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路(南山路-江睦路)新建工程钢栈桥工程招标公告

高新路(南山路-江睦路)新建工程钢栈桥工程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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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路(南山路-江睦路)新建工程项目钢栈桥工程
    采购方:中建四局一公司基础设施分公司
发布时间:2022-05-31 11:22:56



采购详情
招标信息声明

编号:MS02.03-M******

高新路(南山路-江睦路)新建工程项目

招标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日期:2022年4月14日

投标须知

一、总则

1、概述

(1)本文件是总承包单位与各分包商在投标过程中规范投标单位编制标书的依据,也是总承包单位与中标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依据。

(2)本工程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3)本工程建设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代建单位)

(4)本工程总承包单位: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下文简称“招标人”)

(5)本工程各投标单位:(下文简称“投标人”)

(6)总包工程概况:

①工程名称:高新路(南山路-江睦路)新建工程

②工程地点:江门市江海区

③建设规模:该项目为新建项目,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宽约40米,双向六车道。道路设计起点位于规划南山路,终点位于江睦路,路线全长 2.3 公里,呈东西走向。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涵工程、交通工程、消防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疏解工程、信息管线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等。

(7)招标工程名称:高新路(南山路-江睦路)新建工程项目钢栈桥工程

(8)工程招标范围:高新路(南山路-江睦路)新建工程项目的钢栈桥工程

(9)工程承包方式:采用乙方包人工、包机械、包措施、包材料(除甲供材料外一切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含所以物品、架料、维护架料等)、包文明施工、包风险、包工程过程资料、包配合甲方临检、包环境保护、包治安、包自身收口范围内的清理工作、包二次搬运、包验收通过、包半成品保护、包成品保护、包管理费用、包利润、包税金、包与其他分包单位配合等一切费用进行承包。

(10)工作内容:项目工程在建期间的规定的桥梁基础及下部结构(桩基、桥台、承台、桥墩、盖梁、支座垫石、挡块等)、桥梁上部结构(湿接缝、横隔板、桥面现浇层、防水层等)、桥梁附属结构、桥梁钢筋工程、余泥渣土外运、本桥梁所需的措施工程等完成本项工作所需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零星材料的清运,进场材料的二次搬运及甲方施工人员安排的其他工作。

2、现场情况

施工用水、用电由投标人承担,并供应其调试所需负荷。从二级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由投标人自行解决。

3、投标要求

(1)工期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5月25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12月31日。

本工程工期暂定629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项目部通知为准。

(2)工程质量: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

(3)安全文明施工:投标方须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如因第三方对投标人现场人员造成伤亡事故的,招标人予以协调,投标人必须积极配合处理,如因投标人处理不当造成聚众闹事的招标人按5000元/次进行罚款,如因投标人处理不及时致使民工封堵项目的招标人按*****元/次进行罚款;

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投标人应积极配合招标人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投标人人员的,投标人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投标人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招标人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应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其它现行的安全标准和安全生产目标。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管理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 号)的规定执行。

(4)付款方式:

①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②工程款支付

1)进度款比例:承包人审核完分包人提交的进度款申请资料后,于次月底按照不高于审核确认工程量的100%支付;

2)竣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支付比例:分包工程竣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格工程量的100%;

3)竣工结算付款比例:最终分包结算办理完毕且工程资料交清后,承包人扣除分包人违约罚款且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同比例款项后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100%;剩余0%为质保金。

4)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扣除维修、违约等(若有)无息返还。

(5)报价要求:详见报价函

(6)保修要求:

明确保修内容:本工程所有承包范围;

保修期限等;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

(7)投标资格要求:

投标单位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经年审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资格证书、法人代表证书(或授权委托书)、税务登记证明等)

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在领取资料时须向总承包单位提交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交纳/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

4、招标程序和日程安排

(1)领取资料:招标文件、报价函

(2)领取时间:2022年5月6日

(3)领取地点: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9号纬丰商业广场10楼

(4)联系人:刘敏 电话:199*****332

(5)投标答疑:2022年5月6日。现场联系人:贺国桢电话:185*****707

(6)标书递交时间:2022年5月9日

(7)标书递交地点: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9号纬丰商业广场10楼

二、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组成:

(1)本投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所有资料:a.技术方案。b.商务报价文件。

(2)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如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投标文件的修改

(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发包单位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2)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份,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三、投标报价说明

1、报价依据:

(1)本招标文件

(2)答疑纪要

(3)工程量清单

(4)分包合同

2、投标报价:

(1)报价价格:本清单工程量为估算量,不作为结算依据。最终结算工程量以乙方实际施工部位按本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结果为准。乙方须自行按施工图计算工程量安排机具及人员,因本清单中暂定工程量偏差可能产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不因此调整综合单价。

按合同要求完成该项合格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甲供材除外)、机械设备费、管理费、成品保护费、因施工质量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维修费、保养费、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人食宿费、与施工相关的财产、设备、人员的安全措施费(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执行施工期间现行政府文件)、保险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以上价款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

(2)甲供材料说明:/

(3)投标货币:投标文件中报价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RMB)表示。

(4)乙方委托甲方代发的农民工工资总金额,不得低于结算总金额的15%,具体代发手续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文件由技术措施和商务报价两部分组成。

(1)技术措施的编制

ⅰ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经营手册等证件复印件;

ⅱ近三年来所完成工程业绩 (特别是完成的同类工程项目的合同及完工后图片);

ⅲ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②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及文明施工的措施;

③近3年内已完工程情况表。

④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表(规格型号、数量、性能);

⑤拟配备本合同工程主要的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

⑥拟投入本工程的劳动力使用计划表;

⑦现场组织机构。

⑧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主要管理人员简历表。

⑨现有合约/在建工程一览表。

(2)商务报价的编制

ⅰ报价书综合说明。说明中应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及文明施工做出承诺,比如工期达不到约定要求,按每拖延一天支付的违约金金额,质量、安全文明违约金的承诺等。

ⅱ报价单位工程报价单(加盖印章),报价按市场价方式进行。报价单必须有单价组成明细表,否则将视为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而废标。

2、资金承诺书(因本工程无预付款,要求投标单位自行申报在招标人支付款项之前最大能承受的工程资金数额)。

3、投标文件的份数:本投标书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投标文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及法人印章。

4、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五、踏勘现场

1、发包单位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投标单位可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和意外伤害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2、发包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发包单位现有的能使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发包单位对投标单位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3、投标单位被视为已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建设地区的各种情况、当地的气候、道路、条件、现场设施、施工条件以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认可。

六、招标流程:

1、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并自行组织踏勘现场。

2、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

3、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

4、招标单位收集整理投标资料,筛选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5、招标单位组织询标,遴选出合格的分包单位,上报公司/分公司投标领导小组评审。

6、确定中标单位,组织合同谈判,签订分包合同。

七、其他

1、投标单位若中标后毁约,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本次招标,如未能选择出合格的中标单位,总包单位可另行招标或采取其他方式另行发包。

3、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报价,即表示认可按照本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文本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已综合考虑本项目的各项风险及合同条款的所有内容,如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

4、总包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的附件清单等均只作为投标单位的参考性资料,投标单位必须根据自身经验及市场规律自行报价,不得以此为由推卸自身报价的失误或因对清单产生疑义、误解而带来的损失。

5、总包单位选出合格投标单位后,另行通知合格投标单位参加下一轮的竞标。投标单位参与竞标的人员为: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员。投标单位接到总包单位的竞标通知后上述人员必须到场。如果投标单位未能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履行,则视为投标单位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将被拒绝。

6、若投标人中标,则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缴纳中标金额3%的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合同内容且经过总包单位验收合格,投标人办理完退场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若有违约情况按合同约定执行。

八、招标文件附件

1.《高新路(南山路-江睦路)新建工程项目钢栈桥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2.报价函格式

3.项目管理人员名单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2022年4月14日

【】项目

【专业】分包合同

甲方(承包人):【】

乙方(分包人):【】


第一部分协议书

甲方(承包人):【】

乙方(分包人):【】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的【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分包工程概况

1.1分包工程名称:【 】

1.2分包工程地点:【 】

1.3分包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除甲供材料以外,甲供材料详见《甲供材明细表》)、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文明施工。】

1.4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

承包人视现场具体情况,有权对分包范围内工作内容做出调整(包括增加、减少或取消分包范围内任何工作内容),分包人应按调整后的施工范围组织施工,自行调节劳动力及机具、材料,分包人承诺不因施工范围调整向甲方提出任何经济索赔。

1.5分包单位工作内容:【 】

二、分包合同工期

2.1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人签发的开工指令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始、竣工日期计算的天数不一致的,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2.2此工期已充分考虑并包含节假日,高考、中考等政策限制,暴雨、高温、低温、大风不利气候条件,政府及承包人的检查,停水、停电,交叉作业等各类因素影响。

2.3工期节点要求:【列出具体要求或者写按照承包人下发的施工计划填写,可列表格】

三、质量标准及安全文明要求

3.1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为:【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或者创省优、市优 】

3.2本分包工程安全文明标准为:【合格或者创省优、市优 】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4.1签约合同价暂定为:

含增值税合同暂定总价:¥【】元(人民币大写:【】)。

增值税率为【】%,增值税为¥【】元。

不含增值税合同暂定总价为¥【】元,(人民币大写:【】)。

其中:(1)人工费:¥【】元(人民币大写:【】)。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元(人民币大写:【】)。

(3)暂估价:¥【】元(人民币大写【】)。(如有)

最终合同价款以双方依据分包人就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实际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计算的结算金额为准。

4.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固定总价 □其他:【 】

采取固定单价或者固定总价合同价格形式的,在合同期内无论合同情况发生,本合同的单价或者总价均不进行调整。

五、承诺

5.1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施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履行分包工程维修义务。

5.2 分包人承诺,理解并接受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条款的约束,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分包人承诺就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3分包人承诺,已收到并充分了解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相关报价资料,已进行了现场勘察并充分了解施工现场的环境、地址条件等具体情况。

5.4分包人承诺,服从承包人生产和资金安排,根据现场情况调整资源准备以随时满足施工要求。

5.5分包人承诺,投标报价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了各项施工内容的费用与可能发生的风险。

5.6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对外提供担保,除转让无效和对外提供担保无效外,分包人还应承担合同签约总价10%的违约金。

六、合同签订时间及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七、其他

7.1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7.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

7.3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承包人执【 】份,分包人执【 】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分包合同协议书签署处)

合同双方对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特别是加黑部分的条款,已仔细阅读并明确知悉并理解其风险,自愿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承担法律责任。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建设单位(发包人):指建设本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与总承人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也称为业主。

1.1.2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并经发包人同意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总包工程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 分包人:是指承包分包工程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分包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法人,本合同中也称分包方。

1.1.4 总包工程: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5 分包工程: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6 永久工程:是指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承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7钢栈桥工程:是指分包人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8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钢栈桥工程和材料。

1.1.9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10 缺陷责任期:是指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1.1.11 保修期:是指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期限。

1.1.12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时。

1.1.13 费用:是指为履行分包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14 计日工:是指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包人完成承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15 质量保证金:是指分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16 书面形式:是指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7 深化设计:是指分包人在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基础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图纸进行完善、补充并绘制直接指导施工的图纸的活动。

1.1.18 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1.2 语言文字

分包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1.3 标准和规范

1.3.1 本工程施工及验收依据的规范和国家标准:国家、地方及行业规范、标准。

1.3.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1.3.3 分包人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已充分了解本工程标准和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双方各自购买自己所需的标准、规范。

1.4 分包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1.4.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协议书;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7)招标文件及补遗文件、合同条件约谈记录;

(8)投标文件;

(9)其他合同文件。

1.4.2上述文件规定相互矛盾时,以序号在前的文件为准;同一序列的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4.3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5 图纸

1.5.1 承包人在施工前向分包人提供一份图纸,并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分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承包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5.2 分包人在收到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分包人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则分包人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1.5.3 深化设计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图深化设计的,深化设计需要相应的设计资质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分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不需要相应设计资质的,分包人在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自行完成深化设计。

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人对设计的图纸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深化设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业主、监理和承包人对分包人深化图纸进行的批准并不能免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1.6 化石、文物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化石、文物的,分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化石或文物的数量、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等。承包人收到通知后应指示分包人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前述物品。

若分包人发现化石、文物后隐瞒不报、报告不及时或未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导致上述化石、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分包人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知识产权

1.7.1 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的图纸和文件,分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但不能用于与分包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1.7.2分包人保证在深化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等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证承包人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或权利主张。如第三方向承包人主张任何权利,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用、差旅费)和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承包人的一切损失。

同时,在发生上述知识产权请求时,如果承包人同意或要求替代产品或服务,分包人应用相同或类似具有相同功能的非侵权产品或服务替换,或尽力取得必要的相关授权,以保证承包人能够继续享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1.7.3 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8 保密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承包人

2.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2.1.1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履行分包合同所需的相应资料。

2.1.2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和总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负责总体联络与协调工作。

2.1.3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并监督分包人的合法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

2.2 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

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后,可以在移交施工场地前向分包人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地下管线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

2.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权利、履行本合同义务,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承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承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承包人项目经理从事以下行为均为无效,承包人不予认可,不利后果由分包人及有关个人承担:

(1)未经承包人书面授权,签订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或签署(订)其他合同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分包合同、租赁合同;

(2)签署任何借贷、担保性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条、保函、保证书、承诺书;

(3)签署代他人清偿债务的文件,签署放弃债权的文件;

(4)签署(订)任何对承包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文件。

(5)签署应当由承包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收(付)款文书、工程最终结算书等;

(6)收取任何款项。

2.4 指令和决定

2.4.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承包人指令违反法律或强制性标准的除外。如果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指令后3日内未向承包人提出异议且未执行指令,或者分包人提出异议但在承包人再次确认指令后3日内仍未执行指令的,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承包人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该指令与书面形式的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承包人应在口头指令发出后48小时内补发书面指令,补发的书面指令应与口头指令一致。

2.4.2 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分包人应接受并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并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不应接受或执行未经承包人确认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一旦收到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直接向分包人发出的指令,应立即将此类指令通知承包人,经承包人审批后方可执行。

3.分包人

3.1 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 办理与分包工程有关的许可和批准手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1.2 按法律规定和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的全部工作,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

3.1.3 对施工场地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分包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与履行分包合同有关的其他情况。

3.1.4 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分包工程资料的编写、管理和归档;确保分包工程资料的准确完整。

3.1.5 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在分包工程实施、完成以及修补等过程中免于承受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3)欠付工人工资;

3.1.6 分包人已充分认识本合同的付款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提出超出本合同支付条款以外的任何工程款的支付请求。

3.1.7 应严格按照承包人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分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案及工艺。

3.1.8 负责本工程除承包人以外的测量、放线、监测工作,负责对本工程的基准坐标点、高程点、沉降及位移观测点的保护工作,确保不被破坏。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分包人应及时修复并承担费用。

3.1.9 分包人的住宿、饮食、生活用水用电由分包人自行负责,但必须服从承包人管理,达到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3.1.10 分包人必须为承包人其他分包单位提供各项相应配合工作以完成施工,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

3.1.11 合同约定分包人的其他义务。

3.2 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3.2.1 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的报告。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包括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3.2.2 分包人项目经理职责为:按照经业主、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代表全权负责分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办理合同计量计价及结算、签收承包人递交的文件等所有事宜。分包人对项目经理所有基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分包人项目经理和现场管理人员所签署的一切文书,分包人均予以认可。

3.2.3 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常驻施工场地,保证每月在施工现场全日制工作不少于28天。前述人员因故需要离开施工场地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

3.2.4 分包人需要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擅自更换。

3.2.5 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分包人更换不称职的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分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进行更换,通知两次不予更换的,承担违约责任。

3.3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

法律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的特殊工种上岗证,并在相应作业人员进场前报送承包人审核并备案。在施工期间,特殊工种上岗证应保证均在有效期内,需要复审的及时申请并将复审后上岗证重新报送承包人审核并备案。

3.4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进行转包或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违法分包给任何第三人,否则一经发现即视为严重违约,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须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5日内无条件退场,并按结算总价的10%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款项直接从分包人结算款中扣除。

如分包人转包、再分包或者存在挂靠等原因导致承包人被诉讼成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分包人应当在诉讼(仲裁)开庭前无条件解决,否则承包人有权收取分包人结算总价的20%违约金,该违约金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

3.5 履约担保

3.5.1为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及保证分包人信誉,分包人同意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及方式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除另有约定外,履约担保需在分包合同签订后30日内以现金或者中国境内国有商业银行开具的见索即付且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向承包人提供。

3.5.2分包人以现金方式提供履约担保的,履约保证金在分包人履行完本合同工作内容,双方最终结算和退场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以保函形式提供履约担保的,保函有效期应拓展至分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90 天,如分包人不能在保函有效期限内完成分包工程,分包人应将履约保函进行续期,否则承包人有权在保函到期后扣除应付工程款作为履约保证金。

3.5.3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分包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承包人有权全额扣留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给分包人,分包人对此无异议:

1)分包人不按规定时间足额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或无故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承包人可直接使用履约保证金予以支付。

2)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正常履约,导致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安全、质量等违约情形,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损失的及违约赔偿,承包人可直接在履约保证金直接予以扣减。

3)分包人将工程进行转包或将再分包的。

4)未经承包人同意或者因分包人自身原因,分包人退场或者暂停施工的。

3.5.4若分包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的,承包人可在其他应付分包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3.6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分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分包人投标前已预见工程所有困难、风险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风险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7成品保护

3.7.1在分包工程移交承包人前,分包人负责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7.2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合理措施对分包工程之外的已完工程予以保护,避免对已完工程造成损坏。分包工程之外的其他工程因分包人原因损坏的,由分包人负责修复,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3.8保险

3.8.1分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3.8.2分包人应自行办理并履行与本合同有关的各类保险,包括人身、财产、设备、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第三方责任等保险(不限于此),相关费用已考虑在合同报价中。

3.8.3分包人必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3.9宣传

3.9.1分包人未经承包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做出任何关于本工程宣传报道、竖立标牌、广告及单方面发表技术成果、专利等有关CI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事宜。

3.9.2分包人不得书面、口头使用承包人企业及其项目部名称,对外进行经济活动。分包人在作业工地发生劳动、租赁、买卖等合同纠纷、债务、债权责任,一律由分包人履行和承担责任。

4.质量及技术要求

4.1 质量标准

分包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同时应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分包人原因致使本工程验收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分包人需整改至合格为止,承担合同结算总价20%的违约责任,并承担发包人对总包人的任何罚款和索赔,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追偿。

4.2 质量管理要求

4.2.1分包人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检查人员,但不少于两人,保证工程质量满足要求,并按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为达到质量标准,分包人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2.2承包人有权随时进行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分包人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100%整改。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质量整改通知书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彻底的,总包单位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由于分包人发生质量问题对承包人的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时或分包人对质量问题整改不彻底或整改不及时,总包单位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分包人处以1-5万元/次的违约处罚,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检查合格,并不表明分包人工程质量没有缺陷。

4.2.3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时先由分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组织业主、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分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承包人、监理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分包人在承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4.2.4 无论承包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分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2.5分包人应严格按相关工程资料管理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完整而规范的技术资料。分包人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在资料不齐全时承包人有权扣留部分工程款。如果政府、社会在建筑工程评比过程中对技术资料有特殊要求,分包人有义务竭力满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推诿。

4.3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分包人负责在施工全过程及保修期内质量缺陷的修补,并自行承担费用。分包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有权随时要求分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分包工程在施工过程及保修期存在的质量问题,若承包人通知分包人后,分包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补的,承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修补,由此发生的修补费用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或保修金中扣除,具体金额以承包人与第三方办理的结算为准。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支付上述修补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

5. 工期和进度

5.1施工组织

5.1.1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批准

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14天内,至迟不得晚于实际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建设单位和承包人的工期实施计划安排实时对周计划和月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送承包人审批。对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分包人应予以修改完善。分包人未在要求期限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分包合同当事人控制分包工程进度的依据。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获得承包人的批准。

5.1.2 劳动力保障

工程施工期间分包人必须完全服从承包人工期进度计划要求,确保劳动力投入充足。分包工程进度滞后的,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3日内补足劳动力。分包人劳动力不足导致进度延误且未按要求补足劳动力的,需支付2万元/次的违约金(工期延误违约金另行计算),超过7日内未补足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分包合同或取消分包人部分工作。

5.2 工期延误

5.2.1若分包人连续两周进度拖延或者连续两次没有完成承包人安排的工期进度计划,承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或者终止分包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第三方施工的费用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按1.5倍扣除。

5.2.2分包人不能按工期计划完成合同工作内容或者承包人认为分包人施工能力不能满足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可单方面减少分包人施工范围或工作内容,另行雇佣第三方实施,无须征得分包人同意,承包人有权将发生的费用的1-1.5倍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5.2.3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否则分包人应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及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或减轻分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2.4 分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工程前期施工场地征地拆迁工作、施工协调等的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增加工期和各种费用。

5.2.5分包人已在合同价格内充分考虑所有工期风险,故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分包人不再主张费用补偿和赔偿,也不另行计价支付。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实际开工日期与承包人指令开工时间不一致的;

(2)进场后因工作面提供不及时、不连续造成人员、机械、材料闲置的;

(3)分包人按承包人指令暂停施工或者停工;

(4)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停工、窝工、停建、缓建等任何情况;

(5)分包工程量发生变化或因抢工需要造成人员、机械设备与材料等安排发生相应变化。

5.2.6 在合同约定工作未完成前主动退场或因不能满足合同要求而被勒令退场时,承包人有权没收分包人履约保证金,同时已完工程按照80%进行结算和支付,并且承包人保留向分包人追讨经济损失的权利。

5.3工期顺延

5.3.1分包人已充分考虑本合同的不利气候条件影响、停电、停水、政府政策、施工准备、施工配合、工程验收交付等各种工期风险因素,除以下情形外,工期一律不予顺延:

(1)建设单位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

(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

(3)不可抗力持续影响而延误工期超过12天以上;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或工期延误的;

(5)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其他情形。

以上(1)(2)(3)项工期顺延情形未得到建设单位确认顺延的,工期不顺延。

5.3.2分包人应在顺延情形发生后5日内向承包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按承包人审核确认有相应影响的天数顺延,分包人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的,视为放弃工期顺延。因合同价格已包含所有工期风险,所有工期顺延的情形均不再考虑费用补偿和赔偿。

5.4暂停施工

5.4.1 承包人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指示分包人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的,工期顺延,但无费用补偿和赔偿。

5.4.2 施工过程中,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暂停施工,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复工指示后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分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分包合同,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施工工程按照80%的价款进行结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5.4.3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分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的要求复工。分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6.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分包人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承包人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6.1.2分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并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6.1.3施工期间,分包人应及时整理和妥善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做到“工完场清”,配合做好扬尘、降尘防护工作,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签约价中。

6.1.4 分包人应对施工工人的安全负责,采用教育、验收、技术交底、监控等措施充分保障其雇员、劳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在施工场地或生活区发生突发事件的,分包人应积极协助承包人、发包人和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平息事态,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分包人在进行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桩基施工、钢板桩施工等基坑作业时,应当对施工现场采取合理的围蔽措施并张贴明显的警示标语,避免事故的发生。若分包人未采取相应合理的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1.6分包人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关部门报批手续,并提前14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及监理,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认可后实施。

6.1.7 事故处理

分包人对其工程区域内及所属人员的安全负责,如发生安全事故,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分包方人员发生安全事故的所有责任、费用和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若由于分包人不能妥善处理导致工人围堵、闹事等损害承包人声誉、利益的,承包人无需征得分包人同意直接代为处理,相关费用(包括支付款项、诉讼费、律师费等)直接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分包人应负责赔偿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6.2 环境保护

6.2.1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6.2.2分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遵守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和夜间施工管理的规定,避免扰民。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分包人负责。

6.2.3分包人必须做好现场的绿色文明施工,按照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要求,采取裸土覆盖、喷淋降尘等措施,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如承包人或者执法机关要求整改的,必须整改到合格为止,否则由分包人承担由此导致的行政处罚。

6.2.4分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建设单位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

6.2.5分包人应确保运输车辆符合全密闭运输及安装卫星定位等技术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件,运输过程不超载运输,避免运输物品遗撒导致污染环境。分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违法运输和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6.2.6分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分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分包人负责。

6.3 劳动保护

6.3.1 分包人应做好工人的安全防护教育和职业安全知识培训、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培训。施工现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等)由承包人统一采购,统一发放和统一管理,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并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6.3.2 分包人员在进行高空施工时应注意做好防护措施及人身保护措施,遇有同一作业面上立体交叉时,作业人员在垂直方向不得交叉作业。如有发生此类安全事故,分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赔偿责任。

6.3.3 承包人认为分包人工作中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可要求分包人限期改正,若拒绝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毕、或整改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承包人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6.3.4 分包人进场施工人员须有三月内的体检记录,确保身体健康,无突发性及传染性病史。接触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应有入职前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并对其进行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7. 材料与设备管理

7.1 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7.1.1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分包人应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根据施工图纸、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编制工程整体材料和设备需求计划;施工过程中分包人应提前28天上报次月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需求计划和进场时间,需求计划必须按照不同的工作部位、工作内容、施工工序分别列明详细的计划清单,清单中应列明材料规格、品种、型号、数量、进场时间、交接地点等。

上述所有材料和设备计划均须上报承包人审核批准后实施。因分包人所提计划的错误、遗漏、延迟等原因造成的材料浪费、工期延误及承包人的相应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由于变更等原因引起承包人供应范围内的材料或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5天内调整供应计划并报承包人审核。承包人对于上述计划的审核批准并不免除分包人的任何责任。

7.1.2 分包人未上报使用计划或计划未通过承包人审批,私自偷拿、使用承包人供应的材料(钢筋等),按照使用材料价格的20%且不低于5000元每次承担违约责任。

7.1.3 所有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供应至施工现场后,分包人必须及时配合承包人进行共同盘点,按照双方确认的数量进行接收和卸货,并由分包人项目经理或授权人办理领用手续。材料设备一经领用,由分包人负责保管,直至工程完工。所有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如果需要退场,分包人应负责提供装车、卸车、退料等人工配合工作。

7.1.4 由承包人提供设备的,分包人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要求,服从承包人相关人员的指挥安排,如违章操作、使用,造成事故,分包人应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及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坏或丢失甲供设备须按设备配件或设备的原值进行赔偿。

7.1.5 所有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分包人必须按照承包人限定材料的使用数量或下达的材料损耗率控制目标进行领料和使用,超出限额或损耗率控制目标的部分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按照原材料价格的1.2倍从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1.6 如本工程需要爆破,包方应严格按照爆破器材的运输、保管、使用的安全规定及承包人制定的管理办法,由分包人指定持有爆破证的人员根据每次爆破用量到承包人指定的炸药库领取和使用,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必须及时退回承包人炸药库存放,不允许私自存放,否则发生的危险及后果由分包人承担。

7.2 分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7.2.1 分包人应按照图纸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材料、工程设备,提供材料、工程设备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并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如需检验测试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7.2.2 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审核,经承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分包人采购提供并使用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时,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提供,直至验收合格,由分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3 承包人保留将任何材料作为指定供应的权利,及将任何分项工程另行分包的权利。

7.2.4 对于由分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不论何种原因造成超用、浪费的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7.2.5 分包人不得以承包人的名义向承包人的材料、设备供方发出任何采购、订货指令和信息,且不得单方面签收其供货物品,否则其责任全部由分包人承担。

7.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7.3.1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清点、检验后由分包人负责保管,保管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发生丢失毁损的,由分包人负责赔偿。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分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7.3.2 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分包人应按国家标准规范、设计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并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检验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4 材料与设备专用

分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本项目分包工程。未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8.试验与检验

8.1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分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承包人抽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分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8.2 隐蔽工程检验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分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承包人代表进行验收。通知包括分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承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分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8.3 重新检验

8.3.1 检查检验合格后,发现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分包人承担返修责任及费用,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并不为其检查检验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若分包人拒不返修或整改,则由承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返修,并按其与第三方实际发生费用从分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8.3.2 无论是否进行验收,当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和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的,由发出重新检验指令一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顺延工期。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检验不合格的,分包人承担检验、返工、修理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顺延。

9. 分包合同变更

9.1 分包合同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形属于变更:

(1)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分包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分包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9.2 分包合同变更的程序

9.2.1 分包人收到经承包人确认的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或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分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承包人提供设计人签署的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

9.2.2 分包人收到承包人下达的变更指令后,认为不能执行的,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24小时内书面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并由承包人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由分包人继续执行。

9.2.3 承包人可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组织需要,对分包人的承包范围进行调整,分包人予以认可,并同意自行调节机械设备料具及人员等,承诺不因此向承包人进行任何经济费用索赔等。

9.3 分包合同变更估价

9.3.1 变更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合同当事人另行协商认定。

9.3.2 变更估价程序

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估价申请后21天内审查完毕,承包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的,应通知分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9.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项目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分包人向承包人申请工期顺延的,经承包人确认审批后方可顺延工期。

9.5 变更签证

9.5.1 承包人增加工程量,或者对工程进行变更,如分包人认为按承包人要求完成签证工程的施工,将引致合同造价外的金额而要求补偿时,应在完成项目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的全部内容后的3日内将签证单(附相对应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详细预算及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承包人项目部,逾期视为分包人放弃补偿要求。所有联系单在施工前须得到承包人项目部的确认(加盖项目部印章并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否则不作为计价的依据。

9.5.2 现场签证经承包人项目部审核工程量和单价,并经承包人有权审批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审定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违反本要求的签证为无效签证。

9.5.3 承包人项目部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分包人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项目确认;对于有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分包人应小心保护,属分包人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自行改变已批准的施工方法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计取。

9.5.4 分包合同外签证索赔金额累计超过分包合同金额的10%时且超过50万元,按承包人要求签订补充协议。

9.6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承包人同意后,通知分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计日工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工作,由承包人现场工程师办理签证,分包人应每天提交以下报表送承包人生产经理、商务经理、项目经理审核,经承包人审批后,在当月(期)结算中予以办理: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班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10. 合同价格与计量

10.1合同价格形式

10.1.1采取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六个百分百”及创文要求、包环境保护、包招标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包结算、包竣工资料整理归档、包保修。采取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合同总价不因任何情况而调整。

通过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不因合同履行期间物价变动、定额标准、国家法律政策(含地方政府及部门文件)变化而进行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固定综合单价中已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含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水电费、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各类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工程量清单单价作为变更签证计价的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10.1.2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分包人不得以人工、材料或机械等涨价为由,主张工程价款调整,更不得擅自停工。如分包人提出上述主张的,承包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工程委托第三人施工或者解除与分包人的合同,并要求分包人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的增加、窝工费等;如承包人委托第三人施工的,发生的费用的1.2倍由分包人承担。

10.1.3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法律变化导致分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分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费用不做调整。

10.2 计量

10.2.1 计量规则

根据承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对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现场收方,以承包人现场实际收方工程量为准,除设计变更和签证外,实际施工工程量不得超过设计工程量,否则超出部分不予计量计价。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按实计量,以承包人对分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凭证审核确认金额为准,总费用不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金额。

10.2.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0.3 计量程序

分包合同的计量按照本款约定程序执行:

10.3.1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时间节点报送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该报告应完整、准确的统计当期工作量完成情况,包括工程量计量资料、中期结算价及明细表、以及经审核的变更或签证工程量等。

10.3.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报告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以确定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承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承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0.3.3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未按承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的,当期不予计量,并视为分包人放弃当期支付请求。

分包人未将安全生产费用计量资料随工程量计量资料一同提交的,当期安全生产费用不予计量,并视为分包人放弃当期支付请求。

11. 工程款支付

11.1 预付款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分包工程无预付款。

11.1.2合同设有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前,分包人需提供经承包人认可的中国境内国有商业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者预付款保证保险进行担保。

11.2 工程进度款

11.2.1进度款支付申请:分包人应在承包人审核工程量后向承包人呈交工程进度支付申请,提出中期付款申请。付款申请须附分包人已完成并经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报告、进度付款申请单、上期农民工工资已发放的工资单据、委托承包人支付民工工资、发票对账单等资料以及承包人要求的其他资料,若分包人逾期呈交或呈交格式不符合承包人要求,则承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当期进度款,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对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分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进付款申请,进度款申请单经承包人审批完成后支付。

工程进度款资料仅为中期付款依据,不作为工程量的确认及结算的依据,并不视为对合同计价、计量方式的变更、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的确认,不表明承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分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1.2.2支付比例: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比例或金额、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

11.2.3支付方式:承包人可选择银行转账、票据、保理、供应链融资、以房抵款等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组合进行付款,选择票据、保理、供应链融资等支付方式付款的,所产生的费用(如手续费、贴息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1.2.4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1.3支付账户及发票

11.3.1承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分包人账户。分包人变更收款账户,应提前15天以上书面通知承包人。

11.3.2分包人应在每次付款之前,向承包人提供足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承包人在收到发票且经验证合法有效后方能付款,如分包人逾期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不符合承包人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或迟延支付工程款,由此产生的损失或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11.3.3分包人应规范自身的纳税行为,禁止在递交发票后出现不交税、随意作废发票、随意红冲发票等行为。如有发生,导致承包人产生税务虚抵行为、发票失控、发票异常等情况发生的,分包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和法律责任。

11.3.4若后续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合同不含增值税合同价款不变,增值税税款按最新税率调整。除了新税率生效前已完成产值确认/结算且可以提供原增值税税率发票以外,应以实际税率进行计算。新税率生效前已完成产值确认为已经过承包人审批的产值金额,新税率生效前已结算为已经承包人有权审批人审核且盖章确认的结算金额。

11.4其他支付约定

11.4.1分包人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在分包报价中已充分考虑本项目的资金风险。本工程款若因建设方(业主)或代建方拖欠承包人工程款而导致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时,不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不承担逾期利息,分包人需自筹资金保证本工程按期完成,不得以此停工和对承包人进行工期费用方面的索赔。

11.4.2分包人已充分考虑本项目可能存在的资金风险情况,知晓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如因承包人原因迟延支付款项的,分包人同意给予承包人60天的付款宽限期。承包人自宽限期届满次日起按届满之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累计金额以本合同最终结算价款的1%为上限。

12.民工工资支付

12.1劳务实名制管理

12.1.1分包人必须按照国家、项目所在地政府机关及承包人关于项目劳务实名制及工资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劳务人员实名登记、考勤管理管理工作。施工过程中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做好实名制资料并随时配合承包人检查。

12.1.2分包人进场前必须将其所有劳务人员的花名册、身份证信息、工资卡信息(开户行和卡号)、合法劳动用工合同、岗位(技能)证书、联系方式等资料提交承包人审查。承包人逐一核实无误后,完成劳务人员实名信息登记,并办理进入施工现场的门禁(考勤)卡。

12.1.3分包人必须与其所有劳务人员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或其他合法的用工关系。并将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分包人公章)交承包人备案,必要时应当在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未与分包人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分包方人员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在3天内向承包人书面申报人员变更信息。

12.1.4分包人应对其所有劳务人员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12.2民工工资支付

12.2.1分包人是民工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人,对于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分包人应当优先用于支付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人工资,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及赔偿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如经查实分包人拖欠或克扣农民工或劳务工工资,承包人有权先行支付工人工资并从分包人的工程款、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扣除。

12.2.2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求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总包代发制度的,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分包人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考勤表和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承包人,承包人根据分包人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承包人的代发工资属于分包人工程款的一部分,分包人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承包人代发的每期农民工工资总额不能高于该期应付分包款总额。

12.2.3承包人的代付款行为不代表与收取工资的民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承包人代发工人工资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社保由分包人承担和自行依法缴纳,与承包人无关。

12.2.4分包人雇用的人员退场前,分包人应提前至少3天将人员退场情况通知承包人,由民工本人签认工资核算表并签订退场承诺书。

12.2.5因分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向承包人投诉讨薪时,分包人应支付5万元/次的违约金;分包人民工发生聚众讨薪、闹事,围堵项目部、政府机关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分包人应支付20万元/次的违约金;分包人的劳务人员以劳资纠纷、工伤等为由向劳动部门或人民法院对承包人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承包人支付有关款项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20万元/次的违约金。以上违约金均可直接从分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有权追偿。

12.3民工工资保证金

12.3.1为依法保护民工工资权益,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第一次工程款支付前,分包人应向承包人缴纳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用于支付为所分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分包人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经承包人责令限期清偿后仍拒不履行的,承包人有权用该保证金直接支付工资给民工个人。

12.3.2 分包人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需采用见索即付的保函形式。

12.3.3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后不足的,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扣除。保证金如有剩余,在工程完工后经分包人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13.竣工验收与工程接收

13.竣工验收与试车

13.1试车

13.1.1试车程序

分包工程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分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分包人负责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分包人准备试车记录,承包人根据分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承包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3.1.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协调发包人修改设计,分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施工。因分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重新施工和试车,并承担重新施工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分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分包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分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分包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分包合同要求的试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分包合同要求;

(2)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编制了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

(4)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条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审查后认为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分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分包人应在完成承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在14个工作日内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要求组织设计、建立、业主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的14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整改意见。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分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款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向分包人签发合格证书。对于验收发现的问题分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 7天内整改,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3.2.3 提交竣工资料

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整体工程完工验收,及时完成验收提出的整改内容;并负责向承包人提交产品合格证、完工报告及符合地方标准的资料。如有缺项、漏项或资料不合格等情况,承包人有权不办理工程结算,不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及保修金。如因分包人未提交相关资料而导致建设单位对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或推迟验收的,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13.2.4竣工日期

分包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未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的,以分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完工日期;分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承包人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分包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分包人应保证分包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至移交承包人的期间一直保持质量合格状态。

13.2.5竣工退场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分包人应撤出全部人员、机械设备和材料,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逾期未完成清理并退场的,承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分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可在承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分包人履行缺陷责任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钢栈桥工程。

13.3分包工程接收

13.3.1 分包工程移交时间

对于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对于其他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于总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分包工程以及全部工程资料的移交。

13.3.2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分包工程,分包人完成整改后,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14. 竣工(交工)结算

14.1 结算申请

分包人应在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约约定的质量标准后30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申请书,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分包工程竣工(交工)结算申请书的资料、份数、格式等要求必须按照承包人要求的标准格式提交。

分包工程竣工(交工)结算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包工程结算合同价格;

(2)承包人已支付分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应扣留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等罚款;

(5)承包人应支付分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结算审核

14.2.1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符合要求、完整的结算申请书,承包人于收到之日起60天内开始审核,承包人对结算资料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修正和补充资料,分包人应在15天内重新报送结算申请书,以此类推。承包人按照项目部初审(2个月)、公司复审(4个月)两个阶段的内部审核流程完成结算书的审核,经分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公章后,才可作为结算的依据,分包人对此明确知晓。除此之外,分包人提供的任何单据,无论经任何部门盖章和签字,均不可作为最终结算支付的依据。

14.2.2若分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承包人要求提交结算资料,或未委派专人与承包人办理结算核对,承包人向分包人发结算催告函,分包人拒绝签收函件或在收到函件10个工作日内,分包人仍未按要求上报结算资料,则视为分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现有结算资料及分包人实际履约情况单方办理结算,确定结算价格,分包人无条件接受。因分包人影响结算进展的,承包人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具体结算期限,且进度款(如有)和结算款可暂停支付,分包人对此无异议。

15.缺陷责任与保修期

15.1工程保修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工程设计的合理年限对各部位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时间为24个月。

15.1.2 在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因分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分包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的,分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分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如分包人不维修,承包人可委托第三人就行维修,按发生费用的1.5倍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承包人可向分包人进行索赔和追偿。

15.1.3 分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30天内核实分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分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承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承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30天内,向分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保修期

15.3.1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工程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具体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15.3.2 分包工程保修期自总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未经竣工验收提前使用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计算。

15.3.3在分包工程保修期内,分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对因分包人原因产生的分包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保修义务和损失赔偿责任。

15.4 质量保证金

15.4.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结算合同价格的5%,从竣工结算款扣除。

15.4.2一般工程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分包人可向承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工作内容包含防水工程的,分包人在五年防水保修期满后申请返还质保金。承包人在接到分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30天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承包人应当在核实后45个工作日内扣除维修等费用后(如有)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给分包人。

16.违约

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保证与承诺不实的,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因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6.1 承包人违约

16.1.1承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按通用条款第11.4条约定,其他违约事项双方另行约定。

16.1.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按承包人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

16.1.3承包人其他违约事项双方在专用条款另行约定。

16.2 分包人违约

16.2.1 分包人未能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分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雇佣第三方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直接从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无须通知分包人或征得分包人同意。

16.2.2 承包人按约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有权暂停对分包人的付款;分包人应于合同解除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结算所需要的资料,协助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

16.2.3 分包人发生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各类违约情形时,承包人向分包人下单违约处罚通知单,该通知单不以分包人同意为条件,违约处罚通知附违约事实通知分包人即可。上述违约处罚可从履约保证金和任意一期工程款中扣除。

17.11若因分包人原因引发纠纷或诉讼,导致承包人参与诉讼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承包人可按发生费用或产生损失的两倍向分包人要求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和通知

17.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新冠肺炎疫情等。

17.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17.2 不可抗力风险的承担

17.2.1 不可抗力风险由分包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因不可抗力导致分包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停工损失、工程所须清理与修复发生的费用,分包人自行承担;

(2)分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分包人承担;

(3)因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分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17.2.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2.3 因分包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17.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30天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均有权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应于分包合同解除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结算所需要的资料。

18.索赔

18.1 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有权对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并有权将相关索赔金额从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8.2 分包人的索赔

分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7天内,将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上报承包人。若分包人未按时报送索赔事项,视为分包人放弃其索赔权利,在此时间后提交的任何补充索赔请求均不予批准。未经承包人批准的索赔,相应的费用和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在任何索赔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分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分包人赔偿由此导致承包人的损失。

19.合同解除

19.1 合同解除的情形

19.1.1 出现下列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3)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9.1.2 出现下列情形的,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分包人劳务作业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2)分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作业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工作的质量、安全、作业期限,且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改正的;

(3)因分包人原因导致现场作业暂停持续超过7天不复工的,或虽未超过7天但已经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分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劳务作业人员支付报酬,引发1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的;

(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9.1.3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9.2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19.2.1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及时办理合同结算支付手续,分包人拒不办理结算的,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及分包人实际履约情况单方办理结算,分包人无条件认可。

19.2.2 合同解除后,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作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承包人要求撤出劳务作业现场。

19.2.3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违约条款的效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9.2.4 合同解除退场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前7天向分包人发出撤场通知,分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撤离施工设备、管理、材料劳务作业人员并办理好相关手续。若分包人逾期撤离劳务作业人员,则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20.联络与送达

20.1 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致使文件通知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均视为有效送达,受送达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0.2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令等文件,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信函、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向电子邮箱、短信、微信发出的通知、指令等文件,到达分包人系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若通过邮件邮寄至合同约定的地址被拒收或无人签收,视为已经送达,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21.争议解决

21.1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当先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调解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21.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分包人承诺保护好已完工程,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竣工,否则,承包人有权先行解除合同,分包人必须在7天内撤场: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22.其他特别注意事项

22.1承包人方对分包人任何放弃债权或承担债务的承诺、双方的结算书以及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涉及价款变更、担保、借贷等经济类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对账单、签证单等)均需加盖承包人公章或者具有书面专项授权权限的人签字方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任何加盖项目部章、项目部人员签名均对承包人不具有效力。分包人应谨慎审查相关文件的签署主体资格和权限,对于相关无权代理人签署的文件,分包人应及时提交承包人追认,承包人未盖章追认的,对承包人不产生效力。分包人已完全明白和理解本条款的内容。

22.2分包人已预见项目存在停工的风险,若出现缓建、停建的情形时,分包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自身损失,分包人放弃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一般约定

【按照通用条款约定】

2.承包人

【按照通用条款约定】

3.分包人

3.1 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0分包人的其他义务:【 】。

3.2 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3.2.1 分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签字字模:【】。

分包人项目管理人员代表:

姓名:【】;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签字字模:【】。

3.2.2分包人对分包人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按照通用条款约定。】

分包人管理人员的权限为:【代表分包人进行现场管理,进行合同计量及结算、签收确认资料等所有项目管理事宜】

3.2.3 分包人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场地的违约责任:【1万元/次】。

3.2.4 分包人擅自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2万元/次】。

3.2.5 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5万元/次】。

3.2.6 分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缺席承包人要求的会议的违约责任:【500元/人/次】

3.3 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处罚1万元】。

3.4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按通用条款约定】。

3.5 履约担保

3.5.1履约担保的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提供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合同签订后10日内】。

履约担保的金额:【】。

履约担保的期限:【合同签订日至年月日】。

【分包人的其他工作或者义务按照通用条款约定】

4.质量和技术

【按通用合同条款】

5.工期和进度

5.2.3: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分包人造成过程工期延误的,每延误1天,应按照合同结算总价的【1‰】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且不低于1万元/天),延误工期超过20天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分包。分包人逾期完工或竣工的应按照合同结算总价的【2‰】每天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且不低于1万元/天)。

【5.3.2:补充:分包人申请工期顺延,必须经承包人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为有效】

6.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按通用合同条款】

7. 材料与设备

7.1.1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工程设备为:【 】,除此之外均由分包人供应。

8试验与检验

【按通用合同条款。】

9. 分包合同变更

9.1 分包合同变更的范围:【按通用合同条款。】

9.3 分包合同变更估价:【按通用合同条款。】

10 合同价格与计量

10.1合同价格形式

【10.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10.2计量

10.2.2计量周期:工程量【按月计量,计量周期为上月23日至本月22日,每月25日前】分包人应当将当期实际完成的形象进度报承包人。

10.3 计量程序:【按合同通用条款。】

11.工程款支付

11.1预付款

【本合同无预付款或写明预付款比例、金额,预付款的支付时间、扣回时间】

11.2工程款支付

11.2.2 本分包合同工程款支付周期、比例、条件约定如下:

(1)进度款比例:承包人审核完分包人提交的进度款申请资料后,【于次月底按照不高于审核确认工程量的70%支付】;

(2)完工支付比例: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经承包人签认后支付至合格工程量的【80%】;

(3)竣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支付比例:分包工程竣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格工程量的【85%】;

(4)竣工结算付款比例:最终分包结算办理完毕且工程资料交清后,承包人扣除分包人违约罚款且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同比例款项后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为质保金。

11.3支付账户及发票

增加11.3.5:双方纳税人信息如下:

承包人

名称

选择一项。

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

纳税人识别号

选择一项。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分包人

名称


纳税人身份

R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分包人指定以上账户为收款账户,分包人变更的,应提前15天以上书面通知承包人

11.4其他支付约定

【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

12.民工工资支付

12.3.1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为:【合同签约总价的3%。】

13.竣工验收与工程接收

【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

14.竣工结算

【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

15.缺陷责任与保修期

【15.4.1本合同质量保证金为:合同结算总价的5%,从结算款中扣除】

16. 违约责任

【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

17. 不可抗力

【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

18.索赔

【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

19.合同解除

【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

20. 联络与送达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纬丰商业广场10楼】

承包人指定文件接收人:【分公司合同经办人】

承包人指定文件接收人邮箱:【/】

承包人指定文件接收人联系方式:【填写电话】

分包人接收文件的地址:【一般为分包单位注册地址】

分包人指定文件接收人:【】

分包人指定文件接收人邮箱:【】

分包人指定文件接收人联系方式:【】

21. 争议解决

21.1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3】种方式解决:

1.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22.其他补充

【……】

本合同附件包含以下内容

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附件二:廉洁协议

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四: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五:委托代付民工工资协议书

附件六:分包违约处罚明细表

附件七:授权委托书


(签字盖章处)

合同双方对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特别是加黑部分的条款,已仔细阅读并明确知悉并理解其风险,自愿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承担法律责任。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一:工程量清单(分包人每页盖章)【

分部分项

工程名称

计量单位

暂定工程量

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

不含增值税综合单价(元)

增值税率

不含增值税合价(元)

增值税(元)

工程量计算规则

承包方式

备注

1

2

3

8

9=1*3

10=8*9












合计











】【说明:分包人必须按照承包人的要求,组织好施工现场的材料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材料的上车、卸车、吊装、场内倒运、二次转运、搬运、堆码、保管、维修、保养、归还等费用已包含在上述表格报价中,承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附件二

廉洁协议

为规范合同签订和履约过程中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廉洁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承包人所有工作人员、分包人及其所有工作人员、分包人在该工程使用的分包队伍、协作队伍、材料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

二、承包人对分包人工作人员的廉洁要求

承包人禁止分包人工作人员从事如下但不局限于下列行为:

2.1 向承包人工作人员提供礼品礼金卡、回扣及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向承包人工作人员馈赠有价证券、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购物卡券等;

2.3 参与赌博、色情、吸毒等影响公司形象和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2.4 邀请、安排我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度假、健身等活动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2.5 介绍其配偶、子女、亲属等特定关系人从事与履行甲乙双方间合同有关的营利性经营活动;

2.6 分包人为我方工作人员在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境等提供方便;

2.7 分包人或分包、协作队伍、材料供应商与我方拥有采购权、审核权、结算权、验收权等权力的工作人员互为借款,或满足我方工作人员提出或暗示的其他不正当要求;

2.8 报销应由承包人个人承担的费用;

2.9 邀请或安排我方工作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开展工作的宴请、娱乐或其它活动;

2.10 窃取公司重大事项、商业秘密等信息,进行利益交换;

2.11 分包人进行其他违反政策、法律法规或廉洁从业的要求,损害我方公司利益的其他行为。

三、分包人发现承包人工作人员有本协议第二条所列任何行为,有义务拒绝,亦有义务向承包人举报。

承包人接受举报的途径如下:

3.1 受理电话:【189*****571

3.2 受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115号中建大厦18层】

3.3 受理部门:【纪检监督工作部】

3.4 受理邮箱:【sjygsjjjc@cscec.com】

四、分包人不得主动或被动从事或配合承包人工作人员从事违反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的禁止事项,否则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相关要求将分包人纳入企业分包分供商黑名单,同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分包人应同时赔偿承包人因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要求而遭受的损失。分包人同意同时承担违约金和赔偿责任。

五、本廉洁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份数相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盖章后生效。

承包人(盖章):分包人(盖章):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甲方):【】

分包人(乙方):【】

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分包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分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本合同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二、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分包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1.路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不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五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两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两年;

6.其他工程保修期为两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并于承包人要求的时限内完成保修。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未按承包人要求的时限完成保修的,承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分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分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分包人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为合同结算总价的5%。】

分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不按要求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承包人委托他人修理产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一般工程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分包人可向承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工作内容包含防水工程的,分包人在五年防水保修期满后申请返还质保金。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承包人、分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自合同各方当事人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以下为质量保修书签署处)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四

安全生产协议书

承包人(甲方):【】

分包人(乙方):【】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相关管理办法(如有)等有关规定,本着“总包统一负责、分包各负其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生产顺利进行,遵循公平、守法、诚信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安全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一、管理目标

1.1 安全目标:重大事故“六无”(无死亡、无重伤、无坍塌、无中毒、无火灾、无机械事故)、安全等级创优良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

1.2 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保证在规定时限内达到100%,杜绝现场重大隐患、违章的出现;

1.3 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1.4 确保施工现场创建为工程所在地的市级文明安全示范工地;确保符合承包人CI战略的要求;

1.5 落实工程所在地的市级政府治理大气污染、噪音固体废弃物等的措施,继续治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共同实现治理目标;

1.6 严格施工现场明火作业制度,加强监管,施工现场不发生火灾火警事故。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杜绝重大刑事案件发生。

1.7 分包人进入现场的工作人员三级教育率应达到100%。

二、安全生产要求和管理责任划分

2.1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担管理工作;分包人在其分包工程施工范围内独自承担责任。分包人应当服从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人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2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忽视安全生产,不服从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因自身安全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事故责任由分包人独自承担。所有分包人施工机械及车辆在场内外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3 分包人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相应资质,并按规定为本单位施工人员办理合法用工手续和工伤保险,队伍入场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并按承包人要求提供进场作业人员近期三个月的体检报告。否则,因非法用工或未经过教育上岗而诱发的一切事故由分包人承担责任。

2.4 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承包人现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分包人责任,保证项目安全管理,配置合格充足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确保总包文明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因分包人不按承包人要求组织施工造成现场管理混乱、隐患严重、影响文明安全工地整体达标或给交叉施工作业的其他单位造成不安全行为时,承包人有权对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清除出场,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2.5 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如分包人有转包行为,由此发生的包括事故造成承包人或第三方受到损失等一切责任,均由分包人负责承担。

2.6 分包人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规范;自觉遵守、执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2.7 分包人应遵守承包人对现场的统一布置,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建临时库房、值班住宿、办公室等设施应提前向承包人提出申请,未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一律不准私自搭建临时设施。

2.8 分包人投入到本工程中的全部机械设备及各类电动、手动工具必须是检验合格,符合国家、省、市及工程所在地等相关安全使用标准并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若因分包人违反操作规程及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机械设备或电动、手动工具,承包人将予以收缴,在操作过程中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和其他安全事故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2.9 分包人应按规定负责其作业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有责任维护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准任意移动、破坏防护设施(如电梯井门、护栏、安全网、坑道口盖板等),因施工作业必须改动时,需经承包人同意并提供临时防护设施才准改动,否则由分包人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

2.10 分包人不得进行电气焊割与油漆、喷漆、防水、木工等交叉作业。因分包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火灾或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分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

2.11 分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的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2.11.1 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人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承包人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须重新报批。

2.11.2 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每周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晨会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2.11.3 分包人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2.11.3.1 分包人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须持国家或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有效证件方可进场组织施工;

2.11.3.2 分包人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承包人的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11.3.3 分包人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上岗;

2.11.3.4 分包人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2.12 安全检查制度

2.12.1 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

2.12.2 分包人应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2.12.3 分包人应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安全巡查制度。

2.13 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整改消项制度,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定资金、定预案”整改。

2.14 分包人应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2.14.1 分包人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符合质量安全技术标准,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2.14.2 分包人的中小型机械设备的安装、布置必须符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防护设施搭建完自检后报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14.3 分包人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申报承包人,由承包人组织进行专业验收;分包人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

2.15 安全防护

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在施工前向承包人及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认可后实施。

分包人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关部门报批手续,并提前14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及监理,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认可后实施。分包人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2.16 分包人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2.16.1 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安全部门或项目领导,报告事故的详情。同时积极开展抢救工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现场。

2.16.2 因抢救伤员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的,应注意抢救过程安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或拍照),承包人为抢救提供必要的帮助。

2.16.3 分包人要积极配合承包人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分包人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人承担。

2.16.4 分包人须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如因第三方对分包人现场人员造成伤亡事故的,承包人予以协调,分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处理,如因分包人处理不当造成聚众闹事的分包人按*****元/次承担违约责任,如因分包人处理不及时致使民工封堵项目的分包人按*****元/次承担违约责任。

2.16.5 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包方人员的,分包人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包人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承包人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2.17 分包人应执行建设单位的安全防范制度(如有):

2.17.1 分包人应对分包人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2.17.2 分包人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2.17.3 分包人的分供商及其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遵守项目相关管理规定;

2.17.4 施工现场内,分包人须按承包人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2.17.5 承包人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包队伍中无正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发布的安全规定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获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

2.13.6 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做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卫生,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2.13.7 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承包人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需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2.13.8 凡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分包人须通知承包人进行进场验收,未按规定通知承包人进行进场验收的防护用品在使用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或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分包人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并严格按规定要求配戴;若因使用伪劣产品或未按要求佩戴而发生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2.13.9 分包人应给其工人提供必须的和合格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其他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2.13.10 分包人应在进场后28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拟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规定,报承包人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责任;

2.19.11 分包人应按下表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并在班组建立安全巡查员制度,未按要求配合的,每人每天扣违约金1000元。

分包人进场施工人数

应配置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备注

不超过50人

1人

分包人可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进行增配,但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50-200人

2人

200人及以上

3名及以上

三、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3.1 分包人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应符合承包人CI战略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按承包人的规定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若分包人的产品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可代为采购发放。

3.2 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3.3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3.4 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禁止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3.5 分包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及承包人要求,在施工现场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1名),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人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6 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至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3.7 分包人委派【 】为本项目安全负责任人,身份证号码为【 】,证书号码为:【 】,属于【A类/B类】,分包人授权该负责人履行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安全管理事宜。

3.8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及本协议3.13.11条的约定,乙方应配置【 】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名兼职管理人员(详见下表)。【

序号

姓名

C类证件号码

身份证号码

专职(或兼职)

1





2





3





3.9 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分包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3.9.1……】

四、安全奖罚

4.1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奖罚按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安全奖罚制度执行。由于分包人自身原因受到政府机关处罚的,由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4.2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分包人应节约水电。如分包人有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行为,视为分包人违约,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超过1000元/次的违约金。如违约次数累计超过3次,则承包人有权在分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合同实际结算总价1%的款项,作为分包人对承包人水电费用的补偿。

4.3 分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社会治安等应满足承包人要求,如未满足要求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就分包人的行为进行处罚,该处罚无需分包人同意,承包人将相应凭据通知分包人即可,相关处罚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工程款中扣除。

五、安全防护

5.1 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在施工前向承包人及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认可后实施。

5.2 分包人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关部门报批手续,并提前14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及监理,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认可后实施。

六、事故处理

6.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0分钟内向承包人报告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6.2 若分包方人员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双方均应尽力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分包人应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事故中的工伤职工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承包人不负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协议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免除分包人应承担的协议中没有提及而政府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责任。本协议书在分包人进入现场时签订,作为分包合同的一部分,与主合同份数相同。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随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的终止同时终止。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五

委托代付民工工资协议书

甲方(承包人):【】

乙方(分包人):【】

为保证民工工资及时支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按照《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关于民工工资管理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 】项目分包人委托承包人代付农民工工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实名登记与考勤管理

1.1承包人委派【(身份证号:)】负责劳务实名制工资管理。

分包人委派【(身份证号:)】为本工程现场负责人,负责分包人劳务人员进退场信息登记、日常考勤、工资编制、审核、上报、发放等劳务实名制工资管理工作。

1.2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劳务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工资卡信息(开户行和卡号)、合法劳动用工合同(原件或加盖分包人公章的复印件)、上岗操作证件等资料,由项目劳务管理部门逐一核实、登记、建立基础信息,并办理进入施工现场的门禁(考勤)卡。

1.3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需要配备实名制门禁人脸识别考勤系统,并确保考勤信息和实名制信息平台对接。

1.4分包人需指派管理人员督导劳务人员刷卡(考勤)进出施工现场,及时确认当期(月)考勤记录并对考勤的真实性负责。分包人不确认或者延迟的,以考勤系统数据为准,分包人对此无异议。

1.5民工进入施工现场需进行登记,实施信息化考勤管理,并进行有效监督。农民工进行施工现场前,分包人应将进驻入人员信息上报承包人、并对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承包人应及时核对并留存备查,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1.6分包人劳务人员退场应及时到承包人处办理退场手续,在退还门禁卡和占用物资、办理工资结算等手续后方可退场。

二、民工工资的支付

2.1分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发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符合承包人要求的代付民工工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工工资表、考勤表、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号、收款发票等)提供给承包人作为民工工资发放的依据,并对提供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2承包人负责审核确认分包人报送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等资料,根据分包人提供的农民工工资表计算出当期分包人应付劳务工资总额,通过承包人设立的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银行卡。

2.3每月支付的工资是承包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组成部分。承包人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分包人工人支付工资后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给分包单位。承包人代分包人支付的民工工资款从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工程进度款(结算款)中等额扣除。

2.4承包人代发工人工资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社保由分包人承担和自行依法缴纳,与承包人无关,承包人不进行代扣代缴。承包人的代付款行为不代表与收取工资的民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其他

3.1 分包人须积极配合执行承包人、建设单位及政府部门制定的关于推动劳务实名制工资管理和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要求,发生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民工闹事或者政府部门处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分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3.2本协议仅就民工工资支付作专项约定,其余事项,仍执行分包合同约定。

3.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委托代付民工工资协议的签署处)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年月日


附件六:分包违约处罚明细表

序号

类型

违约内容

违约金标准

1

人员违约

分包人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场地

1万元/次

2

分包人擅自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

2万元/次

3

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5万元/次

4

分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缺席承包人要求的会议

500元/次

5

分包单位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1万元/次

6

分包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

5000元/次

7

转包、违法分包

分包人得将分包工程进行转包或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违法分包给任何第三人

结算总价的10%

8

分包人转包、再分包或者存在挂靠等原因导致承包人被连带诉讼的,分包人未在诉讼(仲裁)开庭前无条件解决

结算总价的20%

9

质量违约

因分包人原因致使本工程验收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合同结算总价20%

10

分包人发生质量问题对承包人的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时或分包人对质量问题整改不彻底或整改不及时

1-5万元/次

11

分包工程在施工过程及保修期存在的质量问题,若承包人通知分包人后,分包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补的

1.2倍修补费用

12

工期违约

分包人未在要求期限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5000元/次

13

分包人劳动力不足导致进度延误且未按要求补足劳动力

2万元/次

14

分包人连续两周进度拖延或者连续两次没有完成承包人安排的工期进度计划

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或者终止分包合同,第三方施工的费用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按1.5倍扣除

15

分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

合同结算总价的1‰/天,且不低于1万元/天

16

分包人逾期完工或竣工的

合同结算总价的2‰/天,且不低于1万元/天

17

分包人主动提前退场或因不能满足合同要求而被勒令退场

没收分包人履约保证金,已完工程按照80%进行结算和支付

18

用工违约

分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向承包人投诉讨薪时

5万元/次

19

分包人民工发生聚众讨薪、闹事,围堵项目部、政府机关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

20万元/次

20

分包人的劳务人员以劳资纠纷、工伤等为由向劳动部门或人民法院对承包人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承包人支付有关款项

20万元/次

21

分包单位与工人未依法办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

2000元/人

22

文明施工违约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穿三鞋、悬空作业未系安全带、不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500元/人次

23

攀登、跨越各种栏杆、网、架、墙、乘坐非载人提升设备上下,从上抛掷物料、垃圾

500元/人次

24

擅自拆改、移动或故意损坏安全设施、安全标志

500元/人次

25

现场临时用电使用未达到规范要求的(必须达到一机一箱一漏、不得使用家用插板、不得使用二芯线等)、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擅自动用电器设备

500元/人次

26

在施工现场吵架、斗殴、赌博、酗酒

1000元/人次

27

分包人工作人员拒绝承包方人员的施工指导,威胁、殴打承包方管理人员的

按个人2万元/人次,班组10万元/人次,分包单位清退出场进行处理,同时分包人承担发生的医疗费用,视情节严重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28

未采取裸土覆盖、喷淋降尘等环保措施

2000元/次

29

在施工、住宿场地未经批准使用明火的

1000元/人次

30

未做到工完场清,随意乱倒建筑垃圾的

1000元/人次

31

分包人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被政府有关部门评为不合格工地或通报批评

8万元/次

32

其他

使用承包人企业及其项目部名称,对外进行经济活动

5万元/次

33

分包人未上报使用计划或计划未通过承包人审批,私自偷拿、使用承包人的材料

材料价格的20%且不低于5000元/次

34

转让合同权利或者将合同用于对外提供担保

合同签约价的10%

备注:本表作为合同的补充,与合同通用、专用条款不一致的,以合同通用、专用条款约定为准

附件七:

授权委托书

致:【填写甲方签约名称】

【填写乙方签约名称】(以下简称“本公司”),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续存的公司,其注册地址在【填写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 】,电话为【 】,邮编为【 】

对于贵司【】项目,特授权【填写乙方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为我公司正式合法的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代表本公司负责【《****合同》(合同编号:中建四局01 04 202* *** ** ***)】的合同投标、谈判、签订、变更、文件签收、结算、完善财务手续、签收确认资料等一切事宜,并全权代表我司履行与贵单位签订的合同和相关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代理人所签署的一切文书,本公司均予以认可并严格遵照执行。

委托期限为:从委托授权之日起至上述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止。因该合同约定的由我司负责事项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受委托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授权!

附: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2.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委托人(签章):【乙方签约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捺印):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项目管理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职务

签字字模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新建工程 钢栈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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