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意见征集】关于征求《池阳街道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面向公众意见征集】关于征求《池阳街道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审批程序,实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有效分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区政府试点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订池阳街道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审批工作实施方案。为增加该方案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保障公众权益,现征求广大居民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填入《反馈意见表 》。
2、反馈意见表
池阳街道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
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审批程序,实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有效分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区政府试点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订池阳街道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统一权责,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让低保、特困供养制度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切实提高救助对象的准确度和时效性,维护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增强群众对救助工作的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简政放权、提高效能、权责对等、权限下移、规范操作、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三变三不变”(“三变”即区民政局由审批变备案,街道政府由审核变审批,社区由托管变协管协审;“三不变”即对象不变、政策不变、原则不变)的原则。
三、工作职责
(一)社区职责。社区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报告的真实性把控工作,协助入户调查,组织居民主评议会,进行审核公示,并做好对象动态管理、低保系统的录入以及调整,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
(二)街道民政事务所职责。一是负责政策解释、宣传工作;二是受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工作;三是对象相关信息录入比对;四是入户调查,对不符合政策的对象进行解释说明;五是主持社区级民主评议会;六是负责第一榜公示;七是召集预审小组会议进行预审;八是形成预审报告提交街道党委扩大会议审批;九是负责第二榜公示;十是完善省低保系统;十一是上报全部材料到区民政局备案;十二是负责低保、特困资金打卡发放;十三是负责低保档案整理与归档。
四、申请审批流程
低保户申请→社区居委会调查初审,由社区党组织书记签字、盖章→申请人财产、赡养人、扶养人等信息录入比对系统→街道民政所事务所受理→街道民政事务所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社区级民主评议会→第一次公示→街道联审联评会议审批→报区民政局备案→资金发放。
五、申请条件
??1、城市社区低保申请认定: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街道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父母有多个子女,需计算子女供养能力而定。●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内服刑人员;(3)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4)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在核定家庭收入、财产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家庭收入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赡(抚、扶)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50%÷赡(抚、扶)养人。
家庭财产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其他财产。
凡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获得低保: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3、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4、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政府对获得低保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
5、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因重病、重残而生活无法自理,不能在本地居住的,需由子女长期照顾的除外)
6、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均收入均高、有车辆(5万元以上)、人均住房面积超标、商品住房2套以上和经营性商品房的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8、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9、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10、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11、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12、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13、特困供养救助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具有我街道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六、动态管理。1.日常动态管理。社区居委会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死亡减员名单、低保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情况报送街道人民政府。结合区民政局殡仪馆提供的死亡火化人员花名册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进行注销或调整。对注销(含延保渐退)或档次补助金额调整的对象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2.区级备案管理。每月10日前将审批后的新增、注销低保(特困)变动花名册、资金发放审批表(纸质版一份及电子版),以及低保、特困人员名单(电子版)报区民政局备案。3.年度民主评议复核。每年按区民政局规定的时间要求集中开展一次城市低保及特困对象年度复核认定工作。低保(特困)年度民主评议复核工作以社区为单位对所有低保(特困)对象进行事后监管。民主评议小组由街道民政事务所负责,联系社区、社区居两委成员、熟悉社区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社区居民代表等参加,参加人数应不少于15人。出席评议人员必须超过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方能有效。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将通过评议的低保(特困)对象在社区(居)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没有通过民主评议的低保(特困)对象,应组织人员再次入户核实,对确实不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对象及时取消并做好思想工作。
七、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低保对象(含特困人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1.规范纸质档案。按要求实行纸质档案一户一档,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低保对象(含特困人员)发生变动时,需增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记录》和相关证明等材料档案。每年城乡低保及特困对象年度复核认定时,需增加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表、公示、家庭经济状况年度复核报告等材料档案。原则上低保对象注销后档案保存不少于5年。2.建立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主要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等材料进行彩色扫描,并按顺序转化为pdf格式的文件进行存档,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3.完善信息数据。做好安徽省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数据录入,确保线上线下数据一致,按月及时将已发放的城市低保、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资金录入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按时完成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中资金发放数据的填报、校验工作,确保社会救助数据的精准性。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城市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街道人民政府是低保、特困人员管理和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处理低保、特困供养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严格认定条件。城市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到街道后,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审批,严把低保、特困申请人范围界定、家庭收入核算、家庭财产核定、重病重残救助等认定关,把真正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
(三)加强检查监督。要组织人员对社区的社会救助政策落实、近亲属备案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对上级批转信访件、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投诉的低保、特困对象,及时组织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进行回复。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舆论引导和情绪疏导,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街道民政事务所负责解释。
附件: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2.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4.低保入户调查表
5.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公示单
6.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
7.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8.低保/特困审批公示单
9.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记录
10.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表
11.低保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
附件1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申请人填写)
本人姓名,因
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现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社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保障)。
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授权、委托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机关及其指定的收入核对机构对本家庭成员(含法定赡、抚、扶养关系成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包括但不限于入户调查和到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公积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机构进行核查和信息比对。授权有效期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终止社会救助之日止。
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时,30天内未向乡街道政府主动报告,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愿意接受所领取金额1—3倍以内的罚款,并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字(按捺指纹):
1.(指模)2.(指模)3.(指模)
4.(指模)5.(指模)6.(指模)
7.(指模)8.(指模)9.(指模)
年 月 日
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由本人签字(按捺指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由监护人签字(按捺指纹),无书写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采取按捺指纹的方式。
附件2
申请人姓名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 人 | 家庭月(年)收入 | 元 | 家庭主要 支出 | |||||||||||
现家庭住址 | 家庭成员近亲属中有无最低生活 保障经办人员或社区(居)干部 | |||||||||||||||
家庭财产状况 | 银行 存款 | 元 | 有价证券 | 元 | 债 权 | 元 | ||||||||||
房产 | 房屋地址 | 建筑面积(㎡) | 房屋性质 | 房屋来源 | 购(建)房时间 | |||||||||||
机动车(船) | 车(船)主 姓名 | 车(船)型 | 车(船)牌号 | 排气量 | 购买 时间 | 购买 金额 | ||||||||||
其他 财产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是否共同申请人 | 婚姻状况 | 健康状况(残疾类别、等级) | 职业状况 | 月/年 收入 | 身份证号码 | ||||||
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申请人填写)
(抚、扶)养人信息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是否共同申请人 | 婚姻 状况 | 健康状况(残疾类别、等级) | 职业 状况 | 月/年收入 | 年赡(抚、扶)养费 | 身份证号码 |
填表说明:(1)房屋性质:自有私房、租用公房、租用私房、临时搭建房、借住房等。(2)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3)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及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衍生品种。(3)房屋来源:自购房、自建房、回迁房、承租公房(本家庭无产权房及承租公房的不填此项)。(4)建筑面积:按房屋产权证填报。
附件3 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新增对象使用表格,工作人员填写) |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家庭 人口数 | 照片粘贴处 | |||||||
户籍地 | 出生年月 | ||||||||||
居住地 | 联系电话 | ||||||||||
保障类别 | 城市低保□ 农社区低保□ 特困对象□ | 所在单位 |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是否共同申请人 | 婚姻状况 | 健康状况(健康、一般、残疾、患病)、残疾类型级别 | 劳动力情况 | 职业 状况 | 月/年收入 | 身份证号码 |
非共同生活赡 抚扶 养人 信息 | 姓名 | 年赡(抚、扶)养费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是否共同申请人 | 婚姻 状况 | 健康状况(健康、一般、残疾、患病)、残疾类型级别 | 劳动力情况 | 职业 状况 | 月/年收入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经济状况 |
填表说明:1.劳动力情况:①有(指在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的对象);②部分丧失(指在劳动年龄内,因残疾、伤病等原因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对象);③完全丧失(指在劳动年龄内,因重度残疾(听力、语言除外)、重特大伤病等原因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象);④无(指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职业状况填写以下分类:(1)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含退休);(3)企业职工(含退休);(4)灵活就业人员(含个体工商户或从事的行业等);(5)无业人员;(6)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7)其他人员(18周岁以下)。3.家庭经济状况填写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等情况。
附件4
低保入户调查表
(新增对象使用表格,工作人员填写)
近亲属备案情况 | □无□有 请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 | ||||||||
社区(居)委会初审意见 | 经调查,该申请人申报的内容□属实 □不属实。经公示(□有异议 □无异议),(□同意 □不同意)上报。 社区级民政协理员(签字): 社区(居)两委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一次公示时间 |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 ||||||||
乡街道民政办审核意见 | 经审核相关材料,拟同意社区(居)家庭,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范围,补助金额元/月,家庭补助金额元/月。(注:) 盖 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签名 | 民政办负责人签名 | ||||||||
乡街道政府审批意见 | 经审核,家庭情况(□符合 □不符合)认定条件,经乡街道人民政府公示(□有异议 □无异议),从年月日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范围。 盖 章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签名(章) | 主要领导 签名(章) | ||||||||
二次公示时间 |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
乡(街道)社区(居)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 |||||||||||||||
申请人姓名 | 家庭人口数 | ||||||||||||||
户籍地址 | |||||||||||||||
实际居住地 | |||||||||||||||
家庭经济 状况 | |||||||||||||||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信息 |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是否共同申请人 | 性别 | 婚姻 状况 | 健康状况 (健康、一般、残疾、患病)、残疾类型级别 | 职业 状况 | 月收入 | 身份证号码 | |||||||
2.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信息 |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婚姻 状况 | 健康状况 (健康、一般、残疾、患病)、残疾类型级别 | 职业 状况 | 月收入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 困难 综合 情况 | |||||||||||||||
3.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是□ 否□ 情况说明: | |||||||||||||||
入户调查人员签字(2人以上,街道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 社区(居)调查人:1.姓名(签字):职务: 2.姓名(签字):职务: 3.姓名(签字):职务: 街道调查人:???1.姓名(签字):职务: 2.姓名(签字):职务 3.姓名(签字):职务: | |||||||||||||||
以上入户调查填写情况属实: 被调查家庭成员代表签字: | |||||||||||||||
联系社区领导签字审定意见: 签字: 日期: |
填表说明:1.家庭经济状况填写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等情况;
2.家庭困难综合情况填写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主要原因。
附件5
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公示单(工作人员填写)
你社区(居)下列家庭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范围,现将审核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请尽可能提供事实依据,可直接向街道政府反映。 公示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公示期为7天) 街道政府举报电话: 民政局举报电话: 街道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
序号 | 申请保障类别 | 保障对象姓名 | 申请人 姓名 | 家庭所在社区(居) | 家庭 人口数 | 拟保障 人口数 | 家庭成员 月人均 收入(元) |
注:由乡街道政府在申请人所在(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务公开栏公示,所有新增保障对象信息都要公示。
附件6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
(工作人员填写)
(年第号)
社区(居)民委员会同志:
您于年月日提交申请,经调查审核,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您家庭因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为_____元/月(年),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______元/月(年);
□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具体表现为:,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条件,不予批准。
若不服本告知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复查申请。
受送达人:
送达人: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街道政府留存一份,受送达人留存一份)
附件7
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工作人员填写)
(年第号)
社区(居)民委员会同志:
因,您家庭人均月收入发生变化,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经过重新核算认定,决定对您家庭原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额作如下调整:
□增(减):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由原元/月调整为元/月;月人均保障金额由元/月调整为元/月。
□增(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金额由原元/月调整为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补助费由原元/月调整为元/月,护理费由元/月调整为元/月)。
调整原因:
。
□停发:从年月起,对您家庭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予以停发。
停发原因::
。
若不服上述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受送达人:
送达人: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街道政府留存一份,受送达人留存一份)
附件8
低保/特困审批公示单(工作人员填写)
经批准以下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范围,现进行公示。
监督电话:街道政府:
区民政局:
审批单位(盖章)
申请人 姓名 | 保障 类别 | 保障 人口数 | 家庭 人口数 | 拟保障 金额 (元/月) | 家庭所在社区(居) |
年 月 日
附件9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记录
(保留对象使用表格,工作人员填写)
入户 时间 | 调查地点 | ||
调查情况: 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如下动态管理建议: □增(减):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由原元/月调整为元/月;月人均保障金额由元/月调整为元/月。 □增(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金额由原元/月调整为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补助费由原元/月调整为元/月,护理费由元/月调整为元/月)。 □停发:从年月起,对您家庭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予以停发。 入户调查人员签字(2人以上,乡街道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 (1)姓名:职务: (2)姓名:职务: (3)姓名:职务: (4)姓名:职务: | |||
审批意见:决定对该家庭原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额作调整: □增(减):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由原元/月调整为元/月;月人均保障金额由元/月调整为元/月。 □增(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金额由原元/月调整为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补助费由原元/月调整为元/月,护理费由元/月调整为元/月)。 □停发:从年月起,对您家庭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予以停发。 经办人:民政办主任: 分管领导: 审批单位(盖章) 年月日 |
附件10
城乡低保/特困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表
被评议人:
(公章)乡街道(公章)社区(居) 年月日
会议 时间 | 会议 地点 | 主持人 | ||||||
参加 评议 人员 签到 | ||||||||
会议 内容 | 参加评议人员共人,评议结果:同意票,反对票,弃权 票。 |
备注:民主评议小组由街道民政事务所负责,联系社区、社区(居)两委成员、熟悉社区(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社区(居)民代表等参加,参加人数应不少于15人。
附件11
低保/特困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
经办人员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联系电话 | |||
工作单位 | 职 务 | |||||
享受保障情况 | 户 主 | 性 别 | 身份证号 | |||
家庭人口 | 与经办人员关系 | 联系电话 | ||||
保障类别 | 家庭每月 保障金额 | |||||
家庭住址 | ||||||
致困因素 | ||||||
备 注 | ||||||
申明审核审批备案意见 | 经办人员 申明意见 | 经办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乡街道 政府 审核 审批 意见 | (加盖公章) 经办人员签字: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县民政局 备案意见 | (加盖公章) 经办人员签字: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动态管理记录 |
说明:本表中经办人员是指参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受理、审核审批的各级民政工作人员和社区(居)两委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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