证金为设备合同总价的 10% ...元。
设备质保金待全部合同设备质保期满且通过最终验收后,卖方向买方提交下列单据和资料:
a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 10%的财务收据及预留款支付申请表。
b最终验收证书 /质量情况说明表。
以上资料经买方审核无误后,由买方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设备质保金。
3.2.4 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3.2.5 卖方票 据显示价值应与相应设备的实际价值相符,如有不符,买方有权拒付货款。
3.2.6 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
1由于买方与合同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应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本合同设备的分包和外购设备
的付款由卖方负责。但如果发生由于个别原因买方按时向卖方付款而卖方没有按时向分包商或外
购设备供应商付款导致分包和外购设备不能按时交货以至于影响供货进度的情况,买方有权暂时
终止向卖方付款。在卖方向合同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应商支付相关款项后,买方将继续向卖方付款。
2买方上述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3卖方同意:如果在买方根据 上述约定终止向卖方付款后 3 个月内卖方仍未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
应商付款,买方将出于保障工程进度的目的,有权直接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应商付款,此转付款
34
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买方银行贷款利息 2 倍计算将从下一笔买方向卖方的付款中扣除。
3.3 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
3.3.1 如果发生卖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后
15 天内向买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如果属于制造质量问题造成的买方损失,相关款项将从
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的,卖方另行赔偿。
3.3.2 如果发生买方的合同履行违约 行为,相关款项将由买方在收到卖方的书面通知或此类赔偿的
证明文件且 15 天内向卖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3.3.3 在买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卖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
关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4 设备监造与检验
4.1 监造
4.1.1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 5 日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 /试验装配
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试验运行和维护的标准清单。标准应符合技术部分的规定。
4.1.1买方有权委派有资格的监理单位到卖方设备制造地对合同设备的制造进行监造 , 买方将派遣代
表进行设备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 委托人监理
单位拫据卖方的质量控制和产品质量,增加监造内容,卖方应予以同意并积极配合。 卖方有配合监
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4.1.2 卖方必须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方便和协助。
1在本合同设备投料时,卖方必须为监造代表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
和月度检验计划。
2卖方必须提前 5 天 (国内制造设备 )或 10 天国外制造设备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3 卖方必须提供查阅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 (包括工厂标准 )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
过程,提供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 /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技术部分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
件保密部分除外。
4卖方必须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交通通讯住宿等方面 )。
4.1.3 监造检验 /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
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
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 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
下重新进行该项试验。
4.1.4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
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
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代表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4.1.5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 加了监造与检验,是否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本
合同 通用及专用条款 第 11 条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
的责任。
4.1.6 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 /见证项目见技术部分。
c)
4.2 工厂检验
4.2.1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包括分包外购与进口部件,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
35
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设备总装和试验。
4.2.5 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
4.2.6 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合格才能出厂并发运。
4.2.7 所有正式的记录 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买方存档。
4.2.8 技术支持方或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代表必须在所供设备 /部件工厂检验的正式记录文件上签字,
否则卖方不准发货,由此造成的交货延误由卖方负担。
5 包装与标记交货和运输
5.1 包装
5.1.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
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
过程中垂直水平加 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卖方应根据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
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
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
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5.1.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要设备名称,本部件名
称以及该部 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标记应该使用易于辨识且不易丢失或不易偶然无意擦除
的方法。标记不能影响安装后整个设备和系统的美观。
5.1.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箱号名称数量重量规格型号图号或部件号的详细
装箱单一式二份和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
书技术说明各一份。装箱单的格式和内容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议确定。
5.1.3 卖方对多次使用的专用包装箱包装架运输固定架等,应做出专门标记,在买
方对该部件到货清点使用完毕后由卖方自行收回。回收费用由卖方自行承 担。
5.1.5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
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5.1.6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
或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备品备件按大货的百分之一备货,包装与大货一起装包运

5.1.7 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
减少运输费用。
5.1.8 栅格式箱子和 /或类似的包装 , 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
设备及零 部件。
5.1.9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5.1.10 卖方和 /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
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5.1.11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
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对需要充氮气 (N2)保护运输的设备则应施行充氮气保护,并
配备带有指示仪表的氮气瓶。对需要从结构包装运输等保护有防震要求的设备,必要时应配备
带时间轴的振动记录 仪。待货到工地后,由买卖双方共同查验振动记录仪数据,如果据振动记录仪
记录的数据小于设备耐振值,振动记录仪由卖方取回,否则待查明该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后振动记录
仪才能返还。
36
5.1.12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
一经证实,卖方均应及时更换修理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
应在 24 小时以内通知买方,并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
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5.2 标记
5.2.1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 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
和海水的侵蚀。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
4毛重
5箱号 /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5.2.2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车站 /码头 /机场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人代码
4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
5箱号 /件号
6毛重 /净重 (公斤 )
7体积 (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
8保管等级。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
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
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
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相应国家及国际包装标准。
5.3 运输
5.3.1 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交货 地
点的运输。
5.3.3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 /船发出 24 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将该批货物的
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合同号
2货物备妥发运日
3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4货物总毛重
5货物总体积
6总包装件数和每件包装的装箱清单
7交运车站 /码头 /机场名称车 /船 /航班号和运单号
8重量超过二吨包括二吨或尺寸超过长 9 米高 3 米宽 3 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
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 (部件 )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9对于特殊物品 (指易燃易爆有毒 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
37
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等 )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
的方法。
5.3.3 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 24 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
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通知买方。
5.3.5 卖方应将交货时间表中没有开列的货物配合安装进度或根据买方要求进行交货。在运输中如
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
满足工期需要。
5.3.6 买 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 15 天通知
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
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5.3.7 为实现对设备及材料的计算机管理。卖方应在每批货物交运后向买方发送一份装箱清单的电
子邮件。
5.4 交付
5.4.3 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
专用条款第 11.9 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 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
方通知后 7 天内对急用者应在 3 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 7 天内对急用者应在 3 天内,
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5.4.4 卖方应按技术部分的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
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按技术部分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每套合同设备 6 套。应分别列
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规定的交付进度。
5.4.5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 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供货的
及时性和设备及备件的完整性。具体交货信息如下:
1交货时间: 年 月 日设备全部到达施工现场
2交货地点: 施工现场
3 联系人: ,电话: 。
5.4.6 合同设备所有权在交货地点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
货地点交付合同设备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5.4.7 卖方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 总体积
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并提供一份重量超过 2 吨或体积大于 9 米 3 米 3 米的大件货物清单
若有。
5.4.8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 /码头 /空港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现场交货时间以
现场交货记录为准。
但是如果在到货检验过程中发现错误,例如货物缺损装箱单与实际到货不符等,则设备交货日期
以通过现场修复补充发货等手段完全改正了发运交货错误的时间为准。
此日期即本合同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6 开箱检验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及售后服务
6.1 现场开箱检验
6.1.1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 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供货清单
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有权根据施工进度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
38
在开箱检查前 7 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
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在现场开箱检验时,如果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
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 3 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6.1.6 现场接收和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
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
提出修理和 /或更换和 /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
卖方承担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
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承担。
6.1.9 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 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 14 天内提
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 14 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
共同复验。
6.1.10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
机构 /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和由此引起的工期延
误由责任方负担。
6.1.11 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本款 6.1.1 至 6.1.10 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本合同 6.1.12 款
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制造修理和运杂费等均
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买方从应支付的款项中扣除。
6.1.12 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修正的时间,以不影响光伏电站建设进度
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 5 日。
6.1.13 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 6 个月。
上述 6.1 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
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 通用及专用条款 第 11 条及技术部分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的解除。
买方有权 在供货期间向卖方及其技术支持方卖方如果有自费派遣代表,卖方有义务
协助配合,除负责联系设备图纸的催交以及设备检验等事宜外,促使卖方按时确定合
格的主要附属设备的分包商,以及在设备调试阶段负责配合卖方加速调试过程中损坏的
部件的修理或重新供货,卖方应给予提供办公和生活的方便。
6.2 安装调试试运行
6.2.4 卖方应分别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前 2 个月,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安装调
试试运行和维修的技术说明书。本合同设备由卖方根据其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
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
6.2.5 在安装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过程中,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
工作给予技术指导 /监督服务,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合同设备的安装质量的
检验和测试。
在单套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买卖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并共同签署安装完毕证
书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但此证书不能解除卖方在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和保证期内的责
任,以及技术性能和保证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责任。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技术部分的要求进行。
6.2.6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 参加调试,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其所
需时间应不超过 7 天,且不能影响电站投运时间,否则将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1.7 条视为延误工期
39
等同处理。
6.4 验收
6.4.1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验证该合同设备是否能达到各项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性能验收试
验完毕,该套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技术部分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买方应在 10 天内签署
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卖方发生的所有人员费用均自行负担。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技术部分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 本款 6.4.6条和专用条款
11.6 条办理。
6.4.2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且此缺陷按本合同条款
被定为卖方责任,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买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6.4.6 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技术部分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
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 2 个月内进行第二次
验收试验。
1 如属买方责任,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2如属卖方责任, 卖方需自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包括进行必要的设备修理
更换或改进,以使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能达到技术性能和 /或保证指标,卖方将负担所有直接的费用,
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费用:
a替换和 /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b参与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的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
c参加修理的买方人员的费用
d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的费用
e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材料和除燃料外的消耗品的费用
f所更换和 /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运离 /运抵电厂现场的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
6.4.7 在第二 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技术部分所规定的性能保
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 :
如属卖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专用及通用条款第 11 条执行。
如属买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 10 天内由买方代表签署由卖方代表会签的
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此时卖方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 ,与买方一起采取各种措施,使合
同设备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额外的技术服务费由买方
承担。
6.4.8 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到达现场之日起 15 个月内,如因买方 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
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 10 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本合
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义务使合同设备满足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
证指标。
6.4.9 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买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两年并完
成索赔后 10 天内按照专用条款第 11.10 条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6.4.10 按 6.4.1 条及 6.4.7 条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
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 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
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
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
潜在缺陷或无法区分责任方的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对纠
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保证期终止后三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 (经双方确认
或请第三方权威部门认定 ),卖方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 5.4.4 条及 11.4.1 条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
换。
40
6.4.1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 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
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
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 /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
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或买方的相关单位支付费用:
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h M c m
d) 其中:
总费用 (元 )
a 人工费率 (元 /小时人 )
h 工时 (小时人 )
M 材料费 (元 )
c 台班数 (台班 )
m 每台设备的台班费费率 (元 /台班 )

6.4.12 经双方确认或请第三方权威部门认定前,不论合同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买方或是在卖
方,卖方应首先尽快交付更换或补充此损失或损坏的设备,然后由责任方或按责任的大小比例承担
上述的费用。
6.5 售后服务
产品售后期间,卖方同意向产品的最终用户即 填写业主公司或直接删除 ,下同直接履行产品售
后服务,并向最终用户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产品的最终用户有权依据采购合同直接要求中标人向最
终用户承担产品售后责任。
7 技术服务和联络
7.1 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
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现场加工消缺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
务。
7.2 卖方需派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相应能力的合格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按卖方的
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启动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
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7.5 卖方如果有技术支持方,技术支持方的文件应通过卖方或买方可接受的方式提供给买方。
7.6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 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7.7 若需要召开技术联络会解决技术配合接口等问题时,双方应派员参加。如遇有重大问题需
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另一方应同意参加,会议费
用 (不含差旅费食宿费 )由会议承办方负担。
7.8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
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批准并加盖法人公章,以修改本为准。如有重大技
术方案和 /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7.9 卖方提出 的并经双方联络会上确定的详细设计图纸安装设计及技术指导方案在未经买方书
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修改,但买方有权以适应现场条件提出变更或修改,并向卖方作书面通知,卖
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的要求。
41
7.10 买方有权将卖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
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7.11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卖方买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7.12 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提供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
用应 由卖方自行负担。
7.13 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分包与外购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
负全部责任。
7.14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
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7.15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
技术人员名单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或交货前 1 个月提交买方予以确认。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
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 要求 5 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本合同 专用条款第 11.17 条 视
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7.16 卖方有义务在工作现场保存一套图纸和安装说明书其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格中。卖方技术人
员应负责对现场发生的经买方代表确认的任何改变和 /或更正做出标记记录,并将与卖方所供货物
有关联的工程施工的资料列入这种图纸和电子版本。在性能试验结束后 1 个月内移交给买方。
7.17 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
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7.18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采用挂号 航空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送到
如下规定的对方联络人的联络方式和地址。电子邮件传真要经收件方书面确认。如遇
一方联络人更换,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
(1) 买方联络人: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件: .
(2) 卖方联络人: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件: .

11 保证与索赔
11.4 卖方保证 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
备,该设备没有设计和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能够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和易于维护,并且适合于
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目的。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的质量和安全环保和环境质量现场服务的劳动安
全卫生等各方面的标准必须优于或符合中国的强制性标准。
卖方保证根据本合同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清晰的和正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工程设计
检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42
11.4.1 卖方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专业的正确的和高效的技术服务。如果卖 方从非买
方的建设公司雇佣人员,为卖方的原因进行额外工作,所有费用应由卖方承担。而且任何卖方所雇
佣的任何人员事前都必须得到买方的同意。
11.4.2 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
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
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 10 天内,
且不能影响电站投运时间,否则应按专用条款第 11.15 条处理。卖方还应承担检验费以及补偿买方
遭受的全部费用和直接损 失。如果由于买方的责任,而发生额外工作,所有的费用,如人力机械
消耗材料均应由买方承担。
11.4.3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
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或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
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发生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11.4.4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三年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
或潜在缺陷或无法区分责任方的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 损坏的设备或部件,
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 1 个月运到指定目的地,并且通知买方。
11.6 合同设备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 日起 12 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或
者如果因买方原因合同设备未能进行初步验收,则为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
18 个月签 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11.6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属卖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
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重新计算一年。
e)
11.10 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 ,由买方在 30 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方。条
件是: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卖方对非正常维修和买方误操
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1.11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
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专用条款第 6.4.6 条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
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输
费及保险费也由卖方承担。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 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
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1.12 由于卖方责任,在合同专用条款第 6.4.6 条规定第 二 次的性能验收试验后,仍不能达到本合
同附件四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买方有权按卖方违约的性质和程度,选择下列方式,卖
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11.12.1 凡性能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性能保证技术门槛值,买方有权退货。买方将退还合同设备
和收回合同规定被拒设备相同货币的金额,并且卖方应承担买方的损失和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
限于利息银行费运费保险金检验费贮存建设费拆卸费和其它用于被拒设备保管和保
护的费用。在买方未实施由于卖方原因导致设备性能保证值没有达到技术门槛值时的退货,买方可
在卖方独自承担风险条件下使用有缺陷的设备,卖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11.12.2 凡技术性能高于性能保证门槛值,但低于性能保证值时,买方有权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补
救措施:
1卖方自费修复并以违约金方式支付达到性能保证值前买方的实际损失,达到性能保证值后买方签
署初步验收证书
2按贴现率 8,计算 30 年内买方的实际损失。卖方支付上述违 约金后,解除卖方已赔偿责任范
围的责任,买方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3卖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为:合同设备性能保证值负偏差 1,违约金为合同价格的 2 , 按此
比例计算性能保证值的负偏差。如数据调整幅度 5%以上含 5%造成工程需要修改而产生的费用均
43
由卖方承担。如果合同的技术附件的违约金比率和金额少于本款的约定应以本款为准如果合同的
技术附件的违约金比率和金额大于本款的约定应以技术附件的违约金比率和金额为准
上述指标若同时有多项或多点未达到保证值,则违约金额度为每项违约金累加之和。
不满一个违约金计算单位的,按实 际偏差计算性能违约金金额。 卖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在买
方限定的时间内,卖方自费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合同附件四规定的各项性能指标。若卖方不
能在买方限定期限内修复有缺陷的合同设备,买方有权自主请其他合格供货商消除缺陷或不符合合
同之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如果上述任何一项的违约金金额超过以上条款指出的一个违约金单位的五倍时, 买方有权选择拒绝
违约金方式, 卖方应自费在买方同意的时间内提供买方满意的替换件或 要求卖方采用本款第 11.12.1
条规定或规定之外的其他补救措施补偿买方的实际损失。
如果 合同设备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属于卖方的责任,卖方应根据该合同设备达不到性能
保证值的程度,充分履行本款第 11.12 条的约定之日,即为买方承认该台合同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
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
在初步验收之日前买方可在卖方独自承担风险条件下使用有缺陷的设备,卖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11.13 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 , 若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日期及时交货,经买方同意,卖方可在
缴纳违约金的条件下延期交货,违约金将从履约保函中扣减。违约金标准为每延迟一天按货物价值
总额的 1%扣减。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导致项目未能按时投运 ,所造成的损失由卖方全部承担。
11.14 如果由于卖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
将向买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 5违约金,每套合同设备这部分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每套合同设
备价格的 10,并且卖方还需支付由于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买方的直接损失。
此项违约金从设备款中扣除。
11.15 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第 11.12.2 款 11.13 11.14 条承担的该套合同设备违约金总额不论单
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设备价格的 10。若超过,买方有权终止部份或全部合同,此时卖方除
了 支付上述的违约金外,仍有义务在买方限定的时间内自费修复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使其达到性能
保证值,或承担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卖方违约的设备和服务在合同现场实施
可能引起超过本合同对应设备 /部件或服务分项价而使买方额外多花费的那部分费用和由此造成的
买方的实际利益的损失负责。但是,卖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16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规定仍应尽的相应义务。每当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完
毕后的剩余部件,应按合理的进度交付,但在任何情况下应在该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签发之前交
货完毕。
11.17 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 14 天内未能做出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4 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
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有权从任何一笔未付款项或买方与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付款中扣
回索赔金额。

15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5.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
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 (以下简称变更通知 )。该
项变更通知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
托确认后才有效。如果卖方收到买方上述的变更通知后应按买方的变更通知要求履行。如果该项
变更通知影响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受影响方须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 14 天内,提出影响合
同价格和 /或交货期和 /或工程项目损失的详细的调整说明,其调整首先应参照本合同中可类比的工
作量及其性质。该调整经双方同意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
44
签字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生效。并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逾期提出影响合 同价格和 /或交货期和 /或工程项目损失的详细的调整说明 ,则被视为完全接受对方
的变更要求并自愿放弃任何调整的要求。
15.3 如果买方行使中止权利,买方还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
合同中预付给卖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15.4 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
7 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前述行为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 7 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
果卖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规定的行为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有权中止部分或全部合
同。对于这 种中止,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
如果卖方的违约行为在本合同其它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5.5 如果卖方有下述违约行为,在不妨碍买方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向卖方发出书面违
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
15.5.1 由于卖方的原因,延迟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试验达 7 天以上
15.5.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义务 (细微义务除外 ),并且在收到买方违约通知后 7 天内仍
未能对其违约行为做出有效补救
15.5.3 如果卖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 腐败和欺诈行为。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
交设备类似的设备,卖方应承担买方向第三方购买卖方未交合同规定设备或未修理或未更换的类似
设备导致超出本合同中对应的分项价 /总价的那部分费用和买方遭受的利益损失。但是,卖方应继续
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6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卖方和 /或买方可以向
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5.7 因买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买方应向卖 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设备价格的 10,并
赔偿卖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5.8 因卖方原因而不能交货,卖方应向买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设备价格的 10并
赔偿买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5.9 如果买卖双方中任一方破产产权变更 (被兼并合并收购解体注销 )或无清偿能力或发
生资不抵债,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另一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
知破产方或其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此种情况下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另一
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 施的权力或向该破产清算管理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
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另一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而不给对方补偿。
15.10 若卖方确实发生第 15.9 条款所述的情况,买方有权从卖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
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卖方处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
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买方,卖方应给买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获得上述
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买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卖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
任。此外,双方应对卖方 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

16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时主观上无法
预测,经过当事人的最大努力它的发生仍然不可避免,人力对其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战争流行
性传染病大规摸的爆发和政府的宏观调控等客观情况。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故影响的时间,但是
不能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交货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45
16.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 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
真通知另一方,并在 14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
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
对方。
16.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 120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
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试验和验收等问题。
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
议 时,可依法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1 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7.2 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f)

18 其它
18.1 保险
18.1.1 卖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以卖方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发
运合同设备 110运输一切险战争险和罢工险若有境外运输,和 /或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的 110
运输一切险境内运输。保险区段为卖方仓库或货物起运站到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包括卸货。
18.1.2 合 同设备到达交货地点转运到为该设备准备的储存区或买方工地仓库后直接卸到为该设备
准备的储存区域,设备包装箱外观上看不出任何损坏的痕迹,为避免在存储时的损坏,该设备将带
着原来的包装箱被储存,没有开箱检验,直到安装需要时才开箱检验,如果此时发现设备有损坏,
应该认为设备损坏是发生在运输过程中,因此该责任由卖方承担,由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
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18.1.3 卖方应将保险合同的副本于第一批设备交货前 20 天提供给买方。由于卖方原因未能提供以
上保险合同副本,卖方同意买方拒 付运杂费直到收到保险合同的副本为止。
18.1.4 卖方应为其派遣到现场的服务人员或其雇用的人员在现场的违规操作造成设备和 /或买方雇
用人员的伤亡所导致的损失投保,并能使买方依此保险单得到保障。对于分包商的雇员,此类保险
可由分包商来办理,但卖方应负责使分包商遵循本条的要求。
18.2 税费
18.2.1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对合同设备进行材料采购设备制造及供货
等过程中应该缴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均由卖方承担。
18.2.2 本合同总价为含税固定价。卖方提供的本合同设备材料技术资料 技术服务进口设备
/零部件等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均由卖方承担。
18.2.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税费均由卖方承担。
18.3 分包与外购
18.3.1 卖方未经买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主体设备 /部件进行分包,卖方需分包的内容和比
例应征得买方同意,并不得再次分包。卖方违反第 18.3.1 条的约定进行分包的,买方有权拒绝支付
该分包部分的合同价款或终止本合同,卖方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买方的一切损失。
18.3.2 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 ,若卖方须明确合同中未确定的分包商名单, 卖方必须提交由分 包
商签字的供应货物的业绩质量和技术水平安全可靠性并经买方的书面同意,未经买方
46
授权代表书面的同意,卖方无权擅自决定合同中未明确的分包商,否则卖方要承担由此造成
的买方的一切损失。
18.3.3 分包 (外购 )设备 /部件的技术服务技术配合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13 7.14 条的规定办理。
18.3.4 卖方对所有分包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即卖方的任何分包与外购均不能解除
卖方在合同项下包括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在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18.3.5 卖方应保证不同分包商供货设备之间的配合和接口顺利有效和 可靠,并对分包商所供设备
与卖方所供设备之间的接口承担全部责任。
18.4 合同生效
18.4.1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 由买卖双方授权代表完成签字。
18.4.2 合同生效条件以下条件全部满足:
1买卖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2卖方收到买方正式排产通知。
18.4.3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后一个单元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后 30 天 ,且买卖
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结清后终止。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保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设备
全寿命周期的服务等规定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
18.5 适用法律及其他
18.5.1 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事项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8.5.2 以下文件应构成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
定效力,每一文件均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
1合同条款和附件及合同生效后的合法的书面文件
2技术协议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5投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如果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不一致,则以合同为主。如果不同时间的文件有不一 致或模糊时,以时间
后者为准。
18.5.3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
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8.5.4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
义务补偿和补救。除恶意的疏忽或蓄意的不轨行为,无论在合同项下在民事侵权行为中还是在
其他方面,任一方都不应就任何间接或继发性的损失或损坏向对方负责,但这一责任的免除不适用
本合同中已经界定卖方应向买方赔偿的任何义务及买方履行本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同时卖方对
买方 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 100。但这一限定不适用于因设备的退货或修理或替换有
缺陷包括潜在缺陷的设备的费用,或在专用技术知识产权方面卖方对买方应作出赔偿的义务。
18.5.5 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合并分立或重组,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其合同义务的安排,并由合同义务
的继任方或受让方与合同另一方办理相关的合同变更手续。该继任方或受让方应继续承担本合同项
下未完成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合同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18.5.6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 让给
第三方。卖方不得违法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或义务。
18.5.7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
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8.5.8 卖方保障买方为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规定用途而使用合同设备服务和文件,不受第三方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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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专利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的侵权指控或其他索赔,同时保证买方免受有权行政机关对其侵权行为
的处罚。
如果发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或其他索赔要求,或行政机关对买方进行处罚时,买方于上述指控
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尽快通知卖方,卖方负责与第三方和 /或 行政机关交涉并使买方免受由于第三方
索赔而给买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18.5.9 合同双方各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及其助理,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
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
18.5.10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
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8.5.1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 ,合同双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
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 利。
18.5.12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
航空邮寄快递或传真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 /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
式接收。
18.5.13 本合同以中文编写 ,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相互往来文件技术资料说明书会议纪要
信函等文件均应以中文编写,外购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说明书等文件应有中文版本,并以中文为
准。
18.5.14 本合同一式 6 份,同等有效买卖双方各执正本 1 份,买方副本 4 份。
18.5.15 本合同中每卷章节的标题只作提 示,不限制或取代相应的内容。
48

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一 合同分项价格
1.供货范围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万元 总价 万元 生产厂家 备注
1
2
3
4
合计
注: 以上价格包含 13%税,运输到场费用。

2.随机资料清单
序号 名称 型号及规格 数量 单位 备注
1
2
3

49
g)
附件二 备品备件清单
1.备品备件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价格 厂家 /产地 备注
1
2
3







































50

附件三 后期维护费用报价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产地 备注
1
2

51
h)
附件四 技术协议书
卖方提供给设计方分别签字盖章后给买方签订
技术协议所包含具体内容:
1产品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标准。
2提供整机各核心部件品牌,材料规格。
3安装调试 验收内容
4培训要求
5售后服务内容


52

附件五 履约保函格式
按照买方要求的格式或银行规定的格式,经买方确认
履约保函格式
致: 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本保函是 (银行名称 )(以下简称银行 )为 (卖方名称 )(以下称卖方 )
于 年 月 日与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
(卖方合同号合同名称 )合同向贵州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
银行以及他的继承人 受让人为了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履行本保函并放弃追索权,根据并同意
下列条款,保证付给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合同总价的 10%百分之十, 即 : 万元人民币。
1.当卖方未能忠实全面地履行上述合同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此后经双方同意的对上述合同的有效
修改补充或变动时,无论卖方有无不同意见,银行在收到贵公司的书面通知后,银行将在上述通
知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贵州工程有限公司所要求的金额和方式付给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2.银行的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如有变动,银行将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贵州工程有限公 司。
3.银行按通知承付的金额将是净数,不得扣除现在或将来应付的任何税赋关税费用手续费或任
何性质的由任何人加予的保留款。
4.本保函是银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上述合同的有效修改补充或变动,除条款中有规定
免除银行的责任外,都不能解除我们银行在这方面的义务。
5.本保函的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后 30 日后失效但如果此时存
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解决,那么本保函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理赔完毕之日。
卖方银行的名称公章:
签发人名和签字:
年 月 日
53


附件六 廉政责任书
物资采购廉政责任书
买方: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
为加强物资采购中的廉政建设,规范购销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
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物资采购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
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 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
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贵
阳市检察院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买方的责任
买方的领导和从事物资采购的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卖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卖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买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卖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 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
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卖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卖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向买方项目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劳务等经济
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卖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商和要求卖方购买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卖方责任
应与买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有关方针政策,
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买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 证券贵重物
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买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买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
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54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买方相关单位或个人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
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买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超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给卖方单位造
成经 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卖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买方除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外,对造成
重大危害或不良影响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与卖方签署的任何合同而不予补偿扣除卖方的履约保
证金,并取消其在今后工程物资设备采购中的投标资格。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物资采购合同的附件,与物资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
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物资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陆份,买方持肆份卖方执两份。

买方: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卖方: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55


第五章 项目说明 及 技术文件
详见贵州电网整县毕节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 EPC 项目 380V 并网箱技
术规范书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光伏项目 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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