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收费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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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资金管理类型收费标准政策依据
方式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入地方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45元/平方米《土地管理法》、鄂财库发〔2012〕53号规定
2耕地开垦费缴入地方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缴纳;(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缴纳。《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鄂政发〔1999〕52号、财税〔2014〕77号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缴入地方国库政府性基金中心城区102.5平方公里范围内80元/平方米、其余40元/平方米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鄂价工服规〔2013〕89号、荆政发〔2013〕1号
4森林植被恢复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政府性基金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森林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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